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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ce and snow landscape buildings
GB 51202-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冰雪材料计算指标;4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5 冰雪景观建筑施工;6 配电、照明施工;7 工程质量验收;8 维护管理。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邮政编码:150010)
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监理协会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协会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马迭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赛格印象文化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大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郝刚 申宝印 唐榕滨 陈记良 刘柏哲 王丽生 王东涛 程岩 车行滨 孙景忠 魏逢平 王文宇 杨宏伟 曹升铉 彭俊清 马新伟 陶春晖 赵泽元 吴玉丹 夏千明 刘瑞强 孙颖 刘阳 杨福双 张利宁 张守健 苏义坤 高扬 齐一霖 郝佳 申凯 姜志平 赵伟霞 吕觅丰 王同军 武钢 蒲文征 马哲 武志国 董晨明 吴晓松 宿恩明 陈旭东 王子君 岳强 田立臣 孙桂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朱卫中 杨世昌 何振东 施家相 李涛 项威 吕滨 李鑫泽 马燕 郭克广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冰雪景观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水平,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冰、雪为主要材料的冰雪景观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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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冰雪景观建筑 ice and snow landscape buildings
以冰、雪为主要材料建造的具有冰雪艺术特色,供人们观赏或活动的冰雪建筑、冰雕、雪雕、冰灯等冰雪景观及冰雪游乐活动设施。
2.1.2 天然冰 natural ice
自然界中的江水、河水、湖水等水体在自然环境下冻结成的冰体。
2.1.3 人造冰 man-made ice
在人工制冷条件下冻结成的冰体。
2.1.4 毛冰 rough ice
未加工成使用规格的冰块。
2.1.5 采冰 ice collecting
采用机具,将天然冰按照一定规格分割并取得毛冰的过程。
2.1.6 冰砌体 ice masonry
将冰块按规格进行组砌,用水冻结,用于冰景观建筑的墙、柱等构件。
2.1.7 水浇冰景 watered icescape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将水喷洒在一定形状的骨架上,冻结成的冰景。
2.1.8 冰花 ice flowers
在装满清水的模具内按照设计要求放置植物、鱼虫、艺术品等景物,冻结成的实体透明冰景。
2.1.9 冰雕 ice sculpture
以冰为材料雕塑成的作品。
2.1.10 冰灯 ice lanterns
在人工制冷条件下,向模具内注水,冻结成的中空冰体,经过艺术创意、雕琢,置入光源形成的具有艺术效果的冰景。
2.1.11 天然雪 natural snow
天然降雪或自然界常年积雪。
2.1.12 人造雪 man-made snow
在低温条件下,采用专用设备用水制成的细小冰晶体,或者采用专业设备将冰粉碎为细小冰颗粒。
2.1.13 雪雕 snow sculpture
以雪为材料雕塑成的作品。
2.1.14 雪坯 rough snow masonry
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以雪为材料经夯实而成的几何形体。
2.1.15 冰雪景观建筑高度 height of ice or snow sculpture buildings
室外地面到冰雪景观建筑中冰砌体或雪体顶部的高度。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f——冰砌体或雪体抗压强度设计值;
ft——冰砌体或雪体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tm——冰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
fv——冰砌体或雪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fw——雪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M——截面弯矩设计值;
N——轴心压力设计值;
NL——局部受压面积上的轴向力设计值;
Nt——轴心拉力设计值;
V——截面剪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L——局部受压面积;
H——构件高度;
H0——墙、柱的计算高度;
h——墙厚或矩形柱的短边边长;
S——横墙间距;
W——构件截面抵抗矩。
2.2.4 计算系数
φ——承载力影响系数;
β——墙、柱高厚比;
[β]——墙、柱允许高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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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冰雪材料计算指标
3.1 冰材料
表3.1.1 冰的抗压、抗拉和抗剪强度极限值(MPa)
3.1.2 冰砌体的抗压、抗拉和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按表3.1.2的规定取值。
表3.1.2 冰砌体的抗压、抗拉和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3.1.3 冰砌体的抗压、轴心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1.3的规定取值。
表3.1.3 冰砌体的抗压、轴心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2 冰块间水的冻结强度,取同温度冰砌体的强度设计值;
3 双肢空心冰墙的墙肢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1.3中数值的90%取值。
3.1.4 冰摩擦系数、线膨胀系数、平均密度和导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摩擦系数(μ)应取0.1;
2 冰线膨胀系数(α)应取52.7×10-6/K;
3 冰平均密度(ρ)应取920kg/m³;
4 冰导热系数(λ)应取2.30W/(m·K)。
3.2 雪材料
3.2.1 雪体的密度值应按表3.2.1的规定取值。
表3.2.1 雪体密度值
3.2.2 雪体抗压强度极限值、抗压强度标准值和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2的规定取值。
表3.2.2 雪体抗压强度极限值、抗压强度标准值和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3.2.3 雪体抗折强度极限值、抗折强度标准值和抗折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3的规定取值。
表3.2.3 雪体抗折强度极限值、抗折强度标准值和抗折强度设计值(MPa)
3.2.4 雪体抗劈拉强度极限值、抗劈拉强度标准值和抗劈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4的规定取值。
表3.2.4 雪体抗劈拉强度极限值、抗劈拉强度标准值和抗劈拉强度设计值(MPa)
3.2.5 雪体抗剪强度极限值、抗剪强度标准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5的规定取值。
表3.2.5 雪体抗剪强度极限值、抗剪强度标准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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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艺术、经济的原则。
4.1.2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设计以及道路、电力、给水、排水、通信等配套设施专项设计;
2 建筑类、艺术类冰雪景观设计;
3 冰砌体结构设计,雪体结构设计;
4 冰雪景观照明设计;
5 冰雪活动类项目设计;
6 为景区服务的管理、商业、环卫、医疗救护诊所、标识等配套设施设计;
7 单项景观照明、配电、音响方案设计。
4.1.3 制作彩色冰、彩色雪使用的染料,应环保,无污染。
4.1.4 给水应满足制冰、制雪、施工、生活、消防等用水量的要求。
4.1.5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应满足寒冷条件下材料采用、设备维护、施工作业和游人活动的要求。
4.2 景区规划设计
4.2.1 景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区选址应综合考虑气候、地质、地貌、电力、通信、交通、冰源、制雪、水源等因素,宜选择在空气清新,无风沙烟尘污染,交通便利的地区,且应避开居住区;
2 景区应满足展示功能要求,并应具备设置大型停车场地,保证人流集中、疏散安全的条件;
3 便于施工,并符合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2.2 景区总体规划应确定重点项目的策划方案或总体设计思路。
4.2.3 景区总体规划应确定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游览路线、配套工程和各种标识。景区占地规模按游人高峰期平均每人不得少于10㎡确定,并应进行用冰量、用雪量、用电量及投资估算。景区总体规划设计成果应包括景区位置图、现状图、总体规划图、总体效果图、功能分区示意图、对外交通组织规划图、园区内部道路交通规划图、人员疏散组织,采冰场位置及运输路线,制冰、雪用水源位置,总体灯光照明、灯光色彩分析图和技术经济指标。
4.2.4 景区建设详细规划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各功能景区的主题、内容,并应提出单项冰、雪景观的创意、位置、体量、功能、技术设计要求。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应包括分区规划图、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分区效果图、竖向设计图、景区视觉分析图、景区游览路线图、景区活动项目示意图、景区服务设施和标识示意图、景区照明分布图、背景音乐分布图、电力分配图和规划说明书。
4.2.5 交通规划应根据游览高峰期人流、车流,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组织,提出引导人流走向、疏散方案,车辆分类停放、交通组织渠化方案和突发事件人、车疏散应急预案,并应确定道路宽度、停车场面积和交通指示标志。
4.2.6 景区应设置应急指示标志,规划紧急疏散通道、防火通道,制定应急预案和抢险措施。
4.2.7 景区建设应规划并预留电动汽车所需的充电设施。
4.3 建筑设计
4.3.1 建筑类冰雪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2 方案设计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冰雪毛坯砌筑图、照明效果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重要景观建筑可根据需要制作立体模型;
3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平面位置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照明配电施工图,以及其他专项、专业设计和说明,材料、设备统计表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大体积冰景观建筑砌体内部可设计为空心,也可采用毛冰、碎冰填充、分层浇水冻结的方式制作,外侧冰墙冰砌块组砌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4.3.2 建筑高度大于10m并允许人员进入活动,以及上部有外加荷载的冰雪景观建筑,应进行结构设计。
4.3.3 冰楼梯应做防滑处理,踏步宽度不应小于350mm,且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步台阶应外高里低且相对高差不应超过10mm,踏步和平台冰砌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厚度不应小于250mm,并应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4.3.4 冰砌体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0m,雪体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0m;长度超过30m的冰砌体建筑,每30m宜设宽度不小于20mm伸缩缝。
4.3.5 在冰雪景观建筑中可以与人员直接接触的砌体结构,当其垂直高度大于5m时,应作收分或阶梯式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抗倾覆和抗滑移措施;
2 冰砌体厚度不得小于800mm,并应分层砌筑,缝隙粘结率不得低于80%;
3 雪体厚度不得小于900mm,并应按设计密度值要求分层夯实;
4 上部最高处砌体或悬挑部分与基底的垂直投影缩回的距离应大于600mm。
4.3.6 艺术类冰雪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题鲜明、立意明晰,形体易于表达;
2 体面关系夸张,表现手法强烈,整体形象突出,体面关系和肌理关系应协调合理;
3 冰雪景观形体高低错落,远观效果应舒展大方,近瞻观赏应雕琢精美、线条流畅;
4 作品重心应与形心重合,当重心偏移时应采取与作品艺术效果相协调的稳定性技术措施。
4.3.7 冰雕、彩色冰屏等景观主雕刻面宜选择背光、侧光方位,宜避免正对迎风面。雪景观建筑高度超过15m时,正立面或背立面宜避免正午阳光直接照射,无法避免时宜采取遮挡措施;大型雪景观建筑,在迎光面可喷洒环保胶质防晒液。
4.3.8 冰雪活动类项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雪攀爬活动项目高度超过5m时,应采取安全攀登防护措施,并应提供或安装经安全测试合格的攀登辅助工具,顶部应设安全维护设施、疏散平台和通道。
2 冰雪滑梯的滑道应平坦、流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曲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600mm;滑道护栏高度不应低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转弯处滑道护栏应进行加高和加固处理,曲线部分护栏高度不应小于800mm,并应在转弯坡度变化区域,设警示标志,在坡道终端应设缓冲道,缓冲道长度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终点处应设防护设施;
3)滑道长度超过30m的滑梯类活动,应采用下滑工具;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10°,不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25°;
4)下滑工具应使用耐用的轻质材料制作,并应经安全测试合格。
3 利用冰雪自行车、雪地摩托车、冰雪碰碰车等进行特殊游乐活动的工具,应采用安全合格产品,且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3.9 景区服务配套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雪景观建筑景区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服务设施应有无障碍设施;交通流量大,易出现人员拥挤、滑倒情况的平台、道路、台阶坡道应设置防滑地毯、栏杆、扶手等防滑和安全防护设施;
2 商业、餐饮、卫生间、休息、活动等服务性用房,配电室、雪机房等设备用房,客服中心、售票、管理中心等管理用房应根据功能、景观等要求合理布局;房屋设施应具有保温功能,造型和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用下滑器具的冰雪活动项目,宜设置游人和器具牵引装置;
3 商业用房服务半径可取100m~150m,公厕服务半径可取50m~100m。
4.4 冰砌体结构设计
4.4.1 冰砌体结构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状态的要求。
4.4.2 冰砌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下列公式中最不利组合进行计算: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γL——可变荷载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仅限于楼面、屋面活荷载,取0.9;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1k——在基本组合中起控制作用的第一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ψci——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7。
4.4.3 冰砌体结构构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砌体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温度分级取—5℃冰砌体强度设计值计算;
2 冰砌体自重应取9.20kN/m³;
3 非冰结构构件自重及作用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取值。
4.4.4 冰雪景观建筑设计受力方式应以受压为主,减少受拉、受剪等受力方式。
4.4.5 冰景观建筑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10m,落地短边长度大于6m的冰建筑应进行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应按非冻土强度计算,且应考虑冰建筑周边土的冻胀因素,采取相应的防冻胀措施;
2 地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以提高地基承载力,同时采取提高冰砌体整体刚度的措施;
3 水浇冻土地基应对下卧层进行验算及基础冻胀稳定性验算。
4.4.6 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冰景观建筑可采用自然地面用水浇透冻实的冻土地基;冻土厚度大于400mm时,厚度应按400mm取值,小于400mm时按实际冻土厚度取值;冻土地基承载力应通过原位测试确定,并进行冻土地基下卧层的验算及稳定性计算。
4.4.7 冰砌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确定静力计算方案,进行静力计算,也可按刚性方案设计。
4.4.8 当冰砌体结构作为一个刚体验算整体稳定(抗倾覆、抗滑移等)时,应按下列公式中最不利组合进行验算:
式中:S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4.4.9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轴心压力设计值;
φ——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其中β的取值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1款、第2款计算;e按内力设计值计算时,不应超过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距离的60%;
f——冰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表3.1.3的规定取值;
A——截面面积,冰砌体应按净截面计算;带壁柱墙、带冰构造柱的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应分别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采用,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取截面净长度。
4.4.10 局部受压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1——局部受压面积上的轴向力设计值;
f——冰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1.3的规定取值;
A1——局部受压面积。
4.4.11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t——轴心拉力设计值;
ft——冰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1.3的规定取值;
A——截面面积,冰砌体应按净截面计算。
4.4.12 受剪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截面剪力设计值;
fv——冰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1.3的规定取值;
A——截面面积,冰砌体应按净截面计算。
4.4.13 受弯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M——截面弯矩设计值;
ftm——冰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可取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1.3的规定取值;
W——冰砌体截面抵抗矩。
4.4.14 墙、柱高厚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墙、柱的高厚比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H0——墙、柱的计算高度,应按表4.4.14-1采用;
h——墙厚或矩形柱的短边边长;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4.4.14-2采用。
表4.4.14-1 墙、柱的计算高度H0
注:1 构件在底层时,构件高度H取楼板顶面或上水平支承点到构件下端支承距离;构件在其他层时,构件高度H,取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2 构件上端为自由端时,构件高度H,取构件长度;
3 无壁柱的山墙,构件高度H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带壁柱的山墙、带冰构造柱的山墙,构件高度H可取壁柱、冰构造柱处的山墙高度;
4 无盖的三边支承墙,构件高度H取上端自由边到墙下端支承点的距离,且在无盖的三边支承墙中,宜设置冰圈梁和壁柱或冰构造柱。
表4.4.14-2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
构件类型 | 冰墙 | 冰柱 |
主要承重构件 | 10 | 8 |
次要承重构件 | 12 | 10 |
2 带壁柱墙和带冰构造柱墙的高厚比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H0——带壁柱墙、带冰构造柱墙或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的计算高度,应分别按表4.4.14-1或第4.4.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采用;
h′——带壁柱墙和带冰构造柱墙的截面折算厚度分别按第4.4.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采用,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的厚度,取用墙本身厚度;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4.4.14-2采用。
1)带壁柱墙的折算厚度,应取3.5倍截面回转半径,其中:带壁柱墙为条形基础时,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单层冰景观建筑,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壁柱宽加墙高的2/3,但不应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多层冰景观建筑,当有窗间洞口时,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冰实墙宽度;无门窗洞口时,每侧翼墙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且不应大于相邻壁柱间距离。
2)带冰构造柱墙的翼缘宽度取相邻冰构造柱间的距离,其折算厚度取1.05倍墙厚。
3)验算壁柱间墙或冰构造柱间墙的高厚比时,横墙间距S应取壁柱间或构造柱间的距离;设有冰圈梁的带壁柱墙或冰构造柱墙的计算高度H0按表4.4.14-1采用,但构件高度H按下列规定确定:当冰圈梁宽度b不小于相邻壁柱间或冰构造柱间的距离S0的1/30时,冰圈梁可视为带壁柱间墙或带冰构造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构件高度H应取相邻不动铰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增加冰圈梁宽度时,可按墙体平面外等刚度原则增加冰圈梁高度。
4.4.15 冰砌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肢空心冰墙的总高度超过允许高厚比时,冰砌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墙单肢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双肢冰墙间的连接应采用冰块拉结和两皮冰块间配置3mm厚水平钢板网的冰块拉结,且拉结冰块的厚度均不得少于两皮冰,每皮冰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上述两种拉结冰块沿双肢空心冰墙高度相间设置,其间距内的单肢墙高厚比不应超过允许高厚比的50%。
2 承重的独立空心冰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600mm×600mm,且壁厚不小于200mm,实心冰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00mm×400mm。
3 独立冰柱高度大于15m时,冰柱内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钢筋配筋率不得小于0.2%,且配筋不得少于8 16,并应采用带肋钢筋;
2)竖向钢筋连结可采用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采用搭接时,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60d(d为搭接钢筋直径的较大值),且不应小于1200mm;锚固长度不应小于80d,且不应小于1500mm;
3)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2,间距不应大于三皮冰,且不应大于600mm。
4 冰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应小于120mm。
5 冰砌墙体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30m;
2)伸缩缝宽度不小于20mm,并沿缝贯通填充耐寒防潮的弹性材料,缝内不得有杂物。
6 冰砌体圆拱形洞口有人流、车流通过且宽度大于3m时,应在洞口顶部设置钢板网、透明隔板等防护措施。
7 内部采用碎冰填充的大体量冰建筑或冰景,当外侧冰墙高度大于或等于6m时,冰墙组砌厚度不应小于900mm,当外侧冰墙高度小于6m时,冰墙组砌厚度不应小于600mm,且应满足冰墙高厚比的要求。
4.4.16 抗震设防地区,高度大于12m或层数大于4层的冰景观建筑,应根据地震造成灾害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4.4.17 过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砌平拱洞口宽度不得大于3m,并应按表4.4.17-1选用型钢过梁。
表4.4.17-1 槽钢、角钢过梁选用表
2 型钢过梁支承长度不宜小于300mm。
2 采用圆拱形冰砌冰碹过梁时,冰碹尺寸和矢高应按表4.4.17-2选用。
表4.4.17-2 冰碹尺寸、矢高
2 冰碹过梁上部洞宽范围的冰砌体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为冰块长度的1/2;
3 冰碹高度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10,冰碹矢高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2。
3 冰砌体的拱脚支座水平截面承载力,应根据拱脚推力作抗剪和抗滑移计算,并应考虑冰体融化承载力降低情况,采取相应构造措施。
4.4.18 当冰砌构件的悬挑长度大于0.6m时,应按悬挑结构采用型钢挑梁做构造处理。
4.4.19 冰砌体墙中型钢挑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进行抗倾覆验算。
4.4.20 当冰景观建筑高度大于12m或层数大于4层时,圈梁标高处应设置刚性拉结或楼盖;楼盖、屋盖的主要承重结构宜采用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结构,承重梁可选用型钢。
4.5 雪体结构设计
4.5.1 雪体结构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状态的要求。
4.5.2 雪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下列公式最不利组合进行计算: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γL——可变荷载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仅限于楼面、屋面活荷载,取0.9;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1k——在基本组合中起控制作用的第一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ψci——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7。
4.5.3 雪体结构构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雪体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温度分级取—10℃雪体强度设计值计算;
2 计算雪体自重时,应将本标准表3.2.1的取值换算为重力密度(kN/m³);
3 非雪体结构构件自重及作用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取值。
4.5.4 雪体建筑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m且落地短边长度大于6m的雪体建筑应进行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应按非冻土强度计算,且应考虑雪体建筑周边土的冻胀因素,采取相应的防冻胀措施;
2 对于高度大于10m的雪体建筑基础,不能满足天然地基设计条件时,应采用水浇冻土地基等加固措施进行地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进行冻土地基下卧层的验算及基础冻胀稳定性验算。
4.5.5 建筑高度小于10m的雪体建筑可采用自然地面用水浇透冻实的冻土地基;冻土厚度大于400mm时,厚度应按400mm取值,小于400mm时按实际冻土厚度取值。冻土地基承载力值应通过原位测试确定,并进行冻土地基下卧层的验算及稳定性计算。
4.5.6 雪体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确定静力计算方案,进行静力计算,也可按刚性方案设计。
4.5.7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轴心压力设计值;
φ——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采用,其中β的取值应按本标准第4.5.12条第1款、第2款计算;e按内力设计值计算时,不应超过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距离的60%。雪体抗压强度应按本标准表3.2.2规定取值;
f——雪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表3.2.2的规定取值;
A——截面面积,雪体应按净截面计算;带壁柱墙、带冰构造柱的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应分别按本标准第4.5.12条第2款第1项、第2项采用,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取截面净长度。
4.5.8 局部受压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1——局部受压面积上的轴向力设计值;
f——雪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2.2的规定取值;
A1——局部受压面积。
4.5.9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t——轴心受拉设计值;
ft——雪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可取本标准表3.2.4抗劈拉强度设计值;
A——截面面积,雪体应按净截面计算。
4.5.10 受剪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截面剪力设计值;
fv——雪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2.5的规定取值;
A——截面面积,雪体应按净截面计算。
4.5.11 受弯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M——截面弯矩设计值;
fW——雪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可取抗折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3.2.3的规定取值;
W——截面抵抗矩。
4.5.12 墙、柱高厚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雪体墙、柱的高厚比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H0——墙、柱的计算高度,应按表4.5.12-1采用;
h——墙厚或矩形柱的短边边长;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4.5.12-2采用。
表4.5.12-1 墙、柱的计算高度H0
2 构件上端为自由端时,构件高度H取构件长度;
3 无壁柱的山墙,构件高度H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带壁柱的山墙、雪体墙中带冰构造柱的山墙,构件高度H可取壁柱、冰构造柱处的山墙高度;
4 无盖的三边支承墙,构件高度H取上端自由边到墙下端支承点的距离,且在无盖的三边支承墙中,宜设置冰圈梁和壁柱或冰构造柱。
表4.5.12-2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
构件类型 | 雪体墙 | 雪体柱 |
主要承重构件 | 8 | 6 |
次要承重构件 | 10 | 8 |
2 带壁柱墙和带冰构造柱墙的高厚比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H0——带壁柱墙、雪体中带冰构造柱墙或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的计算高度,应分别按表4.5.12-1或第4.5.1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采用;
h′——带壁柱墙和带冰构造柱墙的截面折算厚度分别按第4.5.12条第2款第1项、第2项采用,壁柱间墙、冰构造柱间墙的厚度,取用墙本身厚度;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4.5.12-2采用。
1)带壁柱墙的折算厚度,应取3.5倍截面回转半径,其中:带壁柱墙为条形基础时,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单层雪体建筑,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壁柱宽加墙高的2/3,但不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多层雪体建筑,当有窗间洞口时,带壁柱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取雪体实墙宽度;无门窗洞口时,每侧翼墙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且不应大于相邻壁柱间距离;
2)雪体中带冰构造柱墙的翼缘宽度取相邻冰构造柱间的距离,其折算厚度取1.05倍墙厚;
3)验算壁柱间墙或冰构造柱间墙的高厚比时,横墙间距S应取壁柱间或构造柱间的距离;设有冰圈梁的带壁柱墙或冰构造柱墙的计算高度H0按表4.5.12-1采用,但构件高度H按下列规定确定:当冰圈梁宽度b大于或等于相邻壁柱间或冰构造柱间的距离S0的1/30时,冰圈梁可视为带壁柱间墙或带冰构造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构件高度H应取相邻不动铰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增加冰圈梁宽度时,可按墙体平面外等刚度原则增加冰圈梁高度。
4.5.13 雪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雪体墙的厚度不应小于800mm,高度大于6m且小于10m的雪体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000mm;独立雪体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200mm×1200mm;
2 高度大于10m的雪体墙及独立雪体柱内部应采取设置竹、木、钢等结构加固措施;
3 跨度大于2m的圆拱形门洞且有人、车通过时,应采取在雪体外设置竹、木、钢等结构加固防护措施。
4.5.14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高度大于9m或层数大于3层的雪体建筑,宜根据地震造成灾害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4.5.15 过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雪体平拱洞口宽度不得大于3m,并应按表4.5.15-1选用型钢过梁。
表4.5.15-1 槽钢、角钢过梁选用表
2 型钢过梁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00mm。
2 采用圆拱形雪体碹过梁时,雪体碹尺寸和矢高应按表4.5.15-2采用。
表4.5.15-2 雪体碹尺寸、矢高
2 雪体碹过梁上部洞宽范围的雪体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为雪体块长度的1/2;
3 雪体碹高度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10,雪体碹矢高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2。
3 雪体的拱脚支座水平截面承载力,根据拱脚推力作抗剪和抗滑移计算,并考虑雪体融化承载力降低情况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4.5.16 当雪体构件的悬挑长度大于0.4m时,应采用型钢挑梁。雪体墙中型钢挑梁的抗倾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进行验算。
4.5.17 当雪景建筑高度大于9m或层数大于3层时,圈梁标高处应设置刚性拉结;楼盖、屋盖的主要承重结构宜采用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结构,承重梁可选用型钢。
4.6 冰雪景观照明设计
4.6.1 冰雪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规定,满足民用建筑电气、城市夜景照明功能要求。
4.6.2 景区的景观性照明应进行总体和单体照明设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冰雪景观照明,设计内置灯光和外置灯光;
2 应根据表现主题合理配置灯光的色彩、亮度和变化频率;
3 灯具布置应符合总体灯光设计和单体灯光设计要求,并应合理确定位置;亮度、光色和光影应符合灯光设计效果要求;
4 宜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灯具;
5 室外灯具、支架等附属构件应保证寒冷条件下正常使用。
4.6.3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光源的色温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表4.6.3-1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光源的色温
2 照明光源颜色应符合冰雪景观建筑创意主题的要求。
3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灯光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统一眩光值(UGR)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4.6.3-2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灯光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UGR)
1)景观照明灯具不应安装在大型冰雪景观建筑照明的干扰区内,且不应对视觉产生镜面反射;
2)小体量冰雪景观建筑及艺术类冰雕景观照明,可沿视线方向进行配光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且宜选用发光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4.6.4 冰雪景观建筑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觉工作照度范围宜按表4.6.4选用。
表4.6.4 视觉工作照度范围值
3 表演区域表演性照明应按照演出要求安装专业照明系统。
4 景区道路应安装功能性照明设备,宜选用单色调光源,照度宜为20lx~50lx,可利用灯箱、广告灯、地埋灯间接照明。
5 景区光环境设计应合理配置灯光的明暗对比、色彩变化,合理调控光源的点、线、面搭配;当采用激光等有特殊表现功能的灯光时,宜设置程序控制;中心景区和主要景观的照度应高于其他景区。
6 灯光设计应编制照度分布图、景区和大型景观灯光颜色效果图以及灯光变幻程序设计、动态演示方案。
4.6.5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光源与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区域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应视觉效果良好,布局合理,照度适宜,亮度明晰,色彩突出,变换得当。
2 照明光源应根据景区环境、光效、显色性、耐用性等确定。
3 冰景内置光源宜选用节能、环保、防水性能好、发热量低(LED灯等)的光源。
4 广告区、信息发布区、导游图、大屏幕可选用LED光源。
5 景区引导标识可采用电致发光板作为辅助照明。
6 景观照明灯具应选用发热量低、节能、安全、耐用、在寒冷条件下能正常使用的高效光源及高效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景内置灯具、轮廓灯等与冰景接触的灯具应选用亮度高,冷光源灯具;
2)冰景内无法拆除的灯具应选用经济、低污染型灯具;
3)室外采用的灯具应防水、防潮并易于更换。
7 不易检修维护的投光灯、泛光灯、高空标志灯应选择光源寿命长的灯具。
8 景区、广场功能性照明宜选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具。
4.6.6 冰雪景观建筑照明应采取节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的光源。
2 直管型荧光灯应选用寒冷条件下能够正常工作的节能型电子镇流器。当选用电感镇流器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的规定。
3 应选择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符合照明设计要求变化的频率:
1)可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多点控制方式;
2)公共场所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时钟控制方式;
3)可设置不同时间段减光控制方案;
4)高效能灯具启动后,可适当降低电压。
4 应根据景区照明功能需要,采用定时开关、红外感应控制器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节能管理措施。
5 广场、道路及庭院照明可采用太阳能照明灯具及风能照明灯具。
4.6.7 冰雪景观建筑的照明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确定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
2 冰雪景区重要照明负荷供电设施宜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分级供电。
3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4 重要场所,应在负荷末极配电箱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供电方式,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5 在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6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50个;冰建筑内组合灯具每一个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120个。
7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时,照明线路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规格相同。
8 采用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光源时,可将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9 总体供电方案应按照景区规划和单体冰雪景观建筑电气照明设计,进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供电方案,完成配电系统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固定供电时,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应为固定设施,供电线路应采取直埋方式;线路穿过道路和有重型车辆通过的地方,应采取保护措施;
2)采用临时供电时,配电线路宜采用金属线槽明敷设或暗敷设。
10 景区应设置值班照明。
11 采用的电气设备及断路器(含微型断路器)应能在环境温度—30℃以下正常工作。
12 室外分支线路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 配电线路应安装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器。
14 室外配电柜、箱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
4.6.8 冰景观建筑灯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类冰景观光源应根据创意确定,灯光应富于变化,大型冰景观建筑灯光宜采用程控设计;艺术类冰景观可选用外投光,并应根据表现内容和艺术表现力选用灯光颜色、照度、布光方式和灯具类型。
2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体内的渲染效果灯光色差不宜过小,灯光颜色宜选用白色、黄色、红色、蓝色、绿色等作基调;
2)冰景观建筑内置照明宜选用直管荧光灯和可塑LED灯;
3)冰景观建筑轮廓灯宜选用可塑LED灯、光导纤维灯、频闪灯、雷光管等;
4)大型冰景观建筑外投光应采用瀑光均匀、照度较高的泛光灯或投光灯等光源;
5)冰雕作品和大型冰景观建筑局部效果照明,可采用暖色调的卤素灯、拍灯或射灯等紧凑型节能灯。
3 冰景观建筑内置光源宜选用T8管和T5细管径普通卤粉直管荧光灯,或三基色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节能灯、LED灯。
4 建筑高度大于3m且宽度和厚度均大于1.5m的冰景观建筑、浮雕类冰景观宜以内置灯光为主,局部可采用高光或互补色光进行点缀;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光源进行程序控制,实现光源色彩变换、明暗变化、流动闪烁。内置灯光应根据冰的透光度,确定光源与外层冰的厚度,与冰外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350mm且不应小于150mm。
5 艺术类冰景观灯光布设,宜采用外投光,灯具与景观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灯具宜隐蔽摆放,并应与景观呈一定角度。主光源和辅助光源应在类型、颜色、照度、距离满足表现效果的需要。灯具应安装在灯具架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5m。
6 局部造型效果灯可选用卤素灯等为光源,射灯作为点缀。
7 冰廊、灌木丛等面积较大的景观,效果光可选用满天星造型。
8 冰景观内置LED新型光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光源的方向性,在冰砌体内布光宜均匀;
2)选用的灯型、配件规格、型号宜统一,可相互通用;
3)置于冰砌体内的光源及配件不宜采用散热较高的器材;
4)可重复使用的灯具、电器材料等应采取回收措施。
4.6.9 雪景观灯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雪雕景观照明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灯具距雪景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灯具应安装在灯具架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5m;
3 应根据设计主题选择灯光颜色和照度;主光、侧光和背景光的照度应满足功能要求;
4 大型雪景观灯光布置应主次分明,直接照射雪景泛光灯功率不宜大于400W;
5 宜选用体积较小的泛光灯,灯具和支架宜漆成白色。
4.6.10 冰雪景区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区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或TN-S系统。
2 当采用TT系统时,每个配电箱处应设接地极;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3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器的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Ia)应保证5s内切断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器的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Ia)应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应为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 当采用TN-S系统时,保护导体(PE)超过50m时,应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超长时,末端配电箱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应作局部等电位连接或辅助等电位连接。
4.6.11 配电线路的接地方式,等电位连接以及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规定。
4.7 智能化设计
4.7.1 园区应设置广播系统和背景音效系统。
4.7.2 园区内单独表演区域音效系统和灯光音乐秀等,不应对其他区域形成干扰。
4.7.3 园区宜采用无线讲解系统和使用无线移动终端向游客提供电子地图、景点解说、旅游线路查询、交通路况信息、景点导航、商业导航、定位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4.7.4 园区应设置监控系统对景区进行不间断监控,并应在重要区域建立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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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冰雪景观建筑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冰雪景观建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5.1.2 施工单位应编制冰雪景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支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和稳定验算,确定高处作业、施工测量、机具选用、型钢埋设、构件安装、冰雪切割和运输等技术措施。
5.1.3 对于高度超过30m冰建筑和高度超过20m雪体建筑,施工期内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
5.1.4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5.1.5 冰雪景观建筑主体施工完成后,应对冰景表面净面、雪体表面磨光,达到冰砌体透明,雪体表面光洁。
5.2 施工测量
5.2.1 冰雪景观建筑施工应按规划要求对场地进行总体放线,对单体景观进行定位,并经检查合格后,做好建筑控制点桩位保护。
5.2.2 冰雪景观建筑施工应按照冰雪景观建筑线桩或控制点测定外廓线,并应经闭合校测合格后,确定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测量允许偏差
5.3 采冰与制雪
5.3.1 天然冰采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冰采制的环境温度宜在—10℃以下。
2 当天然冰冻结厚度不小于200mm,且当冰材料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采冰作业:
1)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透光性良好,无明显气泡、泥沙、杂物及明显裂缝和断层。
3 毛冰在自然条件下,应搁置12h以上,方可使用。
4 毛冰宜选用下列尺寸规格:长度为1000mm、宽度为700mm且冰厚度大于200mm或长度为1300mm、宽度为1200mm且冰厚度不应小于300mm。冰雕宜采用整块毛冰,尺寸规格宜采用长度为2000mm、宽度为1200mm且冰厚度不应小于400mm。
砌筑用冰块尺寸规格宜采用长度为600mm、宽度为300mm且冰厚度不应小于200mm。
5.3.2 毛冰应采用齿锯分割,并应加工成设计要求规格的冰砌块。
5.3.3 人造冰冻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应在—10℃以下;
2 当制作透明人造冰时,应采取使冰体透明的技术措施;
3 当制作彩色冰时,所用彩色染料应易溶于水、无污染、悬浮性好、透光性强,符合环保要求,且彩色冰的色相饱和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人造冰的尺寸规格可采用600mm×300mm×200mm。
5.3.4 人造雪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宜在—10℃以下;
2 当大规模制雪时,水源应充足,水质应达到制雪机的用水标准;
3 室内人工制雪,宜选用雾化程度高、喷嘴较细的制雪机制雪,也可选用大型刨冰机用冰块粉碎加工制作。
5.3.5 大型雪坯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雪堆积方式时,应采用模板按设计要求制成几何体后,填充堆雪、并分层压实;
2 当采用雪块垒砌方式时,应采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规格雪块垒砌组合成大型雪坯,垒砌接缝应规整严密,雪坯几何尺寸应规整。
5.4 冰景观建筑基础施工
5.4.1 地基表面应清理平整,经浇水冻实后,方可进行上部砌体施工。
5.4.2 当地基表面坡度小于1%且高差小于100mm时,可采用分层浇水冻实找平;地基表面坡度大于1%或相对高差大于100mm时,宜采用冰砌块找平。
5.4.3 冰景观建筑承重墙、柱严禁坐落在碎冰、积雪和松散土层上。
5.4.4 冰景观建筑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冰砌筑应采用砌筑冰块分层组砌的施工方法,冰块应规格统一、上下皮错缝搭接,搭接长度为冰块长度的1/2且不应小于200mm,不得采用周边型冰围砌,中间用冰块、碎冰填芯的方法砌筑。
2 每皮冰块砌筑高度应水平一致,冰砌体水平缝、垂直缝宽度不应大于2mm,且应注水冻实,冰缝冻结面积率不应小于80%。
3 内部设计为填充碎冰或为空心的冰景观建筑应设实体冰砌体基座,冰基座高度不应小于冰建筑高度的1/10,且不应小于1m。
5.5 冰砌体施工
5.5.1 冰景观建筑外部应选用透明度高、无杂质、无裂纹的冰砌块。
5.5.2 冰砌块间的冻结用水应选用洁净的天然水或自来水。
5.5.3 冰景观建筑施工,应采用分层组砌方式。
5.5.4 施工时,灌注用水的温度宜为0℃,并应采用专用注水工具灌注冰缝,注水冻结率不应小于80%。
5.5.5 冰景观建筑施工期间,应对冰砌体进行温度监测。当冰体温度高于设计温度或砌筑水不能冻结时,应停止施工,并应采用遮光、防风材料遮挡等措施保护冰景。
5.5.6 冰砌块尺寸应根据冰砌体(墙)设计厚度和冰料尺寸确定,各砌筑面应平整且每皮冰块高度的允许误差为±5mm,冰块长度和宽度的允许误差为±10mm。
5.5.7 冰砌体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砌体组砌冰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错缝、搭砌长度应为1/2冰砌块长度,且不应小于120mm;
2 每皮冰块砌筑高度应一致,表面用刀锯划出注水线;冰砌体的水平缝及垂直缝不应大于2mm,且应横平竖直,砌体表面光滑、平整;
3 单体冰景观建筑同一标高的冰砌体(墙)应连续同步砌筑;当不能同步砌筑时,应错缝留斜槎,留槎部位高差不应大于1.5m。
5.5.8 设计为空心的大体量冰景观建筑,冰体间应采取构造措施进行拉结,内部非承重部分可采用碎冰填充。
5.5.9 大体量冰景观建筑内允许填充碎冰时,所用的碎冰应密实,颗粒级配合理,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00mm,并应分层填充,每层厚度不应大于1.5m,且应注水冻实,但不得溢出冰景外立面;透过主立面冰体不应观察到碎冰肌理。
5.5.10 冰碹采用的冰块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楔形冰块的边长误差不应大于2mm。冰碹中的各楔形冰块间的竖向冰缝宽度不应大于1mm并注满水冻实。
5.5.11 采用圆拱形冰碹过梁的楔形冰碹高度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10,当冰碹高度大于550mm时,应分两层砌筑;冰碹矢高应按本标准表4.4.17-2取值;冰碹洞口长度大于楔形冰块底边长度时,每层冰碹应错缝砌筑,错缝长度应为楔形冰块底边长度的1/2。
5.5.12 冰砌体中安放灯具的孔洞应根据设计要求预留,灯具孔洞距冰砌体外表面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8条第4款的规定,冰砌体中灯具孔洞内的碎冰应清理干净;对较高的冰建筑宜留出检修人员出入的隐蔽洞口和上下通行的竖向检修井,检修井内应设置钢筋爬梯。
5.5.13 彩色冰块各砌筑面应平整;彩色冰砌体的冰缝、彩色冰与非彩色冰间的冰缝,应采用水及彩色冰沫拌合填充或勾缝。
5.5.14 冰景观建筑外部完工后,应自上而下进行精细净面处理。
5.5.15 冰景观建筑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必须独立搭设,严禁与冰体接触。
5.6 冰砌体内钢结构施工
5.6.1 对配有竖向钢筋和箍筋的冰建筑,竖向钢筋与冰块间的缝隙应采用冰沫拌水分层塞填冻实,水平箍筋应在冰砌体上凿出水平冰槽放置并注水冻实,不得高出冰面或放置在冰缝内。
5.6.2 型钢过梁、型钢骨架与冰砌块的缝隙,应采用注水或冰沫拌水塞填。
5.6.3 预埋件与冰砌体应注水冻实,不得有缝隙。
5.7 水浇冰景施工
5.7.1 水浇冰景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扎制骨架,然后进行喷水浇洒施工。骨架可一次制成,也可在喷水浇洒过程中扎制骨架。
5.7.2 水浇冰景施工可采用机械喷洒,也可采用人工喷洒方式,将水分次喷洒在预设的骨架上,逐渐加厚冰层,冻制成冰挂、冰乳石、冰山、冰洞等景观。
5.7.3 水浇冰景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20℃以下,分层多次喷水完成。
5.7.4 水浇冰景应采用自来水或无杂质的地下水,喷洒时应控制流量、强度和雾化度。
5.8 冰雕制作
5.8.1 除特殊要求外,制作冰雕用的冰块应无杂质、气泡、裂纹。
5.8.2 大型冰雕作品应根据设计要求,用冰块组砌成几何整体后再进行雕刻。
5.8.3 小型冰雕作品可采用整块冰块,也可采用冰砌块组砌成冰坯后,进行雕刻,或采用冰砌块雕刻成型后,组合成冰雕。但冰砌体的纹理、砌缝应符合作品的要求。
5.8.4 用冰砌块组砌冰坯时,冰砌块宜斜面冻结,增大粘结面积,提高结构强度。冰缝间隙不应大于2mm,注水冻结面积率不应小于80%,表面光滑。
5.8.5 大型冰雕可先制作三维样稿,也可直接在冰坯上放大样。
5.8.6 冰雕作品雕刻可采用圆雕、浮雕、透雕、凹影雕等多种艺术表现手法。
5.8.7 冰雕作品应体现冰的透明、光线折射的材质特点,写意和写实相结合,注重刀法,纹理清晰,力度适当,突出镂空技巧和整体艺术表现力。
5.8.8 冰雕雕刻可根据主题采用具象和抽象的手法。具象手法应精细、深刻、栩栩如生;抽象手法应利用几何形体,表现主题与形体特质。
5.9 冰灯制作
5.9.1 冰灯制作时,可根据功能制成吊挂式、落地式等形式多样、体量精致小巧的冰灯,且冰体上应留有足够的通风散热口。
5.9.2 冰灯可按下列步骤制作:
1 根据设计要求制作模具;
2 将清水或彩色水注入模具并进行冷冻,冰坯壁厚宜为20mm~40mm;
3 在冰坯适当位置打出孔洞,倒出冰坯内未冻结的水;
4 在冰坯表面绘制或雕刻图案;
5 在冰体内部安装照明灯具;
6 安装辅助构件。
5.9.3 冰花可采用下列方法制作:
1 将清水注入模具或容器内,在低温下冻结成内空的冰坯,在冰体内、外采用描绘、雕刻、镶嵌等方式,将设计的山水、渔舟、花卉、树木、古灯、古建筑、人物等写意形式置于冰体上,形成的浮雕冰景;
2 将清水注入模具或容器内,放入鱼虫、植物、花卉等造型或标本,冻结后形成的冰景;
3 将清水注入模具或容器内,在冻制过程中掺入不同密度、不同溶解性、不同扩散性的彩色溶液,制作成特殊效果冰景。
5.9.4 冰花宜采用外部照明,光源可选用投光灯或其他彩色灯光。
5.9.5 冰花的下部宜设高度不低于1.0m,用冰或其他材料制作的展览平台。
5.10 雪景观建筑施工
5.10.1 雪景观建筑用雪可采用天然雪或人造雪;大型雪景观用雪应适当提高人工制雪含水率,小型雪景观可适当降低含水率。
5.10.2 雪景观建筑雪坯模板应搭建牢固,并应根据填雪进度分层安装;填充用雪应干净,不应有较大雪块和杂质;雪坯应压制均匀、密实,密度值应符合本标准表3.2.1的规定。
5.10.3 雪景观建筑可采用雕刻和塑造的方式,大型雪雕塑表面相邻面的高度差不宜小于100mm。
5.10.4 雪景观上镶嵌其他材质装饰物应牢固,并应考虑承重和风化因素;较大型的镶嵌物宜设置独立基础,或采取加固措施。
5.10.5 雪雕作品完成后,应给出预留量,以便进行维护。
5.10.6 以雪为材料的活动类建筑,应满足结构要求、保证安全和方便维护。
5.11 雪雕制作
5.11.1 雪雕应根据设计要求制作相应的雪坯模具,雪体应进行夯实,密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11.2 艺术类雕刻比赛用雪体毛坯尺寸应根据比赛时间、气候条件、主题要求、展出效果合理确定,除特殊要求外宜采用长×宽×高为3000mm×3000mm×5000mm。
5.11.3 雪雕正立面应避免阳光直射和全部背光,朝向宜选择光照角度较好的侧光,突出雪雕立体感。
5.11.4 雪雕制作应由上而下,逐级完成,不宜反复调整。
5.11.5 雪雕作品宜使用基座,基座应敦实且对主题景观形成衬托。
5.11.6 雪雕作品应表现夸张,突出造型,强调轮廓,雕塑形式上粗犷豪放,纵、横线条和棱角应精细明了。
5.11.7 雪雕制作应充分考虑维修、养护和风化作用对雪雕作品的影响。
5.11.8 供夜间观赏的雪雕景观性照明灯具宜使用冷光源,灯具安放位置合理,且不应影响雪雕作品的观赏效果。
5.11.9 雪雕采用景观性照明灯具应根据设计要求,合理配置主光灯、侧光灯、背景灯、轮廓灯,选用切合主题的灯光颜色,根据效果控制灯光变化频率。
5.11.10 雪雕应根据风化程度定期进行维护,保持良好的观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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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电、照明施工
6.1 电力电缆施工
6.1.1 冰雪景观建筑电缆应采用在—25℃及以下能够正常工作且绝缘等级符合要求的铝合金电缆。
6.1.2 低压电力电缆芯数和导线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为TN-C且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体时,应采用四芯电缆。
2 当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为TN-S且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应采用五芯电缆。
3 当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为TT时,应采用四芯电缆。
4 当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导体截面面积应满足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状态的要求;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考虑谐波电流的影响,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导体截面面积不得小于相导体截面面积;
2)其他负荷回路,中性导体截面面积不得小于相导体截面面积的1/2。
5 当采用单芯电缆作接地(PE)线时,中性导体、保护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芯线,不应小于10mm²;
2)铝芯线,不应小于16mm²。
6 保护导体的截面面积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要求,且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满足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导体允许最小截面(mm²)
电缆相芯线截面(S) | 保护导体允许最小截面 |
S≤16 | S |
16<S≤35 | 16 |
S>35 | S/2 |
7 当交流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组成时,应采用相同材质、相同截面的导体。
6.1.3 电缆进场时供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1.4 电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保护层不得破损;
2 电缆绝缘层不得有损伤,电缆应无压扁、扭曲,铠装应不松卷,耐寒电缆(电线)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填写现场测试报告单。
6.1.5 电缆运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盘电缆运送时不得平放,卸车时应采用电缆盘吊卸,不得直接抛装;
2 非成盘电缆应按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卷成圆盘,在四个点位处捆紧后搬运,不得在地面上拖拉;截断后存放的电缆芯线应在接头处加铅封,应采取绝缘和防潮措施。
6.1.6 安装前,电缆应在温度10℃及以上的环境中至少放置24h,并应安排好电缆放线顺序。
6.1.7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前应查看电缆外表面有无损伤。
2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得交叉,位置固定;在电缆埋设线位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电缆的始、终端头,转弯、分支接头等处应设置标志牌;
2)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并联使用的电缆应有顺序号,标志牌上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当设计无标号时,应写明型号、规格及起讫地点。
3 电缆敷设时,在电缆的始、终端头应留有备用长度。直埋电缆应留取总长度的1.5%~2%作为余度,并应呈波浪形敷设。
4 电缆通过冰景,或在地下埋设时,应加装保护管或保护罩;易受到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用金属钢管保护,伸出冰建筑物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250mm。
5 设有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的供电回路至各功能分区的配电箱的线路,可采用耐低温铠装电力电缆,也可采用无铠装电力电缆加装钢管,并应采用直埋方式安装。
6 当在景区、广场、道路配电线路不能暗敷设时,应在地面上安装镀锌钢管加以保护,并应用冰雪碎沫加水冻实覆盖,且不得突出地面。
6.2 照明施工
6.2.1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冰景观内的照明灯具设置应与冰体砌筑施工同步进行。每个用电单元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通电检测。冰雪景观用电设施应采取绝缘措施,不应漏电。
6.2.2 冰雪景观基础下配线应穿管保护。灯具配线宜采用耐低温绝缘等级为0.45/0.75kV铜芯橡皮线或铜芯氯丁橡皮线。
6.2.3 冰景观内部设置效果灯时,应留有散热口。
6.2.4 冰景观内置灯具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拆除。
6.2.5 冰景观内照明宜采用一体化灯具,两灯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模块插口或软连接,电源电线连接处应作防潮密封处理。
6.2.6 冰景观内采用带散热孔耐低温电子镇流器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2.7 冰景观内置电感型镇流器宜集中摆放,在镇流器底部应采取隔热绝缘措施。
6.2.8 公共场所采用点光源照明方式时,宜采用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或LED灯具。
6.2.9 冰体内宜选用LED灯具照明,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空间。
6.2.10 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500m3冰景观建筑内部留有检修通道时,在底部或上部宜根据需要预留换灯检修口。
6.2.11 采用投光灯或泛光灯做景观照明时,宜选用一体化灯具,并应安放在支架上;支架上的灯具应能上下自由转动,并应能调整投射角。
6.2.12 冰景观建筑外轮廓采用可塑LED灯时,明敷设固定间距不大于1.5m。
6.2.13 气体放电光源无功功率过大时,景区供电配电箱内应进行分散无功功率补偿。
6.2.14 冰雪景区照明控制,宜采用就地控制或集中在值班室、变电所统一联合控制方式。
6.2.15 景区闭园后应保留值班和功能性照明。
6.2.16 照明配电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且不得串联连接;金属构架、灯具的构件和金属软管应接地,且有标识。
2 采用多相供电的同一冰雪景观建筑内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一致。保护导体(PE线)应选用绿/黄双色线;零线应选用淡蓝色;相导体选用: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不应采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冰雪景观内照明回路应与配电箱(盘)回路标识相一致,在配电箱(盘)内和断路器底部标明控制负荷名称。
3 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支架上安装的灯具等,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6.2.17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盘)内应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栓两侧下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端子导线上连接不得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2 箱(盘)内的开关动作应灵敏可靠,且电源连接端严禁使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带有剩余电流动作漏电保护装置,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 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中性导体(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导体应经汇流排配出,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气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板做电气连接。
4 机械上的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可连接的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同一台机械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的要求。严禁通过工作电源连接,且严禁断路。
5 动力和照明线路严禁连接在同一负荷线上。
6.2.18 安装、调试、检验计量器具、电气设备计量仪表和相关电气保护仪表、设施,应检测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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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冰雪景观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1.2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论证。
7.1.3 冰雪景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1.4 冰雪景观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采用。
7.1.5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7.2 冰砌体主控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7.2.1 冰砌块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冰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7.2.2 砌筑冻结用水应选用洁净的天然水或自来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3 冰砌体结构收分或阶梯式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4 冰砌墙体伸缩缝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5条第5款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5 过梁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6 冰缝注水冻结面积不应小于80%。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7 外部冰砌块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和第5.5.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8 外冰墙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10%,每个墙面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尺检查。
7.2.9 斜槎留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5.7条第3款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10 冰砌体水平缝和垂直缝宽度不应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11 碎冰填充应符合本标准第5.5.9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12 冰碹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5.5.10条和第5.5.11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13 冰砌体内配置钢筋施工时,竖向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60d,且不小于1200mm;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80d,且不小于1500mm。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14 冰砌体组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5.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2.15 型钢过梁支承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300mm。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16 钢筋、型钢与冰块缝隙应符合本标准第5.6节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2.17 水平钢筋位置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3 冰砌体一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7.3.1 一般项目质量验收外形尺寸偏差、检验方法和抽样数量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冰砌体工程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7.4 雪体工程主控项目质量验收
7.4.1 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雪体强度试验报告。
7.4.2 雪体工程墙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对高度不大于6m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800mm;对高度大于6m且小于10m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000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10%,每个墙面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尺检查。
7.4.3 雪柱截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10%,每个墙面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尺检查。
7.4.4 平拱洞口型钢过梁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表4.5.15-1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4.5 型钢过梁上部砌体错缝长度应为雪块长度的1/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4.6 型钢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0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10%,每个墙面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尺检查。
7.4.7 圆拱形雪碹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表4.5.15-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7.4.8 型钢挑梁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5.1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4.9 雪填充质量、雪密度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0.2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4.10 雪景观镶嵌物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5.10.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4.11 雪活动类设施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4.3.9条和第5.10.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7.5 雪体工程一般项目质量验收
7.5.1 雪体工程外形尺寸偏差、检验方法和抽样数量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雪体工程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7.6 配电照明工程质量验收
7.6.1 配电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照明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成套设备供应厂家等,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2 配电照明工程中,应符合本标准电力电缆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防雷和接地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验收记录;
3 配电照明工程中对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备用和不间断电源等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结合冰雪景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专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分项工程涉及的相关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验收记录;
4 配电照明工程分项验收时应全数进行验收和核准。
7.6.2 冰雪景观建筑配电照明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对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等进场时,尚应提供安装、采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资料。
7.6.3 配电照明工程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和照明的漏电保护装置,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2 冰雪景区内大型建筑照明系统满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冰景内照明系统满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2h,且应无故障。
3 满负荷试运行的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每间隔2h记录1次运行情况。
4 灯具、断路器、启动器、控制器、频闪器及灯光控制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耐低温运行试验,反复启动不得低于10次,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大于24h。气体放电灯启动试验每次启停应间隔不少于15min,反复启动不低于5次,上述运行试验不得出现过热、漏电、闪烁、功率降低和超过启动时间或启动不正常等现象。
5 电压降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应为±5%,并应随时进行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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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维护管理
8.1 监 测
8.1.1 景区使用期间应对冰雪景观建筑砌体进行温度监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景区中每个功能分区应至少选择1个具代表性的冰雪景观单体建筑作为监测对象;
2 应选择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冰景观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9m的雪景观建筑作为监测点;
3 朝阳面和结构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温度变化实际情况;
4 监测时段可选择08:00、14:00和20:00,当监测点温度接近设计温度时,应增加检测次数,并及时对数据和变形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8.1.2 冰雪景观建筑应进行沉降和变形监测。
8.1.3 应根据对冰雪景观建筑砌体温度监测和变形监测结果,进行维护和拆除。当冰雪景观建筑受气温、日光、风力影响,局部出现裂缝、松脱、风化,影响观赏效果时,应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8.2 维 护
8.2.1 景区使用期间,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冰雪景观建筑进行专项巡回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专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冰雪砌体结构安全状况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状态,用电检查及用电设备维修时,必须将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断电;
2 冰雪砌体结构安全状况检查,在景区运行初期应以变形监测为重点,在景区运行后期应以砌体温度监测为重点,对监测点的主要结构部位砌体温度和变形进行监控;
3 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应以各类仪表运行状况和记录为重点;
4 巡回检查内容应包括冰雪景观建筑观感质量、防滑设施、安全防护措施,供配电线路、变配电室内各种设备及配电箱、盘各类灯具运行状况;
5 项目运行前和停止运行后各检查一次,出现环境温度异常变化时应增加检查频次;
6 发现问题后,应根据相关数据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维护方案,并及时进行维修。
8.2.2 景区使用期间冰雪景观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维护:
1 表面被积雪、灰尘等污染;
2 内置灯具造成冰体融化产生孔洞;
3 雪景观建筑出现蜂窝、麻面、空洞,影响观赏效果;
4 风化严重,局部融化变形,冰体表面出现裂缝,冰块粘结缝出现融蚀、风蚀,局部松动、塌陷;
5 冰砌体、雪体与结构构件产生缝隙;
6 基础变形;
7 其他影响观感质量的局部缺损等现象;
8 需要随时进行维护的冰雪景观建筑。
8.2.3 冰雪娱乐活动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滑设施及警示标识应随时进行维护、加固或更换。
8.2.4 水浇冰景施工完成后,每5d宜维护一次,在低温天气下应补充喷水,保持景观完好。
8.2.5 当冰雪景观建筑连续5d达到设计温度取值,应采取禁止人员进入上部、内部活动或停止使用等措施。
8.3 拆 除
8.3.1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冰雪景观建筑应及时拆除:
1 日最高气温连续5d高于0℃时;
2 冰雪景观建筑出现明显位移或倾斜,存在安全隐患时;
3 冰雪景观建筑表面或局部融化,失去观赏价值时。
8.3.2 冰雪景观建筑拆除时,可重复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在拆除前及时回收。
8.3.3 拆除冰雪景观建筑时,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景区环境。
8.3.4 冰雪景观拆除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机械、人工、爆破、自然溶化等方式。
附录A 冰砌体承载力影响系数
表A 冰砌体承载力影响系数φ
2 h为矩形截面中平行于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
附录B 雪体承载力影响系数
表B 雪体承载力影响系数φ
2 h为矩形截面中平行于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
附录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C.0.1记录。
表C.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注: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C.0.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C.0.2记录。
表C.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C.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按表C.0.3记录。
表C.0.3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编号:
注: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 主体结构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C.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C.0.4-1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C.0.4-2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核查应按表C.0.4-3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C.0.4-4记录。
表C.0.4-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表C.0.4-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C.0.4-3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C.0.4-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1 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 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附录D 冰雪景观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D 冰雪景观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