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1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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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171-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5]7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前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管理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认证分析,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即: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沿河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是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主编部门: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南京市民政局
    参编单位: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刘健 倪春霞 缪丽 刘伟 王进 石德华 居怀香 戴阿根 邢建峰 冷嘉伟 朱雷 段进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 王琪
    主要起草人:冷嘉伟 朱雷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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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确定。

第十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表

建设规模

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

类别

床位数(张)

一类

200~300

7000~11000

二类

100~199

3500~6999

三类

50~99

1500~3499

四类

30~49

1500以下

    注:1 本表所列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为登记人站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
        2 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 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超过11000人次的,可分点建设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床位数。

第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建筑包括受助人员用房、管理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用救助车。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总建筑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七条 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25㎡/床;二类不高于27㎡/床;三类不高于30㎡/床;四类不高于32㎡/床。其中受助人员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表2确定。

表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床)

    注:1 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 三、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观察隔离室,医务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3 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工作人员值勤宿舍,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 一、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床、4.0㎡/床、4.0㎡/床和4.5㎡/床核定。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新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宜在城区范围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功能要求、救助流程以及受助人员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同时,场地应设有对外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65~1.0,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宜不低于25%,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和能够独立使用的活动区,各自独立管理。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乞讨人员身心健康和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家对救助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周界宜设置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 受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男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男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各类居室中受助人员床位应采用单层床。

第二十八条 受助人员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受助人员的心理特点。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做成圆角,并应对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管理用房的装修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及浴室,并应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 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从外部开启的安全护栏。

第三十二条 受助人员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餐厅设置应当照顾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时,餐厅设置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饮食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入站登记区应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测设备,消毒室内应设有消毒和冲洗设施;洗衣房内部布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采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分体空调设备的管线和位置。

第三十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流浪乞讨人员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居室应设呼叫系统,公共区域、观察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及站区周界应设监控系统。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控制。

表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万元/床)

类别

床位数(张)

一类

200~300

7.28~6.98

二类

100~199

8.20~7.28

三类

50~99

9.48~8.20

四类

30~49

10.50~9.48

    注:1 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救助车等。
        2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2014年江苏省二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
        4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四十条 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

表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

建设规模

施工建设工期(日)

类别

床位数(张)

一类

200~300

280~315

二类

100~199

265~280

三类

50~99

245~265

四类

30~49

235~245

    注:1 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Ⅰ类地区计算。
        2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 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4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
        5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第四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表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表一.2.jpg

    注:√表示应具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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