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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new-type smart cities
GB/T 33356-201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卫锋、刘勇、温锐松、单志广、代红、臧磊、刘棠丽、钱恒、田芳、谭晓准、范春玲、陈悦、沈剑峰、詹志明、孙东红、葛炬、赵正松、舒华、李成名、万碧玉、张大鹏、焦廉洁、荣文戈、唐斯斯、马潮江、周微茹、方可、尚治宇、王惠莅、冀辰、王曙光、余云涛、史睿、施媛、崔昊、魏凡、郝政疆、李宁、田学娟、曹凯悦、曹珅珅。
引 言
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我国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实际,为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而做出的重大决策。201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证监会、能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25个部门联合成立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在部际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指导下,由部际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具体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及评价指标研制工作,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具体组织落实评价指标研究工作。
在部际协调工作组成员部门分别开展评价指标专项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成熟可测的原则,标准起草组将工作组成员单位各部门的核心业务指标逐步纳入,形成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研制过程中,标准起草组还认真听取地方和企业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商,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评价指标,同时组织相关地方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试评价验证工作,形成本标准。2016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务实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2476号),《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成为评价工作的指标依据和核心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指标体系、指标说明和指标权重。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
2 指标体系
3 指标说明
评价表中的表头说明如下:
a)指标编号:
1)L:一级;
2)P:二级;
3)A:二级指标分项编号;
b)指标名称:评价指标的名称;
c)计算方法: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d)数据要求:评价指标中数据的要求。
3.2 惠民服务
3.2.1 政务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
3.2.2 交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
3.2.3 社保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保障领域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联动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3。
3.2.4 医疗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智慧健康医疗的便民、惠民服务,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4。
3.2.5 教育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教育领域为师生构建智慧学习环境,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5。
3.2.6 就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多元化就业信息服务创新模式,以信息化提升就业服务水平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6。
3.2.7 城市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互联网+”城市服务,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实现城市服务与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7。
3.2.8 帮扶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贫困人群、残疾人群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情况。评价指标见表8。
3.2.9 电商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电子商务中网络消费、跨境贸易等发展情况。评价指标见表9。
3.3 精准治理
3.3.1 城市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城市进行智慧管理,发展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0。
3.3.2 公共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1。
3.4 生态宜居
3.4.1 智慧环保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智慧化监测,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问题处置等工作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2。
3.4.2 绿色节能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绿色发展,推动节能降耗的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3。
3.5 智能设施
3.5.1 宽带网络设施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宽带网络发展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4。
3.5.2 时空信息平台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建立时空信息服务体系,开展时空信息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5。
3.6 信息资源
3.6.1 开放共享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6。
3.6.2 开发利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政企合作对城市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展创新服务,推动城市精准化治理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7。
3.7 网络安全
3.7.1 网络安全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智慧城市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情况。在智慧城市运营过程中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全力提高网络安全风险抵御能力和应急能力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8。
3.7.2 系统与数据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确保智慧城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9。
3.8 改革创新
一级指标“改革创新”下只有1个二级指标“体制机制”,“体制机制”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统筹机制和管理机制建设,进行运营机制改革创新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0。
3.9 市民体验
一级指标“市民体验”下只有1个二级指标“市民体验调查”,“市民体验调查”指标用于评价公众对智慧城市发展效果切身感受的情况。本指标评价通过调查问卷完成,评价方法由调查问卷确定。
4 指标权重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见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