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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筑水泥
Masonry cement
GB/T 3183-201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3183-2003《砌筑水泥》。与GB/T 3183-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砌筑水泥组分的要求(2003年版的5.1);
——增加了32.5强度等级(见第5章,2003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氯离子、水溶性铬(VI)和水泥放射性的限量及测定方法(见6.1.2、6.1.3、6.2.6、7.1、7.2和7.7);
——增加了型式检验(见8.2.2和8.3.2)。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祥云县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大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晶、张坤悦、文寨军、韦庆凤、俞枢根、冯晓东、王田堂、蔡攀、胡利民、宁晓龙、张丽梅、李良峰、林永权、陈艳华、马国宁、刘圣忠、张立顺、鞠庆、谢任芝、李少强、王敏、黄丽霖、高显束、林燕、马忠诚、刘云、李荣、张秀芳、王转英、曹赋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GB/T 3183-1982、GB/T 3183-1997、GB/T 3183-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砌筑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成与材料、代号及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出厂、交货与验收、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砌筑和抹面砂浆、垫层混凝土所需要的砌筑水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6645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6748 水泥助磨剂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T 35164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JC/T 418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JC/T 742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砌筑水泥 masonry cement
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规定的混合材料和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保水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 组成与材料
4.1 熟料
熟料符合GB/T 21372的规定。
4.2 石膏
4.2.1 天然石膏
天然石膏符合GB/T 5483的规定。
4.2.2 工业副产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符合GB/T 21371的规定。
4.3 水泥混合材料
4.3.1 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混合材料为符合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1596规定的粉煤灰、GB/T 2847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6645规定的粒化电炉磷渣和JC/T 418规定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4.3.2 非活性混合材料
非活性混合材料为活性低于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1596规定的粉煤灰、GB/T 2847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6645规定的粒化电炉磷渣和JC/T 418规定的粒化高炉钛矿渣,以及符合GB/T 35164规定的石灰石粉。
4.4 窑灰
窑灰符合JC/T 742的规定。
4.5 水泥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符合GB/T 26748的规定。
5 代号及强度等级
砌筑水泥,代号M,强度等级分为12.5、22.5和32.5三个等级。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6.1.1 三氧化硫(SO3)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3.5%。
6.1.2 氯离子(Cl-)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06%。
6.1.3 水泥中水溶性铬(VI)
水泥中水溶性铬(VI)含量不大于10.0mg/kg。
6.2 物理性能
6.2.1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0%。
6.2.2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不小于60min,终凝时间不大于720min。
6.2.3 沸煮法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6.2.4 保水率
保水率不小于80%。
6.2.5 强度
水泥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6 放射性
水泥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α不大于1.0,放射性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0。
7 试验方法
7.1 三氧化硫和氯离子
三氧化硫和氯离子按GB/T 176进行试验。
7.2 水泥中水溶性铬(VI)
水泥中水溶性铬(VI)按GB 31893进行试验。
7.3 细度
细度按GB/T 1345进行试验。
7.4 凝结时间、沸煮法安定性
凝结时间、沸煮法安定性按GB/T 1346进行试验。
7.5 保水率
保水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6 强度
强度按GB/T 17671进行试验。
水泥胶砂用水量按胶砂流动度达到180mm~190mm来确定,胶砂流动度按GB/T 2419进行试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 17671进行。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h尚不易脱模时,可适当延长养护时间,但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h,并作记录。
7.7 放射性
放射性按GB 6566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和取样
8.1.1 组批
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进行组批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组批和取样。水泥批号按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进行组批,每一批号为一取样单位:
——年生产能力60×104t以上,不超过10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批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批号吨数时,允许该批号的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批号吨数。
8.1.2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T 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1、6.1.2、6.2.1、6.2.2、6.2.3、6.2.4和6.2.5规定的内容。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结果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3.2 型式检验
8.3.2.1 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全部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3.2.2 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出厂批号、出厂检验项目、水泥组分、石膏种类、助磨剂主要成分和用量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 出厂、交货与验收
9.1 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9.2 交货与验收
9.2.1 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样品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批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批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2.2 以抽取实物样品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 12573的规定进行,取24kg样品,缩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由卖方保存40d,另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内完成。
9.2.3 以生产者同批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批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批号水泥的封存样。
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应不少于1000kg(含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的规定。
10.2 标志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批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并用黑色印刷。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10.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砌筑水泥的保水率测定方法
A.1 原理
按规定方法,用滤纸片吸取流动度在一定范围的新拌水泥砂浆中的水,以吸水处理后砂浆中保留的水量占初始水量的质量百分比衡量砂浆保护率。
A.2 仪器和设备
A.2.1 刚性试模,圆形,内径100mm±1mm,内部有效深度25mm±1mm。
A.2.2 刚性底板,圆形,无孔,直径110mm±5mm,厚度5mm±1mm。
A.2.3 干燥滤纸,慢速定量滤纸,直径110mm±1mm。
A.2.4 金属滤网,网格尺寸45μm,圆形,直径110mm±1mm。
A.2.5 金属刮刀。
A.2.6 电子天平,量程不小于2kg,分度值不大于0.1g。
A.2.7 铁砣,质量为2kg。
A.3 操作步骤
A.3.1 称量空的干燥试模质量,精确到0.1g;称量8张未使用的滤纸质量,精确到0.1g。
A.3.2 砂浆按GB/T 17671的规定进行搅拌,搅拌后的砂浆按GB/T 2419测定流动度。当砂浆的流动度在180mm~190mm范围内,记录此时的加水量;当砂浆的流动度小于180mm或大于190mm时,重新调整加水量,直至流动度达到180mm~190mm为止。
A.3.3 当砂浆的流动度在规定范围内时,将搅拌锅中剩余的砂浆在低速下重新搅拌15s,然后用金属刮刀将砂浆装满试模并抹平表面。
A.3.4 称量装满砂浆的试模质量,精确到0.1g。用金属滤网盖住砂浆表面,并在金属滤网顶部放上8张已称量的滤纸,滤纸上放刚性底板。将试模翻转180°,置于一水平面上,在试模上放置2kg的铁砣。300s±5s后移去铁砣,将试模再翻转180°,移去刚性底板、滤纸和金属滤网。称量吸水后的滤纸质量,精确到0.1g。
A.3.5 重复试验一次。
A.4 保水率的计算
按式(A.1)计算吸水前砂浆中初始水的质量:
式中:
mz——吸水前砂浆中初始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my——砂浆的用水量,单位为克(g);
mw——装满砂浆的试模质量,单位为克(g);
mu——空的干燥试模质量,单位为克(g)。
按式(A.2)计算砂浆的保水率。计算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精确到1%。如果两次试验值与平均值的偏差大于2%,需重复试验:
式中:
R——砂浆的保水率,%;
mx——吸水后8张滤纸的质量,单位为克(g);
mv——吸水前8张滤纸的质量,单位为克(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