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50354-2005》(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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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in constructio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s
GB 50354-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4-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199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广泛开展了调研和试验论证,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景辉 季广其 朱春玲 沈纹 刘激扬 卢国建 邵韦平 宋晓勇 王春华 邓建华 沈奕辉 周敏莉 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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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内部振动源对室内居住者的干扰,并便于对住宅建筑内设备的振动控制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室内振动的评价与测量。

1.0.3 本标准规定的振动限值以振动加速度级La 计量,单位为分贝,dB。

1.0.4 本标准规定的振动频率范围为1~80Hz;振动方向取地面(或楼层地面)的铅垂方向。

1.0.5 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室内振动的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振动加速度级La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La ,单位为分贝,dB。按此定义,该量为:

La=201g α/α0(dB)

    式中a——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α0——基准加速度值,α0=10-6 m/s2

2.0.2 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vertical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垂直于地面或楼层地面方向上的振动加速度级。

3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


3.0.1 住宅建筑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应符合表3.0.1规定的限值。

表3.0.1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

  1/3倍频程中


  心频率(Hz)

1

1.25

1.6

2

2.5

3.15

4

5

6.3

8

La
  限值
  (dB)

1级
  限值

昼间

76

75

74

73

72

71

70

70

70

70

夜间

73

72

71

70

69

68

67

67

67

67

2级
  限值

昼间

81

80

79

78

77

76

75

75

75

75

夜间

78

77

76

75

74

73

72

72

72

72

  1/3倍频程中

  心频率(Hz)

10

12.5

16

20

25

31.5

40

50

63

80

La
  限值
  (dB)

1级
  限值

昼间

72

74

76

78

80

82

84

86

88

90

夜间

69

71

73

75

77

79

81

83

85

87

2级
  限值

昼间

77

79

81

83

85

87

89

91

93

95

夜间

74

76

78

80

82

84

86

88

90

92


3.0.2 各类限值适用范围的划分:
    1 1级限值:为适宜达到的限值;
    2 2级限值:为不得超过的限值。

3.0.3 昼夜时间适用范围的划分:
    1 昼间 :06:00-22: 00
    2 夜间 :22: 00-06: 00
    昼夜时间适用范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划分。


.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系统应具备在1~80Hz的频率范围内,可测量1/3倍频程振动加速度级的功能,其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GB 3241的规定;测量仪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中测量仪器的有关规定。

4.1.2 测量仪器系统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限内使用。

4.2 测量量


4.2.1 测量量为:频率1~8OHz范围内,1/3倍频程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La)值。单位为分贝,dB。

4.3 测量位置及拾振器的安置


4.3.1 一个测点,测点置于住宅建筑室内地面中央或室内地面振动敏感处。

4.3.2 测量时,应确保拾振器平稳地安放在平坦、坚实地面上。

4.3.3 拾振器的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地面(或楼层地面)的铅垂方向一致。

4.4 测量条件


4.4.1 测量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测量平均时间不少于1000s。

4.4.2 测量过程中,应保持住宅建筑物内部的振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避免住宅建筑物外部各种振源和其他环境因素对振动测量的干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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