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高清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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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高清无水印).pdf简介:

GB 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要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为保障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和环保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准则。

该规范涵盖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的多个方面,包括电气设计、电缆敷设、设备选型、系统集成、智能控制与管理系统、安全防护、节能环保等。它旨在提升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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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 置补偿装置。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

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 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

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 用效率DB1303/T 319-2022 特种设备检验前资料准备机电类.pdf,降低能耗

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耗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1.2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 要求。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当付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直目备电源: 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 的规定; 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要求。 3.1.6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 离功能。

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1.10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 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 人口。 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人口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 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 净距的要求。 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不应设直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直;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 要求; 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 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 出人口。 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 开关和由源插座

4.1.3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 要求。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名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 的要求。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 的要求。 4.2.2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 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 4.2.3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4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 4.2.5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

4.3.10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

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 流120V

4.4.2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 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 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 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允许人员进人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 等级为山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月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 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结构技术规程》CECS188:2005.pdf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4.6.1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 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电气分隔; 4特低电压。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 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的1N系统和 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 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当TT系统采 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 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 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 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 部分连按。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

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4.6.6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或直流 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 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 方式; 3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 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 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 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 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 设备; 3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 防护。

1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 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 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 设备; 3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0区、1区和2区内DB31/T 1235-20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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