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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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othermal power plants
GB 50791-2013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热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热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91-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1.4、17.2.3(1)、17.5.1、19.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国内外已建地热电站的设计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结合了地热田开发特点,全面考虑了地热电站的系统和地热流体、双工质循环发电中的低沸点烷烃类发电介质的特殊性等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审核定稿。
    本规范共分1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址总体规划、主厂房布置、地热生产井口系统及设备、汽轮机系统及设备、地热水回灌系统及设备、水工系统及设施、化学水处理、电力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仪表与控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与结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质技部国家标准《地热电站设计规范》编写组(地址: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政编码:61002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国家电网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华伦 官伟 周大吉 陶俊培 申克 姚兴华 李承蓉 石小林 刘明 黄佑验 赵四方 王兵 龙西陵 李培英 李彬 高元 李巍 谢大军 唐俊 余熙 蒋勇 周伟 周凯 梅涛 赵兴敏
    主要审查人:孙锐 马安 曾毅 许松林 汪毅 康慧 郭亚丽 陈峥 张富礼 郑克棪 石小林 朱家玲 许忠厚 王仁宝 黄涛 雍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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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和规范地热电站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热电站的设计。

1.0.3 地热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热 geothermal
    指来自地壳深部、储存于地下岩石和岩石孔隙裂隙中的天然热能。依据温度可分为低温、中温和高温地热,它构成地热能源和地热资源。按赋存状态可分为水热型(包括蒸汽型、水汽型和热水型)、干热型(包括干热岩型、岩浆型)和地压型(包括超高压、超高温、伴有可燃气体),属于可再生资源类的复合型资源-能源矿产。

2.0.2 地热资源 geothermal resources
    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时间内能够为人类经济开发和利用的地球内部热能资源,包括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以及干热岩体中的地热资源。

2.0.3 地热储量 geothermal reserves
    指已经过勘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查明储存于热储岩石及其空隙中的地热流体所赋存的地热资源量。

2.0.4 可采地热储量 exploitability geothermal reserves
    指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稳定经济开发和利用的地热储量。

2.0.5 地热田 geothermal field
    指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采集的深度内,富含可经济开发和利用的地热能及地热流体的地域。一般包括热源、热储和盖层等要素,具有有关联的热储结构,可用地质、物化探方法圈闭的特定范围。

2.0.6 地热流体 geothermal fluid
    从地热井中提取的热水、汽水混合物或干蒸汽。

2.0.7 地热水 geothermal water
    从地热井中提取的热水。

2.0.8 地热蒸汽 geothermal steam
    从地热井中提取的蒸汽,或者是经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产生的湿蒸汽。

2.0.9 不凝结气体 non-condensable gas
    地热流体中所包含的,在地热发电全热力循环过程中不能凝结为液态的气体。

2.0.10 地热发电 geo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利用地热流体所运载的热能转换为电能的发电方式。

2.0.11 地热电站 geothermal power plant
    利用地热流体所运载的热能进行发电的电站。

2.0.12 双工质循环 binary medium cycle
    指由地热流体和烷烃类有机碳氢化合物进行热交换后,由后者的蒸汽进入汽轮机做功的循环。

2.0.13 汽水分离器 steam separator
    使地热流体中的蒸汽、热水和固体杂质分离出来,产生湿蒸汽的装置。

2.0.14 扩容器 flash tank
    使热水经过减压扩容及汽水分离后产生湿蒸汽的装置。

2.0.15 地热生产井 production well
    能稳定产出来自地热储层的蒸汽、热水或汽水混合物,并可使用的地热井。

2.0.16 地热井出力 well production
    指温泉或地热井的热流体产率(m3/d或l/s)。

2.0.17 井口装置 well mouth device
    指地热井口地面以上为地热发电所配置的设备,包括井口管道、阀门、三通及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表、取样管和平台扶梯等。

2.0.18 地热回灌 geothermal reinjection
    为保持热储压力、充分利用能源和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对经过利用(降低了温度)的地热流体或其他水源,通过地热回灌井重新注回热储层段的过程。

2.0.19 地热尾水 geothermal waste water
    汽水分离器、扩容器和汽轮机排出的地热水。

2.0.20 回灌井 reinjection well
    用于地热尾水回灌的地热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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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地热电站建设规模


3.1.1 电站建设规模应与地热储量及其在电站寿命期内的稳定供应能力相匹配,并依据可采地热储量确定。

3.1.2 地热电站单机容量应根据地热储量、地热流体参数,由用户与制造厂共同商定,并宜与汽轮发电机容量系列匹配。

3.1.3 地热电站寿命宜按30a设计。

3.1.4 地热电站建设规模应与当地电力系统规划相适应。


3.2 地热电站发电方式


3.2.1 地热井出口流体温度在90℃及以上,可用于地热发电。

3.2.2 地热发电可分为地热蒸汽循环发电、双工质循环发电和这两者相结合的地热蒸汽-低沸点工质联合循环三种发电方式。

3.2.3 地热发电方式的选择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3 地热电站共性要求


3.3.1 地热电站的规划、设计各阶段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中规定的地热田勘查研究程度储量级匹配。

3.3.2 地热电站的地热尾水应回灌处理,也可综合利用。

3.3.3 凡接触地热流体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压力等环境条件,合理选择过流部件的材质,必要时应选择合适的过流部件防腐涂层。过流部件材质不宜采用铝、铜、铝合金及铜合金等。


4 站址选择


4.0.1 地热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结合地热田开发规划进行。重点应根据可用于发电的地热田的分布范围、规划的地热生产井和回灌井的数量及位置进行确定,同时考虑交通运输、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保护等因素。

4.0.2 站址选择宜按地热田统一规划、分期或分站实施的原则,确定技术经济合理的站址。

4.0.3 站址宜靠近地热生产井或井群,缩短井口至站区管线的总体长度。

4.0.4 地热电站的站址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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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站址总体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根据电站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站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规划,按规划容量,以近期为主,对电站站区、地热井、热力管道、地热尾水回灌及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进行统筹规划。

5.1.2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站区用地、站外热力管道用地、施工用地、站外道路用地等应进行节约用地优化。站区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分期征用。

5.1.3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地热田近远期开发规划,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近期优先的原则进行。

5.1.4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宜包括地热发电后地热尾水的回灌和综合利用规划。地热尾水进行回灌,应根据地热田的勘探结论对回灌井数量和位置进行规划。

5.1.5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工艺要求规划地热汽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及回灌水池的位置。

5.1.6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对站外热力管网的路径进行统一规划,符合管线短捷及节约用地原则。

5.1.7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同步规划地热生产井及回灌井等站外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无特殊情况热力管道沿线可不设防护设施。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地热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热电站的发电方式进行设计,总体要求如下:
    1 采用双工质循环的地热电站,汽轮机/发电机组宜采用露天布置,并应靠近低沸点工质的空冷塔,低沸点工质与地热流体的热交换器宜与主机集中布置;
    2 采用地热蒸汽循环发电的地热电站,地热蒸汽轮机/发电机组应布置在厂房内,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艺流程,道路畅通,与站外地热井连接的热力管线总体短捷;
        2) 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站区主人流方向;
        3) 主厂房的朝向,应使高压输电线路出线顺畅;炎热地区,宜使主厂房长轴垂直夏季盛行风向;
        4) 主厂房应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
        5) 主厂房位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考虑扩建条件。
    3 采用地热蒸汽-低沸点工质蒸汽联合循环的地热电站,站区布置应同时执行本条第1、2款的规定。

5.2.2 冷却塔或喷水池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冷却塔在满足最小防护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宜靠近主厂房布置;低沸点工质空冷塔宜与低沸点工质汽轮发电机组集中布置;
    2 不宜布置在站区扩建端;
    3 不宜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及主厂房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 机力通风冷却塔单侧进风时,其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宜减少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2.3 当热力系统的汽水分离器、扩容器等设施布置在站内时,该部分设施可集中布置在相应主厂房的外侧。

5.2.4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线方便,与城镇规划相协调,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2 宜布置于主厂房长轴外、发电机线路引出一侧;
    3 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 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都需扩建时,最高一级电压配电装置的扩建方向,宜与主厂房扩建方向相一致。

5.2.5 电站的站前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可集中布置在站区主要出入口附近,或与主厂房合并建设。

5.2.6 地热电站站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竖向布置


5.3.1 站区竖向布置的形式和设计标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3.2 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3.3 竖向设计应减少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费,并符合填挖方整体平衡原则。

5.3.4 地热电站的场地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城市型道路雨水口或场地雨水口接入下水系统的主干窨井内,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
    2 采用阶梯式布置的地热电站,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
    3 当室外沟道顶部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


5.4 管线综合布置


5.4.1 站区内的主要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及地热井布局统一规划,集中布置,预留远期管线走廊。管线和沟道宜沿道路两侧布置。

5.4.2 从地热井至站区的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地热井参数高低及集热站的规划,在站外合并后进入站区。

5.4.3 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直接敷设的方式,过汽车道路处采用架空或下穿方式通过。人行道与热力管道交叉处宜采用人行道上跨管道方式。

5.4.4 站区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4.5 站区地上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影响交通运输、人流通行、消防及检修等,并符合站区总平面规划布置要求;
    2 不影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门窗的使用;
    3 架空电缆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不宜跨越其他主要建筑物;
    4 在建(构)筑物外墙架设的管线,宜管径较小,不产生推力,且建(构)筑物的生产与管内流体相互不能引起腐蚀、易燃等危险。

5.4.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线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5 交通运输及绿化规划


5.5.1 站区与站外地热井、回灌井以及主要站外管线沿线,应有道路连接。

5.5.2 进站及站区道路的布置及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

5.5.3 地热电站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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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厂房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汽轮发电机组可采用室内、室外或半露天三种布置形式;地热蒸汽循环发电应采用室内布置;双工质循环发电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6.1.2 地热电站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地热电站工艺流程要求,做到设备布置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厂房布置简洁、明快。

6.1.3 主厂房的布置应为运行检修及施工安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厂房内采光、通风、噪声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3.11节、第15.2节、第17.2节的规定;设备布置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防冻等的有关规定。

6.1.4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考虑扩建条件;扩建厂房宜与原有厂房协调一致。

6.1.5 主厂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以及设备和部件检修所必需的运输通道。


6.2 布置


6.2.1 汽轮发电机的布置,应与发电机出线、露天布置的辅助设备、控制室等的布置相协调。

6.2.2 当汽轮机排汽向下时,主厂房应设置运转层;当汽轮机排汽向上、侧面或轴向排汽时,汽轮发电机组应布置在地面。

6.2.3 凝汽器宜露天布置在主厂房外侧。

6.2.4 主厂房布置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6.3 维护检修


6.3.1 设置有主厂房的汽机发电机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6.3.2 采用露天布置的双工质循环汽机发电机组,可不设固定起吊设备。

6.4 综合设施


6.4.1 综合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6.4.2 室外布置的扩容器、凝汽器宜设置运行检修平台。

6.4.3 保温、防腐及油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 5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地热生产井口系统及设备


7.0.1 地热生产井口系统应由井口装置出口至汽、水输送管网入口的连接管道及设备组成。

7.0.2 对于无自流或喷射能力的地热生产井,应采用引喷方式将井内流体引出。对双工质循环机组,当地热生产井内设置潜水泵时,每口地热生产井应配一台潜水泵,泵的容量按该地热井最大出力的1.2倍设置,泵的扬程按下列条件确定:
    1 管道的介质流动阻力,另加10%的裕量;
    2 双工质循环机组的热交换器的阻力;
    3 潜水泵出口与排水口的静压差。

7.0.3 汽水分离器宜设置在地热生产井口或厂区附近,每口地热生产井宜设一个汽水分离器或几口地热生产井共用一个汽水分离器。

7.0.4 进入机组前的地热蒸汽输送管线上宜设置蒸汽稳压箱和消声器。

7.0.5 地热生产井和主厂房区域的管线应集中布置管廊,并应考虑行人和车辆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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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汽轮机系统及设备


8.1 汽轮机设备


8.1.1 地热发电用汽轮机选型应满足本规范第3.1节中的有关规定。

8.1.2 地热发电用汽轮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热发电用汽轮机技术条件》JB/T 6506的有关规定。

8.2 扩容分离系统及扩容器


8.2.1 来自地热生产井的蒸汽应根据蒸汽品质进行相应的过滤、净化后送入汽轮机。

8.2.2 来自地热生产井的地热流体,应经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产生蒸汽并送入汽轮机。地热机组所配扩容器级数宜采用两级及以下。

8.2.3 汽水分离器和扩容器容量应根据所需蒸汽压力、温度、流量确定。


8.3 双工质循环系统及设备


8.3.1 双工质循环系统的低沸点工质可选用烷烃类有机碳氢化合物,其储存和管路输送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8.3.2 热交换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地热流体、低沸点工质特性和流量、压力、温度等确定。

8.3.3 每台机组宜设置2台低沸点工质循环泵,每台泵的容量为最大凝结低沸点工质流量的110%,泵所配驱动装置应为防爆型。
    低沸点工质循环补充泵可采用气动驱动装置。

8.3.4 最大凝结低沸点工质流量应为下列之和:
    1 汽轮机最大进汽工况时的凝汽流量;
    2 进入凝汽器的补充低沸点工质流量。

8.3.5 低沸点工质循环泵扬程应为下列之和:
    1 从凝汽器热井到热交换器入口低沸点工质总阻力,按最大凝结工质流量计算,另加20%的裕量;
    2 低沸点工质热交换器入口液位与凝汽器热井最低液位间静压差;
    3 低沸点工质热交换器额定蒸发量时入口的进液压力;
    4 凝汽器的最高真空度。

8.3.6 低沸点工质储罐宜设置两个,一个用于机组泄漏补充,另一个用于机组检修时低沸点工质返回储存,储罐容量应根据机组容量确定。


8.4 辅机冷却水系统


8.4.1 地热电站冷却水系统应有可靠的水源。冷却水系统供水量、水质应满足汽轮机、发电机及辅助设备冷却水的要求。冷却水的水质碳酸盐硬度宜小于5mol/m³;pH值不应小于6.5,不宜大于9.5。转动机械的轴承冷却水,其悬浮物的含量宜小于100g/m³。

8.4.2 冷却水系统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地热流体冷却后的地热水或地热电站附近的水库、河流淡水作冷却水源的,不需处理即可作为冷却用水,宜采用开式系统;需处理时,可采用开式或闭式系统,或开、闭式相结合的系统;
    2 以海水作为凝汽器冷却水源的,辅机冷却水可采用淡水闭式、海水开式系统;
    3 在闭式冷却水系统中,宜设置高位水箱、水泵及水-水冷却器或其他冷却设备。


8.5 凝汽器及辅助设备


8.5.1 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可采用混合式或表面式凝汽器,低沸点工质循环机组可采用空冷式凝汽器。

8.5.2 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的凝汽器应采用防腐、防垢措施。

8.5.3 凝汽器应配备可靠的抽真空设备。


9 地热水回灌系统及设备


9.0.1 地热回灌的位置、深度、压力、温度、回灌量等参数,应通过回灌试验取得。

9.0.2 地热回灌水源来自于发电后的地热尾水,根据回灌条件应将地热尾水回灌,回灌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回灌方式如下:
    1 地热尾水直接排入回灌井;
    2 在回灌水管线上设置管道泵后排入回灌井;
    3 将地热尾水送至回灌水池,经回灌泵排入回灌井。

9.0.3 地热水回灌系统布局应结合地热田构造特点在外围或热源侧方向设置回灌井,其回灌水收集存储、水处理和测控装置以不影响电站其他系统工作,有利于回灌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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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工系统及设施


10.1 供水系统


10.1.1 地热电站设计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以实现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以及防止排水污染环境的目的。

10.1.2 地热电站供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规划容量和机组型式以及地热资源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枯水流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从天然河道取水时,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
    2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放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
    3 当从水库取水时,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水量。

10.1.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目前及必须保证的规划工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取用水量。取用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10.1.5 循环供水系统应根据历年月平均气象条件,结合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冷却倍率、进排水管沟、水泵以及冷却塔的配置。直流供水系统应根据历年月平均水位和水温,结合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冷却倍率、水泵以及进排水管沟的配置。

10.1.6 当采用循环供水系统时,冷却水的最高计算温度,宜按近期连续不少于5a最炎热时期(以3个月计算)频率为10%的昼夜平均气象条件计算。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冷却水的最高设计温度,宜按近期连续不少于5a最炎热时期(以3个月计算)频率为10%的昼夜平均水温确定。

10.1.7 附属设备冷却用水的水质和水温,应满足设备的要求。当采用地表水作为冷却塔的补充水时,悬浮物含量超过50mg/L~100mg/L时宜做预处理,经处理后其含量不宜超过20mg7L。

10.1.8 地热电站取、排水口位置和型式应根据水源特点、温排水的扩散、泥沙冲淤以及工程施工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或模型试验确定。

10.1.9 凝汽器的进出口阀门和联络阀门,直径为400mm及以上的水泵出口阀门,直径为600mm及以上的其他阀门,应采用电动阀门。远离电源的区域,直径为800mm及以下的其他阀门也可采用手动阀门。

10.1.10 地热电站循环水供水系统宜采用扩大单元制供水系统。当采用母管制循环水供水系统,在达到规划容量时,进排水管(沟)不宜少于2条。

10.1.11 地热电站采用配置混合式凝汽器的机力塔循环供水系统时,应设置循环水回水泵。回水泵设置宜与循环水泵相对应。

10.1.12 应根据地热资源的水质情况,对循环水系统的设备、管道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10.1.13 地热电站补给水管的根数,应根据地热电站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宜采用2条总管,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蓄水池或其他供水措施作为备用时,也可采用1条总管。当采用2条补给水管,而每条补给水管能供给补给水量的60%~70%时,补给水管之间可不设联络管。在补给水系统总管上及至主要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设置计量装置。

10.1.14 供、排水渠道宜按该站址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2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10.2.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宜按保证率为95%的低水位设计。

10.2.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间或吸水井,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应根据水源水质和取水量的大小装设格栅或带机械清理的格栅装置、平板滤网或旋转滤网,并应设有冲洗或排出脏物的措施。当水中带有冰凌或大量泥沙、水草而影响取水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当工程条件复杂时,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10.2.3 岸边水泵房±0.00m的设计标高,应按频率为2%的洪水位加频率为2%的浪高,再加0.50m超高确定,并应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10.2.4 地热电站循环水供水系统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时,集中水泵房内的循环水泵,宜按规划容量设置3台~4台,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实施。水泵的总出力,应等于最大的计算用水量,不设备用。当其中1台水泵出现事故时,其余水泵的出力,应保证供给不小于75%的最大计算用水量。当电站一期工程只有1台机组时,宜设置2台循环水泵。

10.2.5 集中取水的补给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为备用。

10.2.6 当采用管井取地下水作补给水源时,备用井数宜按生产井数的15%~20%确定,但至少设1口备用井。

10.2.7 水泵房及进水间应设有起重设备,当设备采用露天布置时,可不设固定式起重设备。水泵房内还可设置检修场地和值班控制室。


10.3 冷却设施


10.3.1 冷却设施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场地布置和施工条件、运行经济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3.2 配置混合式凝汽器的地热电站冷却塔型宜选择水冷式机力通风冷却塔。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配置空冷凝汽器的地热电站冷却系统宜选择空冷塔。

10.3.3 冷却塔应装设除水器。

10.3.4 对建设在寒冷地区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10.3.5 当冷却塔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措施。

10.3.6 冷却塔设计应结合地热资源的水质情况,考虑防腐措施。


10.4 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


10.4.1 靠近城市或其他工业企业的地热电站的生活、消防给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宜与城市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和排水系统连接。

10.4.2 当电站采用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0.4.3 站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完全分流制。

10.4.4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温度高于40℃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相应的管沟内。


10.5 水工建筑物


10.5.1 水工建(构)筑物的方案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当地的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16.1节的一般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3 对循环水系统的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防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0.5.4 取水构筑物、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地热电站厂区内周围的建筑群体或环境协调一致。

10.5.5 远离厂区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可配备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10.5.6 水泵房的电气运转层、值班控制室,宜采用水磨石等中、高级地面。其他层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10.5.7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塑钢门窗。设备出入口的大门,宜采用电动金属卷帘门。

10.5.8 修建于软弱地基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并设置沉降观测点。

10.5.9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且布置受到限制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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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化学水处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地热电站化学水处理主要包括水汽取样、化学加药、药品贮存计量、化验室及化验设备等内容。

11.1.2 地热电站应取得生产井流体的全分析资料,每口井至少1份。生产井流体全分析应包括地热流体中气体组成全分析和地热水或地热流体凝结水水质全分析。


11.2 水汽取样


11.2.1 地热电站水汽监督项目、仪表设置及取样点应根据机组型式、地热电站发电方式和化学监督需要确定。

11.2.2 水汽样品的温度宜低于30℃,最高不得超过40℃。具体控制温度值应根据取样点设置的仪表检测要求确定。

11.2.3 水汽取样管路的设置应保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并有利于取样分析的真实、准确、可靠。

11.2.4 手工就地取样点宜设置移动式取样装置。


11.3 化学加药


11.3.1 根据生产井流体全分析资料、流体在井口是否存在结垢趋势及井口设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对生产井进行加药,当需要对生产井口加药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具体加药种类宜根据试验或同类工程运行经验确定:
    1 当生产井流体pH值偏低时,宜向生产井投加碱调整流体pH值;
    2 当生产井流体在井口中有产生钙垢趋势时,宜向生产井投加钙垢抑制剂;
    3 当生产井流体在井口中有产生硅垢趋势时,宜向生产井投加硅垢抑制剂。

11.3.2 宜向循环冷却水系统投加碱调整循环冷却水pH值。

11.3.3 当生产回水有结硅垢趋势时,宜向回水中投加酸以防止回灌井中硅垢累积。


11.4 药品贮存和计量、化验室及化验设备


11.4.1 药品贮存、计量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2 具有危险性的药品贮存设备,应有安全措施和事故防护设施。

11.4.3 地热电站应设置水、油的分析化验室,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范、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机组参数、分析项目等条件确定。当具备委托给专业水、油分析公司承担分析化验任务条件时,也可不设分析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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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力系统


12.1 电站与电网的连接


12.1.1 地热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应与所属电网的近远期规划相协调;
    2 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应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
    3 同一个地热田内若有多个地热电站时,可采用先将地热电站电力汇集后再升压的方式接入系统;
    4 电站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不宜超过两种;
    5 电站应有满足启动所必需的电源。

12.1.2 出线电压等级及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站出线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
    2 电站有两回以上送出线路时,送出线路应满足“N-1”要求;
    3 电站出线回路数应预留远期电网发展需要的要求。

12.1.3 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变压器容量应保证低压侧发电机电力的升压送出;
    2 主变压器额定电压、阻抗和分接头的选择应满足电网近远期的电压质量要求。
   
12.1.4 出线断路器开断电流应满足电站投产后10a~15a短路水平要求。

12.1.5 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站主接线应接线简单、运行灵活;
    2 地热电站单机容量较小时,可设发电机母线汇集后再升压。


12.2 系统保护


12.2.1 地热电站的线路、母线等元件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增设辅助保护。

12.2.2 地热电站的线路保护,应根据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和电网稳定要求,确定线路保护配置方案,实现相间短路和接地短路的保护。

12.2.3 地热电站应根据接入电压等级确定后备保护方式。

12.2.4 地热电厂应根据接入电压等级、电气主接线形式及电网稳定要求,确定母线保护配置方案。

12.2.5 地热电站线路上应配置重合闸装置,110kV及以下采用三相一次重合闸方式。

12.2.6 重要的地热电站应装设故障记录装置。

12.2.7 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 723的有关要求,确定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


12.3 调度自动化


12.3.1 地热电站的调度自动化设计应根据其接入系统方案及相应的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确定。

12.3.2 地热电站的远动信息应根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及地热电站有关调度中心的要求确定。

12.3.3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装地点应考虑对环境的要求和运行的方便。

12.3.4 调度自动化设备应配备两路独立电源,也可配备不间断电源。

12.3.5 地热电站和调度中心之间宜设置两路独立的主备远动专线通道。当具备电力调度数据网时,可采用网络和专线相结合的方式,以网络方式为主、专线方式为辅。


12.4 系统通信


12.4.1 地热电站应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调度通信设施。

12.4.2 地热电站至调度中心应有两个相互独立的调度通道。

12.4.3 系统通信方式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方案通信设计确定。地热电站系统通信设计应满足所属电力系统通信组网的要求。

12.4.4 地热电站的通信机房,应满足中远期设置通信设施的要求,并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留有扩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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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气设备及系统


13.1 电气主接线


13.1.1 地热电站电气主接线应综合电站建设规模、单机容量、台数、在系统中的地位、负荷情况、出线回路数等因素确定。

13.1.2 单机容量较小、机组台数较多的地热电站,宜设置发电机电压母线,发电机出口应装设断路器。若需升压送出,接在发电机电压母线上的主变压器不宜少于两台。

13.1.3 单机容量较大,可采用发电机-变压器单元接线或扩大单元接线。

13.1.4 35kV~110kV配电装置的接线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1.5 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1.6 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2 厂用电系统


13.2.1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厂用工作电源宜由发电机电压母线引接。当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应由主变压器低压侧引接。

13.2.2 厂用备用或启动/备用电源应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1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应从该母线引接一个备用电源;
    2 当无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最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站停电的情况下,能从外部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源;
    3 当电站与系统没有连接时,可经经济技术比较,确定由外部电网引接专用线路供电或设置用于机组启动的柴油发电机。

13.2.3 高压厂用电压,若设有发电机母线,宜采用发电机母线电压;若未设有发电机母线,宜采用6kV电压。低压厂用电电压宜采用380V/220V三相四线制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

13.2.4 厂用工作变的容量宜留有10%的裕度。若设有专用的启动/备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的一台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13.2.5 地热电站厂用变压器宜按全站低压负荷统一设置,变压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设两台互为备用的厂用变压器时,每台厂用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满足站内厂用电计算负荷的需要;
    2 装设三台厂用变压器时,宜计及负荷分配不均等情况,每台的额定容量宜为厂用电计算负荷的60%;
    3 装设三台以上厂用变压器时,应按其接线的运行方式及所连接的负荷分析确定。

13.2.6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相位一致,以便厂用电源的切换可采用并联切换的方式。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D、yn”的接线。若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Y、yn”的接线。

13.2.7 低压厂用电系统,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13.2.8 地热电站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


13.3 电气设备及导体选择


13.3.1 电气设备及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的有关规定。

13.3.2 对于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方式的地热电站,在具有低沸点工质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3.4 配电装置


13.4.1 发电机电压母线配电装置,应采用成套设备,屋内布置。

13.4.2 发电机电压成套开关柜应具有“五防”功能,宜采用手车式,也可采用固定式。可采用真空断路器与高压熔断器串真空接触器组合设备,但高压熔断器串真空接触器不宜用于架空线路和变压器架空线路。

13.4.3 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13.5 电气设备布置


13.5.1 电气建(构)筑物的总体布置,应满足电气主接线的要求,也应根据地热电站规划容量、厂区布置的总体规划,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13.5.2 高压配电装置,宜布置在汽机房的前方。配电装置的扩建方向,应与主厂房的扩建方向相协调。主变压器的布置应留有检修场地。


13.6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


13.6.1 地热电站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配置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

13.6.2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应为静态逆变装置,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为AC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0.8。

13.6.3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

13.6.4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正常运行时,宜由厂用电供电。当输入电源故障或整流器故障时,宜由地热电站蓄电池组经闭锁二极管供电。


13.7 直流系统


13.7.1 地热电站的电气部分,应装设蓄电池组。其容量应满足机组的控制负荷、保安动力负荷和事故照明负荷的需要。蓄电池正常情况下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地热电站的直流系统宜按全厂统一设置,全厂设两组蓄电池;当电站机组台数较多时,可每三台机组设置两组蓄电池。

13.7.2 供电距离较远的井口泵房,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

13.7.3 蓄电池组的电压,应采用220V或110V。

13.7.4 在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对厂址较偏远及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地热电站,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设计,其余电站的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可按1h设计。

13.7.5 直流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的有关规定。


13.8 二次接线


13.8.1 地热电站电气二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8.2 当电站网络部分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系统,宜采用双机和双网络配置。就地监控元件,宜就地布置。

13.9 电气测量仪表


13.9.1 地热电站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有关规定。

13.9.2 互感器、变送器、交流采样装置、计量仪表等应满足经济核算对测量精度的要求。

13.10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3.10.1 地热电站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13.11 电气照明


13.11.1 地热电站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11.2 照明数量和质量、照度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系统及导体选择、照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3.11.3 地热电站内地热井口附近应设置符合相应环境条件、生产工况和照度标准的照明。

13.12 电缆选择与敷设


13.12.1 地热电站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排放的区域,电缆应采用防腐蚀电缆。高温区域应采用耐高温电缆。

13.12.2 地热电站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3.13 厂内通信


13.13.1 地热电站的站内通信,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

13.13.2 地热电站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该设备兼作生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13.13.3 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的选型应满足公用网、电力系统行政交换网的进网要求。

13.13.4 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应按发电站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规划装机容量选择。电话交换机的基础容量宜按150线配置。每增加一台机组,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增加50线。交换机应具备扩容功能,以满足电厂扩建规模的要求。

13.13.5 地热电站应设置一台生产调度程控交换机,生产调度交换机宜与系统调度程控交换机合用。电话交换机的基础容量宜按80线配置。每增加一台机组,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增加20线。

13.13.6 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的选型应满足电力系统调度交换网的进网要求。

13.13.7 装机容量较小的发电厂,可将生产调度和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合并,采用虚拟分区运行,总容量满足生产调度通信和生产管理通信的要求。

13.13.8 地热井口至地热电站通信,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在地热井口应设置一部到两部电话分机或无线对讲机。

13.13.9 地热电站应设置专门的通信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应由两套独立的直流电源设备和两组蓄电池组组成,通信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不小于3h放电选择。通信电源系统交流供电,应由两回站用电源供给。

13.13.10 地热电站内所有通信设备及通信电源设备,均应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

13.13.11 厂内通信设备的接地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


13.14 其他电气设施


13.14.1 地热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

13.14.2 地热电站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
    2 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及继电保护回路的调整试验;
    3 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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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仪表与控制


14.1 一般规定


14.1.1 仪表与控制的设计,应包括检测、报警、保护、控制和联锁以及自动化试验室等方面的内容。

14.1.2 地热电站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自动化试验室等有关设施,应全面规划、合理安排。

14.1.3 设计地热电站仪表与控制系统和设备时,应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设备和元件。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在取得成功应用经验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包括成套引进的仪表和控制系统,也应是技术先进并有成熟经验的系统和产品。

14.2 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


14.2.1 地热田(包括生产井和回灌井)、汽轮发电机组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设置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应是地热田和所有机组的监视、控制和管理中心。

14.2.2 集中控制室的位置应综合防爆、运行检修等因素确定。

14.2.3 地热蒸汽-低沸点工质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应按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和低沸点工质循环发电机组分别设置就地控制室。

14.2.4 在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低沸点工质循环发电机组等区域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摄像头,并将视频信号送至集中控制室。

14.2.5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时,不应设置常规显示、记录、报警等仪表。

14.2.6 在集中控制室内进行监视和控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就地人员的巡回检查和少量操作配合下,实现地热电站机组的启停;
    2 实现运行工况的监视和控制;
    3 实现异常工况的报警和紧急事故处理。


14.3 检测


14.3.1 各工艺系统检测的设计,应满足地热电站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能准确地测量、显示。

14.3.2 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艺系统的运行工况和设备的运行状态;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成分分析检测;
    4 电动、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和调节阀门的开度;
    5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14.3.3 检测仪表应有防腐和防垢的措施。

14.3.4 主厂房如有可燃、有害气体,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14.3.5 地热生产井应设有出口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14.3.6 汽轮机入口的蒸汽管道上设置的流量测量装置,应满足汽/水两相流测量的要求。


14.4 报警


14.4.1 仪表与控制的报警应由分散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系统完成,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艺系统测量参数偏离正常范围;
    2 保护动作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3 电源回路故障;
    4 计算机监控系统故障。

14.4.2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时,不宜设置常规报警窗。

14.5 保护


14.5.1 仪表与控制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 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 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4 触发机组跳闸的保护信号的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应单独设置,当与其他系统合用时,其信号应首先进入保护系统;
    5 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

14.5.2 地热电站汽轮机应设有下列停机保护:
    1 汽轮机超速保护;
    2 凝汽器真空过低保护;
    3 润滑油压过低保护
    4 轴承振动过大保护;
    5 轴向位移过大保护;
    6 手动停机;
    7 汽轮机厂要求的其他保护项目。


14.6 控制和联锁


14.6.1 控制和联锁的功能应能满足地热电站启动、停止及正常运行工况的要求,并能实现机组在事故和异常工况下的控制和联锁操作,保证机组的安全。

14.6.2 地热蒸汽循环机组应设置扩容分离器水位与地热生产井出口阀门的联锁。

14.7 地热田监视与控制


14.7.1 地热田(包括生产井和回灌井)应设置地热田监视管理系统,对所有的地热生产井、回灌井进行集中监视与控制。

14.7.2 地热田监视管理系统与机组分散控制系统(DCS)宜采用硬接线方式连接。

14.8 电源


14.8.1 仪表和控制盘(柜)应设两路交流220V电源进线,互为备用。工作电源故障需及时切换至另一路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切投装置。

14.8.2 每组交流动力电源配电箱应有两路电源进线,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或不同半段。

14.8.3 机组分散控制系统(DCS)、地热田监视管理系统应分别设置交流不停电电源。

14.9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14.9.1 地热电站应设有仪表与控制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应能满足热控设备维修、校验、调试的需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DL/T 5004中计量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14.9.2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应按地热电站规划容量一次建成,但试验设备可分期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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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5.1 一般规定


15.1.1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90d的地区应为集中采暖地区。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

15.1.2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60d,且少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15.1.3 位于采暖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和某些辅助建筑物,宜设计集中采暖。

15.1.4 室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在设计冬季通风时,需补偿局部排风的热风系统,室外进风温度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

15.1.5 全厂应采用地热水作采暖热媒,应设置热交换器,热交换器采用耐腐材质,加热介质侧应设置防垢设施。

15.1.6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15.1.6所列温度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15.1.6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表15.1.6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升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

35

注:1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升可加大1℃~2℃;

       2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为工作地点。

15.1.7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及国家其他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设施,并与消防系统连锁。

15.1.8 输送、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15.1.9 有地热液体产生有害气体排逸的房间,应设置排除措施。

15.1.10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考虑防爆措施。


15.2 主厂房采暖通风空调


15.2.1 主厂房采暖计算时不考虑设备、管道散热量。

15.2.2 主厂房采暖热负荷的计算,应包括下列两项:
    1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计算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5℃计算;
    2 附加耗热量,包括:
        1) 高度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15%计算;
        2) 冷风渗透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50%计算。

15.2.3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汽轮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15.2.4 主厂房通风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主厂房同时排出的余热量和余湿量;
    2 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不包含太阳辐射热。

15.2.5 主厂房自然通风应仅按热压作用计算。进、排风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通风窗面积时,仅计算可开启部分的外窗面积。


15.2.6 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计算机室和继电器室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2.7 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的主厂房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有采暖要求的厂房,排风系统的耗热量应由送热风装置和散热器系统共同补偿。


15.3 电气建筑通风空调


15.3.1 主控制室、通信室、不停电电源室等,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对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3.2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的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30℃;
    2 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兼作通风用,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贴近顶棚,排风口接至室外;
    3 有良好的自然进风环境条件时,平时正常运行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否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作为平时正常运行的方式,进风宜过滤;
    4 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3.3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5.3.4 蓄电池室冬季围护结构耗热量,应由室内的散热器补偿。蓄电池室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15.3.5 油浸式变压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5℃设计。

15.3.6 油浸式变压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宜采用机械进风、自然排风系统,送风口布置宜直接吹向变压器排热管;也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

15.3.7 干式变压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设计。当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厂用配电装置室内时,应按本规范第15.3.8条执行。

15.3.8 主厂房区域配电装置室内设有高压开关柜或干式变压器,等散热量较大的电气设备时,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3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系统宜采取降温措施:
    1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33℃;
    2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t<33℃,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0%。
    设在其他建筑的厂用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0℃。

15.3.9 厂用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机用。

15.3.10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通风量应取排除室内全部设备余热所需的通风量。

15.3.11 出线小室内只有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励磁灭磁盘以及灭磁电阻等设备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室内还布置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励磁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

15.3.12 出现小室内布置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计算;当室内还有电抗器或励磁变压器时,通风量应按排除室内余热所需的风量确定,且保证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

15.3.13 出线小室内设有硅整流装置时,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温度不应超过40℃,进风应过滤。

15.3.14 电抗器室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通风系统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设计。

15.3.15 母线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5℃计算。

15.3.16 油断路器室应设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机的电源开关应装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

15.3.17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0℃计算。

15.3.18 循环水泵等大中型电动机,应根据其自身要求及周围环境决定通风方式,优先利用电动机自带的通风设备通风。冷却电动机的通风量,应根据进风温度不超过40℃、排风温度不超过55℃计算。冬季进风温度不宜低于5℃。

15.3.19 SF6电气设备室及其设备检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下部排风系统和上部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计算。正常运行时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2次计算;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并应满足室内空气中SF6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³的要求。


15.4 辅助及附属建筑采暖通风空调


15.4.1 化学加药间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化验室及试验室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采暖通风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15.4.2 消防(生活)水泵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生活)水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也可根据需要采用机械通风;
    2 在采暖地区,设备停运时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15.4.3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
    2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各类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

15.4.4 材料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材料库宜采用自然通风;
    2 电气和热工设备库等宜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储藏库,应按要求设计库房的采暖通风空调。


15.5 厂区采暖热网及加热站


15.5.1 采暖热网加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采暖通风空调的热负荷选择。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时,任何一台加热器停止运行,其余的加热器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严寒地区取上限)。

15.5.2 热网循环水泵的台数应结合热网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一般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并联运行的水泵应有相同的特性。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能力应与热力网设计参数相适应。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网设计负荷和设计供回水温度确定,水泵的扬程应包括采暖用户室内系统阻力、室外管网阻力、热网加热站内管道及设备阻力。水泵的流量及扬程均应有15%的富裕度。

15.5.3 热网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宜为采暖热网系统循环水量的1%~2%。热网补水设备的容量应按热网循环水量的4%~8%设计。

15.5.4 采暖热网系统的补给水,宜利用地热水。

15.5.5 热水网补水定压方式可采用开式膨胀水箱、直接补水、补给水泵或其他方式。

15.5.6 热水管网应采用闭式双管制。

15.5.7 采暖热网的主干管,应通过采暖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15.5.8 厂区采暖热网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架空、地沟或直埋方式。

15.5.9 地沟内敷设的采暖供热管道的阀门及需要经常维修的附件处,应设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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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与结构


16.1 一般规定


16.1.1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建筑与人、工艺的相互关系,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

16.1.2 设计中应贯彻节约用地、建筑节能等国家政策,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爆、防洪和防雷击等防灾措施,合理解决房屋内部交通、防腐蚀、防潮、防噪声、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6.1.3 地热电站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1.4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6.1.5 地热电站内建筑物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16.1.6 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平面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对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16.1.7 建筑物室内应首先考虑自然采光。采光口的设置应充分和有效地利用自然光源,并应对人工照明的配合作全面的考虑。

16.1.8 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16.1.9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安全疏散和运行方便的要求。

16.1.10 在有防火、防爆和跌落危险的重点区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1.11 在人员集中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集中的卫生间和清洗设施,其规模和数量应考虑运行、检修人员的需要。建筑内的卫生间用房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分设前室。

16.1.12 建(构)筑物的墙体材料应因地制宜,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16.1.13 地热电站内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构)筑物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6.1.14 建筑节能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设计。

16.1.15 地热电站内宜设置材料库、检(维)修间和必要的附属生活用房。

16.1.16 建(构)筑物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6.2 防火防爆


16.2.1 地热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2.2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在环境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汽轮机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形式。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6.2.3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控制室与汽轮机房应分别设置,相互独立。

16.2.4 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16.2.5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16.2.6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6.3 建筑热工与节能


16.3.1 建筑热工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

16.3.2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16.3.3 地热电站内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16.3.4 门窗的保温性和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和《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有关规定。


16.4 建筑构造


16.4.1 楼、地面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经常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组织排水,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水层。其楼地面开孔四周应设混凝土护沿,其高度不应低于120mm。楼梯口处应设置反坡。

16.4.2 控制、电气等设备用房周围的楼地面有水冲洗要求时,其房间应设置挡水设施。

16.4.3 楼梯及楼地面孔洞的周围应设置护沿和栏杆,护沿和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16.4.4 地热电站中的主厂房、控制楼、电气建筑和办公楼的屋面应按Ⅱ级设防。

16.4.5 应采用保温、气密、水密、抗风压、隔声、防结露等性能优良的建筑门窗。门窗布置应满足使用方便、安全疏散、采光通风、清洗维护等的要求。在风沙较大的地区,其侧窗应考虑密闭要求。有设备进出的门,其高度、宽度应根据运输工具和检修设备的大小确定。

16.4.6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控制室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办公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化验室、检修场所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

16.4.7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90dB(A),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值班室、休息室室内噪声控制标准不应超过70dB(A),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60dB(A)。

16.4.8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房间和地段,其外露结构、内墙、楼地面、门窗、室内外排放沟道的内表面等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楼地面的集、排水设施。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其内部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气体的排出。

16.4.9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楼地面应做防腐面层和隔离层,并应设置排水坡度和地漏以利地面冲洗。

16.4.10 墙体的厚度、保温性能及砂浆、砖石的强度等级应按建筑热工、强度、稳定性、抗震等要求和施工条件确定。

16.4.11 排水管道应避免穿越控制室、电气设备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

16.4.12 外墙装修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措施。

16.4.13 室内装修应考虑防火、防尘、吸声、保温隔热等的要求。


16.5 结构设计


16.5.1 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条件时可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16.5.2 主厂房屋架跨度为18m及以下时,宜采用轻型钢屋架或实腹式钢梁;当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普通钢屋架。若考虑采用钢网架结构,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6.5.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屋面,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或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钢结构厂房屋面宜优先采用金属压型钢板,也可采用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6.5.4 其他建(构)筑物与主厂房毗邻布置且建筑体型、质量及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应设沉降缝。

16.5.5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16.5.6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各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结构荷载、结构类型、材料供应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地基基础型式,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地基处理方式。

16.5.7 地基除作承载力计算外,必要时应对地基变形和稳定作验算。当地基承载力、变形或稳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6.5.8 扩建厂房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影响。

16.5.9 汽轮发电机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基础应与周围结构脱开,独立布置。

16.5.10 汽轮发电机基础的动力计算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制造厂的要求设计。

16.5.11 厂区管道支架布置应简洁、大方,并满足工艺要求。管道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 5019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16.6 活荷载


16.6.1 厂房设备荷载应根据地热电站选配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确定,并由工艺专业提出。

16.6.2 安装、检修荷载宜按《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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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7.1 一般规定


17.1.1 地热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厂区应进行绿化规划,改善生产及生活环境。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要求。

17.1.2 地热电站设计中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7.1.3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当产生二次污染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7.1.4 对扩建、改建的地热电站,与环境保护设施有关的公用系统的设计,应新、老厂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17.1.5 地热电站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编制环境保护专篇,提出防治污染的工程措施。


17.2 污染防治


17.2.1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2 地热电站凝汽器抽气器排放的不凝气体和冷却塔散发出的气体中的有害物质,当超过排放标准时,应根据超标的组分及浓度,选择合理的措施治理后,达标排放。

17.2.2 废水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应做节约用水设计,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采取合理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处理达标废水应回收重复利用,多余部分外排;
    2 地热电站对外排放的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排出的地热尾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3 为防治地表环境的污染,以及科学利用地热、延长热田开采寿命、循环利用复合资源,地热尾水应进行回灌,回灌水水质应尽量避免受系统内外污染,除温度外应保持或接近地热水水源水质;
    4 发电后的地热蒸汽冷凝为水后,宜进行回灌,当排放至地表时,必须达到相应受纳水体要求的排放控制标准;
    5 地热电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宜回收利用,如果排放至地表,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控制标准。
    6 在地热蒸汽冷凝水不能回灌时,宜创造综合利用条件。

17.2.3 噪声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2 地热流体放喷、汽轮机发电有关设备及冷却塔等地热电站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3 为控制地热流体放喷产生的噪声,应设置消声器;
    4 应对地热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地热电站噪声影响。

17.2.4 地热电站的废弃泥渣堆放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17.3 环境管理和监测


17.3.1 地热电站应设置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17.3.2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应按《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的相关规定执行。

17.3.3 企业自备地热电站,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不另设分站。

17.3.4 地热电站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监测项目应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17.3.5 应对凝汽器抽气器排气、冷却塔(湿冷)蒸发的蒸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17.4 环境保护设施


17.4.1 地热电站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废气/汽的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
    2 废水和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
    3 消声器等噪声防治措施;
    4 固废处理措施;
    5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17.4.2 地热电站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设施应包括回灌井和消声器。

17.5 水土保持


17.5.1 地热电站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有关规定。

17.5.2 地热电站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17.5.3 地热电站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设计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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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8.1 一般规定


18.1.1 地热电站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1.2 地热电站应设置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监测,设置安全卫生教育用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18.2 劳动安全


18.2.1 劳动安全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依据。

18.2.2 地热电站设计中应根据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8.2.3 地热电站的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爆、易燃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应设计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

18.2.4 地热电站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含有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厂房的工艺设计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

18.2.5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18.2.6 应采用设置防护罩、安全距离、警告报警设施、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等措施,防止机械伤害和防坠落。

18.2.7 应采用限速、设置警示牌、限止通行等措施,防止厂内车辆伤害事故。

18.2.8 在厂区及作业场所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设备和设施之处,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

18.2.9 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设置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

18.3 职业卫生


18.3.1 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防护规定。

18.3.2 防噪声及防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2 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18.3.3 防暑、防寒及防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18.3.4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放射源的地方,建筑物及放射源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16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2 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 5025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18.3.5 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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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消防


19.1 一般规定


19.1.1 地热电站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9.1.2 地热电站必须设有消防给水系统,并配置灭火器。

19.1.3 地热电站建(构)筑物及工艺系统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9.1.4 设有消防车的地热电站,应设置消防车库。


19.2 消防给水


19.2.1 地热电站的消防水宜与生活水系统合并布置。当不宜合并时,消防水可与站区工业水管网合并,或采用独立的消防水系统。

19.2.2 消防水池宜与生活水池合并布置。站区消防水与工业水管网合并时,消防水池宜与工业水池合并。根据水源条件,当循环水水质满足消防水质要求时,也可以将冷却塔水池作为消防水池使用。

19.2.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当与生活或工业水池合并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

19.2.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可延长到96h。

19.2.5 在主厂房区周围,应设环状消防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水总量。

19.2.6 地热电站应在主厂房、生产行政办公楼内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余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防火标准和规范执行。


19.3 消防水泵房


19.3.1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泵,其出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主泵的出力。

19.3.2 消防水泵宜采用正压进水方式。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9.3.3 消防水泵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19.3.4 消防水泵应有防止结冰的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1635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 723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
《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DL/T 5004
《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 502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 507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
《地热发电用汽轮机技术条件》JB/T 6506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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