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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df简介:
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中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技术规范。这部规范于2005年发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具体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它强调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包括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景观、文化遗存等,以及对城市历史环境、传统风貌、社会文化活动的保护。
这部规范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旨在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使历史文化名城得以合理利用,保持其原有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同时满足现代社会生活的需求。它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各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规划工作具有强制性。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人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 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 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用 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 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三层半实用农村住宅,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 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用 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
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storic urban are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 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historic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 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 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 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 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 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7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 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 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 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 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 容的区域。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 整体面貌。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 特色的建(构)筑物。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 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conservation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 修、维修、改善等活动。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 重点修复等。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 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improvement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 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 活动。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 项治理活动。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 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 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 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
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 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
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 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
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 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 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
.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坏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 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
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3.2.7位下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家用太阳热水系统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708-2002》,应按照历史文
3.2.7位丁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 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 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控制规定。
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
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 之间的通视空间及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街巷DB13∕T 1792-2013 公路排水渗井系统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