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666-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 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简介:
DB11/1666-2019《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进行规范和指导。这种交通枢纽通常包括地铁、公交、长途汽车、出租车、社会车辆等多种交通方式的换乘,是城市交通网络的重要节点。
该规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设计依据。
2. 总体设计:对交通枢纽的选址、规模、布局、功能分区等进行规定,强调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的协调,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融合。
3. 建筑设计:包括建筑形体、造型、材料、色彩、照明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强调建筑的美观性、功能性与环保性。
4. 交通组织设计:对各类交通方式的流线组织、换乘方式、标识系统等进行规定,以保证旅客的便捷、安全、快速换乘。
5. 设施设备设计:对售票、检票、候车、行李寄存、无障碍设施等进行规定,以满足各种旅客的需求。
6. 安全与管理设计:涵盖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应急疏散、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确保交通枢纽的安全运行。
7. 绿色与节能设计:强调绿色建筑理念,规定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设计要求。
8. 施工与验收:对施工过程和验收标准进行规定,确保设计的顺利实施和工程的质量。
这个规范的出台,旨在提升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DB11/ 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达到以人为本、 安全便捷、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 1.0.3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集约环保的原则 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综合效益。 1.0.4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 京市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换乘场所。 2.0.2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urbanexternalpassengertransferhub 含有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3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urbaninternalpassengertransferhub 不含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4换乘距离transferdistance 指乘客换乘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水平距离,包含通过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水 平投影距离。 2.0.5平均换乘距离averagetransferdistance 换乘距离根据各自换乘量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距离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换乘场所。 2.0.2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urbanexternalpassengertransferhub 含有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3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urbaninternalpassengertransferhub 不含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4换乘距离transferdistance 指乘客换乘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水平距离,包含通过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水 平投影距离。 2.0.5平均换乘距离averagetransferdistance 换乘距离根据各自换乘量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距离。
换乘距离根据各自换乘量的比例,加权平均后
3.1.1枢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3.1.2枢纽建筑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中绿色 建筑二星级标准
3.2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量预测。 3.2.2预测年限应以枢纽建成运营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应为建成运 营后第3年,近期应为第10年,远期应为第25年。 3.2.3枢纽的综合利用应进行独立的客流预测,枢纽设计规模应考虑综合利用客流的影响。 3.2.4枢纽设计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
3.3.1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 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 电、通讯、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3.3.2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相关标准的规定。 3.3.3枢纽总平面应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保证乘客优先,换乘便捷, 2临时驻车区和夜间驻车区宜分别设置;临时驻车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夜间驻车区宜 与换乘空间分离。 3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上落客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 3.3.4枢纽总平面交通流线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应衔接顺畅、人 车分流。 2枢纽人行流线组织应以换乘客流量为基础,遵循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原 则。 3枢纽车行流线组织流线不宜迁回、交叉,进出口宜分开设置。 4枢纽车辆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
.1纽内部道路系统可限循组 功能分为循环路、联系路、场区路三个等级。循环 路宜采用双向车道,不宜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 4.1.2枢纽内部道路分级设计指标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内部道路设计指标
4.2.1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结合枢纽基地周边城市道路条件确定。 4.2.2人行出入口设置于主干路,且过街人流量大于5000p/h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4.2.3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外部道路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交叉点的最小净距宜符合图4.2.3和表 4.2.3的要求,
注:1.A值考虑主于路驻车长度为50米,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2.B值未考虑路口坡度,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图4.2.3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位置
表4.2.3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最小净距
3.D值未考虑右转渠化采用导流岛的形式,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4.2.4枢纽车辆出入口宽度应根据车辆类别、道路缘石半径合理确定。出入口车道数量应根 据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4.2.5基地出入口应设置过渡段,并不得影响外部道路交通。 4.2.6对外交通方式总发送量日均不小于10万人次的枢纽宜进行车流仿真模拟,交通组织复 杂的出入口应进行车流仿真模拟
4.3.2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停车位长度不宜小于 6m 2出租车上客区停车位总长度超过50m时宜分组设置。 4.3.3大客车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2每100m长落客区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不宜大于50辆/h。 4.3.4铁路主导型枢纽应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公路主导型枢纽宜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出租车 蓄车区的规模应根据枢纽客流换乘量确定。 4.3.5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停放宜设置于地面。 2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防雨设施。
5.1.1枢纽建筑设计应满足客流换乘需求,保证换乘安全、便捷,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卫生、防灾等条件,为乘客提供舒适的换乘环境,满足运营及管理需求, 5.1.2枢纽建筑设计应根据客流预测、用地条件、功能需求等,合理布置分区。
5.2.1换乘广场、换乘厅的规模以及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设 施的通行能力,应根据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 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 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m)
非机动车库及小汽车库的换乘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
表5.2.3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2自动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推车,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行李推车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 3对于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名义速度应限制在0.5m/s以内, 5.2.4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5.2.9枢纽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
5.2.10问询处应邻近乘客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换乘节点设置。问询客流与枢纽进出及换乘客 立避免干扰。 5.2.11换乘空间内的配套商业及服务设施布置不应影响乘客通行。 5.2.12换乘空间内应设置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厕所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2厕所宜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 3厕所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服务人数应按公共厕所对应的换乘空间内最高聚集人数的0.5倍计算
5.2.10问询处应邻近乘客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换乘节点设置。问询客流与枢纽进出及换乘客流 应避免干扰GB 50196-19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厕所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2厕所宜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 3厕所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的规定。 4服务人数应按公共厕所对应的换乘空间内最高聚集人数的0.5倍计算。
5.3.1换乘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5.3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1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300mm,并不应小于280mm;高度宜为150mm,并不应大于 160mm 2楼梯宜设置为直跑,每个梯段踏步不应少于3级,并不应多于18级;分段设置时 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m,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1.2m。 3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规范表5.2.2的有关规定。 4楼梯净宽大于、等于3.6m时应设中间扶手。 5每组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旁应最少并列设置一部楼梯供自动扶梯故障或检修时使 用。该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米,其通行能力计入换乘设施的总通行能力时应扣除1.4 米宽的楼梯宽度
5.3.2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升高度大于、等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 高度不大于6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2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小于、等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 度大于13m时,宜分段连续设置;各段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0m,且自动扶梯速 度、宽度及水平梯级踏板数均应相同。 3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求。 5.3.3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重型自动扶梯、重型自动人行道。 5.3.4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水平梯级数量应根据扶梯的名义速度确定。名义速度为0.5m/s时 上、下水平梯级数不得少于3块;名义速度为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不得少于4块。 5.3.5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的梯级前缘,以及自动人行步道胶带上空与任何障碍物的最小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4m。
5.3.2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1提升高度大于、等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 高度不大于6m时《城镇供水服务 CJ/T316-2009》,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2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小于、等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 度大于13m时,宜分段连续设置;各段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0m,且自动扶梯速 度、宽度及水平梯级踏板数均应相同。 3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