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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of coal mine of preparation plant
GB 50583-2010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2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83-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2.1、3.2.2、4.0.10、5.2.4、6.1.10(3)、6.4.8、7.2.15、8.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符号、建筑设计、荷载、地基与基础、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结构、装储运系统建(构)筑物、煤泥水系统构筑物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李丁 陆清彦 李振民 贾冠华 李玉昌 董继斌 王志杰 万宇
主要审查人:任爱国 朱晓辉 陆桂玖 曹宏 关家祥 张长安 郑捷 王步云 陈志华 刘毅 蒋莼秋 鲍巍超 袁耀明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选煤厂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不断提高选煤厂建筑和结构设计水平。
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并应与选煤厂服务年限相适应。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表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序号 | 分类 |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 结构安全等级 |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
1 | 生产系统 | 主厂房、原煤准备车间、压滤车间、干燥车间、浓缩车间、沉淀塔、翻车机房、受煤坑、储煤场 (堆取料机、落煤筒)、原煤仓、精煤仓、转载点、输送机栈桥、生产水池及泵房、集中水池及泵房、煤泥沉淀池(有吊车) | 二级 | 丙类 |
煤泥沉淀池{无吊车) | 三级 | 丁类 | ||
2 | 生产辅助系统 | 绞车房、锅炉房、空压机房、煤样室、变配电室、机修车间、介质制备车间、推土机房、浮选药剂库、材料库 | 二级 | 丙类 |
材料棚 | 三级 | 丁类 |
2 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1.0.5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
2.0.1 材料性能
——堆料重力密度。
2.0.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Fc——设备的计算扰力;
F——设备的标准扰力;
V——计算振动速度;
αt——允许速度修正系数;
m——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
mj、mu——梁上的集中质量、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
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SK——堆料动压力标准值;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ƒy——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ƒ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2.0.3 几何参数
B——梁的刚度;
E——梁的混凝土弹性模量;
I——梁的截面惯性矩;
l0——梁的计算跨度;
ω——体系的自振圆频率;
dt——仓壁厚度;
dn——圆形煤仓内径;
δ——堆料筒外壁摩擦角;
H——圆柱壳池壁高度;
A——吊车栈桥端面的受风面积;
Bk——吊车大车桥架宽度;
Hk——吊车轨道面至起重机顶端距离。
2.0.4 计算系数及其他
Ψc——组合值系数;
Ψf——频遇值系数;
Ψq——准永久值系数;
KS——抗浮验算安全系数;
Tx——厂房横向自振周期;
Ty——厂房纵向自振周期;
Kd——动力超载系数;
t——累计受振时间;
ƒi1——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
ƒih——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
φi1、φih——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第i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
ξ——地震效应折减系数;
ΨS——堆料动压力组合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0.10条采用;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S——堆料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CG、CEh、CS——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堆料动压力的作用效应系数;
λ——圆柱壳的弹性特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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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厂区建筑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符合节地节材的要求。
3.1.2 各生产系统建筑的平面布置除应满足工艺布置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及人员疏散、防火、机电设备检修空间的要求。
3.1.3 厂房建筑设计的立面处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遵循内容与形式上的统一,宜做到体型适度、比例匀称、单体美观、总体协调、重点突出。
3.1.4 厂房建筑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应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3.1.5 厂区内的综合管线宜统筹协调布置。管线支架宜共享,管线布置应整洁美观。
3.1.6 厂房的采光等级宜采用V级。天然采光不足部分,应用人工照明补充。
3.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3.1.8 钢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3.1.9 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5Mt/a的选煤厂主厂房宜设客货两用电梯。
3.1.10 化验室主要仪器用房宜北向布置。
3.1.11 空气压缩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散热要求;
2 室内宜设置隔音值班室;当机房内噪声大于等于70dB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布置在机器间北侧,宜加设顶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通风,且不宜小于1m。
3.1.12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安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
3.1.13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通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3.1.14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机修车间应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水平运输通道。
3.2 建筑防火设计
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 建(构)筑物名称 | 耐火等级 |
丙 | 原煤输送机地道、受煤坑、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原煤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原煤卸煤输送机栈桥、 原煤转载点、原煤半地下煤仓、原煤储煤场、干燥车间、浮选药剂库 | 二级 |
丁 | 化验室、汽车库、材料库 | 三级 |
戊 | 主厂房、压滤车间、浓缩车间、选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后产品仓、介质制备车间、消防水泵房 | 二级 |
沉淀塔、空气压缩机房、人行栈桥、生产生活水泵房、水处理构筑物 | 三级 |
3.2.2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应超过15人,总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楼梯间不应封闭;
3 生产系统的落煤筒、煤仓、转载点,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3.2.3 选煤厂建(构)筑物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各建筑专项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4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3.2.5 浮选药剂库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2.6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3.2.7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3.2.8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应设于地道的两端,且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3.2.9 输送机栈桥纵向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3.3 建筑安全设计
3.3.1 提升孔洞口、进货口应设活动栏杆。洞孔周边宜设挡水台,挡水台高度不宜小于100mm。设备洞孔周边与设备之间大于15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在预留设备洞口周边,应设活动栏杆或采用活动盖板封闭。
3.3.2 厂房内栏杆及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小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且不得超过1200mm。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m)
建(构)筑物名称 | 检修道宽度 | 人行道宽度 | 备 注 | |
距设备运转部分 | 距设备固定部分 | |||
主厂房、准备车间、压滤车间 | 0.7 | 1.0 | 0.7 | — |
输送机栈桥 | 0.5 | — | 1.0 | 双输送机栈桥中 间人行道宽度≥1.0 |
输送机地道 | 0.5 | — | 1.0 | |
受煤坑或储煤场地道 | 0.7 | — | 1.2 | — |
注:表中通道宽度距设备运转及固定部分均为突出外缘。
3.3.4 煤泥沉淀池和露天受煤坑吊车梁外侧,全长应设置不小于500mm净宽的走道板,并应沿走道板外侧设栏杆。浓缩池周边走道也应设栏杆。
3.3.5 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及浮选部分、干燥车间宜设置机械除尘和机械通风。
3.3.6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原煤系统的煤仓、落煤筒应设置防爆、泄爆、防雷电等设施。
3.3.7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及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宜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3.8 输送机栈桥中的拉紧装置洞孔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4 建筑环保、卫生设计
3.4.1 厂房内的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离心机、振动筛等高噪声设备周边设有值班室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值班室内噪声限制值应小于或等于70dB。
3.4.2 厂房的集控室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必要的通风、防尘、防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不宜朝向噪声源,若朝向噪声源时宜增设隔声门斗,门应采用隔声门;
2 集控室面向操作场地的观察窗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应加密封条;
3 集控室不宜设在振动设备附近及振动设备同跨的上下层;有条件时,宜将集控室在厂房周围单独设置。
3.4.3 经常有人员操作的主要楼层宜设置卫生间。
3.4.4 输送机栈桥宜设置清扫水系统。
3.5 建筑节能设计
3.5.1 选煤厂建筑节能设计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3.5.2 主要厂房的屋面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分别设置隔热层、保温层。
3.5.3 寒冷或严寒地区的厂房,除应采取正常的保温措施外,尚宜采取以下措施:
1 厂房宜采用双层窗,不宜设带形通窗,控制窗墙比;除固定窗外,窗宜易于开闭;
2 厂房的楼梯间宜封闭;
3 厂房的层间孔洞宜加设活动盖板;
4 外墙门宜采用保温门或采取保暖措施,主要人员出入口宜加设门斗;
5 外露混凝土构件宜采取避免产生冷桥的措施。
3.5.4 厂房内宜采用自然采光。
3.6 建筑构造
3.6.1 厂房屋面高度超过8m和高低屋面高差超过4m时,宜采用有组织排水,且宜设置内排水,在严寒地区设外排水时,排水管应采用钢管。其高度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降低。
3.6.2 厂房各层楼面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厂房地面应设不小于10‰的排水坡,坡向应朝地漏或水沟。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地面宜易于清洗。
3.6.3 厂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室及集控室宜选择北朝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3.6.4 浮选药剂库(站)地面及管沟应采用抗油侵蚀的混凝土结构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3.6.5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3.6.6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3.6.7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中的介质添加池宜和主体结构分开。添加池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介质添加池表面应粘贴耐磨内衬,地面应采用耐磨混凝土,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厚度应能满足通行车辆的碾压。
4 荷 载
4.0.1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宜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固定设备自重等;
2 可变荷载,宜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堆(储)料荷载、设备产生的动荷载及设备中的物料荷载、管道荷载、车辆荷载、温度作用、水压力、吊车荷载、雪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宜包括爆炸、生产事故的荷载等。
4.0.2 一般情况下,给出的荷载应为标准值。
4.0.3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0.3的规定采用。
表4.0.3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1 第2项仅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受煤坑,其他受煤坑按实际发生荷载计算;2 车间中的客货电梯前室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下的荷载计算;
3 带式输送机栈桥中的垂直拉紧装置间应按实际发生荷载计算,链板机栈桥楼面活荷载可参照带式输送机栈桥楼面活荷载;
4 安装孔周围的梁,应按本层最大起重量作用在跨中进行计算,框架计算时可不计。
4.0.4 屋面局部有设备时,该部分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按同车间楼面活荷载采用,在此情况下,可不另计屋面活荷载或雪荷载。
4.0.5 进行结构计算时,动荷载的计算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有经验时,也可用设备荷载(自重加物料)乘以动力系数进行结构强度及稳定计算。
4.0.6 堆(储)料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7 厂房内煤泥水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时,介质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应计算其荷载,其他可不计入。厂区中管道支架上的管道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8 各生产厂房进出车辆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9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荷载效应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有关规定。
4.0.10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正常情况下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时,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情况下,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2) 标准值大于4kN/㎡的屋楼面的活荷载分项系数取1.3;
3) 设备中的物料的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4) 堆(储)料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5) 静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2,动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6) 温度作用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0;
7) 安装检修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4.0.11 基本组合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Ψc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1 与风荷载组合时,取0.85;
2 屋面均布活荷载组合时,取0.7(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3 与雪荷载组合时,取0.7(不应与屋面均布活荷载同时组合);
4 与设备荷载组合时,取1.0;
5 与堆(储)料荷载组合时,取1.0;
6 与水(煤泥水)压力组合时,取1.0。
4.0.12 选煤厂常用的吊车,除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吊车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应为A4级外,其余为A1级~A3级。
4.0.13 煤、矸石、煤泥水、介质等物料的重力密度,应根据试验分析确定,无资料时可按表4.0.13采用。
表4.0.13 物料重力密度
项次 | 名 称 | 重力密度(kN/m³) | |
1 | 原 煤 | 无烟煤 | 8.0~12.0 |
烟煤 | 8.0~11.5 | ||
褐煤 | 7.0~10.0 | ||
2 | 精煤 | 8.0~9.0 | |
3 | 中煤 | 12.0~14.0 | |
4 | 矸石 | 16.0 | |
5 | 煤泥(尾煤) | 12.0~13.0 | |
6 | 精煤泥 | 8.0~9.0 | |
7 | 煤泥水 | 9.5~11.0 | |
8 | 磁铁矿粉 | 25.0~35.0 |
注:1 表中项次1、2、3、4、8的重力密度不含水重,采用时应按散料的实际含水量进行修正;
2 项次1~6均为松散密度,项次7为实际重力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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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基础型式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构)筑物的功能要求和结构型式、现场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表5.1.2选用。
表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 建筑和地基类型 |
甲级 | 高度大于40m且高差超过20m的厂房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构)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构)筑物直径大于或等于25m且储量大于或等于0.02Mt的筒仓 高度超过40m的落煤筒 |
乙级 |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建(构)筑物 |
丙级 |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高度21m(含21m)以下的建(构)筑物直径小于或等于10m的筒仓 |
注:1 厂房局部突出时,其最高部分虽已超过40m但突出部分长度不超过长向的1/3(包括1/3)时可不按甲级计算;
2 高度超过30m的栈桥支架可按乙级计算。
5.1.3 地基基础设计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1.4 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2 按本规范表5.1.2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应作变形验算,丙级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 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2) 软弱地基或湿陷性黄土等复杂地墓条件;
3) 基础下分布有软弱下卧层时;
4) 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下水位近期内变化较大时;
3 位于斜坡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4 地下水位埋藏较浅、地下建(构)筑物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5.1.5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5.1.6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正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
4 在冻胀土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5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7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1.8 建(构)筑物宜避开采空区布置。无法避开时,应由专业部门对整个场地作出采空区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
5.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选煤厂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复杂的软弱地基条件下的建筑;
2 按规定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
3 经过地基处理的建筑。
5.1.10 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5.1.11 地下水及土对混凝土有侵蚀性时,应根据侵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2 地基基础计算
5.2.1 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及其相应的抗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5.2.2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5.2.3 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
5.2.4 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式箱体结构应按荷载基本组合进行抗浮验算。对抗浮力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中的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5.2.5 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5.2.6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建筑结构,当基础周围的土为软至中等压缩黏性土时,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地基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对结构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对结构不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
5.3 软弱地基
5.3.1 软弱地基设计时,应对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应考虑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确定建筑、结构应采取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
5.3.2 软弱地基可采用换填垫层、机械压(夯)实、堆载预压或复合地基等方法进行处理。
5.3.3 主要建(构)筑物不宜以矸石地基作为地基持力层。
5.3.4 储量较大的筒仓在使用初期应控制加载速率,掌握加载、卸载间隔时间或调整储料荷载的分布。
5.3.5 单层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库的设计,当遇有大面积堆载时,应计入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5.4 湿陷性黄土地基
5.4.1 湿陷性黄土地区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并应采取合理的建筑、结构措施。场地应作好排水。
5.4.2 根据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和浸湿后产生的后果以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湿陷性黄土地区选煤厂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表5.4.2作重要性分类。
表5.4.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重要性分类
5.4.3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2 乙类、丙类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及处理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用;
3 自重湿陷性场地上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4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主要或大型设备基础,应采取与建(构)筑物一致的地基处理措施;
5 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取建筑、结构措施。
5.4.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可采用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预浸水法或其他方法。
5.4.5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用。
5.4.6 湿陷性黄土地基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4.7 在雨期、冬期施工中,应采取防雨和防冻措施。
5.5 山区地基
5.5.1 选煤厂建(构)筑物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内涝低洼、岩溶土洞发育、地陷、地裂及断裂通过地段。
5.5.2 建(构)筑物基础应结合下卧基岩情况,合理选择基础型式。对于有局部岩溶、土洞的地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处理。
5.5.3 山区中暗沟(槽)、暗塘、冲沟等欠固结的地基,不应用作天然地基。
5.5.4 位于斜坡地段的主要建(构)筑物,当边坡整体稳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验算基础外边缘至台阶边缘的安全距离。并应考虑邻近建(构)筑物的高陡边坡滑塌的可能性,各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合理确定。
5.5.5 在山区建设选煤厂时,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山地植被。
5.5.6 在建设场区内,如存在可能滑坡的地段,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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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物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工艺要求、地形、岩土工程条件和结构合理性等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厂房的结构类型和结构体系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经技术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也可采用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或钢管混凝土结构;
2 厂房的结构体系宜采用框架结构、框排架结构或排架结构。
6.1.3 在地震设防地区,选煤厂厂房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外,尚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厂房体型宜简单、规则、整齐,避免高低错落,凹进凸出,相邻层间高度不宜相差过大,不宜错层布置。
2 在同一结构单元内宜采用统一的柱网尺寸,框架中不宜出现短柱,各层框架梁宜贯通。凸出屋面部分结构宜与厂房主体结构相同。
3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减少缓冲仓、循环水箱、清水箱的容积。缓冲仓可采用钢结构,水箱壁不宜与框架整体相连。
4 设备平台不宜与框架柱或排架柱相连。
6.1.4 结构布置应加强厂房的横向刚度,并应使结构受力明确,荷载传递路径简捷。
6.1.5 对大空间的屋面结构,可采用桁架或钢网架,桁架或钢网架的支座中心宜与支承构件(梁、柱)中心重合,且宜加强周边构件的侧向刚度。屋面板宜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板材。
6.1.6 动力设备下应布置梁。当设备设置在单根梁上时,应避免梁受扭;当设备由两根梁共同承担时,梁的轴线宜与设备和机座的总质心对称,两根梁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对于等效均布荷载小于4kN/㎡的小型设备,可直接布置在楼板上。
6.1.7 振动设备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振动为主的设备宜布置在梁的支座和柱子附近;
2 水平振动为主的设备宜布置在梁的跨中部位,并应使扰力沿梁的轴线方向作用;
3 跳汰机的水平振动频率应控制在厂房结构的自振频率以下;
4 厂房中布置有振动筛、跳汰机或摇床时,宜使其扰力方向与承重结构水平刚度较大的方向一致。
6.1.8 压滤机、过滤机、振动筛等大型设备跨越柱网轴线布置时,设备下的框架梁应贯通布置。
6.1.9 厂房内的破碎机、离心脱水机和大型振动筛的支承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支承梁除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等要求外,尚应满足垂直振动的要求。颚式破碎机应采用独立的支承结构。钢结构厂房内布置有卧式离心脱水机时,应在其支承结构的相关部位增设垂直、水平支撑结构。
6.1.10 主厂房内捞坑或角锥池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布置允许时,应将其与主体结构脱开,支承在独立基础上;
2 不具备独立支承条件时,可将其吊挂于主体结构的梁上;
3 严禁将两种支承方式混合使用。
6.1.11 采用花纹钢板或钢格板楼面的钢结构厂房,除花纹钢板或钢格板楼面应与楼面钢粱可靠连接外,尚应增设楼面水平支撑。对7度(含7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区或布置有振动设备的楼面,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盖。当楼面开孔较大时,应增设楼面水平支撑。
6.1.12 钢结构厂房中一般构件的现场连接,宜采用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对重要的连接与拼接,应选用栓-焊连接。
6.1.13 干燥车间加热炉体结构与厂房主体结构应脱开。支承炉体的受力构件应进行耐热设计。
6.1.14 需要进行改造的既有厂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进行可靠性鉴定。
6.1.15 既有厂房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钢结构加固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6 厂房改造需要增加楼层时,加层部分结构宜与原厂房主体结构相同,墙体宜采用轻质板材。局部增加一层时,局部突出屋面的结构可采用轻钢结构,围护宜采用轻质板材。
6.2 结构计算
6.2.1 厂房结构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时,所选用的结构分析模型以及分析时采用的简化处理和计算假定,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
6.2.2 厂房结构的内力与位移,应按弹性方法计算。结构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分析。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应经鉴定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计算结果,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及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6.2.3 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楼板一般可假定在其自身平面内为刚度无限大。当楼面有较大的开洞或缺口、楼面宽度狭窄,或者楼面的整体性较差时,应对采用刚性楼面假定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或采用楼板面内为弹性的计算方法。
6.2.4 厂房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满足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等要求。对直接承载大型动力设备的构件,应进行抗疲劳验算。
6.2.5 结构的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分别计算。在重型设备区域内楼面均布活荷载在计算中应予扣除;在设备等效均布活荷载小于4kN/㎡的小型设备区域,可按楼面活荷载计算,不再计入设备荷载。
6.2.6 由设备产生的跨间水平荷载,应按设备中线至相邻两轴线距离的反比分配到框架上。
6.2.7 厂房内的缓冲仓、矸石仓、捞坑、角锥池及水池等与框架结构整体相连时,梁柱的线刚度应计入仓(池)壁刚度的影响。
6.2.8 当厂房的长度超过现行规范允许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结构应进行温度作用计算。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6.2.9 对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应进行振动计算。有充分依据时,结构承载力计算可将设备和物料的荷载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
6.2.10 进行振动计算的结构构件,应以静内力和动内力的不同组合验算其承载力和变形。
6.2.11 作用在梁上用于设备检修的荷载或吊环荷载,在柱与基础计算中可不计入;在次梁和主梁计算中,提升场地、检修场地的荷载,应按安装或检修场地的楼面活荷载取值,柱与基础计算时可按相应厂房的楼面活荷载取值。
6.2.12 提升孔周围的梁,应按本层最大起重量作用在梁上产生的弯矩、剪力影响线的最大值进行计算,但框架计算时可不计入。
6.2.13 按动力系数法计算结构内力时,在主梁计算中,作用在次梁上的设备荷载和直接作用在主梁上的设备荷载均应计入,在柱与基础计算中则可不予计入。
6.2.14 对于体型不规则的框排架结构,应计及扭转、位移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6.3 结构动力分析
6.3.1 选煤厂的主要动力设备频率可按表6.3.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6.3.1 选煤厂的主要动力设备频率分类
类别 | 低频类 | 中频类 | 高频类 |
转速(r/min) | <400 | 400~2000 | >2000 |
设备名称 | 1.选择性破碎机 2.齿辊破碎机 3.颚式破碎机 4.强力分级破碎机 5.重介质分选机(含斜轮、立轮与刮板 式) 6.重介质旋流器 7.振动摇床 8.跳汰机(含筛侧空气室、筛下空气室及动筛) 9.浮选机(柱、床) 10.真空过滤机(含圆盘式及圆筒式) 11.加压过滤机 12.压滤机 13.磁选机 14.浓缩机 15.干燥机(含滚筒式、管式、沸腾床与螺旋式) 16.球磨机 17.往复式给料机 18.圆盘给料机 19.叶轮式给料机 20.旋转概率筛 | 1.电动机 2.泵类(含真空泵、清水泵及渣泵) 3.振动筛 4.锤式、反击式破碎机 5.离心摇床 6.自同步惯性振动给料机 7.立式离心脱水机 8.振动离心脱水机(含立式与卧式) 9.沉降式、沉降过滤式离心脱水机 10.风机 | 1.电动机 2.风机 3.泵类(含清水泵及渣浆泵) 4.电磁振动给料机 5.电磁振动旋流筛 |
6.3.2 在动力计算中,振动设备产生的扰力,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计算振幅时,应采用标准扰力;
2 计算动内力时,应采用计算扰力;设备的计算扰力可按下式计算:
(6.3.2)
式中:Fc——设备的计算扰力(kN);
F——设备的标准扰力(kN);
Kd——设备动力超载系数,可按表6.3.2采用。
表6.3.2 设备动力超载系数(Kd)
激发周期荷载的机器特性 | 设备名称 | Kd |
构造不均匀 | 筛分机,颚式及锥形破碎机,摇床及类似曲柄、连杆机构 | 1.3 |
构造均匀 | 旋转式机器,公称均衡式筛分机,锤式破碎机 | 4.0 |
6.3.3 当设备操作人员在8h内间歇地受同强度的稳态振动时,操作区的最大振动速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6.3.3)
式中:υ——计算振动速度(mm/s);
αt——允许速度修正系数,可根据每班累计受振时间t,按图6.3.3确定,若有经验时可适当提高;
[υ]——每班连续8h受稳态振动的操作区的允许振动速度(mm/s),可按表6.3.3采用。
图6.3.3 允许速度修正系数
表6.3.3 操作区的允许振动速度
振动方向 | 设备的扰力频率ƒ0(Hz) | 允许振动速度[υ](mm/s) |
垂直 | 8~100 1~8 | 3.2 |
水平 | 1~100 | 6.4 |
6.3.4 每班在操作区内的累计受振时间t,应按下式计算:
(6.3.4)式中:t——累计受振时间(h);
ti——第i次受振时间(h);
n——每班内在操作区停留的次数。
6.3.5 承重结构的动力计算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确定在不同工作状态下由设备产生的动力荷载;
2 选择结构构件的计算简图;
3 计算结构的自振频率并确定结构的振型;
4 计算结构的振动速度和位移;
5 确定结构内力的幅值(弯矩、剪力),并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
6.3.6 计算结构的强迫振动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阻尼比ξ可取0.05,钢结构的阻尼比ξ可取0.03。
6.3.7 钢筋混凝土肋形梁的截面(弯曲)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6.3.7)
式中:B——梁的刚度(N·㎡);
E——粱的混凝土弹性模量(N/㎡);
I——梁的截面惯性矩(m4)。
6.3.8 现浇钢筋混凝土肋形楼盖中的梁截面惯性矩,宜按T形截面计算,其翼缘宽度可取梁的间距,但不应大于梁跨度的1/3。
6.3.9 当设备基座与梁有可靠连接时,宜计及设备机座对梁刚度的影响。
6.3.10 计算结构的自振频率时,楼盖和楼盖上的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取结构和设备自身的全部质量;
2 楼盖上的临时质量和设备上的物料质量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3.11 梁的自振频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i——频率密集区的顺序,i=1,2,…;
ƒi1——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Hz);
ƒih——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Hz);
m——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kg/m),当有集中质量时,应按本规范第6.3.13条的规定计算;
l0——梁的计算跨度(m),取梁支座中心间的长度;
φi1、φih——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第i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6.3.12 计算梁的竖向振动时,其自振频率计算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计算值(Hz); ——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计算值(Hz)。
6.3.13 当梁上有均布质量和集中质量时,对于单跨梁和各跨刚度相同的等跨连续梁,应按下式将集中质量换算成均布质量:
(6.3.13)
式中:mu——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kg/m);
mj——梁上的集中质量(kg);
j——集中质量数1~n;
n——集中质量总个数;
kj——集中质量换算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6.3.14 计算结构的水平振动时,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分析;当条件不具备时,亦可按单榀框架进行计算分析,计算简图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可将厂房结构按框架划分为若干个彼此独立的计算单元;
2 可以采用与楼盖和屋盖数目相应的自由度体系。
6.3.15 梁的垂直振动位移和速度及建筑结构的水平振动,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时可不计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6.3.16 对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当其自振频率或振动位移(计算振幅)满足下述条件时,可不进行动内力计算,但应按动力系数法对结构进行静力计算:
1 梁第一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计算值大于设备的扰力频率;
2 梁与柱的最大振动位移扣除支座位移后不超过自身长度的1/40000。
6.4 构造规定
6.4.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宜采用砌体围护,有条件时可采用轻钢檩条轻质保温板材围护;钢结构厂房宜采用轻钢檩条轻质保温板材围护。
6.4.2 厂房结构材料的选取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2 钢结构厂房的钢材牌号及质量等级:对于承受静载及间接动荷载的一般承重结构不应低于Q235B;重要承重结构及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不应低于Q235B,并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得采用沸腾钢。
6.4.3 冬期施工的厂房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采用氯盐或含氯盐的复合早强剂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和料。
6.4.4 厂房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应根据建筑体型、地基条件、荷载差异和地震烈度综合确定,在抗震设防区伸缩缝与沉降缝的宽度应满足防震缝的要求。沉降缝应贯通基础和上部结构,当防震缝不作为沉降缝时,防震缝应在地面以上沿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置防震缝。
6.4.5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长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伸缩缝最大间距的规定且无条件设置伸缩缝时,除应进行温度作用计算外,尚应采取抵抗温度应力和混凝土干缩的可靠技术措施。
6.4.6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厂房地梁位于季节性冻土层时应采取防冻胀构造措施。
6.4.7 厂房内隔墙、填充墙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拉结钢筋与梁、柱等构件柔性连接。
6.4.8 厂房内的楼梯不得支承在填充墙上。
6.4.9 在严寒地区,车间的外露或局部外露的缓冲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4.10 振动设备较集中的钢筋混凝土楼面,楼板厚度宜采用板跨度的1/15~1/18,且不宜小于120mm。楼板上较大洞口周边应加设小梁。
6.4.11 动力设备作用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宜采用连续式配筋。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的梁板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6.4.12 受腐蚀介质侵蚀的厂房,应根据腐蚀介质及其对厂房的作用条件,结合所在环境及自然因素等采取相应防腐蚀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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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装储运系统建(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1.1 翻车机房结构型式及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轻钢门式刚架结构;
2 地下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筒形结构;
3 屋面结构的选型应按翻车机的安装方式确定;
4 排架与箱体(筒体)可自成结构体系,亦可在箱体(筒体)上端采取相应的结构支承排架,结构型式应结合岩土工程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受煤坑(槽)建筑、结构型式及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煤坑(槽)屋盖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或自卸车卸煤高度的要求;当设有螺旋卸煤机时,卸煤机提起后的最低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2 受煤坑(槽)的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地下部分宜采用带浅仓(漏斗)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7.1.3 堆取料机储煤场的堆取料机基础,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条形基础。
7.1.4 落煤筒储煤场的落煤筒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卸料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煤口沿落煤筒高度方向在直径两端应呈90°交错布置;
2 上下层卸料口的净距不宜小于筒体周长的1/2;
3 每一卸料口的圆心角不宜大于40°,且卸料口宽度不宜小于1.0m。
7.1.5 储煤场宜采用封闭结构。储煤场的顶盖及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跨度较大时,宜采用拱架、网架或网壳。
7.1.6 煤仓的平面布置和结构选型,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7 煤仓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圆形群仓应采用仓壁和筒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平面布置宜采用矩形或三角形。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煤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的形式。
7.1.8 当圆形煤仓的直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2m的倍数;大于12m时,宜采用3m的倍数。
7.1.9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煤仓,其仓顶不宜布置大型振动设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其仓顶均不应布置大型振动设备。
7.1.10 跨越铁路专用线且列车限速5km/h的筒仓,其仓下洞口或柱子的内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m,其他尺寸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道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中“建限-2”的规定,且仓下应设躲避所。
7.1.11 煤仓的仓壁、筒壁及角锥形漏斗壁宜采用等厚截面,其厚度除按下列规定外,尚应按裂缝控制验算确定:
1 直径等于或小于15m的圆形煤仓仓壁厚度:
(7.1.11)
式中:dt——仓壁厚度(mm);
dn——圆形煤仓内径(mm)。
2 直径大于15m的圆形煤仓仓壁厚度应按抗裂计算确定;
3 矩形煤仓仓壁厚度可采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4 角锥形漏斗壁厚度可采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7.1.12 直径大于或等于24m的深仓仓壁,宜采用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1.13 输送机栈桥应根据工业场地地形、场地布置、地震烈度使用功能、跨度及高度等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地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或砌体结构,有抗震设防要求或有地下水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7.1.14 输送机栈桥的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煤场中,无法避开时,宜采用圆形截面,且应计入煤堆的侧压力;支承结构宜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防止推煤机碰撞的措施。
7.1.15 输送机栈桥、地道中垂直于输送机栈桥楼板斜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度时应设防滑条,坡度大于8度时应设踏步。
7.1.16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安装孔、通风孔。安装孔、通风孔和安全出口可合并设置。地道设计应采取通风、排水和防火措施。
7.1.17 受煤坑(槽)、地道长度超过30m时应设伸缩缝,当有可靠设计经验或进行温度计算时可适当放宽。
7.2 结构计算
7.2.1 翻车机房车道板(梁)及受煤坑(槽)车道梁的活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的“中-活载”标准荷载及与其有关的荷载系数进行计算。
7.2.2 翻车机房、受煤坑及储煤场的地下结构应计入土压力、地下水压力及浮力,并与活荷载和结构自重进行最不利组合。
7.2.3 在水平力作用下,翻车机房、受煤坑及储煤场地下结构的各层楼、底板可作为支点。
7.2.4 堆取料机活荷载的动力系数应取1.1,活荷载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6;基础可不作疲劳验算。
7.2.5 落煤筒筒内储料所产生的侧压力、竖向压力及摩擦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中有关深仓的规定进行计算;筒壁外堆料所产生的侧压力应按主动土压力公式计算;筒壁外侧所产生的摩擦力可按下式计算:
(7.2.5-1)
式中:Pf——筒壁外侧所产生的摩擦力;
Ph——筒壁外堆料所产生的侧压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中的规定取用;
注:重力密度取自然堆积密度,应按本规范4.0.13条的规定取用。
δ——堆料筒外壁摩擦角。
7.2.6 落煤筒的筒体结构和基础应按下列四种工况计算:
1 筒内满载,外部料堆完整,结构自重,楼面及屋面活荷载,输送机栈桥的永久荷载、可变荷载、胶带拉力,筒身外露部分及相连接的输送机栈桥的风荷载或地震作用;
2 筒内满载,除60°角的扇形面积外,料堆其他部分完整,其他与第1款相同;
3 筒内满载,外无堆料,沿落煤筒全高作用的风荷载或地震作用,其他与第1款相同;
4 筒内卸空,外部料堆完整,其他与第1款相同。
注:在落煤筒的承载力计算中应计入风载及胶带拉力的偏心影响。
7.2.7 本规范7.2.6条的四种工况中,除楼、屋面活荷载(包括落煤筒及输送机栈桥)的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7外,其他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均应取1.0。
7.2.8 落煤筒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煤筒应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
2 落煤筒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3 计算落煤筒自振周期及地震作用时,落煤筒内储料荷载可取用满筒储料荷载标准值的80%;
4 作用于落煤筒的堆料动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β——煤堆表面的倾斜角。
注:在公式(7.2.8-2)中的内摩擦角φ,落煤筒外壁摩擦角δ、堆料重力密度γ应分别用(φ-θ)、(δ+θ)、γ/cosθ代换,此处θ为地震角,当基本地震烈度为7度、8度、9度时,θ值分别取1°30'、3°、6°。
5 落煤筒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按下式确定:
(7.2.8-3)
式中: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SEK1、SEK2——分别为筒身第一、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ε——地震效应折减系数,取0.5。
6 落煤筒筒身截面抗震强度验算时,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筒身内力组合设计值(包括弯矩、剪力、轴向力的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0.10条采用;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γS——堆料分项系数取1.3;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CG、CEh、CS——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堆料动压力的作用效应系数;
GE——重力荷载代表值,除储料按本条第3款计算外,其他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有关规定采用;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有关规定计算;
FSK——堆料动压力标准值,按本条第4款计算;
ΨS——堆料动压力组合系数,取1.0;
R——落煤筒筒身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7.2.9 落煤筒基础底面在荷载基本组合作用下,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在地震作用下,可出现零应力区,但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底面全面积的1/4。
7.2.10 落煤筒筒壁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基础倾斜率不应大于0.004,平均沉降量不宜大于200mm。
7.2.11 落煤筒整体的倾覆验算应按本规范第4.0.10条进行计算,对抗倾覆有利的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0.85。
7.2.12 受堆料荷载影响的构筑物、地道及挡墙应计入料堆附加荷载的影响。外围护利用中心筒支承时,应计算其对中心筒的影响。
7.2.13 料堆中的支架构件所承受的堆料压力,应按梯形楔体计算,并应考虑堆料压力来自任何可能的方向。
7.2.14 煤仓的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有关规定
。
7.2.15 煤仓结构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其中薄壁构件尚应计算水平、竖向及其他控制结构安全的截面承载力计算。
7.2.16 煤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仓壁、仓底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年降水量少于蒸发量及相对湿度小于10%的干旱少雨地区,煤含水量小于10%的煤仓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3mm;
2 对于受人为或自然侵蚀物质严重影响的煤仓,应严格按不出现裂缝的构件计算;
3 一般条件的煤仓,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7.2.17 抗震设防地区的煤仓,应进行抗震验算。当仓壁与仓底整体连接时,仓壁、仓底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可按单质点结构体系简化计算。筒壁支承的煤仓仓上建筑地震作用增大系数取4.0。
7.2.18 输送机栈桥和地道应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采用不同的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地道应按闭合框架计算;
2 输送机栈桥横向为双柱支承结构,跨间结构为粱式承重体系,其横向应按框架计算,纵向按框排架计算;
3 砌体承重、屋面为钢筋混凝土梁板式结构的输送机栈桥应按弹性方案房屋进行静力计算,并应按屋面梁板与承重墙为铰接不计入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计算。
7.3 构造规定
7.3.1 有地下水时,翻车机房、受煤坑及储煤场的地下结构外壁及底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板厚度之值 | 设计抗渗等级Si |
<10 | S4 |
10~30 | S6 |
>30 | S8 |
7.3.2 堆取料机基础为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并应在基础受拉区配置构造钢筋。
7.3.3 落煤筒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筒壁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60mm;筒壁钢筋应内外双层配置,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在筒体下端地面以上3m范围内,外侧应增加20mm厚的附加保护层。
7.3.4 落煤筒筒壁水平配筋总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3%;筒壁竖向配筋总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4%。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且不宜大于25mm;最大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70mm。
7.3.5 落煤筒卸料口处的附加钢筋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洞口上下每边附加的水平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水平钢筋面积的0.6倍;洞口左右每侧附加的竖向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竖向钢筋面积的0.5倍;
2 洞口附加钢筋的配置范围:水平钢筋应为筒壁厚度的1.0倍~1.5倍;竖向钢筋应为筒壁厚度的1.0倍。配置在洞口边的第一排钢筋数量不应少于3根;
3 附加钢筋锚固长度:水平钢筋自洞边伸入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小于洞口高度;竖向钢筋自洞边伸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
4 在洞口四角处的筒壁内外层各配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斜向钢筋,其锚固长度两边应各为40倍钢筋直径;
5 被切断的筒壁竖向及水平钢筋应在洞口处弯折后相互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或在洞口另加U型封口钢筋,其直径与间距同筒壁钢筋。
7.3.6 卸料口应预埋封闭钢框,钢框用不小于10mm厚耐磨钢板焊成,顶部及底部应预弯曲,其曲率与筒壁一致。钢框宜用直径不小于12mm且间距不宜大于300mm的U型锚筋锚入筒壁。不得用封闭钢框与附加钢筋相互代替。
7.3.7 落煤筒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壁的厚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不宜小于180mm,8度和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水平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4%,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4%;内外层钢筋间应设置拉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间距不宜大于600mm;8度和9度时间距不宜大于400mm。
7.3.8 煤仓的仓壁和筒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仓壁内侧受力钢筋的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水灰比,并采用措施增强混凝土的密实性,冬期施工时不得掺加氯化物。
7.3.9 受煤漏斗及落煤筒内壁应采取耐磨、抗冲击措施。
7.3.10 输送机栈桥采用砌体混合结构时,屋面宜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防的输送机栈桥承重侧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檐口圈梁。预制屋面板与圈梁间应有可靠连接,墙体内应按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6度、7度、8度、9度时的构造柱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6m、5m、4m。
7.3.11 输送机栈桥跨间承重结构采用混凝土大梁时,宜将大梁上翻并应考虑梁的整体稳定性。钢筋混凝土大梁悬臂端箍筋应通长加密;铰支在构筑物上的大梁端部预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且应加强锚固。
.
8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沉淀塔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漏斗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支承结构可采用筒式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支架。在地震区采用筒式砌体结构时,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构造处理。在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架。
8.1.2 浓缩车间的浓缩池可分架空式和落地式两种类型。浓缩池的直径大于30m时,宜采用落地式。浓缩池不宜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的不均匀地基上;不能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调整上部结构刚度。
8.1.3 圆形浓缩池直径小于或等于30m宜采用3m的倍数;浓缩池直径大于30m宜采用5m的倍数。
8.1.4 架空式浓缩池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底可采用梁板结构,池壁与池底应整体连接。其支承柱宜沿径向单环或多环布置,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
8.1.5 落地式浓缩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池直径大于或等于18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浓缩池直径大于或等于40m时,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3 落地式浓缩池底板可采用与池壁及中心柱整体连接、构造连接或脱开的结构形式;
4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浓缩池不宜采用砌体结构。
8.1.6 封闭浓缩池的围护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球壳、圆锥壳、网架、网壳、门式钢架,围护墙及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
8.1.7 落地式浓缩池的地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型结构。地道分段长度不宜超过30m。
8.1.8 煤泥沉淀池、各种煤泥水水池及地下泵房,根据水池容量及高度可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素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结构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砌体结构。
8.1.9 钢筋混凝土煤泥沉淀池可采用底板与池壁相连接的整体式结构或底板与池壁脱开的挡墙式结构。挡墙式沉淀池的底板宜采用素混凝土结构。当采用抓斗清理煤泥时,池底板应采取抗冲击措施。
8.1.10 煤泥沉淀池吊车栈桥,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钢柱、柱基础宜独立设置,不宜与池壁相连。当柱基础附近有较大面积地面堆载时,应考虑地面堆载对栈桥柱及基础的不利影响。
8.1.11 煤泥水管道支架根据支架间有无结构构件联系可分为:独立式支架、管廊式支架;根据煤泥水管道与支架的连接构造做法可分为:活动式支架、固定式支架。
8.1.12 煤泥水管道靠近厂房一侧布置时,管道宜支承于厂房结构上。有抗震设防要求时,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沿管道纵向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
8.2 结构计算
8.2.1 煤泥水系统贮水构筑物及地下、半地下泵房结构应按下列三种荷载工况计算:
1 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及温度作用;
2 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无水池外填土压力,地下水压力及地面堆载附加压力;
3 抗浮验算时,结构自重,池内无水池外填土压力,地下水压力。
注:1 地面式贮水构筑物可仅按工况1计算,地下式、半地下式及有覆土的地面式贮水构筑物应按三种工况计算;
2 工况3中的活荷载为实际分布且不利时也应计算。
8.2.2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结构内力分析,应按弹性分析方法计算。
8.2.3 各种煤泥水水池及泵房均应按荷载基本组合进行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并应按荷载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及变形。
8.2.4 结构的抗滑移、抗倾覆、抗浮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式浓缩池、沉淀池或水池当采用分离式底板时,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验算整体结构的抗滑移、抗倾覆;分离式底板受地下水影响时,尚应验算池底板的抗浮稳定性;
2 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池及泵房尚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进行结构的抗浮验算。
8.2.5 按荷载标准组合并考虑准永久组合的贮水构筑物的各类构件,裂缝控制等级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荷载效应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其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二级;荷载效应为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状态时,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其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8.2.6 组合壳体的贮水结构,在内力计算时应根据侧壁与顶板、底板的连接情况及构造做法采取与实际较为接近的边界约束条件,并应使约束构件的刚度满足内力分析时的边界约束条件。
8.2.7 浓缩池或其他圆柱壳池壁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力条件应按表8.2.7确定。
表8.2.7 圆柱壳池壁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力条件
H/λ | 圆柱壳的受力情况 |
H/λ≤1 | 按竖向单向受力计算,环向钢筋按构造布置 |
1<H/λ≤15 | 按圆柱型壳体分析池壁内力 |
H/λ>15 | 可忽略两端约束的影响,按无约束的自由圆柱壳体计算其薄膜内力,但对顶部、底部嵌固部分应进行构造加强 |
注:表中H为圆柱壳池壁高度,λ为圆柱壳的弹性特征系数,
,r为圆柱壳池壁的计算半径,t为池壁厚度。8.2.8 露天吊车栈桥柱应分别按横向排架、纵向框架或排架计算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吊车荷载的取值及荷载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作用于吊车栈桥梁柱上的风荷载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作用于吊车桥架端面上的受风面积按下式计算:
(8.2.8)
式中:A——吊车栈桥端面的受风面积(㎡);
Bk——吊车大车桥架宽度(m);
Hk——吊车轨道面至起重机顶端距离(m);
C——司机操纵室的受风面积,一般取3㎡。
2 作用于吊车梁及柱上的风荷载,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取1.3,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宜取1.0。
8.2.9 煤泥水管道支架的计算单元和计算模型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独立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主要管道补偿器中至中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支架纵向可按排架结构计算,横向可按悬臂柱计算或框架结构计算;
2 管廊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结构变形缝之间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支架纵向可按排架结构计算,横向可按框架结构计算。
8.3 构造规定
8.3.1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的环境类别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正常环境:环境类别一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地下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环境类别二a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与煤泥水直接接触的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地下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环境类别二b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 严寒和寒冷地区露天结构与煤泥水直接接触的环境:环境类别三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8.3.2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等耐久性要求应按本规范第8.3.1条环境类别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8.3.3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构件类别 | 环境条件 | 钢筋类别 | 保护层最小厚度 |
墙、板 | 与清水、土壤接触或高湿度 | 受力钢筋 | 25 |
与煤泥水接触 | 受力钢筋 | 30 | |
梁、柱 | 与清水、土壤接触或高湿度 | 纵向受力钢筋 | 30(二a类)、35(二b类) |
箍筋或构造钢筋 | 20(二a类)、25(二b类) | ||
与煤泥水接触 | 纵向受力钢筋 | 35(二b类)、40(三类) | |
箍筋或构造钢筋 | 25(二b类)、30(三类) | ||
基础底板 | 有垫层 | 受力钢筋 | 40 |
无垫层 | 受力钢筋 | 70 |
2 本表中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是在构件外设有砂浆面层的情况下给出的,若实际情况不允许增加砂浆面层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适当增加。
8.3.4 煤泥水系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与水接触的构件表面应设防水砂浆面层,面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S6。
8.3.5 煤泥水系统各贮水构筑物在冬期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采用外加剂时,不应采用氯盐或含氯盐的复合早强剂作为防冻、早强掺和料使用。
8.3.6 池壁、板内的预埋件锚筋,不应贯通壁、板截面,预埋件的外露部分以及与其连接的铁件应做防腐蚀处理。贮水结构池壁及池底混凝土中宜掺加钢筋阻锈剂或混凝土表面保护剂。
8.3.7 敞口矩形水池的壁顶宜配置2根水平附加加强钢筋;浓缩池池壁顶宜配置4根水平附加加强钢筋。水平加强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池壁的竖向和水平受力钢筋二者中的较大值,且不应小于14mm。水平加强钢筋应采用焊接连接。
8.3.8 落地式浓缩池的底板采用与池壁中心柱脱开的结构形式时,底板应按构造要求设置伸缩缝,底板伸缩缝及底板与中心柱间伸缩缝处宜设置柔性止水带,止水带处的底板局部厚度不应小于250mm。
8.3.9 浓缩池池壁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厚度不宜小于150mm;池壁采用砌体结构时,厚度不宜小于370mm,且宜每隔45°设砌体扶壁柱。砌体结构中的块材及砂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中的有关规定。
8.3.10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池壁应采用双层配筋,竖向和水平钢筋每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ƒt/ƒy,二者的较大值。浓缩池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8.3.10-1的要求,箍筋的配置应符合表8.3.10-2的要求。架空式浓缩池除中心柱外,其柱、梁配筋要求应按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8.3.10-1 浓缩池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
构件类别 | 设防烈度 | |||
非抗震 | 6、7 | 8 | 9 | |
周边传动中心柱 | 0.50 | 0.50 | 0.6 | 0.7 |
中心传动中心柱 | 0.50 | 0.55 | 0.7 | 0.8 |
表8.3.10-2 浓缩池中心柱箍筋配置
设防烈度 | 非抗震 | 6、7 | 8 | 9 |
最小直径(mm) | 8 | 8 | 10 | 10 |
最大间距(mm) | 250 | 200 | 200 | 100 |
加密区最大间距(mm) | — | 100 | 100 | 100 |
加密区范围 | — | 池底以上1/3柱净高,池底以下柱全高 | 柱全高 |
8.3.11 煤泥沉淀池吊车栈桥纵向柱列应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设置在同一柱间。柱间支撑应设置在伸缩缝区段的中央或中央附近。单元较长或8度抗震设防Ⅲ、Ⅳ类场地和9度抗震设防时,宜在栈桥纵向柱列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柱间支撑。
8.3.12 煤泥水管道支架横梁上的外侧管道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措施;管廊式支架的水平构件之间应设置水平支撑。
附录A 自振频率系数
对于两端铰支的单跨和等跨连续梁,其第一、第二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可按表A确定。
表A 自振频率系数
自振频率系数 | 粱的跨数 | ||||
1 | 2 | 3 | 4 | 5 | |
φl1 | 1.57 | 1.57 | 1.57 | 1.57 | 1.57 |
φlh | 1.57 | 2.45 | 2.94 | 3.17 | 3.30 |
φ21 | 6.28 | 6.28 | 6.28 | 6.28 | 6.28 |
φ2h | 6.28 | 7.95 | 8.78 | 9.17 | 9.38 |
附录B 集中质量换算系数
B.0.1 计算多跨连续梁的第一、二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ƒl1、ƒ21时,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可按单跨梁选用;计算第一、二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ƒlh、ƒ2h时,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应根据跨数及跨度序号确定。
B.0.2 第一频率和第二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应根据跨度数分别按表B.0.2-1、B.0.2-2取用。
表B.0.2-1 第一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
注:αj为集中质量离左边支座距离x与梁的跨度l0之比,对于中间跨内集中质量的x值,仍为集中质量离本跨左边支座的距离。
表B.0.2-1 第二频率密集区的集中质量换算系数kj
注:1 αj含义同表B.0.2-1;
2 计算ƒ21时取αj=0.25或αj=0.75,kj=2.0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