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4-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简介:
DB15/T 353.14-2020 是中国地方标准,具体指的是《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的一部分,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方法、程序和要求。消防供电系统是建筑物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为消防设备(如消防泵、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等)提供电力支持,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消防设施能正常运行。
第14部分专注于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电源的选择和配置:检验消防电源是否符合规定,如独立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等的设置是否合理。
2. 消防供电回路的检查:确保消防供电回路独立,不与非消防负荷共用,以保证在火灾时的优先供电。
3. 消防设备供电测试:检查消防设备(如消防泵、疏散指示灯等)在断电后的应急启动性能和供电时间。
4. 消防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评估消防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记录和应急演练情况。
5. 供电系统故障检测和报警功能:验证消防供电系统是否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这个标准进行检验,可以确保消防供电系统的可靠性,保障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消防设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部分内容预览: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 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 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3.3.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3.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 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 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3.3除3.3.1条和3.3.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DB15/T 353.142020
3.4.1.2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得大于30sDB64∕T 1755-2020 宁夏建筑用砂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规程,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 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3. 4. 1.3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3. 4. 2储油设施
3.4.2.1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4h~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3.4.2.2燃油标号应正确。
3.1一级、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 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3.2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 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 5. 1 供电功能
3.5.1.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3.5.1.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得小于1.5h;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 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得少于 1.0h;其他建筑,不得少于0.5h。
3.5.1.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3.5.2.1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充许的工作极限条件) 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 应能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5.2.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得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的正常工作。 3.5.2.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 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5.2.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 求。
3. 5. 3 控制要求
3.5.3.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 源的输出。 3.5.3.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 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5.3.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 自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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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 常工作。 3.5.4.2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得大于5S。 3.5.4.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 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得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 常工作。
3. 5. 5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终止后,充电24h, 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 ,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得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 时不得小标的额定应急作时目。 3.5.6.2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 不得小于3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 态泄放电流不得大于10C20A。 3.5.6.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3.5.7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输出 回路的保护动作、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 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声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 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6.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 用电。 3.6.2消防配电干线应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6.3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3.6.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 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 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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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消防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 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6.6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 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3.6.7配电回路不得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保护。 3.6.8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使用消防电源供电的消防供电设备和配电箱应有防水措施。 3.6.9消防电源供电线路外露接线盒应有防水措施。 3.6.10消防设备与为其配电的配电箱距离不得超过30m。 3.6.1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观察检查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及显示情况;自动启动发电机,测量记录并达到额定转 速并发电的时间JTS 132-2015 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查看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情况。
核对设计图纸,测量记录启动时间。
4.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 5.1 供电功能
4.5.1.1按应急电源标称的额定输出容量为应急电源配接负载,接通主电源,使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 现状态30min。断开应急电源主电电源,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和负载工作情况。人 4.5.1.2对于能接收联动信号的应急电源,接通其主电源,设定其联动功能,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输入联动信号,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进行供电
GB 50566-2010 冶金除尘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DB15/T353.142020
4.5.2.1分别使应急电源某一输出回路输出电流持续天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和150%,观察并记录 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降低输出电流至标称额定电流, 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 4.5.2.2若应急电源为交流三相输出,使其输出的任一相发出故障,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 应急电源该相输出和其他两相输出;解除故障,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相输出和其 他两相输出。 4.5.2.3若应急电源为交流三相输出且能配接单相负载,按制造商的要求检查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