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 T/CECS 46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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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T/CECS 465-2017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77号

关于发布《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465-2017,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评估与策划、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与调试。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邮箱:cecs_2016@163.com)。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圣明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茂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王俊 程志军 古小英 冯雅 李百战 田炜 曾捷 赵力 狄彦强 吴晓海 赵霄龙 丁勇 孟冲 叶凌 张津奕 尹波 曾宇 袁扬 李旭东 林常青 麦粤帮 梁波 余益军 孙洪磊 杨劲松 左建波 席时葭 朱荣鑫 张超 张婵 范东叶 胡宗羽
    主要审查人:吴德绳 金虹 何忠茂 郝军 戴德慈 吕伟娅 林波荣 王海兵 王昌兴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推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1.0.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既有建筑现状和改造目标,采用适宜的技术,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0.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改造 green retrofitting
    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的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2.0.2 改造前评估 pre-assessment for retrofitting
    通过现场调查和检测、资料审阅、软件模拟等方法对既有建筑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2.0.3 改造策划 retrofitting planning
    依据改造前评估结论,结合业主改造意愿,研究确定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模式、改造目标及技术路线等活动。

2.0.4 改造后评估 post-assessment for retrofitting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后,对单项改造措施效果和综合性能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2.0.5 综合效能调适 commissioning
    在建筑建造的全过程管理中,对建筑各个系统在现场检查、平衡调适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自控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转、综合效果测试验证的整个体系过程进行管理的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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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估与策划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应综合考虑项目现状、改造模式、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改造前评估、改造策划,并对改造效果进行改造后评估。

3.1.2 改造前评估和改造策划宜根据改造需求,按照建筑相关专业开展局部或全面评估与策划,主要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改造后评估主要针对改造部分开展。

3.1.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前评估可采用现场查勘、问卷调研、资料审阅、现场检测、软件模拟等办法,确定建筑现状及运行效果。

3.1.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前评估阶段,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况;
    2 评估依据;
    3 评估内容;
    4 评估过程和结果;
    5 评估结论与改造建议。

3.1.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阶段,宜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况;
    2 绿色改造的必要性;
    3 改造方案的分析比较;
    4 经济性分析;
    5 资源利用分析;
    6 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7 环境保护措施;
    8 风险控制策略;
    9 结论与建议。

3.1.6 既有建筑涉及绿色改造部分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不全时,应结合现场查勘,进行补充完善。


3.2 改造前评估


Ⅰ 规划与建筑


3.2.1 既有建筑场地安全性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安全性及稳定性,包括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影响,场地及周边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电磁辐射影响、土壤污染状况等;
    2 场地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包括场地内道路、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内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3 场地内污染物排放情况。
    评估方法:查阅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环评报告、场地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纸、无障碍设计图纸等,现场检查。

3.2.2 既有建筑场地规划与布局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周边生态环境,包括场地及周边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等现状;
    2 建筑环境,包括建筑室内外日照、风、声、光环境质量;
    3 场地交通及停车设施,包括场地内车行、人行路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置等;
    4 场地绿化用地,包括场地内绿地率、集中绿化的现状,复层绿化的布置等;
    5 场地雨水控制利用现状,包括场地雨水管线设置和排水能力,场地径流总量控制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透水地面等布置情况,是否存在场地内涝情况等;
    6 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包括消防车道及应急救援条件的布置与现状等。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纸、景观竣工图纸、雨水管线竣工图纸,建筑环境分析报告、停车设施运行记录、消防设施布局图等,并现场核实。

3.2.3 既有建筑功能与布局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功能空间的分布和利用情况;
    2 地下空间的利用现状。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纸等,现场检查。

3.2.4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性能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构造形式、传热系数及热工缺陷;
    2 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3 外窗、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遮阳系数及气密性;
    4 地下室、外墙、室内、屋面防水安全性及可靠性。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外窗、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地下室、外墙、厕浴间地坪、楼板、屋顶渗漏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

3.2.5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行性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使用者改造意愿调研;
    2 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楼间距、外部使用空间等的影响;
    3 既有建筑场地的供电资源条件。
    评估方法:查阅建筑、结构竣工图纸;软件模拟加装电梯后对建筑日照环境的影响;现场建筑结构检测,并评价加装电梯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查阅供电情况报告。


Ⅱ 结构与材料


3.2.6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
    2 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的完损状况、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可靠性检测;
    3 结构构件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及主体结构和构件的变形检测;
    4 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和改造目的及后续使用年限,依据相关标准,综合评估结构的安全性。
    评估方法:查阅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竣工图纸、使用情况和修缮资料,现场检测,分析验算评估,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

3.2.7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物所处工作环境;
    2 结构构件材料的耐久性检测。
    评估方法:查阅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竣工图纸和资料,环境调查记录、修缮改造资料、结构构件表面覆盖的材料等,必要时对结构耐久性能进行现场检测。

3.2.8 既有建筑材料性能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力学性能;
    2 耐久性;
    3 回收利用价值。
    评估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材料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检测建筑材料可回收利用性,测算建筑材料节能环保价值。


Ⅲ 暖通空调


3.2.9 既有建筑供暖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系统基本信息,包括热源设备、输配系统及末端系统的形式,系统与设备使用年限及现状、管道使用状况、设备能效、分户热计量系统及能源计量装置设置情况、自控系统配置及运行情况、节能调节控制策略等;
    2 供暖系统运行现状,包括系统供热量、蒸汽耗量,热源设备运行效率,系统补水率、热水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管网水力失调度,管道保温性能等;
    3 供暖系统能源消耗量,包括燃煤、燃气、燃油耗量、耗电量和水量等。
    评估方法:查阅集中供暖系统竣工图纸、设备材料表、设备产品合格证,能源审计报告、系统运行记录、水力平衡测试报告、能耗记录、能耗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等,现场检查。

3.2.10 既有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通风空调系统基本信息,包括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及末端系统的形式、通风系统的形式、系统使用年限及运行现状、管道使用状况、设备能效、自控系统配置及运行情况、调节控制策略,以及不同空调区域业态、每日空调运行时段及时长等;
    2 通风空调系统运行状况,包括空调系统能效比、空调末端能效比,冷热源供回水温度、供水量、运行效率,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冷却水系统冷却效果,末端设备的送风量和送风参数,通风系统的送/排风量等;
    3 节能运行措施,包括系统节能运行策略、能量回收装置设置、管道保温性能、分项计量设置、能耗管理系统设置等;
    4 通风空调系统能源耗量,包括建筑总用电量,冷热源设备用电量、输送设备用电量、末端设备用电量,燃料消耗量等。
    评估方法:查阅通风空调系统竣工图纸、分项计量竣工图纸、设备材料表、设备产品合格证,系统运行记录、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运行管理文件、能耗管理系统技术文件、能源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等,现场检测。

3.2.11 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集热器总面积、太阳能保证率、贮水箱容积、辅助热源类型及容量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贮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水温、水压及水质等;
    2 太阳能光伏系统类型,主要设备、部件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情况等;
    3 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热泵机组性能参数、地源换热器形式及数量等,地源热泵系统地源侧、机组用户侧进出水温、水流量,系统及机组运行能效等;
    4 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类型、性能参数及运行参数。
    评估方法:查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竣工图纸、设备材料表、设备产品合格证、系统运行记录等,现场检测。

3.2.12 既有建筑内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热湿环境,包括室内空气温度、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建筑室内通风状况、住户室内热湿环境的主观感受等;
    2 室内空气品质。
    评估方法:以现场检测为主,辅助进行用户问卷调研。


Ⅳ 给水排水


3.2.13 既有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水系统设置和运行合理性,包括供水方式、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管网水质、末端用水压力、是否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等;
    2 供水系统水质检测;
    3 管道使用年限和运行使用情况、供水管网管材、管件及管网漏损情况;
    4 用水计量装置设置情况和建筑用水量,包括是否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用水计量装置的读数准确性,建筑总用水量及不同用途用水量;
    5 热水系统设置合理性,包括系统循环和管道保温情况、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时间、是否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热水锅炉形式和能效等级;
    6 排水系统的设置合理性和使用现状,包括雨污水是否分流排放、排水管是否出现堵塞渗漏现象、污水排放水质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等;
    7 给水排水系统隔声减振措施的设置合理性,包括设备是否存在噪声振动干扰、给水排水管道水流声是否存在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干扰等。
    评估方法:查阅给水排水系统竣工图纸、设备材料表、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水平衡测试报告、污水水质检测报告等,进行二次供水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末端用水水质、压力随机抽样检测,进行水压试验,现场检查。

3.2.14 既有建筑用水器具与设备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类卫生器具的使用年限、完好程度、数量、用水效率等级、节水器具使用比例等;
    2 循环或加压水泵使用年限、额定参数、运行效率及能耗;
    3 绿化灌溉方式、绿化灌溉设备及运行情况、绿化灌溉自动控制系统及用水量;
    4 空调冷却水补水量、冷却塔蒸发耗水量、冷却水水质。
    评估方法:查阅给水排水、暖通、景观竣工图纸,给水排水设备表、产品说明书或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绿化灌溉用水计量装置计量数据、绿化灌溉及冷却水系统运行记录、冷却水系统用水量计量报告、冷却水水质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

3.2.15 既有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非传统水源利用,包括是否采用非传统水源,非传统水源用途、利用率、水处理工艺、出水水质等;
    2 景观水体补水水源、补水量、处理工艺、水质等。
    评估方法:查阅给水排水、景观竣工图纸,非传统水源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证明、用水计量记录和统计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景观水补水计量记录和统计报告、景观水水质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Ⅴ 电气


3.2.16 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及配电方式;
    2 变压器台数、装机容量及功率;
    3 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运行情况;
    4 电能计量方式、计量表设置以及电能数据采集、计量和存储现状;
    5 电能质量,主要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等;
    6 自备电源设置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评估方法:查阅电气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电能计量表运行数据,现场检测。

3.2.17 既有建筑照明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种类及照明方式;
    2 光源、灯具及辅件的类型、效率或效能;
    3 照明数量及质量,主要包括照度、均匀度,核查显色指数、色温和眩光;
    4 照明控制方式;
    5 照明功率密度。
    评估方法:查阅电气竣工图纸、产品说明书、自控装置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照明质量检测报告、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报告、运行能耗数据等,现场检测。

3.2.18 既有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及智能化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的功能和能耗计量装置设置的合理性;
    2 智能化系统的配置情况;
    3 电梯智能化控制措施,即是否采用电梯群控、扶梯感应启停及变频等自动控制措施;
    4 大功率机电设备控制措施。
    评估方法:查阅电气竣工图纸、智能化系统专项深化设计竣工图纸、电梯系统专项深化设计竣工图纸,能源审计报告、运行能耗数据,现场检查。


3.3 改造策划


3.3.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应包括评估结果分析、项目定位与分项目标分析、技术方案确定、静态投资回收期分析、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实施策略、风险控制方案等,项目定位应综合考虑项目规划、评估结果、功能需求、经济投资等确定。

3.3.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需求定位等确定分项目标、技术方案及落实措施,选择的技术路线、技术措施、设施设备及材料应相互匹配。

3.3.3 绿色改造技术方案应优先考虑下列内容:
    1 涉及安全性、健康性、功能性的内容;
    2 涉及淘汰设备、禁限材料的内容;
    3 涉及被动式节能技术应用的内容。

3.3.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方案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或系统的应用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或系统不适宜继续使用时,再进行局部或整体改造更换。


3.4 改造后评估


3.4.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应进行改造后评估,并出具后评估报告,综合评价技术措施效果及经济性。

3.4.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后评估的方法宜为资料审查、现场查勘、性能检测以及模拟计算等。

3.4.3 对于实施绿色改造的项目,宜对改造部位或改造措施进行单项或综合评价,进而判定改造部位或改造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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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与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场地应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超标电磁辐射、污染土壤等有害有毒物质的危害,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相应的治理。

4.1.2 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场地内不应有排放污染超标的污染源,当无法排除超标的污染源时,应采用相应治理措施。

4.1.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日照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1.4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定。


4.2 场地设计


4.2.1 场地交通设计宜通过统筹规划,使场地内车行、人行路线清晰合理,使用方便,满足交通和消防需求,宜采取改造路网、调整路宽、增设人行道、修整路面、调整出入口等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4.2.2 场地内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设施应布置合理、方便快捷、设施完备,宜采取下列措施:
    1 自行车停车位宜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2 机动车宜采用立体停车、停车楼、地下停车库、子母车位等节约用地的方式;
    3 宜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对外开放;
    4 应在场地内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5 宜设置停车库(场)智能管理系统。

4.2.3 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绿色改造时,应设置室外运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休闲交流空间,配置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设施、休息座椅等。

4.2.4 既有建筑场地内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应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场地内人行道、绿地、停车场、建筑出入口改造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4.2.5 既有建筑场地内的绿化景观改造,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保护和修复场地内的原有植被;
    2 应合理增加绿地面积和植物种类;
    3 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
    4 小面积绿地宜整合成集中公共绿地;
    5 宜设置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6 如场地有风环境问题,宜采取微地形、种植乔木、设置构筑物等措施改善建筑室外风环境。

4.2.6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时,应采取下列雨水利用措施:
    1 进行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改造,宜利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雨水塘、景观水体调蓄雨水;
    2 宜将硬质铺装地面改造成透水铺装;
    3 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让道路、广场、屋面的雨水以重力流方式进入绿地、雨水花园等地面生态设施。

4.2.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应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根据降雨量、汇水面积、场地竖向等场地条件,合理设计进入水体的雨水径流途径、径流量,确定水体的位置、规模、水位等,雨水应以重力流形式进入水体;
    2 宜利用绿地、前置塘、人工湿地等地面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
    3 宜利用水生动、植物净化水体。


4.3 建筑设计


4.3.1 在建筑功能改造提升时,应改善原有建筑的功能和空间,减少拆、改,优化建筑的功能布局,保证建筑内部交通流线顺畅,互不干扰,提高空间利用率。

4.3.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宜采用下列措施:
    1 对于有地下空间的建筑,宜改善原有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效果,提高地下空间的使用效率和环境质量;
    2 对于无地下空间的建筑,宜根据建设条件,合理增建地下空间。

4.3.3 公共建筑室内功能空间改造,应采用轻质、可拆卸或可循环利用的工业化预制和加工的隔断(墙),实现建筑空间灵活分隔和转换,且室内装饰装修与土建改造一体化设计。

4.3.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时,为改善和提升原有建筑使用的便捷性、舒适性,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加装电梯,并完善室内无障碍交通和设施,且应与室外场地的无障碍交通联通。

4.3.5 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应注重建筑形式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宜增加无实际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

4.3.6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时,对于建筑物出现渗漏、防水材料服役期超过或接近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重新进行防水设防处理,防水层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 围护结构


4.4.1 在进行围护结构墙体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防火、安全、防水等因素;
    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优先采取外保温系统;
    3 夏热冬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围护结构现有条件选用适宜的保温、隔热措施;
    4 夏热冬暖地区宜采取反射隔热涂料、浅色饰面、遮阳等隔热技术措施。

4.4.2 外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隔热处理。

4.4.3 玻璃幕墙和玻璃采光顶的改造应提高玻璃及框架龙骨等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视野、隔声、遮阳、通风、气密性、水密性和热工性能要求,选用符合相应标准和功能要求的节能门窗,门窗框与墙之间应设置保温密封构造。

4.4.4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在建筑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挡风门廊,居住建筑宜设置保温门,公共建筑宜设置挡风防渗透自控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入口处宜设置自控门或空气幕、外遮阳等保温、隔热措施。

4.4.5 屋面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屋面改造应满足保温隔热、防水及结构安全性,平屋面宜改造成坡屋面;
    2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涂刷反射隔热涂料、设置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架空屋面、种植屋面等措施。

4.4.6 建筑遮阳设计应综合考虑遮阳装置对建筑立面效果、通风、采光、抗风和耐久性能的影响,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宜采用活动外遮阳措施。


4.5 建筑环境


4.5.1 环境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当无法满足环境噪声要求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4.5.2 既有建筑居住区或建筑群环境进行绿色改造时,应采取适宜的措施降低建筑室外环境的热岛效应。

4.5.3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宜采用下列隔声降噪措施:
    1 建筑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 楼板隔声性能不满足时,宜采取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声吊顶等措施;
    3 屋面板为轻型屋盖时,应采取降低屋面板隔绝雨点噪声的措施;
    4 对建筑内通风空调设备、末端风口的噪声与振动的房间进行隔声处理,室内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减振和隔振处理;
    5 对毗邻电梯井道的功能房间(住宅居住空间、医院病房、教室、办公室、旅馆客房等)应采取内墙隔声措施。

4.5.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对天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增加天然采光,同时应考虑建筑外窗的视野效果。

4.5.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减少光污染,并避免产生新的光污染。

4.5.6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满足建筑的自然通风的要求,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以加强建筑的自然通风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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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构与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确保建筑主体结构、非结构构件及连接安全、可靠。

5.1.2 抗震加固方案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5.2 结构设计


5.2.1 对于鉴定不符合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其高度,必要时应加固。对作为建筑遗迹进行保留展示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5.2.2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新的建筑功能确定建筑安全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加固时应根据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采用相应的标准、验算方法和构造措施。

5.2.3 结构改造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原结构构件的利用率不应小于70%。保留利用原有结构构件和新增结构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保留利用的结构构件,应有确保安全的针对性措施;
    2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需要连接时,应采取合理可靠的连接方式;
    3 新增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明确、可靠的传力途径。

5.2.4 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应对结构加固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宜采用具有良好减震性能且其部件损伤后易于更换的隔震、消能等结构控制技术;
    2 应对新增结构材料进行比选设计;
    3 新增结构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5.2.5 结构加固宜采用模板使用少、体积增加小的加固技术。新增结构构件宜采用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便于更换的构件。

5.2.6 增层改造时应根据原结构形式通过方案比选确定增层方式。

5.2.7 对单层排架结构的改造,应着重解决原有结构体系纵向抗震能力、室内增层与原结构的关系等问题,并采取下列针对性措施以满足抗震要求:
    1 改造中宜保留原单层厂房的柱间支撑和屋面支撑系统,确需改变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固措施;
    2 室内增层时宜采用内嵌钢结构框架的方案,并与原结构脱开设计,合理避让原排架柱牛腿及基础。新增楼板与原厂房柱应设抗震缝分隔开。

5.2.8 对多层框架结构的改造,针对原框架柱轴压比超限、框架梁、柱配筋不满足要求、层间位移角超限、节点连接等问题,应采取下列措施以满足抗震要求:
    1 加强结构整体性,可根据建筑布置采取适当增设剪力墙或翼墙,或增大柱截面、增设支撑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构件的连接,如新增钢梁采取有效措施与原框架柱、柱边外包角钢连接,使得节点为刚性节点;
    2 柱轴压比超限时,可采取增大截面或外包型钢加固;
    3 新增楼面可采用钢梁组合楼盖,以减小结构自重;
    4 对于单向框架,可通过新增次方向框架梁或进行节点加固,将原单向框架改为双向框架,也可通过增设消能减震装置减小次框架方向的地震作用。

5.2.9 单跨框架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宜采取下列针对性措施改为多跨框架或改为框架-抗震墙受力体系:
    1 沿单跨框架的方向新增钢筋混凝土框架柱;
    2 新增抗震墙(支撑)、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
    3 增加耗能支撑等减震措施。

5.2.10 砌体结构改造,当结构整体性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外加圈梁、构造柱等方法进行加固;当构件的支撑长度不满足要求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5.2.11 公共建筑屋面结构改造设置采光天窗时,宜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5.2.12 对地基基础承载力进行计算时,应考虑地基长期压密的影响,充分发挥原有地基承载能力,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当需要进行加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 当增设地下空间时,新增基础应与原有基础脱开,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有基础的影响。


5.3 材料选用


5.3.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合理应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混凝土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的热轧带肋钢筋或预应力筋;
    2 宜采用高强混凝土;
    3 在满足刚度及构造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高强钢材。

5.3.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合理采用耐久性好的结构材料,如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结构钢或涂覆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结构钢等。

5.3.3 当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过程中新增木构件时,对新增木构件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害等处理。

5.3.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合理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加固材料和防护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加固采用的胶粘剂环保性能和耐久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结构防护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采用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装修,减少使用重质装修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围护墙和分隔墙应采用轻质材料;
    2 宜选用工厂化生产的装修部件和部品。

5.3.6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新增材料宜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5.3.7 在保证使用安全性和耐久性前提下,新增材料宜采用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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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暖通空调


6.1 一般规定


6.1.1 暖通空调系统改造时,应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运行特征,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1.2 对既有建筑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改造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所规定的条件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6.1.3 对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改造时,系统所控制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

6.1.4 改造后,冷热源机组的工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工质时,机组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我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6.2 设备和系统


6.2.1 暖通空调设备改造应根据改造诊断结果,结合改造后的使用需求,对适合保留使用的原有机电系统和设备进行再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效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的能效限定值且使用年限不大于10年的原有空调冷水机组应加以利用;
    2 效率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的限定值,且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原有锅炉可加以利用;
    3 改造后缺少空调机房的建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变频多联机、空气源热泵等冷热源设备,充分利用屋顶或其他户外地面空间。

6.2.2 新增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要求,其运行效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的规定;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燃气热水炉等的能效等级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3 空调系统改造应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并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改造后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和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2.4 冷水机组出水或回水温度应根据建筑实际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并结合控制系统的改造实现出水温度自动控制。

6.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进行计算,合理选择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热水循环泵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合理选择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

6.2.6 暖通空调系统应按下列房间功能要求和负荷特性等进行合理分区:
    1 使用时间不同;
    2 功能相差较大;
    3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
    4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同;
    5 噪声标准要求不同,以及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
    6 同一时间内分别需要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6.2.7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频调速风机。

6.2.8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系统。

6.2.9 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下列水力平衡措施:
    1 优先调整水系统不平衡管路的管路布置或管径;
    2 在管路调整仍不能满足水力平衡时可设置电动平衡阀。

6.2.10 对于冷却塔的改造,宜根据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合理调整冷却塔运行台数或风机转速。

6.2.11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应实现过渡季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

6.2.12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管理系统应按冷热源、输配系统等设置独立分项用能计量,或按付费单元、管理单元等设置用能计量装置,并宜对末端系统亦设置独立分项用能计量装置。

6.2.13 暖通空调系统宜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应合理采取下列消声隔振措施:
    1 靠近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且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可采用密封门窗、堵塞空洞和设置隔振器,辅以降低声源噪声的吸声措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
    2 暴露在室外的冷却塔、空气源冷(热)水机组等,可通过在其进、排风口设置消声设备,或在其周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达到环境噪声要求;
    3 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2.14 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宜合理采用下列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技术:
    1 合理增设变频装置,提高冷水(热泵)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2 采用叶轮切削技术或更换水泵的措施,解决水泵选型过大的问题,提高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


6.3 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


6.3.1 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应能实现现场独立调节。

6.3.2 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不同类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设置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等卫生要求较高的空调系统应采用同时具有除尘、杀菌、除味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
    2 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应采用具有除尘、杀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
    3 对于净化要求高且经济条件许可时,可在组合空调机组或风机盘管机组出风口处安装空气净化装置;
    4 空气净化装置不应产生新的污染且应有检查口便于日常维护。

6.3.3 改造后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同功能房间应保证一定压差,避免产生异味空间的气味或污染物扩散至室内其他区域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

6.3.4 在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区域,宜对CO2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空调系统联动,使CO2浓度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

6.3.5 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宜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3.6 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CO浓度监测装置,CO浓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6.4 能源综合利用


6.4.1 空调供暖系统中的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能源条件允许时,既有燃煤锅炉宜改造为燃气锅炉;接近或超出使用寿命的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更换为冷凝式锅炉。

6.4.2 存在生活热水、空调再热等稳定热需求时,宜回收制冷机组冷凝热、锅炉烟气余热来满足热需求。

6.4.3 回收利用排风冷(热)量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通风系统,宜增设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2 风道条件允许时,供暖空调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集中排风系统,宜兼作为厨房、车库等排风量较大的辅助功能房间或区域的补风系统;
    3 进行供暖空调但未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主要功能房间,宜增设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 当排风中污染物浓度较大或污染物种类对人体有害时,宜采用不产生新排风交叉污染的热回收装置。

6.4.4 对于过渡季节或冬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宜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降温的措施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改造,或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措施对空调水系统进行改造。

6.4.5 存在峰谷电价差的地区,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增设蓄冷蓄热装置。

6.4.6 建筑屋面、周边场地等位置条件允许时,可合理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空气源热泵机组为建筑提供生活热水、空调冷热量。增设的系统或机组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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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系统改造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7.1.2 给水排水系统改造应合理、完善、安全,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的节水、节能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7.1.3 更换设备和器具时,应选用节水、节能、环保的产品。


7.2 系 统


7.2.1 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建筑用水的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1 进行系统整体改造前,应调查收集原有给水系统的运行数据,包括市政管网水压、水量、供水可靠性、水泵能耗情况等,据此合理设计给水系统,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2 进行给水系统整体改造或管网局部改造时,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3 污水应达标排放,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考虑废水的回收再利用;
    4 管道、设备存在噪声超标和扰民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7.2.2 现有给水系统应进行管道漏损情况检测,并采取下列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阀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与管道宜配套使用;
    2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3 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7.2.3 对各种用水应分级、分用途设置计量水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和公共部位的景观、灌溉等不同用途的供水均应设置计量水表;
    2 公共建筑应对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位的供水设置计量水表;
    3 宜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设置分级计量水表。

7.2.4 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如需改造或加装生活热水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2 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7.3 节水器具与设备


7.3.1 当现有卫生器具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要求时,应更换成节水器具。有条件时,宜采用用水效率等级为2级及以上的节水器具。

7.3.2 绿化灌溉应采用节水灌溉系统。有条件时,宜在采用节水灌溉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7.3.3 空调设备或系统应合理采用下列节水冷却技术。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水处理措施;
    2 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7.3.4 当建筑内设有公用浴室时,应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以及感应开关、延时自闭阀或脚踏式开关等节水控制措施。

7.3.5 现有的用水设备如需更换,宜采用下列节水设备:
    1 用于车库和道路冲洗的节水高压水枪;
    2 节水型专业洗衣机;
    3 循环用水洗车台;
    4 节水型净水制备设备;
    5 用水效率高的集中空调加湿系统。


7.4 非传统水源利用


7.4.1 景观水体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冷却水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7.4.2 非传统水源给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给水管道应设计涂色和标识;
    2 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7.4.3 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7.4.4 既有雨水排水系统应结合场地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断接改造:
    1 屋面雨水和地面雨水应就近排入绿地、雨水花园等地面生态设施;
    2 土壤的渗透能力不足时,宜设置加强雨水入渗的设施;
    3 应根据场地雨水径流量情况,设置雨水溢流排放设施。

7.4.5 景观水体的补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或地下井水,应优先采用雨水,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景观水体来储存和调蓄雨水;
    2 应设置前置塘、人工湿地等生态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污染;
    3 使用非传统水源补水时,应在补水管上设置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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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改造应综合各专业、用户对电气系统的功能需求,明确切实可行的改造任务和目标,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维护方便。

8.1.2 电气改造应包含改造期间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妥善制定改造全过程电源过渡方案。


8.2 供配电系统


8.2.1 供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kV及以下高压用电系统的接线,应根据建筑的规模、负荷等级、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确定,合理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环式等接线方式;
    2 应对供配电系统的容量、供电线缆截面和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按改造目标参数重新进行验算,并调整既有配电回路保护开关的整定值,完善保护的各级选择性配合,并满足供电可靠性;
    3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宜根据负荷容量、负荷性质和分布情况选用树干式、放射式或链式;
    4 应对变压器台数和容量配置进行经济性分析,改造设计的供配电系统能适应变压器的多种运行方式;
    5 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用电负荷进行重新分级。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或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应增设应急电源。

8.2.2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除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以外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变压器宜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

8.2.3 既有建筑配电系统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相关标准设置电气火灾报警装置;电源插座应由独立的分支回路供电,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2.4 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规定,经评估继续利用的变压器不应低于能效3级标准,更换或新增变压器不应低于能效2级标准。

8.2.5 供配电系统改造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限值规定;
    2 电源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限值规定;
    3 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限值规定。

8.2.6 供配电系统改造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改造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并应降低线路感抗。
    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宜采用带有串联调谐电抗器的并联电力电容器组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也可采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配变电站集中设置的功率因数补偿装置应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8.2.7 既有建筑改造中,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作为供电电源的一部分,采用的光电产品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应达到先进水平。

8.2.8 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的线路敷设方式,应在综合分析供配电系统改造内容、环境条件、防护要求等因素后与相关专业协同确定。


8.3 照明系统


8.3.1 照明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居住建筑公共空间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居住建筑公共车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8.3.2 照明改造应采用效率高、寿命长、电磁干扰小的光源,优先选择无汞光源,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8.3.3 照明光源、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采用电子镇流器时的功率因数PF大于或等于0.9;
    2 高强气体放电灯采用电感镇流器时的功率因数cosφ大于或等于0.85;
    3 照明光源、镇流器等经评估继续利用,不应低于能效3级标准,若更换或新增则不应低于能效2级标准。

8.3.4 照明改造工程中选用LED照明产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照明产品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选用LED调光器时,应与LED灯特性匹配;
    3 当LED灯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当功率大于5W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8.3.5 照明改造应根据不同房间或场所的视觉要求、工作性质和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照明标准值和照明方式,合理利用天然采光,采取下列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1 合理选择灯具配光类型,满足眩光限制要求,提高光通量利用率,不应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
    2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均采用LED灯照明;
    3 合理采用分区、分组、自动控制方式,高大空间采用混合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方式,合理采用自动控制装置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 在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人工光源维持需要的照度;
    5 应急照明采用的灯具和控制装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防火、防护和节能的规定。

8.3.6 夜景照明改造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功能、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城市规模等确定合理的亮度或照度标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2 应根据建筑特点合理采用局部照明方式,避免采用大面积投光将整个建筑均匀照亮的方式;
    3 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三种控制模式。

8.3.7 照明装置的电源,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照明设备安装容量之比宜达到2%~4%以上。


8.4 能耗计量与智能化系统


8.4.1 既有建筑能耗计量应根据建筑用能分成下列几类:

    1 电量;
    2 水耗量;
    3 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 集中供热耗热量;
    5 集中供冷耗冷量;
    6 其他能源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8.4.2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能耗分项计量系统时应因地制宜。

8.4.3 既有建筑改造应设置能源监测管理系统,能耗监测与智能化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以安全性、稳定性、可比性、开放性为原则;
    2 应具有能耗数据监测与分析、预警与预报、能耗数据统计报表、能耗信息发布、能耗数据查询等基本功能;
    3 数据格式与内容可支持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和水耗限额管理;
    4 分项计量数据可通过网络上传到该建筑的管理部门。

8.4.4 电梯系统应采用下列节能控制措施: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梯应采用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以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梯的运行;
    2 电梯应具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电气系统休眠等节能控制功能,2台及以上电梯集中布置时应具备电梯群控功能。

8.4.5 既有建筑改造应针对建筑运行与管理需要改造或设置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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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与调试


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改造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做好合同备案。

9.1.2 绿色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既有建筑本身、周围场地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对既有重要设施做好防护或者迁置,对影响改造的管线由专业单位事先完成切改。

9.1.3 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相关规定,结合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绿色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9.1.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后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9.2 绿色施工


9.2.1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绿色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新技术。

9.2.2 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施工时,对自身其他部分或者邻近的正常使用建筑及公共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

9.2.3 施工过程应制定相应的减振、降噪制度和措施,按有关规定监测和记录施工现场噪声,施工现场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标准的规定。

9.2.4 施工现场应采取抑制扬尘及防止有害气体扩散等措施,控制施工场地周围区域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9.2.5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施工应控制光污染和噪声。

9.2.6 改造施工过程中应采用节水施工工艺;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非传统水源和工艺循环水。

9.2.7 应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及措施,优先选用可拆卸、可循环利用、可回收材料,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拆除工作量及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9.2.8 施工单位应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3 综合效能调适


9.3.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综合效能调适,调适周期不宜少于1年。

9.3.2 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设备和系统的全年工况调适验证。建设单位交付给物业运行单位时,应提供综合效能调适全过程资料和调适报告。

9.3.3 综合效能调适宜由施工单位或联合第三方调试单位牵头实施,监理单位监督,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及物业运行单位参与配合完成。

9.3.4 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现场检查、平衡调适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自控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转、综合效果测试验证等。

9.3.5 综合效能调适资料应包括各阶段系统效能调适报告、问题日志和综合效能调适报告。

9.3.6 综合效能调适验收应包含运行管理培训,验收时需提供培训记录及培训使用手册等资料。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同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
    《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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