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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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08-2048-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MB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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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048-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简介: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的地方标准。这个规程主要规定了在民用建筑中,电气设施的防火设计、施工、检验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规程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适用范围:明确该规程适用的建筑类型和电气设施范围。 2. 设计原则:确立电气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如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等。

3. 电气设施防火设计:规定了电气线路、设备、开关、插座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选材、安装、防护措施等。

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详细描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原则、设计要求以及验收标准。

5. 施工与验收:规定了电气防火设计的施工要求以及验收的标准,确保设计意图的实现。

6. 维护与管理:强调了电气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检查、保养、更新等。

7. 附录:可能包含一些计算公式、参考表格、常用材料性能等。

请注意,各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参考这个规程,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6.3.1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能完成相关系统的数据采集、综合分析

与交换机之间的链路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系统应能够拓展 接入符合系统传输、控制协议的新增设备

式,每个回路不超过32个DB13(J)∕T 237-2019 矩形槽保温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20%的

6.3.5通信总线或光纤应选用阻燃型

6.4.1电气综合监控主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同时变电所 直班室内应设置具有电力监控及能耗管理的显示屏。 6.4.2监控主机应支持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及电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电力监控屏、能耗监控屏、浪涌保护 监控屏等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应设 置在消防控制室,其他监控屏可设置在变电所值班室。

6. 4. 4监控主机应自带 UPS 电源装置,在其放电至终止电压的

条件下充电24h后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主机在正常监测状态 下至少工作3h。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7.1.2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疏 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 难走道和避难层; 2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 场所。 7.1.3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不应低于5.01x: 1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 2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的房间及需要援 救人员协助蔬散的场所;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楼的蔬散走道; 4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24小时营业的小型餐馆、小型超 市等。 7.1.4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和部位应 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水平照度应保持其正常照明的 照度:

1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 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5h;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不超过100000m的公共建筑 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不超过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 筑,不应小于1.oh; 4医疗建筑、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不应 小于1.0h; 5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7.1.7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需要坚持工作 的房间内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 供电。

7.1.8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蔬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应处于点亮状态;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蔬散照明可采用声控等节能技术; 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 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接入其他负载; 6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充许设置开关控制蔬散照明灯 具,但该开关不应影响蔬散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 作状态。

7.2.1蔬散指示标志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 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可能被遮挡的位置;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阻碍公众 视读的障碍物; 3盲人学校等盲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声音蔬散指示系统。 7. 2. 3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 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地下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出口处。

4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

2长度大于20m的直行走道,长度大于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蔬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蔬散指 示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设置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 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灯光蔬散指示标志: 1公共交通枢纽、候机楼、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礼堂、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地上商店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仓储式超市的通道及无法设置疏蔬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7.2.6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LED光源。 7.2.7超市、大卖场等铺位格局经常变动不便于在墙面或地面 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可设置蓄光型 疏蔬散指示标志。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

7.2.8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2.9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门框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 0. 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 于2.0m。

7.2.10疏散走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0m的 墙面上或地面上;

2当设置在墙面上时,蔬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型走道,间距不应大于10m;在转角处不应大于1.0m; 3当设置在地面上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5. 0m。 7.2.11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内悬挂的疏散指示标志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蔬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当商场净空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8m,短边不应小于0.25m; 3当商场净空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6m,短边不应小于0.2m。 7.2.12疏散走道上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蔬散路线的中心 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3矩形蔬散指示标志的短边不宜小于0.08m,长边不宜小 于0.3m;圆形疏散指示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0.12m; 4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 5当蔬散指示标志遇到非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时,宜 在该处的地面增加疏散指示标志。 7.2.13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 面墙上;楼梯间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 指示出口的安全出口标志。 7.2.1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54要求; 3 灯具最高点凸出地面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凸出地面 不应大于1mm;

4灯具表面的玻璃护罩应具有抗冲击性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 规定。 7.2.15蔬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20mm

7.2.15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 20mm。

8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8.1.1直埋敷设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可采用普通电缆。 8.1.2 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 8.1.3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8.1.4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用电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间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月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8.1.5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

1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 2 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人建筑。 8.1.7 用于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配电线路宜采用无 卤低烟型。

8.1.8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

书,并应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

8.1.9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电线不应低

8.2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量来确定,并应不低于表8.2.1 的规定。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表 8. 2. 1 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

8.2.2下列建筑中所选用的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专用要求 GB4706.65-2003》,还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电缆 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B1级试验: 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²的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8.2.3 阻燃电缆敷设在有防火封堵的通道内时,阻燃级别可按 表8.2.3选择

表8.2.3敷设在有防火封堵通道内时电缆阻燃级别的选择

8.2.4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规定。

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表8.2.4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技术导则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3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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