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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GB/T 51129-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阶段评价;5.建造过程评价;6.管理与效益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阳国际(深圳)设计公司
北方工业大学
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远大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叶明 黄小坤 杨榕 樊则森 武洁青 杜阳阳 李然 谭宇昂 龙玉峰 纪颖波 陶炜 李世钟 张波 钟志强 段创峰 张剑 胡育科 张明祥 方鸿强 徐国军 尉家鑫 赵丰东 尹德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志兵 童悦仲 顾勇新 李晓明 刘坤伟 刘刚 朱兆晴 刘明 杨思忠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化建筑的评价,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提高房屋建筑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工业化程度评价。
1.0.3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导向性,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
1.0.4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化建筑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建筑。
2.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主体结构,包括全装配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等。简称装配式结构。
2.0.3 预制构件 prefabricated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结构构件。
2.0.4 建筑部品 construction component
工业化生产、现场安装的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产品,通常由多个建筑构件或产品组合而成。
2.0.5 预制率 precast ratio
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2.0.6 装配率 assembled ratio
工业化建筑中预制构件、建筑部品的数量(或面积)占同类构件或部品总数量(或面积)的比率。
2.0.7 协同设计 collaborative design
工业化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协同配合,并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完成的满足建筑设计、构件生产、安装施工、建筑装修要求的一体化设计。
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采用建筑部品并通过技术集成在现场分部或整体装配的厨房。
2.0.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toilet
采用建筑部品并通过技术集成在现场分部或整体装配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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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化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对象。
3.1.2 申请评价的工程项目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工业化建筑基本特征。
3.1.3 申请评价时,应提交项目申请评价报告、相关评价文件和证明材料。
3.1.4 实施评价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应科学、公正地出具评价报告。
3.2 评价方法
3.2.1 工业化建筑可进行设计评价和工程项目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可进行设计评价;
2 参评项目满足设计评价要求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可进行工程项目评价。
3.2.2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设计阶段、建造过程和管理与效益三部分指标。设计评价应依据设计阶段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工程项目评价应依据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部分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且每部分指标均应包括基础项、评分项指标。
3.2.3 基础项是工业化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当参评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基础项的任一规定时,参评项目不应评价为工业化建筑。
3.2.4 设计阶段、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三部分的评分项总分厨房。均为100分,三部分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和计算。
3.2.5 工业化建筑评价总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工业化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值
Q1——设计阶段评价的实际得分值;
Q2——建造过程评价的实际得分值;
Q3——管理与效益评价的实际得分值;
a1——设计阶段实际得分的权重值;
a2——建造过程实际得分的权重值;
a3——管理与效益实际得分的权重值。
3.2.6 计算工业化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时,设计阶段、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三部分实际得分的权重值应按表3.2.6确定。
表3.2.6 工业化建筑评价各部分实际得分的权重值
阶段 | 设计阶段,a1 | 建造过程,a2 | 管理与效益,a3 |
权重值 | 0.50 | 0.35 | 0.15 |
3.2.7 工业化建筑评价结果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指标的实际得分值均不应低于50分;
2 当总得分值为(60~74)分、(75~89)分、90分以上时,工业化建筑应分别评价为A级、AA级、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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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阶段评价
4.1 基 础 项
4.1.1 参评项目的预制率不应低于20%,装配率不应低于50%。
4.1.2 参评项目应进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设计。
4.1.3 参评项目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
4.2 评 分 项
4.2.1 参评项目应体现标准化设计理念,基本单元、构件、建筑部品应满足重复使用率高、规格少、组合多的要求。标准化设计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1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25分。
表4.2.1 标准化设计评分规则
注:由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功能不同,在公共建筑评价时,若评价项目缺项可视同满足要求得分。
4.2.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率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钢结构建筑构件预制率评价应符合表4.2.2-2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25分。
表4.2.2-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率评分规则
表4.2.2-2 钢结构建筑构件预制率评分规则
4.2.3 参评项目设计的建筑构件、部品的装配率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5分。
表4.2.3 建筑构件、部品的装配率评分规则
注:由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功能不同,在公共建筑评价时.若评价项目缺项可视同满足要求得分。
4.2.4 参评项目设计的建筑集成技术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4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0分。
表4.2.4 建筑集成技术设计评分规则
4.2.5 参评项目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5的规定。本条评价最高分值为10分。
表4.2.5 设计深度评分规则
4.2.6 参评项目设计应符合一体化装修设计要求,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6的规定。本条评价最高分值为10分。
表4.2.6 一体化装修设计评分规则
4.2.7 参评项目设计过程应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辅助设计,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7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5分。
表4.2.7 信息化技术应用设计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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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造过程评价
5.1 基 础 项
5.1.1 参评项目应按工业化建造方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的协调配合与组织管理要求。
5.1.2 参评项目的室内装修工程应与建筑设计、构件制作、主体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实现一体化。
5.1.3 参评项目应具备专业化的施工队伍,并应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5.2 工厂化制作评分项
5.2.1 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及质量控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8分。
表5.2.1 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及质量控制评分规则
5.2.2 预制构件堆放与运输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2.2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7分。
表5.2.2 预制构件运输管理评分规则
5.3 装配化施工评分项
5.3.1 参评项目采用装配化施工的组织与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3.1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5分。
表5.3.1 装配化施工组织与管理评分规则
5.3.2 参评项目采用装配化施工技术与工艺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20分。
表5.3.2 装配化施工技术与工艺评分规则
5.3.3 参评项目装配化施工质量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3.3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5分。
表5.3.3 装配化施工质量评分规则
5.4 装修工程评分项
5.4.1 参评项目采用一体化装修技术与施工工艺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4.1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5分。
表5.4.1 一体化装修技术与施工工艺评分规则
5.4.2 参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采用有关技术措施的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4.2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0分。
表5.4.2 室内装修工程采用有关技术措施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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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与效益评价
6.1 基 础 项
6.1.1 参评项目应建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6.1.2 参评项目建造过程应建立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应具有相应的数据记录和节约效果分析。
6.1.3 参评项目设计、建造全过程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并应实现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监理、运营等环节的协同工作。
6.2 信息化管理评分项
6.2.1 参评项目建立系统管理信息平台,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动态、量化、科学、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本条评价分值为10分。
6.2.2 参评项目从设计阶段开始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并随项目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本条评价分值为5分。
6.2.3 参评项目参与各方均具有建筑信息化管理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本条评价分值为3分。
6.2.4 参评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信息化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6.2.4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2分。
表6.2.4 信息化管理评分规则
6.3 综合效益评分项
6.3.1 参评项目建造成本与同等条件下传统建造方式相比,增加不高于10%,并具有相应的记录资料和经济分析报告。本条评价分值为10分。
6.3.2 参评项目充分体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本条评价分值为8分。
6.3.3 参评项目用工制度充分体现建立现代产业工人队伍。本条评价分值为7分。
6.3.4 参评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充分体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环保效益,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6.3.4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25分。
表6.3.4 资源节约与环保效果评分规则
6.3.5 与相同条件下传统生产方式工期相比,参评项目在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施工阶段所用总工期减少20%以上。本条评价分值为10分。
6.3.6 参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工用量与相同条件下传统生产方式相比应明显减少,其评分规则应符合表6.3.6的规定。本条评价的最高分值为10分。
表6.3.6 现场施工人工用量评分规则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