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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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JGJ 76-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告
第204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JGJ 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3年12月1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室外空间;6.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7.交通与疏散;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尧、李志民、陈 洋、杨安牧、张爱玲、周 典、张 锋、张定青、赵秀兰、马纯立、钟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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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
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ty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
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
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

2.0.8 定向行走 mobility orientation
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训练盲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

2.0.9 视知觉训练 sensory training
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

2.0.10 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1 聋学校 school for the deaf person
对有听力及语言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机构。聋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弥补聋生听觉缺陷,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

2.0.12 听力残疾 hearing 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语言声音。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及交往。

2.0.13 语言残疾 speech 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2.0.14 律动课 rhythmic course
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唱歌等。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0.15 听觉和语言训练 hearing andspeech training
听觉训练是通过各种声音刺激受训练者的听觉器官,以期提高其感受和识别各种声音的能力的一种训练。语言训练是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受和表达能力。

2.0.16 看话 speech reading
聋人利用视觉信息,感知语言的一种技法,又称视话、读话。

2.0.17 弱智学校 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
为弱智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从智力残疾儿童特点出发进行教学和训练,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将他们培养成为能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0.18 智力残疾 mental handicapped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0.19 肢体残疾 physical handicapped
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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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及总面布置

3.1 校址选择


3.1.1 校址选择应从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综合分析确定。

3.1.2 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 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3.1.3 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应具有安静、安全、卫生又有利于学生生活与学习、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
2 盲学校、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3 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为邻;
4 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
5 学校出入口不宜设在车辆通行量大的街道一侧或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为邻;
6 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3.1.4 学校校园内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用地应有不少于学校规模所需的用地面积、适于建校的较为规整的地形与较为平坦的地貌;
2 学校用地范围内应阳光充足、空气清新、通风良好、排水通畅;
3 学校用地应有适于校舍建设与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
4 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校舍的设计。

3.2.2 学校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3.2.3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2.4 教室不宜面对运动场布置,当必须面向运动场时,窗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2.5 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时,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3.2.6 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地等,其场地用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

3.2.7 校园内人车流线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明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

3.2.8 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2.9 学校应作为向社区居民开放的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

3. 2. 10 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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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及其特殊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各类教学、生活训练、劳动技术、康复训练、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用房。

4.1.2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 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 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 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4.1.3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4.1.4 各种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设计,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活动环境,并为补偿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创造最佳条件。

4.1.5 各种教学用房的规格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班级额定人数、课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式、各种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动面积确定。

4.2 普通教室


4.2.1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盲学校和弱智学校的课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成行地布置,聋学校课桌椅应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圆弧形;各种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图A.0.1的规定;
2 盲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度为0.015m的凸缘(图A.0.1-1,图A.0.1-2);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图A.0.1~3);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0.55m,下宽0.60m,深度0.42m(图A.0.1-4~6);
3 成排成行布置的课桌间前后距离不应小于0.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课桌端部与纵墙(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4 教室第一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m,最后一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面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则橱柜外边缘至最后一排课桌后缘间距离不应小2.00m。

4.2.2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临窗处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

4.2.3 小学低年级教室附近附设卫生间时,盲学校应设置盲童专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学校应设置洗手盆、洗体盆、存放衣物的贮藏柜橱,及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还应设拉杆、扶手等辅助设施。

4.2.4 盲学校的普通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后墙应设置学生自用的书柜或书架;
2 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设放大阅读设备;室内应配备遮光设施。

4.2.5 聋学校普通教室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

4.2.6 弱智学校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后墙应设置一排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留出室内游戏活动空间。

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4.3.1 专用教学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宜设有语言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实验室、手工教室、律动教室、美术及美工教室;公用学习用房宜包括视听电化教室、图书室等。

4.3.2 专用教室可设置在专用教学区内,或安排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教室附近。公用学习用房则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全校共同使用。

4.3.3 专用教室应与相关的辅助用房相连,各室之间应设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

4.3.4 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语言教室的课桌规格为0.55m×1.70m(双人用),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其布置方式应面向讲台成行成排的布置(图A.0.2-1);
2 语言教室前后排课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课桌左右纵向通道不应小于1.00m,课桌侧缘距纵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
3 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 教室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其布置方式应采用灯管垂直于黑板的布置方式,其位置应设于课桌顶部;
5 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门窗应有密封措施,并设有换鞋处。

4.3.5 地理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地理教室课桌规格不应小于0.60m×0.80m(图A.0.2-2),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盲学校室内应有存放地球仪的橱柜及陈列各种立体地图的空间,其位置可沿侧墙或后墙设置,沿侧墙设置橱柜距课桌侧缘不应小于1.20m,沿后墙则课桌距橱柜的尺寸不应小于1.50m;
3 准备室应设有工作台及加工机具、材料、教材等存贮空间。

4.3.6 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教室应按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
2 计算机教室的机台布置应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其具体布置可见图A.0.2-3;当采用计算机台设于教室中部布置形式时,其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3 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4.3.7 直观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观教室室内除设置学生课桌外,沿墙应设置各种模型、标本教材教具等陈列橱柜;
2 直观教具室主要是陈列及存放各种大型模型、标本的房间,必要时学生可在本室内上课。

4.3.8 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宜选定避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适当位置,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 盲学校达到九班规模时,其音乐教室应设置声乐教室和器乐教室各一间;
3 器乐教室及游戏教室内应设置讲台。

4.3.9 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验室,在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在中学阶段则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宜有较完备的电教设施;
2 九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均应设置两间实验室,其中一间作为化学实验室;
3 化学实验室所用的实验台的规格(双人用):盲学校实验台应为0.60m×2.OOm(包括0.60m×0.40m的水池)(图A.0.2-4);聋学校、弱智学校实验台的规格应为0.60m×1.60m(包括中部的0.60m×0.40m的水池)(图A.0.2-5);各类学校化学实验台的左、右及前缘均应设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4 盲学校化学实验室的座位布置,采用面向黑板的U形布置形式;第一排实验台侧缘距黑板应为2.00m,实验台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00m,如沿后墙设置实验器材橱柜时,则实验台距橱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5 化学实验室应设排气扇或在实验台面上设置桌面排气装置;
6 化学实验室教师演示台不应小于0.60m×2.40m,演示台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室内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7 物理实验室室内应设有2~3个龙头的水池;
8 物理实验室的楼(地)面应设走线槽或活动地板;
9 物理实验室的门窗应有遮光设施;
10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台前缘应设仪器架,仪器架下面临实验台面应装设荧光灯管;
11 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4.3.10 盲学校手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手工教室是训练盲生触摸的重要课程,手工教室的课桌规格及布置形式与实验室相同(图A.0.2-6):
2 手工教室沿后墙应设有玻璃橱柜存放范晶(采用安全玻璃制作);沿墙应设置具有2~3个水龙头的水池;
3 低视力生手工教室应在桌面上设可调光的局部照明灯具;
4 手工教室内设置电动加工机具时,除位置不应影响学生通行外,电动加工机具应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如在机具的周围设置防护围栏等);
5 手工教室的准备室应与手工教室隔开,室内应设置水池、泥库、搅拌合泥机、压制机,并应配置动力电源。

4.3.11 聋学校美术教室及弱智学校美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教室的规格应满足学生采用画架作画时所需空间,室内沿后墙设置存放和陈列美术模型及展示学生作品的橱窗或展台;
2 美术教室的主要采光方向应为北向;在教室前后墙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并应设有窗帘盒、挂镜线等;
3 美术教室的准备室,应能存放绘画用的消耗材料以及画架、画凳、各种模型、展示镜框等;
4 室内应设置2~3个龙头的水池及摆放工具的工作台。

4.3.12 聋学校及弱智学校律动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律动教室的位置应避免对普通教室的干扰,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防噪措施;
2 律动教室应有足够的面积以及规整的形状;墙面应平整、室内不得设柱;
3 室内净高不宜小于4.00m;并宜设置吸顶灯;
4 楼(地)面应为具有弹性的木地板;
5 室内应设通长的照身镜,其高度不宜小于2.10m,并且宜设于横墙墙面上;其余周边墙面上设置距墙至少0.40m,高度为0.90m的把杆;窗台高度不宜低于0.90m,并不得高于1.20m。

4.3.13 视听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听教室应设置遮光设施,并应在板前区设置操作台及悬吊屏幕;在使用投影屏幕时各课桌面应设置最低照度为601x的局部照明;
2 视听教室的规模不宜超过50人。

4.3.14 图书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学校均应设有图书室,图书室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及教师阅览室,其中盲学校应分盲生阅览室及低视力生阅览室两类;阅览室应采用开架阅览方式;
2 盲生阅览室的阅览桌规格,4人用桌不应小于1.00m×1.60m;阅览桌的长轴应垂直于采光窗;两排阅览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盲生阅览室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音响教材的配备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70%;
4 低视力生阅览室,室内应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
5 为增强放映效果,室内应设遮光设施。

4.4 生活训练用房


4.4.1 特殊学校均应设生活训练用房,包括生活训练教室、烹调实习教室、缝纫实习教室等。

4.4.2 生活训练教室(家政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训练教室应设有客厅、卫生间,并配有沙发、茶几、家用电器等设施;
2 室内面积应宽敞,满足护理人员指导所需的使用空间。

4.4.3 烹调实习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烹调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准备工作区、学生操作及品尝区、餐具及炊具存放区;
2 教师讲解及操作区:在教师讲桌位置应设操作台,操作台上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讲桌周边应留有宽裕空间;
3 准备工作区:在食品加工烹制前的洗、切、配菜等加工场所应配有洗池、工作台等;
4 学生操作区:应设置炉灶及操作台,操作台上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并应有充裕的学生实习操作、教师指导等停留的空间;
5 学生品尝区:应摆设餐桌及椅子,它既作为学生品尝,也用于学生听讲讨论;其位置可安排在讲解操作示范区与学生操作区之间;
6 餐具及炊具存放区:餐具应存放在沿墙的橱柜内,分类摆放整齐;
7 烹调实习教室室内所设置的燃气、电、给排水管道线路宜暗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排风措施,对操作时灶具处所产生的油烟、蒸汽应做到安全有效的排出;
8 室内地面、墙壁、顶棚应采用易清洗、不积灰尘的材料装修;
9 作为盲生使用的烹调实习教室,在灶前及洗池周边的地面应选用特殊材料或标志,以便盲生感知。

4.4.4 缝纫与剪裁实习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纫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为:教师讲解区、缝纫操作区、剪裁工作区、存贮及展示区;
2 教师讲解区:应设黑板、电教设备、大讲桌(也作为讲解及示范剪裁的工作台)、缝纫机等;
3 缝纫操作区:应满足供全班学生使用的缝纫机摆放空间,缝纫机周边有一定的空间,以供教师指导;当有用电动缝纫机时,应合理安排电线的走线方式;
4 剪裁工作区:应设大工作台,供划线及剪裁工作使用;
5 存贮及展示区:应沿墙设置玻璃橱柜,存放缝制加工工具、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6 缝纫与剪裁实习室室内应设置后期加工的熨烫工作台、熨斗以及电源、水池等设施,并应设有成衣模型、镜、男女更衣小间等。

4.5 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


4.5.1 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依不同类别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劳技教室、工艺美术教室、木工实习室、金工实习室、手工艺实习室(竹工、木工、陶工等),美容美发实习室、针灸(按摩)室、调律室等。

4.5.2 劳动技术及职业技术训练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工、金工劳技室内分为: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工具存放区及准备室等;
2 授课区应设有黑板、讲桌、电教器材及座椅;
3 学生操作区应有适合劳作用的工作台,工作台的布置应考虑操作间距及加工操作所需的采光与照明;
4 机械加工区应合理布置各种加工机械间的操作间距以及人行和材料、成品、运输的道路;
5 材料、工具应设置格架、柜等存放,其在教室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管理,同时也考虑室外材料存放场地,便于材料的搬运;
6 在大型劳技教室中,应划出一个准备区或设置一个独立的准备室,其位置可靠近入口处,便于教师进行各种准备工作以及精密、贵重的工具、仪器的存放;
7 在机械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各种机械设备的电源应进行集中管理,各种机械的启动开关等应有安全措施;
8 对加工成品,需进行喷涂处理时,应在相邻的室外进行;
9 木材加工所产生的木屑、刨花,、锯末等,应通过真空吸附处理,室内应设置消防设施;
10 劳技教室应设置在教学楼的底层。

4.5.3 盲学校按摩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按摩培训教室应设置讲台、课桌椅、人体模型、医疗器械、图书柜和电教器材等的存放空间;
2 室内应设置实习区,提供学生实习用的床位,床位间应设帷幔;
3 理疗教室应设置若干床位,床位间应设帷幔,并应设置诊疗桌、橱柜,橱柜中存放常用的医疗器械、模型、挂图以及必要的医护用具;
4 对外服务的理疗教室宜设在底层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休息及等候空间。

4.6 康复训练及检测用房

4.6.1 康复训练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应设有语训教室、听力检测室、智力检测室及视感知觉训练室等。

4.6.2 语言训练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聋学校及弱智学校应设置语训教室;
2 完整体系的语训教室宜设置听觉语言训练室、听力检查室、无音室、操作室、个人训练室、小组训练室、观察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房;
3 语训教室应设置教师及学生用桌椅、黑板、投影设施、镜子、存放教材资料的橱柜等;
4 聋学校小组式集体语训教室的布置形式应以半圆形面向教师形式为主,每生与教师交流有线路相通。

4.6.3 听力检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听力检测应在安静环境中进行,检测室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25dB(A);
2 听力检测室应由设有听力检测仪、扬声器、桌椅、镜子的检测室,设有器械、桌椅、橱柜的控制室组成,中部可设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4.7 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4.7.1 直办公用房宜设教学及行政办公室、广播与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展览室、卫生保健室、咨询室、维修管理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应设教工值班室、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浴室、开水间、汽车库等。

4.7.2 卫生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保健室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房间宜为南向;医疗保健室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 室内应设置常用的医疗器械、健康检测、常备药品橱柜和洗手盆等;在检查床的周边应设活动帷幔;
3 保健室的近邻宜设有卫生间。

4.7.3 咨询室应设置在对外联系方便的位置,室内应设有存放、展示有关资料的橱柜及阅读资料的空间。

4. 7.4学生宿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宿舍的设计必须符合防火与安全疏散要求;
2 学生宿舍不宜与教学楼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设置;各宿舍楼应设管理员室,各层均应设置居室、活动室、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
3 盲学校宿舍内应设单层床,每生应有独用的存贮空间;
4 聋学校宿舍内应在教工值班室内设置振动器唤醒聋生的装置;
5 值班室应设于宿舍入口处,并设有面向入口门厅的观察窗;
6 贮藏室、清洁用具室应接近管理员室设置,清洁用具室应设水池、拖布池等。

4.7.5 学生食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规模应按学生全员计算,餐厅应设餐桌、洗碗池、每人固定位置的餐具存放柜;
2 食堂应摆放固定餐桌;
3 盲学校及弱智学校低年级宜采用送饭菜到桌的就餐方式,餐桌间的走道宽度应满足送餐车的通行空间;聋学校、盲学校、弱智学校高年级学生应采用窗口购买饭菜方式,窗口数量宜满足学生购买需求;
4 地面应设防滑材料面层。

4.7.6 学生浴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应靠近锅炉房设置;
2 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室内各边角宜采用圆角;
3 盲学校和弱智学校使用的淋浴间应采用单管固定温度的温水喷淋,聋学校的淋浴间喷淋宜采用足踏式开关或扳手式开关控制。

4.7.7 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2 厕所的位置应布置在方便使用、又较为隐蔽的部位,盲学校男女厕所左右相邻的相对位置应全校统一;
3 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内每层均应设置男女厕所,厕所应设有洗手池(盆)之前室,每间内不应少于2个蹲位;
4 室内外的厕所宜采用水冲厕所,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条件;盲学校的冲水水箱应采用固定位置的扳手配件;
5 厕所内宜设宽度为0.90m的大便隔间,盲学校应设置宽度为1.20m的隔间;
6 盲学校的大便器两侧地面和小便器前方站立位置应设有厚度为0.010~0.015m的脚踏板,盥洗室水池下部脚踏处应设宽度不小于0.300m、高度为0.100~0.120m的踏台,室内地面应低于走廊的地平0.020m(高差变化处设坡),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低点应设地漏;
7 各类学校应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学生厕所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还应留有护理人指导或协助所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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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外空间

5.1 一般规定


5.1.1 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室外空间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室外运动设施:运动场、球类场地,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游泳池等;
2 室外教育设施:室外学习活动园地、游戏场地、动植物园地、康复训练场地等;
3 绿地设施;
4 其他室外设施:校门、前庭广场、道路等。

5.1.2 校内各种室外空间的设置应满足残疾学生的特点,确保使用上的功能关系及安全性。

5.1.3 室外空间与室内空间和半室外空间在功能上、空间上应具有连续性,各空间应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室外空间环境。

5.1.4 校园外部空间环境应与学校周边的景观环境相协调,形成良好的地域景观与空间。

5.2 室外运动设施

5.2.1 室外运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的长轴应为南北向;为避免对校舍和周边居民的噪声干扰,应在场地周围设置绿化带;
2 运动场地的表面材料应选用不起灰尘、表面平坦、具有一定弹性的地面材料,确保良好的排水性;
3 盲学校的田径场地的边界周围应绿化,弯道的转弯处应设置触感标志;
4 固定运动器械的设置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决定需要的种类、数量及位置;
5 在运动场地的周边和各项活动场地之间应设置隔离草坪。

5.2.2 体育器材库的设置应根据运动场地的规模、方便学生使用等因素决定其大小和位置,同时应设置运动场地维护管理所需工具仓库等设施。

5.2.3 在运动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应设置学生用洗手池、洗脚池、厕所,并应在室内设置更衣室等设施。

5.2.4 屋顶设置运动场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网的孔径不大于0.05m且无法攀爬的安全网。当需要隔声时,应设置隔声板。

5.2.5 游泳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应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周边应设遮挡视线的屏障;
2 游泳池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学校规模、条件以及向社区开放的需要决定;其深度应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决定,避免深度的急剧变化,并应在易于看到的位置标示出水的深度;
3 游泳池四壁及池底的表面材质应保证使用上的安全和卫生,应便于清扫和维护管理,排水孔处应设置防止产生吸入事故的保护装置。

5.2.6 游泳池的端部地面应有较为宽敞的活动场地,并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5.2.7 盲学校在游泳池周边应设置防止学生不慎掉人泳池的设施。距游泳池边缘0.60m及距外屏障内侧0.60m范围内,地面材料的触感应有不同的处理。弱智学校在游泳池端部应考虑使用轮椅学生的出入水口。

5.2.8 应在可俯视全池的位置设置安全监视室。

5.2.9 入口、更衣、淋浴、卫生间等辅助设施的位置应符合使用流程;盲学校,各部分的位置路线应简洁、易于辨认、使用方便。弱智学校,为便于轮椅学生的使用,在高差处应设坡道。

5.3 室外教育设施

5.3.1 室外学习园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游戏、训练场地应设置在有良好的日照、通风并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干扰的场所;
2 游戏场宜分为游戏区和玩具活动区;盲校游戏区的边缘应设置宽度为1.50m以上的草坪;玩具活动区的游戏设施必须确保使用上的安全性;
3 游戏场地地面宜采用塑胶地面、橡胶砖、草坪等不致使人跌伤的材料铺面,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性;
4 训练场地的位置应临近职业技术培训用房,共同构成职业技术培训的场地;
5 场地内应包括较宽裕的训练空间、准备空间和器材存放场所;场地内的简易、临时性设施应保证其安全性;
6 训练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从训练场地进入培训用房的入口附近应设置洗手、洗脚水池。

5.3.2 康复训练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训练场地,应根据学生身体发育生长阶段的体能、运动健身技能等决定场地的面积、形状及设置器械的种类,宜临近室外运动场设置;
2 场地周边宜设置维护的扶手栏杆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在器械的周边危险部位应有防止学生碰伤的保护措施;
3 盲校中作为定向行走训练场地时,在场地维护扶手栏杆内侧1.00m处的地面应有场地边界的触感标志;
4 场地的地面宜采用具有一定弹性的塑胶、橡胶砖等材料铺面,并应保证场地有良好的排水性。

5.3.3 动、植物园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植物园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适于植物生长的位置;小动物饲养舍应合理地安排好饲养空间、观察空间、收藏空间以及动物排泄物的暂时保管场所等;
2 园地内种植及饲养的植物、动物等应便于动、植物的成长,以及管理上的方便;当设置水生植物及水生动物作为观察内容时,应采用池底水深不大于0.40m的水池;
3 种植的植物应结合土壤、气候等条件,应选择无刺、无毒、不生长各种寄生虫的树种,并应选择四季富有变化、形态相异的树木种植在适于观察的位置。

5.4 绿地设施

5.4.1 校园内的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内的绿地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的气候特性、观察植物生态的需要以及降水、温度和湿度及土壤条件,选择易于管理的树木、花草等;
2 校园周边种植的树木,应构成地区景观的组成部分;校舍周边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教室的采光与通风;
3 校园中的树木应结合所选树木的树形、高低、体量,进行点、线、面结合的立体配置,形成丰富的校园生态空间环境。

5.4.2 幼儿及小学低年级学生使用的游戏场、保育室及普通教室前面应种植草坪,并应合理选择品种。

5.4.3 花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易于管理、向阳及易于观察的场所;
2 对盲学校,应有效地选择有利于学生触觉及嗅觉的花木。

5.5 其他室外设施

5.5.1 校门的设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门的尺度应根据学校的规模、人流通过量的多少决定其出入口的大小,车行与人行的出人口必须分别设置;
2 校门的位置应退后城市干道红线5.00m以上,形成相应的缓冲空间;校门及两侧围墙的形式、绿化空间等,应结合校门周围的空间环境设定;
3 校门外应设置:车辆慢行、注意避让等指示牌;
4 选用手动门或电动门时,应保证安全性;
5 校门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应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通。

5.5.2 前庭广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前庭广场应规划好车行与人行的交通流线,设置全天候校车接送学生的上、下车场所;
2 在前庭广场内应设置师生使用的自行车存放处和外来机动车辆的停车场。停车台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校车的台数设定;
3 在前庭广场内应设置校区标识向导图,盲校应设置触摸式向导图。并应设置通知、展示用橱窗。

5.5.3 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地规划校园内交通路线及消防车通道;
2 道路宽度、形状及路面铺装材料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使用学生的身体残疾特征确定;
3 盲学校校园内应设置盲道(图B.0.1,图B.0.2);
4 校园内的道路应创造无障碍通行环境,道路有高差变化时,应设坡度不超过1:12的坡道;高差超过0.60m时,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0~0.65m的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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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6.1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6.1.1 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表6.1.1的规定:

     表6.1.1 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房间名称

盲学校

聋学校

弱智学校

普通教室

54

54

52

语言教室

61

地理教室

61

微机教室

61

61

61

直观教室

61

音乐教室

40~60

实验室

61

55

61

手工教室

61

多功能活动室

120~180

120~180

120~180

语训教室

61

61

美术教室

55

61

科技活动教室

19

律动教室

140

140

视听教室

61

61

音乐及唱游教室

61

生活与劳动

77

77

77

劳技教室

77

77

77

康复训练

77

77

77

体育康复训练教室

120

120

120

视力测验

19

听力测验

19

智商测验

19

注:1  本表中盲学校按每班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弱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2  本标准不包括有关辅助用房的面积。


6.1.2 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盲学校、弱智学校应按每床6㎡  计算,聋学校应按3㎡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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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层数、净高

6.2.1 教学及生活用房在无电梯情况下,盲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聋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弱智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二层以上。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为单层建筑。

6.5.1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不宜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主要房间的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度

盲学校

聋学校

弱智学校

普通教室、实验室

3.20

3.20

3.20

多功能活动室

3.80

3.80

3.80

行政办公用房

2.80

2.80

2.80

宿舍

3.00

3.20

3.00

餐厅、厨房

3.60

3.60

3.60


6. 3 建筑构造


6.3.1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2 有通风要求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3 盲学校、弱智学校的各种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用房宜采用自动门、平开门、推拉门,严禁设置门槛;
4 盲学校房间名称标牌除应统一设置在门的开启一侧墙壁上部外,还应在门扇的中部设置,其高度宜为距地面1.20~1.40m ,名称标牌应有中文和盲文;
5 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6. 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0.80m,并不宜高于1.00m;
2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走廊的使用和通行安全;
3 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
4 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普通教室及专用教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5 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内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洗玻璃方便与安全;并应设置下腰窗;
6 夏热冬暖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6.3.3 严寒地区的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

7 交通与疏散

7.0.1 校园、教学与生活用房应为无障碍通行环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并应确保平时的安全顺畅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7.0.2 校舍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处室内外高差,除应设置踏步外,尚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12的坡道,坡道宽度不得小于0.90m,每段坡道长度不得大于9.00m;
2 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出人口,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盲学校应设触感标志(图B.0.4)。
7.0.3 教学楼的门厅和走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人口应设挡风间(门斗)或双道门,其深度不宜小于2.40m;
2 门厅和走廊内不得设踏步,当有高差变化时,应采用坡道连接;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连接处应采用斜坡;其坡度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50的规定;
3 盲学校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应设有引导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图B.0.3);走廊沿墙宜做踢脚线,颜色应与地面相区别;
4 教学用房走廊的净宽度:外廊不应小于1.80m,内廊不应小于2.40m(指扶手间的净距离);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5 盲学校的走廊,沿内墙两侧均应设置与墙牢固连接的连续扶手,距地面高度宜为0.80~0.90m;扶手端部应向墙方向做成弧形连接;教学及生活用房的门厅或走廊、所设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6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20m;坡道应采用无凸状物的防滑地面;
7 兼作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置高低扶手,高扶手高度应为0.90m,低扶手高度应为0.65m,扶手应沿坡道及休息平台连续设置。

7.0.4 楼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楼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2 宜采用双跑楼梯,盲学校、弱智学校不得采用直跑楼梯;
3 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得大于30o;
4 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应大于0.20m;当超过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室内楼梯的拦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部分及室外楼梯的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
6 盲学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指扶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80m;
7 盲学校楼梯间沿墙应设扶手,此扶手应与走廊墙面扶手相连接;
8 盲学校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及扶手均应设触感标志(图B.0.5)。

7.0.5 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栏杆(或栏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0m;
2 栏杆(或栏板)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得留空;
3 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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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8. 1 一般规定


8.1.1 学校各种教学及生活用房,应满足不同残疾学生所需的声、光、热、通风等物理环境及卫生条件。

8.1.2 在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1.3 学校配备各种设备器材的选用、安装、管线敷设及运行,应满足节能、方便与安全等要求。

8.1.4 各种外露的设备、器材、管道等的控制件等应考虑位置的安全性及使用的易操作性,并应结合残疾人特点选择适宜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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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采 光


8.2.1 学校各种教学用房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比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某些区域应同时利用人工照明以补充照度。

   表8.2.1  各类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

房间类别

室内天然临界光照度(l x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侧窗窗地面积比

盲学校教室及专用教室

200

3

1/3.5

聋学校教室及专用教室

200

3

1/3.5

弱智学校教室及专用教室

150

2

1/5

教师办公用房

100

1

1/7

走道、楼梯、卫生间

50

1

1/7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最低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地区应经过换算,采光系统标准值是根据室外临界照度为5000lx制定的


8.2.2 教室自然光线的主要入射方向应为学生座位的左侧。

8.2.3 侧窗采光房间的顶棚、远窗墙的墙面应采用浅色装修,室内各表面反射比值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教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表面类别

反射比

表面类别

反射比

顶棚面

0.70~0.80

侧墙面及后墙面

0.70~0.80

前墙面

0.50~0.60

课桌面

0.30~0.50

地面

0.20~0.30

黑板面

0.15~0.20


8.3 隔 声


8.3.1 对不同残疾学生及不同教学用房,应通过平面布置和构造措施等创造良好的声环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噪声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当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2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问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8.3.2 学校的声环境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35dB(A),一般房间不应高于40dB(A);

2 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50dB(A),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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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采暖、通风与换气


8.4.1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冬季采暖,宜采用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8.4.2 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冬季设备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聋学校采暖设计温度应为16~18℃;盲学校、弱智学校的普通教室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2 盲学校的按摩教室,冬季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2℃。

8.4.3 盲学校、弱智学校可选用地板辐射采暖;当使用普通铸铁或钢散热器时,必须暗藏或设暖气罩。

8.4.4 夏热冬冷地区教室内应保证开窗通风时,气流应经教室中心区域,或设置空调。

8.4.5 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室内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4.5的规定。

                 表8.4.5  各主要房间非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普通教室、实验室

1

学生宿舍

2.5

保健室

2




8.4.6 各种教学用房的换气、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而温和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的2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设在顶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3 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应低于1.5‰ 。

8.5 给水与排水


8.5.1 校区内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

8.5.2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教学用房的给水进户管上应装设泄水装置。

8.5.3 校内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供应全校学习、生活、消防用的蓄水池,其容量应根据全校人数等因素计算。

8.5.4 教学楼的各层,应设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供应点。

8.6 电气与照明

8.6.1 康复训练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的用电,应设专用回路,回路保护应采用漏电开关装置。

8.6.2 学校各种用房的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8.6.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表8.6.2  学校用房的照度标准值

学校类别

房间名称

照度范围(lx

规定照度的作业面

盲学校

普通教室、手工教室、地理教室及其他教学用房

400

桌面

聋学校

普通教室、语训教室及其他教学用房(低年级)

300

桌面

弱智学校

普通教室、语训教室及其他教学用房

150~200

桌面

办公用房等

保健室

200~300

桌面

办公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50~75

桌面


8.6.3 盲学校室内照明用电源开关应一律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电源插座应一律设置在室内某一固定位置,并应使用安全插座。

8.6.4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5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8.6.5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80m。灯管排列应垂直于黑板布置。

8.6.6 低视力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宜采用摇臂式灯具,地面应设走线槽。灯具照度不应低于100lx。

8.6.7 聋学校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宜小于300lx。

8. 7 电教、信息网络设备


8.7.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所设的电教、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

8.7.2 设有接收共用天线设施、闭路电视系统的学校,接收的各教室应有合理的线路设计。

8.7.3 聋学校设置灾害广播系统,可在报警系统上增设发出闪动信号的装置.

附录A 教学用房的座位布置

附录B 盲学校室内外的触感标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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