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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仓国家湿地公园EPC招标文件简介:
黄仓国家湿地公园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主要是对项目设计、建设以及后期运营等全过程的详细规划和要求的说明。以下是可能包含在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简介:
1. 项目概述:这部分会介绍黄仓国家湿地公园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规模、功能定位等基本信息。
2. 招标范围:明确EPC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等。
3. 设计要求:详细描述公园的设计理念、景观设计、环保要求、游客服务设施设计等。
4. 采购要求: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质量、性能等有详细规定。
5. 施工要求:包括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环保要求等。
6. 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的管理流程、报告制度、变更管理等。
7. 投标资格: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验、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8.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主要依据,如设计方案的创新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报价的合理性等。
9.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10. 投标文件格式和提交: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交截止日期、提交方式等做具体规定。
11. 答疑和澄清:对招标过程中的疑问解答和招标文件的可能修改。
以上内容可能因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是围绕EPC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的全面规划和要求。投标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以确保投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黄仓国家湿地公园EP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预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一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峻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 历天数为准。因停电、图纸、发包人或第三方影响因素、不可抗力(如连续雨、雪、凝 冻等恶劣气候、政府检查或特殊要求等)原因拖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四、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元)具体金额依据 合同条款按实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结果为准。 施工部分:按国家2013清单计量计价规范及所对应的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和 相关文件规定计价下浮%计算。
注:在施工过程期间,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的计价定额,应从新计价定 额规定实施之日起,对后续产生的工程量按新的计价定额进行计价。 勘察、设计部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3》第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 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优惠下浮%计算。 工程承包总价=勘察结算总价+设计结算总价+施工结算总价。 六、拟派各专业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 ; 七、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峻工交付 保修期满、结清工程价款后自然失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1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9份,承包人执9份,其口 正本一式4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副本一式14份,发包人执7份 合班然加本内家一新时正来市家
本合同一式1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9份,承包人执9份,其 正本一式4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副本一式14份,发包人执7份 承包人执7份,如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 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 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 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 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 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 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 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峻工日期 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 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 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 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 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 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 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
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 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 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 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 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 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 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 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 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 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 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 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
.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 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保安工作GB∕T 51150-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