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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in constructio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s
GB 50354-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4-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199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广泛开展了调研和试验论证,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景辉 季广其 朱春玲 沈纹 刘激扬 卢国建 邵韦平 宋晓勇 王春华 邓建华 沈奕辉 周敏莉 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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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内部振动源对室内居住者的干扰,并便于对住宅建筑内设备的振动控制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室内振动的评价与测量。
1.0.3 本标准规定的振动限值以振动加速度级La 计量,单位为分贝,dB。
1.0.4 本标准规定的振动频率范围为1~80Hz;振动方向取地面(或楼层地面)的铅垂方向。
1.0.5 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室内振动的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振动加速度级La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La ,单位为分贝,dB。按此定义,该量为:
La=201g α/α0(dB)
式中a——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α0——基准加速度值,α0=10-6 m/s2。
2.0.2 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vertical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垂直于地面或楼层地面方向上的振动加速度级。
3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
3.0.1 住宅建筑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应符合表3.0.1规定的限值。
表3.0.1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
1/3倍频程中 心频率(Hz) | 1 | 1.25 | 1.6 | 2 | 2.5 | 3.15 | 4 | 5 | 6.3 | 8 | ||
La | 1级 | 昼间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70 | 70 | 70 |
夜间 | 73 | 72 | 71 | 70 | 69 | 68 | 67 | 67 | 67 | 67 | ||
2级 | 昼间 | 81 | 80 | 79 | 78 | 77 | 76 | 75 | 75 | 75 | 75 | |
夜间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2 | 72 | 72 |
1/3倍频程中 心频率(Hz) | 10 | 12.5 | 16 | 20 | 25 | 31.5 | 40 | 50 | 63 | 80 | ||
La | 1级 | 昼间 | 72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夜间 | 69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
2级 | 昼间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91 | 93 | 95 | |
夜间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92 |
3.0.2 各类限值适用范围的划分:
1 1级限值:为适宜达到的限值;
2 2级限值:为不得超过的限值。
3.0.3 昼夜时间适用范围的划分:
1 昼间 :06:00-22: 00
2 夜间 :22: 00-06: 00
昼夜时间适用范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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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量方法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系统应具备在1~80Hz的频率范围内,可测量1/3倍频程振动加速度级的功能,其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GB 3241的规定;测量仪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中测量仪器的有关规定。
4.1.2 测量仪器系统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限内使用。
4.2 测量量
4.2.1 测量量为:频率1~8OHz范围内,1/3倍频程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La)值。单位为分贝,dB。
4.3 测量位置及拾振器的安置
4.3.1 一个测点,测点置于住宅建筑室内地面中央或室内地面振动敏感处。
4.3.2 测量时,应确保拾振器平稳地安放在平坦、坚实地面上。
4.3.3 拾振器的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地面(或楼层地面)的铅垂方向一致。
4.4 测量条件
4.4.1 测量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测量平均时间不少于1000s。
4.4.2 测量过程中,应保持住宅建筑物内部的振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避免住宅建筑物外部各种振源和其他环境因素对振动测量的干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