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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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pdf简介:

城市绿线,也称为城市生态红线,是指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确定的各类绿地、湿地、公园、水源地、保护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是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这类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定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求,明确城市绿线的具体范围,包括城市公园、绿地、湿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

2. 保护措施:规定对城市绿线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如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3.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评估和报告制度,确保绿线的实施效果。

4. 法律责任: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障绿线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DA/T 53-2014 数字档案COM和COLD技术规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

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DBJ51/T 153-2020 四川省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pdf,按

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长沙建设及综合开发PPP项目_施工总承包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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