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14-201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完整正版书扫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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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14-201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是中国的一部国家标准,全称为《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是针对电子工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计提供指导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涉及电子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电子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 2. 设计阶段应考虑能源效率和资源利用,提倡绿色电子技术,如采用节能设备和可再生能源; 3.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如减少施工噪声和废弃物排放,保护土壤和水资源; 4. 对电子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阶段,强调了环保和废弃物管理,包括电子废物的回收和处理。

此规范的发布,旨在保障电子工程项目的环保性,促进电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它是电子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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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常见废水可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1酸碱废水宜采用中和法; 2含氟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 3含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气浮法; 4含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5有机废水宜采用化学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6重金属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 范》GB50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废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 3.3.3超越管线应合理布置,并应在所有处理构筑物的底部设置 维修放空设施。 3.3.4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降噪和减 振措施。 3.3.5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除臭措施处理。

放水收果惠 3.4.1废水收集池的设计,宜根据废水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 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效容积不宜小于0.5h的废水流量,并应大于最大一台 水泵10min的出水量; 2进水管管底不宜低于设计最高水位; 3池底应设集水坑,池底倾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 0.5%; 4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水,应采取密闭、排除及处理 措施。 Ⅱ废水调节池 3.4.2废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废水在生产周期内的变化 曲线及处理流量图解求得,当资料不全时,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可按 ·6·

进水平均小时流量的6h~12h水量确定。 3.4.3当废水含渣较多时,废水调节池宜设置搅拌设施。 3.4.4废水调节池的进水管,其管底不宜低于最高设计水位。 3.4.5废水调节池的池底应设集水坑,池底应坡向集水坑,坡度 不宜小于0.5%。 3.4.6散发有毒、有害或臭味废气的废水调节池,应设置废气收 集和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 准的规定。 ⅢpH调节池 3.4.7pH调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运行的废水处理系统,每组池子不宜少于两格,每格 停留时间宜按15min~25min设计; 2可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3有效水深宜为2m~4m,超高不宜小于0.5m; 4应在每格调节池内安装pH值监测计,投药量宜自动 控制。 IV反应池 3.4.8反应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反应池不宜少于三格,每格停留时间宜按15min~ 30min设计; 2垂直轴式搅拌机,其上桨板顶端应设于池子水面下0.3m 处,下桨板底端应设于距池底0.3m~0.5m处,桨板外缘与池侧 壁间距不应大于0.25m; 3反应池进、出水口宜设置挡板; 4搅拌机宜采用变速传动搅拌装置; 5搅拌机的搅拌轴及叶轮等与废水接触的机械设备,均应采 取防腐措施: 6各种药剂、混凝剂、助凝剂的选择和加药量应通过试验 确定。 ·7.

进水平均小时流量的6h~12h水量确定。 3.4.3当废水含渣较多时,废水调节池宜设置搅拌设施。 3.4.4废水调节池的进水管,其管底不宜低于最高设计水位。 3.4.5废水调节池的池底应设集水坑,池底应坡向集水坑,坡度 不宜小于0.5%。 3.4.6散发有毒、有害或臭味废气的废水调节池,应设置废气收 集和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 准的规定

3.4.9沉淀池用于去除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污泥时,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采用辐流式沉淀池时,应采用机械排泥,坡向泥斗的底坡 不宜小于5%; 2采用斜管(板)沉淀池时,应设置斜管(板)的清洗装置,并 宜采用机械排泥; 3从反应池进人沉淀池的进水,宜采用渠道,流速宜控制在 0.5m/s~0.7m/s; 4沉淀池污泥宜回流至反应池,回流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无 试验数据时,可按污泥量的20%~30%进行设计。 VI水解酸化池 3.4.10水解酸化池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5m,水温宜控制在 20℃~30℃。 3.4.11水解酸化池应设置液下机械搅拌或间隙式液下空气搅拌。 3.4.12水解酸化池的pH值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宜控 制在6.8~7.4。 3.4.13水解酸化池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I废水生物处理池 3.4.14废水的生物处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pH值应控制在6.5~8.0; 2进人生化处理系统的废水,应限制有毒物质的含量。 Ⅲ排放池 3.4.15排放池的容积宜按系统处理能力的0.5h水量计算。 3.4.16排放池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 区事故池 3.4.17事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 水量; 2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3.4.18事故水池内应设置与废水水质相适应的监测仪表,事故 水池储水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水水质满足排放要求时,可直接排放; 2废水水质不满足排放要求,但满足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人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废水水质不满足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预处 理措施或外运处理。 X水泵及泵房 3.4.19废水处理的水泵及泵房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按废水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耐腐蚀泵; 2泵房地面应根据废水性质进行防腐处理; 3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4废水收集池出水泵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

3.5.1生物活性污泥的产生量应根据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 进行计算;物化无机污泥量应根据废水浓度、悬浮物、药品投加量、 无机物的去除率等进行计算。 3.5.2污泥脱水设备应根据污泥性质、污泥产量、脱水要求等,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5.3无机脱水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70%,生物活性脱水污泥 含水率不应大于80%。

3.5.4污泥脱水前宜进行污泥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性 质和干污泥的处理方式选用,投加量应通过试验或按同类型污泥 脱水的数据确定。 3.5.5污泥管道应设置水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方式, 3.5.6散发有毒、有害或臭味废气的污泥脱水机房,应设置废气 收集和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 标准的规定。

3.6.1化学药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药剂储存间宜单独设置或靠外墙设置; 2化学药剂应按物理化学特性分类储存SY/T 6554-2019 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安全规程.pdf,物理化学特性不允 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 3化学药剂储存、配置和投加场所应采取机械排风措施;当 所使用的化学药剂有较强的挥发性时,应经处理后排人大气; 4化学药剂的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少于3d的用 药量; 5药剂配置槽的设置数量、容积等应经计算确定,每个工作 ·10·

班次的药剂配置次数不宜超过一次。 3.6.2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 大罐的容积: 2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 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化学药剂卸货区应采取泄漏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设置泄漏收集沟,泄漏收集沟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载 货车的全部泄漏量及该区域20min的设计雨水量之和; 2泄漏收集沟内应采取确保泄漏化学品受控排出的措施。 3.6.4化学药剂的储存、卸货、配置、投加等场所以及保护堤、泄 漏收集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3.6.5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根据所投加的化学品的物理化 学特性确定。 3.6.6药剂投加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并宜采用自动投药方式。 3.6.7投加含有可沉淀固体颗粒物的药剂时,药剂投加系统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药剂投加管道系统宜采用循环方式; 2药剂投加泵应耐磨、抗堵塞; 3应设置系统清洗装置

? 一般规定 3.7.1废水处理系统运行应进行监测和控制。 3.7.2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 的要求确定监测和控制的内容。

4废气污染防治 4.1一般规定 4.1.1散发有毒有害废气的工艺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系 统;储存有毒有害工艺气体、易挥发液体原料、化学品的库房和配 送站,应设置全室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气体净化设施和排气筒: 1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局部排风系统; 2含有剧毒物质污染源的事故排风系统。 4.1.3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与设置高度,除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已有明确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工艺布置 要求; 2工艺废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应低于15m; 3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的排 气筒不应低于25m,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 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 4.1.4废气净化设施和排气筒的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 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排放口标志牌的设置标志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的有关规定。 4.1.5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汽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 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 2废气净化装置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有安全疏散 通道; ·13·

3设置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防爆 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 规定: 4含有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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