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6-4631-2022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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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6-4631-2022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pdf简介:

ZJM-006-4631-2022是一款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它的主要特点和性能如下:

1. 无卤低烟:这种电缆采用的是无卤材料,燃烧时产生的烟雾量较少,对环境和人员健康影响较小。无卤也意味着不含有卤素,如氯氟碳化物,这符合当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阻燃耐火:电缆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即使在高温或火灾条件下,也能够延缓火势蔓延,提供一定时间的消防安全保护。

3. 中压电力电缆:适用于中等电压等级的电力传输,一般在3kV至35kV的电力系统中使用,具有良好的电气性能和机械强度。

4. 耐火性能:电缆具有耐火特性,即使在火灾条件下,也能保持其导电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通信或供电,保证系统在火灾中的临时运行。

5. 安全可靠:由于其出色的阻燃和耐火性能,ZJM-006-4631-2022电缆在电力系统中使用时,能显著降低火灾风险,提升整体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符合标准:该电缆遵循ZJM-006-4631-2022这一标准,这可能是一个特定的行业或地区标准,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总的来说,ZJM-006-4631-2022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是一款在电力传输中应用广泛,环保安全的电缆产品。

ZJM-006-4631-2022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pdf部分内容预览: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0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0 5.2认证标志.. ..10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 11 6.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声明. 13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无卤低烟阻燃耐火中压电力电缆 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新潮别墅方案本细则适用于配电系统中具有无卤、低烟、阻燃、耐火要求的额定电压6kV到35kV固定安装的 电线路用电缆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产品主体结构相同 品工作原理相同、产品的主要功能相同为同一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瓷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或结构最为复杂)的产品进 行检验,如有需要可对不同型号的产品根据认证单元和型号的不同增加差异性试验,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合 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关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 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 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T/CEPPEA 5004.11-2020 核电厂常规岛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 第11部分:系统保护与调度自动化.pdf,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 认证证书和标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HJ 1172-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质量评估.pdf,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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