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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GB/T 51345-2018《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是中国在2018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它是为了规范和评价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果和效果而制定的。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通过科学的雨水管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使得城市像海绵一样,能够吸收、存蓄、净化和利用雨水,适应并应对气候变化,减少城市内涝,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条件评价:包括城市地理、气候、水文、土地、资源等自然条件的评价,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评价。
2. 试点工程评价: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试点项目进行具体的技术指标和效果评价,如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湿地公园、绿色屋顶等。
3. 效果评价:从城市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等多个角度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效果进行评价。
4. 管理与运行评价: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机制、运行效率和公众参与等。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的出台,为海绵城市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科学、客观、可量化的评价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进行和健康发展。
GB/T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1.0.3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保护山
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 (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 渗透、自然净化。
法,目标与向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 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相结合 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
1.0.5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海绵城市sponge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 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 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 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 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 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 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烈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 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 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 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 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 比值。
2.1.3海绵效应spongeeffect
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的自然水文特征维系和修复效果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 范围。
超过设施的体积控制能力,使降雨径流通过渗、滞、蓄等耦 合效应达到饱和后溢流排放的附属构筑物。
绿色设施 greenintrastructu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 设施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除屋面外,不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积与地面总面积的 比值。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 水体。
2.2.2地下水理深变化趋势
hi一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 降幅;
h2一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 降幅。
△T一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T,一海绵城市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3.0.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 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 进行评价
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比例。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
3.0.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
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 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
5.0.4 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
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 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人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 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0.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
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要求应符合表4.0.1 的规定
0.1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
图4.0.1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4.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中的年径流息量控制率及 泾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 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 保护应为考核内容,地下水理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应 为考查内容。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5.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 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价。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1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 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 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 计要求; 2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
Vm=Vs+W Wn=KJAt
:V一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3); V一一设施有效滞蓄容积(m); W一渗透与渗滤设施降雨过程中的入渗量(m); K一一土壤或人工介质的饱和渗透系数(m/h):根据设 施滞蓄空间的有效蓄水深度和设计排空时间计算 确定,由王壤类型或人工介质构成决定,不同类 型王壤的渗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 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 定取值; J一水力坡度,一般取1; A一有效渗透面积(m);
t一降雨过程中的入渗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2h~12h。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GBT2893.5-2020安全色与安全标志新标准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pdfVed=V+Wed W=(V/T)t
式中:V一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²); Wed一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m); Ta一设计排空时间(h),根据设计悬浮物(SS)去除 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p一一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2h~12h
1应现场检查各项设施实际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其 所对应控制的降雨量,通过查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 量关系曲线图”得到实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应将各设施、无设施控制的各下垫面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按包括设施自身面积在内的设施汇水面积、无设施控制的下 垫面的占地面积加权平均,得到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对无设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垫面,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 为0; 4对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应按设计降雨量为其初损 后损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过程中人渗量之和)获取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式中:α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9径流系数。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
5.1.4 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5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
实训大楼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