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93-93(2010年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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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193-93(2010年版)全称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属于我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建筑物、设备和场所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该规范的2010年版是对1993版的修订和更新,它涵盖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选型、设计计算、系统配置、管道和设备安装、系统调试、验收与维护等各个环节,强调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火场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它适用于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数据中心、电子设备、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等场所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内容包括了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系统组件的选择和配置、系统管道和设备的施工要求、系统的检测与调试、验收与维护等,对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扩散以及保护重要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是一部专业性强的规范,建议在查阅或使用时,由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进行理解和应用,以确保系统的正确安装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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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1999年 版)局部修订的条文铝模板全过程施工工艺分享(132页PDF).pdf,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 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 化》刊物上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二氧化 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1999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二氧化 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 断深人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该规范已不能适应 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局 部修订。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 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内工程上应用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 阶段,但也出现了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 二氧化碳泄漏事敌,使得近儿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工程应用上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尤其是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目前的主要应用 场所集中在涂装线、水泥生产线、钢铁行业、电厂等工业建筑工程 中。本次修订根据调查总结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应用 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二氧化碳喷放或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事故有所发生,有 必要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用时的安全措 施和相关限制要求; 2.因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损失长度各 不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存 在较大差异;

3.规范目前未要求在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发生 很可能会威胁到该房间及相邻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4.为了利于管网压力均衡,对二氧化碳气体输送管路的分流议 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 :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泰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路世昌宋旭东李春强刘连喜 骆明宏杜增虎徐洪勋赵雷杨晓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马恒宋晓勇伍建许杨琦 黄振兴王宝伟田亮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由公 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 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 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建标〔1993]89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 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 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总 则 .....·.·. 2 :术语和符号 (2) 2.1术 语 (2 2.2符 号 (3 3 2 系统设计 (6) 3.1一般规定 (6) 3.2全淹没灭火系统 (7)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8) 又 管网计算 (11) 系统组件 2 (14) 5.1 储存装置 (14) 5.2选择阀与喷头 (15) 5.3管道及其附件· (16) 6 控制与操作 (17) 安全要求 (18) 附录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19) 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21) 附录C 管道压力降 . (22) 附录D 二氧化碳的Y值和Z值.·· (23) 附录E 高程校正系数 (25) 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 (26)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28) 附录H 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 (29)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附录J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30

加说明 (31 :条文说明

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 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4.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 灾。 1.0.4.4电气火灾。 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1.0.5A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 所。 1.0.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 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 间的灭火系统

protectedarea

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 闭空间

2.1.4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 对象的灭火系统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 二氧化碳在空气与二氧化碳的混合物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esignconcentra

由灭火浓度乘以1.7得到的用于工程设计的浓度。

inhibition time

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 时间。

pressurereliefopening

与水流量系数为0.98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 头孔口面积。

filling factor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 系数。

气相与液相均匀混合的二相流

3.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火火系统和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 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 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

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利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 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充许 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3.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 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近

3.1.3.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 得小于150mm。

3.1.3.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

3.1.4A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 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 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 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GB 28378-2012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 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2.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 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采用。 3.2.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 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pdf3.2.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一一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一物质系数; K——面积系数(kg/m²),取0.2kg/m²; K2——体积系数(kg/m²),取0.7kg/m²; A—— 折算面积(m²); A、—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 面积(m²); A。一开口总面积(m²); V一防护区的净容积(m²); V一防护区容积(m);

V一一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 3.2.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 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3.2.5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 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2.6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 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7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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