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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pdf简介: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是衡量城市生态环境、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面:
1. 绿地面积比例:这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通常规定城市中的公共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 绿地分布:要求城市绿地均匀分布,包括在城市中心、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线路等不同区域的绿化覆盖率和布局。
3. 绿化种类和配置:规定城市绿地中各类植物的种类和配置,如乔木、灌木、草坪、花卉等,以保证生态多样性。
4. 公共绿地设置:要求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休闲空间,便于市民休闲活动和亲近自然。
5. 绿化建设标准:如树木的种植密度、间距、树种选择等,以保证绿化效果和生态功能。
6. 绿化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新城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绿化建设应与道路、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同步进行。
这些指标的设定和执行,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化规划,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同时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公共地面积指标根据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法 GB 9661-19**》*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米。
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
*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
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
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
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
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
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
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1022-2015》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
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
实施。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
GB 50255-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交流设备式攻击验收规范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