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54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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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building and sanitary ceramic plant
GB 50543-2009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43-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5.2.1、5.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划制订、修订(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2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组织,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多年来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实践经验,对各生产环节能耗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生产单位和行业内外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与建筑、工艺、电气、辅助设施、能源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瓷窑炉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 苏桂军 杨洪儒 刘西民 鲁雅文 张红娜 刘永发 王红花  宋 琦  郑鸿钧 王志鹏 曾明锋 施敬林 王立群  潘 荣  刘一军 卢广坚  吴 萍  熊新成
    主要审查人:同继锋  缪 斌  陈 环  尹 虹 史哲民 高力明 曾令可 吴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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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中,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等,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通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局部系统技术改造设计也可按本规范执行。对于利用低质原料、废弃物等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扣除其必要能耗增加的基础上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选型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1.0.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备选型严禁选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1.0.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设项目前期的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必须按国家及地方节能评估要求编写项目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的论述篇章。

1.0.6 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中,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中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0.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GB/T 4100和《卫生陶瓷》GB 6952的要求。

1.0.8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9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综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architecture and sanitary ceramics
    在计算能耗的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生产全过程中,用于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按国家规定的折标准煤方法折合成标准煤的总量。单位:kgce。

2.0.2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architecture and sanitary ceramics
    以单位合格产品产量表示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综合能耗。单位:kgce/t产品。

2.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综合电耗 th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architecture and sanitary ceramics
    在计算能耗的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全部电力消耗的总量。单位:kW·h。

2.0.4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综合电耗 th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architecture and sanitary ceramics
    以单位合格产品产量表示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综合电耗。单位:kW·h/t产品。

2.0.5 工序能耗 the process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卫生陶瓷生产过程中,一个工序内单位半成品或成品消耗的能源数量。单位:kJ/t产品。

2.0.6 卫生陶瓷 sanitary wares
    以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矿物为主要原料,经粉磨、成型、施釉及烧成等工序而制成的用作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

2.0.7 陶瓷砖 ceramic tiles
    以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矿物为主要原料,经粉磨、成型及烧成等工序而制成的用于覆盖墙面和地面的板状陶瓷制品。

2.0.8 干压陶瓷砖 dry-pressed tiles
    通过把粉料经过压力成型工序而制成的陶瓷砖。

2.0.9 挤压陶瓷砖 extruded tiles
    通过把可塑泥料经过挤出成型工序而制成的陶瓷砖。

2.0.10 瓷质砖 porcelain tiles
    吸水率(E)≤0.5%的陶瓷砖。

2.0.11 炻质类砖 the group of stoneware tiles
    0.5%<吸水率(E)≤10%的陶瓷砖,包括炻瓷砖、细炻砖、炻质砖三类。

2.0.12 陶质砖 fine earthenware tiles
    吸水率(E)>10%的陶瓷砖。

2.0.13 原料粉磨 raw material grinding
    把原料制成所需性能的浆料或料粉的过程。

2.0.14 制粉 milling
    把浆料或料粉经过造粒等工序制成用于压力成型的粉料的过程。

2.0.15 成型 forming
    把坯料通过成型工序制成所需形状坯体的过程。

2.0.16 干燥 drying
    通过脱水工序使原料、坯体和模具等达到所需水分的过程。

2.0.17 施釉 glazing
    通过上釉工序使釉浆附着在坯体所需表面上的过程。

2.0.18 烧成 firing
    通过焙烧工序,使生坯、素坯或釉坯达到所需性能的过程。

2.0.19 冷加工 cold working
    对经过烧成的陶瓷制品在室温下实施切割、磨削、研磨、抛光等的加工过程。

2.0.20 重烧 refiring
    对经过烧成后有缺陷的卫生陶瓷制品进行修补后,实施再次烧成的过程。

.

3  基本规定

3.1  燃料种类及发热量


3.1.1 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应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等清洁燃料。喷雾干燥塔热风炉可用水煤浆做燃料。

3.1.2 当无法获得各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时,各种能源发热量及折算标准煤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各种能源发热量及折算标准煤系数

能源名称

单位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燃料油

kJ/kg

41816

1.4286kgce/kg

煤油

43070

1.4714kgce/kg

煤焦油

33453

1.1429kgce/kg

轻柴油

42652

1.4571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179

1.7143kgce/kg

水煤浆

≥17000

≥0.5714kgce/kg

油田天然气

kJ/m3

38931

1.3300kgce/m3

气田天然气

35544

1.2143kgce/m3

煤矿瓦斯气

14636~16726

(0.5000~0.57124)kgce/m3

焦炉煤气

16726~17981

0.6143kgce/m3

其他



煤气


发生炉煤气

5227

0.1786kgce/m3

水煤气

10454

0.3571kgce/m3

电力(当量)

kJ(kW·h)

3600

0.1229kgce/(kW·h)


3.2  生产线设计规模


3.2.1 新建、改建及扩建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表

分    类

年产量(万㎡)

瓷质砖

≥150

炻质类砖

≥200

陶质砖

≥300


3.2.2 新建、改建及扩建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2.2要求:


表3.2.2  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表

分    类

年产量(万件)

隧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60

梭式窑烧成卫生陶瓷

≥20

辊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30


3.3  能耗包括范围


3.3.1 卫生陶瓷综合能耗应包括综合燃耗和综合电耗。

3.3.2 陶瓷砖综合能耗应包括综合燃耗和综合电耗。

.

4  总图与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节约土地和生态保护的原则。根据场地条件,应强调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应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功能分区。

4.1.2 工程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及场地利用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4.1.3 主要生产车间的布置应缩短运输距离、管道长度和电缆长度,厂外运输应选用社会运输。

4.1.4 改建及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场地。

4.1.5 建筑物外形应力求简单、规整,朝向应有利于采光通风。在满足生产、防火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可将生产关系密切、生产性质、卫生条件及建筑特点相同或接近的车间合并建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4.1.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按节能要求应符合下列分类:
    A类:公共建筑。
    B类:居住建筑。
    C类:有采暖或空调的建筑。
    D类:设于非采暖建筑内有采暖房间。
    E类:非采暖建筑物。

4.1.7 A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按其建筑所在地理位置,应分别根据体型系数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及单一朝向的窗墙比、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

4.1.8 B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4.1.9 C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屋顶和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可采用外保温。严寒及寒冷地区C类建筑外门窗可按表4.1.9选取。有采暖的卫生瓷成型车间净空高度宜在3.5m以下,墙体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表4.1.9  严寒及寒冷地区C、D类建筑外门窗

严寒地区

C类

塑钢单框双层玻璃

D类

塑钢中空玻璃

寒冷地区

C类

塑钢单层玻璃

D类

塑钢单框双层玻璃


4.1.10 D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采用内保温。在非采暖生产车间的隔墙外表面宜做外保温。严寒及寒冷地区D类建筑外门窗可按表4.1.9选取。

4.1.11 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3级;外门气密部分门窗、门斗板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W/(m2·K)。


4.2  建筑各部位节能要求


4.2.1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及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4.2.2 主要生产车间不宜设计透明玻璃幕墙。

4.2.3 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屋面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4.2.4 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应减少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C、D类建筑外窗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50%,不便设置开启窗扇的建筑应设置通风散热装置。

4.2.5 严寒地区的C类建筑应设置门斗或采取防止空气渗入的措施。

4.2.6 C、D类辅助工业建筑应提高围护结构(特别是透明部分)的保温性能。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中的A、B类建筑,当其节能设计指标难以满足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时,宜尽量调整建筑设计参数使其达到标准规定。

4.4  节能设计文件


4.4.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设节能章节。节能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名称、容重和导热系数;保温隔热工程做法、各部位热工性能指标、施工要求、执行标准等。

4.4.2 门窗明细表中应注明各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气密性指标、采用的型材和玻璃构造。

4.4.3 在要求有节能设计文件的地区,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应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

.

5  工 艺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和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工艺和设备。

5.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积极采用国家鼓励或者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5.2  主要能耗指标


5.2.1 新建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设计限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新建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设计限额

分    类

综合能耗(kgce/t产品)

综合电耗(kW·h/t产品)

卫生陶瓷

≤700

≤800

瓷质砖(E≤0.5%)

≤330

≤380

炻质类砖(0.5%<E≤10%)

≤260

≤350

陶质砖(E>10%)

≤280

≤340


5.2.2 新建卫生陶瓷工厂主要生产工序综合能耗设计限额应符合表5.2.2中的规定。


表5.2.2  新建卫生陶瓷工厂主要生产工序综合能耗设计限额

生产工序

综合燃耗

综合电耗

单位

设计限额

单位

设计限额

球磨制坯浆

——

——

kW·h/t干料

≤70

球磨制釉浆

——

——

kW·h/t干料

≤270

成型



(含干燥)


高压注浆

kgce/t



干坯


≤60

kW·h/t干坯

≤240

低压快排水

≤70

≤200

普通石膏模具成型

≤95

≤135

施釉

手工喷釉浆

——

——

kW·h/t干坯

≤30

机械手施釉

≤55

烧成



(一次)


隧道窑

kgce/t产品

≤200

kW·h/t产品

≤70

梭式窑

≤364

≤60

辊道窑

≤153

≤50

重烧

梭式窑

kgce/t产品

≤329

kW·h/t产品

≤60

制取压缩空气(标态)

——

——

kW·h/m³

≤0.35


5.2.3 新建干压陶瓷砖厂主要生产工序能耗设计限额应符合表5.2.3中的规定。


表5.2.3  新建干压陶瓷砖厂主要生产工序能耗设计限额

生产工序

综合燃耗

综合电耗

单位

设计限额

单位

设计限额

湿法



制粉


球磨



制浆


软质浆料

——

——

kW·h/t粉料

≤40.0

硬质浆料

——

——

kW·h/t粉料

≤80.0

喷雾干燥制粉

kgce/t粉料

≤55

kW·h/t粉料

≤15.0

干法



制粉


粉碎造粒

——

——

kW·h/t粉料

≤40.0

过湿干燥

kgce/t粉料

≤15

kW·h/t

≤15.0

球磨制釉

——

——

kW·h/t干料

≤200.0

干压



成型


300mm×450mm

——

——

kW·h/㎡

≤0.7

kW·h/t坯体

≤39.0

600mm×600mm

——

——

kW·h/㎡

≤1.0

kW·h/t坯体

≤50.0

800mm×800mm

——

——

kW·h/㎡

≤1.3

kW·h/t坯体

≤57.0

坯体干燥

kgce/t坯体

0~ 22

kW·h/t坯体

≤15.0

施釉

kgce/t坯体

——

kW·h/t坯体

≤5.0

烧成



(一次)


瓷质砖

kgce/t产品

≤110

kW·h/t产品

≤65.0

炻质类砖

kgce/t产品

≤100

kW·h/t产品

≤63.0

陶质砖

kgce/t产品

≤95

kW·h/t产品

≤60.0

烧成



(二次)


陶质砖

kgce/t产品

≤170

kW·h/t产品

≤65.0

磨边

陶质砖

——

——

kW·h/t产品

≤35.0

釉面瓷质砖

——

——

kW·h/t产品

≤50.0

磨边—抛光(瓷质砖)

——

——

kW·h/t产品

≤105.0

制取压缩空气(标态)

——

——

kW·h/m³

≤0.35


5.3  节能工艺


5.3.1 建筑卫生陶瓷的生产宜采用低温快烧工艺。

5.3.2 陶质砖生产除了有特殊工艺要求必须采用二次烧成工艺外,宜采用一次烧成或一次半烧成工艺。

5.3.3 建筑陶瓷的生产应逐步推广采用陶瓷砖坯料的干法制粉工艺。

5.3.4 建筑陶瓷的生产应在当前劈离砖生产的基础上,扩大陶瓷砖挤压成型工艺的使用范围。

5.3.5 卫生陶瓷的成型宜采用压力注浆或低压快排水工艺。

5.4  坯釉料制备工序


5.4.1 陶瓷生产应推广使用节能型原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陶瓷砖应采用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红页岩等适于低温快烧的原料。
    2 卫生陶瓷应采用珍珠岩、伟晶花岗岩、绢云母、叶蜡石等适于低温快烧的原料。
    3 应采用有节能环保意义的工业废料、矿业废渣及尾矿、河湖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4 陶瓷原料应标准化、商品化和系列化生产。

5.4.2 坯用浆料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陶瓷砖宜采用大吨位(40t及以上)间歇式作业湿式球磨机或连续式球磨机,卫生陶瓷宜采用8t以上间歇式湿式球磨机。
    2 球磨机宜采用橡胶衬或高铝质衬,研磨介质宜采用中铝质球和高铝质球。
    3 球磨机所配电机可配用变频调速装置,以供选择采用效率最高的转速。
    4 卫生陶瓷坯浆制备可选用软、硬质料分别处理,再容积配料的方式。
    5 泥浆研磨中应采用高效的解凝剂和助磨剂。
    6 浆料贮存应采用与球磨机相适应的大规格的泥浆池,泥浆搅拌应采用平桨搅拌机,宜采用间歇式搅拌方式,开停时间比应为1:1~1:2。

5.4.3 粉料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雾干燥塔设计选型宜采用多线共用方案。根据所需干粉产量,应选用大规格喷雾干燥塔。
    2 进喷雾干燥塔用泥浆含水率不应高于35%。
    3 喷雾干燥塔进风温度不应低于550℃,出风温度不宜高于90℃。
    4 热风炉应尽量靠近塔体,并应缩短热风管路长度。塔体和热风管路宜敷设性能好的保温层,各种法兰连接和锁风装置应严密,不得漏风。
    5 喷雾干燥塔泥浆系统的泵压、喷嘴应保证泥浆充分雾化,进风系统应保证热风与雾滴均匀混合。
    6 喷雾干燥塔的大功率风机所配电机宜采用变频装置。
    7 干法制粉应采用带有高效干燥设备的增湿造粒机及干燥—粉碎联用的干法粉碎设备,不宜采用轮碾机增湿制粉。

5.4.4 可塑泥料的制备可满足下列要求:
    1 干法制备可采用水平式螺旋混料机和练泥机组成的泥料制备系统。
    2 湿法制备可采用压滤机和练泥机组成的泥料制备系统。

5.5  成型工序


5.5.1 卫生陶瓷成型工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组合浇注成型工艺。
    2 宜采用低压快排水工艺。
    3 可采用压力注浆工艺。

5.5.2 卫生陶瓷应采用管道输送的注浆成型系统。

5.5.3 干压成型的陶瓷砖应采用带有自动布料系统的自动液压压砖机。

5.5.4 挤压成型的劈离砖、琉璃瓦、干挂空心陶瓷板和薄型陶瓷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采用真空练泥机和各式挤坯机组成的系统。
    2 宜采用有较强混合、挤出能力的半硬塑、硬塑挤出成型设备。
    3 合理设计成型机头、机嘴,减少坯体内应力,从而减少坯体变形,提高成型合格率。

5.6  坯体干燥工序


5.6.1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宜以烧成窑炉的废烟气和产品冷却的余热为热源。干燥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无空气快速干燥器或少空气快速干燥器。
    2 可采用能实现温度、湿度自动控制的连续式隧道干燥器或带旋转风筒的室式干燥器。

5.6.2 陶瓷砖坯体干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多层卧式辊道干燥器。
    2 宜采用烧成窑炉的废烟气和产品冷却的余热为热源。

5.7  施釉工序


5.7.1 陶瓷砖宜采用干法施釉工艺。

5.7.2 施釉工序的废釉料应回收,并应循环使用。

5.8  烧成工序


5.8.1 窑炉选型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陶瓷烧成宜选用年生产能力大于60万件/座的隧道窑。
    2 卫生陶瓷烧成应使用修补重烧工艺,修补重烧宜选用梭式窑。
    3 卫生陶瓷烧成应使用辊道窑。
    4 陶瓷砖烧成应选用辊道窑。

5.8.2 隧道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明焰裸烧烧成工艺,卫生陶瓷单位燃耗不应高于0.17kgce/kg瓷。
    2 窑体应采用优质耐火隔热材料砌筑,侧墙外表面最高温度不应高于65℃。
    3 窑车砌筑宜采用轻质绝热砖和耐火材料纤维。
    4 窑具材料宜采用高强的耐火材料。
    5 烧嘴宜选用高速调温烧嘴。

5.8.3 梭式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明焰裸烧烧成工艺,卫生陶瓷单位燃耗不应高于0.31kgce/kg瓷,卫生陶瓷重烧单位燃耗不应高于0.28kgce/kg瓷。
    2 窑墙和窑顶应采用全耐火纤维或其他轻质低蓄热材料砌筑。
    3 窑车衬砌宜采用轻质绝热砖和耐火材料纤维。
    4 窑具应采用高强材料,装窑宜多层码装。
    5 燃烧系统宜采用高速调温烧嘴或脉冲燃烧技术。

5.8.4 辊道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明焰裸烧烧成工艺,陶瓷砖单位燃耗不应高于0.09kgce/kg瓷,卫生陶瓷单位燃耗不应高于0.13kgce/kg瓷。
    2 窑墙和窑顶应采用轻质隔热耐火材料或陶瓷纤维毡砌筑。
    3 燃烧系统应采用高速调温烧嘴。
    4 应加强辊棒两端的密封和隔热。

5.8.5 窑炉在不影响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正常运行及热耗、产量等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废烟气和产品冷却的余热。

5.9  冷加工工序


5.9.1 陶瓷砖的磨边、抛光线应采用节能型干法磨边机、刮平粗抛机等设备。

5.10  其 他


5.10.1 软质原料应采用原料棚储存。

5.10.2 生产线应设置完善的原料预均化、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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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 气

6.1  供配电系统


6.1.1 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6.1.2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征、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3 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导线截面。

6.1.4 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因素配置,并应选择经济的运行方式。

6.1.5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功损耗,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无功补偿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6.1.6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滤波方式抑制高次谐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谐波限值规定。

6.2  电气设备选型


6.2.1 电气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6.2.2 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节能型,并应合理确定负荷率、减少变压器损耗。

6.2.3 电力室、变电所应采取静电电容器补偿。大中型厂的大功率异步电动机宜配置进相机或静电电容器就地补偿。

6.2.4 对要求调速的电动机,应尽量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6.2.5 对破碎机、球磨机等配用的大型绕线式电动机,宜选用液体变阻器启动。

6.2.6 球磨机宜采用专用节电器。

6.2.7 新建生产线设计所用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三相配电变压器等通用耗能设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153、《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等相应耗能设备能效标准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3  照明节能设计


6.3.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照明节能设计》06DX008-1的有关规定。

6.3.2 厂区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及混光照明。

6.3.3 高大厂房应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混光设计。

6.3.4 厂区道路照明宜采用光电和时间控制。

6.4  电气自动化设计


6.4.1 陶瓷烧成宜采用计算机、智能仪表和可编程序控制器等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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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辅助设施

7.1  给水排水


7.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国家有关节水的规定。

7.1.2 在给水系统中,宜分别采用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7.1.3 生产用水应重复利用。冷却水系统宜选用压力回流循环给水系统。

7.1.4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当地有关规定。污水宜作为再生水循环使用;在用水量较大、生产废水较多的车间外宜设置自然沉淀池。

7.1.5 按工段和功能分区应分别设置水表计量。

7.1.6 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7.1.7 设计中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新型管材。

7.1.8 设计中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节水型产品和节能型给水排水设备,各类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及管理通则》GB/T 18870的要求。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在工程设计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

7.2.2 采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暖地区除工艺对室温有特殊要求外,应优先采用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2 工艺对室温无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只考虑值班室、控制室采暖。
    3 对于面积较大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南、北向分环布置的采暖系统,并应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有水和泥浆系统的建筑物为防冻应设采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5℃。
    5 散热器不宜暗装,安装数量应与计算负荷相适应。确定散热器所需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 高大空间采暖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
    7 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8 锅炉设备应选用效率高的锅炉和高效节能的水泵。
    9 用石膏模的卫生瓷成型车间采暖宜用热风炉。

7.2.3 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需要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通风机的风量储备系数可取1.1。
    2 有通风换气要求,并且同时有温度要求的房间,宜选用带有热回收功能的通风没备。
    3 通风与除尘风机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风机。
    4 有空调要求的分散的小型房间宜采用单体室内机。
    5 集中空调系统中,对温、湿度要求和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区应划分在不同的空调系统中。
    6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7 空调房间的新风量应按工艺要求计算,同时应保证室内每人不少于30m3/h。
    8 空调系统的冷源应根据所需的冷量、当地能源、水源和热源的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机组。宜优先选用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寒冷地区不宜选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9 用石膏模的卫生瓷成型车间内宜设吊扇。

7.3  监测与控制


7.3.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7.3.3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3.4 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应对空气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控制。
    2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应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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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能源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能源计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

8.1.2 能源计量装置的设置应满足陶瓷生产线各子系统单独考核计量的要求。

8.2  能源计量


8.2.1 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生产线应对所需计量值采用集中的自动记录和统计。

8.2.2 企业应对燃料、电力、耗能工质等设置全厂及车间两级计量仪表。窑炉、喷雾干燥塔、球磨机、抛光机等主要耗能设备宜单独设置计量仪器、仪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2589
《陶瓷砖》GB/T 4100
《卫生陶瓷》GB 695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及管理通则》GB/T 18870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153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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