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JGJ/T46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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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assembled bathroom unit
JGJ/T 467-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33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67-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设计选型;6.生产运输;7.施工安装;8.质量验收;9.使用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主语国际5号楼7层,邮政编码:100048,电子邮箱:Fridays@126.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鸿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普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骊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筑住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维石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魏素巍 高文峰 马占勇 曹西 曹祎杰 邓伟 李波 刘志宏 郭娟利 王官胜 何晓微 刘霄 袁训平 陶运喜 谢江华 王强 颜建萍 张佳岩 徐松 李运闯 王越 丁俊 刘宝印 王丕飞 温武 李伟 刘锋 杨亭 董元奇 陈伯如 杨鸿 段振兴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东卫 张元勃 饶良修 胡本国 刘宴山 王凌云 刘栋权 水浩然 周卫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装配式整体卫生间的应用,保障装配式整体卫生间的工程质量,保证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装配式整体卫生间的设计选型、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

1.0.3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的设计选型、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 assembled bathroom unit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

2.0.2 防水盘 waterproof plate
    具有防水、防滑、防渗漏、排水与承载等功能的底部盘形组件,是整体卫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安装尺寸 installation size
    安装整体卫生间所需的建筑空间尺寸。

2.0.4 外围合墙体 enclosure wall

    在整体卫生间外部四周的墙体。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以下简称“整体卫生间”)的产品选型应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需求进行整体卫生间的设计选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等的相关规定。

3.0.2 设计选型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3.0.3 整体卫生间的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内部设备布局应合理,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0.4 整体卫生间应提高装配化水平,防水盘、壁板、顶板、检修口、连接件和加强件等主要组成部件应在工厂内制作完成。

3.0.5 整体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与内装系统的其他施工工序进行协调。


4 材 料


4.0.1 整体卫生间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的规定;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0.2 金属材料和配件应采取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金属板的切口及开孔部位应进行密封或防腐处理。

4.0.3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4.0.4 密封胶的粘结性、环保性、耐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具有不污染材料及粘结界面的性能,且应满足防霉要求。

4.0.5 防水盘的性能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防水盘性能


4.0.6 整体卫生间的整体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JG/T 183的相关规定。


.

5 设计选型


5.1 一般规定


5.1.1 整体卫生间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过程中维护更新的要求。

5.1.2 整体卫生间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运输、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强度要求。

5.1.3 整体卫生间的壁板与壁板、壁板与防水盘、壁板与顶板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渗漏和防潮的要求。

5.1.4 整体卫生间的地面应满足防滑要求。

5.1.5 整体卫生间内不应安装燃气热水器。


5.2 建筑设计


5.2.1 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整体卫生间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5.2.2 整体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闲素确定。

5.2.3 整体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应与建筑空间尺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的尺寸型号说明宜为内部净尺寸;
    2 整体卫生间的内部净尺寸宜为基本模数100mm的整数倍:
    3 整体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和预留安装空间应在建筑设计阶段与厂家共同协商确定,典型平面布局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5.2.4 整体卫生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壁板与其外围合墙体之间应预留安装尺寸(图5.2.4-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
      2)当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
      3)当敷设洗面器墙排水管线时,不宜小于90mm。



图5.2.4-1 整体卫生间壁板预留安装尺寸

1-预留安装尺寸;2-整体卫生间壁板内侧;3-外围合墙体;4-整体卫生间防水盘


    2 当采用降板方式时,整体卫生间防水盘与其安装结构面之间应预留安装尺寸(图5.2.4-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异层排水方式时,不宜小于110mm;
      2)当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坐便器时,不宜小于200mm;
      3)当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坐便器时,不宜小于300mm。



图5.2.4-2 整体卫生间防水盘、顶板预留安装尺寸

1-卫生间顶部结构楼板下表面;2-整体卫生间顶板内表面;3-结构最低点与卫生间顶板间距;4-卫生间净高;5-防水盘面层;6-卫生间安装的结构楼板上表面;7-防水盘预留安装高度


    3 整体卫生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低点的间距不宜小于250mm。

5.2.5 当整体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应与外围护墙体协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外围护墙体窗洞口的开设位置应满足卫生间内部空间布局的要求,窗垛尺寸不宜小于150mm(图5.2.5-1);


图5.2.5-1 整体卫生间外窗开设尺寸

1-窗垛尺寸;2-外窗;3-窗套收口;4-外围护墙体;5-整体卫生间壁板


    2 外围护墙体开窗洞口应开设在整体卫生间壁板范围内,窗洞口上沿高度宜低于整体卫生间顶板下沿不小于50mm(图5.2.5-2);


图5.2.5-2 整体卫生间外窗开设高度

1-整体卫生间顶板下沿;2-窗洞口上沿;3-窗洞上沿与整体卫生间顶板下沿高差;4-外窗;5-窗套收口;6-整体卫生间壁板;7-外围护墙体


3 整体卫生间的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口衔接应通过窗套进行收口处理,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5.2.6 当整体卫生间的设备管线穿越主体结构时,应与内装、结构、设备专业协调,孔洞预留定位应准确。

5.2.7 整体卫生间门的设计选型应与内装设计进行协调,其尺寸与定位应与其外围合墙体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整体卫生间门及门套的选型尺寸要求,结合整体卫生间安装空间尺寸要求,确定外围合墙体的门洞尺寸和门垛尺寸;
    2 整体卫生间门洞口中心线应与其外围合墙体门洞口中心线重合(图5.2.7);


图5.2.7 整体卫生间门洞与外围合墙体门洞位置关系

1-门垛尺寸;2-中心线;3-整体卫生间门套;4-外围合墙体;5-整体卫生间壁板


    3 整体卫生间门的尺寸和开启方式,应满足卫生间内部空间布局的要求;
    4 整体卫生间的门框与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外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处理和防水措施。

5.2.8 整体卫生间的外围合墙体,除外围护墙、分户墙外,宜采用轻质隔墙。


5.3 给水排水设计


5.3.1 整体卫生间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5.3.2 建筑设计时应根据所采用整体卫生间的管道连接要求进行给水、排水管道预留;整体卫生间选用管道材质、品牌和连接方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相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施。

5.3.3 敷设管道和设置阀门的部位应留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空间。

5.3.4 管道外壁应进行标识。

5.3.5 整体卫生间的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热水器连接的塑料给水管道应有金属管段过渡,金属管长度不应小于400mm:
    2 当使用非饮用水源时,供水管应采取严格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安全措施。

5.3.6 整体卫生间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时,应按所采用整体卫生间的管道连接要求确定降板区域和降板深度,并应有可靠的管道防渗漏措施;
    2 从排水立管或主干管接出的预留管道,应靠近整体卫生间的主要排水部位。


5.4 供暖通风设计


5.4.1 整体卫生间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5.4.2 整体卫生间内供暖通风设备应预留孔洞,安装设备的壁板和顶板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5.4.3 当有供暖要求时,整体卫生间内可设置供暖设施,但不宜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5.4.4 无外窗的整体卫生间应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设备的位置和条件,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应设置相应进风口。

5.5 电气设计


5.5.1 整体卫生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相关规定。

5.5.2 整体卫生间的配电线路应穿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整体卫生间的壁板和顶板外侧,且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导管宜采用管壁厚不小于2.0mm的耐腐蚀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

5.5.3 整体卫生间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且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5.5.4 整体卫生间的电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除集成安装在整体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整体卫生间门外,并应增加漏电保护装置。

5.5.5 具有洗浴功能的整体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

6 生产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生产单位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6.1.2 整体卫生间制作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6.1.3 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6.1.4 整体卫生间的质量检验应按防水盘、壁板、顶板等检验项目分别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6.2 生产制作


6.2.1 整体卫生间防水盘、壁板、顶板、检修口、连接件和加强件等应在工厂加工完成。

6.2.2 防水盘的制作工艺应可靠,底盘应无渗漏。

6.2.3 整体卫生间内部配件在防水盘上的安装孔洞应在工厂加工完成,在壁板和顶板上的安装孔洞宜在工厂加工完成。

6.2.4 整体卫生间生产完毕,检验合格后应签署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标注产品编码、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和检验员代码等信息。


6.3 标识、包装和运输


6.3.1 整体卫生间的防水盘、壁板和顶板等部件检查合格后应设置表面标识。

6.3.2 整体卫生间外包装应在明显部位标注明细清单,其内容应包括:制造商名称、工程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编码及质检人。若有易损坏物件应注明装卸、运输要求。

6.3.3 包装应便于装卸,包装箱尺寸规格应满足运输的需要。

6.3.4 对带有装饰面层的产品,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6.3.5 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或成品检测报告、装配指导书等资料应与整体卫生间产品同步到达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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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整体卫生间施工安装前应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制定施工专项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布置图、产品型号、材质及特点说明等;
    2 施工安装方案:施工安装人员、机械机具组织调配、现场布置、安装工艺要求、安装顺序、工期进度要求等;
    3 施工安装界面条件:空间尺寸、管线安装预留、现场条件要求等;
    4 施工安装工序的检查、验收要求、成品保护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要求等。

7.1.2 整体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应与土建工程及内装工程的施工工序进行整体统筹协调;当条件具备时,整体卫生间宜先于外围合墙体安装。

7.1.3 整体卫生间批量工程施工前宜先进行样板间的试安装工作。

7.1.4 整体卫生间的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需要在低于5℃环境下安装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7.1.5 整体卫生间安装过程中,应对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保护。


7.2 安装准备


7.2.1 整体卫生间安装作业前,安装界面所具备的条件应验收合格并交接。

7.2.2 整体卫生间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 应复核整体卫生间安装位置线,并应在现场做好明显标识;
    3 整体卫生间的安装地面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4 与整体卫生间连接的管线应敷设至安装要求位置,并应验收合格。

7.3 装配安装


Ⅰ 现场装配式整体卫生间


7.3.1 现场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宜按下列顺序安装:
    1 按设计要求确定防水盘标高;
    2 安装防水盘,连接排水管;
    3 安装壁板,连接管线;
    4 安装顶板,连接电气设备;
    5 安装门、窗套等收口;
    6 安装内部洁具及功能配件;
    7 清洁、自检、报验和成品保护。

7.3.2 防水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盘的高度及水平位置应调整到位,底盘应完全落实、水平稳固、无异响现象;
    2 当采用异层排水方式时,地漏孔、排污孔等应与楼面预留孔对正。

7.3.3 排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排水管的位置和标高应准确,排水应通畅;
    2 排水管与预留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密封处理。

7.3.4 壁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预先在壁板上开好各管道接头的安装孔;
    2 壁板拼接处应表面平整、缝隙均匀;
    3 安装过程中应避免壁板表面变形和损伤。

7.3.5 给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给水管接头采用热熔连接时,应保证所熔接的接头质量;
    2 给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打压试验,并应合格。

7.3.6 顶板安装应保证顶板与顶板、顶板与壁板间安装平整、缝隙均匀。


Ⅱ 整体吊装式整体卫生间


7.3.7 整体吊装式整体卫生间宜按下列顺序安装:
    1 将工厂组装完成的整体卫生间,经检验合格后,做好包装保护,由工厂运至施工现场,利用垂直和平移工具将其移动到安装位置就位;
    2 拆掉整体卫生间门口包装材料,进入卫生间内部检验有无损伤,通过调平螺栓调整好整体卫生间的水平度、垂直度和标高;
    3 完成整体卫生间与给水、排水、供暖预留点位、电路预留点位连接和相关试验;
    4 拆掉整体卫生间外围包装保护材料,由相关单位进行整体卫生间外围合墙体的施工;
    5 安装门、窗套等收口;
    6 清洁、自检、报检和成品保护。

7.3.8 整体吊装式整体卫生间应利用专用机具移动,放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9 整体吊装式整体卫生间应在水平度、垂直度和标高调校合格后固定。


7.4 成品保护


7.4.1 整体卫生间安装应与其他专业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造成污染和破坏。

7.4.2 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出墙、出地面给排水管道的防撞保护。

7.4.3 整体卫生间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办理验收和封闭保护工作,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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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整体卫生间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安装,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做好自检记录,自检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表格填写。

8.1.2 整体卫生间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表格填写。

8.1.3 整体卫生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方案图及设计变更,施工技术交底文件;
    2 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
    3 自检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

8.1.4 整体卫生间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1 给水与供暖管道的连接,接头处理,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排水管道的连接,接头处理,满水排泄试验;
    3 电线与电器的连接,绝缘电阻测试,等电位联结测试。

8.1.5 整体卫生间的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每10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间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整体卫生间一般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率不应低于90%。

8.1.7 整体卫生间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8.2 检验批验收


8.2.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8.2.2 整体卫生间工程的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4间。


I 主控项目


8.2.3 整体卫生间内部净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2.4 龙头、花洒及坐便器等用水设备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放水观察;检查自检记录。

8.2.5 整体卫生间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设计图纸。

8.2.6 整体卫生间的防水盘、壁板和顶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7 整体卫生间所用金属型材、支撑构件应经防锈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


Ⅱ 一般项目


8.2.8 整体卫生间的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9 整体卫生间内的灯具、风口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8.2.10 整体卫生间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8.3 分项工程验收


8.3.1 整体卫生间应为建筑装饰装修子分部工程。

8.3.2 现场装配、整体吊装是整体卫生间的分项工程,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质量应为验收合格:
    1 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3.3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8.3.4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3.5 现场装配、整体吊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填写。

8.3.6 当整体卫生间安装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9 使用维护


9.0.1 整体卫生间的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手册。

9.0.2 整体卫生间内的部品更换应由生产厂家进行。

9.0.3 整体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和维护。


附录A 典型整体卫生间平面布局


A.0.1 住宅用整体卫生间平面布局可按表A.0.1所示。



表A.0.1 住宅用整体卫生间平面布局



A.0.2 宾馆用整体卫生间平面布局可按表A.0.2所示。



表 A.0.2 宾馆用整体卫生间平面布局


附录B 整体卫生间自检记录


    整体卫生间自检记录宜按表B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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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不同厂家可以根据各自产品的特点制作本表。

附录C 整体卫生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整体卫生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按表C填写。



表C 整体卫生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现场/工厂)组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现场/工厂)组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D填写。



表D (现场/工厂)组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6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整体浴室》GB/T 13095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0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11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1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13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14 《住宅整体卫浴间》JG/T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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