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43T 536-2022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标准.pdf简介:
DBJ43T 536-2022 是湖南省地方标准,全称为《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建设、改造完成后,从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移交的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管理流程和责任划分。内容可能涵盖道路设施(如人行道、车行道、路灯、信号灯、排水设施等)、交通设施(如交通标志、信号、护栏等)、绿化设施、公共设施(如公交站、自行车停车点等)等的验收标准、维护保养要求、信息资料交接等。
这个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后期维护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它对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DBJ43T 536-2022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in HunanProvince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GB 16936-1997 土方机械 发动机净功率试验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Standardoftransferforurbanroadandancillaryfacilities inHunanProvince
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湘建科(2022)200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7日
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佳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雷尧徐宇欧成贾磊徐鹏 赵培清宋德新尹玉平王东海肖辉乐 肖春发贺立军何志军李毅军谭鹏 张鑫全朱金林张红日胡富贵周海兵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晓鸣陈青刘玉兰张贵明刘波 谢晶陈宇亮
总则 术语 人 1 基本规定 4 资料移交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道路排水设施 13 5.3 道路交叉口及人行过街设施 13 5.4 道路照明设施 15 5.5 道路交通指示和安全设施 ·16 5.6 2 管理用房·.… 移交设施技术状况的检测和评估 ·18 工程缺陷责任期·.· 19 附录A 城市道路移交协议书 20 附录B 设施移交清单 21 附录C 成套专用设备移交清单 22 附录D )移交资料清单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附:条文说明
GeneralProvision Terms BasicRequirements· Requirements for Transfer ofFacilityInformation RequirementsforTransferofBridgeandAncillaryFacilities.....10 5.1 IGeneralRequirements· 5.2 1 SubgradeandDrainage" 5.3 IntersectionandCrossingFacilities 5.4 LightingFacilities 5.5 TrafficSafetyFacilities· 16 5.6 5ManagementPremises.... 1 DetectionandAssessmentofTechnicalConditionofTransfer acilities... 18 7DefectsLiabilityPeriod 19 AppendixAUrbanbridge transfer agreement 20 Appendix BEquipment Transfer List· ·21 Appendix CComplete Set of Special Equipment Transfer List · 22 AppendixDTransferData List 2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5 ListofQuotedStandardsinThisStandard 26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8
1.0.1为实现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对接,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的移交,明确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适应城市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和养护管理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提质改造的城市道 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竣工移交,以及服役道路的管养权限移交。 1.0.3拟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 准以及安全运营要求。 1.0.4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各市(州)、县所在地及建制镇中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和行人通 行的市政道路,不包括城市桥梁、城市广场和隧道,
2.0.2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移交范围内服务于城市道路使用的道路排水设施、人行过街设 施、道路照明设施、道路交通指示和安全设施、道路绿化设施和道 路管理用房等。
人行过街设施crossingfacilitiesfor
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包括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 道
2.0.4移交transfer
移交单位按法定程序将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实体、档案资 料等移交给养护管理单位的工作总称。
2.0.5移交验收acceptance
按本标准相关规定就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移交条件所进行的 验收,包括对移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查验,以及对实体设施的抽 查检测
道路管养过程中需要了解和查阅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规划和拆 迁资料、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峻工技术资料、施工监控资料、检测 评估资料、养护维修及加固资料、经营管理资料、道路养护手册或管 养技术要点等。
2.0.7移交单位transferringparty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方,通常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设单位,对于服役道路,也可能是其原产权单位或原管养单 位。
2.0.8接收单位receivingparty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接收方,通常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管养单位,也可能是移交后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3.0.1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成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 移交。拟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有完整的设计 文件,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当地政府对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工验收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施工工艺标准,且工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 理相关标准要求。 3已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备案。 4功能性检测资料齐全,各类设施的实际技术状况与峻工验收 资料中的指标和参数相符。 5管养资料齐全并符合城市道路管养需求,已编制管养技术要 点或道路养护手册。 6移交范围明确,红线界定清晰,移交范围无拆迁遗留问题, 或已明确负责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 7已完成移交前清理。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地形改变以及施工过 程中损坏或污染的植被和设施,已进行修复处理并符合设计要求。 3.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成立移交工作组,移交工作组成员宜熟悉所移交道路工程 相关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管养等过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提 质改造项目的移交工作应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2移交前应完成现场点交、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外观检查和 功能性检测等工作。
3.0.2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成立移交工作组,移交工作组成员宜熟悉所移交道路工程 相关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管养等过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提 质改造项目的移交工作应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2移交前应完成现场点交、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外观检查和 功能性检测等工作。
3移交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峻工资料、管养资料、经营资料,以 及必要时还应提交的检测评估相关资料。 4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验收时,可组织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或专 项检测,在移交验收通过后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的内容和要 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3.0.3移交单位应在移交时将设计图纸、建设和移交前使用过程存在 的质量缺陷处置记录、养护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资料交给接收单 位。
恢文年位应旋文元整的政工资科、 及必要时还应提交的检测评估相关资料。 4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验收时,可组织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或专 项检测,在移交验收通过后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的内容和要 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3.0.3移交单位应在移交时将设计图纸、建设和移交前使用过程存在 的质量缺陷处置记录、养护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资料交给接收单 位。 3.0.4移交单位应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 程划分和编制设施移交清单,列明移交设施的名称、内容和技术特征 数量GB/T 51357-2019标准下载,设施移交清单的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对于成套专用设备,还应编制成套专用设备移交清单,其模板可 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3.0.5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宜整体达到移交要求并进行一次性移 交。存在资料不完善或缺失时,可进行有条件移交,并应在三个月内 将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功能性指标不符需要延期 移交的,延期期间移交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养。 3.0.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提质改造城市道路的移交,建设单位 和接收单位应为移交的主体责任单位。对于服役道路管养权限的移 交,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应为移交的主体责任单位。 3.0.7接收单位应组织对拟移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资料进行系统 的检查、核实和评估,必要时还应对工程实体进行专项检测或抽查检 测,确认移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移交资料是否与 工程实际相符、是否满足后期管理养护要求。
3.0.8接收单位应跟踪参与拟接收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建 设管理。移交单位和建设方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时,告知接收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 响设施运行安全的问题,接收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接收 单位提出的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 议,移交单位和建设方应予采纳。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初验及工验收时,移交单位或建设方 应通知接收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