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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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building
demolition engineering

JGJ 14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5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4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1.2、5.1.3、5.2.2、6.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5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拆除施工;6.安全管理;7.文明施工。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设相关术语;2.基本规定作了调整、增加相应条文;3.“机械拆除”一节中新增关于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作业高度要求等条文;4.对“爆破拆除”作出相应调整;5.在“文明施工”一章中,增加了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等绿色施工内容的条文;6.依据现行法规标准,结合拆除工程施工技术现状,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丁传波 孙宗辅 梁晓宁 张广宇 张兵 田佳森 金大鹏 王忠云 吕凤起 武琛 任锦龙 陈拥军 王强 孙京燕 孙海东 傅建秋 刘永强 姚斌 王静宇 蔡江勇 谢续文 王世杰 费鸿禄 周朝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耿洁明 陈春雷 魏吉祥 卓新 葛兴杰 闫琪 戴宝荣 任兆祥 潘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整体或局部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


1.0.3 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工拆除 manual demolition
    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2 机械拆除 mechanical dismantling
    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3 爆破拆除 blasting demolition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


2.0.4 静力破碎拆除 static demolition
    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


2.0.5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0.3 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0.4 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0.5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施工作业中,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作业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3.0.6 拆除工程施工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


3.0.7 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3.0.8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


3.0.9 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


3.0.10 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


3.0.11 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12 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3.0.13 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3.0.14 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拆除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15 拆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4 施工准备


4.0.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掌握有关图纸和资料。


4.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


4.0.3 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0.4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等进行迁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线、设施和树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0.5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影响作业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挪移或防护措施等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4.0.6 当拟拆除物与毗邻建筑及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

5 拆除施工

5.1 人工拆除


5.1.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5.1.2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5.1.3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1.4 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1.5 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5.1.6 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5.1.7 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5.1.8 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5.1.9 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5.2 机械拆除


5.2.1 对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5.2.2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5.2.3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


5.2.4 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


5.2.5 拆除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执行吊装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的规定执行。


5.2.6 当拆除作业采用双机同时起吊同一构件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次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两台起重机应同步作业。


5.2.7 当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5.2.8 当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系及附属结构,再拆除主体。


5.2.9 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


5.3 爆破拆除


5.3.1 爆破拆除作业的分级和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执行。


5.3.2 爆破拆除设计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勘测,对爆区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核实确认。


5.3.3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


5.3.4 当采用爆破拆除时,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有害效应的安全允许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执行。


5.3.5 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 装药前应对每一个炮孔的位置、间距、排距和深度等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由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5.3.7 当爆破拆除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应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防护材料应有一定的重量和抗冲击能力,应透气、易于悬挂并便于连接固定。


5.3.8 爆破拆除可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或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复式交叉闭合网路;当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信发射台等装置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网路。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5.3.9 爆破拆除应设置安全警戒,安全警戒的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爆破后应对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4 静力破碎拆除


5.4.1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或承重构件拆除,均不得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拆除。


5.4.2 当采用静力破碎剂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5.4.3 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或停留。


5.4.4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应存放在干燥场所,不得受潮。


5.4.5 当静力破碎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安全管理


6.0.1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审批后实施;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况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和论证程序。


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0.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6.0.4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


6.0.5 拆除工程使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0.6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6.0.7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


6.0.8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及以上风力等影响施工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6.0.9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或暂停施工时,机械设备应停放在安全位置,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6.0.10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6.0.11 拆除工程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消防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规定执行。


6.0.12 当拆除作业遇有易燃易爆材料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6.0.13 对管道或容器进行切割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管道或容器内无可燃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等残留物。


6.0.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执行。


6.0.15 当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6.0.16 拆除工程施工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安全技术交底及记录;
    4 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 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 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7 文明施工


7.0.1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相应的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内容。


7.0.2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优化,减少占用场地。


7.0.3 拆除工程施工,应采取节水措施。


7.0.4 拆除工程施工,应采取控制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7.0.5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0.6 电气焊作业应采取防光污染和防火等措施。


7.0.7 拆除工程的各类拆除物料应分类,宜回收再生利用;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


7.0.8 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将车轮和车身等部位清洗干净。运输渣土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覆盖等防扬尘、防遗撒的措施。


7.0.9 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等防扬尘的措施。对临时占用的场地应及时腾退并恢复原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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