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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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pdf简介:

DB45/T 2617-2022 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在退役后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如何进行监测和监护提出的技术规程和要求。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后,由于其可能存在的辐射污染、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退役治理。这个标准规定了监测内容,如辐射剂量、地下水质量、土壤污染、地质结构变化等,以及具体的监测方法、频率、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对监护工作,即对退役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遵循这个规范,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退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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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界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涉及的术语 和定义,规定了监测、监护、辐射环境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伴生放 射性矿产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可参照执行

DB45/T2617—2022

监护surveillance 对已完成退役治理的有限制开放使用的退役治理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修补 3.5 土(渣)样soilsample 在废石(渣)堆表层取的样品

以退役治理峻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为依据,采用现场调查和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统市政定额道路工程预算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手册》, 役治理工程及其周边的土壤、流经的水体进行辐射监测,按环境管理限值的要求,评价退役治 射环境状况

4.2.1工作对象在退役治理后应具备限制开放使用深度。 4.2.2监测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坑(井)口。 4.2.3监护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的表面覆土及植被、挡土墙、排水沟、坡面防护、警示牌和 坑(井)口的封堵设施。

4.2.1工作对象在退役治理后应具备限制开放使用深度。 4.2.2监测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坑(井)口。 4.2.3监护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的表面覆土及植被、挡土墙、排水沟、坡面防护、警示牌和 坑(井)口的封堵设施

4.3.1全年监测监护应覆盖丰水期、枯水期。 4.3.2监测监护频次应每半年一次。 4.3.3当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监测监护频次。

4.3.1全年监测监护应覆盖丰水期、枯水期。

控制指标如下: 地表氢析出率不应大于0.74Bq·(㎡²·s); Y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扣除当地环境本底后不应大于174nGy·h。

控制指标如下: 地表氢析出率不应大于0.74Bq·(㎡²·s); Y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扣除当地环境本底后不应大于174nGy·h。

5.2.1Y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DB45/T 2617—2022

废石(渣)堆应按5m×5m网格布设监测点: 数量不应少于3个。如果监测数据异常, 应增加监

5.2.2地表氢析出率

废石(渣)堆应按每1/3面积布设1个监测点。

当工程设施遭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破坏、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超限时,应在破坏区域的 废石(渣)堆周边污染区域布设

水样监测点应在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处布设。如无法确定下游饮用水取水点时,应在有 水坑(井)口流出水下游100m~200m范围布设

5.3.1Y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监测方法按H厂1157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1

监测方法按EJ/T979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

步骤如下: 在地表下0cm~15cm采取梅花形或蛇形布点取样(采点不少于5个),除去草根等杂物,现 场混合后取2kg土(渣)组成1个样; 样品用塑料袋装好,再套上干净的样品袋,并贴标签; 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取样步骤如下: a) 在地表下0cm~15cm采取梅花形或蛇形布点取样(采点不少于5个),除去草根等杂物,现 场混合后取2kg土(渣)组成1个样; OD 样品用塑料袋装好,再套上干净的样品袋,并贴标签; C) 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取样步骤如下: B) 1 取样前应用样水清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取样量不少于10L。 b) 1 取样后,加入稀硝酸使水样酸化至pH1~pH2(当水中含泥沙量较高时,应静置24h后取上 清液再酸化); C) 1 每个水样容器应密封并贴标签; d) )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样品的处理、保存、交接应符合HJ61规定,

DB45/T26172022

工作人员应对退役治理工程设施进行完好性检查,对损毁及时修补,并形成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和文 字记录(见附录B)

6.2废石(渣)堆监护

废石(渣)堆监护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废石(渣)堆监护要求

DB45/T 2617—2022

表2废石(渣)堆监护要求(续)

坑(井)口的监护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坑(井)口监护要求

完成监测监护综合性记录(见附录C)。在取得全年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按5.1规定的监测控制指标 评判退役治理工程辐射环境质量,出具监测监护工作报告(见附录D),如监测数据超出指标要求, 应 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

DB45/T2617—2022

附录 A (资料性) 废石(渣)堆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 废石(渣)堆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见表A.1、A.2、A.3。

表A.1废石(渣)堆√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

DB45/T 26172022

CJ∕T 457-2014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表A.2废石(渣)堆氢析出率监测记录表

DB45/T2617—2022

DB45/T2617—2022

表B.1退役治理工程完整性检查表(续)

DB45/T2617—2022

监测监护工作综合记录表(续

DL/T 5777-2018 水工混凝土掺用硅粉技术规范DB45/T 2617—2022

图D.1监测监护工作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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