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ecorative stone plant
GB 50897-2013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7-2013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4.1(1)、12.5.4、13.1.5、13.1.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和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荒料堆场、生产工艺、建筑与结构、生产废水处理、公用辅助工程、节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或登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org.cn) 反映意见,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
参编单位:环球石材(东莞)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隆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港华石材有限公司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宏星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金石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
中国石材协会
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苏桂军 施敬林 林玉华 廖原时 赵宏洁 周俊兴 张德聪 谈晓宏 王立群 张金波 殷中华 杨长林 蒋伟 李慎平 崔锡舰
主要审查人:邓惠青 王海燕 陈和雄 陈正学 李山丽 丁勇云 赫延明 杨立勇 曲华民 李故平
1 总 则
1.0.1 为在装饰石材工厂设计中,规范工厂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1.0.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节能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设计方案应经过多方案的综合比较。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及辅助设施。
1.0.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整形 blocks squaring
对荒料的不规则外形进行修整的过程。
2.0.2 定厚 calibrating
采用金刚石磨头磨削加工方式,使大板毛板、条形毛板的厚度达到加工要求的过程。
2.0.3 背网 resin reinforcing net
本规范特指用胶粘剂将纤维网粘贴在板材背面,使板材强度得到提高的加工过程。
2.0.4 补胶 filling with resin
将胶粘剂与石粉混合后,对石材表面的崩边、掉角、孔洞、裂纹等缺陷处进行填充、修补的过程。
2.0.5 对剖 split
平行于板材的板面,将板材一分为二的加工过程。
.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模
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
规模类型 | 板材产品年生产量C1 | 异型石材荒料年消耗量C2 |
大型 | C1≥50 | C2≥3000 |
中型 | 20≤C1<50 | 1000≤C2<3000 |
小型 | 10≤C1<20 | 500≤C2<1000 |
3.2 设计依据
3.2.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2.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2.3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
3.2.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研究报告;
2 主要荒料检测报告;
3 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或供水意向书;
6 供电意向书;
7 通信意向书;
8 原料供应意向书;
9 交通运输意向书;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初步设计阶段(1:2000~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1:500);
12 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13 建厂地区的地震烈度值;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6 节能评估报告;
17 安全评估报告;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2.5 装饰石材工厂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检验的设备。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0.1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0.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周边的交通、水、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协调,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配套协作条件。
4.0.3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4.0.4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0.5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荒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协作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6 装饰石材工厂不应靠近居民区,宜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应避免压覆矿体;
2 厂区所在地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4.0.7 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0.8 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荒料、大件设备的要求。
4.0.9 工厂选址宜靠近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线。
4.0.10 厂外道路与城镇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并应根据荒料运输的特点,对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应做改造。
.
5 总图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图布置应节约用地,宜不占或少占耕地。
5.1.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
5.1.3 改建、扩建的装饰石材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应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和建筑物拆迁面积。
5.1.4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5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地组织物流和人流。
5.1.6 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厂区用地面积(㎡);
2 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面积(㎡);
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
4 荒料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
5 建筑系数(%);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7 绿化占地面积(㎡);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³)。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
5.2.2 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3 装饰石材工厂应设有荒料堆场、边角余料堆放场地、废渣和废水的处理场所。
5.2.4 荒料堆场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荒料堆场应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足够空间满足荒料进场、储存及转运的要求;
2 荒料堆场长度、宽度及布置方向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荒料储存量的要求确定;
3 荒料堆场宜靠近锯切车间布置。
5.2.5 总降压站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5.2.6 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2 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 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开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不应位于本款所述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5.2.8 维修车间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宜布置在环境洁净且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3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4 中、小型装饰石材工厂可设置综合维修车间。
5.2.9 汽车衡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2.10 成品仓库应根据成品出入方向、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不应位于生产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
5.2.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2.13 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2 主要物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运输量大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表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名称 | 至围墙最小间距(m) |
建筑物 | 5.00 |
道路 | 1.00 |
排水明沟 | 1.50 |
注:1 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排水明沟从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间距不得小于6m。
3 传达室、门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2.15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建厂时宜设置采暖锅炉房。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并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燃煤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的灰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6 生产废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荒料锯切车间附近;
2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工厂地势较低的位置。
5.2.17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站及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
4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5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3 竖向设计
5.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5.3.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
3 竖向设计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 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5 填方、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植被;
6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需要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 竖向设计应适应厂区景观的要求;
8 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5.3.3 竖向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施工方法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形式。
5.3.4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 场地设计标高应具备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3 场地设计标高应在满足本条第1款及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土方(或石方)工程量。
5.3.5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3.6 工业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0.20m;民用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30m~0.60m。
5.3.7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
5.3.8 当工业企业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5%时,厂区竖向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阶梯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设计相适应;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4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 台阶的高度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5.4 交通运输
5.4.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宜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做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4.2 厂内道路的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4.3 厂内道路的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道路类别 |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m) |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道 | |
主干道 | 12~15 | 9~12 | 6~9 |
次干道 | 9~12 | 9~12 | 6~9 |
支道及车间引道 | 6~9 | 6~9 | 6~9 |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4.5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和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4.6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4.7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8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9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方式。平面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4.10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4.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装饰石材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5.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5.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5.5.4 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
5.5.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6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5.7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8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沿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通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通信杆柱。
5.5.9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5.10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不得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产生影响。
5.5.11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
5.5.12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5.13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B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5.14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C规定。
5.5.1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D规定。
5.5.16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B~附录D的规定时,可缩小10%~15%的净距。
5.5.17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5.18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5.19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5.20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6 绿化设计
5.6.1 装饰石材工厂绿化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合理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及配置方式。
5.6.2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
2 绿化布置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
3 绿化布置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相互影响。
5.6.3 绿化布置宜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 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两旁;
2 生产管理区内及周边;
3 生产车间、装置及辅助建筑物周边;
4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 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6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7 厂区围墙内周边地带。
5.6.4 受风沙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灰渣场、荒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5.6.5 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木、灌木,并宜形成复层混交林地。
5.6.6 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木与灌木,并应形成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5.6.7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5.6.8 道路两侧宜布置行道树。
5.6.9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5.6.10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应布置垂直绿化。
5.6.11 树木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
6 荒料堆场
6.1 堆场规模及布置
6.1.1 装饰石材工厂可控生产需要设置露天荒料堆场或室内荒料堆场。
6.1.2 荒料堆场应设有装卸区、存储区和取用区。
6.1.3 荒料堆场的规模应根据荒料的流量、存放周转期、场地利用率、荒料堆码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按表6.1.3划分。
表6.1.3 荒料堆场的规模
分类 | 荒料存储量C3(m³) |
大型 | C3≥20000 |
中型 | 8000≤C3<20000 |
小型 | C3<8000 |
6.1.4 大、中型荒料堆场可划分若干独立的存储区。
6.1.5 荒料堆场的取用区宜设置在靠近荒料锯切车间一侧。
6.2 露天荒料堆场
6.2.1 荒料的装卸方法和装卸设备应根据装卸特点、荒料堆场的用途和大小等因素确定;所选设备的性能应满足安全可靠、实用高效的要求。
6.2.2 露天荒料堆场内应合理布置起重机械的作业区间,起重机械的工作范围应覆盖露天荒料堆场内的各个分区,并应满足荒料车的位置要求。
6.2.3 当受场地限制,露天荒料堆场的部分位置未被起重机的工作范围覆盖时,应选择叉装机、叉车等设备转运荒料。
6.2.4 各个独立的露天荒料堆场之间可设置荒料转运设施。
6.2.5 露天荒料堆场应选用门式起重机用于荒料的装卸、码垛、吊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叉装机、叉车、汽车吊等其他吊装设备。吊装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满足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起重机的数量应根据装卸、堆码、取用荒料的频度、转运距离等实际需要确定,起重机的转运距离可按80m~100m设置1台配备;
3 起重机的跨度、高度、悬臂有效长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4 起重机的最大起升工作高度应满足设计荒料堆场最大堆放荒料高度的要求;起升高度应等于最大堆码高度与单件荒料最大高度之和再加2m的余量,宜为9m~12m。
6.2.6 当荒料需要使用集装箱运入(或运出)荒料堆场时,应设置荒料装卸台。荒料装卸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荒料装卸台的结构强度、刚度应满足支撑最大装卸重量要求;
2 荒料装卸台的拖拽动力应满足装卸最大规格荒料的重量要求;
3 荒料装卸台的卸料高度应与集装箱底面的高度一致。
6.2.7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在荒料的取用区域安装翻料机、整形设备和荒料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翻料机可翻转荒料的重量应满足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根据荒料材质不同,可选择单锯条整形机、金刚石串珠绳整形机、链臂锯整形机或带锯整形机、圆盘锯整形机等整形设备;
3 荒料车的承载能力应满足装运最大规格或最多数量荒料的重量要求。
6.2.8 露天荒料堆场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荒料堆场的地基应进行预处理,处理范围不应小于堆场外缘以外宽度5m;地基耐压强度应满足单位面积存放荒料的重量;
2 露天荒料堆场附近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根据堆料荷载对地基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加固和保护措施;
3 露天荒料堆场宜进行地面硬化处理;
4 露天荒料堆场地面应满足自然排水条件,坡度宜为3‰~5‰。
6.2.9 设置多个露天荒料堆场时,各堆场的地面设计标高宜相同。
6.2.10 露天荒料堆场应设置不小于4m宽的运输通道。
6.3 室内荒料堆场
6.3.1 室内荒料堆场的建筑结构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6.3.2 室内荒料堆场的平面设计,应保证运输道路的相互贯通。
6.3.3 室内荒料堆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地基耐压强度应满足单位面积存放荒料的重量;设计中应计算建筑物地基对堆料荷载的最大承受能力。
6.3.4 室内荒料堆场的起重设备宜选用桥式起重机,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能力应满足装运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起重设备的工作范围应覆盖室内荒料堆场;
3 当室内荒料堆场与加工生产线处于同一车间内时,起重机的工作范围应满足荒料车的工作位置要求。
6.3.5 室内荒料堆场安装翻料机、整形设备和荒料车,可按本规范第6.2.7条规定执行。
.
7 生产工艺
7.1 一般规定
7.1.1 石材制品生产线的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制品生产线应选择生产工艺可靠、有利于提高石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低噪声、低污染、低能耗、管理维修方便、节省投资的工艺方案和设备;
2 工艺方案和设备选型应根据石材材质、产品类型、设计规模、辅助材料来源、水电供应、气候、运输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确定;
3 工艺方案的设计应简洁、流畅、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运输距离,物流、人流不得相互交叉。
7.1.2 石材制品生产线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布置应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2 工艺布置应根据生产工序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7.2 工艺及设备布置
表7.2.1 主要生产设备设计年利用率
7.2.2 车间内吊运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运系统的工作范围宜覆盖车间内所有堆放半成品、成品的位置;
2 吊运系统的吊装重量,应满足吊装最大重量的半成品、成品,以及车间内安装或维修机械设备时需要吊运最大单体部件的重量要求;
3 吊运系统的工作高度,应满足荒料装车、板材装、卸车,以及车间内安装或维修机械设备时需要吊运最大单体部件的高度要求;
4 吊运系统宜选用双梁桥式起重机作为吊装设备。
7.2.3 石材大板加工车间或仓库宜配置用于集装箱装卸大板的专用工具。
7.2.4 车间物料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物料的规格、数量、运输能力和距离、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2 采用轨道车运输时,轨道车外缘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轨道纵向不应有坡度。
7.2.5 生产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选型应根据加工石材的种类、设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材料利用率等因素确定;
2 设备数量应根据设计规模、单机生产能力及年利用率计算确定;
3 设备基础应设置设备冷却水的回水沟,回水沟应能保证最大水流流量,回水沟宜设置防止物料掉进沟中的设施;
4 生产设备锯切的出水方向应设置挡水设施;
5 生产设备旁边宜设置半成品放置区、废料放置区、工具及刀具放置区等临时存放区。
7.2.6 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应设置机械化水平较高的检修设备;
2 在排锯、砂锯、圆盘锯石机、桥式切机等设备上方,应按所需检修部件的重量和厂房空间条件设置桥式起重机、单臂电动葫芦或其他形式的起吊设备。
7.3 生产工艺方案
7.3.1 设计板材生产线时,应根据石材品种、类型和规格等参数选择生产工艺流程。
7.3.2 板材的生产流程中,应根据板材的修补需要确定是否设置干燥、固化、背网、补胶工序,并应根据成品板材的需要确定是否设置防护工序。
7.3.3 生产石材大板时,宜选用排锯或砂锯、连续磨抛机以及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大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3)进行设计。
图7.3.3 石材大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4 生产石材毛光条板时,宜选用圆盘锯石机、定厚机及单头(或多头)磨抛机以及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毛光条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4)进行设计。
图7.3.4 石材毛光条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5 生产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应根据毛坯类型、生产能力和产品规格等选择生产工艺流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大板或毛光条板切割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宜选用桥式切机等设备;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非连续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5-1)进行设计;
图7.3.5-1 规格板(或工程板)非连续生产线工艺流程图
2 将荒料直接切割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宜选用大板连续磨抛生产线与多锯片纵、横切机组合的生产线;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连续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5-2)进行设计;
图7.3.5-2 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连续生产线工艺流程图
3 将荒料切割成石材规格薄板时,可选用多锯片横切机作为连续生产线中的板材裁切设备。
7.3.6 生产石材规格薄板时,宜选用锯切、对剖、定厚、磨抛、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规格薄板生产工艺流程宜按表7.3.6进行设计。
表7.3.6 石材规格薄板生产工艺流程
7.3.7 使用连续生产线加工大板、毛光条板和薄板时,宜配备相应的机械化、自动化辅助设备和装置。
7.3.8 生产石材规格复合板时,可选用石材规格板加工、背网加工和对剖加工等生产设备组合。石材规格复合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8)进行设计。
图7.3.8 石材规格复合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9 非光面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9)进行设计。
图7.3.9 非光面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0 石材拼花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0)进行设计。
图7.3.10 石材拼花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1 石材马赛克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1)进行设计。
图7.3.11 石材马赛克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2 异型制品及雕刻制品生产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位花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1)进行设计;
图7.3.12-1 直位花线生产工艺流程图
2 弯位花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2)进行设计;
图7.3.12-2 弯位花线生产工艺流程图
3 弧形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3)进行设计;
图7.3.12-3 弧形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4 实心柱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4)进行设计;
图7.3.12-4 实心柱生产工艺流程图
5 实心球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5)进行设计;
图7.3.12-5 实心球生产工艺流程图
6 雕刻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6)进行设计;
图7.3.12-6 雕刻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 旋转楼梯(异形部分)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7)进行设计。
图7.3.12-7 旋转楼梯(异形部分)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3 合成石生产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岗石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3-1)进行设计;
图7.3.13-1 合成岗石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表示严寒及寒冷地区需加热烘干固化。
2 合成石英石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3-2)进行设计。
图7.3.13-2 合成石英石生产工艺流程图
7.4 生产设备选型
7.4.1 对荒料不规则外形或超宽、超高部分应进行整形处理。荒料的整形设备宜按表7.4.1选择。
表7.4.1 荒料的整形设备
荒料材质 | 金刚石串珠绳整形机 | 圆盘锯整形机 | 单据条整形机 | 金刚石带锯机 |
花岗岩 | √ | √ | — | — |
大理石 | √ | √ | √ | √ |
砂岩* | √ | √ | √ | √ |
2 √表示适用的整形设备。
3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整形设备。
7.4.2 生产各种毛板时,板材的锯切设备应根据荒料材质和毛板类型按表7.4.2选择。
表7.4.2 板材的锯切设备
注:1 *指硬度和花岗石类似,硅质胶结的变质石英砂岩,可按照花岗石要求选择锯切设备;其他碳酸质胶结和泥质胶结硬度较小的质地松软砂岩可按照大理石要求选择锯切设备。2 **指应使用石英砂岩生产石材薄板,并以此选择合适的锯切设备。
3 √表示适用的锯切设备。
4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锯切设备。
7.4.3 生产薄板和复合板时,板材的对剖设备应按表7.4.3选择。
表7.4.3 板材的对剖设备
板材材质 | 水平带式对剖机 | 垂直带式对剖机 | 多锯片连续对剖机 |
花岗石 | — | — | √ |
大理石 | √ | √ | √ |
石英砂岩 | — | — | √ |
注:1 √表示适用的对剖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对剖设备。
7.4.4 板材的定厚设备应按表7.4.4选择。
表7.4.4 板材的定厚设备
注:1 *如果是石英砂岩应按照定厚加工花岗石的要求选择定厚设备,其余类型的砂岩可按照定厚加工大理石的要求选择定厚设备。2 √表示适用的定厚设备。
3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定厚设备。
7.4.5 板材的磨抛设备应按表7.4.5选择。
表7.4.5 板材的磨抛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磨抛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磨抛设备。
7.4.6 板材的干燥、固化设备应按表7.4.6选择。
表7.4.6 板材的干燥、固化设备
注:1 *指板材移动速度小于1m/min的烘干生产线。2 **指板材移动速度大于或等于1m/min的烘干生产线。
3 √表示适用的干燥、固化设备。
4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干燥、固化设备。
7.4.7 裁切大理石、花岗石或砂岩板材时,板材的裁切设备应按表7.4.7选择。
表7.4.7 板材的裁切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裁切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裁切设备。
7.4.8 条形薄板的截头设备应根据薄板生产线的设计能力进行选择。
7.4.9 设置独立的板材边棱加工工序时,应根据成品板材边棱、角的形状、孔、洞、槽等加工要求和生产能力选择磨边倒角等专用加工设备。
7.4.10 在连续生产线中,应配备边棱修整设备、干燥擦拭设备进行成品尺寸板材的最后加工。
7.4.11 补胶、背网的工艺和设备应根据补胶、背网生产能力的要求确定。
7.4.12 修补设备应根据板材的修磨与补胶的要求进行选择。
7.4.13 粘接工艺方法和设备应根据复合板的产量、基材类型和粘接质量要求等确定。
7.4.14 在连续生产线的相关工序之间应配备相应的输送装置和装、卸板装置。
7.4.15 非光面板加工设备应根据板面特殊效果的要求而专门配备。
7.4.16 拼花板材的制花切割设备应按表7.4.16选择。
表7.4.16 拼花板材的制花切割设备
制花 形状 | 桥式 | 手摇 | 台式金刚石 | 立式金刚石 | 高压水 | 曲边 | 数控 | 仿形 |
直边 | √ | √ | — | — | √ | √ | √ | — |
曲边 | — | — | √ | √ | √ | √ | √ | √ |
注:1 √表示适用的制花切割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制花切割设备。
7.4.17 马赛克生产线中的制粒设备,应根据坯料的种类和规格尺寸,按马赛克颗粒的尺寸和形状选择。
7.4.18 马赛克生产线中的颗粒处理工艺方法及设备,应根据马赛克的表面装饰效果要求选择。
7.4.19 异型制品的开料设备应按表7.4.19选择。
表7.4.19 异型制品的开料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开料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开料设备。
7.4.20 异型制品的修长设备应按表7.4.20选择。
表7.4.20 异型制品的修长设备
序号 | 产品种类 | 圆盘 | 桥式 | 数控 | 双刀 | 手摇 |
1 | 直位花线、弯位花线、实心柱、 实心球、雕刻产品、旋转楼梯(异型部分) | √ | √ | √ | √ | √ |
2 | 弧形板 | — | √ | √ | √ | — |
注:1 √表示适用的修长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修长设备。
7.4.21 异型制品的造型设备应按表7.4.21选择。
表7.4.21 异型制品的造型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造型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造型设备。
7.4.22 加工弧形板半成品时,应根据成品拼接的精度要求,确定弧形板切角和修端面加工方法和设备。弧形板的切角和修端面设备应按表7.4.22选择。
表7.4.22 弧形板的切角和修端面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加工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加工设备。
7.4.23 异型制品的磨抛加工方法和设备应根据产品种类、规格尺寸、生产能力和表面质量要求而确定。异型制品的磨抛设备应按表7.4.23选择。
表7.4.23 异型制品的磨抛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加工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加工设备。
7.4.24 合成石原材料处理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厂资源情况、外部运输条件、厂区地理位置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7.4.25 合成石生产线中,应根据合成石的种类、物料特性以及生产能力等参数,设计物料称量、配送、混料、布料与成型系统,以及包括骨料仓、粉料罐和树脂泵送设备等在内的原料计量配料系统。
7.4.26 合成石生产线中的养护工艺方法和设备,应根据合成石的种类、生产能力以及不同物料的特性等因素确定。
7.4.27 合成石生产线中的板材加工方法和生产设备,应根据合成石的种类、生产能力以及不同物料的特性等因素确定。
7.5 生产场地设置
7.5.1 背网、补胶工序位置可设置在连续生产线中间,也可单独设置。
7.5.2 磨抛设备应布置在靠近补胶工序生产区域。
7.5.3 裁切设备周围应设置辅助工作区。
7.5.4 薄板连续生产线的边棱修整设备应放置在生产线内。规格板的磨边倒角设备宜靠近裁切设备与排板区。
7.5.5 板材加工车间内,应根据板材的修磨与补胶要求设置修补区。
7.5.6 板材加工车间内,应根据板材的生产能力大小设置板材的分色、排板和周转场地。
7.5.7 设计非光面板生产线时,应为生产非光面板设置专门的加工区,并应配备通风设备和水冲洗设施。在化学腐蚀面板材加工区,还应设置单独的集水池。
7.5.8 拼花和粘接宜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并应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场地实施,粘接后的拼花制品应采用自然干燥-固化方式处理。
7.5.9 生产马赛克的车间内,应根据马赛克成品的表面效果处理、造型拼装和背胶粘接要求设置拼装区及设施。
7.5.10 布置异型制品及规格板加工设备、场地时,应满足生产流程顺畅、工序衔接合理、操作方便、使用安全及环保等要求。车间内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7.5.11 异型制品加工应设置单独的调色、拼装区。
7.5.12 多组件的异型制品,应设置试拼场地及设施,并应在出厂前进行试拼。
7.5.13 生产异型石材制品的车间内,应根据异型制品需进行补胶处理的要求,设置补胶场地及设施。
7.5.14 石材制品的检验工序中,应根据制品的规格尺寸设置检验区域,并应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量具。
7.5.15 石材制品的防护工序中,应根据制品的生产能力选择人工防护或自动防护生产线,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操作区域。
7.5.16 装饰石材工厂应根据石材制品的种类、规格尺寸、生产能力和包装要求确定包装场地。
7.5.17 装饰石材工厂应根据石材制品的种类、装运和吊装设备类型、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成品库的面积,并应设计叉装、运输车辆的行驶通道。
7.5.18 磨光后的大理石及花岗石板材不宜露天存放,包装后的成品应放置在设有防雨顶棚的储存场地内,宜存放在防风沙、防雨、防晒的仓库内。
7.5.19 装饰石材工厂应按石材制品的品种、等级和规格设置独立的存储区。
7.5.20 合成石的锯切、磨抛、深加工、包装及半成品周转区可设置在同一车间内。原料堆放、配料、搅拌及压制成型生产区可设置在同一车间内。压制后的合成石荒料或板材的仓储区应设置在同一车间内。
.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联合厂房,并应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
8.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受灾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8.1.3的规定执行。
表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
二级 | 严重 | 三级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三级 | 不严重 | 荒料堆场、材料库、地磅房、车棚、厕所、门卫室、开水房、围墙 |
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序号 | 抗震设防类别 |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
1 | 重点设防类 | 变电站、危险品储存室 |
2 | 标准设防类 | 除1、3类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3 | 适度设防类 | 荒料堆场、材料库、地磅房、车棚、厕所、门卫室、开水房、围墙 |
8.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8.2 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8.2.1 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办公室宜设在生产车间内,也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
2 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70dB(A)。
8.2.2 工具间、材料间应有围护结构与生产区隔开。
8.2.3 厂区浴室、盥洗室的容量设计应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93%计算。
8.2.4 食堂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食堂宜设置在厂前区;
2 食堂的建筑面积宜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70%一次进餐、每人占地1.5m2计算,其中餐厅建筑面积宜为建筑面积的50%~55%。
8.3 构 筑 物
8.3.1 生产废水处理站、水池、水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
8.3.2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8.4 建筑构造设计
8.4.1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墙面宜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2 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闭式为主;火烧面加工等散热量大和要求通风条件的车间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并应有防雨设施;
3 噪声较大的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
4 粉尘较大的车间应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8.4.2 有运输设备出入的车间门尺寸应按运输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的运输设备高、宽至少各大出0.6m以上。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8.4.3 厂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有护笼。
8.4.4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8.4.5 生产车间在人工开窗有困难的高处宜采用中旋窗或固定的采光、通风口。
8.4.6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4.7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的配件。
8.4.8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可采用钢梯作为楼层和工作平台之间的通道,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8m;
2 钢梯角度宜选用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8.4.9 地沟、砂浆室应设集水坑。
8.5 主要结构选型
8.5.1 装饰石材工厂生产车间宜采用钢结构单层厂房。
8.5.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无法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要求;
2 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人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 地震区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8.5.3 大跨度屋盖结构宜采用轻型钢结构。
8.5.4 设备基础应按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设计。
8.6 减振处理
8.6.1 砂锯(或排锯)的设备基础应与建筑物的基础分开。
8.6.2 当管道与砂锯(或排锯)连接而产生振动时,管道与建筑物的连接处应采取隔振措施。
8.6.3 当砂锯(或排锯)基础的振动对邻近的人员、精密设备、仪器仪表、工厂生产及建筑物产生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9 生产废水处理
9.0.1 生产废水的处理水量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工艺方法、生产能力确定。
9.0.2 生产废水处理宜按流程(图9.0.2)进行设计。
图9.0.2 生产废水处理流程图
9.0.3 生产废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当水量变化较大时,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水泵应采用自灌式或淹没式启动。
9.0.4 生产废水收集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大于最大一台水泵的5min出水量,且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12次。
9.0.5 絮凝剂的加入方式应根据处理水量、投加絮凝剂类型等因素确定,宜采用水泵混合、管道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应小于2min。
9.0.6 沉淀罐(或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应按15min~30min设计。
9.0.7 非压力排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200mm。
9.0.8 生产废水处理后所产生的污泥,应使用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20%。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专门堆放场所。
9.0.9 对于污泥量较少的废水处理装置,可选用板框、箱式压滤机;污泥量较大的,可以选用带式压滤机、折带式真空转鼓脱水机、盘式真空脱水机等设备。
9.0.10 车间内的生产废水排水沟底面坡度不宜小于5‰,排水沟的起始位置深度不宜小于0.3m。
9.0.11 砂锯的废水处理系统应单独设计。
.
10 公用辅助工程
10.1 给水与排水
10.1.1 工厂的给水系统应分别设计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10.1.2 生产用水水压应按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MPa。
10.1.3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应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1.4 循环回水可采用重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1.5 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1.6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10.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10.1.8 磨抛生产线中,精磨设备的供水管路应与其他加工工序的供水管路分开设置,补充生产用水的净水应采用间接补水方式接入精磨供水系统。
10.1.9 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水的水质应满足锯切和粗磨加工的工艺要求。
10.1.10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
10.1.11 工厂的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1.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给水与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2.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2.3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设计,应有防火排烟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 照 明
10.3.1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的工作地带,白天应利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辅以人工照明;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太阳能照明技术;
2 生产车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工作面上照度值应根据设备、管道、梁柱、灰尘等影响条件确定,且应满足规定值;
4 生产线的照明方式应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灯具的装设地点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5 照明供电线路应安全、可靠,并应远离热源;
6 主生产车间宜采用混光照明。
表10.3.1 工作场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地点
工作场所名称 | 装设局部照明的地点 |
荒料堆场 | 起重设备下方、荒料装卸区、运输通道 |
检验工区 | 检验台 |
泵房 | 控制屏、仪表屏 |
控制室、配电室 | 盘后 |
10.3.2 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和车间外照明的最低照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附录E未包括的,可根据相似场所的照度值确定;计算照度值时,应计入补偿系数;
2 工厂的中央控制室、高低压电气室、化验室、办公室及需要有较高照度环境的车间的照明设计,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同时,还宜符合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的要求;
3 照明灯的供电电压宜为其额定电压的95%~105%。
10.3.3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种类宜根据环境条件、被照面配光要求及灯具效率等确定;
2 砂浆室、水泵房、浴室等场所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层高超过7m时应采用深罩型工厂灯。
10.3.4 照明供电回路的分组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照明灯具不宜超过25个;高强气体放电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
2 照明插座、楼梯间及门廊的照明灯,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3 三相线路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均衡;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同时供电给多个照明配电箱的线路,各相电流差不应超过10%;气体放电灯为主的照明线路的负荷计算,应计入功率因数影响,且中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4 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区、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
10.3.5 门式起重机上应安装照明灯具,并应采取防水、防振、防脱落等措施。
10.3.6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
2 厂区道路照明各回路应设保护,每个照明器宜单独设置熔断器保护;
3 照明线路三相负荷应分配均衡,最大与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30%。
10.4 压缩空气站
10.4.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0.4.2 当压缩空气用于砂锯、磨抛机等设备的气动控制阀中,以及补胶真空室气动控制阀等对气体质量要求较高的设备时,应对气体进行净化、冷却、干燥和除油处理,处理后的气体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10.4.3 压缩空气站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并应避免粉尘污染。
10.4.4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及位置,应根据压缩空气用量、压力要求,输送距离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储备量确定,并应根据用气设备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备用机组。
10.5 维修车间
10.5.1 设置维修车间时,维修车间的修理能力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车间的装备应根据石材工厂生产规模、生产线设备种类和当地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加工厂所在地不具备外部协作条件时,可按设备中修能力设置维修车间,否则可按设备的小修能力设置维修车间;
2 维修车间的机修工段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时,机修工段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10.5.2 维修车间电气设备修理工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修理配置的规模应根据加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2 电气设备修理位置宜靠近供电电源;
3 电气修理的范围应包括设备电气、输配电线路、照明线路、动力线路等。
.
11 节 能
11.1 一般规定
11.1.2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经审查批准的节能设计方案有变动时,应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11.1.3 机械、给排水、锅炉及电气等设备的选型,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节能型设备。
11.1.4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1.2 总图与建筑节能
11.2.1 总图设计应明确功能分区、方便生产,并应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11.2.2 管网布局应合理紧凑、线路短捷。
11.2.3 厂区出入口宜靠近物流中心,减少运输距离。
11.2.4 在满足工艺流程及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宜缩短各生产车间之间的距离。
11.2.5 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各类建筑按节能要求的分类应按表11.2.5划分。
表11.2.5 建筑按节能要求的分类
类别 | 建筑种类 | 备注 |
A类 | 公共建筑 | 食堂、浴室等 |
B类 | 居住建筑 | 倒班宿舍、招待所等 |
C类 | 有采暖或空调的建筑 | 办公楼、研发楼等 |
D类 | 设于非采暖建筑内有采暖房间 | 控制室、车间办公室等 |
E类 | 非采暖建筑物 | — |
11.3 工艺及设备节能
11.3.1 在保证石材生产线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序之间应缩短运输距离。
11.3.2 选择石材生产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综合性价比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性能先进、能耗低的加工设备;
2 在同等锯切质量和加工效率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锯缝小的锯切设备;
3 在综合成本相同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连续磨抛生产线设备;
4 使用烘干炉作为板材或毛坯干燥设备时,应选择当地所能提供的经济、环保能源。
11.3.3 选择石材生产线辅助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择能耗低的辅助设备;
2 电源开关和管道阀门的位置设置,应方便工作人员操作。
11.3.4 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2 对于容量较大、无调速要求的设备宜采用电机节电器、电容就地补偿方式。
11.4 公用设施节能
11.4.1 装饰石材工厂的节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饰石材工厂的生产用水必须循环利用;
2 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
3 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中水回用;
4 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5 雨水和中水等水源可用于景观、绿化浇洒、汽车冲洗、路面冲洗、冲厕、消防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
6 景观用水的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7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
8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9 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10 设有中水、雨水回用给水系统的建筑,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清洗时排出的废水、溢水宜排至中水、雨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11.4.2 装饰石材工厂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2 对室温无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只设计值班室和控制室的采暖;
3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工厂,有水和泥浆的车间内为防冻所做的采暖设计,室内设计温度宜为5℃;
4 面积较大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南、北向分环布置的采暖系统,并应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 散热器不宜暗装,安装数量应与计算负荷相适应;确定散热器所需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 高大空间采暖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
11.4.3 装饰石材工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应采用以自然风为主的通风方式;
2 有空调要求的分散型小房间,宜采用单体室内机;
3 寒冷地区的空调系统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11.4.4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仓库及办公室等处的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
2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3 厂区路灯照明宜设置自动控制器,条件允许时可使用太阳能路灯;
4 疏散指示灯、走廊灯、庭院灯等小照度灯具可使用交流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
5 荒料堆场照明光源应选择冷光源节能灯具,宜采用分散与独立控制相结合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
12 环境保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装饰石材工厂的环境保护应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点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12.1.2 装饰石材工厂的车间内,应将相互影响的加工区域隔离开。
12.1.3 装饰石材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工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12.2 水污染防治
12.2.1 石材加工厂应建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循环利用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
12.2.2 污水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并应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后达标排放。
12.3 噪声及振动防治
12.3.1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12.3.2 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
12.3.3 设计中应采用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12.3.4 对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应进行隔振设计。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
12.3.5 风机、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宜采取壳体噪声隔离和建筑隔离等措施。
12.3.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12.3.7 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形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振动噪声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12.3.8 厂内各工作场所降噪设计的目标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12.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2.4.1 装饰石材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
12.4.2 污泥应经脱水处理后再集中存放。
12.4.3 不能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做无害化堆置,统一处理。
12.5 粉尘污染防治
12.5.1 产生粉尘的车间和边角料堆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12.5.2 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应采用机械收尘、水幕降尘等净化系统。
12.5.3 磨抛工序宜采用湿式加工方式。
12.5.4 室内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必须安装收尘设施和设备。
12.5.5 室外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应采取水雾降尘设施。
12.5.6 收尘设备的密闭形式应根据石材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特点、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12.5.7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出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
12.5.8 收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12.5.9 收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应低于表12.5.9的规定。
表12.5.9 收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表(m/s)
粉尘种类 | 垂直风管 | 水平风管 |
软质粉尘 | 13 | 16 |
硬质粉尘 | 14 | 16 |
含水粉尘 | 15 | 18 |
金刚砂、刚玉粉 | 15 | 19 |
12.5.10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并设计一个收尘系统。
12.5.11 装饰石材工厂对收集的粉尘,应根据生产条件、收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处理干式收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防止二次扬尘。
.
13 职业安全卫生
13.1 防火、防爆
13.1.1 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3.1.2 石油液化气作为烘干炉能源时,操作场地应保证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场地周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13.1.3 使用燃油作为烘干炉能源时,储油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及明火的地方,油桶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13.1.4 使用石油液化气、乙炔作为火烧板加工设备能源时,储气钢瓶应放在易搬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的地方。钢瓶距热源不得小于2m,钢瓶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13.1.5 胶粘剂的不同组分原料必须分别存放在独立的安全区域内。
13.1.6 背网、补胶生产线旁严禁明火。
13.2 防 电 伤
13.2.1 多尘、潮湿场所(或人员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13.2.2 荒料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等措施。
13.2.3 各种配电柜(或分线柜)均应加锁保护。
13.3 防机械伤害
13.3.1 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3.3.2 厂房内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的要求。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3.3.3 门式起重机上应设置自动限制行走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以及警示灯与警铃。
13.3.4 门式起重机应设置防台风或飓风的锚定装置。
13.3.5 门式起重机的轨道内、外侧与其他物体的距离应大于1.2m。
13.4 防 噪 声
13.4.1 高噪声的加工设备宜设置隔声、降噪设施。
13.4.2 高噪声生产场所应设置隔声室。
13.5 防有害气体
13.5.1 背网和补胶车间的人工操作平台应采用强力通风机械进行排风。
13.5.2 石材防护工序应布置在通风条件好的区域内。
附录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表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表
2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 两座一、二级最低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一、二级最低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7 最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2 最小水平净距为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距离。
3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稳定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其中,当次高压A管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4 括号内数据为距大于35kV电杆(塔)的距离。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 距离由电杆(塔)中心起算。
6 表中所列数值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减少一半。
7 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外缘的净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净距要求与电缆沟(管)同。
8 表列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9 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2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至一半。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排水管(沟)、压缩空气管道的净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净距可减少到0.1m。
4 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沟)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沟)之间的净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管(沟)和给水管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沟)共同埋设的土壤为沙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沟)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电缆沟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净距,可按35kV数据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净距要求与电缆沟(管)同。
8 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净距离。
9 管径系指公称直径。表中“—”表示净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或管沟的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距离可为0.25m。
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表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附录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表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