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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surface coal mine engineering
GB 50175-2014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经验,与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对照,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规范、标准,广泛征求了生产、设计、科研、院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疏干井工程、巷道疏干工程、防排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单斗挖掘机——卡车开采工艺、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连续开采工艺、半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附属工程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原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的内容进行了整合,重新划分了章节,根据露天开采工艺及工程进行了必要的增加和删节。
2.对露天矿疏干工程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巷道疏干工程,对巷道施工、主排水井及放水钻孔施工,巷道贯通及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施工的验收作出了规定,使露天矿疏干工程更加全面。
3.增加了露天矿防排水工程,对防洪的堤坝工程、排洪沟工程、排水明渠、集水仓、盲沟等工程验收进行了明确,这也是露天矿建设中应涉及的工程项目之一。
4.根据露天采矿工艺的新发展,增加了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的验收内容。同时,鉴于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施工的露天矿减少的实际情况,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大量的精简,作为规范的一部分,保持了开采工艺的完整性。
5.结合施工需要的电力供应、通信需要,增加附属工程部分,对供电及通信验收进行了简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036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
主要起草人:王祥生 刘爱兰 刘光 刘家纯 贺昌斌 成德盈 朱新平 王平亮 王桂林 王荣海 于鹏 谭立伟 李希耀 德令军 刘显喜 孙玉利 张建勇 王京伟 杨生飞 陈再明 向朝阳 史英虎 魏星
主要审查人:张胜利 刘培年 孙守仁 祁和刚 刘泽民 王冲 姚常明 洪因 车宝文 纪玉石 马培忠 董万江 白润才 焦丕 楚振云 李永红 王鹏越 张世钦 郭俊良 张强
1 总则
1.0.1 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统一露天煤矿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确保露天煤矿安全、高效、绿色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质量检验及验收。
1.0.3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 quality of surface coal mine engi-neering
反映露天煤矿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生产使用功能和指标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验收 acceptance
露天煤矿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3 总验收 total acceptance
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所进行的验收。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露天煤矿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3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 露天煤矿单项工程 individual project of surface coal mine
指该工程竣工后能进行独立生产或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2.0.15 露天煤矿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of surface coal mine
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但工程竣工后不能进行独立生产或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2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3.0.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4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煤矿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检验涉及多专业时,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 露天煤矿各工程质量检验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工程、固定工程、半固定工程应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 工程位置处于移动状态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节点位置处应对工程位置进行质量控制,经检查符合设计与安全要求,可继续正常施工,同时形成记录。
3.0.6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重要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露天煤矿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8 建设单位应建立露天煤矿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三、四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网;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地面三、四等水准网(点),高程应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露天煤矿工程测量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3.0.9 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的汇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2 监理资料应由主要监理单位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3 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编制与汇总。
4 露天煤矿的所有建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汇总。
3.0.10 大型设备组装完毕后,应对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报告,经过整机试运转和验收后可投入使用。
4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4.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可按露天煤矿工程和类型划分为疏干工程、防排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采剥工程、排土工程、道路工程、铁路运输工程、生产系统工程和附属工程。
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部位等划分分项工程。
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露天煤矿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 各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2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4)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验收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0.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0.5 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
4.0.6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露天煤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边坡检测、荷载等试验时,验收应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露天煤矿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表F.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验收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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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疏干井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疏干泵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疏干排水管道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的有关规定。
5.1.2 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疏干功能的验收要求。
5.2 钻井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2.1 钻井工程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钻井工程要求
Ⅱ 一般项目
5.2.2 钻井完工后,应进行测井工作。
检查方法:检查钻井记录、测井报告。
5.2.3 钻井过程中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井壁坍塌、涌砂、气体逸出、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应有记录资料。
检查方法:检查钻井记录、测井报告。
5.2.4 钻井工程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筛分资料;
2 管井地质、管井结构综合柱状图。
5.3 成井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3.1 过滤器、导正器、井管管材等原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5.3.2 下管前应检查每根井管的长度、排列、编号。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或抽查施工记录。
5.3.3 导正器规格、设置的数量应符合疏干井设计要求,且不影响滤料的填入。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或抽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5.3.4 过滤器的垫筋、缠丝、包网应符合防腐、防锈、防污染水质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5.3.5 砾料的质量和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砾料的泥土和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5.3.6 成井工程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成井工程要求
5.4 洗井及抽水试验
5.4.1 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清楚的地区,当进行洗井试抽之后出水量达到预计出水量要求或与附近水井出水量相一致时,可不进行洗井试抽对比。
5.4.2 抽水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MT/T 1091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5.4.3 洗井工程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洗井工程要求
Ⅱ 一般项目
5.4.4 抽水试验的稳定时间应在5h以上,出水量、水位降深达到设计要求,水中固体物含量应低于1/10000。
检查方法:现场实测或抽查施工记录。
5.5 护井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5.1 井台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或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检查方法:现场实测或抽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5.5.2 场地平整,待用管井井口应封盖。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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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巷道疏干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巷道疏干工程的井巷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的有关规定。主排水井水泵的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有主排水井的疏干巷道,主排水井的管井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
6.2 巷道、主排水井及放水钻孔施工
Ⅰ 主控项目
6.2.1 硐口设置、巷道支护方式和硐内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2 主排水井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3 放水钻孔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4 巷道疏干工程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巷道疏干工程要求
6.2.5 主排水井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6 主排水井穿过的含水层不是疏干巷道疏干的对象,应封闭含水层。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6.2.7 直通放水钻孔、斜放水钻孔工程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放水钻孔工程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孔位(mm) | ±100 | 测量:每孔 |
2 | 孔深(mm) | 不小于设计 | 测量:每孔 |
3 | 孔径(mm) | 不小于设计 | 测量:每孔 |
6.3 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
Ⅰ 主控项目
6.3.1 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3.2 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的位置应小于200m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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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排水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和地面防排水工程应满足采掘场、排土场和地面设施的日常排水及防洪需要。
7.1.2 防排水工程兼作多种用途时,应先满足防排水要求,并应按不低于兼用工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7.1.3 露天煤矿利用旧巷或采用巷道法排水时,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 露天煤矿设置的防排水工程,当有条件分段或分期实施时,可先按分段或分期工程进行验收。
7.1.5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防洪工程
Ⅰ 主控项目
7.2.1 坝基、防洪构筑物基底承载力经检测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测。
7.2.2 防洪堤堤料应按设计的强度要求进行检验。
检查方法:每个料场的检测报告。
7.2.3 均质土堤(坝)填筑质量标准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均质土堤(坝)填筑质量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 | 检查方法及频率 |
1 | 干密度 | 按设计要求 | 环刀法或灌砂法:200m³~400m³,每2层1组3点 |
2 | 密实度 | 按设计要求 | 环刀法或灌砂法:200m³~400m³,每2层1组3点 |
注:1、2项可任选用其中一项检验。
7.2.4 当防洪堤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加筋土堤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外,加筋工程质量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加筋工程质量要求
7.2.5 当防洪堤坝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料、卵石、预制砌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2 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3 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每100m检查3处。
7.2.6 排洪沟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7.2.7 防洪堤坝、防洪构筑物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堤坝的坝基、防洪构筑物坑槽内的草皮、树根、乱石、坟墓、水井、洞穴、废管道、垃圾、淤泥、泥炭、腐殖土及易溶盐和有机质含量较大的土、浮土均应根据设计要求清除或处理,边界应在设计边线外30cm~50cm。堤(坝)基底及构筑物不宜受水浸泡或受冻,不得扰动。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2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要求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要求
7.2.8 防洪堤坝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堤坝采用均质土填筑堤坝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预留保护层应彻底清理干净。试坑、钻孔应按规定全部填实、封堵。
2)填料土的种类、颗粒组成、有机物、含水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测合格。
3)在填筑过程中,不得有层间光面,剪力破坏,弹簧土、漏压虚土层、冻土块、裂缝等现象。
4)堤(坝)体与其他构筑物结合处所筑齿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5)当横向、纵向接缝时,应挖结合槽。
6)堤(坝)面应平整,堤(坝)体应顺直。
2 当采用均质土填筑堤(坝)时,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
3 当防洪堤坝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堤坝体时,应检查下承层平整度、拱度,加筋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每20m测2点,40m测2处。
7.2.9 当防洪堤坝和排洪沟采用砌筑时,浆砌体工程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浆砌体工程要求
7.2.10 排洪沟的开挖要求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排洪沟开挖要求
7.2.11 防洪工程中混凝土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排水工程
7.3.1 明渠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砌体明渠沟底,边坡应密实;
2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
7.3.2 集水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仓容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 集水仓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3.3 盲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沟所用材料及盲沟的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 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土工布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或布设。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或设置排水管。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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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边坡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建立边坡监测系统。
8.1.2 建设单位应建立边坡管理技术档案。
8.2 边坡
Ⅰ 主控项目
8.2.1 露天煤矿的到界边坡帮坡角不应大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2.2 边坡工程质量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边坡工程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及频率 |
1 | 台阶数量(个) | 与设计值相同 | 现场检查 |
2 | 台阶坡面角(°) | 不大于设计值 | |
3 | 台阶平台宽度(m) | 不小于设计值 | |
4 | 台阶高度(m) | 不大于设计值 |
8.3 边坡监测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3.1 边坡监测系统的布置、观测方法、观测频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3.2 建设单位应具备1:1000或1:5000的边坡监测系统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检查方法:检查图纸。
8.3.3 边坡监测系统的原始资料、观测记录及观测分析报告应齐全。
检查方法: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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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穿爆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到界边坡的爆破应按预裂爆破进行验收。
9.2 穿孔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2.1 穿孔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穿孔工程允许偏差
Ⅱ 一般项目
9.2.2 穿孔工作面应整洁,电缆摆放应整齐有序,无杂物。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 爆破工程
9.3.1 检查工程施工前进行的爆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布孔方式和布孔参数;
2 药包直径和装药结构;
3 炸药品种和相应的单位炸药消耗量;
4 起爆方法、起爆顺序与延期时间;
5 非正规台阶的爆破方法和爆破参数;
6 允许最大单段起爆药量;
7 起爆网络连接方式。
Ⅰ 主控项目
9.3.2 采剥工作面深孔松动爆破、抛掷爆破工程质量应符合表9.3.2-1的规定,预裂爆破工程质量应符合表9.3.2-2的规定。
表9.3.2-1 爆破工程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松动爆破 | 抛掷爆破 | |||
1 | 未经处理的盲炮 | 0 | 0 | 现场检查 |
2 | 伞檐(≥0.5m) | 0 | 0 | |
3 | 大块率(块/万m³) | ≤3 | ≤2 |
表9.3.2-2 预裂爆破工程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未经处理的盲炮 | 0 | 现场检查 |
2 | 中硬及以上岩石的残留半孔率 | >50% | |
3 | 中硬以下岩石的残留半孔率 | >40% |
Ⅱ 一般项目
9.3.3 爆破工程质量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 爆破工程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要求 | 检查方法 | |
深孔松动爆破 | 抛掷爆破 | 现场检查 | ||
1 | 有效抛掷率 | — | 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 |
2 | 爆堆伸出和沉降 | 符合爆破设计要求,并不得埋路基 | 符合拉铲的作业要求 |
9.3.4 建设单位应记录每次爆破器材消耗量。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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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斗挖掘机——卡车开采工艺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施工前应检查验收露天煤矿购地界永久标志(界桩)的埋设。界桩误差应符合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
10.1.2 建设单位应清除露天煤矿从拉沟位置到移交位置、露天煤矿外排土场从开工到移交位置范围内和运输道路占用范围内的一切设施、树木等地面附着物,并应做好临时排水设施,有条件的露天煤矿可清除露天煤矿采掘场、外排土场范围内全部地面附着物。
10.1.3 当采剥工程、排土工程作为露天煤矿的主体工程时,工程位置处于移动状态,应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规定的工程位置处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0.2 掘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2.1 出入沟、开段沟应按施工图进行,且出入沟、开段沟边界位置与设计位置的误差不应超过±1m。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出入沟、开段沟坡顶线每200m,测4点。
10.2.2 当出入沟、开段沟位置涉及矿界时,台阶坡顶线的误差不应超过—1.0m~0。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出入沟、开段沟坡顶线每200m,测4点。
Ⅱ 一般项目
10.2.3 出入沟应帮齐底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2.4 掘沟工程应绘制竣工图。
检查方法:检查资料。
10.2.5 掘沟工程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掘沟工程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及频率 |
1 | 沟道宽度(m) | 不小于设计值 | 测量:每200m,测4点 |
2 | 沟道坡度(%) | 不大于设计值 | 测量:每200m,测2点 |
3 | 沟底标高(m) | ±0.5 | 测量:每200m,测4点 |
10.3 采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3.1 露天采掘场的到界台阶应满足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10.3.2 露天采掘场的回采煤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10.3.3 承担运输任务的平盘必须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得小于卡车轮胎直径的2/5,顶部宽度不应小于1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3.4 露天煤矿采掘场工作面工程位置与设计位置应一致,每月应测量工程位置、计算工程量、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比例应为1:1000、1:2000或1:5000;
2 横剖面图比例应为1:500或1:1000;
3 纵剖面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
4 剖面图间距应根据开采条件而定。
检查方法:检查图纸。
10.3.5 台阶底部应采掘干净,工作平盘应无杂物、无明火、无积水,工作台阶与非工作台阶应无危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6 在各平盘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冰、积雪或散落的大块岩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7 采掘场工作参数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表10.3.7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
10.3.8 矿坑达到设计移交位置时,应测量工程位置,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计算基建期采剥工程量。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查阅资料。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10.4.1 当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检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应为双车道道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当多车道道路时应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10.4.2 矿山干线道路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
10.4.3 矿山干线道路路基工程原材料及其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10.4.4 路基土石方工程压实度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 路基土石方工程压实度
序号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 | 检查方法 |
1 | 土方压实度(%) | 不小于设计值 | 密度法:每100m,每压实层测2处 |
2 | 石方压实 |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求 | 检查记录 |
10.4.5 矿山干线道路级配砂砾(砾石)、级配碎石(碎砾石)基层工程要求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表10.4.5 级配砂砾(砾石)基层、级配碎石(碎砾石)基层工程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
1 | 压实度(%) | 不小于设计值 | 灌砂法:30m每车道1处 | |
2 | 厚度(mm) | 代表值 | —20 | 测量:100m每车道1点 |
合格值 | —30 |
10.4.6 泥结碎(砾)石、级配砾石面层工程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泥结碎(砾)石面层、级配砾石面层工程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压实度(%) | 不小于设计值 | 灌砂法:30m每车道1处 |
2 | 厚度(mm) | 不小于设计值 | 测量:100m每车道1点 |
Ⅱ 一般项目
10.4.7 路基土石方工程应符合表10.4.7的规定。
表10.4.7 路基土石方工程要求
10.4.8 当软土地基采用换填处理时,换填填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4.4条规定。
10.4.9 矿山干线道路级配砂砾(砾石)、级配碎石(碎砾石)基层工程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
表10.4.9 级配砂砾(砾石)、级配碎石(碎砾石)基层工程要求
10.4.10 泥结碎(砾)石面层、级配砾石面层工程应符合表10.4.10的规定。
表10.4.10 泥结碎(砾)石面层、级配砾石面层工程要求
10.5 排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0.5.1 排土场应设安全挡墙及工作线反向坡度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表10.5.1 安全设施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安全挡墙(m) | +0.5 | 测量:200m测4点 |
2 | 工作线反向坡度(%) | +0.5 | 测量:200m测一断面,每个断面测2点 |
10.5.2 当采用内排土时,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与采掘工作面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每100m测2点。
10.5.3 排土场的到界边坡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0.5.4 排土场工程位置与设计位置应一致,每月应测量工程位置、计算排土工程量、绘制排土场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比例应为1:1000、1:2000或1:5000;
2 横剖面图比例应为1:500或1:1000;
3 纵剖面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
4 剖面图间距应根据排土条件而定。
检查方法:检查图纸。
10.5.5 排土工作平盘应无杂物、无明火、无积水,无危及行车安全的积冰、积雪或散落的大块岩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5.6 排土场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0.5.6的规定。
表10.5.6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
10.5.7 当排土场移交时,应测量工程位置,绘制排土场平面图和剖面图,计算排土场容量,并应符合本规范表10.5.7的规定。
表10.5.7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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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
11.1 一般规定
11.1.1 采用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执行本规范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
11.1.2 对于露天煤矿铁路工程,本章规定的验收项目应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11.2 掘沟工程
11.2.1 出入沟、开段沟应按施工图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沟、开段沟边界位置与设计位置的误差不应超过±1m,但对于涉及矿界的台阶坡顶线的误差不应超过—1.0m~0。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出入沟、开段沟坡顶线每200m,测4点。
2 出入沟应帮齐底平。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 掘沟工程应绘制竣工图。
检查方法:检查资料。
4 掘沟工程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掘沟工程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沟道宽度(m) | ±0.5 | 测量:每200m测4点 |
2 | 沟道坡度(%) | ±0.05 | 测量:每200m测2点 |
3 | 沟底标高(m) | ±0.3 | 测量:每200m测4点 |
11.3 采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1.3.1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和第10.3.2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3.2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10.3.4条~第10.3.6条和第10.3.8条的规定。
11.3.3 采掘场工作参数应符合表11.3.3的规定。
表11.3.3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
11.4 矿山线路工程
11.4.1 露天煤矿铁路线路工程应符合表11.4.1-1~表11.4.1-3的规定。
表11.4.1-1 铁路线路工程要求
表11.4.1-2 铁路线路工程要求
注:固定线及半固定线的曲线偏差系缩短轨的缩短量。
表11.4.1-3 铁路线路道岔要求
11.5 排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1.5.1 排土场线路端头应设车挡。排土工作线应设反向坡度等安全设施。排土场安全设施要求应符合表11.5.1的规定。
表11.5.1 排土场安全设施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安全车挡(m) | 不小于设计值 | 现场检查 |
2 | 排土线反向坡度(%) | +0.5 | 测量:每50m测—断面 |
11.5.2 当采用内排土时,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与采掘工作面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每100m测2点。
11.5.3 当排土线终端在100m范围内时,应做成3‰~5‰的上坡道。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每50m测2点。
11.5.4 排土场的到界台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5.5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4条、第10.5.5条、第10.5.7条的规定。
11.5.6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1.5.6的规定。
表11.5.6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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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连续开采工艺
12.1 一般规定
12.1.1 连续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
12.1.2 连续开采工艺各平盘设置的辅助设备联络道路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3.7条的规定。
12.2 掘沟工程
12.2.1 当连续开采工艺采用单斗挖掘机——卡车开采工艺掘沟时,掘沟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
12.2.2 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掘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第10.2.4条的规定外,掘沟工程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掘沟工程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沟道宽度(m) | ±0.5 | 测量:100m测2点 |
2 | 沟道坡度(%) | ±1 | |
3 | 沟底标高(m) | ±0.5 |
12.3 采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3.1 连续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和第10.3.2条的规定。
12.3.2 设置辅助设备联络道路的平盘应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得小于卡车轮胎直径的2/5,顶部宽度不应小于1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3.3 连续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3.4条~第10.3.6条和第10.3.8条的规定。
12.3.4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
表12.3.4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12.4.1 固定设备的基础、地脚螺栓、垫铁及二次灌浆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基础的检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2 固定设备基础应做沉降观测,并应形成记录。
3 设备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基础强度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基础交接资料。
2)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并依据测量控制网绘制中心标板及标高基准点布置图,按布置图设置中心标板及标高基准点,并应测量投点。主体设备应埋设永久中心标板和标高基准点。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3)设备基础轴线位置、标高、尺寸及地脚螺栓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4)设备基础表面和地脚螺栓预留孔中的油污、碎石、泥土、积水等均应清除干净,预埋地脚螺栓的螺纹和螺母应保护完好。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 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脚螺栓的规格和紧固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地脚螺栓上的油污、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螺纹部分应涂适量油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预留孔地脚螺栓应安设垂直,任一部分离孔壁的距离应大于15mm,且不应碰孔底。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 垫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6 垫铁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座浆法放置垫铁,座浆混凝土48h的强度应达到基础混凝土的设计强度。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
2)设备垫板的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中的有关规定。
3)压浆法放置垫板的混凝土基础表面应凿平,混凝土表面与垫板的接触点应分布均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 二次灌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留地脚螺栓孔或机械设备底座与基础之间的灌浆,配制、性能和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2)预留孔灌浆前,灌浆处应清洗洁净;灌浆宜采用细碎石混凝土,强度应比基础混凝土的强度高一级;灌浆时应捣实,不应使地脚螺栓倾斜或影响机械设备的安装精度。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
3)灌浆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当仅用于固定垫铁或防止油、水进入的灌浆层时,厚度可小于25mm。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
4)灌浆前应敷设外模板。外模板至设备底座面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60mm;模板拆除后,表面应进行抹面处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当设备底座下不需全部灌浆,且灌浆层需承受设备负荷时,应敷设内模板。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
12.4.2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基础、地脚螺栓、垫铁及二次灌浆应符合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
12.4.3 半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基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的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横轴线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设计50mm;
2)基础表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不得低于设计50mm。
检查方法:测量,以中心线为准,测量轴线位置偏差与基础表面标高,每200m测4点,不足200m的测2点。
2 基底处理应平整、密实。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4 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基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的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横轴线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设计100mm;
2)基础表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不得低于设计100mm。
检查方法:测量,以中心线为准,测量轴线位置偏差与基础表面标高,每200m测4点,不足200m的测2点。
2 基底处理应平整、密实。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Ⅰ 主控项目
12.4.5 减速器、联轴器及齿轮装配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12.4.6 逆止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7 保护装置和制动装置应灵敏、准确、可靠。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8 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连接方法应符合输送带出厂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
12.4.9 带式输送机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方式及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空负荷试运转不应小于4h,负荷试运转不应小于8h。
2 半固定式、移置式带式输送机空负荷试运转不应小于1h。
3 试运转后,各部轴承温度及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70℃,温升不应大于35℃;
2)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80℃,温升不应大于40℃。
检查方法:仪器检测。
12.4.10 张紧装置安装应工作可靠,试运转后调整行程不应小于全行程的1/2,张紧装置应调整灵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11 半固定式、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及张紧小车的车轮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车轮槽中心与轨道中心重合度不应大于2mm。
检查方法:仪器检查。
12.4.12 输送带卡子接头应卡接牢固。卡子接头与输送带应成直角。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13 清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刮板的清扫面应与输送带接触,接触长度不应小于85%;
2 回转式清扫刷子的轴线应与滚筒平行,刷子应与输送带接触,接触长度不应小于90%;
3 清扫装置与输送带应接触均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14 上、下托辊的水平度不应超过2‰。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4.15 半固定式、移置带式输送机的锚固墩应符合设计要求,几何尺寸与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引索锚固墩与机架的倒链拉力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4.16 带式输送机安装要求应符合表12.4.16的规定。
表12.4.16 带式输送机安装后要求
12.5 排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2.5.1 排土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和第10.5.2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2.5.2 排土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4条、第10.5.5条和第10.5.7条的规定。
12.5.3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2.5.3的规定。
表12.5.3 排土场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检查方法 |
1 | 台阶长度(m) | ±5.0 | 量测:每台阶测4点 |
2 | 平盘标高(m) | ±1.0 | 量测:200m测4点 |
3 | 平盘平整度(m) | ±1.0 | 测量:30m测2点,每100m测2处 |
12.6 分流站
12.6.1 分流站的基础、地脚螺栓、垫铁及灌浆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
12.6.2 分流站设备的安装放线、就位、找正和调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12.6.3 各驱动站钢结构焊接、制作、组装、预拼装、紧固件连接以及单层、多层安装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2.6.4 各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联接桥、人行走台、梯子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12.6.5 伸缩头驱动站基础的纵向、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应小于20mm,驱动站纵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斜不应大于1‰。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
12.6.6 分流站各带式输送机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中心线直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保证在任意25m长度内的直线度不大于5mm;输送机的输送带连接后应平直,在10m长度上的直线度不应大于20mm。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
2 钢结构机架直线度应为全长的1‰;门形架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两对角线长度平均值的3‰;机架中心线与带式输送机中心线应重合,允许偏差为±3mm。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
Ⅱ 一般项目
12.6.7 分流站安装结束后应进行单机空载与重载试运转,记录应详细属实,设备应运转正常,且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检查记录。
12.6.8 伸缩头驱动站移动小车的行走速度、行程、卸载高度和卸载对中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6.9 连续开采工艺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72h;
2 系统生产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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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13.1 一般规定
13.1.1 半连续开采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
13.1.2 带式输送机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2.4节的规定。
13.1.3 排土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2.5节的规定。
13.2 掘沟和采剥工程
13.2.1 掘沟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
13.2.2 采剥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10.3节和第10.4节的规定。
13.3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
13.3.1 破碎站的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垫铁及二次灌浆的验收应按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执行。
Ⅰ 主控项目
13.3.2 减速器、联轴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13.3.3 机体纵、横向水平度应小于0.2‰。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13.3.4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运转方式及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负荷试运转不应小于4h,负荷试运转不应小于4h。
2 各部轴承温度和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80℃,温升不应大于40℃;
2)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70℃,温升不应大于35℃。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Ⅱ 一般项目
13.3.5 破碎站安装应符合本规范表13.3.5的规定。
表13.3.5 破碎站安装要求
13.3.6 破碎站钢结构组合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3.3.7 破碎站单机空载与重载试运转应记录详实。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13.3.8 半连续开采工艺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72h;
2 系统生产能力不应小于设计值;
3 应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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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14.1 一般规定
14.1.1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
14.1.2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设置的辅助设备联络道路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3.7条的规定。
14.2 辅助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2.1 拉斗铲工作平盘和行走路面不应有大于200mm凸起的岩石,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4.2.2 清理后的预裂面不得有伞檐。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4.2.3 拉斗铲行走纵向坡度及竖曲线半径应在拉斗铲行走技术要求范围内。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每30m测1点。
Ⅱ 一般项目
14.2.4 拉斗铲作业工作平盘纵向坡度、横向坡度应在拉斗铲技术要求范围内。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每50m测1点。
14.3 倒堆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3.1 拉斗铲倒堆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第10.3.2条和第12.3.2条的规定。
14.3.2 倒堆排土台阶压煤角部分不应大于煤层厚度的1/3。
检查方法:现场量测,每200m测4点。
Ⅱ 一般项目
14.3.3 拉斗铲倒堆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3.4条~第10.3.6条和第10.3.8条的规定。
14.3.4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应符合表14.3.4的规定。
表14.3.4 采掘场工作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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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属工程
15.1 供配电
15.1.1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煤矿全部供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安全技术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3 供配电线路材料、器材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4 开关设备传动试验应100%成功,各种保护装置应齐全,模拟试验应100%成功。
5 全部设备及元件外观应完整无缺损,各种标识应齐全。
6 露天煤矿建设期间,涉及防洪等安全工程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暂时不能形成双回路电源的,可临时单回路建设,但应配备柴油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露天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完成供电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5.1.2 采掘场、排土场、疏干排水、防洪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线路路径不应在不稳定地质范围内。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 线路末端或环网分支处应装设避雷器。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 正常运行时,疏干排水工作电源与采掘场、排土场生产电源应分开,电压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5%。备用电源可与采剥生产共用电源,线路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5%或—10%。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15.1.3 采掘场、排土场、疏干排水、防洪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外壳通过线路接地线应可靠接地。当接地线与配电变电站接地网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用电设备到接地网之间接地线路电阻不应大于1Ω,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设置专用接地网。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2 当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开采工艺时,移置式输送机或自移式破碎站的机架、机体用专用地线应连接,并应与变电站或组合配电装置接地网可靠连接。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式组合配电装置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变频器控制和微机综合保护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3 采掘场移动式和半固定式线路的杆塔结构、导线规格和绝缘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移动式线路杆塔、半固定线路档距与采剥运输道路交叉时,应保证最大设备通过时的安全距离;
2)移动线路杆塔杆头横向倾斜不应大于10cm,纵向倾斜不应大于15cm。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4 采掘场电缆线路与采剥运输道路交叉处应采取移动电缆桥架跨越或套管埋设过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桥应涂刷反光漆提示。
2)移动电缆桥架安装应保证底脚稳定。
3)电缆埋设过道应采取穿钢管或承重盖板防护,埋深不应小于1.2m。钢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0mm,道路下方需要连接时,应做套管后焊接,不得直接对口焊接或法兰盘连接;当电缆防护盖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时,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m,厚度不应小于0.4m。
4)电缆埋设过道处的两端应有“电缆过道”标识牌。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5.1.4 当导线或避雷线紧好时,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5.1.5 采掘场、排土场、疏干排水、防洪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电压宜为6kV和35kV。当大型采矿设备启动时,电压降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5%。当最大工作负荷时,电压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仪器量测。
2 移置式输送机或自移式破碎站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和通信缆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程控通信应采取良好的抗干扰措施,宜采用光纤传输。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 配电电缆线路应采用分线箱、接线箱或耦合器可靠连接,电缆地线应直接连接或采用箱内地线母排连接,不得用通过箱体连接。各分线箱、接线箱或耦合器应密封良好,外部颜色应鲜艳,并应编号和加锁。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 当电缆线路跨越工作面且距工作面垂直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置托架、过渡平台等防治支撑点受力过大的措施。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5.2 无线通信
15.2.1 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 5035的有关规定。
15.2.2 卡车调度系统车载终端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次捕获(冷启动),即从系统电源加载到实现信息捕获时间不应超过40s;
2 热启动捕获时间不应超过30s。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露天煤矿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表B 露天煤矿工程单位工程与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0.1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按表E.0.1记录。
表E.0.1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E.0.2 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表E.0.2-1~表E.0.2-16的规定。
表E.0.2-1 疏干井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2 巷道疏干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4 主排水井工程观感质量见本规范表E.0.2-1。
表E.0.2-3 采掘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4 地面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5 排土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6 防洪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7 边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8 边坡治理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9 穿孔、爆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0 掘沟、采剥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1 排土场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2 道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3 铁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4 生产系统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5 供电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6 无线通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附录F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F.0.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参加验收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F.0.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表F.0.2记录填写。
表F.0.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F.0.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写核查意见,结论应由参加的各方商定确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参加各方签字,并应按表F.0.3记录。
表F.0.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注:表中“资料名称”有缺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评定,可不填入表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MT/T 1091
《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 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