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nderground oil storage in rock caverns
GB 50996-201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16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规范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20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施工测量,地质预报,明槽、明洞和洞口段,开挖,装卸渣与运输。支护,水幕系统,竖井施工,注浆,通风防尘与供风、供水、供电,排水,竖井设备及管道安装,铺砌和封塞,监控量测,安全、环境和健康,交工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陵园东路3号,邮政编码:471009)。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黄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洪开荣 高存成 嵇转平 郭得福 郑洪忠 管泽英 陈海锋 张伟平 周阳 张莉 何凤友 杨森 胡德新 张群成 何国富 张朝金 梁建毅 徐佳 赵晓 缪国庆 韩新涛
主要审查人:周丰峻 周家祥 朱永全 葛春玉 庄国培 黄左坚 汪宁扬 罗先启 任意 杨晓红 马振明 张连中 赵福运 刘德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原油及成品油等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0.3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简称洞库) underground oil storage in rock caverns
在稳定地下水化以下的岩体中挖掘的洞室,由洞室组成的储油涧罐、施工巷道、竖井、水幕孔、水幕巷道及地上输送、控制等设施组成用来储存原油、成品油的油库。
2.0.2 超前地质预报 advance forecasting of geology
在洞室施工期间,以地质法为基础综合各种物理勘探、钻探手段,对洞室开挖工作面前方影响施工安全、进度及结构稳定的不良地质体(带)的位置、规模及其性质进行及时准确的科学预测。
2.0.3 监控量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
通过使用各种量测仪器和工具,对施工期间围岩的变化情况、支护结构的工作状态、地下水文情况、相关的爆破振动以及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的工作。
2.0.4 洞罐 caverns tank
由一个或几个相互连通的洞室组成,功能相当于地面的一座油罐。
2.0.5 洞室 cavern
在岩体内挖掘的用于储存原油及其产品的单个地下空间。
2.0.6 施工巷道 access tunnel
满足施工期间人员通行、设备通行、通风、给排水、供电的专用通道。
2.0.7 竖井 shaft
由地面或操作巷道至洞室的竖向通道。
2.0.8 竖井操作区 shaft operation area
满足竖井口周围油泵、水泵、仪表、电气等的维护、操作和管理的区域。
2.0.9 水幕系统 water curtain
用于保持水封条件的人工补水系统。通常由水幕巷道、水幕孔、监测设备等组成。
2.0.10 水幕孔 water curtain hole
用于水幕注水的钻孔。
2.0.11 水幕巷道 water curtain tunnel
用于水幕孔施工、注水、储水的巷道。
2.0.12 封塞 concrete plug
设置在施工巷道和竖井内,用于封堵洞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2.0.13 键槽 key way
为保证施工横缝、纵缝的缝面在灌浆后能形成整体或不灌浆也能有效地传递剪力而在缝面上设置的三角形或梯形的槽。
2.0.14 泵坑 pump pit
在竖井对应的下部,用于安装设备的坑槽。
2.0.15 水垫层 water bed
设在洞室的底部保持一定高度的水层,用于沉淀原油及其产品内的杂质并接收围岩渗出水。
2.0.16 观测孔 logging hole
用于施工期与运行期间监测地下水位及水质的孔。
2.0.17 仪表井 instrumentation well
用于运行期间围岩稳定与水压试验监测元件、仪器电缆线导出的通道。
2.0.18 全断面开挖法 full face excavation method
按设计断面一次开挖成形的施工方法。
2.0.19 台阶开挖法 bench cut method
将设计断面按照高度分成若干小断面,按先上断面后下断面的顺序开挖。
2.0.20 环形开挖预留核心土法 ring cut method
按设计断面先开挖上断面的周边环形导坑,及时进行支护,再开挖核心土及下断面的施工方法。
2.0.21 中导洞法 center drift excavation method
按设计断面和宽度,先在顶层的中部开挖一超前导洞,然后再将导洞扩挖至设计断面并进行支护的施工方法。
2.0.22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由开挖面中部向外侧依次顺序起爆,最后起爆周边眼,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2.0.23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在洞室开挖中,沿开挖轮廓线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孔起爆前分段一次起爆,形成一定宽度的贯穿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2.0.24 锚喷支护 shotcrete and rock bolt support
由喷射混凝土、锚杆、金属网、钢架等组合成的支护结构。
2.0.25 超前支护 advanced support
采用锚杆、小导管、管棚等对开挖面前方的围岩进行预支护的结构。
2.0.26 注浆 grouting
通过钻孔向有含水裂隙、空洞或不稳定的地层注入水泥浆或其他浆液,以堵水或加固地层的施工技术。
2.0.27 接触面注浆 contact grouting
对于混凝土凝固收缩造成的混凝土和基岩之间的缝隙进行注浆,以增强接触面结合能力及封堵裂隙的注浆方式。
2.0.28 衬砌 lining
为防止围岩变形或坍塌,沿洞身周边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修建的永久性支护结构。
3 基本规定
3.0.1 洞库工程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做好现场调查和图纸核对,并应做好技术准备和组织落实工作。
3.0.2 洞库工程施工应综合地质条件、技术手段、经济指标等因素,合理选择施工方法。
3.0.3 洞库工程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0.4 对控制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分项、分部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执行。
3.0.5 洞库工程施工中应建立以地质预测、预报为先导,以监控量测为依据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3.0.6 工程所用的构件、设备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从事施工过程检测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经计量率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0.8 施工测量应实行复核制,根据测量精度要求,采取相应的测量方法。
3.0.9 洞库施工时应在工作面做好地质素描和超前地质预报,并应做好施工排水工作。
3.0.10 防排水施工应以防、堵为主,限量排放。
3.0.11 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3.0.12 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进程收集整理原始数据、资料,做好施工记录,进行施工总结;交工验收时应提交验收文件,交付使用满一年应办理竣工验收。
3.0.13 施工过程中,应检测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监测爆破振动,控制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危害。
3.0.14 洞库施工应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
.
4 施工准备
4.1 施工调查
4.1.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制订调查提纲,编写施工调查报告,绘制施工调查总平面图。
4.1.2 施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交通、水源、供电、通信、场地、排水、渣场、征地、拆迁等施工条件;
2 原材料、半成品及机具配件的品种、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情况;
3 气象、水文、地质情况;
4 可利用的劳动力、设备等情况;
5 当地的生活供应、医疗、卫生、防疫及周边的民风民俗情况。
4.2 技术准备
4.2.1 施工技术准备应做好测量控制桩和水准基点的交接与现场核对,宜按同精度进行测量复核。
4.2.2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施工特点、难点及注意事项,合同文件关于工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要求;
3 洞外场地、临时设施及洞内管线的布置和风、水、电的供应;
4 施工方案及工艺;
5 机械设备、劳动力、主要材料配置计划;
6 施工进度安排及进度指标;
7 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8 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直接和潜在影响以及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4.2.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质量和技术培训。
4.3 场地及临建工程
4.3.1 施工场地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地形特点、水源、电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分期安排。
4.3.2 场地和临建工程布置应避免受到洪水、泥石流、坍塌、滑坡等自然灾害破坏。
4.3.3 施工场地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道路;
2 辅助设施的位置及大型机具设备的组装和检修场地;
3 混凝土拌和站(场)、预制场及砂、石等料场;
4 场内临时排水系统;
5 渣场;
6 构件加工厂;
7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4.3.4 临建工程施工应保证结构使用质量和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道路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要求;
2 变压器布置、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3 各种房屋按其使用性质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消防规定;
4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5 临建工程及场地布置应采取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4.3.5 弃渣场应按设计维护和防护结构施工,进行复垦或绿化。
4.4 物资准备
4.4.1 洞内施工机械宜选择电动、风动和带有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机械。洞库施工机械配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机械配套应大于均衡生产能力;
2 应配置应急电源和抽水设备。
4.4.2 施工机具应按施工进度要求分期准备、进场。
4.4.3 施工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机械宜设置在地基稳固地段,避开危岩、滑坡、泥石流或可能受爆破飞石、车辆冲击等地点。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 机械设备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
4.4.4 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应进行检测、试验。
4.4.5 进场的爆破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品,应按相关安全、消防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制度。
.
5 施工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测量前应进行测量方案设计,踏勘施工现场,接收和收集相关测量资料,办理测量资料交接手续,并对既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测和保护。
5.1.2 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应书写清楚,签署完整,并应复核。
5.1.3 测量桩点埋设应利于保护与识别、方便使用与点位确认,不应在一个桩上设多个点位。
5.1.4 施工过程中巷道和洞库的中线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巷道和洞库中线允许误差
5.1.5 利用已知控制点增设新点时,应对该点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利用。
5.1.6 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控制网定期复测。
5.2 洞外控制测量
5.2.1 坐标、高程起算控制点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既有控制网的现状、坐标和高程系统、布网方法、布网层次和精度等状况进行确定,建立施工控制网时,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宜与当地控制网联测。
5.2.2 平面控制网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在满足本规范表5.2.3-1、表5.2.3-2精度要求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布网。
5.2.3 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表5.2.3-1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
2 导线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2的规定。
表5.2.3-2 导线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
注:n为单程的测站数。
5.2.4 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一次布网,也可采用同等精度的三角高程测量方法。高程控制网(水准)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高程控制网(水准)测量技术要求
注: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n为单程的测站数。
5.2.5 洞库施工区间应建立统一的施工控制测量系统,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满足在整个洞库测区内投影长度不大于25mm/km的要求,且每个洞口应测设不少于3个平面控制点和2个高程控制点。
5.3 洞内控制测量
5.3.1 洞内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导线控制测量测角中误差,应根据控制线路长度按表5.3.1-1的规定选取。
表5.3.1-1 洞内导线控制测量测角中误差
控制网类别 | L(km) | 测角中误差(″) |
导线网 | 2≤L<5 | 2.5 |
L<2 | 5 |
注:L为控制线路的最大长度。
2 洞内高程控制测量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应根据控制线路按表5.3.1-2的规定选取。
表5.3.1-2 洞内高程控制测量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控制网类别 | L(km) |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
水准网 | L<5 | 10 |
注:L为控制线路的最大长度。
5.3.2 洞内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的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导线形式,并以洞口投点(插点)为起始点沿洞库中线或两侧布设成长边导线或狭长多环导线。
2 导线边长宜相等,直线段不宜短于150m,曲线段不宜短于50m,导线边与洞内设施净距不宜小于0.5m。若直线段短于150m,曲线段短于50m,应增加测回数或提高仪器精度。
3 当洞室掘进至导线设计边长的2倍~3倍时,应进行一次导线延伸测量。
5.3.3 洞内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点宜按每200m间距设置1个;
2 水准点可利用导线点,也可单独埋设;
3 洞内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5.3.4 洞内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室施工中线宜根据洞内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测设。当掘进距离延伸到1倍~2倍导线边长时,应结合延伸的导线点测设新的中线点。
2 当采用中线法测量时,其中线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00m。
5.4 断面测量
5.4.1 开挖断面成形后,应进行断面测量。
5.4.2 断面测量间距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断面测量间距
5.5 贯通测量
5.5.1 当两端相向开挖的洞库贯通后应进行贯通测量,通过贯通测量确定洞库的纵、横向和高程贯通误差。
5.5.2 贯通测量时,应在贯通面上设置贯通相遇点。
5.5.3 洞库的纵、横向贯通误差应投影到线路的切线和法线方向上。
5.5.4 洞库贯通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 洞库贯通允许误差
项目 | 横向贯通(mm) | 高程贯通(mm) |
贯通允许误差 | 150 | 100 |
5.6 库容测量
5.6.1 洞库工程验收后,应对洞罐的形状和容积进行库容测量。库容测量部位应包括洞室、泵坑、集水池以及进入洞罐内的连接巷道、施工巷道、竖井。
5.6.2 在库容测量前,应制订测量和计算方案。
5.6.3 库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容测量断面间距不宜大于2m,环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5m;
2 整个洞库的库容测量应不少于两次,两次库容测量误差应不大于0.5%,不符合时,应增加测量次数;
3 库容测量最终成果应采用两次测量点位的数据进行综合计算。
5.6.4 洞库使用前应提交库容测量资料,测量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洞罐10mm深度容积换算表;
2 各洞罐绘制的10mm深度容积曲线图;
3 测量相关记录。
6 地质预报
6.0.1 洞库工程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地质预报。
6.0.2 施工中应根据库区详细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制订地质预报方案。
6.0.3 洞外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对洞库施工及使用有影响的周边山体地质情况和水体运行情况;
2 雨季来临时,应对周边山体及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监测。
6.0.4 洞库工程施工全过程应采用地质分析法进行地质预报,地质素描宜在每次开挖作业结束后进行。
6.0.5 在巷道内,当临近断层破碎带或接近透水构造、地表水体时,宜采用地震波反射法、红外探测和超前水平钻探等方法进行综合预报。
6.0.6 洞室顶部开挖前,应连续进行超前钻孔,同一断面钻孔不宜少于两个,钻孔的深度宜大于3个循环开挖进尺的长度,两次钻孔搭接长度不宜小于一个循环长度。
6.0.7 地质预报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当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
7 明槽、明洞与洞口段
7.1 明 槽
7.1.1 明槽工程宜避开雨季及严寒季节施工。
7.1.2 明槽开挖前应先清除边坡、仰坡以上的危石,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以及明槽顶截水沟的施工。
7.1.3 明槽开挖前应测量出明槽边线、中线,并应在施工中随时检查。
7.1.4 明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槽边坡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开挖一层防护一层。分层高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要求及施工设备等因素确定。不得进行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
2 明槽边坡开挖的实际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坡度,支挡结构应按设计施工。
3 施工中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边坡、仰坡宜采用松动控制爆破或光面爆破成型,不得采用硐室爆破。
4 爆破后应清除松动石块,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1.5 明槽开挖前应对边坡进行检查和监测,边坡不稳定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1.6 明槽反坡排水,应设集水坑采用机械抽排。
7.1.7 边坡、仰坡支护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7.2 明 洞
7.2.1 明洞宜避开雨季及严寒季节施工。
7.2.2 明洞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边坡、仰坡地层进行预加固,然后分层开挖和支护,边坡、仰坡应分层施工锚喷支护、格构网、植草等防护。
7.2.3 明洞边墙基础应设在稳固的地基上,基础埋设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两侧边墙地基松软或软硬不均匀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采用挖井或拉槽施工时,应加强支护,随挖随支。
7.2.4 明洞基础施工当有地下水时,应将地下水引离明洞基础。
7.2.5 明洞结构施工中,混凝土浇筑前应复核中线、高程和模板的外轮廓尺寸,明洞衬砌不应侵入设计轮廓线,明洞墙、拱部混凝土宜采用模板台车整体浇筑。当拱圈混凝土强度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100%,方可拆除明洞拱架。
7.3 洞 口 段
7.3.1 洞口段工程宜避开雨季及严寒季节施工。
7.3.2 洞口段施工前,洞顶地表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洞顶边坡、仰坡的排水系统宜在边坡、仰坡开挖及雨季前完成;
2 结合现场地形,洞口边坡、仰坡应进行坡面防渗水防护,坡面宜采用喷锚或砌石护面,坡顶宜绿化处理;
3 洞顶溪沟或排水沟槽宜采用浆砌片石或混凝土铺砌;
4 洞口顶部地表的凹坑应填平并进行地表防渗水处理。
7.3.3 当洞口位于软弱、松散地层或堆积层时,应先加固后开挖。根据不良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严重渗漏情况,可采用管棚、注浆、旋喷或井点降水等措施加固后开挖,加固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7.3.4 洞口段施工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洞口段施工前,应先检查边坡、仰坡以上的山坡稳定情况,清除危石;
2 洞口段施工期间应实施不间断监测和防护;
3 洞口段边坡、仰坡防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4 洞口段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进行排水设施施工,排水设施施工应与洞外排水系统协调进行。
7.4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7.4.1 明槽、明洞及洞口段的边坡、仰坡开挖坡度应每20m检查一个断面,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值。
7.4.2 砌石砂浆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Ⅱ 一般项目
7.4.3 明洞、支挡结构基础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基坑验槽。
7.4.4 挡土墙断面尺寸误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挡土墙断面尺寸误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 检验方法 | |
顶面高程(mm) | 砌石 | —50 | 仪器测量,不少于4处 |
混凝土 | —25 | ||
竖直度或坡度(%) | 0.5 | 坡度尺量,不少于4处 |
7.4.5 锚喷支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7.4.6 明槽边坡、仰坡和支挡结构基坑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值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 明槽边坡、仰坡和支挡结构基坑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值及检验方法
7.4.7 明槽顶截水沟、巷道内水沟施工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表7.4.7 明槽顶截水沟、巷道内水沟施工质量及检验方法
7.4.8 洞口段混凝土支护结构尺寸、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
8 开 挖
8.1 一般规定
8.1.1 开挖作业应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法,开挖方法应根据巷道和洞室所处的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巷道和洞室的长度、断面尺寸和结构形式,以及施工设备等因素确定。
8.1.2 开挖前应进行洞库轮廓线测量放样。
8.1.3 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对围岩稳定性的要求。
8.1.4 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当爆破振动符合设计对围岩稳定及水封条件的要求时,洞室下部开挖可采用预裂爆破。
8.1.5 施工期间应做好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等工作,并应根据监控量测量或地质预报情况调整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8.1.6 当洞室相向开挖接近贯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开挖面距离小于30m时,爆破作业严禁同时起爆;
2 在两开挖面距离小于15m时,应单向开挖,并制订贯通面的相应安全措施。
8.1.7 巷道局部不良地质需进行支护或混凝土衬砌时,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作业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变形量。当设计无要求时,预留变形量可按表8.1.7的规定取值。
表8.1.7 预留变形量(mm)
围岩级别 | 水封洞库 |
Ⅳ | 50~80 |
Ⅴ | 80~120 |
2 当有明显流变、膨胀性围岩和原岩应力较大时,应根据量测数据反馈分析确定。
2 当需要仰拱作业时,仰拱施工作业面距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宜小于2倍的洞径。
8.2 开挖方法
8.2.1 巷道可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台阶开挖法和环形开挖预留核心土法等方法,洞室宜采用分部开挖法。常用开挖方法及适用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选择。
8.2.2 全断面开挖法宜采用机械化施工,顶部支护距掌子面的距离不宜超过20m,特殊地质段应紧跟开挖面施工。
8.2.3 台阶法开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阶长度及高度应根据地质情况、断面大小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综合确定;
2 上台阶使用钢架支护时,可采取扩大拱脚或施工锁脚锚杆等措施固定钢架;
3 下台阶应在上台阶喷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能开挖。当岩体不稳定时,应缩短台阶长度,下台阶可分左、右两侧错进开挖,支护应紧跟开挖施工。
8.2.4 预留核心土开挖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循环进尺宜为0.5m~1m;
2 喷锚支护、钢架支撑应紧跟开挖施工,每两榀钢架之间应采用钢筋连接,并加设锁脚锚杆;
3 预留核心土面积的大小应满足开挖面稳定的要求,不宜小于上半断面面积的50%;
4 当地质条件差,围岩自稳时间较短时,开挖前应在拱部设计开挖轮廓线外施工超前支护;
5 各开挖面错开长度不宜大于3m。
8.2.5 当开挖面积大于100㎡时,分部开挖采用导洞超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洞超前长度不宜超过20m;
2 导洞开挖可局部进行喷射混凝土防护;
3 导洞的大小应满足开挖、装渣设备的作业要求。
8.3 钻孔爆破
8.3.1 施工前应调查洞库地面及附近的建(构)筑物现状,确定爆破振动的参数。
8.3.2 钻爆设计应根据地质情况、施工配套设备等条件进行详细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设计参数。
8.3.3 施工过程中应对邻近洞室、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当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大于安全振动要求时,应调整爆破设计。
8.3.4 爆破宜采用防水乳化、乳胶等安全炸药以及非电毫秒雷管、导爆管起爆方式。
8.3.5 周边眼装药结构宜选用非耦合装药结构。
8.3.6 爆破钻眼前应画出开挖断面中线、水平和断面轮廓,并根据钻爆设计钻眼。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的深度和角度应符合钻爆设计。周边眼间距允许偏差应为±50mm。
2 周边眼和辅助眼眼底在同一垂直面上,掏槽眼应加深200mm。
8.3.7 装药前应将炮眼内的泥浆、岩屑清除干净,所有装药的炮眼应采用炮泥封堵,堵塞长度不宜小于200mm。
8.3.8 钻孔过程中,钻孔工作面不得进行装药作业。
8.3.9 当喷射作业紧跟开挖工作面时,爆破作业应在喷射混凝土终凝3h后进行下一循环爆破作业。
8.4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8.4.1 洞室和巷道开挖断面的中线和高程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每20m检查一次,监理应按施工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
Ⅱ 一般项目
8.4.2 洞室和巷道洞室断面周边轮廓超挖值应小于350mm,欠挖值应小于150mm。检验时宜采用断面仪、全站仪等仪器测量周边轮廓断面,绘制断面图,并与设计断面核对。施工中应每20m检查一个断面。
.
9 装卸渣与运输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中应建立运输调度系统,并应编制运输方案。
9.1.2 装渣运输方式应根据洞室长度、断面大小、开挖方法、机械配套设备能力及施工进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3 装渣运输设备的选型配套应使装渣能力、运输能力与开挖能力相适应,装运能力应大于最大的开挖能力,运输能力应大于装渣能力。
9.1.4 装渣运输车辆应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不得入料混载,不应超载、超高、超宽运输;运输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9.1.5 进洞的各类施工机械与车辆,宜选用电动设备或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设备。汽油动力机械不应进洞。
9.1.6 渣场位置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水土保持、运输条件、弃渣利用等因素综合规划;渣场应做好挡墙护坡、排水系统、绿化覆盖等配套设施。弃渣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不占或少占农田。
2 不应占用其他工程场地,并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
3 不应侵占主河道;若利用溪沟弃渣时,应做好拦渣、泄洪措施。
4 弃渣场应保持自身稳定,并应做好排水,可分层碾压。
5 弃渣场宜配备平渣设备,并有专人指挥卸渣。
6 所有渣堆顶面及坡脚处,或与原地面衔接处,均应按设计要求修筑永久排水设施和其他防护工程。
9.1.7 竖井装渣与运输应符合竖井施工的有关规定。
9.2 装卸渣与运输
9.2.1 洞内装渣运输宜采用装载机或挖掘机配自卸汽车装渣的运输方式。
9.2.2 装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渣作业宜由专人指挥。
2 装渣前,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清除危石,发现有松动岩石或塌方征兆时,应先处理后装渣。
3 装渣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机械装渣作业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并不得损坏已有的支护及设施。
9.2.3 卸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渣路线应根据卸渣场地地形条件、石渣利用情况、车辆类型,妥善布置。卸渣应在规定的卸渣路线上依次进行,不得干扰其他施工作业或破坏其他设施。
2 卸渣宜采用自动卸渣,卸渣时应有专人指挥。
9.2.4 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洞内宜铺设临时路面,路面的平整度、纵坡、平坡和宽度等指标应满足装渣车辆运行要求,道路最大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性能和工作条件确定,坡度一般不宜大于10%。
2 车辆装载的高度不宜超过车厢顶面0.5m。
3 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车辆严禁超车,倒车与转向应有人指挥。
4 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并应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会车视距不宜小于40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再加2.5m。
5 施工作业地段和错车时行车速度不应大于5km/h,成洞地段不宜大于20km/h。
9.2.5 装渣道路不宜堆放施工器材和建筑材料。供水、供电、供风、通风、照明线路应布设整齐,不应影响运输车辆通行,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9.3 质量验收
Ⅰ 一般项目
9.3.1 弃渣场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 弃渣场挡护工程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弃渣场挡护工程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10 支 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不良地质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超前支护或预加固。
10.1.2 Ⅰ~Ⅲ级围岩开挖后,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围岩,支护作业完成断面距开挖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60m,Ⅳ、Ⅴ级围岩支护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10.1.3 支护所用材料的标准、规格及要求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0.1.4 支护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检测、养护等记录。
10.1.5 支护所使用的钢构件应清除片状锈蚀及油污等。
10.2 锚杆与锚索
10.2.1 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孔钻具应根据锚杆类型、规格及围岩情况选取。
2 钻锚杆孔前,应定出孔位,作出标记,孔位位置允许偏差宜为0~150mm。
3 钻孔深度应大于锚杆杆体有效长度。
4 锚杆应设置垫板。
5 宜采取排气工艺使注浆密实,终凝前不可施加外力。
6 锚杆钻孔直径应满足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钻孔直径宜大于60mm。
10.2.2 锚索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索开孔定位应采用测量仪器精确测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孔孔位允许偏差宜为0~100mm;
2)孔深不应欠深,终孔超深不应大于400mm;
3)孔斜方位角允许偏差宜为0°~3°,偏差不应大于孔深的2%。
2 钻孔和冲洗过程中应对岩粉、回风量、进尺速度、塌孔、回水量进行观察。当发现有坍孔、失水或渗水量大等地质缺陷时应进行固结注浆。
3 锚索安装前应对孔道、锚索索体进行核查,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孔号与锚索的编号;
2)索体的钢绞线顺直性,当有扭曲时应调直;
3)岩体锚索应检查其止浆环质量及进出浆管的位置,进出浆管应通畅;
4)对测试仪器的引伸线做导通检查。
4 穿索宜采用人工辅以机械方法进行,索体穿入孔内长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索体平面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
5 在锚索穿入孔内应进行垫座混凝土浇筑;内锚段注浆结束24h后,应进行锚墩混凝土施工;锚墩混凝土浇筑完毕应洒水养护。
6 应在钢垫板上用螺钉固定20mm厚的注浆定制锚板,并在锚板上增设注浆管、排气管的安装孔位。
7 锚索张拉程序、加载分级、张拉力、超张拉力、锁定力、持荷稳定时间等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的有关规定。
8 注浆前应将孔道冲洗干净,排干孔内积水,注浆时应测定其压力、流量、比重等各项数据。
9 锚索张拉锁定后,锚头预留钢绞线长度应为100mm±10mm,并应做防锈处理;密封锚头保护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 喷射混凝土
10.3.1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
10.3.2 喷射混凝土原材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
2 细骨料宜采用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应大于2.5。
3 粗骨料宜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宜大于15mm;当喷射钢纤维混凝土时,粒径不宜大于10mm;骨料级配宜采用连续级配。
4 拌制混凝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5 速凝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的有关规定。
10.3.3 混凝土(喷射)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性能、混凝土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通过试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骨比宜为1:4~1:5;
2 水胶比宜为0.40~0.50;
3 砂率宜为45%~60%;
4 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动性、黏聚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10.3.4 喷射混凝土作业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检查机具设备和风、水、电等管线路;
2 清除松动岩块和墙脚岩渣、堆积物,并清洁受喷面;
3 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
4 对岩面的渗漏水进行引排或堵水处理,堵水处理应在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以后进行。
10.3.5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喷射应先墙后拱分片依次自下而上进行;
2 一次连续喷射厚度边墙不宜大于80mm,拱顶不宜大于50mm;
3 分层喷射时,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若在终凝后1h再进行喷射时,应先用风、水清洗受喷面;
4 喷射混凝土边墙回弹量不宜大于10%,拱部不宜大于20%。
10.3.6 喷射凝土终凝2h后应进行保湿养护,当气温低于5℃时,不得喷水养护。
10.3.7 喷射混凝土在冬季施工时,混合料进入喷射机的温度不得低于5℃。
10.4 金 属 网
10.4.1 金属网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格间距允许偏差应为±10mm;
2 网片网幅应根据作业部位、搬用、铺设难易等因素确定。
10.4.2 金属网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片与网片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mm;
2 金属网应与锚杆端头或其他固定装置连接牢固;
3 金属网应随受喷面起伏铺设;
4 采用双层金属网时,第二层应在第一层被喷射混凝土全部覆盖后再进行铺设;
5 金属网铺设时,应绑扎牢固,并应能承受喷射混凝土凝结前的重力;
6 当设有钢架时,金属网应铺设在钢架间外侧。
10.5 钢 架
10.5.1 钢架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5.2 钢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架应在初喷混凝土后进行架设;
2 安装基础应清理干净并坚实,松软地基可采用钢板、钢座支垫等措施控制拱架沉降;
3 钢架与锁脚锚杆端部应焊接牢固;
4 相邻钢架应采用连接钢筋焊接连接,连接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2mm,环向间距不宜大于1m。
10.5.3 钢架应与喷混凝土形成一体,钢架与围岩间的间隙应喷混凝土充填密实;钢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
10.6 衬 砌
10.6.1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及配合比设计与钢筋的加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0.6.2 混凝土的拌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拌合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应小于90s。
2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应根据测试结果、环境条件、工作性能要求等调整施工配合比;
3 混凝土原材料称量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 混凝土拌制过程中,应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和水胶比进行测定,坍落度测定值应符合理论配合比的要求,水胶比测定值应符合施工配合比的要求。
10.6.3 混凝士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坍落度宜为150mm~180mm;
2 混凝土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
3 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分层捣固,捣固宜采用插入式振动器;
4 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混凝土浇筑速度,两侧混凝土灌注面高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
10.6.4 模板安装应稳固牢靠、接缝严密,不得漏浆。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6.5 衬砌模板台车、移动台架设计尺寸应结合施工误差等因素适当放大,放大尺寸不宜小于50mm。钢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混凝土浇筑要求。
10.6.6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接头的技术条件和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 钢筋焊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3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10.7 预加固处理
10.7.1 在局部不良地质地段,围岩开挖后自稳时间小于完成支护所需时间时,应对围岩进行预加固处理。预加固处理措施应根据围岩情况、开挖方式、进度要求、机械配套情况等综合确定。预加固应有下列措施:
1 喷射混凝土封闭开挖作业面;
2 超前锚杆或超前小导管支护;
3 管棚超前支护;
4 地表锚杆或地表注浆加固。
10.7.2 喷射混凝土封闭岩面时,应采用早强混凝土,喷射厚度不宜小于50mm。
10.7.3 超前锚杆、超前注浆小导管、径向加强锚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和钢架配合使用;
2 长度宜为3.0m~3.5m,并应大于循环进尺的2倍长度;
3 超前锚杆与小导管外插角不宜大于20°。
10.7.4 管棚超前支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棚用钢管直径、钢管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棚长度应根据地层情况选用,不宜小于10m;
3 纵向两组管棚搭接长度应大于3m;
4 超前管棚外插角不宜大于5°。
10.7.5 临时仰拱应根据围岩情况及量测数据确定设置区段,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10.8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0.8.1 原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0.8.2 混凝土(喷射)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喷射)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应为28d。混凝土(喷射)强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每一作业班次检验一次或每100m³检验一次,每个检验频次应留置一组检验试件。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次数的10%见证取样检测。
2 施工中应进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并应出具强度试验报告。监理应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10.8.3 混凝土(喷射)的厚度及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2 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2/3;
3 每100㎡应检查一个点;
4 应采用断面测量、凿孔或无损检测检查方式。
10.8.4 锚杆孔内灌注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对每个检验批次进行砂浆试件强度检测,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数量的10%进行抽查。
10.8.5 锚杆安装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现场计数检查锚杆数量,每20m检查一次,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总频次的10%进行抽查。
10.8.6 锚杆砂浆密实饱满度应大于设计的80%,长度应大于设计的95%。检验方式可采用无损检测方式,施工中应按施工数量的10%检查,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数量的10%进行抽查。
10.8.7 钢筋网、钢架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一般项目
10.8.8 混凝土(喷射)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性能、混凝土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通过试验选定,并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中应对同强度等级、同性能混凝土(喷射)进行一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施工过程中,当水泥、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的品种和规格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0.8.9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8.9的规定。每个施工作业班次抽查不应少于1次。
表10.8.9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 |
水泥 | ±2% |
粗、细骨料 | ±3% |
水、外加剂 | ±2% |
钢纤维 | ±2% |
10.8.10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配合比要求。每个施工作业循环应进行至少1次坍落度试验。
10.8.11 混凝土(喷射)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应根据测试结果和理论配合比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每个施工作业班次应进行至少1次砂、石含水率测试试验。
10.8.12 金属网的网格间距、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网格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0mm。施工中每循环检验一次,应随机抽样5片。
10.8.13 钢架安装允许偏差的检验应符合表10.8.13的规定,施工中每榀钢架应检查一次。
表10.8.13 钢架安装允许偏差
10.8.14 模板安装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0.8.14的规定。施工中应在每次模板安装前检查。
表10.8.14 模板安装施工质量
10.8.15 钢筋安装和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8.15的规定。施工中应每个作业循环检查1次。
表10.8.15 钢筋安装和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8.16 钢筋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连接和接头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2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应以同级别、同规格、同接头形式和同一焊工完成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应按一批计。机械连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以同等级、同规格和同接头型式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应按一批计。施工中应按每批次进行抽检。
10.8.17 小导管和管棚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7.3条、第10.7.4条的规定,施工中应每个作业循环检查1次。
.
11 水幕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水幕系统应先于洞室施工,水幕系统施工超前洞室开挖工作面不宜小于20m。
11.1.2 水幕巷道的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1.1.3 水幕钻孔施工应分区域进行,当一个区域的钻孔全部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水试验并供水。相关试验、观测要求及主要操作步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1.4 水幕巷道内的各种监测设备,应安设在相应的监测孔、仪表孔内,设备安放在孔内设计位置后,应采用注浆固定牢固并封孔。
11.1.5 水幕巷道充水前,应清理巷道内可漂浮的垃圾,并应拆除所有的供水管路、栓塞及可能影响水幕水质和正常供水的物体。
11.1.6 施工巷道充满水后,应设封塞封堵洞口。
11.2 施 工
11.2.1 水幕巷道开挖期间不宜进行注浆堵水。当开挖期间涌水量过大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或造成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时,可采用注浆堵水。
11.2.2 水幕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幕孔的直径不宜小于100mm,监测孔、仪表孔等其他钻孔直径宜相应加大;
2 水平水幕钻孔时,开孔角度宜上仰1°~2°;
3 钻孔过程中应使用清洁水作为钻孔液,不得使用泥浆;
4 水平水幕孔钻进过程中,每10m左右应测量一次地下水流量;
5 钻孔完成并冲洗干净后,应安装栓塞堵孔。
11.2.3 每个钻孔完成后,应进行钻孔冲洗,清除泥浆和碎屑,验收合格后安装栓塞堵孔。
11.2.4 倾斜、竖直孔应在孔口安装围堰,围堰应高出巷道底板500mm。
11.2.5 水幕孔应采取取芯、孔内成像等手段进行地质描述,地质描述的孔数不宜少于总孔数的10%。
11.2.6 水幕钻孔后5d内,需进行注入—回落试验,试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2.7 当钻孔侵入洞罐周围10m范围时,应进行注浆封堵。
11.2.8 钻孔完成后,应提交下列内容的资料:
1 钻孔的位置、方向、倾角、直径;
2 钻孔的详细时间、地下水流量;
3 水试验及地质描述资料;
4 其他资料。
11.3 水幕系统供水
11.3.1 水幕供水管道应单独铺设,水管材质不得对水质造成污染,各供水区域管道上适当位置应安装总压力表、总流量表和总阀门。
11.3.2 每个水幕孔均应从主管路上独立分接,支注水管路上应配栓塞、流量表、压力表、调节阀、排水阀等设备。
11.3.3 监测孔、仪表孔等钻孔后应予以封堵,设计无要求时可不进行供水。
11.3.4 地面应设水幕供水水池,并应定期检查水的质量并进行清洗。
11.3.5 水幕注水压力不应小于施工前水幕所处位置的天然静水压力,可通过安装在供水管线上的压力调节阀来调节压力。
11.3.6 注水—回落试验完成后,应将供水管路与孔口栓塞相连接并开始供水。
11.3.7 注水压力和流量应每天至少检查记录一次,当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排除故障。
11.3.8 供水管道内的空气和沉淀物每周应至少排放1次。
11.3.9 区域水幕系统供水,应在相应主洞室顶层开挖完成后进行水幕有效性试验,试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3.10 水幕有效性试验后新增加的水幕钻孔,应进行局部有效性试验。
11.3.11 水幕巷道充水前,应调试水文地质、安全监测等设备、仪表。
11.3.12 在洞库封闭前,可通过全面水力试验测试洞库内的涌水量,对出水量较大的部位进行注浆堵水,全面水力试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3.13 在洞罐封闭后,应进行施工巷道内充水,当水位达到水幕巷道底板时,应拆除水幕巷道内所有的供水管道。
11.4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1.4.1 水幕孔应进行倾斜和长度偏差检查。倾斜偏差应为0°~2°。长度不应小于设计长度。检查数量施工中不应少于水幕孔总数的20%。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数量的50%进行检查。
11.4.2 其他水幕系统钻孔应进行倾斜和长度偏差检查。倾斜偏差应为0°~3°,钻孔长度不得少于设计长度。施工、监理中应全部检查。
11.4.3 钻孔的总数量不应少于设计数量,施工、监理中应全部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1.4.4 水幕孔的孔径不应小于设计值,孔口中心允许误差不应大于100mm,施工中应按水幕孔总数的20%进行抽查。
11.4.5 其他钻孔孔径不应小于设计值,空口中心允许误差不应大于100mm,施工中应全部进行检查。
.
12 竖井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竖井施工不应欠挖,竖井开挖前宜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可按本规范第8.1.7条确定。
12.1.2 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安装就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1.3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有防过卷和防过载保护装置。
12.1.4 竖并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并联锁严密。当同时使用多台提升机时,每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12.1.5 导井和扩挖施工出渣时,不应使石渣堆积而堵塞导井下口。
12.1.6 竖井内应设悬吊平台,在悬吊平台上进行支护作业时,应将平台牢固固定于井壁上。
12.1.7 导井法开挖时,导井上口应设井盖,在井底人员钻爆作业时应用井盖牢固盖住导井上口。
12.1.8 竖井掘进中应根据涌水量大小,合理选择排水方式。
12.1.9 竖井施工时应对井内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机械通风。
12.2 开 挖
12.2.1 竖井凿井钻爆开挖宜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当施工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导井法施工。
12.2.2 竖井凿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开挖前,宜采用注浆等措施加固井口段软弱围岩。
2 对井身已探明的破碎带和地下水发育地段,宜在开挖前进行注浆处理。
3 井口开挖后应施工钢筋混凝土锁口,锁口应高出地面不少于500mm。
4 竖井井口应设防护设施,防止杂物坠入井内;对露天竖井,应设置不小于3m宽的井台。
5 边坡和井台交接处应设置排水沟。
6 当竖进深度小于30m时,可设置带防护栏的人行楼梯或爬梯;当竖井深度大于30m时,应采用提升设备运送施工人员,提升设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设计验算。
7 竖井与洞室连接段应加固后方可开挖。
12.2.3 竖井开挖封塞键槽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封塞键槽岩体实施加固。
12.2.4 竖井钻爆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身一次开挖循环进尺深度不宜超过2.5m,靠近井口段不宜超过1.5m。
2 开挖宜采用直眼掏槽。
3 钻眼前应将工作面的石渣清除干净并排除积水。炮孔钻完后,应将孔口临时堵塞。
4 每次爆破后应检测断面,不得有欠挖,每掘进10m应对中线进行核对。
12.2.5 导井法采用反井钻机开挖导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井口应先施做牢固的钻机基础,并易于拆除;
2 钻机排渣的循环水池宜远离井口,当靠近井口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3 在反向刀盘钻导井接近地面时,应设地面变形观测点,在变形过大时应停止反导井钻进;
4 导井下口附近应设安全警戒,导井下口装渣时应停止钻机运转。
12.2.6 导井法扩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井形成后,宜自上而下全断面进行扩挖;
2 应制订防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
3 扩挖爆破后,应排除危石,并进行支护;
4 扩挖底面宜为斜坡,与导井形成漏斗状。
12.2.7 竖井开挖运渣宜采用机械装渣,提升系统出渣。
12.3 支 护
12.3.1 竖井支护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井支护宜采用锚喷支护,支护作业面宜设置安全防护平台,所使用的各种设施及管路应做好安全防护;
2 竖井井口段开挖2m~5m后,应采用喷锚支护和钢筋混凝土措施锁固井口;
3 井壁有不利的节理裂隙和涌水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2.3.2 钢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安装的进度应与衬砌进度相适应;
2 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数量较少时可采用焊接;
3 所有钢筋弯钩应背向模板。
12.3.3 竖井钢筋混凝土衬砌宜采用整体式模板,模板安装及移动方案应进行专项设计。
12.3.4 模板安装后应进行洞径检查,允许偏差值应为±5mm。
12.3.5 混凝土垂直运输系统应设置防止混凝土离析装置。
12.3.6 混凝土浇筑宜对称入模。
12.3.7 混凝土的脱模强度不应小于2.5MPa。
12.3.8 竖井支护后,任何部位不得侵入净空范围。
12.4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2.4.1 竖井开挖断面的中线和高程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检查数量应为每20m一个断面,监理应按施工检验数量的10%进行检验。
Ⅱ 一般项目
12.4.2 竖井非地质原因的允许超挖值不应大于300mm。施工中应每20m检查一个断面。
12.4.3 竖井的支护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及本章第12.3节的有关规定。
.
13 注 浆
13.1 一般规定
13.1.1 注浆方案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制订,并应根据注浆效果进行动态管理。
13.1.2 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大的地段、断层破碎带和软弱地层,应采取预注浆措施。
13.1.3 当以控制水流为目的时,预注浆宜采用帷幕注浆;当以补强提高承载力为目的时,预注浆宜采用加固注浆。
13.1.4 在巷道及洞室开挖过程中,裂隙水流失不能保持附近地下水位稳定或支护作业完成后裂隙水渗漏量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对岩体进行堵水注浆。
13.1.5 在衬砌和封塞处,应对拱部进行回填注浆,回填注浆应在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13.1.6 封塞回填注浆后,应对封塞与围岩的全部接触面进行接触面注浆,注浆应在回填注浆完成14d后进行。
13.1.7 注浆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注浆目的、注浆工艺、注浆设备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做明确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稳定性好,耐久性强、具有良好的可注性;
2 固化时宜收缩小,与岩体、混凝土等宜有一定的黏结力,凝胶时间可调节;
3 注浆工艺宜简单,操作方便、安全。
4 围岩加固或堵水注浆,宜以掺有膨润土的水泥浆液为主,在岩面漏浆、注浆量过大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添加水玻璃等速凝材料;
5 回填注浆宜以纯水泥浆液、水泥砂浆为主,在空隙较大时可灌注高流态混凝土;
6 接触注浆宜以掺有膨润土的水泥浆液为主。
13.1.8 水泥类浆液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材料与洞库储存物品相容,不应发生化学反应;
2 材料耐久性应与洞库设计寿命相适应;
3 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
13.1.9 在注浆过程中,应设变形监测点进行附近围岩变形的观测。
13.1.10 在注浆施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应对水源取样检查,当有污染发生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13.2 注浆施工
13.2.1 注浆孔在岩石、素混凝土中宜直接钻进,在钢筋混凝土中宜从预埋管中钻进,钻孔直径不宜小于38mm,接触注浆的钻孔深度宜进入岩石10cm。
13.2.2 堵水和加固注浆的钻孔内无水流出和流出水量很小时,应设排气管排出孔内空气后再封闭孔口加压注浆。
13.2.3 回填注浆的排气管应设在回填区域的最高处,注浆时浆液从最高处排气管中流出后可封闭管口加压至设计压力或结束注浆。
13.2.4 堵水和加固注浆时,应按分排分序的原则进行钻孔、注浆。
13.2.5 注浆宜分区段进行,在同一区段内宜从较低的一端开始,向较高的一端推进。在同一区段内,可将同序的孔全部钻出后进行注浆,也可逐孔进行钻孔并注浆。
13.2.6 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应选用全孔一次性钻孔、注浆或分段钻孔、注浆。
13.2.7 不同类型的注浆应采用不同的水胶比,地下水位以上的部位注浆时,浆液宜由稀到浓逐渐变换。
13.2.8 注浆压力应根据地质情况结合工程类比法拟定,在施工过程中可通过试验进行调整,堵水和加固注浆的压力应大于注浆处的静水压力1MPa以上,接触注浆的压力不宜小于1MPa。
13.2.9 注浆过程中发生岩体漏浆、窜浆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整:
1 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歇注浆;
2 改变注浆材料或缩短浆液凝结时间。
13.2.10 单孔注浆结束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注浆压力不小于设计终压,且注入率小于0.05L/(min·m),并至少持续10min;
2 注浆量不小于设计注浆量的120%。
13.2.11 单孔注浆结束后,当孔内或孔周边仍有水流出时,宜进行重复钻孔并注浆。
13.3 注浆效果检查
13.3.1 超前堵水注浆和围岩加固注浆的设计注浆孔全部注浆结束后,可钻检查孔检查注浆效果,并应根据检查情况确定补充注浆设计。
13.3.2 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同批注浆孔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2个,检查孔长度应与设计有效注浆深度相同。
13.3.3 所有检查孔内的出水量均应小于0.05L/(min·m)。
13.3.4 补充注浆完成后,可再钻检查孔检查补充注浆效果。
13.3.5 处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围岩加固注浆,宜对检查孔进行注水试验,注水压力达到设计注浆压力时的注入率应小于0.05L/(min·m)。
13.3.6 注浆结束后,应将所有检查孔用注浆材料封填密实。
13.4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3.4.1 采用压力指标作为注浆结束条件时,所有孔的注浆压力均应不小于设计终压,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数量的10%进行检查。
13.4.2 采用注浆量指标作为注浆结束条件时,所有孔的注浆量均应不小于设计量的120%,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按施工检查数量的10%进行检查。
13.4.3 注浆孔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量。施工、监理中应全部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4.4 注浆孔钻孔的孔径不应小于设计值,施工中应按总孔数的20%进行抽查。
13.4.5 注浆孔钻孔的深度偏差宜控制在—200mm~+500mm之间,施工中应按总孔数的20%进行检查。
.
14 通风防尘与供风、供水、供电
14.1 通风与防尘
14.1.1 洞库施工通风方案应综合地下洞室的布置、洞室规模及尺寸、施工方法、工作面有害气体含量等因素选择制订。
14.1.2 通风方案宜选用竖井通风。
14.1.3 施工通风最小风速不应小于0.2m/s。
14.1.4 单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4.1.5 通风机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风机安装应满足通风设计的要求,洞内辅助风机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对于压入式通风,主风机架设位置距洞口的长度宜大于30m。
2 通风机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通风机进气口应设置铁箅,并设置保险装置。
3 当巷道内的风速小于通风要求最小风速时,可布设射流风机来提高风速。
14.1.6 通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管材料应根据通风方式选择,宜采用加长的风管节。
2 通风管的安装应平顺.接头严密,每100m平均漏风率不应大于1%;弯管平面轴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通风管直径的3倍。
3 当断面净空允许时,应采用较大直径风管。
4 通风管路安装完成后应调整至整个风路平直无扭曲。
14.1.7 凿岩及装渣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钻眼作业宜采用湿式凿岩,凿岩机钻眼时应先送水后送风;
2 除特殊不宜淋水的岩石外,出渣前可采用洒水、喷雾等措施降尘。
14.1.8 施工期间洞内空气质量应每周至少检测一次。
14.1.9 对存在有害气体的作业区,施工中应制订专项通风方案,并应设置监测装置。
14.2 供 风
14.2.1 洞内施工宜采用电动空压机供风,空压机的功率应满足最大耗风量的要求。
14.2.2 空压机站宜设在洞口附近,并配备有防火、降温和保温设施。当有多个洞口需集中供风时,空压机站可选在靠近用风量最大的洞口。
14.2.3 洞内施工作业区动力风压不应小于0.5MPa,动力风管的直径应根据最大送风量、风管长度、阀门等条件计算确定。
14.2.4 空压机宜采用风冷式。当采用水冷式时,冷却水水箱容量应满足空压机满负荷时冷却水用量的要求。
14.2.5 动力供风风管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不应有裂纹、创伤和严重凹陷,管内应无残余物。
2 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风管夹角不宜小于90°。
3 风管在洞口段宜安装伸缩器。
4 风管最低处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定时排出管中积油和积水。
5 刚性风管前端至开挖面距离宜保持30m,刚性风管前端至开挖面宜采用柔性风管连接。当采用导洞或台阶法开挖时,柔性风管的长度不宜大于50m。
6 风管使用中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养护。
14.3 供 水
14.3.1 洞库施工供水方案选择及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量应能满足施工、消防和生活用水需要;
2 采用高位水池供水时,水池的设置应能满足洞内外集中用水量和最低压力的要求;
3 采用机械抽水时,水泵扬程应选水池位置高度的1.5倍~2倍,并应配置备用水泵;
4 供水水源应稳定,水质应符合施工用水或生活用水标准,在使用前应进行水质鉴定;
5 水源井应施工护壁,安装井盖。
14.3.2 洞内工作面的水压不应小于0.3MPa,供水管直径应根据最大供水量、管路长度、弯头数量、阀门等条件确定。
14.3.3 供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路敷设应平顺,接头严密;
2 水池的总输出管路上应安装总阀门,主管路上每隔300m~500m安装阀门;
3 洞内供水管前端至开挖面宜保持在30m,并应用供水软管连接结合管;
4 水管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有裂纹、创伤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有残余物;
5 同时供几个工作面用水时,在分管处应安装闸阀;
6 蓄水池应加设防护及警示装置;
7 水源井泵房应设专人负责;
8 管路使用中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养护。
14.3.4 洞口附近应设置供水流量表,统计每日供水量。
14.4 供 电
14.4.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应明确备用电源配备。
14.4.2 各种电气设备和输变电线路应有专人检查维修、调整,其作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14.4.3 施工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线路应采用220V/380V三相五线系统。
2 动力设备应采用380V。
3 照明电压,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成洞和非作业地段可采用220V。
4 线路末端的电压降不得大于10%。
5 洞内低压供电距离不宜大于500m,当大于500m时应采用高压进洞。洞内应设变压器,并应设隔断开关。
.
15 排 水
15.1 一般规定
15.1.1 洞库施工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5.1.2 洞库各部位的排水管路上应设置计量表,统计每日排水量。
15.1.3 临时水处理设施应于洞库施工前完成。
15.1.4 寒冷地区洞口段及洞外施工排水,应采取防冻措施。雨季施工,洞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15.2 施 工
15.2.1 洞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地表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制订防排水方案。防排水方案应包括防涌水突泥的安全措施。
15.2.2 洞内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泵站,泵站的设置不得影响巷道内的运输和安全。巷道排水应采用水泵抽水,巷道较长时,可采用水泵分级排水。
15.2.3 巷道内排水沟应保持畅通,当受地质条件限制时,排水沟宜铺砌或铺设管槽。
15.2.4 当采用钢管排水时,排水管线应采用支架承托,固定布置在洞侧边墙下部,并不得占用排水沟位置。
15.2.5 当采用钻孔排水时,应结合地质情况测算出水流量、水压及泥沙含量,确定钻孔位置、方向、孔数和深度;钻孔施工前应配备抽水设备,孔口应预埋止水阀。
.
16 竖井设备及管道安装
16.1 一般规定
16.1.1 竖井设备及管道安装使用的材料、配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16.1.2 管道焊接采用新型材料时,用于焊接施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试验和评定。
16.1.3 竖井套管吊装及井内作业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
16.1.4 封塞处锚栓及套管锚固件安装应与封塞结构施工相结合,封塞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
16.2 井口提升系统
16.2.1 井口提升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的有关规定。
16.2.2 井口塔架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制作。
16.2.3 井口塔架应满足竖井设备安装施工过程荷载及操作尺寸要求,并应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验算。
16.2.4 井口提升系统应满足防雨、防风、防雷等要求。
16.2.5 井口提升系统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3 竖井钢结构制作安装
16.3.1 竖井钢结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6.3.2 井口钢结构安装前应对竖井井口定位轴线、基础轴线、高程和地脚螺栓进行复测和检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3.2的规定。
表16.3.2 竖井井口允许偏差
注:L为支承面长边长度。
16.3.3 在安装井口提升系统塔架及井口结构时,竖井口应采用临时钢结构封闭,临时钢结构封盖应进行施工荷载条件下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验算,施工质量应与永久钢结构要求相同。
16.3.4 井口钢结构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齐全;
2 基础已验收;
3 构件已验收;
4 井壁锚板验收完成。
16.3.5 井口钢结构用垫铁进行找平时,基础表面应凿毛,垫铁接触面应平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铁组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
2 每根地脚螺栓位置应设置1组垫铁,每组垫铁不宜超过4块;
3 采用成对斜垫铁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铁长度的3/4;
4 混凝土二次浇灌前垫铁组垫铁间应定位焊接固定。
16.3.6 构件安装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已安装构件应按施工程序找正。吊装作业应采用尼龙吊带进行结构绑扎,按先主梁后次梁的顺序进行安装。
16.3.7 永久钢结构件安装完成后,表面应清除污垢。
16.4 涂装工程
16.4.1 井内金属结构件及套管、内管表面防腐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6.4.2 构件除锈应采用喷砂方式,除锈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Sa2.5级。
16.4.3 喷砂前应进行表面检查,对油污、焊接飞溅、切割毛刺、临时焊点等进行处理,对有明显加工缺陷的构件应作记录,并应返修处理。喷砂除锈后,应对凹槽、角缝等易残存砂尘处进行清扫,并应对构件进行标识的保护和转移。
16.4.4 喷砂作业宜在喷砂房内进行,喷砂房应设通风除尘设施,满足作业人员健康及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16.4.5 涂装作业房内应设除湿及温控设施,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5℃之间;
2 相对湿度应小于70%;
3 空气应清洁,无烟气、灰尘及水汽。
16.4.6 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
16.4.7 漆料配比、上下涂层间隔时间及涂层单层厚度应根据所采用油漆品种性能参数及施工工艺确定。
16.4.8 涂层数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允许偏差应为0~15μm,每道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μm。对于尖端、棱角等难以保证厚度的部位,应先局部喷涂,再进行整体喷涂。
16.4.9 涂装完成后,应进行漆膜附着力试验。在抽检范围内,涂层完整程度应大于70%。
16.4.10 涂装件应进行外观检查,漆膜应光滑均匀,无漏涂、脱皮、透锈、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缺陷。
16.5 锚板、套管支撑和竖井底部缸体安装
16.5.1 锚板定位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定位标记应以井口地面高程及平面控制点为基准点,从井口按设计井内支撑布置的不同标高逐层引测至井内,标注出相应位置的锚栓孔位及锚板安装位置,并检查校正;
2 井壁垂线引测可采用线锤;
3 水平、标高定位标记允许偏差应为±10mm。
16.5.2 锚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应和锚栓尾部焊接牢固,锚板上边缘应保持水平,板面应与径向垂直;
2 锚板安装应使板内面与岩面间留有适当间隙用于注浆,当设计没有明确要求时,间隙宜取80mm;
3 锚板安装焊接遇渗漏水时,应采取有效堵漏防水措施,焊后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锚板安装应测量并记录实际锚板安装位置及间距尺寸数据;
5 锚板和锚栓连接焊缝外观应均匀、连续、饱满,无偏弧、夹渣和裂纹。
16.5.3 套管支撑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支撑下料尺寸应以实际测量锚板安装间距尺寸为依据,并宜预留100mm;
2 修整端头时,修整后端面和锚板应贴合,不得以焊条头等填充物来填补过大的间隙;
3 焊接作业位置应有井内防水措施;
4 套管支撑上、下层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0~2mm,全高度范围应小于5mm,相对井口轴线允许偏差应为0~2mm;
5 最高点与最低点支撑水平安装允许偏差应为0~10mm。
16.5.4 缸体基座及缸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缸体基座及缸体的吊装、运输应采用尼龙吊带,并采用防刮痕措施;
2 安装井底结构前,应在泵坑顶部四周设防水围堰,洞室渗漏水不得流入坑内;
3 缸体基座固定注浆应采用早强混凝土,混凝土初凝前不得被水浸泡;
4 结构阳极保护装置应在缸体基座运入洞室前安装完成,并应修补防腐层;
5 基座安装轴线允许偏差应为0~3mm,高程允许偏差应为0~2mm;
6 缸体安装应在基座结构浇筑混凝土强度达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安装轴线和标高允许偏差应为0~2mm;
7 当缸体安装完成时,应采用5mm厚钢板覆盖缸体上部端口,保护盖应采用防滑落措施。
16.6 套管焊接及吊装
16.6.1 套管焊接前宜预制坡口,并应对坡口及端口涂装预留范围内的油污、浮锈及水分进行清除,打磨修整均匀规则。
16.6.2 对接焊时,宜根据不同管径调整对口间隙,间隙距离宜控制在2mm~3.2mm。点焊应以四点均布于套管截面,每处点焊长度应为60mm。上、下管段对口错边量应小于1mm。
16.6.3 点固焊应采用和正式焊缝同样的焊接工艺进行。当正式焊接遇到点焊缝时应将点焊缝两端磨去,点焊缝背面焊瘤应清除。
16.6.4 打底焊宜采用手工氩弧焊接,填充、盖面焊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16.6.5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16.6.6 焊缝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外观不得有裂纹、焊瘤、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焊缝外形均匀,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应过渡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应清除干净;
2 采用射线探伤检查对接焊缝,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6.6.7 套管吊装前应对套管尺寸规格、外观、内壁进行检查,尺寸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损伤,防腐层应无剥落、锈蚀及变形,内壁应清洁。
16.6.8 套管端头用于吊装的挡块尺寸及连接焊缝质量应符合吊装荷载设计要求。
16.6.9 沿圆周方向布置的吊装挡块应采用机加工,受力面(下端面)应位于垂直于套管轴线的同一圆截面上,允许偏差应为0~0.5mm。
16.6.10 吊装前应将套管段编号并预排套管吊装顺序,计算排管后的总长度,总长预留余量宜为500mm~600mm,预排套管总长应计入焊缝总宽度。套管安装完成前,应测量已安装套管的总长度,当满足设计尺寸要求后,切除多余套管,套管总长允许偏差宜为0~20mm。
16.6.11 套管在封塞内锚固环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为0~20mm。
16.6.12 从上节套管和下节套管对接,到施焊完成过程中,吊机应持续保持吊装受力状态,吊臂不得变幅、旋转。
16.6.13 套管对接焊缝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防腐漆或重度涂料时涂层应在焊缝位置进入井内潮湿环境前固化。
2 缠绕卷材进行焊缝防腐处理时,缠绕材料在潮湿环境及水浸泡的情况下不应松动、脱落。
16.6.14 套管全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取设计值,并应保压15min无泄压。
16.6.15 套管底端放入井底部缸体前应对缸体内部进行检查,不应有杂物、碎屑等。套管安装就位且底端进入缸体后,套管外壁和缸体壁间隙宜用2mm钢板覆盖保护,套管顶端宜采用2mm钢板覆盖保护。
16.7 内管、泵和附属装置安装
16.7.1 内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管安装前应对内管尺寸规格、外观、内壁、法兰密封面进行检查,尺寸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损伤,防腐层应无刮落、锈蚀及变形,内壁应清洁,法兰密封面应完好,无划痕、刮伤、锈蚀;
2 内管安装总长误差不应大于10mm;
3 需安装阳极的内管,应根据设计阳极的分布,在管道上焊好阳极连接件并打磨、补漆,把所有的阳极与连接件通过螺栓固定在管道上,标记管道的安装方向,阳极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为0~20mm;
4 内管吊装应采用专用盲板式吊具,内管段的法兰口应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管段一端吊装提升时,另一端下应垫木板保护,在第一根内管及泵吊起放入套管前,套管顶部法兰口应保持遮盖状态;
5 内管安装过程,内管段在套管顶法兰处的临时固定应采用工具式卡具,上、下节内管组对时,应盖好内管和套管壁间缝隙;
6 最后一节内管段吊装前,应复核、调整内管安装总长度,保证井内设备及装置定位满足设计要求,设备及装置定位允许偏差应为0~10mm;
7 内管上所安装设备、装置的连接电缆、软管总长大于内管安装总长度时,应在最后一节内管段组对后把整条内管缓慢提起,将多余电缆、软管缠绕在管道上,缠绕时相对于内管轴线倾角不应小于60°;
8 内管吊装、组对时,应将连接设备的电缆、管线固定在内管法兰的U型槽上,并在管道上按设计间距采用专用卡具固定,内管中心装置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9 每条内管整体安装完后应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应为操作压力的1.5倍;
10 内管安装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16.7.2 泵及附属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开箱检查应与设备装箱单一致,零件、部件应保存完好且符合设计要求,无损坏、缺失现象,泵接口法兰处封堵完好。
2 应核对泵的本体尺寸,结合套管、内管安装总长进行复核,安装定位应与设计一致。
3 整体出厂的泵只清洗外表,不宜在安装现场拆卸;当有明显缺陷需要拆卸检查和清洗时,应在生产厂方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
4 泵安装前应将泵体临时垂直固定,进行底阀的安装及试验,液压及冷却等管路的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数据,同时应检查电缆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对于设计要求安装阳极的泵,应在泵体外壳处按设计要求的方法安装阳极装置。
6 泵和第一节内管组对完成吊装放入套管时,应同时把与泵、阀连接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液压油管、电机冷却水管等管线固定在内管法兰的U型槽上,按设计间距在内管上采用专用卡具固定。
7 水管、液压油管采用非整条连续软管时,应随安装工作的进行,在每安装一段管段后,随时对管路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5min,无泄压为合格。
8 测量装置电缆、电线应由井底向地面敷设,利用放线架敷设电缆,牵拉电线、电缆时应采用专用夹具固定电缆。电缆、电线通过套管底部管口向上牵拉时,应在套管口设置保护管套。
9 洞库内部分支电缆及探头安装定位应按设计位置尺寸进行定位,定位允许偏差应为0~100mm。
16.7.3 内管连接高强螺栓应按法兰圆周方向对称安装,并应分两次拧紧,扭矩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16.8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6.8.1 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其规格、材质证明资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施工前应按批次检查进货材料及质量证明文件并抽样送检,监理应按施工检验批次的10%抽样送检。
16.8.2 喷砂除锈后,构件表面除锈质量应符合要求。按构件总数量的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进行抽查,监理应检查抽检报告。
16.8.3 结构件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涂层干漆膜厚度要求,涂层干漆膜厚度允许偏差应为0~—15μm。每个构件应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按构件总数量的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进行抽查,监理应检查抽检报告。检验方法采用干膜测量厚度仪检查方式。
16.8.4 漆膜附着力试验,应满足在检测处范围内,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施工中应按构件总数量的1%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进行抽查,监理应检查抽检报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 9286的有关规定。
16.8.5 套管连接焊缝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全部套管连接焊缝均应进行检查,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16.8.6 套管安装总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6.6.10条的规定。施工中应检查全部套管,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16.8.7 内管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6.7.1条的规定。施工中应检查全部套管,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16.8.8 套管气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6.6.14条的规定。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16.8.9 内管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6.7.1条第9款的规定。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16.8.10 与泵、底阀连接的水管、液压油管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6.7.2条第7款的规定。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查验检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6.8.11 井口结构主钢梁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6.8.11的规定。施工时应全部检查。
表16.8.11 井口结构主钢梁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主梁的高度(mm);
16.8.12 次梁现场焊缝组对间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8.12的规定。施工中应按同类节点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抽检。
表16.8.12 次梁现场焊缝组对间隙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无垫板间隙 | +2.0,0.0 | 尺量检查 |
有垫板间隙 | +3.0,0.0 | 尺量检查 |
16.8.13 锚板定位高度标记允许偏差应为0~10mm。施工中应按总量的10%抽检。
16.8.14 井内支撑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6.5.3条的规定。
16.8.15 缸体基座及缸体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6.5.4条的规定。
16.8.16 套管对口应符合本规范第16.6.2条的规定。
16.8.17 套管焊接用焊丝、焊条应符合本规范第16.6.4条、第16.6.5条的规定。施工中应按进货总量的1%且不应少于10包抽查进货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烘焙记录。
16.8.18 套管连接焊缝应符合本规范第16.6.6条的规定,允许偏差应按表16.8.18执行。
表16.8.18 套管连接焊缝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对接焊缝余高 | B<20 | 0,3.0 |
B≥20 | 0,4.0 | |
对接焊错边 | 大于0.15t 且小于或等于2.0 |
注:B为焊缝宽度,t为套管壁厚。
16.8.19 套管吊装前外观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16.6.7条的规定。
16.8.20 套管端头吊装挡块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6.6.8条、第16.6.9条的规定。
16.8.21 套管在封塞内锚固环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6.6.11条的规定。
.
17 铺砌和封塞
17.1 铺 砌
17.1.1 洞室与巷道混凝土铺砌前应清除底板的泥浆、积水,并应进行底板平整。
17.1.2 施工巷道进行混凝土铺砌时,铺砌两侧应预留排水沟。排水沟设置应符合施工排水和巷道洞壁结构防护要求。
17.1.3 洞库区内泵坑周围应进行永久性铺砌。
17.1.4 底板铺砌应分块进行,施工巷道铺砌混凝土宜设置伸缩缝。
17.1.5 铺砌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6节的有关规定。
17.2 封 塞
17.2.1 封塞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17.2.2 在洞罐和水幕巷道封塞施工前,应拆除所有的临时设施,清洗洞罐并清理水幕巷道。钢部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17.2.3 在封塞浇筑前应采用带压水冲洗所在表面、顶部、侧墙及底板。
17.2.4 封塞键槽开挖及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断面应控制超挖,超挖值不应大于200mm,不得欠挖。
2 严禁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
3 封塞键槽开挖后应进行断面测量,键槽断面测量间距应小于500mm,并应按照断面测量数据对封塞设计进行调整。
17.2.5 钢筋加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堵塞临近洞室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
17.2.6 竖井封塞模板应采用钢模板,钢模板应进行力学检算。竖井套管安装预埋件设置及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16.1.4条和第16.8.22条的规定。封塞完成后模板应拆除,当无法拆除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17.2.7 施工巷道封塞拱顶部位应按设计安装排气管和回填管,排气管端头应紧贴封塞最高点,回填注浆管应低于排气管且距离不宜小于50mm,排气管与回填注浆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
17.2.8 应按设计埋设接触注浆管,接触注浆管距顶端面距离不宜大于50mm,直径不宜小于50mm。
17.2.9 施工封塞应预埋人孔,人孔可采用钢结构,人孔顶部应留设排气管。
17.2.10 混凝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6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从拌制至浇注完毕时间应小于90min;
2 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坍落度不宜高于180mm;
3 混凝土浇筑前,应清洗岩面,清除仓内松散岩体、杂物、积水等物体;
4 竖井封塞应分层浇注,两层混凝土接触面应凿毛处理,在上层混凝土浇注前应清除浮渣并洒水充分湿润;
5 施工巷道封塞应一次浇筑,当混凝土从最低的回填注浆管流出时方能结束浇注;
6 封塞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局部无法振捣部位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
7 封塞混凝土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并进行温度监测,混凝土内部温度温升值在入模温度基础上不宜大于50℃。
17.2.11 混凝土浇筑后应进行回填、接触注浆,回填、接触注浆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7.2.12 膨润土封塞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润土泥浆应进行配合比试验,确定沉降数量;
2 灌注前,膨润泥浆应搅拌均匀,不得干粉喷洒法施工;
3 膨润土沉降28d后最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7.3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17.3.1 封塞键槽开挖应符合本规范第17.2.4条的规定。施工中应全部检查,监理应见证检查。
17.3.2 钢筋、模板、混凝土及支护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相关规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8节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7.3.3 膨润土灌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在膨润土灌注后7d、14d、21d检查膨润土厚度,监理应见证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7.3.4 封塞混凝土和铺砌结构尺寸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7.3.4的规定。每个施工作业应循环检查1次。
表17.3.4 结构尺寸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17.3.5 预埋构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7.2.7~17.2.9条的规定,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设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7.3.5的规定。施工时应在预埋构件封闭前全部检查。
表17.3.5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设置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预留孔 | 中心线位置 | 10 |
尺寸 | 0,+10 | |
预埋件中心线位置 | 3 |
.
18 监控量测
18.1 一般规定
18.1.1 监控量测应作为施工工序纳入洞库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18.1.2 洞库施工应根据洞库地质状况、支护设计、工程环境、施工方法等编制监控量测方案。方案应明确工程量测项目及方法、量测仪器及设备、测点布置、量测程序、量测频次、数据处理及信息反馈要求。
18.1.3 施工中根据量测结果调整施工方案时,施工方案应报设计、监理确认。
18.1.4 施工现场应成立专门监控量测小组,负责测点埋设、日常监测、数据处理和仪器维修保养工作。
18.2 量测内容与方法
18.2.1 洞库施工必测项目、方法、位置及频次应符合表18.2.1的规定。
表18.2.1 洞库施工必测项目、方法、位置及频次
注:1 b为洞室开挖宽度,hO为洞室埋深。
2 Ⅰ、Ⅱ级围岩可不进行围岩变形量测。
18.2.2 洞库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地质条件、隧道埋深、开挖方法及其他特殊要求,选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方法、位置及频次应符合表18.2.2的规定。
表18.2.2 洞库施工监控量测选测项目、方法、位置及频次
18.2.3 量测作业宜持续到变形基本稳定后14d~21d结束。
18.3 量测数据整理与反馈
18.3.1 监控量测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围岩变形超过位移控制基准或速率较大时,应发出预警并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反馈到相关单位。围岩变形监控量测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次量测后宜绘制时间-位移时态曲线,并应注明施工工序和开挖面距离量测断面的距离;
2 当位移时态曲线的曲率趋于平缓时,应对数据进行回归曲线分析,预测最终位移值,并与设计预留变形值进行比较,确定量测管理等级。位移控制基准宜符合表18.3.1的规定。
表18.3.1 位移控制基准
类别 | 据开挖面1B | 据开挖面2B | 据开挖面较远 |
允许值 | 65%UO | 90%UO | 100%UO |
注:B为洞库最大开挖宽度;UO为极限相对位移值(可依据表8.1.7预留变形量和量测回归分析进行综合取值)。
18.3.2 围岩稳定时间应根据量测分析成果及洞库所处围岩结构受力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围岩稳定判定可按下列标准进行:
1 洞库周边水平位移速度小于0.2mm/d;
2 洞库位移速率变化趋势小于0;
3 洞库位移相对值已达到总相对位移量的90%以上。
18.3.3 地下水位高程及孔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9 安全、环境和健康
19.0.1 施工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环境条件编制安全、环境和健康方案,并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19.0.2 安全、环境和健康预期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作业无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
2 不发生耽误工期的伤害;
3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4 无环境破坏。
19.0.3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禁止、警告、指令及提示标识,并应配以相应的警示语句。
19.0.4 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检验、再加工和销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进场的爆破器材应同时具备相关的检验合格证和技术指标及说明书,每批爆破器材在使用前应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
19.0.5 在临近洞室平行作业时,应相互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并应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爆破作业应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危险作业。间距小于30m的两相邻工作面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及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19.0.6 爆破安全距离应根据爆破方法与装药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0m。
19.0.7 严禁炸药、雷管混装,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搭乘同一运输工具。
19.0.8 洞库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应符合职业健康及安全要求,应定期对空气中氧气、有害气体、粉尘含量及施工噪声、围岩放射性等进行检测。洞内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2 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矿物性粉尘不得大于4mg。
3 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应为30mg/m³;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时,浓度应小于100mg/m³,应采用防护措施,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
2)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3)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浓度(换算成NO2)不得大于5mg/m³。
4 洞内气温不得高于28℃。
5 洞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
6 围岩放射性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19.0.9 洞库机械设备的安装应选择适宜的地点,机械运转时的废气、噪声、废液、振动等应尽量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在靠近居民区时,各项排放指标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等的有关规定。
19.0.10 洞库施工的弃渣堆放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洞库开挖的废渣,应堆弃在设计指定的弃渣场内。当废渣中含有放射性物质时,废渣排放后应立即掩埋,弃渣场地应远离当地居民居住地点。
2 弃渣场应按设计修筑挡墙。渣场顶面宜复耕,无复耕条件时宜采取绿化措施,并应按设计要求砌筑排水沟。
19.0.11 竖井钢构件除锈喷砂作业应在喷砂房内进行,喷砂房应设通风除尘设施,满足作业人员健康及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19.0.12 洞库施工应按项目的特点进行危险源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组织现场实地演练。
19.0.13 洞库施工应建立洞库准入制度。每个出入口应记录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和机械出入情况。
19.0.14 洞内通风、防尘及照明应达到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并应对洞内有害气体、粉尘、风速、温度等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检测频次应每周进行1次。
19.0.15 施工作业地段照明度应符合表19.0.15的规定。
表19.0.15 施工作业地段照明度
名称 | 照明度(Lx) |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临时生活区道路 | 30 |
地下工程作业面 | 110 |
竖井工作面 | 50 |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 110 |
19.0.16 洞内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19.0.17 竖井的提升设备应进行专项设计,应做好各项保护措施,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按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9.0.18 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手套、口罩、安全鞋、电筒等劳保用品。进洞人员的工作服应配置明显反光带标志。
19.0.19 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应培训后上岗。
.
20 交工验收
20.1 一般规定
20.1.1 洞库工程应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20.1.2 验收应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隐蔽工程检查证为依据。
20.1.3 洞库交工前,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
20.1.4 交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 单位工程交工报告;
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 工程竣工图及其他文件;
4 设计变更文件;
5 工程施工日志;
6 施工测量记录、各种控制标点的位置及断面、库容测量资料;
7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资料;
8 工程材料试验和工程试件的试验检测报告;
9 水幕注水及观测记录;
10 竖井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11 应急抢险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 相关验收试验资料。
20.1.5 经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洞库工程,可办理工程验收。
20.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20.2.1 洞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0.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
20.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20.2.4 分项工程可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20.2.5 检验批可根据质量控制和施工段需要划分,其检验项目应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20.2.6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0.2.6的规定。
表20.2.6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
20.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物检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点数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百分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0.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0.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0.3.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洞库衬砌内轮廓、衬砌厚度和强度、衬砌背后回填及防水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
20.3.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3.6 当检验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0.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20.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20.4.1 施工中应按施工进程进行检验批验收,并应按表20.4.1填写记录。
20.4.2 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并应按表20.4.2填写记录。
20.4.3 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20.4.3填写记录。
20.4.4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应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0.4.5 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应按表20.4.5-1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应包含综合质量验收的内容,综合质量验收应按表20.4.5-2、20.4.5-3、20.4.5-4填写记录。
表20.4.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注:1 衬砌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抽查项目应按表20.4.5-2和表20.4.5-3确定。
表20.4.5-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5-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注:核查人为监理单位人员。
表20.4.5-3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注:核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20.4.5-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观感质量评定为“差”的项目应返修。
附录A 地下水封石洞主要施工方法
表A 地下水封石洞主要施工方法
附录B 水幕系统试验及供水
B.0.1 水幕孔注入—回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关闭孔口栓塞,持续时间为15min,记录孔内静压;
2 对钻孔进行注水,注水压力为静水压力加0.3MPa~0.5MPa,持续时间也为15min,记录注入期孔内的压力和流量;
3 停止注水,等待钻孔内自然回落,记录孔内压力。
B.0.2 水幕系统有效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效性试验可能检测到不良的水文地质特征,可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钻附加水幕孔来改善水幕系统效率;
2 试验前,应检查水幕孔、监测孔及仪表孔上的压力表是否满足要求;
3 试验宜由三个连续阶段组成,试验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先进行水幕水的静压分布观测。关闭所有水幕孔的阀门,记录所有水幕孔的压力值。一直持续到压力稳定为止。
2)接着开启偶数水幕孔阀门,记录偶数排水幕孔的压力和流量,记录奇数排水幕孔的压力。持续到各孔的压力稳定为止。
3)最后开启奇数排的阀门,关闭偶数排的阀门。记录各孔的压力和流量。持续到各孔的压力稳定为止。
B.0.3 全面水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水力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 全面水力试验宜在洞室第一层完工后进行,并在洞罐封闭前完成。
3 试验前,水幕巷道内应安装并调试水文地质、安全监测设备,拆卸注水管路和所有临时设施和临时支护,封堵水幕巷道口,并向水幕巷道和钻孔内注水。
4 应通过压力传感器,测量洞库和水幕附近孔隙初步压力分布情况,并应对瞬变流动进行评价。
5 试验供水压力宜与水幕供水压力相同。
6 注水时应关闭水幕封塞的人孔。水幕充满水后应关闭排气管,使水压力达到测试压力。
7 当洞室需要进行附加注浆作业时,全面水力试验应在注浆作业完成后进行。
B.0.4 调试和供水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水试验后,应对水文地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并应持续向水幕系统供水;
2 当施工巷道内的水位达到水幕高度要求后,应拆除交通巷道内的所有给水管线。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 9286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
《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