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 GB/T503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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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fills or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GB/T 5036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61-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墙体设计;6.制作和施工;7.质量验收;8.使用和维护。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木骨架组合墙体材料隔热、隔声、防火材料性能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木骨架组合墙体构件设计及热工与节能、隔声、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木骨架组合墙体制作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南京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欧盟商会欧洲木业协会
                    加拿大木业协会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学兵  施敬林  冯雅  欧加加 陈东  王立群  倪照鹏  邱培芳 陆伟东  孙小鸾  郭伟  张绍明 张海燕  周金将  徐谦  冯超 徐葛鲁  任国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祝恩淳  熊海贝  任海青  吴体 张显来  黄德祥  刘杰  杨军 陈志坚

1 总 则


1.0.1 为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非承重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验收及维护。

1.0.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设计、制作和施工、竣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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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生产加工的规格化的木材。

2.1.2 板材 plank
    宽度为厚度3倍或3倍以上矩形锯材,包括结构材和方木原木板材。

2.1.3 墙骨柱 stud
    木墙体中竖向布置的骨架构件。

2.1.4 木骨架 timber frame
    墙体中按一定间距布置的墙骨柱与上下边梁组成的木框架构件。

2.1.5 墙面板 wall panel
    覆盖在墙体表面的板材。

2.1.6 木骨架组合墙体 infills or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在木骨架外部覆盖墙面板,并可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1.7 主体结构 main bearing structure
    支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主要的承重结构体系。

2.1.8 直钉连接 perpendicular nailing
    钉入方向垂直于两构件连接面的钉连接。

2.1.9 斜钉连接 slant nailing
    钉入方向与两构件连接面成一定斜角的钉连接。

2.2 符 号


    A——墙的平面面积;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Gk——木骨架组合墙体构件重力荷载标准值;
    Pk——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qEk——垂直于墙体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S——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SGk——重力荷载(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E——动力放大系数;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E——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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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结构组成


3.1.1 木骨架组合墙体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1 根据墙体的功能和用途,分为外墙、分户墙和房间隔墙;
    2 根据设计要求,分为单排木骨架墙体和双排木骨架墙体(图3.1.1)。


图3.1.1 墙体结构形式


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构成(图3.1.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应由木骨架、墙面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等组成。当设计另有需要时,可增加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和防护材料。
    2 外墙应由木骨架、外墙面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内墙面材料、外墙面挡风防潮材料、防护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等组成。
    3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的组成还应包括铺设在墙骨柱室内侧的隔汽层。

3.1.3 木骨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材或板材制作。同一墙体中,木骨架的边框和墙骨柱应采用截面尺寸相同的材料。

3.1.4 木骨架的墙骨柱应竖立布置,墙骨柱间距s0宜为610mm、405mm或450mm。木骨架构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墙骨柱间距s0的尺寸等分墙体;
    2 在等分点上应布置墙骨柱,木骨架墙体周边均应设置边框(图3.1.4a);


图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

1-密封胶;2-密封条;3-木骨架;4-连接螺栓;5-保温材料;6-墙

面板;7-面板固定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及密封材料;9-主体结构;

10-隔汽层(仅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11-防潮层;12-外墙面保护层及装饰层;13-外保温层


图3.1.4 木骨架布置示意


    3 墙体上有洞口时,当洞口宽度b大于1500mm,洞口两侧均宜设双根墙骨柱(图3.1.4b);当洞口边缘不在等分点上时,应在洞口边缘布置墙骨柱(图3.1.4c)。


3.2 结构设计


3.2.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3.2.2 结构设计时,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3 木骨架组合墙体除自重外,不应作为剪力墙或支撑系统承受主体结构传递的荷载。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应计入风荷载作用,墙面板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将风荷载传递到木骨架。

3.2.4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主体结构的构件可靠连接。

3.2.5 木骨架组合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2.6 木骨架组合墙体设置时,应考虑对主体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应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2.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木骨架构件及连接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2 地震设计状况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计算;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对于验算墙体取0.8;对于验算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取1.0。

3.2.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3.2.9 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采用。


3.3 施 工


3.3.1 施工前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程序与相关施工规定,并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2 施工前应备好符合设计规定的各种材料,使用的材料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3.3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3.4 施工中应控制噪声、粉尘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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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 料


4.1 木 材


4.1.1 用于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木材,宜优先选用针叶材树种。

4.1.2 制作木骨架的木材材质等级和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目测分级规格材和进口目测分级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宜采用Ⅳc1级;
    2 当使用机械分级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规格材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4级;
    3 当使用板材制作木骨架时,板材的材质等级宜采用Ⅲa级;
    4 除进口目测分级规格材外,当使用其他进口木材制作木骨架时,其他进口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宜采用最低一级的强度等级。

4.1.3 制作木骨架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骨架采用规格材制作时,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9%;
    2 当木骨架采用板材制作时,板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8%。

4.1.4 当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和速生树种中易遭虫蛀和易腐朽的木材时,木骨架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防虫、防腐处理措施。


4.2 连接件


4.2.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用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尚无相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2.2 当墙体的连接件采用钢材时,宜采用Q235钢,钢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连接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采用。

4.2.3 墙体连接采用的钢材,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当采用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有关规定。

4.2.4 墙体连接件采用的钢材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规定;
    2 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的规定;
    3 钢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木结构用钢钉》LY/T 2059的规定;
    4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5 墙体其他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的有关规定。


4.3 保温隔热材料


4.3.1 木骨架组合墙体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符合设计要求的保温材料。


4.3.2 隔墙用保温隔热材料密度不应小于28kg/m³,外墙用保温隔热材料密度不应小于40kg/m³。

4.3.3 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的规定。

4.3.4 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的规定。


4.4 隔声吸声材料


4.4.1 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和纸面石膏板,也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隔声吸声功能的材料。

4.4.2 纸面石膏板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隔声量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其他板材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单层板的平均隔声量不应小于22dB。


表4.4.2 纸面石膏板隔声量指标


4.4.3 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吸声材料时,吸声系数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岩棉、矿渣棉吸声系数


4.4.4 玻璃棉作为墙体吸声材料时,吸声系数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玻璃棉吸声系数


4.5 材料的防火性能


4.5.1 木骨架组合墙体所采用的各种防火产品应为检验合格的产品。

4.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防火材料宜采用纸面石膏板。采用其他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对A级材料的规定。

4.5.3 木骨架组合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5.4 墙体采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和《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的规定。


4.6 墙面材料


4.6.1 分户墙、房间隔墙和外墙内侧的墙面材料宜采用纸面石膏板。纸面石膏板应根据墙体的性能要求分别采用普通型、耐火型或耐水型。
    纸面石膏板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以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所标注的性能指标为依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纸面石膏板》GB/T 9775的有关规定。纸面石膏板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纸面石膏板的产品质量标准


4.6.2 外墙外侧墙面材料宜选用耐水型纸面石膏板。耐水型纸面石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9.5mm。

4.6.3 当外墙外侧覆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相关说明。


4.7 防护材料


4.7.1 当采用建筑密封胶或密封条等密封材料时,建筑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

4.7.2 外墙隔汽和窗台、门槛及底层地面防渗、防潮材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2mm的耐候型塑料薄膜。

4.7.3 挡风材料宜采用防水透气膜、纤维布、耐水石膏板或其他具有挡风防潮功能的材料。

4.7.4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及钉头覆盖材料宜采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

4.7.5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宜采用能透气的弹性纸带、玻璃棉条和纤维布。弹性纸带的厚度宜为0.2mm,宽度宜为50mm。

4.7.6 墙体配套使用的门窗用五金件、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GB/T 32223的有关规定。

4.7.7 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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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墙体设计


5.1 构件设计


5.1.1 墙骨柱截面尺寸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骨柱截面尺寸应根据热工设计、隔声设计和防火设计确定;
    2 墙骨柱截面尺寸应根据地震作用、风荷载作用进行验算。

5.1.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面板、直接连接面板的墙骨柱及连接,其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确定,且不应小于1.0kN/㎡。

5.1.3 墙体的面板、直接连接面板的墙骨柱及连接,其垂直于墙体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Ek——垂直于墙体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kN/㎡);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3采用;
          Gk——木骨架组合墙体构件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墙体平面面积(㎡)。


表5.1.3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1.4 墙体的面板、直接连接面板的墙骨柱及连接,其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Ek——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kN)。

5.1.5 墙体构件及连接件承载力验算时,其荷载与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S——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k——重力荷载(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取1.2;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E——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5.1.6 可变荷载及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且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2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且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6;
    3 地震设计状况时,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1.7 墙骨柱挠度验算时,可仅考虑风荷载作用。水平方向的变形效应,应按风荷载的标准值进行计算。

5.1.8 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受弯构件验算承载力,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

5.1.9 木骨架组合墙体连接设计应包括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设计和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2 连接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重力荷载、地震作用,外墙还应计入风荷载;
    3 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验算时,可仅验算墙体上下两端的连接承载力。

5.1.10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构件计算和连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

5.1.1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表5.1.11-1的规定;采用机械分级的速生树种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表5.1.11-2的规定。


表5.1.11-1 规格材截面尺寸表(mm)

    注:1 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大于19%,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 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与其相应规格材等同使用,但在计算时,应按进口规格材实际截面进行计算。


表5.1.11-2 速生树种规格材截面尺寸表(mm)

    注:同表5.1.11-1注1。


5.1.12 木骨架墙骨柱设计时,木材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1.13 当墙骨柱中心间距为610mm和405mm时,木骨架宜采用宽度为1220mm的墙面板覆面。当墙骨柱中心间距为450mm时,木骨架宜采用宽度为900mm的墙面板覆面。

5.2 构造要求


5.2.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为分户墙、房间隔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墙体上下两边连接的方式;木骨架组合墙体为外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墙体周围四边连接的方式。

5.2.2 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连接设计可不进行验算。当设计需要验算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5.2.3 分户墙、房间隔墙的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直钉连接或斜钉连接,钉直径不应小于3mm。当木骨架之间采用直钉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钉直径的12倍;当采用斜钉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3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钉直径的12倍,斜钉应从距构件端1/3钉长位置与钉入构件成30°角方向钉入(图5.2.3)。


图5.2.3 房间隔墙木骨架构件之间连接示意

d-钉直径;l-钉长


5.2.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分户墙、房间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自钻自攻螺钉连接和销钉连接(图5.2.4)。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应布置在木骨架宽度中心线附近的1/3区域内;
    2 紧固件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包括装饰层或抹灰层;
    3 采用的紧固件直径不应小于6mm;紧固件锚入主体结构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紧固件直径的5倍,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1200mm,端距不应大于300mm,每一连接边不应少于4个连接点;
    4 当采用销钉连接时,应在主体结构构件上预留孔洞,预留孔直径宜为销钉直径的1.1倍;木骨架上均应预先钻导孔,导孔直径宜为销钉直径的0.6倍~0.8倍;
    5 当采用化学锚栓连接时,锚栓的最小锚固深度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化学锚栓最小锚固深度hef(mm)

图5.2.4 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示意

1-木骨架;2-螺栓连接;3-自钻自攻螺钉连接;4-垫块;5-主体结构构件;6-预留孔;7-销钉连接;hef-锚固深度


5.2.5 外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且采用的紧固件直径不应小于10mm。紧固件数量和直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确定。

5.2.6 当房间隔墙宽度小于1200mm时,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射钉连接。射钉直径不应小于3.7mm,锚入主体结构长度不得小于射钉直径的7.5倍,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射钉与木骨架末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应沿木骨架宽度的中心线布置。

5.2.7 外墙承受较大荷载时,木骨架构件之间宜采用L形金属连接件(图5.2.7)。L形金属连接件所用螺钉直径及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确定,螺钉贯入长度应大于30mm。L形金属连接件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5.2.7 外墙木骨架构件之间L形金属连接件示意


5.2.8 连接所用螺栓及钉排列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

5.2.9 木骨架组合墙体之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墙体呈直角相接时,相接墙体的木骨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750mm,且不应少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钉直径的12倍;
    2 两墙体呈直角相接时,外直角处(图5.2.9a)可用∟50×50×4角钢保护,角钢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mm、长度不小于36mm的螺钉或圆钉固定在墙角木骨架上,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750mm,且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
    3 两墙体呈T形相接时(图5.2.9b),相接墙体的木骨架



图5.2.9 墙体相接构造示意

1-面板;2-填充材料;3-木骨架;4-密封胶;5-角钢;6-钉


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750mm,且不应少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钉直径的12倍;
    4 拐角处连接缝应采用密封胶封闭。


5.3 热工设计


5.3.1 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应按本节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5.3.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外墙墙体热工级别应按表5.3.2-1、表5.3.2-2分为5级。填充保温隔热材料厚度应按本标准第5.3.1条中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表5.3.2-1 墙体热工级别


表5.3.2-2 墙体所处地域的热工级别


5.3.3 当保温隔热材料未满填整个木骨架空间时,保温隔热材料与空气间层之间宜设隔空气膜层。

5.3.4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空气间层应布置在建筑围护结构的低温侧。

5.3.5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隔汽层应在建筑围护结构的高温侧。

5.3.6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墙面板外侧应设防水透气膜。

5.3.7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墙面板防水透气膜与外饰面之间宜设厚度不小于10mm排水空气间层,并宜在排水空气间层的上、下部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通风口。

5.3.8 穿越墙体的设备管道和固定墙体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填实空隙。


5.4 隔声设计


5.4.1 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设计应按本节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4.2 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级别应按表5.4.2-1分为6级;墙体功能要求的隔声级别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


表5.4.2-1 墙体隔声级别


表5.4.2-2 墙体功能要求的隔声级别


5.4.3 对于设备管道穿越木骨架组合墙体的间隙、墙体与墙体连接部位的接缝间隙,应采用隔声密封胶或密封条进行封堵。封堵后墙体的隔声量应大于40dB。

5.4.4 在木骨架组合墙体中布置有设备管道时,设备管道应采取减振、隔噪声措施。

5.4.5 满足隔声要求的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性能和构造措施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 墙体隔声性能和构造措施

注:表中M表示木骨架墙骨柱的截面高度(mm)。


5.5 防火设计


5.5.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
    2 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
    3 房间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的房间隔墙;
    4 房间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办公建筑的房间隔墙。

5.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5.3 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

注:纸面石膏板的燃烧性能可按A级材料确定。


5.5.4 墙体内设管道、电气线路、接线箱、接线盒或管道、电气线路穿过墙体时,应对管道和电气线路进行绝缘保护。管道、电气线路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5.6 墙面设计


5.6.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墙面板采用纸面石膏板时,墙体两面宜采用单层板;当隔声级别为Ⅱn级及以上级别时,墙体两面均宜采用双层板。

5.6.2 当要求墙体防潮、防水、挡风时,墙面板应采用耐水型纸面石膏板。

5.6.3 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级别时,墙面板应采用耐火型纸面石膏板。

5.6.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墙面板应采用螺钉或屋面钉固定在木骨架上,钉直径不得小于2.5mm,钉入木骨架的深度不得小于20mm;钉的布置及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的双面采用单层墙面板时,两侧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错开一个墙骨柱的间距;
    2 当墙体采用双层墙面板时,外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与内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错开一个墙骨柱的间距;
    3 采用双层墙面板时,用于固定内层墙面板的钉距不应大于600mm;
    4 当内墙采用双层墙面板时,外层墙面板边缘的钉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间的钉距不得大于300mm;钉头中心与墙面板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
    5 当外墙采用双层墙面板时,外层墙面板边缘的钉距不得大于150mm,板中间的钉距不得大于200mm;钉头中心与墙面板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


5.7 防护设计


5.7.1 外墙隔汽层和墙体局部防渗防潮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2mm的耐候型塑料薄膜。

5.7.2 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缝、墙体与建筑门窗的连接缝应采用建筑密封胶或密封条等密封材料进行封堵。

5.7.3 墙面板对接的连接缝宜采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进行填缝,并宜采用弹性纸带、玻璃棉条或纤维布进行密封。

5.7.4 用于固定石膏板的螺钉头宜采用石膏粉密封膏或防锈密封膏覆盖,覆盖面积应大于两倍钉头的面积;螺钉头也可采用其他防锈保护措施。

5.7.5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木构架的边框不得直接与混凝土或砖砌体接触,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墙体受潮的保护措施。

5.8 特殊部位设计


5.8.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上安装电源插座盒时,插座盒宜采用螺钉固定在木骨架上。墙体有隔声要求时,插座盒与墙面板之间宜采用石膏进行密封,插座盒周围的石膏防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0mm;或宜在插座盒两旁立柱之间填充符合隔声要求的填充材料(图5.8.1)。


图5.8.1 电源插座盒安装示意

1-插座;2-墙面板;3-填充材料;4-石膏防护层


5.8.2 对于设计隔声量不大于50dB的隔墙,设备管道可垂直穿越墙面。墙面板上管道穿越的位置应预留孔洞,预留孔的直径应比管道直径大15mm。管道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封堵。管道直径较大或重量较重时,应采用铁件将管道固定在木骨架上。当需在墙内敷设电源线时,应将电源线敷于套管内,再将套管敷设在墙内。当套管需穿越木骨架时,可在木骨架构件宽度方向的中间1/3区域内预先钻孔(图5.8.2)。


图5.8.2 墙面穿管及墙内敷管安装示意

1-管线;2-墙面板;3-填充材料;4-密封胶;5-木骨架;6-预留穿线孔


5.8.3 木骨架组合墙体上悬挂物体时,可根据不同悬挂物体采用下列不同方式进行固定,固定点的间距应大于200mm:
    1 悬挂物体的重力小于150N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膨胀螺钉(图5.8.3a)进行固定;
    2 悬挂物体的重力超过150N但小于300N时,可采用锚固装置(图5.8.3b)进行固定,锚杆直径不得小于6mm;
    3 悬挂物体的重力超过300N但小于500N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自攻螺钉将悬挂物体固定在墙骨柱上(图5.8.3c);自攻螺钉锚入墙骨柱的深度不得小于30mm。


图5.8.3 墙体上悬挂物体的固定方法示意

1-面板;2-膨胀螺钉;3-锚杆;4-墙骨柱;5-自攻螺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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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作和施工


6.1 制作要求


6.1.1 木骨架组合墙体宜在工厂制作。在施工现场制作时,加工场地条件应满足墙体制作的要求。

6.1.2 木骨架组合墙体制作前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绘制构件制作图,确定生产制作方案,并应按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加工。

6.1.3 木骨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测木材的含水率、虫蛀、裂纹等材质标准;当木材含水率超过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干燥处理;
    2 木骨架的上、下边框和立柱与墙面板接触的表面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刨平、刨光;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2mm,木骨架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3mm;
    3 制作时应严格按照图纸加工制作,应按图复核洞口尺寸;
    4 用钉的规格、钉的布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制作时,门窗洞口应按设计图纸预留,门窗洞口标高及平面位置误差不应大于3mm,洞口高度、宽度误差不应大于3mm,洞口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6.1.4 墙面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板应根据制作图裁切,墙面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2mm;
    2 板与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mm的缝隙;
    3 墙面板用钉的规格、钉的布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2 施工要求


6.2.1 木骨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作业基面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浮灰和油污;
    2 作业基面的平整度、强度和干燥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 木骨架制作与安装前应准确测量作业基面空间的长度和高度,并应做好测量记录,然后确定基准面,画好安装线;
    4 建筑材料应采取相应防潮、防水、防火措施。

6.2.2 木骨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按安装线安装好塑料垫,木骨架安装固定后应采用密封胶和密封条填严填满四周连接缝;
    2 安装完成后应按本标准第7.3.2条的规定检测木骨架的垂直度;
    3 安装完成后的木骨架表面应平整,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6.2.3 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做墙体内部保温隔热材料时,宜采用刚性、半刚性成型材料,填充物应固定在木骨架上,不得松动,需填充的部位应满填。当选用岩棉毡时,应按设计规定的厚度将岩棉毡填满立柱之间,填充的尺寸应比两立柱间的空间尺寸大5mm~10mm。当施工需要时,宜用钉子将岩棉毡固定在木骨架上。

6.2.4 外墙隔汽层塑料薄膜的安装应保证完好无损,应用钉或胶粘剂将塑料薄膜固定在木骨架上。隔汽层塑料薄膜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6.2.5 墙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切割过的纸面石膏板直角边,安装前应将切割边倒角45°,倒角深度应为板厚的1/3;
    2 安装完成后,墙体表面的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3mm;
    3 纸面石膏板的表面纸层不应破损,螺钉头不应穿入纸层;
    4 外墙面板下端面与建筑构件表面之间应保留10mm~20mm的间隙。

6.2.6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钉头覆盖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钉头的覆盖宜采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填严填满,并应抹平打光;
    2 墙体与四周主体结构构件的连接缝应采用密封胶连续、均匀地填满间隙,并应抹平打光。

6.2.7 外墙体局部防渗、防潮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体顶端与主体结构构件之间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可采用防潮垫等防水材料;当外墙体施工完毕后,应修剪去多余的防水材料(图6.2.7a);
    2 外墙开窗时,窗台表面应设置防水层(图6.2.7b);


图6.2.7 外墙体防渗、防潮构造示意

1-主体结构构件;2-防水层;3-销钉或螺钉;4-窗框;5-螺纹钉或螺钉


    3 外墙外饰面和外墙防水透气膜应完整连续,应确保外墙与窗、门、通风口及插座等连接处的防水连续性;外墙防水透气膜搭接时,上下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左右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4 外墙与水泥结构件交接处,以及外墙门窗上下和其他开口周围,应做泛水处理。

6.2.8 木骨架组合墙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销钉固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构件上预留孔洞,预留孔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 当采用自钻自攻螺钉、膨胀螺钉和化学锚固螺栓时,墙体按设计要求定位准确并临时固定后,应同时将木骨架边框与主体结构构件一起预钻孔,最后进行固定;
    3 墙体在吊装过程中,应避免碰坏墙体的边角、墙面或震裂墙面板,应保证每面墙体均完好无损。

6.2.9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5.4条、第5.8.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导管、电线等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电线导管应采用管卡或其他有效措施与墙体内档块固定,固定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且每段导管的固定点不应少于2个;
    2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墙内的管道应采用管卡或其他有效措施与墙体内挡块固定,每段管道的固定点不应少于2个;
    3 墙内不得敷设高温管道,热水管道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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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按分项工程验收。材料、构配件的质量验收应以一栋房屋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应以房屋的一个楼层或房屋变形缝间的一个楼层为一个检验批。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者,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7.1.2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墙体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墙体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构件及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墙体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7.1.3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7.2 主控项目


7.2.1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7.2.2 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安装应可靠。墙体连接的固定方式以及连接件的位置、数量、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有要求时,连接件的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检查连接点的拉拔力检测报告。

7.2.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潮层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遗漏。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 一般项目


7.3.1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的墙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颜色基本一致。不得有缺角、裂纹、裂缝、斑痕等不允许的缺陷。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钢尺量检查。平整度的检测应采用2m长靠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mm。

7.3.2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垂直,竖向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靠尺检测、钢尺量检查。垂直度的检测应用2m长垂直检测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mm。

7.3.3 墙体转角的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4 墙面板接缝应平直、均匀、密封严实;固定墙面板的钉头覆盖的密封材料应填严、填满、表面光滑。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7.3.5 金属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7.3.6 木骨架组合墙体特殊部位的安装与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8 使用和维护


8.0.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应避免猛烈撞击;
    2 墙面应避免与锐器接触;
    3 纸面石膏板墙面应避免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
    4 墙体应避免水的浸泡;
    5 墙体上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8.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常规检查宜采用以经验判断为主的非破坏性方法,在现场对墙体易损坏部位进行目测观察或手动检查。常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工程竣工使用1年时,应对墙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使用者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5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2 常规检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外墙墙面不应有变形、开裂和损坏;
        2)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不应松动;
        3)墙体面板不应受潮;
        4)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不应有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5)墙体面板的固定螺钉不应松动和脱落;
        6)木骨架构件不应有腐蚀或虫害;
        7)墙体上的悬挂荷载不应超过设计的规定。

8.0.3 常规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组织实施一般的维修。一般的维修应包括封闭裂缝,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

8.0.4 当发现木骨架构件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并应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3 《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
    1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15 《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
    16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17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
    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
    19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
    20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
    21 《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
    22 《六角头螺栓》GB/T 5782
    23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24 《纸面石膏板》GB/T 9775
    25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26 《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
    27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
    28 《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
    29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
    30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31 《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
    32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33 《木材防腐剂》GB/T 27654
    34 《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GB/T 32223
    3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3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37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38 《木结构用钢钉》LY/T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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