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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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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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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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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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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 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的规定。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的规定。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²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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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²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2.9 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6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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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²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6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7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8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2.9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3.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3.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7.4.6 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4.7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7.4.8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5.2 玻璃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5.3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5.6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7.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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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饰面板(砖)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的规定。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3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2.5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8.2.6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8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8.3.5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8.3.6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8.3.7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8.3.8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9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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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9.2 玻璃幕墙工程
9. 2. 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 2. 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 2. 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 2. 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 2. 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 2. 6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 2. 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8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9 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1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2 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9.2.1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14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9.2.15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2.16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7的规定。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8的规定。
9.2.19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2.20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9.2.21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3的规定。
9.3 金属幕墙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3.3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 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3.5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6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7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8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9 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0 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1 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3.12 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9.3.13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9.3.14 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3.15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3.16 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7的规定。
9.4 石材幕墙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4.2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4.3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4.4 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9.4.5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6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7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8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9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10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11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4.12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4.13 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9.4.14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
9.4.15 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4.16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17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4.18 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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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涂饰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10.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100m²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0.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0.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10.1.7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0.2.1 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3.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3.6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6的规定。
10.4 美术涂饰工程
10.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4.2 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4.3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4.5 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0.4.6 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0.4.7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10.4.8 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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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裱糊、软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施工记录。
11.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11.1.5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N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4.2.11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11.2 裱糊工程
11.2.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2.3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拼缝检查距离墙面1.5m处正视。
11.2.5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2.6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7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11.3 软包工程
11. 3. 1 本节适用于墙面、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 3. 2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 3. 3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 3. 4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 3. 5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6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8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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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12.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2.1.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2.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2.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3.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4.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4.4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 的规定。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5.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2.5.4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的规定。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6.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应全部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6.3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2.6.4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6.5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6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7的规定。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3.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A.0.1 制作普通木门窗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