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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indbreak and sand fixation forest
GB/T 51085-2015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的经验教训,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规范的内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综合调查、总平面图设计、营林造林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德晶 刁鸣军 杜滨宁 王宏伟 闫平 刘明 张志东 王继兴 余新晓 宋子刚 翟洪波 张志 邓立斌 李云 涂琼 李怡 慕晓炜 吴锐 杨开良 郭立新 王文波 梦莉 桑轶群 邹全程
主要审查人:张军 王恩苓 何时珍 张志强 谢宝元 于宁楼 桑和会 张义军 刘绍娟 李显玉
1 总则
1.0.1 为规范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保证防风固沙林工程建设质量,使防风固沙林工程建设在资源节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生态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造和改造的防风固沙林建设工程的设计。
1.0.3 防风固沙林工程应根据经批准的防风固沙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
1.0.4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应包括综合调查、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等。
1.0.5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应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建设原则和标准,并应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并应满足土地征收、征用,以及主要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1.0.6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防风固沙林 defend the sand cures the sand planta-tion
在流动、半固定沙地和潜在土地沙漠化地区及沿海岸线等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特殊设施等周围,为治理和防止风沙侵害蔓延,国土整治而营造的由不同适生树种组成、具有一定结构、空间配置类型、能发挥固沙阻沙效能的森林。
2.0.2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bush plantation
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部分以生态防护为主要目的,同时也可以获取经济效益进行经营的林分。
2.0.3 防风固沙林营造 forestation of sand-shifting control forest
借助自然力或人为措施形成防风固沙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沙)育林、飞播造林和人工造林三种营造方式。
2.0.4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 low efficiency stand sand-binding and wind control forest
指直接或间接受自然或人为因素干扰,导致森林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防风固沙林。
2.0.5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 transformation of low effi-ciency stand sand-binding and wind control forest
为提高林分的质量和防护效益,对低效益的防风固沙林采取的林分结构调整,树种更新、补植补播、封育、林分抚育和嫁接复壮等营林措施。
2.0.6 林业有害生物 forest pest
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损失的病、虫、动植物等有害生物。
2.0.7 透风系数 ventilation coefficient
林带背风面距林缘1m处林带高度范围内的平均风速与旷野同一高度平均风速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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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综合调查。综合调查应包括专业调查、小班区划调查和栽植材料调查等。调查内容应按本规范表A执行。
3.1.2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应对设计区域进行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防风固沙林工程建设条件、生态建设情况、现有工程设施、居民点等要素调查。
3.1.3 防风固沙林设计前应调查生物沙障、机械沙障、灌溉设施等辅助工程或设施。
3.2 专业调查
3.2.1 灾害性因子调查应包括项目区的病、虫、鼠、兽、强风、冰雹、霜冻、干旱、雾凇、地质等。
3.2.2 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应包括当地土地利用状况、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来源与消费水平、劳动力数量与劳动成本、交通与通信状况、农业现代化程度、林业机构与科学支撑能力等。
3.2.3 乔灌树种调查应包括乡土树种、引进适生树种资源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分布与生长状况,以及主要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经济利用价值等。
3.2.4 立地类型调查宜采用路线调查和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曾开展过立地类型调查,并编制过立地类型、造林类型、森林经营类型和立地指数表的工程区,经验证修改补充后可应用,在未编制过立地类型、造林类型、森林经营类型和立地指数表的工程区,应进行实地调查,并编制。
3.2.5 路线调查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路线应借助地形图、航拍照片或卫星影像图布设;应按海拔、地形、土壤、母质、母岩、植被、林相等因子划分类型,且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立地类型布设调查路线。
2 外业调查应沿拟定的路线前进,并应随时记载地形的明显变化,在地形、植被、土壤明显变化的典型地段应设点调查地形、植被、土壤因子。
3.2.6 样地调查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地貌调查应包括沙地、母岩的类型和特点,样地所在的地貌(大、中、小)、部位、坡度、坡向、坡位、坡形、海拔、对坡距、开阔度,以及地形对生物气候条件、土壤特性、群落发生与结构、林木生长的影响。
2 样地调查应按立地类型分别进行,每个类型不应少于3块实测样地,样地面积宜为10m×10m或2m×50m。调查因子宜按本规范表A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土壤调查剖面应以能完整、准确反映土壤种类特征,且能正常作业为度。土壤调查应分层记载土层厚度、土壤颜色、质地、结构、紧实度、石砾含量与大小、干湿度、新生体、侵入体、潜育程度、根系量、酸碱度、碳酸盐反应、土壤生物活动等情况。
4 植被调查应包括群落层次、结构,植物种类、多度、盖度、高度、物候期及分布状况,指示植物,群落名称,群落演替规律。
5 林分调查应包括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优势树高、蓄积量等。人工林还应调查造林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种苗来源与规格、整地时间、整地方式方法及规格、造林时间和方法、初植密度、施肥、间种、抚育间伐等情况。
3.3 小班区划调查
3.3.1 小班调查内容应包括小班编号、权属、经营单位(业主)和负责人(经营承包者)姓名、地质、地貌、地形(坡度、坡向、坡位、坡形、开阔度等)、面积、土壤、植被类型,有林地小班还应记载测树因子、造林模型、经营措施类型、以往的经营措施等。已有小班调查时,应抽取部分小班复核其立地质量、经营面积、林地使用权等。
3.3.2 小班界线应利用明显地形线、地物等自然界线确定,同时宜兼顾经营管理措施的需要。地块的边界宜与地貌单元保持一致。人工区划的小班界线应与现地需要、林道、防火线或生态安全林带相结合。
3.3.3 小班的面积不宜超过20hm²。
3.4 栽植材料调查
3.4.1 调查应包括当地种子与苗木供需、现有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园与优良林分情况,并应了解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同时应查明从国内疫区及国外购进种子、种条等栽植材料的检疫与驯化情况。
3.4.2 苗圃调查应包括现有苗圃地的位置、立地特性、育苗面积、种子来源与质量、苗木种类与质量、育苗设施与技术措施。应调查每亩用种量与产苗量,以及育苗的规格、成本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力量及经验教训、病虫害种类、危害程度及防治措施。勘查可用于新建苗圃地的位置、立地条件、面积、权属等情况。
3.4.3 母树林调查应包括现有母树林的位置、面积、立地条件、树种、林龄、结实(种子的数量与质量)、经营管理措施与利用前景等情况。踏查可划为母树林的林分位置、面积、树种、林龄、林分密度、林木生长、病虫害、自然灾害、交通、权属等情况。
3.4.4 种子园调查应包括现有种子园的位置、面积、树种、年龄、提供用种的能力、建园材料等情况。
3.4.5 采穗圃调查应包括现有优良无性系采穗圃的位置、面积、树种、母树年龄、每年可供采穗条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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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图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应按区域范围、功能分区、造林布局、辅助设施、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线路等要素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总平面设计图应经实地勘察、论证、比选、优化后确定。
4.1.2 防风固沙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航空照片或卫星影像图上进行。底图基本要素应包括防风固沙林工程区域边界,森林资源现状、林相、水系、内部外部的路网,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等。
4.2 总平面图制图
4.2.1 防风固沙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先进行现状图的绘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图底图要素应包括防风固沙林工程区域边界,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道路、桥梁、明显地物标及其他人工建筑物、内部路网与外部的衔接条件等。
2 现状图的绘制,应以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为基础,并应在现场调绘,应把发生变化或图上没有的地形地物补测在图上,经整理后形成现状图。
4.2.2 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的编制应以现状图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时,应按各专业的勘察设计要求组织现场勘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采用一次外业勘察,并应分阶段设计;也可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勘察,并应分阶段设计。
2 防风固沙林工程总平面图的形成应根据实地勘察,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2.3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图设计方案中,应包括连接种子园、母树林、苗圃、防火瞭望塔、造林地以及其他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并应统筹布设、相互协调。
2 道路、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林带的设计应按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图上选线和方案比选。
3 防风固沙林工程区域内路网应与外部公共交通道路相衔接。
4 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的密度应根据工程区的地形、植被、火险等级等条件确定。
4.2.4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步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规避地质灾害区域,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减少填挖土石方、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 应与场外已建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协调一致。
3 应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4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4.2.5 防风固沙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应经方案修订、比选和优化后确定。
4.3 图面要求
4.3.1 防风固沙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应以不同彩色虚线勾绘出防风固沙林类型区界,应以不同填充色表示建设类型,小班注记和各类符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林业工程制图标准》LYJ 002和《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的有关规定。
4.3.2 总平面图设计图应以建设区域为单位分幅,当图幅过大时,可以区划系统的次级单元为单位分幅。比例尺宜为1:10000。
4.3.3 图名宜在图廓上方,应采用宋体或隶书表示;图框内空旷时,也可写在图廓内上方。字体大小宜按图幅确定。
4.3.4 图框内下方应绘图例、比例尺。
4.3.5 图框外右下方应注明设计单位、制图人、制图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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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林造林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营林造林工程设计应包括新造防风固沙林营造工程设计和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工程设计。新造防风固沙林应包括造林准备,造林,未成林抚育管护、更新等。
5.1.2 营林造林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造防风固沙林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要求,不应改变为其他用途。
2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应协调河流上下游之间、不同用水单位水量利用的分配平衡关系。
3 不应毁林造林和破坏天然植被。对由于遭受强烈自然灾害很难恢复生长的林分,或树种与立地不匹配影响地力发挥的林分,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列为改造对象。
4 营造防风固沙林宜采用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相结合,以及乔木、灌木、草本相结合的方式。
5 防风固沙林不应营造较大面积的纯林,宜营造混交林。树种或品种相同的两片纯林之间,可设置生态隔离林带、森林防火道路或森林防火林带。
6 营造林工程建设应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景观与游憩需求等因素,对古树名木、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殊景观等采取保护措施。
5.2 新建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
5.2.1 树种选择应符合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应依据树种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立地类型和防护对象需求确定,并应选择防护效能好、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宜选择乡土树种造林。不同区域营造防风固沙林的树种宜按本规范表B选择。
5.2.2 营造防风固沙林应选用良种壮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播种造林用种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林木种子》GB 7908、《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规定的二级以上的种子质量标准。
2 容器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规定的合格苗木标准。
3 裸根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规定的一、二级苗木标准。
4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未作规定的造林树种的种子、苗木质量要求,应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并结合当地群众的造林经验确定。
5.2.3 新建防风固沙林应根据防风固沙林工程建设规模、造林方式、造林密度及树种配置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 6000、《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
5.2.4 新建防风固沙林应符合生物多样性原则,应营造混交林,并应按不同区域进行防风固沙林工程造林的典型树种配置。
5.2.5 新建防风固沙林应根据立地类型、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植被现状及土壤侵蚀的风险程度确定造林整地方式、规格和时间,不应采用全面整地。造林整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沙质土地区造林整地,不宜在大风季节进行。
2 固定或半固定沙地应于前一年秋末或冬初整地,流动沙地应随整地挖坑随栽植。
3 有冻拔危害的地区,可不预先整地,造林时可直接挖穴栽植。
4 南方降水充沛地区、水肥条件良好的造林地,应在栽植一个月前完成整地。
5 丘陵带状整地或水平阶整地时,应沿等高线进行,相邻带间应保留0.5m~1.0m的自然植被。集中连片整地面积不宜超过3hm²,丘陵进行整地宜保留原有植被。
6 不同整地类型、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宜按本规范表C选择。
5.2.6 防风固沙林营造密度应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植被土壤现状防护对象及经营水平确定。不同区域防风固沙林工程造林的主要造林树种的造林密度,宜按本规范表D选择。
5.2.7 防风固沙林营造应以封山(沙)育林(草)为主,并应结合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的有关规定;飞播造林治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和《飞机播种治沙技术要求》LY/T 1186的有关规定;人工治沙造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8 在流动、半流动沙地背风坡脚造林的安全距离设计,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安全距离(m);
H——沙丘高度(m);
h——苗高(m);
u——树木年高生长量(m);
v——沙丘年前进距离(m);
s——树种生长快、慢调整距离,取0.4~0.8(m)。
5.2.9 林带宽度宜由3行~10行林木组成,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林带宽度(m);
0.669——常数;
K——透风系数,取0.5~0.6;
β——风速削弱系数,取0.02~0.08。
5.2.10 林带带间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带间距离(m);
e——常数,H的倍数,取25~30;
H——林带的防护成熟高度,取15~20(m)。
5.2.11 林网设计时,应采用小网格窄林带,透风系数应为0.5~0.6透风结构的林带。主林带间距宜为150m~250m,副林带间距宜为300m~400m,网格面积宜为4.5hm²~6.0hm²,带宽宜为5m~15m,宜为3行~6行乔木;应根据主要害风风向及强度在林网内营造“两行一带”模式。
5.2.12 林带、林网走向应根据主要害风风向及发挥最大防护效能参数确定。主林带走向宜与主要害风方向呈90°交角;副林带应与主林带正交,林带应与道路走向相同。
5.2.13 造林季节和时间应根据立地条件、气候条件、树种特性、造林方式和经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2.14 未成林抚育措施应包括除草、扩穴松土、施肥、灌溉等,并应在造林后1年~4年内进行,每年应为1次~3次,宜在6月~8月进行。抚育宜采用扩穴松土与除草相结合的形式,不宜采用全面垦抚。化学除草剂应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确定配比,应按使用要求使用,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2.15 施肥应根据气候条件、土壤条件、苗木特性和肥料性质确定。施肥过程中应有机肥与无机肥、速效肥与迟效肥搭配。有灌溉条件的造林地应根据建设条件修建水利设施,并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每年早春树液流动前和干旱季节应适时灌溉1次~3次;无灌溉条件时应采取人工补水措施。
5.2.16 沙障固沙应包括再生沙障和机械沙障。配置方式,在单一风向或正反交互风向的地区,宜带状配置,在多风向作用地区,宜格状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再生沙障固沙时,沿垂直主风方向的沙丘迎风坡应栽植长度50cm~70cm,且直径0.6cm~0.8cm的一年生沙柳枝条,地上应露出15cm~20cm,其余应埋入沙中,沙障规格宜为(4~6)m×(4~6)m网格状配置。
2 采用机械沙障固沙时,在沙丘迎风坡沿垂直主风方向应平铺麦秸或稻草,并应将草中部压入沙内15cm,地上应露出15cm~20cm,草厚应为5cm~6cm。沙障规格宜为1m×1m。
5.3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工程设计
5.3.1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并注重改造效果;应遵循生物学原理,并应保护生物多样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防风固沙林应进行改造:
1 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小于0.2。
2 近中龄林且仍未郁闭,林下植被盖度小于0.4。
3 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盖度小于0.2。
4 病虫害或其他自然灾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
5 小老头树。
5.3.2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对象与改造方式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低效益防风固沙林改造对象与改造方式
5.3.3 林分郁闭后,宜根据林分长发育状况,进行修枝、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4 修枝宜在早春或晚秋树木休眠期进行。修枝间隔期宜为2年~3年。
5.3.5 森林更新应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下列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同龄林主要树种平均林龄达到防护成熟;
2 异龄林大径级立木蓄积比例达到70%~80%;
3 濒死木超过30%;
4 病虫害危害严重。
5.3.6 同龄林应采用间伐和择伐的作业方式;异龄林或天然次生林应采取径级作业法。采伐木应按立木径级大小、所处的地段和优势树种确定,并应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指标的要求,一次采伐强度不得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应大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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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森林保护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应进行森林保护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及其他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等内容。
6.1.2 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森林保护方针,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森林保护专业管理体系。
6.1.3 森林保护工程应结合项目区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设计,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的要求。
6.2 森林防火
6.2.1 森林防火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工程设计、火情瞭望监测工程设计、森林防火阻隔工程设计、林火信息和指挥工程设计等。
6.2.2 防风固沙林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hm²以上或不足5000hm²而实际需要时,均应建设火情瞭望监测工程。
6.2.3 防风固沙林防火阻隔网设置密度,应根据自然条件、火险等级、经营强度和森林防火的需求确定,其阻隔网格控制面积应为50hm²~200hm²。
6.2.4 防风固沙林的森林防火隔离带应根据自然条件设置。对有特殊要求和不适于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应选用其他相应的有效设施。
6.2.5 拟建设的防风固沙林工程,应在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同步设计森林防火道路。森林防火道路应由现有道路、设计的生产性道路和巡护步道等组成。
6.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
6.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原则,应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应合理采取生物、物理和化学等防治措施。
6.3.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并应保护和利用害虫天敌,同时应改善害虫天敌的生存和繁衍环境。
6.3.3 林业有害生物宜采用人工或光、电、热等物理方法选择诱捕、诱杀。
6.3.4 在病虫害暴发流行、危害严重的情况下,宜采用化学防治。化学防治应选用高效低残毒农药,并应使用合理的剂量和正确的施药方法,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6.3.5 对防风固沙林内危害严重的植株,应及时伐除并采取除害措施,应严格控制林业有害生物蔓延。
6.4 其他灾害防治
6.4.1 播种育苗、造林,在幼苗出土时,应采取巡护或采取防鼠、兔、鸟、兽、畜等危害的伪装措施。
6.4.2 新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应设置防止鼠、兔等啮齿类野生动物及家畜、家禽危害苗木的围栏、防护罩或其他保护设施。
6.4.3 易受霜冻危害地区,应在霜冻来临前采取浇水、熏烟、埋土、盖革、覆膜或建风障等防寒防冻措施。
6.4.4 不耐寒的未成林,封冻前应灌足底水,并应根据树种特性和形体大小分别采取埋土、盖草或风障等防寒措施。易发生生理干旱的树种,在防寒结束后应立即灌一次透水。
6.4.5 易受风沙危害的未成林地应设置风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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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套工程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防风固沙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和其他站点涉及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技术要求和交通、消防、环保、安全、绿化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布置。
7.1.2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环保和便于维修的要求。供电、给排水工程配套设施应设置在隐蔽地带。
7.1.3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应与附近城镇联网,当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应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7.1.4 沙区和丘陵地区,主要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沿山坡布置的建筑物,除应符合采光、通风、施工等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止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措施。
7.1.5 分期建设的配套工程,应按功能统筹布置,并应确定配套工程的预留续建用地位置。
7.1.6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各类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外,其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等的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7 位于城镇的防风固沙林工程的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 管护用房
7.2.1 管护用房应包括主体建筑工程和辅助建筑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应包括办公室、宿舍等,辅助建筑工程应包括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和配电室等。辅助建筑工程量不应超过主体建筑工程量的20%。
7.2.2 管护用房应选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
7.2.3 管护用房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生产,并应便于经营管理,同时应方便职工生活。
2 地势应平坦开阔且较高,地质结构应稳固,并应有100㎡~200㎡建设用地。
3 具备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7.3 道路工程
7.3.1 防风固沙林工程道路工程应由运输道路、防火道路、巡护道路(包括摩托车道和巡护步道)等组成,并应满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森林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
7.3.2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道路工程应在总平面设计中统筹布设;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应同步设计森林保护道路。
7.3.3 防风固沙林工程生产区和经营管理区与外部交通衔接的路段,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 5104有关Ⅰ级或林Ⅱ级的标准执行。
7.3.4 防风固沙林内用于集材生产和森林保护的道路建设,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 5104有关Ⅲ级或林Ⅳ级标准执行。其他衔接道路,可按林Ⅳ级标准执行。
7.3.5 防风固沙林内摩托车道的路基宽应为1.5m~2.0m,可不设路面,必要时可设低级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7.0m。
7.3.6 防风固沙林内巡护步道路宽应为0.5m~1.5m。纵坡大于18%的陡坡处可设台阶。台阶踏步宽应为30cm~40cm,高度应为12cm~18cm。
7.3.7 其他道路可按有关林区道路的规定执行。
7.4 其他工程
7.4.1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给水工程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7.4.2 防风固沙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和各种站点,应利用当地已有的给水管网,周边无可利用的给水管网时,可采用其他给水方式。
7.4.3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排水工程,应符合生活污水、生产污水以及雨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7.4.4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供电工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网,当无电网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网不经济时,可自备电源。
7.4.5 防风固沙林工程的供热工程,应利用周边的供热系统。自行供热时,在电力或燃油(气)供应充足的前提下,应采用电力或燃油(气)供热。
7.4.6 防风固沙林工程通信工程应根据当地的通信条件和对内、外部通信的传输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的原则。
7.4.7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所选用的通信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线通信设备电磁照射符合性要求》YD/T 2194.1的有关规定,在频段选择和发射功率上不应对外围地区形成电磁波干扰。
7.4.8 防风固沙林工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当无广播、电视网时,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或配备小型地面卫星接收装置。
附录A 防风固沙林样地调查
表A 防风固沙林样地调查表
附录B 防风固沙林工程重点地区主要树种选择
表B 防风固沙林工程重点地区主要树种选择表
附录C 防风固沙林工程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
表C 防风固沙林工程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表
附录D 防风固沙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
表D 防风固沙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表(株/公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 6000
《林木种子》GB 7908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林业工程制图标准》LYJ 002
《飞机播种治沙造林技术》LY/T 1186
《绿洲防护林体系建设技术规程》LY/T 1682
《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
《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
《无线通信设备电磁照射符合性要求》YD/T 2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