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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in residential kitchen
T/CECS 464-2017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
清华大学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76号
关于发布《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2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编制的《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规程》,经本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464-2017,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27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归口管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5号楼305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29)。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
清华大学
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生创展集团
北京市华远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湖地产
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信整体厨房科贸有限公司
浙江美尔凯特集成吊顶有限公司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好来屋厨柜(厦门)有限公司
大诚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强 李桦 胡亚南 杨淑娟 张昕 蒋志平 邓俊明 苑增奇 艾欣荣 王玉龙 吴亚诚 李妍筠 姚潇 许刚宝 胡庆红 陈志伟 陈伟 崔为民 沈俊强 于波 刘劲帆 管作为 许传凯 曾天生 张轲 张磊磊 王永奇 刘国宏 庞理 沈业勇 周军 樊伟忠 罗镜清 何亚东 严发祥 王永辉 周正荣 于长宏 关文民 张伟民 魏莹利 李南 刘享东
主要审查人:赵冠谦 宋兵 周燕珉 杨家骥 魏素巍 郭宁 彭其兵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方针,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住宅厨房工业化建造技术水平,推广住宅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使住宅厨房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应符合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满足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1.0.4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技术应统筹协调厨房建筑空间、设施管线和内装部品三方面的要求。
1.0.5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结构体 skeleton system of building
建筑的承重结构体系,或称建筑的支撑体,由主体构件构成。
2.0.2 建筑内装体 infill system of building
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或称建筑的填充体,由内装部品构成。
2.0.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 integr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in residential kitchen
为实现住宅厨房建筑结构体和内装体内外协调和相互匹配,对各相关技术环节进行整合优化的过程。
2.0.4 管线分离技术 pipeline separation technique
将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设备管线的技术。
2.0.5 模块化 modularization
是指在解决复杂问题时,自顶向下逐层把系统划分成若干模块的一种设计方法。
2.0.6 内装部品 infill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住宅功能要求的内装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
2.0.7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织装配的装修方式。
2.0.8 完成面净尺寸 size of the finished surface
装修工程完成后,墙面、地面及顶面之间的水平与垂直距离。
2.0.9 公差配合 tolerance and fit
实际参数值的允许变动量。制定公差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产品装配过程的几何参数,使其变动量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便达到互换或配合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应符合住宅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系统协调产品和部品在设计、制造、安装、交付、维护、更新直至报废处理全生命周期中各阶段技术运用的合理性。
3.0.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宜采用建筑结构体与设施管线、内装部品相互分离的建造方式。
3.0.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整体协调建筑结构、设施管线和内装部品的装配关系,做到内外兼顾、相互匹配。
3.0.4 住宅厨房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住宅建筑空间、建筑结构体、建筑内装体的设计应密切配合。
3.0.5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规则,建筑空间和内装部品规格设计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参数尺寸,实现尺寸间的相互协调。
3.0.6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宜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实现建筑内装体的通用性,提高内装部品系列化、标准化及个性化应用能力,通过标准模块的组合满足多样化的要求。
3.0.7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符合使用者活动的基本要求,综合协调空间、部品设计位置的实用性、合理性。
3.0.8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宜满足适老化要求。
3.0.9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优化产品和部品性能,提高整体建造技术水平。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对燃烧性能的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对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
3.0.10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对节能、节材、节水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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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系统协调家庭全生命周期中,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结合环境、功能和设施的可变性要求,综合住宅面积和套型特点,合理规划厨房空间布局。
4.1.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统筹协调空间环境、功能布局、部品制造、安装定位、装配程序和运营维护等各技术环节,以满足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
4.1.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综合协调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换气、排烟、照明、信息管理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满足安全运行和维修管理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考虑声环境、光环境、温度与湿度环境及空气质量,提供安全健康的厨房环境。选用的部品、材料以及各单项技术的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空间设计,应以装修完成面为基准面,采用装修工程完成面净尺寸标注内装部品的装配定位。
4.1.6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要求,模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有关规定,基本模数数值为100mm,符号为M(100mm),厨房部品设计可采用分模数M/2(50mm)。
4.1.7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宜采用协同设计的方法,可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并行设计。
4.1.8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空间、部品尺寸及位置的适用性、合理性。厨房空间布局应符合使用者的操作流程,内装部品尺寸与安装位置应保证使用者操作活动的安全、便利与舒适。
4.1.9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实现厨房装修空间和设备部品件的标准化、模块化和系列化,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厨房模数协调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厨房模数协调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1.10 厨房的设施管线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及使用需求进行合理定位,设施管线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和接口尺寸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并综合协调今后改造的需求。
4.1.11 住宅厨房墙体承载力应满足厨房设备和部品的安装要求。
4.1.1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1.13 厨房安装的厨柜、厨电等部品部件应确保安全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易造成儿童伤害的物品存放位置,应设计在儿童不易开启和拿到的高度范围内;
2 城镇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2 建筑空间设计
4.2.1 住宅厨房建筑空间布局应满足厨房储存、洗涤、加工和烹饪的基本使用需求,厨房门、窗、管井位置应设计合理,保证厨房的有效使用面积。
4.2.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宜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通过对基本功能模块的选择性组合和合理化配置,获得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空间布局形式。厨房的模块化组合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设计:
1 可将厨房分解为:储存区、洗涤区、操作区、烹饪区和成品区五个基本功能模块(图4.2.2);
图4.2.2 住宅厨房的基本功能
2 可根据厨房的空间尺寸及操作流程要求,运用厨柜功能模块组合出不同的布局设计(表4.2.2)。
表4.2.2 厨房部品的主要功能模块布局
4.2.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充分协调不同部品及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权属,合理确定布局位置、连接方法和装配次序;部品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更换及管理;水表、燃气表等公共部品宜布置在公共区域。
4.2.4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应对土建施工的尺寸精度提出要求,应控制并量化土建尺寸偏差,使其满足装配式装修的条件。
4.2.5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设计、部品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加工和现场安装要求,所选用的部品应明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等主要技术参数。
4.2.6 住宅厨房装修部品应选用通用的标准化部品,标准化部品应具有统一的接口位置和便于组合的形状和尺寸,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对边界条件的参数要求。
4.3 设施管线设计
4.3.1 厨房的设施管线种类与定位尺寸,应满足工厂生产、施工装配等相关环节承接工序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厨房的设施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部品,部品所用材料、设备和配套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 厨房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接口技术和位置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4.3.3 厨房内管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有关规定集中设置。
4.3.4 厨房的设施管线应按工序要求就近设置,竖向管线应集中布置,横向管线应避免交叉。设施管线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电器合理布局和接驳。
4.3.5 厨房内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压力管道应避让有压力管道;
2 管径小管道应避让管径大管道;
3 电气管线、水管应避让风管;
4 冷水管道应避让热水管道。
4.3.6 厨房给水系统由给水立管、套内管线、套内用水设备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线布局应组织有序,满足使用安全、接口规范、检修及升级换代等要求;
2 给水管线与设备接口应定尺定位;
3 给水管线可布置于厨房吊顶内,当与电气线路在吊顶内交叉敷设时应位于其下方;
4 冷热水给水管接口处应安装角阀,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宜小于15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用半柔性管材连接;当采用分别控制时,冷热水水阀上应有明显标识;
5 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共用一路管道,在角阀处应预留三通,可分别接入,切换使用;
6 当冷热水表需安装在厨房内时,应在保证必要的安装距离的基础上尽量靠近洗涤槽柜体内侧安装,最大限度地留出洗涤槽柜的使用空间。
4.3.7 厨房排水系统由排水立管、横支管、套内用水设备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宜将排水横支管在本层内接入排水立管;采用隔层排水的厨房,应做好楼板、楼面防水,管道与管道之间接口的防水技术应合理可靠;
2 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宜靠近排水立管布置;
3 洗碗机安装位置宜靠近洗涤槽柜,并应在洗涤槽柜区域设排水口;排水口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承受90℃的热水;
4 热水器泄压阀排水应导流至排水口;
5 厨房内不宜设置地漏。当洗衣机设置在厨房内时,洗衣机安装位置宜靠近洗涤槽柜,并应在洗涤槽柜区域设置洗衣机专用排水口;
6 洗涤槽的排水管接口,宜设置于距地面完成面400mm~500mm之间,并宜高于主横支管中心100mm以上(图4.3.7)。
图4.3.7 接水管距地面高度要求示意
7 管道区内排水立管应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下边缘距地尺寸宜为1000mm,且检查口应朝外,管道检查口处应设活动检修口;
8 厨房的排水管宜做隔声处理,可采用降噪管材或用隔声材料包裹。
4.3.8 厨房管井宜靠墙角集中放置。当靠近公用排气道设置管井或明装管道时,不应设置在烟道朝向吸油烟机的一侧。
4.3.9 给水、排水及水表接驳管等位置应设置在洗涤槽柜内,洗涤槽柜宜取消背板。
4.3.10 厨房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应排至室外,吸油烟机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2 厨房排风系统应设置相应的防倒流设施;
3 吸油烟机的管道宜通过外墙直接排向室外,直排设备的选型应满足避风、防雨、防倒流和防污染墙面的要求;
4 厨房排气道的选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气道与吸油烟机的排气管接口应采用统一的尺寸标准。
4.3.11 厨房电气管线应结合相关设备的安装及使用位置进行综合布局,电源接口位置应设计合理,并有利于集成装配技术的实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电气管线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
2 厨房电气管线宜与结构体分离,可布置于吊顶内,墙面管线可布置在结构体和墙体饰面层之间;
3 厨房地柜内的电源插座高度宜为300mm,插座位置应与冷热水接口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地柜台面上方插座高度宜为1200mm;高柜内插座高度宜根据电器放置高度进行设计;
4 吸油烟机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吊顶上方,并应避免与吸油烟机排气管发生冲突;
5 应为柜类局部照明或吊柜下方局部照明预留电源接口;
6 厨房电源插座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7 嵌入式电器的插座应便于插拔操作,不宜设在电器正后方,嵌入式电器柜的隔板或侧板应预留电线的穿入孔。
4.3.12 厨房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2 燃气表布置在厨房内时,宜暗设于厨柜内,且厨柜应设有通风措施;
3 炉灶下燃气预留接口位置应从厨柜背面接出;
4 燃气表距离灶具边、热水器边的最小净距宜为300mm;
5 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燃气报警器应按当地规定预埋穿线管及出线底盒。
4.3.13 厨房应为智能化系统设计(监控系统,水、汽报警,燃气报警,互联网接入等)预留接口,弱电线路宜采用独立的布线系统,满足未来更新及改造需求。
4.4 内装部品设计
4.4.1 住宅厨房的内装部品应遵循标准化原则,采用工厂化生产和集成化装配的方式,生产及安装过程应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4.4.2 住宅厨房的内装部品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部品与建筑设施管线系统的接口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标准。
4.4.3 厨房地面系统、墙面系统、吊顶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等与厨柜、厨电等功能部品系统应按标准化综合协调原则布置。
4.4.4 厨房地面、墙面和顶面部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通过模块化组合成型;
2 厨房地面宜在内墙面安装之前完成,并宜采用墙面压地面的收口方式;
3 所用材料的性能和连接技术应符合厨房使用环境的要求,结构方式应安全可靠,部件、构件应成套供应;
4 宜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产品单件和组件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应便于通过组合形成标准厨房尺寸;
5 设计应避免安装过程中的二次加工;
6 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5 厨房地面采用的产品应耐磨、耐水、易清洗、耐腐蚀,且防滑性能良好。
4.4.6 厨房墙面宜选用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墙体。
4.4.7 厨房门窗部品设计应符合厨房空间布局的合理性要求,厨房门窗位置、洞口尺寸和开启方式应协调厨房设施、设备和厨柜的安装与使用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窗台距地面装修完成面高度不宜小于1000mm;
2 厨房窗开启后不应影响台面的操作行为。厨房水盆前方的窗应保证开启后窗扇不会与水龙头发生冲突;
3 窗套、门及门套应为工厂生产的标准化装配式产品;
4 所用材料及结构方式应安全可靠,安装应简便、快捷;
5 门、窗洞口应采用正公差,产品应采用负公差。
4.4.8 厨房顶面系统宜采用集成吊顶,厨房吊顶内需隐蔽安装吸油烟机排烟管时,其净空尺寸宜大于250mm。
4.4.9 厨柜设计应合理布局,厨房部品系统的整体设计应通过厨柜功能部品将厨电、外露管线及其他相关部品进行系统整合。
4.4.10 厨柜、厨电、管线布局与接口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上燃气灶的台面高宜为700mm,嵌入式燃气灶的台面高度宜为800mm~860mm;
2 灶具柜设计应结合燃气管道及吸油烟机排气口位置,灶外缘与燃气主管水平距离不应少于300mm,灶具左右外缘至墙面之间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3 安放燃气表、水表、冰箱、烤箱、微波炉、消毒碗柜等的厨柜应局部取消背板;
4 吊柜及吸油烟机等安装位置处应避开暗藏管线;
5 燃气热水器排气管不应从柜体内部横穿;
6 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置进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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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装修施工,涉及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厨柜、厨电、设备及管线的系统集成和整体装配,应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装整体规划、实施。
5.1.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建及主干管道施工精度应满足内装部品集成化装配的技术条件。
5.1.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装修施工,内装部品的装配定位应以装修完成面为基准面,基准线的获取应以建筑定位轴线和标高水平控制线为依据。
5.1.4 在进行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装修施工时,应编制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的一体化技术施工措施,并有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
5.1.5 厨房装修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施工材料、设备的存放和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物结构,不应破坏地面的防水层以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5.1.6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施工管理,宜采用建筑设计、部品供应、施工安装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5.1.7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装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部品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1.8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5.1.9 厨房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产品及部品应具备相关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应具备相应的记录。
5.1.10 采用装配式装修的厨房,主要部品和部件均应在工厂生产或场外集中加工,现场不应进行二次加工,并应提供相应的安装技术文件。
5.2 施工准备
5.2.1 厨房装修施工前,建筑主体、主干管道和厨房防水施工应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5.2.2 厨房装修施工前,设计单位、监理、部品生产企业及装修企业应对现场进行勘察、验线,应结合场地情况交底和会审施工方案,并应确认。
5.2.3 厨房装修施工前,应完成主要材料和工艺节点样品的封样和备案,批量交房项目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
5.2.4 厨房装修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规划,应落实现场拆包、组装、可回收废料和垃圾场地等区域的位置,规划方案应满足消防、安全及施工操作的要求。
5.2.5 厨房装修施工前应做好现场成品保护。
5.3 进场检验
5.3.1 厨房装修施工前,待安装部品的部件、组件应按计划准备就绪,进场检验、试验应合格,所用材料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土建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土建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土建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3.4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公共管道和设备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管、线、盒等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公共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公共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3.5 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完成场地交接工作,形成交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5.4 设施管线施工
5.4.1 厨房内设施管线施工,应在建筑主体、主干管道和防水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进行,包括厨房内给排水、燃气、暖通和电气设备及管线。
5.4.2 厨房内支路给排水、燃气、暖通和电气管线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厨房内设施管线安装施工前,应复核所用材料和产品的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操作要求,应确认产品配件齐全,表面无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
5.4.4 厨房内设施管线施工前,应依据设计图纸统一放线,管线安装控制线的获取以装修基准线为依据,明确管线走向和接口位置。
5.4.5 厨房内地面、墙面、顶面及管道封闭前,设施管线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5.4.6 采用管线分离技术的厨房给排水、燃气、暖通和电气等管线的固定应形成定型的预制管束。
5.5 地面施工
5.5.1 厨房地面面层所用材料应符合耐水、耐污、耐磨且易清洁的要求,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5.5.2 厨房地面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找坡的大小和方向,坡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5.3 厨房地面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安装基准线、标高控制线,应确认管线接口位置符合装配技术条件的要求。
5.5.4 厨房地面施工前应核准地面与墙面的对位尺寸,应保证墙、地安装对位准确,尺寸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5.5.5 厨房地面采用瓷砖粘贴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瓷砖规格尺寸的选用宜与空间设计尺寸相互匹配,宜采用整砖粘贴;
2 瓷砖粘贴前应进行排砖,管线接口位置与瓷砖预留孔洞应相互对应;
3 瓷砖粘贴时应随时检查平直度,并在粘结层凝结前,完成调整工作;
4 瓷砖粘贴施工完成后,应立即做好成品保护;
5 裁切、打孔等作业宜在场外加工完成。
5.5.6 厨房地面采用架空体系的装配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材料性能应符合厨房使用环境的要求;
2 架空地面结构方式应安全可靠,安装强度应通过结构计算;
3 技术运用应合理,应便于安装操作,构配件应成套供应;
4 接口部位应采用防水、防霉材料进行处理;
5 防水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的有关规定。
5.6 墙面施工
5.6.1 厨房内饰面墙所用材料应符合耐水、耐污、易清洁的要求,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6.2 厨房内饰面墙施工前,应核准门、窗洞口位置尺寸,保证建筑外墙与内饰面墙相对位置准确,尺寸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5.6.3 厨房内饰面墙采用瓷砖粘贴技术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瓷砖规格尺寸应与空间尺寸相互匹配,宜采用整砖粘贴;
2 粘贴前应进行排砖,管线接口位置与瓷砖预留孔洞应相互对应;
3 阳角收口宜采用定型收口条,阴角收口应采用主立面压侧立面;
4 所选择的瓷砖粘接剂,应考虑与不同基底材质间的粘结度,瓷砖粘贴时应控制粘接层的厚度;
5 瓷砖裁切、打孔等二次加工,宜在场外完成。
5.6.4 厨房内饰面墙采用装配式饰面板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龙骨与承重结构墙或室内隔墙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2 安装龙骨与饰面板的装配操作应简便、快捷,应便于现场调节平整度;
3 饰面板与基层板的接口处应采用防霉、防潮材料进行密闭处理;
4 饰面板预留的各类接口孔洞,应在工厂制作加工;
5 构件、部件均应为工厂生产的定型产品,并成套供应。
5.7 顶面施工
5.7.1 厨房吊顶施工前,吊顶内设备及管线施工应已完成。
5.7.2 厨房吊顶施工前,施工人员应复核安装基准线、标高控制线,并确认顶面集成设备和接口的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5.7.3 厨房顶面所用材料应符合耐水、耐污且易清洁的要求,材料性能和结构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5.7.4 厨房顶面采用装配式集成吊顶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有关规定。
5.8 门、窗收口处理
5.8.1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线所用材料应符合耐水、耐污且易清洁的要求,材料性能和结构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的有关规定。
5.8.2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5.8.3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线安装前,施工人员应复核安装控制线,应确认产品规格、材质、造型、颜色和纹饰符合设计要求。
5.8.4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线应为工厂生产的定型产品,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产品规格、材质、造型、颜色和纹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5.9 厨柜、厨电及设备安装
5.9.1 厨柜、厨电及设备安装前,厨房地面、墙面和吊顶施工应已完成。
5.9.2 厨柜、厨电及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厨房设备 第4部分:设计与安装》GB/T 18884.4的有关规定。
5.9.3 厨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供货清单、装箱单清点接收。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并应防水、防潮。检验厨柜的实际用材、五金配件应与订单一致,所有五金配件、电器、设备应能正常使用,所有厨柜应无损坏、划伤和异常附着物;
2 对厨房待安装环境应进行清理,并采取相应的成品防护措施;
3 检查厨柜的实际结构、布局与设计是否一致。应先预装柜体并对台面等进行测量和加工,并解决在预装中出现的问题;
4 吊柜与墙体应采用吊码连接固定,在预安装吊码的位置应划线、打孔,并安装塑料膨胀螺栓(特殊墙体采用其他安装方式)。每个吊柜的吊点应不少于2个,应保证吊柜牢固、载重安全。调节吊柜高度,保证吊柜底部水平。各吊柜间及门板缝隙应均匀一致,并应用连接件将各个吊柜间连接固定;
5 地柜摆放好后应用水平尺校平,各地柜间及门板缝隙应均匀一致,确定无误后各个柜体之间应用连接件连接固定。门板应无变形,板面应平整,门板与柜体、门与门之间缝隙应均匀一致,且无上下前后错落。
5.9.4 台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灶具和洗涤槽与台面相接处应用有机硅防水胶密封,不得漏水,并且灶具四周与台面相接处宜用绝热材料保护;
2 安装台面前,应先用水平尺检查已安装的地柜上表面是否水平;
3 现场安装台面时,先将垫板固定在地柜上,再安装台面;
4 安装调试台面应在台面支撑垫板安装完毕后进行。当台面与垫板、墙面之间连接存在问题时应进行修整,并应保证台面与墙壁(包括柱、水管、墙角柱)之间保留3mm~5mm的伸缩缝。
5.9.5 灶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灶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检验相关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检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和质量保证书;
2)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出厂日期;
3)应核对燃气种类、性能、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应根据灶具的外形尺寸对台面进行开孔。嵌入式灶具在台面下的开口周围应平滑,转角处为圆角的半径不应小于6mm,转角处应采用板材托底加固处理。灶具表面距吸油烟机底面宜为700mm;
3 嵌入式炉灶在安装时应进行炉灶隔热处理;
4 将燃气胶管扣套在接驳灶具下方的胶管接头,应直至红色记号为止,应束紧胶管扣。燃气灶具的进气接头与燃气管道接口之间的接驳应严密,接驳部件应用卡箍紧固,不得有漏气现象,并应进行严密性检测。
5.9.6 吸油烟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油烟机的中心应对准灶具中心,吸油烟机的吸孔宜正对炉眼;
2 安装有止回阀的排气道时,先应检查止回阀工作状态,吸油烟机软管与排风道止逆阀接驳处的密封应牢固。
5.9.7 洗涤槽的给水、排水接口与厨房给水管和排水管的接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立管与支管连接处均应设一个活接口,各户进水应设有阀门;
2 洗涤槽排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洗涤槽的下水接口及其附件安装好;
2)将洗涤槽安装到台面上,洗涤槽与台面相接处应采用防水密封胶密封,不得渗漏水;
3)应将洗涤槽的水龙头与给水接口连接好;
4)与排水立管相连时应优先采用硬管连接,并应按规范保证坡度。
5.9.8 安装结束后应做好清洁及成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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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 收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6.1.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厨房建筑装修施工图、设计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2 厨房材料及产品的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土建与装修施工现场交接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6 检验、试验记录。
6.1.4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等分项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6.2 设施管线
Ⅰ 主控项目
6.2.1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给排水、燃气、暖通、电气的设备及管线的产品选型、安装位置、管线布局、装配技术和接口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CCC认证标识、进场检验记录、材料取样复试报告、对照样品检查、尺量检查。
6.2.2 厨房照明光源的照度、色温和显色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对照样品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3 暗装在厨房墙面的电源插座、开关,以及采暖、太阳能及智能控制面板安装应牢固,与四周墙面应贴紧、无缝隙,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6.2.4 嵌入在厨房顶面的照明、排风、供暖等集成设备与顶面安装应牢固、无松动,装配技术应配套,接口应吻合。
检验方法: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观察、手试检查。
6.3 地 面
Ⅰ 主控项目
6.3.1 厨房地面所用材料应防滑、耐水、耐磨且易清洗,地面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不应积水。
检验方法:查阅材料检测报告、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3.2 采用架空体系的厨房地面,骨架与基层、骨架与面层之间连接结构应牢固可靠,无松动、无异响,防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手试检查。
6.3.3 住宅厨房建筑装修一体化地面与墙面的对位尺寸、地面管线接口位置、装配节点技术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3.4 厨房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铺贴位置、整体布局、排布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6.3.5 厨房装修地面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6.3.6 厨房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厨房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4 墙 面
Ⅰ 主控项目
6.4.1 厨房墙面所用材料应耐水、耐污、易清洗,墙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检测报告、观察、手试检查。
6.4.2 装配式厨房墙面的管线接口位置,墙面与地面、顶面装配对位尺寸和界面连接技术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检测报告、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4.3 采用干法固定的厨房饰面墙板应连接牢固,龙骨间距、数量、规格、应用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和构件应符合防腐、防潮及防火要求,墙面板块之间的接缝工艺应密闭,材料应防水、防霉变。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检查产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检查、拉拔检测报告、对照样品检查、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4.4 厨房墙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墙饰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4.5 厨房内可拆卸轻质(玻璃)隔断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6.4.6 厨房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表6.4.6 厨房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5 顶 面
Ⅰ 主控项目
6.5.1 厨房采用集成吊顶的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6.5.2 厨房吊顶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6.6 门、窗
Ⅰ 主控项目
6.6.1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线的造型、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6.2 厨房门、窗及门、窗收口处理的工程一般项目的质量和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6.7 厨柜、厨电及设备
Ⅰ 主控项目
6.7.1 厨柜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7.2 厨柜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和查阅相关资料。
6.7.3 厨柜设备的功能、配置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设计文件。
6.7.4 厨房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应齐全,使用操作应正常。
检验方法:逐项检查,模拟操作。
6.7.5 电源插座规格应满足设备最大功率要求,插座安装位置和厨房设备设计位置应一致。
检验方法:查阅使用说明书,观察检查。
6.7.6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不应大于2m,中间不得有接口,不得有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燃气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渗漏。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直接通至户外。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实验。
6.7.7 厨房设备的竖井排气道及止回阀应符合防火要求,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窜烟的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模拟操作检查。
6.7.8 厨柜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相应的吸油烟机相关接口及功能匹配。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6.7.9 厨柜五金、抽屉和拉篮,应推拉自如、无阻滞,应设有不被拉出柜体外的限位保护装置。
Ⅱ 一般项目
6.7.10 在自然光或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检查台面、门板及柜体板可视表面平整光滑,颜色均匀,无碰伤、划伤、开裂和压痕等损伤;台面板应水平。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6.7.11 各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不得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6.7.12 厨柜柜体开孔尺寸或切割位置应准确,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6.7.13 厨柜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3的规定。
表6.7.13 厨柜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
6.7.14 台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安装应平齐,并与水平线平行,表面应平整、光滑;
2 台面与墙面间隙应为3mm~5mm;
3 台面开孔或切割位置应准确,尺寸应符合图纸或实物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6.7.15 设备设施管线与厨房设备接口应匹配,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6.8 验收技术资料及记录
6.8.1 验收技术资料应包括厨房及部分专项设计方案、各项部品的合格证、各项材料和部品的技术说明及使用说明书。
6.8.2 验收记录应包括材料检测记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各部品的验收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家用厨房设备 第4部分:设计与安装》GB/T 18884.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
《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