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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pdf简介: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是由交通部颁发的一部关于河港工程设计的专业规范,全称为《河港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是中国港口工程建设的标准,它对河港工程的总体设计,包括选址、布局、岸线利用、*头、航道、防波堤、锚地、装卸设施、电气、给排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JTJ212-2006规范于2006年发布,它在指导河港工程的规划设计时,考虑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旨在保障河港工程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推动港口事业的发展。它是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对于保障港口建设的质量和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规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有所更新,实际使用时应参考最新的版本或者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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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二号 **:400020 QQ:25164742
于发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212—2006)的通知
交水发[2006]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 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完成的《河港工程 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号为JTJ212一2006,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 3.6.4条、第3.7.7条、第4.1.6条、第4.4.7条、第4.6.1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9.3 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 6.2.11条、第6.2.12条、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4条、第7.4.6条、第 8.3.1条、第8.3.9条、第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 条、第9.3.9条、第9.4.1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4.4条、第9.4.5条、第9.5.2条、第 9.8.1条和第9.8.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SJG 122-2022 市*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pdf,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 二号 **:400020 QQ:25164742
本规范是在《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一93)的基础上,总结近十多年来内河港口设计 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港口总平面设计的先进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并结合我国内河港口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而成。主要包括港址选择、总平面设计、 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控制、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助航设施和 环境保护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主*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长沙理工大学。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一93)自1994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河港工程建设起到 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内河港口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已不能适应内河港口 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 大学制定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3.6.4条、第3.7.7 条、第4.1.6条、第4.4.7条、第4.6.1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9.3条、第5.2.7条、5.2.8 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 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4条、第7.4.6条、第8.3.1条、第8.3.9条、第 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条、第9.3.9条、第9.4.1 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4.4条、第9.4.5条、第9.5.2条、第9.8.1条和第9.8.2条中的 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 [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胡小容王普 2港址选择:缪寿田胡建平韩理安胡小容 3总平面设计:李鑫生左肖明肖乾缪寿田韩理安谢居力刘文世於志华 4装卸工艺:李植铭袁宗喜王晋左肖明 5铁路和道路:谢居力肖乾胡小容李鑫生 6给水和排水:苗福安许廷兴 7供电、照明和控制:蔡伟许廷兴 8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和助航设施:毛耀簧缪寿田胡建平 9环境保护:方建章胡小容 附录A:於志华李鑫生 附录B:苗福安李鑫生 附录C:胡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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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于2006年8月31日通过部审,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 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武汉市武昌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 司,****:430071),以便修订时参考。
电子化: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 一号 **:400020 QQ:25164742
区红石路 **:400020 QQ: :25164742
总则. 港址选择.GA/T 1737-2020 公安移动信息网技术要求.pdf, 2.1一般规定 2.2选址原则. 3总平面设计.. 3.1一般规定... 3.2 *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3.3泊位长度和*头长度. 3.4*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10 3.5进港航道. 2 3.6锚地.... 3 3.7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 3 3.8管线综合布置. 15 3.9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 15 4装卸工艺.... 21 4.1一般规定. 21 4.2件杂货和多用途*头. 21 4.3散货*头. 22 4.4集装箱*头 24 4.5木材*头. 25 4.6石油化工*头, 26 4.7滚装*头. 28 4.8重件*头. 58 4.9客运*头. 28 4.10港口泊位数和通过能力., 29 4.11库场规模的确定. 1? 4.12装卸工艺方案比选 38 5铁路和道路. 40 5.1一般规定. 10 5.2铁路. 10 5.3道路. 42 5.4路线交叉. K 6给水和排水.. 6.1一般规定. 46 6.2给水. 46 6.3排水. 49 7供电、照明和控制. 51 7.1一般规定. 51 7.2供电. 51 7.3照明. 53 7.4控制.. 54 8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和助航设施. 5 8.1一般规定. 57 8.2有线电通信. 57 8.3无线电通信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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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计算机网络.. 60 8.5船舶交通管理. 60 8.6工业电视 .61 8.7助航设施. 62 8.8电源、接地和防雷. 62 8.9建筑物. 63 9环境保护. 64 9.1一般规定. ..64 9.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9.3粉尘. 64 9.4废气. 65 9.5固体废物 65 9.6噪声. 65 9.7绿化.. 66 9.8应急措施. 66 附录A锚位面积计算. 67 A.1抛锚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A.2浮简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67 附录B油船最大着火油舱面积和冷却范围计算. 70 附录C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72 附加说明.. 72 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72 附条文说明 74
8.4计算机网络.. 6C 8.5船舶交通管理. 60 8.6工业电视 61 8.7助航设施. 62 8.8电源、接地和防雷. .62 8.9建筑物. 63 9环境保护. 64 9.1一般规定. 9.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64 9.3粉尘. 64 9.4废气. 65 9.5固体废物 65 9.6噪声. 65 9.7绿化.. 66 9.8应急措施. 66 附录A锚位面积计算. 67 A.1抛锚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67 A.2浮简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67 附录B油船最大着火油舱面积和冷却范围计算. 70 附录C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72 附加说明.. 72 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72 附条文说明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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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 济和技术*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 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 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 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 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 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 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DBJ41∕T 167-2017 CRB600H高强钢筋应用技术规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 需要,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 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 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 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1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2.2.1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