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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GB 50189-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围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2.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3.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4.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徐宏庆 万水娥 潘云钢 寿炜炜 陈琪 徐凤 冯雅 顾放 车学娅 柳澎 王谦 金丽娜 龙惟定 赵晓宇 刘明明 刘鸣 毛红卫 周辉 于晓明 马友才 陈祖铭 丁力行 刘俊跃 陈曦 孙德宇 杨利明 施敏琪 钟鸣 施雯 班广生 邵康文 刘启耀 陈进 曾晓武 田辉 陈立楠 李飞龙 魏贺东 黄振利 王碧玲 刘宗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孙敏生 金鸿祥 徐华东 赵锂 戴德慈 吴雪岭 张旭 赵士怀 职建民 王素英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4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8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9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³/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 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表3.1.2 代表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3.2 建筑设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表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表3.4.1-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表3.4.1-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表3.4.1-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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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4.2 冷源与热源
4.2.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9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 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3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4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表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表4.2.10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4.2.11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表4.2.1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表4.2.14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表4.2.17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表4.2.19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3 输配系统
4.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3.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4.3.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表4.3.9-1 △T值(℃)

表4.3.9-2 A值

表4.3.9-3 B值

表4.3.9-4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表4.3.9-5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表4.3.2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h)]

4.4 末端系统
4.4.1 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K/W。 4.4.2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蒸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4.3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4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5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0-8 13:37 编辑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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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5.1.2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5.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0-8 13:39 编辑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1.5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5.3 生活热水
5.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³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的限定值。 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表5.3.3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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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0-8 13:42 编辑
6.2 供配电系统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0-8 13:42 编辑
6.3 照 明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6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7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0-8 13:43 编辑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等于10kW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6.4.2 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6.4.3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6.4.4 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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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7.1.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7.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 7.1.4 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装置。7.2 太阳能利用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表7.2.4 太阳能保证率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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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源热泵系统
7.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A.0.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A.0.2 对于一般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K)];
Kp——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W/(㎡·K)]; φ——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A.0.3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可按表A.0.3取值。表A.0.3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B.0.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能自动生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全年8760h逐时负荷计算; 2 分别逐时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 4 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5 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B.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以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总耗电量作为其能耗判断的依据。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折算为耗电量。 B.0.3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应采用同一软件计算,气象参数均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B.0.4 计算设计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2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按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设置。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计算; 3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按表8.0.4-1~表8.0.4-10设置。表B.0.4-1 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9-30 18:04 编辑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表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D.0.1 热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1-1~表D.0.1-3选用。热设备绝热层厚度可按最大口径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再增加5mm选用。表D.0.1-1 室内热管道柔性泡沫橡塑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表D.0.1-2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35元/GJ)

表D.0.1-3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表D.0.2-1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介质温度≥5℃)(mm)

表D.0.2-2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介质温度≥-10℃)(mm)

表D.0.3-1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全年≤105天)

表D.0.3-2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全年≤150天)

表D.0.4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10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11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2 《建筑幕墙》GB/T 21086 1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