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122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51-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3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
    3.增加了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4.在编辑上做了重大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 秘义行 胡 晨 白殷涛 王宝伟 王万钢 智会强 侯建萍 董增强 熊慧明 刘玉身 蒋 玲 郑铁一 白晓辉 严晓龙 徐康辉 陈方明 艾红伟 杨燕平 蒋金辉 曾 勇 关大巍
    主要审查人:汤晓林 孙伯春 宋 波 于梦华 吴文革 李向东 张晋武 魏海臣 李德权 唐伟兴 云成生 李婉芳 朱玉贵 彭吉兴 李艳辉 武守元 孙兆诲 姚 琦 高志成 严 明


下载地址:

百度网盘:

百度网盘:http://pan.baidu.com/share/link?uk=2972817691&shareid=2604142603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A5NO_qxqyVB4m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BGG_fbY6BA5dE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F48B47Y7yBuHc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d5lIErjSQx5V9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


2.1 通用术语


2.1.1 泡沫液 foam 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

2.1.3 泡沫预混液 premixed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

2.1.4 混合比 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1.5 发泡倍数 foam expansion ratio
    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2.1.6 低倍数泡沫 low-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1.7 中倍数泡沫 medium-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

2.1.8 高倍数泡沫 high-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1.9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rate(density)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L/(min·m2)表示。

2.1.10 固定式系统 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1 半固定式系统 semi-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2 移动式系统 mobile system
    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balanced pressure proportioning set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和文丘里管的结合),能在一定的水流压力或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

2.1.14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direct injection variable pump output proportioning set
    由流量计与控制单元等联动控制泡沫液泵向系统水流中按设定比例注入泡沫液的比例混合装置。

2.1.15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pressure proportioning tank
压力水借助于文丘里管将泡沫液从密闭储罐内排出,并按比例与水混合的装置。依罐内设囊与否,分为囊式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2.1.16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around-the-pump proporttoner
安装在系统水泵出口与进口间旁路管道上,利用泵出口与进口间压差吸入泡沫液并与水按比例混合的文丘里管装置。

2.1.17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in-line eductor
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

2.1.18 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喷出的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泡沫炮、泡沫喷头等。

2.1.19 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non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无空气吸入口,使用水成膜等泡沫混合液,其喷射模式类似于喷水的装置,如水枪、水炮、洒水喷头等。

2.1.20 泡沫消防水泵 foam system water supply pump
为采用平衡式、计量注入式、压力式等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水泵。

2.1.21 泡沫混合液泵 foam solution supply pump
为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水泵。

2.1.22 泡沫液泵 foam concentrate supply pump
为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

2.1.23 泡沫消防泵站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等的场所。

2.1.24 泡沫站 foam station
不含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等的场所。

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2.1 液上喷射系统 surface applica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2.2 液下喷射系统 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2.3 半液下喷射系统 semi-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燃烧液体表面进行喷放的灭火系统。

2.2.4 横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horizontal posi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上水平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 2.5 立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standing pos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罐壁上铅垂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2.6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high back-pressure foam maker
    有压泡沫混合液通过时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且出口具有一定压力(表压)的装置。

2.2.7 泡沫导流罩 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3.1 全淹没系统 total flooding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3.2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2.3.3 封闭空间 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不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3.4 泡沫供给速率 foam application rate
    单位时间供给泡沫的总体积,用m³/min表示。

2.3.5 导泡筒 foam distribution duct
    由泡沫产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2.4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


2.4.1 泡沫-水喷淋系统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4.2 泡沫-水雨淋系统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使用开式喷头,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的泡沫-水喷淋系统。

2.4.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dosed-head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包括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泡沫-水于式系统和泡沫-水湿式系统。
2.4.4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 foam-water preactlon system
    发生火灾后,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相关设备与组件,使灭火介质充满系统管道并从开启的喷头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4.5 泡沫-水干式系统 foam-water dry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具有一定压力的空气或氮气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4.6 泡沫-水湿式系统 foam-water wet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有压泡沫预混液或水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4.7 泡沫喷雾系统 foam spray system
    采用泡沫喷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2.4.8 作用面积 total design area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最大计算保护面积。

.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3.1 一般规定


3.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1. 2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 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2 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 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4 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3.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C级。


3.2. 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2.3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3.2.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 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3.2.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2.7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3.3 泡沫消防泵


3.3.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 当泡沫液泵采用水力驱动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4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5 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 1.4条的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的非水溶性液体与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³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2g/mL时,不应选择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5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宜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 3 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0倍;
    3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4 当采用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³;
    2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大于5m³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³,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4.5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MPa~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MPa~0.03MPa;
    2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 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

3.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为0.6MPa~1.2MPa,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3.5 泡沫液储罐


3.5.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5.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3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5.3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量的标志。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3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3.6.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 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3.6.5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3.7.1 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 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3.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7.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3.7.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7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灾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7.8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3.7.9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表4.1.4 泡沫枪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1

10

>10且≤20

1

20

>20且≤30

2

20

>30且≤40

2

30

>40

3

30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1.9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像的时间不大于5min。


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固定式、半固定式系统

蛋白

6.0

40

30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0

45

30

移动式系统

蛋白、氟蛋白

8.0

60

45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5

60

45

注:1 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时间的80%。

2 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异丙醇、甲基异丁酮

12

30

甲醇、乙醇、正丁醇、丁醇、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丁酯

12

25

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汽油

6

40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凝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试验确定。


4.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10

1

>10且≤25

2

>25且≤30

3

>30且≤35

4

注:对于走私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4.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置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泡沫喷射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喷射口数量(个)

≤23

1

>23且≤33

2

>33且≤40

3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应至少增加一个泡沫喷射口。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

堰板高度(m)

保护周长(m)

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

≥0.9

24

机械密封

<0.6

12

≥0.6

24

金属挡雨板下部

<0.6

18

≥0.6

24

注:当采用从金属档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4.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 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形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60°。

4.3.5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常开控制阀;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1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3.6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储罐底部水平管道与浮顶泡沫混合液分配器的管道,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耐压、耐候性不锈钢复合软管;
    2 软管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避开搅拌器;
    3 软管与储罐底部的伴热管的距离应大于0.5m。

4.3.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9 储罐梯子平台上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不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
    2 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3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管牙接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4 当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
    4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5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第4.3.5条、第4.3.8条的规定。

4.5 其他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氟蛋白

6.5

40

30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5

30

20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液体种类

蛋白、氟蛋白

6.5

15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0

15

抗溶泡沫

12

15

水溶性液体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5 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表5.2.5 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油罐直径(m)

泡沫枪流量(L/s)

泡沫枪数量(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3

1

10

>10且≤20

3

1

20

>20且≤30

3

2

20

>30且≤40

3

2

30

>40

3

3

30


5.2.6 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当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6.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6.1.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5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3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6.1.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6.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6.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6.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6.2 全淹没系统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Vg  (6.2.4)

式中:V——淹没体积(m³);

S——防护区地面面积(㎡);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³)。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表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min)

可燃物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

闪点不超过40℃的非水溶性液体

2

3

闪点超过40℃的非水溶性液体

3

4

发泡橡胶、发泡塑胶、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简、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5

7

注: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最小泡沫供给速率(m³/min);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统,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³/min);

Ls——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³/L);

QY——预计动作最大水喷头数目时的总水流量(L/min)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 当用子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6.3 局部应用系统

6.3.1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 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6.3.2 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像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6.3.4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3.5 当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4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 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 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6.4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简,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

7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3 泡沫-水喷琳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 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肢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泡沫液种类

喷头设置高度(m)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蛋白、氟蛋白

≤10

8

>10

10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10

6.5

>10

8


7.2.3 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 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

7.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2.6 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7.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7.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规范第7.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7.3.2 火灾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7.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7. 3. 4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7.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

7.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7.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7.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
    4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7.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7.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7.3.11 当系统兼有扑救A类火灾的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3.12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7.4 泡沫喷雾系统


7.4.1 泡沫喷雾系统可采用下列形式:
    1 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2 由压力水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7.4.2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 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6 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Ⅰ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7.4.3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 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
    3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4.4 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

7.4.5 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6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4.7 系统湿式供液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7.4.8 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

P1——氮气瓶组储存压力(MPa);

P2——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MPa);

V1——单个氮气瓶组容积(L);

V2——系统储液罐容积与氮气管路容积之和(L);

κ——裕量系数(不小于1.5)。


2 系统储液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

7.4.9 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

.

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8.1.1 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
    2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3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
    4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8.1.2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一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8.1.3 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 非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5000m³,且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
    2 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³,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³。

8.1.4 泡沫消防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全部采用柴油机;
    4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8.1.5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8.1.6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 系统供水


8.2.1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水源的水温宜为4℃~35℃。当水中含有堵塞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固体颗粒时,应设置相应的管道过滤器。

8.2.2 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不得含有影响泡沫性能的物质。

8.2.3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8.2.4 泡沫灭火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止系统超压的措施。

8.2.5 建(构)筑物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且宜设置在比例混合器的进口侧。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 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1.2 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的流量之和确定。

9.1.3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4 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泡沫—水喷淋系统设计流量(L/s);

qi——最有利水力条件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最有利水力条件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2 水力计算选定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3 最不利水力条件下,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
    4 最有利水力条件下,系统设计流量不应超出泡沫液供给能力。

9.1.5 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或泡沫炮、泡沫-水喷头等泡沫产生 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下式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式中:q——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κ——泡沫产生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流量特征性系数;

P——泡沫产生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进口压力(MPa)。


9.1.6 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有不小于5%的裕度。

9.2 管道水力计算


9.2.1 系统管道输送介质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2 液下喷射泡沫喷射管前的泡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m/s~9m/s;
    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0m/s;
    4 泡沫液流速不宜大于5m/s。

9.2.2 系统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当采用普通钢管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V——管道内水或泡沫混合液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2 当采用不锈钢管或钢管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qB——给水设计流量(m³/s);

Ch——海澄-威廉系数,钢管,不锈钢管取130


9.2.3 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9.2.4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Σh+Po+hz  (9.2.4)

式中:H——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MPa);

Σh——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Po——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工作压力(MPa);

hz——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水平供水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


9.2.5 液下喷射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h=CQp1.72  (9.2.5)

式中:h——每10m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Pa/10m);

C——管道压力损失系数;

Qp——泡沫流量(L/s)。


2 发泡倍数宜按3计算;

3管道压力损失系数可按表9.2.5-1取值。


表9.2.5-1 管道压力损失系数

管径(mm)

管道压力损失系数C

100

12.920

150

2.140

200

0.555

250

0.210

300

0.111

350

0.071


    4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9.2.5-2确定。


表9.2.5-2 泡沫管道上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m)

管件种类/公称直径(mm)

150

200

250

300

闸阀

1.25

1.50

1.75

2.00

90°弯头

4.25

5.00

6.75

8.00

旋启式逆止阀  

12.00

15.25

20.50

24.50


9.2.6 泡沫液管道的压力损失计算宜采用达西公式。确定雷诺数时,应采用泡沫液的实际密度;泡沫液粘度应为最低储存温度下的粘度。


9.3 减压措施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宜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1m;
    3 节流管内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9. 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流速(m/s);

ξ——减压孔板的蝉联阻力系数。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0.7;

Vg——节流管内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流速(m/s);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

L——节流管的长度(m)。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置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A.0.1 直接测试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盘的直径不应小于3.5m,高度不应小于1m;
    2 盛装试验液体深度不应小于0.2m;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表4.2.3确定,泡沫出口距液面高度不应小于0.5m;
    4 应通过更换泡沫产生器的方式改变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经泡沫溜槽向试验盘内供给泡沫,且各泡沫产生器在同一压力下工作;
    5 试验次数不应少于4次;
    6 泡沫混合液有效用量不应大于50L/㎡;
    7 试验盘壁的冷却应在靠近试验盘壁顶部安装冷却水环管,通过在其环管上钻孔或安装喷头的方式向盘壁喷洒冷却水,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
    8 应测取临界或最佳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9 应取临界值的4倍~5倍,或最佳值的1.5倍。

A.0.2 间接测试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盘的内径应为(2400±25)mm,深度应为(200±15)mm,壁厚应为2.5mm;钢制挡板长应为(1000±50)mm,高应为(1000±50)mm;
    2 盛装试验液体深度不应小于0.1m;
    3 参比液体应为丙酮或异丙醇;
    4 试验液体和参比液体应采用同一支泡沫管枪供给泡沫,泡沫供给方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不应大于3min;
    6 应测取试验液体和参比液体的灭火时间,并应计算泡沫混合液用量;
    7 供给强度应按下式取值:


A.0.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定性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盘内径应为(1480±15)mm;
    2 参比液体应为丙酮或甲醇;
    3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的有关规定;
    4 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试验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小于甲醇的供给时间时,可取本规范表4.2.2-2规定的甲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2) 当试验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大于甲酵的供给时间,但小于丙酮的供给时间时,可取本规范表4.2.2-2规定的丙酮泡沫棍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3) 当试验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大于丙酮的供给时间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第A.0.1条或第A.0.2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
《泡沫灭火剂》GB 15308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