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8-2019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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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8-2019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pdf简介:

GBZ 128-2019《职业性放射性防护》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其中的128-2019部分专指《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这个规范主要针对在职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到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如核工业、医疗、地质勘查、放射性废物处理等领域的工作人员。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员免受过量的外照射,防止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详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监测方法、频率、内容以及数据处理和评价的标准。它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监测点位的布设、个人剂量计的佩戴和数据采集,还包括了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在安全可控范围内,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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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照射abnorma|exposure

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有H(10)、H(3)、H(0.07): a) 1 H(10),适用于体表下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 位为毫希沃特(mSv); b)H(3),适用于体表下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眼晶状体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 特(mSv); C) H(0.07),适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皮肤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 沃特(mSv)。

LY/T 3184-2020 虚拟三维林相图制作技术规程外照射个人监测类型可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3.1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 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 4.3.2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应根据辐射监测实践的需要进行。

5.1个人剂量监测系统基本要求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见附录A

5.2.1应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H(10)、H(3)和H(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若 无符合H(3)定义的商品剂量计,或无校准H(3)剂量计的条件,可用ICRP推荐的方法用H(10)或H(0.07 剂量计的监测结果,可参考GBZ/T301推荐的方法对H(3)进行估算。 5.2.2在仅有光子辐射,而且光子能量≥15keV时,宜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H(10)。 5.2.3对于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的混合辐射场,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一般可只监测 H(10);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宜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 局部剂量计分别测量H(10)和H(0.07)。 5.2.4对于中子和射线混合辐射场,当中子剂量与剂量的比值不超过10%,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 定光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粗略比值计算总剂量;当中子剂量与剂量的比值超过 10%,原则上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中子剂量测量可使用固体核径 迹探测器、热释光探测器(TLD)反照率剂量计等],分别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 剂量。 5.2.5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在工作人员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剂量 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5.2.6在预期外照射剂量有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操作或应急 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戴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 5.2.7剂量计应具有容易识别的标识和编码,其大小、形状、结构和重量合适,便于佩戴且不影响工 作。

5.3.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 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5.3.2对于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匀的工作情况,应在铅围裙外 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剂量计。 5.3.3对于5.3.2所述工作情况,建议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方法(在铅围裙内躯干上再佩戴另一个剂量 计),且宜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 等)。

6.1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6.1.1 按照GB18871的规定,对职业照射用年有效剂量评价。

6.1.2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并作进一步调查。本标 准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5mSv,单周期的调查水平为5mSv/(年监测周期数)。 6.1.3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个人剂量当量小于20mSv时,一般只需将个人剂量当量H(10)视为有效剂 量进行评价,否则,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当人员的眼晶状体、皮肤和四肢的剂量有可能超过相应的年 当量剂量限值时,给出年有效剂量的同时估算其年当量剂量。

6.2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评价方法

6.2.1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一般依据测得的个人剂量当量及(d进行个人剂量评价。 6.2.2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相应限值时,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 H(10)可直接视为有效剂量。当接近相关限值时,如果需要可按式(1)估算有效剂量:

E = CEH,(d)

式中: E 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d)一一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C证 一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对中子,其值可参考GBZ/T261;对光子,可月 式(2)计算:

CE一一空气比释动能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其值参见附录B; C。一一空气比释动能到个人剂量当量的转换系数,其值参见附录B。 6.2.3当按5.3.3条佩戴铅围裙外单剂量计时,采用式(3)估算有效剂量:

V 一一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一—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H(10),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6.2.4当按5.3.3条佩戴铅围裙内、外两个剂量计时,宜采用式(4)估算有效剂量:

八中: E 一 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1 一 系数,有甲状腺屏蔽时,取0.79,无屏蔽时,取0.84; 一一铅围裙内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H(10),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B 一一系数,有甲状腺屏蔽时,取0.051,无屏蔽时,取0.100; T 一一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衣领位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H(10),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注:当估算的有效剂量接近年剂量限值(例如大于15mSv)时宜采用6.2.5的方法进行评价。 6.2.5当人员接受的剂量可能接近或超过剂量限值时,如果需要,也可用模体模拟测量的方法,估算 出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再按式(5)估算有效剂量:

E=∑W·H ........................

+ 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WT 受照器官或组织T的组织权重因子; H 一一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T的当量剂量,单 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2 制定完备的个人监测计划,制定个人监测计划时,同时制定质量保证计划。 3质量保证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a 1 选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剂量计、设备和仪器; b) 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使用的设备和仪器; C) 定期比对选用的测量方法; d) 2 按GBZ207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质量控制; e 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剂量评价; f) 1 按本标准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g)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测工作; h) 积极参与实验室间的相互比对。

7.2.1个人剂量监测系统满足5.1的基本性能要求。 7.2.2使用能提供本底信息的对照剂量计。 7.2.3为控制使用的个人剂量探测器的分散性11 铁路桥梁榫型防落梁装置-丰泽股份.pdf,进行适当筛选。 7.2.4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按GBZ207的要求进行,

7.3实施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

7.3.1制定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戴、运输、回收和保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7.3.2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7.3.3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两个剂量计正确佩戴。 7.3.4在个人监测中,按下述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a)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以尽量减少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累的测量误差; b)注意测量数据有效数字的正确表示,数据有效数字的位数恰当反映该测量值的准确度; C) 在现场用复查的方法,或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异常数据。在剔除异常数据的同时,还检 查和分析其产生原因,并记录在案。

7.4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不确定度的要求

7.4.1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接近或超过剂量限值时,对光子辐射其相对不确定度不超过50%(95%置信水 平),对电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允许更宽些。 7.4.2当监测的剂量水平低于剂量限值时,对任何辐射,可进一步放宽对不确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对 不确定度不超过100%(95%置信水平)

DB11T 1298-2015标准下载3 不确定度评定的具体方法见GBZ207

8.1.1一般要求如下:

a)记录包括: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等内容,必要时包括工 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b)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完整监测过程; c)采用多种方式备份监测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数据。便于在剂量估算方法变化时,对剂量数 据的复核; d)准许放射工作人员查询本人职业照射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 料。 3.1.2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记录在统一的表格上: a)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参见附录C的表C.1; b)常规监测结果的记录和评价报告表的要素参见附录C的C.2和C.3; c)工作人员异常结果调查表的要素参见附录C的C.4。 8.1.3异常结果调查: 当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按附录C的C.4所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8.1.4名义剂量的确定: a)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确 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b)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1)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2)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3)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4)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剂量,即名义剂量=前年度剂量×监测周期(d)/365; c)佩戴周期超过3个月的剂量计的记录:其剂量用名义剂量给出,并给出适当说明;报告中可给 出实际结果,但必须说明此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范。 3.1.5监测结果小于最低探测水平的记录: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MDL值时,报告中 的监测结果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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