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郑自然资文[2019]737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简介: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郑自然资文[2019]737号)是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发布的一份重要管理规定。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域内的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该办法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公共设施、工业、商业等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
2. 验线与核实程序:对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验线和施工完毕后的竣工规划核实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核查、处理等步骤。
3. 责任与监管: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方在验线与核实过程中的责任,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
4.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强调了规划信息的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以及旧规定与本办法的衔接等内容。
总的来说,这份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执行要求,以及对执行过程的严格监督,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的执行效力,保障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郑自然资文[2019]737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 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 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士0阶段时、地 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 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 为依据,对已峻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 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 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 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
程放线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 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实测: (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O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 前;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 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 一致); (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 许可一致)。 第八条验线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 程验线报告。 第九条验线测绘成果内容 验线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一)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包括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 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主要包括实测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 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主要包括在道路施工前已经放线的 起止点桩位、中心线桩位、转折点桩位、道路相交点桩位等各点的 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等内容。 第十条验线标准 (一)建设工程(建筑) 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0.2米以内且 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 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 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 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高程误差应小 于管线施工规范充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 小覆土深度。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 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 平面位置与高程数据误差均在0.1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 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 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 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 要求完成;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 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 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 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规划核实申请原则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 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 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 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 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 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 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 的建设。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内容 第十五条《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 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建筑)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 现状峻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 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 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和城市 “六线”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 币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 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 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凤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 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 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 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第士七条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主
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峻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一)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 管径、管底标高等。 (二)市政管线峻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 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 结论等。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 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文字说明。 (一)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测量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 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与规划 许可内容的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二)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 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 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 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数据,起止点、中 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 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设施 无障碍设计内容、海绵城市内容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 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 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 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控制点高程、坡度、坡长等数据。 (三)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
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署标注。 第十九条涉及海绵城市设计的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测 绘成果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实测总平面图、海绵城市实测指标表 格、现场彩色照片等。 成果图中应反映各类下垫面的空间分布、各蓄水设施的空间 分布及蓄水容积、控制点的竖向高程等必备要素。成果表应与规 划许可的附图表格格式一致。现场彩色照片应能体现各类铺装 面、各类蓄水设施等要素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规划核实标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建筑)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 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 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 轮廓改变且情节轻微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对于涉 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且影响规划实施的实 体面积违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但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情形,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均需由房管部 门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 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下表指标范围,均需由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处理,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补交超出面积 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T∕CECS G:D85-06-2019 公路用整车式称重系统技术规程工程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
(三)未经规划许可且已建成的景观凉亭和景观走廊等景观小 品、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开敞车棚等公益性服务设 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得改变用途,可以予以保留使用。该部 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 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 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