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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sports buildings
JGJ 354-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0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5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7、7.2.1、9.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应急、备用电源;7.低压配电;8.比赛场地照明;9.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1.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2.防雷与接地;13.设备管理系统;14.信息设施系统;15.专用设施系统;16.信息应用系统;17.机房工程;18.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19.电气节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CCDI,邮编:518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办公室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ABB输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邦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炳华 孙兰 李兴林 宋镇江 董青 李志涛 杨庆伟 陈众励 郭晓岩 徐文海 徐华 王玉卿 韩全胜 戴正雄 许兵 徐永清 杨波 毛汉文 杨海龙 姚梦明 龚楠迪 刘一山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邵民杰 王素英 陈新民 陈永江 夏林 李蔚 张路明 杨兆杰 朱景明 吴恩远 陈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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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体育建筑电气安全,提高电气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体育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体育建筑的电气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体育建筑群的电气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
1.0.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光污染等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1.0.5 体育建筑的电气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对于为重大赛事所建的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兼顾赛时使用和赛后运营。
1.0.6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7 体育建筑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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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al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 临时电源 temporary power
独立于体育建筑中的正常电源,为开闭幕式、重要赛事、文艺演出、群众集会等临时性或短期活动供电的电源。
2.1.4 体育工艺负荷 electrical loads for competition and training
体育建筑中满足竞赛、训练的用电负荷。
2.1.5 电源井 power well
设置在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用于给场地内用电负荷提供电源的人孔或手孔。
2.1.6 信号井 signal well
设置在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用于给场地内设备提供智能化系统接口的人孔或手孔。
2.1.7 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垂直面上的照度,包括主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和辅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
2.1.8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1.9 单位照度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per illumi-nance
单位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即单位照度、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
2.1.10 主赛区 principal area
体育建筑的场地划线范围内的比赛区域。又称比赛场地。
2.1.11 总赛区 total area
主赛区和比赛中规定的无障碍区。
2.1.12 TV应急照明 TV emergency lighting
当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为确保比赛活动和电视转播继续进行而启用的照明。
2.1.13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 sports 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SBIS)
为在体育场馆内举办体育赛事和场馆的多功能应用,并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通过信息设施和信息应用构建的对建筑设备、比赛设施进行控制、监测、显示的综合管理系统。
2.1.14 专用设施系统 sports facilities system(SFS)
体育建筑特有的、为满足场馆举行训练、比赛、观看、报道和转播比赛所必需的智能化系统。包括信息显示及控制、场地扩声、场地照明控制、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售检票、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标准时钟、升旗控制、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等系统。
2.2 代 号
ATSE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ing e-quipment
EMC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I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HDTV 高清晰度电视 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
LPZ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PA 主赛区(比赛场地) principal area
SELV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low voltage
TA 总赛区 total area
TSE 转换开关电器 transfer switching equipment TV 标准清晰度彩色电视 television
Eh 水平照度 horizontal illuminance
Ev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Evmai 主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in the direction of main camera
Evaux辅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in the direction of auxiliary camera
GR 眩光值 glare rating
Ra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STIPA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for public address system
Tcp相关色温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U1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 the ratio of minimum illu-minance to maximum illuminance
U2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the ratio of minimum illu-minance to average illuminance
UGR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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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体育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可靠、灵活方便、减少电能损失。
3.1.3 体育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体育建筑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体育建筑负荷分级
B 包括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用电设备,VIP办公室、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众席等照明负荷,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负荷,生活水泵、污水泵等设备;
C 包括普通办公用房、广场照明等用电负荷;
D 普通库房、景观等用电负荷。
2 特级体育建筑中比赛厅(场)的TV应急照明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其他场地照明负荷应为一级负荷;甲级体育建筑中的场地照明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乙级、丙级体育建筑中的场地照明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3 对于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用电负荷,特级体育建筑的应为一级负荷,甲级体育建筑的应为二级负荷。
4 除特殊要求外,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中的广告用电负荷等级不应高于二级。
3.2.2 临时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3.2.3 当体育建筑中有非体育功能用房时,其用电负荷等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3 电 源
3.3.1 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乙级、丙级体育建筑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可采用单回线路电源。特级、甲级体育建筑的电源线路宜由不同路由引入。
3.3.2 当小型体育场馆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时,可采用220/380V电源供电;特大型、大型体育场馆应采用10kV或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
当体育建筑群进行整体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供电电源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
3.3.3 特级体育建筑电源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甲级体育建筑电源宜采用专用线路供电,当有困难时,应在重大比赛期间采用专用线路供电。
3.3.4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根据体育建筑中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连续供电的用电设备,应选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选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应急电源装置(EPS),且EPS不得用于非照明负荷;
3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较短的负荷,且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转换时间时,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4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及以上时,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
5 当柴油发电机组启动时间不能满足负荷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时,可增设UPS或EPS等电源装置与柴油发电机组相配合,且与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配合使用的UPS或EPS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min。
3.3.5 容量较大的临时性负荷应采用临时电源供电,并应在设计时为临时电源供电预留电源接入条件及设备空间或场地。
3.4 供配电系统
3.4.1 综合运动会主体育场不应将开幕式、闭幕式或极少使用的大容量临时负荷纳入永久供配电系统。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具有临时电源接入的条件。
3.4.2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以及体育建筑群的高压供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为分配变电所供电,高压供配电系统不宜多于两级。
3.4.3 规模较小且位置分散的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群,可采用环式或树干式供配电系统。
3.4.4 根据不同赛事的要求,体育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具备改造的条件。
3.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1 体育建筑的电源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3.5.2 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宜为±2%;
2 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应为±5%。
3.5.3 显示屏电源接线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为±10%。
3.5.4 对于场地扩声系统中调音台、功率放大器的交流电源,当电压波动超过设备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且稳压装置的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3.6 负荷计算
3.6.1 对于体育建筑的用电负荷计算,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且临时性负荷不应计入永久性负荷。
3.6.2 对于场地照明的设备功率计算,除应计入光源的功率外,还应计入镇流器、变压器等灯具电器附件的功率。
3.7 无功补偿
3.7.1 无功补偿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当地没有明确规定时,补偿后低压侧进线处的功率因数宜达到0.95以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宜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补偿装置;
2 大容量负荷宜设置就地补偿装置;
3 大容量临时性负荷宜单独设置临时补偿装置;
4 场地照明及其他气体放电灯宜分散就地补偿。
3.7.2 电容补偿装置的选择应计入配电系统中谐波的影响,并宜根据负荷的谐波特征配置消谐电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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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变电所
4.1 所址选择
4.1.1 配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4.1.2 配变电所不应设置于观众能到达的场所,不应靠近体育建筑的主出入口。室内配变电所不应设在建筑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4.1.3 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体育建筑的负荷中心,且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4.1.4 独立式配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 配电变压器选择
4.2.1 体育工艺负荷以及通信、扩声及广播、电视转播等负荷,不宜与冷冻机等大容量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对于经常有文艺演出的体育场馆,演出类负荷宜与体育工艺负荷共用一组变压器。
4.2.2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较大容量的冷冻站等,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4.2.3 室内配变电所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选择油浸变压器。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4.2.4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且不应大于2500kVA。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2.5 配电变压器的赛时负荷率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配电变压器的赛时负荷率
建筑等级 | 赛时负荷率 |
特级、甲级 | ≤60% |
乙级及以下 | ≤80% |
4.3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3.1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中配变电所的高压和低压系统主接线均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乙级及以下等级的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体育建筑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低压应急母线段和备用母线段。
4.3.2 当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4.3.3 应急母线段和备用母线段应由正常供电电源和应急或备用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与应急或备用电源之间应采用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采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时,宜选择PC级、三位置、四极、专用的电器,PC级的ATSE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1部分:多功能电器 转换开关电器》GB 14048.11的相关规定。
4.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4.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体育建筑或体育建筑群的分布、周围环境条件、用电负荷的密度、运营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建筑群可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于单体建筑中;
2 特大型、大中型体育场馆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3 小型体育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室内配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 室外运动场可采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且其进线和出线宜采用电缆。
4.4.2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和体育建筑群应在总配变电所单独设置值班室。采用配电自动化系统的体育建筑或体育建筑群,分配变电所可不单独设值班室,但应将分配变电所的电气系统运行状况、各种报警信号、相关电能质量等信息实时、准确传送到总配变电所。
4.4.3 有大截面电缆且电缆数量较多,或经常有临时性负荷的配变电所,宜设电缆夹层,且电缆夹层净高不宜低于1.9m,不宜高于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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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配变电所应采用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和配电自动化系统,乙级体育建筑宜设置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和配电自动化系统。
5.1.2 体育建筑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5.2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2.1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宜分散布置在高压配电装置上,与低压供配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组成统一的配电自动化系统,并应具备接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条件。
5.2.2 体育建筑配变电所中固定安装的测量仪表可采用指示仪表、记录仪表或数字仪表。设有分配变电所的乙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采用数字仪表,且数字仪表组成的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协议和分布式系统。
5.2.3 当体育建筑配变电所中固定安装的测量仪表采用数字仪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的低压总进线处应设置多功能数字仪表,并应具有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谐波电流、谐波电压的测量功能;
2 当体育建筑中有出租用房或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时,其供电回路应采用具有有功电能计量功能的仪表;
3 多功能数字仪表应与电流互感器相匹配。
5.2.4 当体育建筑采用并网运行的分布式能源系统且装设双向计量装置时,宜采用送受双向的有功电能表。
5.3 中央信号装置、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5.3.1 当体育建筑采用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或配电自动化系统时,宜同时设置中央信号模拟屏。
5.3.2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高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3.3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体育建筑群的总配变电所应采用直流操作电源,分配变电所可采用直流操作电源或交流操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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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备用电源
6.1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6.1.1 体育建筑中的应急或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可选用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单台容量不超过2000kW的机组。当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组。
6.1.2 体育建筑的应急或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6.1.3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自启动机组。当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能满足应急要求时,可兼做为应急电源。
6.1.4 特级体育建筑可设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并应根据供电半径,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柴油发电机组设置方案。
6.1.5 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为临时柴油发电机组的接驳预留条件,其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6.1.6 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按其基本功率进行选择,其油罐(油箱)的容积应能满足体育赛事的需要。应急的柴油发电机组可按其应急备用功率进行选择。
6.1.7 体育建筑内的应急电源严禁采用燃气发电机组和汽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2.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照明系统的电源,动力系统不宜采用EPS。
6.2.2 体育建筑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6.2.3 场地照明使用的EP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的特性应与金卤灯的启动特性、过载特性、光输出特性、熄弧特性等相适应;
2 EPS应采用在线式装置;
3 EPS逆变器的过载能力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EPS逆变器的过载能力
过载能力 | 过载时间 |
120%及以下 | 长期运行 |
150% | >15min |
200% | >1min |
4 EPS应具有良好的稳压特性,其输出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
5 EPS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0min;
6 EPS的容量不宜小于所带负荷最大计算容量的2倍;
7 EPS的供电系统宜采用TN-S或局部IT系统;
8 EPS的过载保护、超温保护、谐波保护等附加保护应作用于信号,不应作用于断开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3.1 体育建筑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6.3.2 体育建筑中的计时记分机房、现场成绩处理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等的UPS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安全防范机房UPS的设置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C级机房的规定。
6.3.3 场地照明用的UPS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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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7.1 低压配电系统
7.1.1 体育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1.2 体育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体育工艺负荷、临时性负荷等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当体育建筑兼有文艺演出功能时,宜在场地四周预留配电箱或配电间。
7.1.3 场地照明、显示屏、计时记分机房、现场成绩处理机房、扩声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中央监控室、信息网络机房、通信机房、电视转播机房等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冷冻机组、水泵房、制冰机房等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机房的空调用电宜与其他设备用电分开配电。
7.1.4 体育建筑的配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等选择配电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干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以树干式配电;
2 发生较大位移的钢结构体内,不宜采用封闭式母线配电;
3 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以树干式配电的电缆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不宜采用电缆穿刺线夹。
7.1.5 体育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功能分区、管理维护的便利性及适宜的供电半径等条件综合确定。
7.1.6 体育工艺负荷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且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T艺要求确定;
2 电源井的配电方式宜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系统,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宜分管敷设,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3 体育场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防水型电力电缆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体育馆比赛场地四周墙壁上应设置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且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0.3m;
5 游泳、跳水、水球及花样游泳用的计时记分装置的电源配电箱宜设在计时记分装置控制室内;当泳池周围设有电源箱、电源插座箱、专用信号箱时,应采用防水防潮型,且其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3m;游泳池周边、水处理机房等潮湿场所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应采取防腐措施;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7.1.7 场地照明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特大型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应采用多回路供电;
2 特级体育建筑在举行国际重大赛事时50%的场地照明应由发电机供电,另外50%的场地照明应由市电电源供电;其他赛事可由双重电源各带50%的场地照明;
3 甲级体育建筑应由双重电源同时供电,且每个电源应各供50%的场地照明灯具;
4 乙级和丙级体育建筑宜由两回线路电源同时供电,且每个电源宜各供50%的场地照明;
5 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可只有一个电源为场地照明供电。
7.1.8 对于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一个配电回路所带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3套,并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
7.2 特低电压配电
7.2.1 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照明设备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配电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过12V,安全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7.2.2 体育建筑配变电所内的电缆夹层等场所的照明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且标称电压不宜超过36V。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区域内。电缆夹层宜预留供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灯具使用的插座。
7.3 导体及线缆选择
7.3.1 体育建筑的导体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备的电线或电缆应采用铜材质导体;
2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采用铜材质导体的电线或电缆;
3 丙级体育建筑宜采用铜材质导体的电线或电缆。
7.3.2 体育建筑的导体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其他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用于消防设备的应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 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7.3.2-1的规定;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相同或降一级的电线或电缆;
表7.3.2-1 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耐火等级
3 非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阻燃要求不应低于表7.3.2-2的规定;
表7.3.2-2 非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阻燃要求
体育建筑等级 | 阻燃级别 | 阻燃要求 |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或特大型、大型体育场馆 | A级 | 低烟低毒 |
乙级和丙级体育建筑,或中型体育场馆 | B级 | 低烟低毒 |
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 | C级 | 低烟低毒 |
4 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宜低于表7.3.2-3的规定;
表7.3.2-3 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
5 配电线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当采用交联聚乙烯电缆时宜采用辐照交联型。
7.3.3 敷设在体育建筑室外阳光直射环境中的电力电缆,应选用防水、防紫外线型铜芯电力电缆。
7.3.4 场地照明等较长的配电线路应进行电压损失校验,当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4 低压电器的选择
7.4.1 体育建筑转换开关电器(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中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宜选用PC级,当ATSE用于市电与应急或备用电源转换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2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使用TSE不应超过两级,且当采用两级TSE时,上下级应有时限配合;
3 TSE应具有“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互为备用”和“手动”等四种可选工作模式,且重要比赛或集会期间,TSE宜选择在“自投不自复”工作模式;
4 TSE控制器的电源应取自TSE保护电器的前端,且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TSE控制器的切换判据应为工作电源失压、备用电源电压正常。
7.4.2 当场地照明灯具为单相线间负荷时,应装设两极保护电器和控制电器。
7.4.3 场地照明主回路用的接触器应与场地照明灯具的特性相匹配,并应满足补偿电容器的需求。
7.5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5.1 场地照明配电线路应根据场地照明灯具的特性采取线路保护措施。
7.5.2 当场地照明灯具内装设保护电器时,线路保护与灯具保护宜具有选择性。
7.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6.1 体育建筑的配电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 特级体育建筑或特大型的体育场馆,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甲级、乙级体育建筑或大型、中型的体育场馆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6.2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宜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点数较少的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可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6.3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系统出线处,当出线回路泄漏电流大于300mA时,宜设置在下一级配电系统进线端。
7.6.4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主机应安装在体育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报警信号应同时发送到配变电所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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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比赛场地照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比赛场地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
8.1.2 特殊运动项目的场地照明可按本规范中相近的运动项目的照明标准设计。
8.2 照明标准
8.2.1 体育舞蹈场地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体育舞蹈场地的照明标准值
2 表中的照度值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为最低值;
3 水平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0m,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5m。
8.2.2 健美、健美操场地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健美、健美操场地的照明标准值
2 表中的照度值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为最低值;
3 水平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0m,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5m。
8.2.3 冰壶场地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冰壶场地的照明标准值
8.2.4 比赛场地设计照度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照度标准值+10%。
8.3 照明设备
8.3.1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Ⅰ类灯具;
2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8.3.2 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且在不便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水下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68。
8.3.3 场地照明灯具应有防跌落措施,灯具前玻璃罩应有防破碎保护措施。
8.3.4 当采用LED场地照明灯具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 照明附属设施
8.4.1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设置马道,马道间应相互连通,且应与场地照明配电间、场地扩声机房等连通。通向马道的通路不应少于两处。
8.4.2 马道的位置、数量、长度等应能满足场地照明、场地扩声等的要求。
8.4.3 马道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宽度不宜小于800m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4 马道设于室内时应设检修照明,设于室外场所时宜设检修照明。
8.4.5 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当另有维护措施且能确保维护时不改变灯具瞄准点时,可不设马道。
8.5 照明控制
8.5.1 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控制应按场馆等级、运动项目的类型、电视转播情况、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照明控制模式,并应符合表8.5.1的规定,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可不受此限制。
表8.5.1 场地照明控制模式
注: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视具体情况决定;×表示不采用。
8.5.2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乙级体育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宜为集散式或分布式。
8.5.3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开关型驱动模块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其回路的计算电流,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的额定电压相一致,驱动模块的过载特性应与灯具的启动特性相匹配。当驱动模块安装在控制柜等不良散热场所或高温场所时,其降容系数不宜大于0.8。
8.5.4 体育舞蹈、冰上舞蹈等具有艺术表演的运动项目,需调光时,其调光系统应单独设置。
8.5.5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预设置照明模式功能,且不因停电而丢失;
2 系统应具有软启、软停功能,启停时间可调;
3 系统除具有自动控制外,还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当手动控制采用智能控制面板时,应具有“锁定”功能,或采取其他防误操作措施;
4 系统应具有回路电流监测、过载报警、漏电报警等功能,并宜具有监测灯的状态、灯累计使用时间、灯预期寿命等功能;
5 系统应有分组延时开/关灯功能;
6 系统故障时自动锁定故障前的工作状态。
8.5.6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设显示屏,以图形形式显示当前灯状况,系统应具有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8.5.7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采用开放式通信协议,可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比赛设备管理系统通信。场地照明应采用专用的照明控制系统,不得与非场地照明控制系统共用,其他控制系统不应影响场地照明的正常使用。
8.5.8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的控制面板宜采用标准的接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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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9.1 照明标准
9.1.1 附属用房照明和应急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9.1.2 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没有明确要求时,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
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后数值适用于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2 竞赛用的通道系指连接体育场馆内外跑道的通道,如马拉松、竞走等。
9.1.3 当需要电视转播时,体育建筑附属房间或场所的垂直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0m。
2 检录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3 媒体采访混合区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4 竞赛用通道区域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9.1.4 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
2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9.2 照明质量
9.2.1 体育建筑的媒体采访混合区、新闻中心、检录处、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工作房间和场所内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7,其邻近周围区域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5。
9.2.2 有转播要求的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检录处、媒体采访混合区、竞赛用的通道等场所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匀度的U1不宜小于0.4,U2不宜小于0.6,且水平照度与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
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3.1 贵宾区、有顶棚的主席台、新闻发布厅主席台等的照明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9.3.2 新闻发布厅记者席、混合区、检录处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一般照明或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不低于50%的备用照明。
9.3.3 兴奋剂检查室应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9.4.1 光源、灯具和镇流器之间应匹配,并应有稳定的电气和光学特性。
9.4.2 体育建筑应急照明和附属用房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运动员用房、裁判员用房、体育官员用房、颁奖嘉宾等待室、领奖运动员等待室等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2 国旗存放间、奖牌存放间、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场所应选用高显色性的光源;
3 新闻发布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中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4 室外平台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 室外广场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6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
9.4.3 游泳馆的泳池水处理机房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的防水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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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中1000V及以下体育建筑中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10.1.2 体育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10.1.3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10.2 媒体设备
10.2.1 媒体设备应包括电视转播机房和机位、新闻发布厅、文字媒体座席、摄影记者席等媒体正常工作所需的电气设备。
10.2.2 特级体育建筑中的电视转播机房、新闻发布厅的会议扩声和同传设备等,除应设置正常电源供电外,还应由备用电源供电,并应采取不中断供电的措施。
10.2.3 重要赛事的临时媒体设备可由临时的供配电系统供电。
10.2.4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为看台上的媒体用电预留供电路由和容量,其配电设备宜安装在看台媒体工作区附近的配电间内。
10.2.5 新闻发布厅、文字媒体座席、摄影记者席及其工作间内应设置媒体设备专用的配电装置。
10.2.6 媒体设备的供配电要求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没有具体使用要求时,宜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每辆彩色电视转播车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相交流380V,40kVA;
2 文字媒体座席、摄影记者席宜设一组电源插座,并宜为交流220V、两孔和三孔组合插座,负荷容量宜按500W计;室外场地记者席的插座宜采用不低于IP44的防溅式插座;
3 标准规格的评论员席宜设两组插座,且每组插座均宜设交流220V、两孔和三孔组合电源插座;每个评论员席的负荷宜按1000W计;
4 转播机房的用电负荷宜按三相交流380V、30kW计。
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3.1 体育建筑中各类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宜单独设置。当合用机房时,其配电系统可合并设置,但出线回路应按系统分开。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或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树干式连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每路总容量不宜大于30kW。
10.3.2 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形式应结合专用设施系统设备的特点进行设计。
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10.4.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且丙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4.2 体育建筑中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的配电系统宜按智能化子系统及其机房进行设置。
10.5 其 他
10.5.1 体育建筑的广场应预留供广场临时活动用的电源。
10.5.2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供配电系统应为广告用电预留容量,乙级体育建筑宜预留广告电源。广告电源可预留在场地四周、看台、入口、广场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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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35kV及以下室内、室外电缆线路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11.1.2 高压、低压电气线路应分开敷设,35kV的线路宜单独设置电气竖井、电缆托盘或电缆梯架。
11.1.3 体育场馆临时媒体区可临时敷设线路。体育建筑的永久线路不应采用直敷布线系统。
11.1.4 当座席下有座椅送风装置时,电气管线不应穿越静压箱。
11.1.5 体育建筑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11.2 导管布线和电缆布线
11.2.1 体育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引到场地内电源井、弱电信号井的电缆路径和管道,电缆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埋地敷设于室外穿金属导管的线路,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金属导管。
11.2.2 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11.2.3 马道上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槽盒敷设,电缆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电缆线槽内截面的30%。
11.2.4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设计时,应兼顾临时线路、系统改造时电缆布线的灵活性,当没有明确要求时,宜放宽电缆托盘、电缆梯架、电缆沟的尺寸。
11.3 电气竖井布线
11.3.1 体育建筑的电气竖井不应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强电、弱电竖井宜分开设置。
11.3.2 体育建筑电气竖井内的布线可采用电缆沿电缆槽盒、电缆梯架布线方式,也可采用封闭式母线布线方式。
11.3.3 对于钢结构的体育建筑,其竖井内垂直布线应避免钢结构变形对干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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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防雷与接地
12.1 一般规定
12.1.1 体育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2.1.2 室外体育场的比赛场地可不在建筑物防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12.2 防 雷
12.2.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计算后确定其防雷等级。
12.2.2 室外体育场场地照明灯杆应采用接闪杆作为接闪器。灯杆上的灯具和附件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应固定在灯杆上。当金属灯杆能满足防雷要求时,灯杆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12.2.3 对于设有金属屋面的体育建筑,当金属屋面厚度能满足防雷要求时,宜利用金属屋面及其钢结构作接闪器;当体育建筑的金属屋面厚度不满足防雷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另设接闪器。当体育建筑的屋面采用膜材时,可利用其钢结构作接闪器。
12.2.4 体育建筑配变电所内的高压侧应设置避雷器,低压侧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2.5 LPZ0区的配电箱(柜)及所有电子设备的终端配电箱(柜)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3 等电位联结
12.3.1 所有进出体育建筑的缆线均应埋地敷设。进出体育建筑或在防雷区界面处的所有金属管道及其支架、电缆金属护套及其电缆托盘、电缆梯架、电缆槽盒、金属导管等,均应直接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靠连接。
12.3.2 配电间、弱电系统设备间及设备机房内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泳池周围、淋浴间等处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2.4 接 地
12.4.1 体育建筑、体育建筑群应采用TN-S、TN-C-S或TT接地形式,且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宜采用同一接地形式。当全部采用TN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局部TT接地形式。
12.4.2 体育建筑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2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经低电阻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应采用单独接地导体;
3 电子设备系统信号地、电源地、保护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12.4.3 柴油发电机组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并宜为临时柴油发电机组预留接地端子,且该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当采用公共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当柴油发电机组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
12.4.4 体育场及其他室外比赛场地,应利用看台形成环形接地。室外比赛场地的灯杆应成组或单独接地,当灯杆距离建筑物较近时,应将灯杆接地体与建筑物防雷接地体可靠连接。
12.4.5 体育建筑的室外照明金属灯杆、配电箱和控制箱的金属箱体等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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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体育建筑的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的有关规定。
13.1.2 体育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13.1.2的规定。
表13.1.2 体育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配置
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体育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体育建筑中的机电设备进行监测和控制。
13.2.2 体育建筑专用机电设备宜采用自成体系的专用监控系统,实现机电设备的监测和控制,并宜通过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3 体育建筑专用机电设备的监控系统宜根据设备的情况选择配置下列功能:
1 游泳池水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泵及反冲洗水泵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阀门组与水泵的联锁及顺序控制,水池温度、pH值、余氯、氧化还原电位(ORP)值、浊度值、臭氧浓度等监测与控制;
2 体育场草坪加热设备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温度监测及控制;
3 体育场草坪喷洒设备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土壤湿度监测及控制;
4 室内冰场的制冰系统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顺序控制、机组群控控制、冰面温度监测及控制。
13.2.4 对于甲级和特级体育建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室内比赛大厅及观众席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监测,体育馆比赛场地的风速监测;
2 贵宾区、运动员区、官员区、媒体区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监测。
13.2.5 体育建筑群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通过通信网络构建统一的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体育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3.2 体育建筑室内高大空间场所可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特级体育建筑和甲级特大型体育建筑的比赛大厅应采用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13.3.3 体育建筑群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各单体建筑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兼作单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
13.3.4 体育建筑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构建统一的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1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3.4.1 体育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13.4.2 体育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内不同人员区域设置不同的功能分区,并应与人防、物防相配合。
13.4.3 甲级和特级体育建筑除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外,还应在高处设置可观察到观众座席区的安保观察室,并应在安保观察室设置或预留公共安全系统终端工作站。
13.4.4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在安防监控中心预留与当地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13.4.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与售检票系统联网。
13.4.6 体育建筑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宜通过通信网络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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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息设施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体育建筑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的有关规定。
14.1.2 体育建筑信息设施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等确定系统配置,并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
表14.1.2 体育建筑信息设施系统的配置
注: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14.2 信息设施系统
14.2.1 体育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分布特点,采用相应的网络拓扑结构。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竞赛专用数据网络系统宜与其他网络信息设施系统分开设置。
14.2.2 除有特殊要求外,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应在文字记者席、评论员席、媒体工作区等的每个工作台至少设置一组信息终端点。
14.2.3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应在观众休息区和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共电话。
14.2.4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无线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保区应设置无线局域网;
2 新闻媒体区、新闻发布厅及新闻中心、文字媒体看台区、贵宾看台、赞助商包厢内、医疗等场所,室内体育场馆竞赛区的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以及餐饮、商业、电信等商业用房应预留无线网络接口。
14.2.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前端宜预留电视转播系统的信号接口。
14.2.6 体育建筑的新闻发布厅应配置厅堂扩声系统,并应预留电视转播系统的音频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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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专用设施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类别、规模、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等要求,选择适宜的系统。
15.1.2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以满足体育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保证对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15.1.3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专用设施系统设计应兼顾赛时使用与赛后运营,并应以赛后运营为主、赛时具有改造和临时安装的条件。
15.1.4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的有关规定。
15.1.5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等确定系统配置,并应符合表15.1.5的规定。
表15.1.5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配置
注:1 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2 场地照明控制系统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5.2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15.2.1 体育建筑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存储等单元组成。
15.2.2 体育建筑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建筑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信息显示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设置比赛信息显示屏和视频显示屏;乙级体育建筑应设置比赛信息显示屏,并宜设置视频显示屏;
2 比赛信息显示屏可为单色、双基色或彩色显示屏;
3 视频显示屏应具有动画、文字显示、视频图像的功能,且应为彩色显示屏;
4 比赛信息显示屏的文字最小高度、字符行数和每行的字符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3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屏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4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应具有连接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视转播系统、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场地扩声系统等的接口。
15.2.5 体育建筑的显示屏宜根据场馆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采取单端布置、两端布置、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或环形布置等方式。
15.2.6 体育场馆内显示屏设置应满足95%以上固定座位观众的最大视距要求,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宜在不利于观看显示屏的固定座位区域增设小型显示屏。
15.2.7 体育建筑的显示屏控制室宜设置于能够直接观察到主显示屏的区域内。
15.3 场地扩声系统
15.3.1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观众席应设置独立的语言兼音乐扩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场地扩声系统应符合一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2 乙级、丙级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不应低于二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3 其他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不应低于三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4 体育建筑的观众席扩声特性指标应与比赛场地的扩声特性指标同级或高一级。
15.3.2 体育建筑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满足扩声功能的要求,并可根据体育建筑的具体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混合式进行布置。
15.3.3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设置主调音台和备用调音台,乙级体育建筑应设置主调音台。主扩声系统调音台宜预留流动扩声系统的音频信号接口。
15.3.4 体育建筑场地扩声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不应接至同一功率放大器。
15.3.5 检录处、贵宾席、比赛场地四周和跑道起点、终点等处宜设置音频接口。
15.3.6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应设置音频接口。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时,消防控制室和公安应急处理中心应具有强制切换扩声系统广播的功能。
15.3.7 体育建筑的扩声特性指标应符合表15.3.7的规定。
表15.3.7 体育建筑的扩声特性指标
2 “/”前的数值为室内体育馆指标,“/”后的数值为体育场的指标;
3 语言传输指数系指空场时的指标。
15.4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15.4.1 体育建筑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时记分系统应具备完整的数据评判体系以及向现场成绩处理系统传输数据的功能;
2 现场成绩处理系统应满足竞赛规则的要求,并应具备对比赛全过程产生的成绩及相关环境参数进行监视、测量、量化处理、显示的功能;
3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应能将比赛现场获得的各种竞赛信息传送到总裁判席、计时记分机房、现场成绩处理机房、电视转播机房、信息显示系统控制机房。
15.4.2 体育建筑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场应在竞赛场地区设置信号井,并应满足现场采集设备、显示设备与系统的连接要求;
2 对于体育馆,应满足场地记录台与系统的连接要求;
3 对于游泳馆,应满足发令设备、起跳台设备、终点摄像机与系统的连接要求;
4 对于网球场,应能满足场地记录台、场地记分牌等与系统的连接要求;
5 对于其他场馆,应满足现场采集、显示等设备与系统连接的要求。
15.5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15.5.1 体育建筑的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应能通过自动录入接口或人工录入的方法记录运动员(队)在比赛过程中不同时刻的技术状况数据,并应对数据进行处理和生成统计结果。
15.5.2 体育建筑的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时记分系统中的裁判员统计数据宜作为竞赛技术统计的内容;
2 在多赛场和单赛场多项目的赛事中,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应具备各赛场之间数据互传、集中和分布相结合的统计处理能力;
3 技术统计结果经过确认后,应及时传送到信息查询和发布系统。
15.5.3 体育建筑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应预留与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
15.6 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15.6.1 体育建筑的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在比赛和训练期间,应能为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供即点即播的比赛录像或与其相关的视频信息。
15.6.2 体育建筑的视频采集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体育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连接;
2 应具备多路视频信号采集功能;
3 应具备连续保存视频数据的存储空间。
15.6.3 体育建筑现场采集摄像机的数量及位置应满足体育比赛的要求。
15.6.4 体育建筑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应具有与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的连接接口。
15.7 售检票系统
15.7.1 体育建筑的售检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现场销售和远程联网销售的功能;
2 售检票系统应配置观众查询和售票终端,并应实时显示体育建筑观众席的位置及票价等详细信息;
3 检票终端应具备脱网独立工作的功能;
4 售检票系统软件应具有监控门票销售、检票终端设备运行状态以及系统的网络状态的功能;
5 售检票系统软件应具备观众流量统计的功能。
15.7.2 体育建筑的售检票系统的检票通道应满足公安、消防和应急事件状态下的联动控制要求,并应具有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15.8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15.8.1 体育建筑应根据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要求,选择适宜的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15.8.2 体育建筑中电视转播的摄像机机位和现场拾音传声器的位置应根据不同比赛项目对电视转播工艺的要求进行设置。
15.8.3 体育建筑的现场拾音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拾音系统应满足电视转播制作系统的要求;
2 现场拾音系统应拾取来自比赛场地的运动声和来自比赛场地之外的环境声;
3 运动声采集应在不影响运动员及裁判员等人员参赛的情况下,按竞赛特点布置传声器;
4 环境声的拾取宜在主摄像机前方和观众席上方布置传声器。
15.8.4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应设置电视转播机房。
15.8.5 体育建筑电视转播线缆路由应满足电视转播机房、评论员席、评论员控制室与其他相关系统机房的连接,且其他相关系统机房宜包括计时记分和现场成绩处理机房、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场地扩声系统主机房、有线电视机房、显示屏控制室等。
15.8.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系统宜预留专用电缆通道。
15.9 标准时钟系统
15.9.1 体育建筑的标准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时钟系统应具备自动校时功能,应能显示标准时间、正计时、倒计时,并可人工设定显示模式;标准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组网方式;
2 母钟应采用主备冗余方式,应具有接收校时信号的功能,并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 子钟应具备实时监控、倒计时设定等功能。
15.9.2 体育建筑宜在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及官员区、场馆运营区、赞助商区及安保区等区域设置子钟。
15.10 升旗控制系统
15.10.1 体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统应保证国旗升到旗杆顶部的时间与所奏国歌的时间相同。
15.10.2 体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统应具备同步音频输出功能,实现与场地扩声系统的连接。
15.10.3 体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自动、本地自动、本地手动控制功能。当自动控制功能失效时,不应影响手动功能的正常使用。
15.11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15.11.1 体育建筑的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应通过系统集成平台,利用场馆网络系统,实现对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场地扩声系统、场地照明控制系统、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竞赛技术统计系统、售检票系统、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标准时钟系统、升旗控制系统的集中监视和管理。
15.11.2 体育建筑的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除应对各专用设施子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外,还应提供比赛数据管理、音视频数据管理、设备运行数据管理、场景控制、统计记录、报表生成、系统设置、系统接口等功能。
16 信息应用系统
16.0.1 体育建筑信息应用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等确定系统配置,并应符合表16.0.1的规定。
表16.0.1 体育建筑信息应用系统的配置
注: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16.0.2 体育建筑的信息查询和发布系统应具有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官员、竞赛组织者等提供比赛成绩信息、赛事组织信息、场馆服务信息的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功能。
16.0.3 体育建筑的赛事综合管理系统应具有人员注册及制证管理、综合成绩处理和赛事服务管理等功能。
16.0.4 体育建筑的大型活动(赛事)公共安全信息系统应具有对体育建筑内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处理、发布的功能。
16.0.5 体育建筑的场馆运营服务管理系统应具有向场馆经营者提供经营管理、行政办公、物业运营管理和大型活动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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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房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中专用设施系统的电气设备机房和控制室等的设计。
17.1.2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过。
17.1.3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可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主机房和辅助用房面积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布置、操作距离、维修间距及通道等因素确定。
17.1.4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相关规定。
17.2 机房设计
17.2.1 体育建筑的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机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田径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场地平层,并应位于100m终点线的延长线附近,且应有通向场地的通道;
2)体育馆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裁判席一侧场地长边的中部;
3)游泳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观看到终点池壁,机房应面向场地开窗、开门;
当游泳馆设有跳水池时,应单独设置跳水成绩处理机房,且跳水成绩处理机房应与游泳计时记分机房在同一侧,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区域。
2 机房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且机房内应配备维修和测试用的电源插座。
17.2.2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控制室可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要求,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系统控制室合并设置;
2 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处;体育馆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馆的控制室宜位于竞赛平层;
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且距显示屏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并应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17.2.3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在方便嘹望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设可开启的观察窗;
2 场地扩声系统宜在靠近扬声器组的位置设独立的功率放大器机房,且功率放大器机房应装设通风设备,有条件时可装设空调设备;
3 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
17.2.4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转播机房应位于场馆媒体运营区域内、靠近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电视转播车;
2 当需要在体育建筑内制作转播节目时,宜在转播机房附近预留临时转播节目制作用房;
3 机房用电负荷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规定。
17.2.5 体育建筑的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内应设置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且评论员控制室应靠近评论员席,并应位于媒体运营区域内;
2 每个评论员席应预留电源插座和信息终端点,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和第14.2.2条的规定。
17.2.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车车位应按转播车实际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详细资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电视转播车位置应位于建筑外靠近转播机房,且应远离观众区;
2 电视转播车位可按每辆车18m×7.5m(长×宽)预留;
3 电视转播车重量可按30t/辆计算;
4 电视转播车的用电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的规定。
17.2.7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机房应位于百米终点线30°仰角的看台上方,并应面向场地开窗。
17.2.8 场地照明控制室应设在能直接观察到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面向场地开窗。当受条件限制时,场地照明控制室可与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控制室、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控制室合用。
18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18.0.1 体育建筑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8.0.2 体育建筑的观众席、新闻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磁环境宜为一级电磁环境,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宜为二级电磁环境。
18.0.3 体育建筑中电磁兼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设备的电磁干扰EMI发射限值和抗扰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EMI骚扰信号源应根据其频率、功率采取输出滤波、电磁屏蔽等电磁兼容措施;
3 EMI敏感设备应根据所处电磁环境采取输入滤波、电磁屏蔽等电磁兼容措施;
4 各电子信息系统宜根据需要在输入、输出等环节采取信号隔离措施,且电子信息系统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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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气节能
19.1 一般规定
19.1.1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在满足体育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对其进行有效、科学的控制与管理,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19.1.2 体育建筑应结合赛时与赛后不同模式、功能及运营要求等因素,分析研究永久负荷与临时负荷,采用合理的节能措施。
19.1.3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宜设置分项计量和能源管理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9.1.4 电气设计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电气产品。
19.2 供配电系统节能
19.2.1 当体育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供电。
19.2.2 体育建筑的配变电所内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且配电变压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规定,并宜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应为(D,yn11)。
19.2.3 体育建筑中单台功率在550kW以上的用电设备宜采用10kV供电和就地无功补偿方式。
19.2.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导体单位截面积载流量大的电缆和电线。
19.3 照明节能
19.3.1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单位照度功率密度值宜符合表19.3.1的规定。
表19.3.1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单位照度功率密度值
2 本表对应于场地照明主摄像机方向上的垂直照度,面积是最大场地运动项目的PA值。
19.3.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表19.3.2的规定。
表19.3.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W/㎡)
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后数值适用于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2 集散厅等场所如采用特殊造型的灯具,该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可不受此表限制。
19.3.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灯具、低损耗的照明电器附件。
19.3.4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的包厢照明宜设置调光装置。
19.3.5 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节能控制。
19.3.6 体育建筑宜利用导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并应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室内人工照明照度。
19.3.7 体育建筑室外及室内高大空间的场地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灯具应采用就地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
19.3.8 体育场的场地照明灯具应有控制外溢光措施。体育场外50m处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25lx,200m处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10lx。
19.3.9 当采用恒流明技术的灯具时,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可取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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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1 体育馆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1.1 体育馆一级传输频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4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1.1中斜线部分。
图A.1.1 体育馆一级传输频率特性
A.1.2 体育馆二级传输频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6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1.2中斜线部分。
A.1.3 体育馆三级传输频率特性:以250Hz~4000Hz的平均
图A.1.2 体育馆二级传输频率特性
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6dB~+4dB;125Hz~250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1.3中斜线部分。
图A.1.3 体育馆三级传输频率特性
A.2 体育场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2.1 体育场一级传输频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4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2.1中斜线部分。
图A.2.1 体育场一级传输频率特性
A.2.2 体育场二级传输频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6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2.2中斜线部分。
A.2.3 体育场三级传输频率特性:以250Hz~4000Hz的平均声压级应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应为—6dB~+4dB;125Hz~250Hz和4000Hz~8000Hz的允许范围应为图A.2.3中斜线部分。
图A.2.2 体育场二级传输频率特性
图A.2.3 体育场三级传输频率特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6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7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
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1部分: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GB 14048.11
1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16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8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
19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