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1 code for biosafety laboratories
GB 5034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6-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 4.2.7、 5.1.6、 5.1.9、 5.2.4、 5.3.1 (3)、 5.3.2、5.3.5、 6.2.1、 6.3.2、 6.3.3、 7.1.2、 7.1.3、 7.3.3、 7.4.3、8.0.2、8.0.3、8.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2月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和技术指标;建筑、装修和结构;空调、通风和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消防;施工要求;检测和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增加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a类指操作非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b类指操作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2.增加了ABSL-2中的b2类主实验室的技术指标;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选址和建筑间距修订为满足排风间距要求;4.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5.增加了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6.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的要求;7.将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的供电提高到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8.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9.增加了独立于其他建筑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可不设置防火阀;10.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检测;11.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12.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进行污染物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北京瑞事达科技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 赵 力 郭文山 许钟麟 秦 川 卢金星 王 荣 张彦国 陈国胜
邓曙光 王 虹 张亦静 吴新洲 汤 斌 张益昭 曹国庆 李宏文 刘建华
曾 宇 张 明 俞詠霆 袁志明 于 鑫 宋冬林 葛家君 陈乐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许文发 田克恭 关文吉 任元会 张道茹 车 伍 张 冰 王贵杰 李根平 魏强
下载地址:
1 总 则
1.0.1 为使生物安全实验室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应切实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技术原则,以生物安全为核心,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实验室周围环境的安全,并应满足实验对象对环境的要求,做到实用、经济。生物安全实验室所用设备和材料应有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之内。属于新开发的产品、工艺,应有鉴定证书或试验证明材料。
1.0.4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一级屏障 primary barrier
操作者和被操作对象之间的隔离,也称一级隔离。
2.0.2 二级屏障 secondary barrier
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外部环境的隔离,也称二级隔离。
2.0.3 生物安全实验室 biosafety laboratory
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微生物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包括主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2.0.4 实验室防护区 laboratory containment area
是指生物风险相对较大的区域,对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气流流向等有要求的区域。
2.0.5 实验室辅助工作区 non-contamination zone
实验室辅助工作区指生物风险相对较小的区域,也指生物安全实验室中防护区以外的区域。
2.0.6 主实验室 main room
是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污染风险最高的房间,包括实验操作间、动物饲养间、动物解剖间等,主实验室也称核心工作间。
2.0.7 缓冲间 buffer room
设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的实验室区域间的密闭室。需要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0.8 独立通风笼具 individually ventilated cage(IVC)
一种以饲养盒为单位的独立通风的屏障设备,洁净空气分别送入各独立笼盒使饲养环境保持一定压力和洁净度,用以避免环境污染动物(正压)或动物污染环境(负压),一切实验操作均需要在生物安全柜等设备中进行。该设备用于饲养清洁、无特定病原体或感染(负压)动物。
2.0.9 动物隔离设备 animal isolated equipment
是指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内饲育动物采用的隔离装置的统称。该设备的动物饲育内环境为负压和单向气流,以防止病原体外泄至环境并能有效防止动物逃逸。常用的动物隔离设备有隔离器、层流柜等。
2.0.10 气密门 airtight door
气密门为密闭门的一种,气密门通常具有一体化的门扇和门框,采用机械压紧装置或充气密封圈等方法密闭缝隙。
2.0.11 活毒废水 waste water of biohazard
被有害生物因子污染了的有害废水。
2.0.12 洁净度7级 cleanliness class 7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粒/m³到小于等于352000粒/m³,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粒/m³到小于等于83200粒/m³,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粒/m³到小于等于2930粒/m³。
2.0.13 洁净度8级 cleanliness Class 8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0粒/m³到小于等于3520000粒/m³,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0粒/m³到小于等于832000粒/m³,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0粒/m³到小于等于29300粒/m³。
2.0.14 静态 at-rest
实验室内的设施已经建成,工艺设备已经安装,通风空调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但无工作人员操作且实验对象尚未进入时的状态。
2.0.15 综合性能评定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judgment
对已竣工验收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检测和评定。
.
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和技术指标
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
3.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可由防护区和辅助工作区组成。
3.1.2 根据实验室所处理对象的生物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四级。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采用BSL-1、BSL-2、BSL-3、BSL-4表示相应级别的实验室;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采用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相应级别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表3.1.1进行分级。
表.3.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
分级 | 生物危害程度 | 操作对象 |
一级 |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危害较低,不具有对健康成人,动植物致病的致病因子 |
二级 |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 |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中等危害或具有潜在危险的致病因子,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三级 |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害性,通过直接接触或所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病症,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致病因子。通常有预防和治疗措施 |
四级 |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害,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的、高度危险的致病因子。没有预防和治疗措施 |
3.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
3.2.1 生物安全实验室根据所操作致病性生物因子的传播途径可分为a类和b类。a类指操作非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b类指操作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b1类生物安全实验室指可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实验室;b2类生物安全实验室指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实验室。
3.2.2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根据使用生物安全柜的类型和穿着防护服的不同,可分为生物安全柜型和正压服型两类,并可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
类型 | 特点 |
生物安全柜型 | 使用Ⅲ级生物安全柜 |
正压服型 | 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和具有生命支持供气系统的正压防护服 |
3.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技术指标
3.3.1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宜实施一级屏障和二级屏障,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实施一级屏障和二级屏障。
3.3.2 生物安全主实验室二级屏障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其他房间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4 当房间处于值班运行时,在各房间压差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值班换气次数可低于本规范表3.3.2和表3.3.3中规定的数值。
3.3.5 对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可高于本规范表3.3.2和表3.3.3的规定,换气次数也应随之提高。
表3.3.2 生物安全主实验室二级屏障的主要技术指标
级别 | 相对于大气的最小负压 | 与室外方向上相邻相通房间的最小负压差(Pa) | 洁净度级别 | 最小换气次数(次/h) | 温度(℃) | 相对湿度(%) | 噪声[dB(A)] | 平均照度(lx) | 围护结构严密性(包括主实验室及相邻缓冲间) |
BSL-1/ABSL-1 | — | — | — | 可开窗 | 18~28 | ≤70 | ≤60 | 200 | — |
BSL-2/ABSL-2中的a类和b1类 | — | — | — | 可开窗 | 18~27 | 30~70 | ≤60 | 300 | — |
ABSL-2中的b2类 | -30 | -10 | 8 | 12 | 18~27 | 30~70 | ≤60 | 300 | — |
BSL-3中的a类 | -30 | -10 | 7或8 | 15或12 | 18~25 | 30~70 | ≤60 | 300 | 所有缝隙应无可见泄漏 |
BSL-3中的b1类 | -40 | -15 | |||||||
ABSL-3中的a类和b1类 | -60 | -15 | |||||||
ABSL-3中的b2类 | -80 | -25 | 房间相对负压值维持在-250Pa时,房间内每小时泄漏的空气量不应超过受测房间净容积的10% | ||||||
BSL-4 | -60 | -25 | 房间相对负压值达到-500Pa,经20min自然衰减后,其相对负压值不应高于-250Pa | ||||||
ABSL-4 | -100 | -25 |
注:1 三级和四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解剖间应比主实验室低10Pa。
2 本表中的噪声不包括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噪声,当包括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的噪声时,最大不应超过68dB(A)。
3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的参数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表3.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其他房间的主要技术指标
房间名称 | 洁净度级别 | 最小换气次数(次/h) | 与室外方向上相邻相通房间的最小负压差(Pa) | 温度(℃) | 相对湿度(%) | 噪声[dB(A)] | 平均照度(lx) |
主实验室的缓冲间 | 7或8 | 15或12 | -10 | 18~27 | 30~70 | ≤60 | 200 |
隔离走廊 | 7或8 | 15或12 | -10 | 18~27 | 30~70 | ≤60 | 200 |
准备间 | 7或8 | 15或12 | -10 | 18~27 | 30~70 | ≤60 | 200 |
防护服更换间 | 8 | 10 | -10 | 18~26 | — | ≤60 | 200 |
防护区内的沐浴间 | — | 10 | -10 | 18~26 | — | ≤60 | 150 |
非防护区内的淋浴间 | — | — | - | 18~26 | — | ≤60 | 75 |
化学淋浴间 | — | 4 | -10 | 18~28 | — | ≤60 | 150 |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 | — | 4 | -10 | 18~28 | — | — | 200 |
清洁衣物更换间 | — | — | — | 18~26 | — | ≤60 | 150 |
注:当在准备间安装生物安全柜时,最大噪声不应超过68dB(A)。
.
4 建筑、装修和结构
4.1 建筑要求
4.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位置要求
实验室级别 | 平面位置 | 选址和建筑间距 |
一级 | 可共用建筑物,实验室有可控制进出的门 | 无要求 |
二级 | 可共用建筑物,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可相通,但因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 无要求 |
三级 | 与其他实验室可共用建筑物,但应自成一区,宜设在其一端或一侧 | 满足排风间距要求 |
四级 | 独立建筑物,或与其他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建筑物,但应在建筑物中独立的隔离区域内 | 宜远离市区。主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离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的1.5倍 |
4.1.2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室或更衣柜。
4.1.3 BSL-3中a类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等,缓冲间可兼作防护服更换间;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淋浴间等;BSL-3中b1类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淋浴间等。主实验室不宜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
4.1.4 ABSL-3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清洁衣物更换间、监控室、洗消间等。
4.1.5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外防护服更换间等,辅助工作区应包括监控室、清洁衣物更换间等;设有生命支持系统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应包括主实验室、化学淋浴间、外防护服更换间等,化学淋浴间可兼作缓冲间。
4.1.6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宜独立于其他建筑。
4.1.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6m。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层净高不宜低于2.2m。
4.1.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人流路线的设置,应符合空气洁净技术关于污染控制和物理隔离的原则。
4.1.9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应设缓冲间。
4.1.10 设置生命支持系统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紧邻主实验室设化学淋浴间。
4.1.1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并有明显的标志。
4.1.1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宜远离建筑外墙;主实验室宜设置在防护区的中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外墙不宜作为主实验室的围护结构。
4.1.1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相邻区域和相邻房间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传递窗,传递窗两门应互锁,并应设有消毒灭菌装置,其结构承压力及严密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当传递不能灭活的样本出防护区时,应采用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或药液传递箱。
4.1.14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器或其他消毒灭菌设备;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防护区内设置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主体一侧应有维护空间;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主体所在房间应为负压。
4.1.1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应布置于排风口附近,并应远离房间门。
4.1.16 ABSL-3、ABSL-4产生大动物尸体或数量较多的小动物尸体时,宜设置动物尸体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宜设置在产生动物尸体的区域。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宜高出地面或设置防护栏杆。
4.2 装修要求
4.2.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无缝的防滑耐腐蚀地面,踢脚宜与墙面齐平或略缩进不大于2mm~3mm。地面与墙面的相交位置及其他围护结构的相交位置,宜作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
4.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墙面、顶棚的材料应易于清洁消毒、耐腐蚀、不起尘、不开裂、光滑防水,表面涂层宜具有抗静电性能。
4.2.3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设带纱窗的外窗;没有机械通风系统时,ABSL-2中的a类、b1类和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可设外窗进行自然通风,且外窗应设置防虫纱窗;ABSL-2中b2类、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不应设外窗,但可在内墙上设密闭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的材料制作。
4.2.4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5 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和动物饲养间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实验室门应设置观察窗,并应设置门锁。当实验室有压力要求时,实验室的门宜开向相对压力要求高的房间侧。缓冲间的门应能单向锁定。ABSL-3中b2类主实验室及其缓冲间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及其缓冲间应采用气密门。
4.2.6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高压灭菌器、动物尸体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设备的尺寸和要求,必要时应留有足够的搬运孔洞,以及设置局部隔离、防振、排热、排湿设施。
4.2.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4.2.8 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入口,应明确标示出生物防护级别、操作的致病性生物因子、实验室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络方式等,并应标示出国际通用生物危险符号(图4.2.8)。生物危险符号应按图4.2.8绘制,颜色应为黑色,背景为黄色。
4.3 结构要求
4.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一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3.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抗震设防类别宜按特殊设防类,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特殊设防类。
4.3.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地基基础宜按甲级设计,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地基基础应按甲级设计。
4.3.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体结构宜采用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体系。
4.3.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吊顶作为技术维修夹层时,其吊顶的活荷载不应小于0.75kN/㎡,对于吊顶内特别重要的设备宜做单独的维修通道。
.
5 空调、通风和净化
5.1 一般规定
5.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操作对象的危害程度、平面布置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空调净化系统的划分应有利于实验室消毒灭菌、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节能运行。
5.1.2 生物安全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设备的热湿负荷。
5.1.3 生物安全实验室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所用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使用条件。
5.1.4 生物安全实验室可按表5.1.4的原则选用生物安全柜。
表5.1.4 生物安全实验实验室选用生物安全柜的原则
防护类型 | 选用生物安全柜类型 |
保护人员,一级、二级、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 Ι级、Ⅱ级、Ⅲ级 |
保护人员,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生物安全柜型 | Ⅲ级 |
保护人员,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正压服型 | Ⅱ级 |
保护实验对象 | Ⅱ级、带层流的Ⅲ级 |
少量的,挥发性的放射和化学防护 | Ⅱ级的B1,排风到室外的Ⅱ级A2 |
挥发性的放射和化学防护 | Ι级、Ⅱ级B2、Ⅲ级 |
5.1.5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可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的b2类实验室宜采用全新风系统,防护区的排风应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需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出。
5.1.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5.1.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的送风、排风支管和排风机前应安装耐腐蚀的密闭阀,阀门严密性应与所在管道严密性要求相适应。
5.1.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不应安装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房间空调器。
5.1.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5.1.10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护区宜临近空调机房。
5.1.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和高效排风系统所用风机应选用风压变化较大时风量变化较小的类型。
5.2 送风系统
5.2.1 空气净化系统至少应设置粗、中、高三级空气过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级是粗效过滤器,全新风系统的粗效过滤器可设在空调箱内;对于带回风的空调系统,粗效过滤器宜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
2 第二级是中效过滤器,宜设置在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3 第三级是高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不应设在空调箱内。
4 全新风系统宜在表冷器前设置一道保护用的中效过滤器。
5.2.2 送风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口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 新风口处应安装防鼠、防昆虫、阻挡绒毛等的保护网,且易于拆装。
3 新风口应高于室外地面2.5m以上,并应远离污染源。
5.2.3 BSL-3实验室宜设置备用送风机。
5.2.4 ABSL-3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送风机。
5.3 排风系统
5.3.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必须与送风连锁,排风先于送风开启,后于送风关闭。
2 主实验室必须设置室内排风口,不得只利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负压隔离装置作为房间排风出口。
3 b1类实验室中可能产生污染物外泄的设备必须设置带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局部负压排风装置,负压排风装置应具有原位检漏功能。
4 不同级别、种类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应按表5.3.1选用。
表5.3.1 不同级别、种类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
生物安全 | 工作口平均进风速度(m/s) | 循环目前比例(%) | 排风比例(%) | 连接方式 | |
Ι级 | 0.38 | 0 | 100 | 密封连接 | |
Ⅱ级 | A1 | 0.38~0.50 | 70 | 30 | 可排到房间或套管连接 |
A2 | 0.50 | 70 | 30 | 可排到房间或套管连接或密封连接 | |
B1 | 0.50 | 30 | 70 | 密封连接 | |
B2 | 0.50 | 0 | 100 | 密封连接 | |
Ⅲ级 | — | 0 | 100 | 密封连接 |
5 动物隔离设备与排风系统的连接应采用密闭连接或设置局部排风罩。
6 排风机应设平衡基座,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5.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5.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高效过滤器宜设置在室内排风口处或紧邻排风口处,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有特殊要求时可设两道高效过滤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除在室内排风口处设第一道高效过滤器外,还应在其后串联第二道高效过滤器。防护区高效过滤器的位置与排风口结构应易于对过滤器进行安全更换和检漏。
5.3.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排风管道的正压段不应穿越房间,排风机宜设置于室外排风口附近。
5.3.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切换过程中应能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5.3.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能够调节排风或送风以维持室内压力和压差梯度稳定的措施。
5.3.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室外排风口应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新风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2m,并应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面2m以上。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室外排风口与周围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3.8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的排风应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
5.4 气流组织
5.4.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各区之间的气流方向应保证由辅助工作区流向防护区,辅助工作区与室外之间宜设一间正压缓冲室。
5.4.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被污染风险低的空间向被污染风险高的空间流动,最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涡流。
5.4.3 生物安全实验室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下排方式,送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应有利于室内可能被污染空气的排出。饲养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气流组织可采用上送上排方式。
5.4.4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产生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应设送风口。
5.4.5 高效过滤器排风口应设在室内被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不应有障碍。
5.4.6 气流组织上送下排时,高效过滤器排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且不宜高于0.15m;上边沿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6m。排风口排风速度不宜大于1m/s。
5.5 空调净化系统的部件与材料
5.5.1 送、排风高效过滤器均不得使用木制框架。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高效过滤器应耐消毒气体的侵蚀,防护区内淋浴间、化学淋浴间的高效过滤器应防潮。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过滤器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中的B类。
5.5.2 需要消毒的通风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老化、不吸水、易消毒灭菌的材料制作,并应为整体焊接。
5.5.3 排风机外侧的排风管上室外排风口处应安装保护网和防雨罩。
5.5.4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机组。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
2 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安装压差计,测量接管应通畅,安装严密。
3 宜选用干蒸汽加湿器。
4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过滤段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5 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应大于2%。
6 消声器或消声部件的材料应能耐腐蚀、不产尘和不易附着灰尘。
7 送、排风系统中的中效、高效过滤器不应重复使用。
.
6 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
6.1 一般规定
6.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水排水干管、气体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内。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少敷设管道,与本区域无关管道不应穿越。引入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管道宜明敷。
6.1.2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围护结构处应设可靠的密封装置,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6.1.3 进出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排水和气体管道系统应不渗漏、耐压、耐温、耐腐蚀。实验室内应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的空间。
6.1.4 生物安全实验室使用的高压气体或可燃气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6.1.5 化学淋浴系统中的化学药剂加压泵应一用一备,并应设置紧急化学淋浴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或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
6.2 给 水
6.2.1 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并且这些装置应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6.2.2 ABSL-3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宜设置断流水箱,水箱容积宜按一天的用水量进行计算。
6.2.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管路应以主实验室为单元设置检修阀门和止回阀。
6.2.4 一级和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洗手装置,并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洗手装置应设置在主实验室出口处,对于用水的洗手装置的供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6.2.5 二级、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紧急冲眼装置。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时,应在30m内设紧急冲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淋浴装置。
6.2.6 ABSL-3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淋浴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强制淋浴装置。
6.2.7 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需要对笼具、架进行冲洗的动物实验室应设必要的冲洗设备。
6.2.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水管路应涂上区别于一般水管的醒目的颜色。
6.2.9 室内给水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毒塑料管等,管道应可靠连接。
6.3 排 水
6.3.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在防护区内有排水功能要求的地面设置地漏,其他地方不宜设地漏。大动物房和解剖间等处的密闭型地漏内应带活动网框,活动网框应易于取放及清理。
6.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排水管道水封处必须保证充满水或消毒液。
6.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3.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实验室应设独立的排水支管,并应安装阀门。
6.3.5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宜设在最低处,便于污水收集和检修。
6.3.6 ABSL-2防护区污水的处理装置可采用化学消毒或高温灭菌方式。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活毒废水的处理装置应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应在适当位置预留采样口和采样操作空间。
6.3.7 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排水系统上的通气管口应单独设置,不应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通气管口应设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同时应使通气管口四周的通风良好。
6.3.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辅助工作区的排水,应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以确保排放到市政管网之前达到排放要求。
6.3.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排水管线宜明设,并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便于检查维修。
6.3.10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合适的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应满足强度、温度、耐腐蚀等性能要求。
6.3.11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双扉高压灭菌器的排水应接入防护区废水排放系统。
6.4 气体供应
6.4.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专用气体宜由高压气瓶供给,气瓶宜设置于辅助工作区,通过管道输送到各个用气点,并应对供气系统进行监测。
6.4.2 所有供气管穿越防护区处应安装防回流装置,用气点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过滤器。
6.4.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设置的真空装置,应有防止真空装置内部被污染的措施;应将真空装置安装在实验室内。
6.4.4 正压服型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配备紧急支援气罐,紧急支援气罐的供气时间不应少于60min/人。
6.4.5 供操作人员呼吸使用的气体的压力、流量、含氧量、温度、湿度、有害物质的含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的要求。
6.4.6 充气式气密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的压缩机应备用,并应保证供气压力和稳定性符合气密门供气要求。
.
7 电 气
7.1 配 电
7.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保证用电的可靠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二级。
7.1.2 BSL-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且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加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3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4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专用配电箱。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专用配电箱应设在该实验室的防护区外。
7.1.5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要设备应单独回路配电,且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1.6 管线密封措施应满足生物安全实验室严密性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配电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或采用专用电缆穿墙装置,套管内用不收缩、不燃材料密封。
7.2 照 明
7.2.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室内照明灯具宜采用吸顶式密闭洁净灯,并宜具有防水功能。
7.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及紧急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7.2.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入口和主实验室缓冲间入口处应设置主实验室工作状态的显示装置。
7.3 自动控制
7.3.1 空调净化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各房间之间定向流方向的正确及压差的稳定。
7.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自控系统应具有压力梯度、温湿度、连锁控制、报警等参数的历史数据存储显示功能,自控系统控制箱应设于防护区外。
7.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控系统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重要参数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为显示报警。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7.3.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有负压控制要求的房间入口的显著位置,安装显示房间负压状况的压力显示装置。
7.3.5 自控系统应预留接口。
7.3.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启动和停机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实验室内负压值超出围护结构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范围。
7.3.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送风机和排风机应设置保护装置,并应将保护装置报警信号接入控制系统。
7.3.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送风机和排风机宜设置风压差检测装置,当压差低于正常值时发出声光报警。
7.3.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设送排风系统正常运转的标志,当排风系统运转不正常时应能报警。备用排风机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同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7.3.10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送风和排风系统必须可靠连锁,空调通风系统开机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要求。
7.3.11 当空调机组设置电加热装置时应设置送风机有风检测装置,并在电加热段设置监测温度的传感器,有风信号及温度信号应与电加热连锁。
7.3.1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空调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应急手动应有优先控制权,且应具备硬件连锁功能。
7.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室内外压差传感器采样管应配备与排风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相当的过滤装置。
7.3.1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监测送风、排风高效过滤器阻力的压差传感器。
7.3.15 在空调通风系统未运行时,防护区送风、排风管上的密闭阀应处于常闭状态。
7.4 安全防范
7.4.1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筑周围应设置安防系统。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门禁控制系统。
7.4.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缓冲间、化学淋浴间等房间的门应采取互锁措施。
7.4.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互锁门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中控系统应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互锁的功能。
7.4.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7.4.5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关键部位应设置监视器,需要时,可实时监视并录制生物安全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周围情况。监视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影像存储介质应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
7.5 通 信
7.5.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应设置必要的通信设备。
7.5.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与实验室外应有内部电话或对讲系统。安装对讲系统时,宜采用向内通话受控、向外通话非受控的选择性通话方式。
8 消 防
8.0.1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8.0.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4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所有疏散出口都应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措施。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0.6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合适的灭火器材。
8.0.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但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8.0.8 独立于其他建筑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风、排风系统可不设置防火阀。
8.0.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火设计应以保证人员能尽快安全疏散、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为原则,火灾必须能从实验室的外部进行控制,使之不会蔓延。
.
9 施工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施工应以生物安全防护为核心。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施工应同时满足洁净室施工要求。
9.1.2 生物安全实验室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
9.1.3 各道施工程序均应进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1.4 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作好调试记录,并应编写调试报告。
9.2 建筑装修
9.2.1 建筑装修施工应做到墙面平滑、地面平整、不易附着灰尘。
9.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围护结构表面的所有缝隙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密封。
9.2.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压差梯度要求的房间应在合适位置设测压孔,平时应有密封措施。
9.2.4 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各种台、架、设备应采取防倾倒措施,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靠地靠墙放置时,应用密封胶将靠地靠墙的边缝密封。
9.2.5 气密门宜直接与土建墙连接固定,与强度较差的围护结构连接固定时,应在围护结构上安装加强构件。
9.2.6 气密门两侧、顶部与围护结构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9.2.7 气密门门体和门框宜采用整体焊接结构,门体开闭机构宜设置有可调的铰链和锁扣。
9.3 空调净化
9.3.1 空调机组的基础对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0mm。
9.3.2 空调机组安装时应调平,并作减振处理。各检查门应平整,密封条应严密。正压段的门宜向内开,负压段的门宜向外开。表冷段的冷凝水排水管上应设置水封和阀门。
9.3.3 送、排风管道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去掉表面油污和灰尘。
9.3.4 风管加工完毕后,应擦拭干净,并应采用薄膜把两端封住,安装前不得去掉或损坏。
9.3.5 技术夹层里的任何管道和设备穿过防护区时,贯穿部位应可靠密封。灯具箱与吊顶之间的孔洞应密封不漏。
9.3.6 送、排风管道宜隐蔽安装。
9.3.7 送、排风管道咬口连接的咬口缝均应用胶密封。
9.3.8 各类调节装置应严密,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9.3.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排风高效过滤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直到现场安装时方可打开包装。排风高效过滤装置的室内侧应有保护高效过滤器的措施。
9.4 实验室设备
9.4.1 生物安全柜、负压解剖台等设备在搬运过程中,不应横倒放置和拆卸,宜在搬入安装现场后拆开包装。
9.4.2 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背面、侧面与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顶部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9.4.3 传递窗、双扉高压灭菌器、化学淋浴间等设施与实验室围护结构连接时,应保证箱体的严密性。
9.4.4 传递窗、双扉高压灭菌器等设备与轻体墙连接时,应在连接部位采取加固措施。
9.4.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传递窗和药液传递箱的腔体或门扇应整体焊接成型。
9.4.6 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和药液传递箱的内表面不应使用有机材料。
9.4.7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配备的实验台面应光滑、不透水、耐腐蚀、耐热和易于清洗。
9.4.8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台、架、设备的边角应以圆弧过渡,不应有突出的尖角、锐边、沟槽。
.
10 检测和验收
10.1 工程检测
10.1.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应进行工程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和评定,并应在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调整和测试后进行。对于压差、洁净度等环境参数有严格要求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也应进行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和评定。
10.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并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记录:
1 竣工后,投入使用前。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
3 进行大修或更换高效过滤器后。
4 一年一度的常规检测。
10.1.3 有生物安全柜、隔离设备等的实验室,首先应进行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确认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室性能的检测。
10.1.4 检测前应对全部送、排风管道的严密性进行确认。对于b2类的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对不同管段和设备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方法和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10.1.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静态检测的必测项目应按表10.1.5的规定进行。
表10.1.5 三级和四级生命安全实验室工程静态检测的必测项目
项目 | 工况 | 执行条款 |
围护结构的严密性 | 送风、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或将被测房间封闭 | 本规范第10.1.6条 |
防护区排风高效过滤原位检漏—全检 | 大气尘或发人工尘 | 本规范第10.1.7条 |
送风高效过滤器检漏 | 送风、排风系统正常运行(包括生物安全柜) | 本规范第10.1.8条 |
静压差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气流流向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5.4.2和10.1.9条 |
室内送风量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洁净度级别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温度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相对湿度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噪声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排风系统正常系统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照度 | 无自然光下 | 本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应用于防护区外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单元严密性 | 关闭高效过滤器单元所有通路并维持测试环境温度稳定 | 本规范第10.1.11条 |
工况验证 | 工况转换、系统启停、备用机组切换、备用电源切换以及电气、自控和故障报警系统的可靠性 | 本规范第10.1.12条 |
10.1.6 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和《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严密性应符合本规范表3.3.2的要求。
2 ABSL-3中b2类的主实验室应采用恒压法检测。
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实验室应采用压力衰减法检测,有条件的进行正、负压两种工况的检测。
4 对于BSL-3和ABSL-3中a类、b1类实验室可采用目测及烟雾法检测。
10.1.7 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使用的所有排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原位扫描法检漏。检漏用气溶胶可采用大气尘或人工尘,检漏采用的仪器包括粒子计数器或光度计。
2 对于既有实验室以及异型高效过滤器,现场确实无法扫描时,可进行高效过滤器效率法检漏。
3 检漏时应同时检测并记录过滤器风量,风量不应低于实际正常运行工况下的风量。
4 采用大气尘以及粒子计数器对排风过滤器直接扫描检漏时,过滤器上游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含尘浓度不应小于4000pc/L,可采用的方法包括开启实验室各房门,保证实验室与室外相通,并关闭送风,只开排风;或关闭送排风系统,局部采用正压检漏风机。此时对于第一道过滤器,超过3pc/L,即判断为泄漏。具体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5 当大气尘浓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人工尘,过滤器上游采用人工尘作为检漏气溶胶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过滤器上游人工尘气溶胶的均匀和稳定,并应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 采用人工尘光度计扫描法检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当采样探头对准被测过滤器出风面某一点静止检测时,测得透过率高于0.01%,即认为该点为漏点。
7 进行高效过滤器效率法检漏时,在过滤器上游引入人工尘,在下游进行测试,过滤器下游采样点所处断面应实现气溶胶均匀混合,过滤效率不应低于99.99%。具体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10.1.8 送风高效过滤器检漏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所有防护区内使用的送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原位检漏,其余类型实验室的送风高效过滤器采用抽检。
2 检漏方法和评价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大气尘和粒子计数器直接扫描法。
10.1.9 气流方向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目测法,在关键位置采用单丝线或用发烟装置测定气流流向。
2 评价标准:气流流向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要求。
10.1.10 静压差、送风量、洁净度级别、温度、相对湿度、噪声、照度等室内环境参数的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10.1.11 在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使用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单元的严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压力衰减法进行检测。
10.1.12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进行工况验证检测,有多个运行工况时,应分别对每个工况进行工程检测,并应验证工况转换时系统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包括系统启停、备用机组切换、备用电源切换以及电气、自控和故障报警系统的可靠性验证。
10.1.13 竣工验收的检测可由施工单位完成,但不得以竣工验收阶段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10.1.1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投入使用后,应按本章要求进行每年例行的常规检测。
10.2 生物安全设备的现场检测
10.2.1 需要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生物安全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IVC、负压解剖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并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记录:
1 生物安全实验室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已安装完毕。
2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被移动位置后。
3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进行检修后。
4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更换高效过滤器后。
5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一年一度的常规检测。
10.2.2 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应具有合格的出厂检测报告,并应现场检测合格且出具检测报告后才可使用。
10.2.3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10.2.3的要求,其中第1项~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应使用。对现场具备检测条件的、从事高风险操作的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检漏方法应按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过滤器的检漏方法执行。
表10.2.3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项目
项目 | 工况 | 执行条款 | 适用范围 |
垂直气流平均速度 | 正常运转状态 | 本规范第10.2.4条 | Ⅱ级生物安全柜、单向流解剖台 |
工作窗口气流流向 | 本规范第10.2.5条 | Ι、Ⅱ级生物安全柜、开敞式解剖台 | |
工作窗口气流平均速度 | 本规范第10.2.6条 | ||
工作区洁净度 | 本规范第10.2.7条 | Ⅱ级和Ⅱ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解剖台 | |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 | 本规范第10.2.10条 |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使用的各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必检,其余建议检测 | |
噪声 | 本规范第10.2.8条 | 各类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 | |
照度 | 本规范第10.2.9条 | ||
箱体送风量 | 本规范第10.2.11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IVC、手套箱式解剖台 | |
箱体静压差 | 本规范第10.2.12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 | |
箱体严密性 | 本规范第10.2.13条 | 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手套箱式解剖台 | |
手套口风速 | 人为摘除一只手套 | 本规范第10.2.14条 |
10.2.4 垂直气流平均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对于Ⅱ级生物安全柜等具备单向流的设备,在送风高效过滤器以下0.15m处的截面上,采用风速仪均匀布点测量截面风速。测点间距不大于0.15m,侧面距离侧壁不大于0.1m,每列至少测量3点,每行至少测量5点。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10.2.5 工作窗口的气流流向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可采用发烟法或丝线法在工作窗口断面检测,检测位置包括工作窗口的四周边缘和中间区域。
评价标准:工作窗口断面所有位置的气流均明显向内,无外逸,且从工作窗口吸入的气流应直接吸入窗口外侧下部的导流格栅内,无气流穿越工作区。
10.2.6 工作窗口的气流平均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1 风量罩直接检测法:采用风量罩测出工作窗口风量,再计算出气流平均风速。2 风速仪直接检测法:宜在工作窗口外接等尺寸辅助风管,用风速仪测量辅助风管断面风速,或采用风速仪直接测量工作窗口断面风速,采用风速仪直接测量时,每列至少测量3点,至少测量5列,每列间距不大于0.15m。3 风速仪间接检测法:将工作窗口高度调整为8cm高,在窗口中间高度均匀布点,每点间距不大于0.15m,计算工作窗口风量,计算出工作窗口正常高度(通常为20cm或25cm)下的平均风速。
评价标准:工作窗口断面上的平均风速值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10.2.7 工作区洁净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采用粒子计数器在工作区检测。粒子计数器的采样口置于工作台面向上0.2m高度位置对角线布置,至少测量5点。
评价标准:工作区洁净度应达到5级。
10.2.8 噪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对于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应在前面板中心向外0.3m,地面以上1.1m处用声级计测量噪声。对于必须和实验室通风系统同时开启的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等,有条件的,应检测实验室通风系统的背景噪声,必要时进行检测值修正。
评价标准:噪声不应高于产品标准要求。
10.2.9 照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沿工作台面长度方向中心线每隔0.3m设置一个测量点。与内壁表面距离小于0.15m时,不再设置测点。
评价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产品标准要求。
10.2.10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在高效过滤器上游引入大气尘或发人工尘,在过滤器下游采用光度计或粒子计数器进行检漏,具备扫描检漏条件的,应进行扫描检漏,无法扫描检漏的,应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
评价标准:对于采用扫描检漏高效过滤器的评价标准同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对于不能进行扫描检漏,而采用检测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的,其整体透过率不应超过0.005%。
10.2.11 Ⅲ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等非单向流送风设备的送风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在送风高效过滤器出风面10cm~15cm处或在进风口处测风速,计算风量。
评价标准: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0.2.12 Ⅱ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箱体静压差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测量正常运转状态下,箱体对所在实验室的相对负压。
评价标准: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0.2.13 Ⅱ级生物安全柜和动物隔离设备严密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采用压力衰减法,将箱体抽真空或打正压,观察一定时间内的压差衰减,记录温度和大气压变化,计算衰减率。
评价标准:严密性不低于产品设计值。
10.2.14 Ⅲ级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手套箱式解剖台的手套口风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方法:人为摘除一只手套,在手套口中心检测风速。
评价标准:手套口中心风速不低于0.7m/s。
10.2.15 生物安全柜在有条件时,宜在现场进行箱体的漏泄检测,生物安全柜漏电检测,接地电阻检测。
10.2.16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4.2条中的相关要求。
10.2.1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对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进行检测。
1 实验室竣工后,投入使用前,设备安装完毕。
2 设备经过检修后。
3 设备更换阀门、安全阀后。
4 设备年度常规检测。
10.2.18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且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的规定。
10.2.19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产生活毒废水的设备应进行活毒废水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10.2.20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产生固体污染物的设备应进行固体污染物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10.3 工程验收
10.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工程验收是实验室启用验收的基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由建筑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再进行实验室认可验收,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项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0.3.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综合性能的评定文件等。
10.3.3 在工程验收前,应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检测。
10.3.4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并应根据下列规定作出验收结论:
1 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 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
3 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附录A 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记录用表
A.0.1 生物安全实验室施工方自检情况、施工文件检查情况、生物安全柜检测情况、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情况应按表A.0.1进行记录。
A.0.2 生物安全实验室送风、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情况应按表A.0.2进行记录。
A.0.3 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静压差和气流流向的检测应按表A.0.3进行记录。
A.0.4 生物安全实验室风口风速或风量的检测应按表A.0.4进行记录。
A.0.5.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含尘浓度的检测应按表A.0.5进行记录。
A.0.6 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温度、相对湿度的检测应按表A.0.6进行记录。
A.0.7 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噪声的检测应按表A.0.7进行记录。
A.0.8 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照度的检测应按表A.0.8进行记录。
A.0.9 生物安全实验室配电和自控系统的检测应按表A.0.9进行记录。
附录B 生物安全设备现场检测记录用表
B.0.1 厂家自检情况、安装情况的检测应按表B.0.1进行记录。
B.0.2 工作窗口气流流向情况、风速(或风量)的检测应按表B.0.2进行记录。
B.0.3 工作区含尘浓度、噪声、照度的检测应按表B.0.3进行记录。
B.0.4 排风高效过滤器的检漏、生物安全柜箱体的检漏、生物安全柜漏电检测、接地电阻检测等的检测应按表B.0.4进行记录。
B.0.5 Ⅲ级生物安全柜或动物隔离设备的压差、风量、手套口风速的检测应按表B.0.5进行记录。
B.0.6 Ⅲ级生物安全柜或动物隔离设备箱体密封性的检测应按表B.0.6进行记录。
附录C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C.0.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后,必须由工程验收专家组到现场验收,并应按本规范列出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
C.0.2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标准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标准
标准类别 | 严重缺陷数 | 一般缺陷数 |
合格 | 0 | <20% |
限期整改 | 1~3 | <20% |
0 | ≥20% | |
不合格 | >3 | 0 |
一次整改后仍未通过者 |
注:表中的百分数是缺陷数相对于应被检查项目总数的比例。
C.0.3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现场检查项目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现场检查项目
章 | 序号 | 检查出的问题 | 评价 | 适用范围 |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建筑、装修和结构 | 1 | 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相通,但未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 √ | √ | |||
2 | 不满足排风间距要求:防护区室外排风口与周围建筑的水平距离小于20m | √ | √ | ||||
3 | 未在建筑物中独立的隔离区域内 | √ | √ | ||||
4 | 未远离市区 | √ | √ | ||||
5 | 主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离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小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的1.5倍 | √ | √ | ||||
6 | 未在入口处设备更衣室或更衣柜 | √ | √ | √ | √ | ||
7 | 防护区的房间设备不满足工艺要求 | √ | √ | √ | √ | ||
8 | 辅助区的房间设置不满足工艺要求 | √ | √ | √ | √ | ||
9 |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独立于其他建筑 | √ | √ | √ | |||
10 | 室内净高低于2.6m或设备层净高低于2.2m | √ | √ | √ | |||
11 |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未设缓冲间 | √ | √ | ||||
12 | 设置生命支持系统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紧邻主实验室未设化学淋浴间 | √ | √ | √ | |||
13 | 防护区未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或没有明显的标志 | √ | √ | √ | |||
14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未远离建筑外墙或主实验室未设置在防护区的中部 | √ | √ | √ | |||
15 | 建筑外墙作为主实验室的围护结构 | √ | √ | ||||
16 | 相邻区域和相邻房间之间未根据需要设置传递窗;传递窗两门未互锁或未设有消毒灭菌装置;其结构承压力及严密性不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传递不能灭活的样本出防护时,未采用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或药液传递箱 | √ | √ | √ | |||
17 | 未在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或其他消毒灭菌设备 | √ | √ | ||||
18 | 防护区内未设置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 | √ | √ | √ | |||
19 | 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未考虑主体一侧的维护空间 | √ | √ | √ | |||
20 | 生物安全型双扉高压灭菌器主体所在房间为非负压 | √ | √ | ||||
21 | 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未布置于排风口附近或未远离房间门 | √ | √ | √ | |||
22 | 产生大动物尸体或数量较多的小动物尸体时,未设置动物尸体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未设置在产生动物尸体的区域;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的投放口未高出地面或未设置防护栏杆 | √ | √ | √ | |||
23 | 未采用无缝的防滑耐腐蚀地面;踢脚未与墙面齐平或略缩进大于2mm~3mm;地面与墙面的相交位置及其他围护结构的相交位置,未作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 | √ | √ | √ | |||
24 | 墙面、顶棚的材料不易于清洁消毒、不耐腐蚀、起尘、开裂、不光滑防水,表面涂层不具有抗静电性能 | √ | √ | √ | |||
25 | 没有机械通风系统时,ABSL-2中的a类、b1类和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未设置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或外窗示未设置防虫纱窗;ABSL-2中b2类实验室设外窗或观察窗未采用安全的材料制作 | √ | √ | ||||
26 | 防护区设外窗或观察窗未采用安全的材料制作 | √ | √ | √ | |||
27 | 没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 √ | √ | √ | √ | ||
28 | ABSL-3中的b2类主实验室及其缓冲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实验室及其缓冲应采用气密门 | √ | √ | √ | |||
29 | 防护区内的顶棚设置检修口 | √ | √ | √ | |||
30 | 实验室的入口,未明确标示出生物防护级别、操作的致病性生物因子等标识 | √ | √ | √ | √ | ||
31 | 结构安全等级低于一级 | √ | √ | ||||
32 | 结构安全等级低于一级 | √ | √ | ||||
33 | 抗震设防类别未按特殊设防类 | √ | √ | ||||
34 | 抗震设防类别未按特殊设防类 | √ | √ | ||||
35 | 地基基础未按甲级设计 | √ | √ | ||||
36 | 地基基础款按甲级设计 | √ | √ | ||||
37 | 主体结构未采用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体系 | √ | √ | √ | |||
38 | 吊顶作为技术维修夹层时,其吊顶的活荷载小于0.75kN/㎡ | √ | √ | √ | |||
39 | 对于吊顶内特别重要的设备未作单独的维修通道 | √ | √ | √ | |||
空调、通风和净化 | 40 | 空调净化系统的划分不利于实验室消毒灭菌、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节能运行 | √ | √ | √ | √ | |
41 | 空调净化系统的设计未考虑各种设备的热湿负荷 | √ | √ | √ | √ | ||
42 | 送、排风系统的设计未考虑所用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使用条件 | √ | √ | √ | √ | ||
43 | 选用生物安全柜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
44 | b2类实验室未采用全新风系统 | √ | √ | ||||
45 | 未采用全新风系统 | √ | √ | √ | |||
46 | 主实验室的送、排风支管或排风机前未安装耐腐蚀的密封阀或阀门严密性与所在管道严密性要求不相适应 | √ | √ | √ | |||
47 | 防护区内安装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房间空调器 | √ | √ | √ | |||
48 | 防护区不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 √ | √ | √ | |||
49 | 进护区不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 √ | √ | ||||
50 | 防护区远离空调机房 | √ | √ | √ | √ | ||
51 | 空调净化系统和高效排风系统所用风机未选用风压变化较大时风量变化较小的类型 | √ | √ | √ | √ | ||
52 |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过滤器的设置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 | √ | √ | √ | √ | ||
53 | 送风系统新风口的设置不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要求 | √ | √ | √ | √ | ||
54 | BSL-3实验室未设置备用送风机 | √ | √ | ||||
55 | ABSL-3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设置备用送风机 | √ | √ | √ | |||
56 | 排风系统的设置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中第1款~第5款的规定 | √ | √ | √ | |||
57 | 排风未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 √ | √ | √ | |||
58 | 排风高效过滤器未设在室内排风口处或紧邻排风口处;排风高效过滤器的位置与排风口结构不易于对过滤器进行安全更换和检漏 | √ | √ | √ | |||
59 | 防护区除在室内排风口处设第一道高效过滤器外,未在其后串联第二道高效过滤器 | √ | √ | ||||
60 | 防护区排风管道的正压段穿越 | √ | √ | √ | |||
61 | 防护区未设置备用排风机或备用排风机不能自动切换或切换过程中不能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 √ | √ | √ | |||
62 | 排风口未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 | √ | √ | √ | |||
63 | 排风口与新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2m;排风口不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面2m以上 | √ | √ | √ | |||
64 | ABSL-4的动物尸体处理设备间和防护区污水处理设备间的排风未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 | √ | √ | ||||
65 | 辅助工作区与室外之间未设一间正压缓冲室 | √ | √ | √ | |||
66 | 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不利于气流由被污染风险低的空间向被污染风险高的空间流动,不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涡流 | √ | √ | √ | |||
67 | 送风口和排风口布置不利于室内可能被污染空气的排出 | √ | √ | √ | √ | ||
68 |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产生地点的上方附近设送风口 | √ | √ | √ | √ | ||
69 | 气流组织上送下排时,高效过滤器排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低于0.1m或高于0.15或上边沿高度超过地面之上0.6m;排风口排风速度大于1m/s | √ | √ | √ | √ | ||
70 | 送、排风高效过滤器使用木制框架 | √ | √ | √ | √ | ||
71 | 高效过滤器不耐消毒气体的侵蚀,防护区内淋浴间、化学淋浴间的高效过滤器不防潮;高效过滤器的效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的B类 | √ | √ | √ | |||
72 | 需要消毒的通风管道未采用耐腐蚀、耐老化、不吸水、易消毒灭菌的材料制作,未整体焊接 | √ | √ | √ | |||
73 | 排风密封阀未设置在排风高效过滤器和排风机之间;排风机外侧的排风管上室外排风口处未安装保护网和防雨罩 | √ | √ | √ | √ | ||
74 | 空调设备的选用不满足本规范第5.5.4条的要求 | √ | √ | √ | √ | ||
给水排水与气体供给 | 75 | 给水、排水干管、气体管道的干管,未敷设在技术夹层内;防护区内与本区域无关管道穿越防护区 | √ | √ | √ | √ | |
76 | 引入防护区内的管道未明敷 | √ | √ | √ | |||
77 | 防护区给水排水管道穿越生物安全实验室围护结构处未设可靠的密封装置或密封装置的严密性不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 √ | √ | √ | √ | ||
78 | 防护区管道系统渗漏、不耐压、不耐温、不耐腐蚀;实验室内没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的空间 | √ | √ | √ | √ | ||
79 | 使用的高压气体或可燃气体,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 √ | √ | √ | √ | ||
80 | 防护区给水管道未采取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或这些装置未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 √ | √ | √ | √ | ||
81 | ABSL-3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设置断流水箱 | √ | √ | √ | |||
82 | 化学淋浴系统中的化学药剂加压泵未设置备用泵或未设置紧急化学淋浴设备 | √ | √ | √ | |||
83 | 防护区的给水管路未以主实验室为单元设置检修阀门和止回阀 | √ | √ | √ | |||
84 | 实验室未设洗手装置或洗手装置未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 √ | √ | ||||
85 | 洗手装置未设在主实验室出口处或对于用水的洗手装置的供水未采用非手动开关 | √ | √ | √ | |||
86 | 未设紧急冲眼装置 | √ | √ | √ | √ | ||
87 | ABSL-3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淋浴间未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强制淋浴装置 | √ | √ | √ | |||
88 | 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需要对笼具、架进行冲洗的动物实验室未设必要的冲洗设备 | √ | √ | √ | √ | ||
89 | 给水管路未涂上区别于一般水管的醒目的颜色 | √ | √ | √ | |||
90 | 室内给水管材未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毒塑料管等材料或管道未采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 √ | √ | √ | √ | ||
91 | 大动物房和解剖间等处的密封型地漏不带活动网框或活动网框不易于取放及清理 | √ | √ | √ | |||
92 | 防护区未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未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排水管道水封处不能保证充满水或消毒液 | √ | √ | √ | |||
93 | 防护区的排水未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 √ | √ | √ | |||
94 | 主实验室未设独立的排水支管或独立的排水支管上未安装阀门 | √ | √ | √ | |||
95 |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未设在最低处 | √ | √ | √ | |||
96 | ABSL-2防护区污水的灭菌装置未采用化学消毒或高温灭菌方式 | √ | √ | ||||
97 | 防护区活毒废水的灭菌装置未采用高温灭菌方式;未在适当位置预留采样口和采样操作空间 | √ | √ | √ | |||
98 | 防护区排水系统上的通气管口未单独设置或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 | √ | √ | √ | |||
99 | 通气管口未设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 | √ | √ | √ | |||
100 | 辅助工作区的排水,未进行监测,未采取适当处理装置 | √ | √ | √ | |||
101 | 防护区内排水管线未明设,未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 | √ | √ | √ | |||
102 | 防护区排水管道未采用不锈钢或其他合适的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不满足强度、温度、耐腐蚀等性能要求 | √ | √ | √ | |||
103 | 双扉高压灭菌器的排水未接入防护区废水排放系统 | √ | √ | ||||
104 | 气瓶未设在辅助工作区;未对供气系统进行监测 | √ | √ | √ | √ | ||
105 | 所有供气管穿越防护区处未安装防回流装置,未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过滤器 | √ | √ | √ | √ | ||
106 | 防护区设置的真空装置,没有防止真空装置内部被污染的措施;未将真空装置安装在实验室内 | √ | √ | √ | |||
107 | 正压服型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同时配备紧急支援气罐或紧急支援气罐的供气时间少于60min/人 | √ | √ | √ | |||
108 | 供操作人员呼吸使用的气体的压力、流量、含氧量、温度、湿度、有害物质的含量等不符合职业安全的要求 | √ | √ | √ | √ | ||
109 | 充气式气密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的压缩机未备用或供气压力和稳定性不符合气密门的供气要求 | √ | √ | √ | |||
电气 | 110 | 用电负荷低于二级 | √ | √ | |||
111 | BSL-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未按一级负荷供电时,未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特别重要负荷未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回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不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 √ | √ | ||||
112 |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未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不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 √ | √ | √ | |||
113 | 未设有专利配电箱 | √ | √ | √ | √ | ||
114 | 专用配电箱未设在该实验室的防护区外 | √ | √ | √ | |||
115 | 未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要设备未单独回路配电,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 √ | √ | √ | √ | ||
116 | 配电管线未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未加套管且未采用专用电缆穿墙装置;套管内未用不收缩、不燃材料密封 | √ | √ | √ | |||
117 | 室内照明灯具未采用吸顶式密闭洁净灯;灯具不具有防水功能 | √ | √ | √ | |||
118 | 未设置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及紧急发光疏散指标标志 | √ | √ | √ | |||
119 | 实验室的入口和主实验室缓冲间入口处未设置实验室工作状态的显示装置 | √ | √ | √ | |||
120 | 空调净化自动控制系统不能保证各房间之间定向流方向的正确及压差的稳定 | √ | √ | √ | √ | ||
121 | 自控系统不具有压力梯度、温湿度、连锁控制、报警等参数的历史数据存储显示功能;自控系统控制箱未设于防护区外 | √ | √ | √ | |||
122 | 自控系统报警信号未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重要参数报警为非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为非显示报警。未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 √ | √ | √ | |||
123 | 有负压控制要求的房间入口位置,未安装显示房间负压状况的压力显示装置 | √ | √ | √ | |||
124 | 自控系统未预留接口 | √ | √ | √ | √ | ||
125 | 空调净化系统启动和停机过程未采取措施防止实验室内负压值超出围护结构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范围 | √ | √ | √ | |||
126 | 送风机和排风机未设置保护装置;送风机和排风机保护装置未将报警信号接入控制系统 | √ | √ | √ | |||
127 | 送风机和排风机未设置风压差检测装置;当压差低于正常值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 | √ | √ | √ | |||
128 | 防护区未设送风、排风系统正常运转的标志;当排风系统运转不正常时不能报警;备用排风机组不能自动投入运行,不能发出报警信号 | √ | √ | √ | |||
129 | 送风和排风系统未可靠连锁,空调通风系统开机顺序不符合第5.3.1条的要求 | √ | √ | √ | |||
130 | 当空调机组设置电加热装置时未设置送风机有风检测装置;在电加热段未设置监测温度的传感器;有风信号及温度信号未与电加热连锁 | √ | √ | √ | √ | ||
131 | 空调通风设备不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应急手动没有优先控制权,不具备硬件连锁功能 | √ | √ | √ | |||
132 | 防护区室内外压差传感器采样管未配备与排风高效过滤器边滤效率相当的过滤装置 | √ | √ | ||||
133 | 未设置监测送风、排风高效过滤器阻力的压差传感器 | √ | √ | √ | |||
134 | 在空调通风系统未运行时,防护区送、排风管上的密闭阀未处于常闭状态 | √ | √ | √ | |||
135 | 实验室的建筑周围未设置安防系统 | √ | √ | ||||
136 | 未设门禁控制系统 | √ | √ | √ | |||
137 | 防护区内的缓冲间、化学淋浴间等房间的门未采取互锁措施 | √ | √ | √ | |||
138 | 在互锁门附近未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中控系统不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互锁的功能 | √ | √ | √ | |||
139 | 未设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 √ | √ | √ | |||
140 | 未在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关键部位设置监视器 | √ | √ | √ | |||
141 | 防护区内未设置必要的通信设备 | √ | √ | √ | |||
142 | 实验室内与实验室外没有内部电话或对讲系统 | √ | √ | √ | |||
143 | 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 | √ | ||||
144 | 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 | √ | ||||
145 | 耐火等级不为一级 | √ | √ | ||||
146 | 不是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生物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其耐火等级不为一级 | √ | √ | ||||
147 | 疏散出口没有消防疏散指标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措施 | √ | √ | √ | √ | ||
消防 | 148 | 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不是甲级防火门 | √ | √ | √ | ||
149 | 生物安全实验室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合适的灭火器材 | √ | √ | √ | |||
150 | 防护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未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 √ | √ | √ | |||
施工要求 | 151 | 围护结构表面的所有缝隙未采取可靠的措施密封 | √ | √ | √ | ||
152 | 有压差梯度要求的房间未在合适位置设测压孔;测压孔平时没有密封措施 | √ | √ | √ | |||
153 | 各种台、架、设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当靠地靠墙放置时,未用密封胶将靠地靠墙的边缝密封 | √ | √ | √ | √ | ||
154 | 与强度较差的围护结构连接固定时,未在围护结构上安装加强构件 | √ | √ | √ | |||
155 | 气密门门体和门框未采用整体焊接结构,门体开闭机构没有可调的铰链和锁扣 | √ | √ | √ | |||
156 | 气密门门体和门框未采用整体焊接结构,门体开闭机构没有可调的铰链和锁扣 | √ | √ | √ | |||
157 | 空调机组的基础对地面的高度低于200mm | √ | √ | √ | |||
158 | 空调机组安装时未调平,未作减振处理;各检查门不平整,密封条不严密;正压段的门未向内开,负压段的门未向外开;表冷段的冷凝水排水管上未设置水封和阀门 | √ | √ | √ | √ | ||
159 | 送风、排风管道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前未进行清洁处理,未去掉表面油污和灰尘 | √ | √ | √ | √ | ||
160 | 风管加工完毕后,未擦拭干净,未用薄膜把两端封住,安装前去掉或损坏 | √ | √ | √ | √ | ||
161 | 技术夹层里的任何管道和设备穿过防护区时,贯穿部位未可靠密封,灯具箱与吊顶之间的孔洞未密封不漏 | √ | √ | √ | √ | ||
162 | 送、排风管道未隐藏安装 | √ | √ | √ | √ | ||
163 | 送、排风管道咬口连接的咬口缝未用胶密封 | √ | √ | √ | |||
164 | 各类调节装置不严密,调节不灵活,操作不方便 | √ | √ | √ | √ | ||
165 | 排风高效过滤装置,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排风高效过滤装置的室内侧没有保护高效过滤器的措施 | √ | √ | √ | |||
166 | 生物安全柜、负压解剖台等设备在搬运过程中,横倒放置和拆卸 | √ | √ | √ | √ | ||
167 | 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背面、侧面与墙的距离小于30mm,顶部与吊顶的距离小于300mm | √ | √ | √ | √ | ||
168 | 传递窗、双扉高压灭菌器、化学淋浴间等设施与实验室围护结构连接时,未保证箱体的严密性 | √ | √ | √ | √ | ||
169 | 传递窗、双扉高压灭菌器等设备与轻体墙连接时,未在连接部位采取加固措施 | √ | √ | √ | √ | ||
170 | 防护区内的传递窗和药液传递箱的腔体或门扇未整体焊接成型 | √ | √ | √ | |||
171 | 具有熏蒸消毒功能的传递窗和药液传递箱的内表面使用有机材料 | √ | √ | √ | √ | ||
172 | 实验台面不光滑、透水、不耐腐蚀、不耐热和不易于清洗 | √ | √ | √ | √ | ||
173 | 防护区配备的实验台未采用整体台面 | √ | √ | √ | |||
174 | 实验台、架、设备的边角未以圆弧过滤,有突出的尖角、锐边、沟槽 | √ | √ | √ | √ | ||
工程检测 | 175 | 围护结构的严密性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76 | 防护区排风高效过滤器原位检漏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77 | 送风高效过滤器检漏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78 | 静压差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79 | 气流流向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0 | 室内送风量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1 | 洁净度级别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2 | 温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3 | 相对湿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4 | 噪声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5 | 照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6 | 应用于防护区外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单元严密性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7 | 工况验证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8 | 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IVC、负压解剖台等的检测不符合要求 | √ | √ | √ | |||
189 | 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检测不符合要求 | √ | √ | √ |
.
附录D 高效过滤器现场效率法检漏
D.1 所需仪器、条件及要求
D.1.1 测试仪器应采用气溶胶光度计或最小检测粒径为0.3μm的激光粒子计数器。
D.1.2 测试气溶胶应采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癸二酸二辛酯(DOS)、聚α烯烃(PAO)油性气溶胶物质等。
D.1.3 测试气溶胶发生器应采用单个或多个Laskin(拉斯金)喷嘴压缩空气加压喷雾形式。
D.2 上游气溶胶验证
D.2.1 上游气溶胶均匀性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过滤器上游测试段内,距过滤上游端面30cm距离内选择一断面,并在该断面上平均布置9个测试点(图D.2.1);
2 应在气溶胶发生器稳定工作后,对每个测点依次进行至少连续3次采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应低于1min,并应取三次采样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气溶胶浓度检测结果;
3 当所有9个测点的气溶胶浓度测试结果与各测点测试结果算术平均值偏差均小于±20%时,可判定过滤器上游气溶胶浓度均匀性满足测试需要。
D.2.2 上游气溶胶浓度测点应布置在浓度均匀性满足上述要求断面的中心点。
D.2.3 在上游气溶胶测试段中心点,连续进行5次,每次1min的上游测试气溶胶浓度采样,所有5个测试结果与算术平均值的偏差不超过10%时,可判定上游气溶胶浓度稳定性合格。
D.3 下游气溶胶均匀性验证
D.3.1 下游气溶胶均匀性验证可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进行:
1 可在过滤器背风面尽量接近过滤器处预留至少4个大小相同的发尘管,发尘管为直径不大于10mm的刚性金属管,孔口开向应与气流方向一致,发尘管的位置应位于过滤器边角处。应使用稳定工作的气溶胶发生器,分别依次对各发尘管注入气溶胶,而后在下游测试孔位置进行测试。所有4次测试结果均不超过4次测定结果算术平均值的±20%时,可认定过滤器下游气溶胶浓度均匀性满足测试需要。
2 可在过滤器下游(或混匀装置下游)适当距离处,选择一断面,在该断面上至少布置9个采样管,采样管为开口迎向气流流动方向的刚性金属管,管径应尽量符合常规采样仪器的等动力采样要求,其中5个采样管在中心和对角线上均匀布置,4个采样管分别布置于矩形风道各边中心、距风道壁面25mm处(图D.3.1a)。圆形风道采样管布置采用类似原则进行(图D.3.1b)。应在气溶胶发生器稳定工作后(此时被测过滤器上游气溶胶浓度至少应为进行效率测试试验时下限浓度的2倍以上),对每个测点依次进行至少连续3次采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应少于1min,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气溶胶浓度检测结果。当所有9个测点的气溶胶浓度测试结果与各测点测试结果算术平均值偏差均小于±20%时,可认为过滤器下游气溶胶浓度均匀性满足测试需要。
D.4 采用粒子计数器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
D.4.1 应采用粒径为0.3μm~0.5μm的测试粒子。
D.4.2 测试过程应保证足够的下游气溶胶测试计数。下游气溶胶测试计数不宜小于20粒。上游气溶胶最小测试浓度应根据预先确认的下游最小气溶胶浓度和过滤器最大允许透过率计算得出,且上游气溶胶最小测试计数不宜低于200000粒。
D.4.3 采用粒子计数器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测试:
1 连接系统并运行:应将测试段严密连接至被测排风高效过滤风口,将气溶胶发生器及激光粒子计数器分别连接至相应的气溶胶注入口及采样口,但不开启。然后开启排风系统风机,调整并测试确认被测过滤器风量,使其风量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且不得超过其额定风量,稳定运行一段时间。
2 背景浓度测试:不得开启气溶胶发生器,应采用激光粒子计数器测量此时过滤器下游背景浓度。背景浓度超过35粒/L时,则应检查管道密封性,直至背景浓度满足要求。
3 上下游气溶胶浓度测试:应开启气溶胶发生器,采用激光粒子计数器分别测量此时过滤器上游气溶胶浓度Cu及下游气溶胶浓度Cd,并应至少检测3次。
D.4.4 试验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效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应根据3次实测结果按下式计算:
表D.4.4 置信度为95%的粒子计数置信区间
粒子数(浓度)C | 置信下限95%min | 置信上限95%max | 粒子数(浓度)C | 置信下限95%min | 置信上限95%max |
0 | 0.0 | 3.7 | 35 | 24.4 | 48.7 |
1 | 0.1 | 5.6 | 40 | 28.6 | 54.5 |
2 | 0.2 | 7.2 | 45 | 32.8 | 60.2 |
3 | 0.6 | 8.8 | 50 | 37.1 | 65.9 |
4 | 1.0 | 10.2 | 55 | 41.4 | 71.6 |
5 | 1.6 | 11.7 | 60 | 45.8 | 77.2 |
6 | 2.2 | 13.1 | 65 | 50.2 | 82.9 |
8 | 3.4 | 15.8 | 70 | 54.6 | 88.4 |
10 | 4.7 | 18.4 | 75 | 59.0 | 94.0 |
12 | 6.2 | 21.0 | 80 | 63.4 | 99.6 |
14 | 7.7 | 23.5 | 85 | 67.9 | 105.1 |
16 | 9.4 | 26.0 | 90 | 72.4 | 110.6 |
18 | 10.7 | 28.4 | 95 | 76.9 | 116.1 |
20 | 12.2 | 30.8 | 100 | 81.4 | 121.6 |
25 | 16.2 | 36.8 | n(n>100) | ||
30 | 20.2 | 42.8 |
注:本表为依据泊松分布,置信度为95%的粒子计数置信区间。
D.4.5 被测高效空气过滤器在0.3μm~0.5μm间实测计数效率的平均值E以及置信度为95%的下限效率E95%min均不低于99.99%时,应评定为符合标准
。
D.4.6 过滤器下游浓度无法达到20粒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首先应测试过滤器上游气溶胶浓度Cu,并应根据表D.4.4计算上游95%置信下限的粒子浓度Cu,95%min。
2 应根据上游95%置信下限的粒子浓度Cu,95%min和过滤器最大允许透过率(0.01%),计算下游允许最大浓度,再根据表D.4.4查得或计算下游允许最大浓度的95%置信下限浓度Cd,95%min。
3 测试过滤器下游气溶胶浓度Cd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并应至少检测3次,计算平均值Cd。
4 Cd<Cd,95%min时,则应认为过滤器无泄漏,符合要求,反之则不符合要求。
D.5 采用光度计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
D.5.1 上游气溶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游气溶胶喷雾量不应低于50mg/min;
2 计数中值粒径可为约0.4μm,质量中值粒径可为0.7μm,浓度可为10μg/L~90μg/L。
D.5.2 采用光度计检测高效过滤器效率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测试:
1 连接系统并运行:应将测试段严密连接至被测排风高效过滤风口,将气溶胶发生器及光度计分别连接至相应的气溶胶注入口及采样口,但不开启。然后开启排风系统风机,调整并测试确认被测过滤器风量,使其风量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且不得超过其额定风量,稳定运行一段时间。
2 上、下游气溶胶浓度测试:应开启气溶胶发生器,测定此时的上游气溶胶浓度,气溶胶浓度满足测试需要时,则应将此时的气溶胶浓度设定为100%,测量此时过滤器下游与上游气溶胶浓度之比。应至少检测3min,读取每分钟内的平均读数。
D.5.3 应将下游各测点实测过滤效率计算平均值,作为被测过滤器的过滤效率测试结果。
D.5.4 被测高效空气过滤器实测光度计法过滤效率不低于99.99%时,应评定为符合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3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4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5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6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
7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