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住宅评价标准 T/CECS4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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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healthy housing

T/CECS 462-2017


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73号


关于发布《健康住宅评价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健康住宅评价标准》,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462-2017,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空间舒适、空气清新、水质卫生、环境安静、光照良好、健康促进等。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邮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清华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金地集团
              当代集团
              首开集团
    主要起草人:仲继寿 李新军 王耀堂 王智超 燕翔 林燕丹 邓高峰 陆一帆 张磊 蔡建奇 刘燕辉 林建平 赵钿 胡文硕 程开春 王贺 张昕 王晓涛 韩建军 吴相科 邓明 祁涛 陈音 李昕 申维强 徐东群 欧阳艳艳
    主要审查人:黄汇 王立雄 薛峰 高星 戴自祝 谭华 郑克白 黄帅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贯彻健康住宅建设理念,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住宅健康性能提升,指导健康住宅建设、运行与认证,规范健康住宅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健康性能的评价。

1.0.3 健康住宅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住宅 healthy housing
    在符合居住功能要求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与服务,促进居住者生理、心理、道德和社会适应等多层次健康水平提升的住宅及其居住环境。

2.0.2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
    在住区内提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建筑室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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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评价要求


3.1.1 健康住宅的评价应以项目、组团、单栋住宅、单套住宅为评价对象。评价组团、单栋住宅或单套住宅时,凡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基于该组团或住宅所属住区的总体指标进行评价。

3.1.2 健康住宅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以场地健康自评估报告、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为评价对象。运行评价应在申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选用适宜的建筑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对建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的分析、测试及健康风险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核查。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申报评价方应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开展健康住宅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2.2 健康住宅评价指标体系由空间舒适、空气清新、水质卫生、环境安静、光照良好和健康促进6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其中控制项为必须达到的指标,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健康住宅应满足本评价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评分项为进一步提高健康性能的指标,申报评价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条件进行选择,评定结果为分值。

3.2.3 设计评价时,不对建成环境及其运行管理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运行认证评价应对全部指标进行评价。

3.2.4 健康住宅按满足评分项的总得分确定等级。当本标准中某评分项不适用于项目所在地区气候或生活方式等条件时,该评分项不参与评价,参评的评分项总项目数相应减少。

3.2.5 健康住宅评价指标体系中,空间舒适、空气清新、水质卫生、环境安静和光照良好5类指标的参评评分项总分值均为100分,促进健康章节中包含健康创新的内容,参评评分项总分值为120分,参评6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6按参评项目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健康住宅评价的总得分按公式3.2.6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6按表3.2.6取值。



表3.2.6 健康住宅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项目

空间舒适

空气清新

水质卫生

环境安静

光照良好

健康促进

设计评价

0.16

0.18

0.15

0.14

0.12

0.25

运行评价

0.15

0.17

0.14

0.13

0.11

0.30


3.2.7 健康住宅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当健康住宅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健康住宅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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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间舒适


4.1 一般规定


4.1.1 空间舒适包括空间尺度、空间安全、空间私密、设施设备和室内热湿环境。

4.1.2 空间舒适指标体系按表4.1.2确定。

表4.1.2 空间舒适指标体系

4.2 空间尺度


Ⅰ 控制项


4.2.1 【空间净高】起居室、卧室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m,厨房、卫生间净高不低于2.2m。


Ⅱ 评分项


4.2.2 【空间进深】起居室、卧室的进深,一侧采光时不超过窗口上沿至地面高度的2.5倍,两侧采光时不超过5倍。评价分值为5分。

4.2.3 【窗前视野】住宅室内具有良好视野,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起居室主要卧室至少1间窗前1.5m的范围内,视点1.5m高度可以看到室外自然景观,得7分;
    2 在起居室或卧室的阳台上可以看到室外自然景观的视野宽度不小于90°,得4分。

4.2.4 【入户空间】入户门厅设置换鞋、存放雨具等功能性空间。评价分值为3分。

4.2.5 【储藏空间】住宅设置储藏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套内设计、预留独立的储藏间或在住宅首层、地下室设置分户储藏空间,得3分;
    2 独立储藏空间的面积不小于套型建筑面积的3%,得3分。


4.3 空间安全


Ⅰ 控制项


4.3.1 【无障碍】健康住宅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至少有一个卧室与餐厅、厨房和卫生间在一个无障碍平面上;
    2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紧邻其卧室布置;
    3 除楼梯和坡道外,室内地面高差小于20mm。

4.3.2 【地面防滑】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空间的地面防滑系数大于0.5;
    2 卫生间洗浴空间和厨房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小于0.8。

4.3.3 【场地环境】建设场地环境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环境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的标准要求;
    2 场地内的空气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要求;
    3 场地内的水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
    4 场地内的声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
    5 场地内电磁环境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的要求;
    6 场地内土壤氡浓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Ⅱ 评分项


4.3.4 【卫生间】卫生间采取安全措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淋浴器、坐便器的卫生间或独立隔间不采用内开门,得3分;
    2 设置安全扶手,得3分。

4.3.5 【交通环境】项目交通环境采取安全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7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车行道与活动广场之间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得2分;
    2 应急服务和社区服务机动车辆能够通达每个住栋单元入口,得4分;
    3 提供方便、舒适的停车环境,总分值为8分;停车位数量达到项目住户总数的120%,得3分;采用智能停车系统,得3分;利用手机APP实时推送本小区及周边停车位信息,得2分;
    4 项目配套的托幼、小学出入口周边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0%,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学生总数的5%,接送等候儿童的缓冲区域面积不小于200㎡,得3分。


4.4 空间私密


Ⅰ 控制项


4.4.1 【平面布局】住宅户内平面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设置门厅、过道等过渡性空间;
    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正对餐厅或起居室。

4.4.2 【楼栋间距】楼栋间距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层、高层住宅之间,主要居室直视距离不小于18m;
    2 低层住宅之间,主要居室直视距离不小于12m。


Ⅱ 评分项


4.4.3 【相邻住宅间距】避免相邻住户主要居室窗户之间产生对视,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阳台之间、外凸窗户之间以及阳台与外凸窗之间的直视距离不小于4m,得3分;
    2 采用避免对视的措施,得3分。


4.5 设施设备


Ⅰ 控制项


4.5.1 【公用电梯】公用电梯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2 住宅建筑每单元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4.5.2 【标识清晰】住区场所、建筑和设施设置标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交通、建筑、单元入口及楼层、消防设施、应急疏散的标识昼夜可清晰辨识;
    2 建筑至少在两个主要观察方向的立面上设置楼栋编号标识。


Ⅱ 评分项


4.5.3 【开关插座】照明开关与电气插座的设置,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入口门厅设置一般照明总开关,得1分;
    2 卫生间照明开关设置在门外一侧,得2分;
    3 厨房照明开关设置在门外一侧,得1分;
    4 照明开关的安装高度距地1.0m~1.2m,并选用带夜间提示的面板,得2分;
    5 老年人使用的卧室或其他空间,低位插座高度设置在0.7m~0.8m之间,得2分。

4.5.4 【安全报警】住宅室内采取智能安防措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或厨房设置相关的安全报警系统,得4分;
    2 报警系统与物业服务接警或阳台报警设施联动,得2分;与户门开启联动,得2分。


4.6 室内热湿环境


Ⅰ 控制项


4.6.1 【围护结构隔热】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和返潮现象。


Ⅱ 评分项


4.6.2 【热湿环境指标】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6分,对于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按下列第1、2款分别评分并累计;对于采用非人工冷热源的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按下列第3款评分:
    1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等级为Ⅱ级,得5分;室内热湿环境评价等级为Ⅰ级,得8分;
    2 人工冷热环境局部评价指标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评价等级为Ⅱ级,得5分;评价等级为Ⅰ级,得8分;
    3 建筑具备合理有效的自然通风等被动调节技术措施,在自然状态下室内热湿环境符合人体适应性热舒适的要求。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1≤APMV<—0.5或0.5<APMV≤1,得10分;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0.5≤APMV≤0.5,得16分。

4.6.3 【建筑外遮阳】设置建筑外遮阳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固定或可调节外遮阳设施,得2分;
    2 可控遮阳调节设施的面积比例不小于外窗透明部分的25%,得2分;
    3 可控遮阳调节设施的面积比例不小于外窗透明部分的50%,得2分。

4.6.4 【采暖空调】住宅采暖空调系统的设置,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变频空调,得2分;
    2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暖、空调系统末端设置可独立调节装置,评价分值为2分;
    3 卫生间设置独立的湿热环境调节设施,得2分;
    4 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对其他住户和环境不产生影响,得2分。

4.6.5 【热舒适环境监控】住宅室内设有热舒适环境指标监控和显示系统,并保存完整的数据记录,评价分值为4分。


5 空气清新


5.1 一般规定


5.1.1 空气清新包括空气质量指标、污染源控制、通风换气和空气质量监控。

5.1.2 空气清新指标体系按表5.1.2确定。


表5.1.2 空气清新指标体系

5.2 空气质量指标


Ⅰ 控制项


5.2.1 【基本指标】对室内甲醛、苯系物、TVOC等典型污染物进行浓度预评估,且室内空气质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Ⅱ 评分项


5.2.2 【评分指标】优质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4分,并按表5.2.2的指标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5.2.2 室内空气质量评分指标



5.3 污染源控制


Ⅰ 控制项


5.3.1 【材料】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值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3.2 【家具】住宅交付时配置的室内木家具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的要求,塑料家具的有害物质限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481的要求。

5.3.3 【水封】卫生间排水系统设置水封,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2 卫生器具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3 不使用不带水封的机械式密封地漏。

5.3.4 【军团菌】空调冷却塔水、冷凝水、景观水、淋浴水、游泳池水等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5.3.5 【禁止吸烟】在建筑门厅、电梯等公共空间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在建筑出入口、可开启窗户、新风引入口周围10m范围内禁止吸烟。


Ⅱ 评分项


5.3.6 【来源追溯】材料和家具的来源可追溯,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来源可溯,具有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或现场抽检报告,包含有害物质含量信息及健康影响声明,得2分。
    2 家具来源可溯,具有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或现场抽检报告,包含有害物质含量信息及健康影响声明,得2分。

5.3.7 【中央吸尘】住宅设置中央吸尘系统,评价分值为4分。

5.3.8 【装修一体化】住宅装修采用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与施工,评价分值为5分。

5.3.9 【无串味倒灌现象】烹饪空间设有排油烟系统,无油烟弥漫和串味、倒灌现象,评价分值为3分。

5.3.10 【厨余垃圾处理】设有厨余垃圾处理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5.3.11 【通气系统】高层住宅卫生间排水系统设置与每层卫生间通气管相连的专用通气立管,得1分,增加器具通气管,得3分,评价分值为3分。

5.3.12 【无霉菌滋生现象】在卫生间的天花板、墙壁或地板上没有明显的变色和霉菌迹象,评价分值为3分。

5.3.13 【无返臭味现象】排水系统采取措施防止水封破坏,实现卫生间无返臭味现象,评价分值为2分。

5.3.14 【串味控制】对有气味和有污染物散发源的空间设置防串通措施,得2分。

5.3.15 【等比例性能测试】对住宅排水卫生性能进行等比例实验模拟预测或实测,卫生性能指标符合排水立管系统内压力不超过±400Pa的要求,评价分值为6分。

5.3.16 【建筑入口防尘】在建筑入口处设置防尘措施,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公共建筑入口、住宅单元入口设置防尘地垫和自闭门,得1分;
    2 在住宅入户门口设置防尘地垫,得1分。


5.4 通风换气


Ⅱ 评分项


5.4.1 【室内新风】住宅室内采取新风换气措施,保证室内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起居空间设计新风量和换气次数的设计要求,评价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平分并累计:
        1)设计新风量不低于30m³/(h·人),得2分;
        2)设计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0.5次/h,得2分。
    2 烹饪空间设计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得4分;
    3 坐便器隔间、盥洗空间或合并功能的卫生间的换气要求,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平分并累计:
        1)设置机械或自然通风换气装置,得2分;
        2)设计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得2分。

5.4.2 【空气净化】住宅室内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新风系统或净化装置,评价分值为6分。

5.4.3 【设备运行】空调、净化和通风等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定期清洗设备、管道和风口的制度和记录,得2分;
    2 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及风管内表面的卫生要求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的要求,得2分;
    3 设备维护周期不大于6个月,得2分。

5.4.4 【自然通风】入口大堂、电梯厅和室内公共走道等公共空间,有2个以上的空间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评价分值为4分。

5.4.5 【停车库】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停车库,评价分值为3分。


5.5 空气质量监控


Ⅱ 评分项


5.5.1 【监测系统】设置空气质量指数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公共空间具有监测室内温湿度、PM2.5、CO2浓度、氧含量等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具有房间内实时显示各污染物浓度、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参数越限报警及联动控制等功能,得6分;
    2 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指数信息可用手机APP等方式定时向住户推送,得2分。

5.5.2 【地下车库】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CO浓度监控装置,当CO浓度超30ppm~40ppm时,排风设备能自动启动,评价分值为5分。

5.5.3 【问卷调查】对入住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问卷调查,且使用者对不良气味的不满意率低于15%,评价分值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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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质卫生

6.1 一般规定


6.1.1 水质卫生包括给水水质卫生、给水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使用和水质检测。

6.1.2 水质卫生指标体系按表6.1.2确定。


表6.1.2 水质卫生指标体系

6.2 给水水质卫生


Ⅰ 控制项


6.2.1 【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直饮水供水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


Ⅱ 评分项


6.2.2 【生活热水】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不低于55℃,设置抑菌杀菌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热水系统采用闭式系统,得4分;
    2 末端出水温度不低于45℃,得2分,不低于50℃,得4分;
    3 末端出水时间小于15s,得2分,出水时间小于10s,得4分;
    4 设置消毒灭菌装置,得3分;
    5 有定期清洗和维护制度,得3分。


6.3 给水排水系统


Ⅰ 控制项


6.3.1 【标识清晰】各类给排水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标识防止误接,并采取措施防止误饮、误用。

6.3.2 【水池水箱维护】建立开式供水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并每半年对水池水箱清洗消毒1次。

6.3.3 【管道维护】给排水管道无结露和漏损现象。


Ⅱ 评分项


6.3.4 【闭式供水系统】采用市政自来水水源时,建筑采用闭式供水系统,评价分值为10分。

6.3.5 【输送管道】生活饮用水系统采用优质的给水管道和安装工艺,没有二次污染,评价分值为9分。

6.3.6 【卫生间给水系统】卫生间给水系统设置分水器配水的方式,评价分值为12分。

6.3.7 【淋浴器】淋浴器设置恒温混水阀,评价分值为12分。

6.3.8 【排水系统】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的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2分,采用以下1项得12分:
    1 采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方式,并采用整体式淋浴盘;
    2 采用墙排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方式,并采用装配式墙面。


6.4 非传统水源使用


Ⅰ 控制项


6.4.1 【中水使用安全】用于景观绿化的中水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景观的中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要求;
    2 用于绿化浇灌的中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相关要求。


Ⅱ 评分项


6.4.2 【中水不入户】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不进入住宅户内用水系统,评价分值为12分。

6.5 水质检测


Ⅱ 评分项


6.5.1 【水质检测制度】物业服务部门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各类用水的水质,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每季度检测1次,得3分;
    2 室内游泳池水质检测每月检测1次,得3分;
    3 生活热水每季度检测1次,得3分;
    4 非传统水源、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每半年检测1次,得3分;
    5 有完整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数据记录,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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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安静


7.1 一般规定


7.1.1 环境安静包括室外声环境和室内声环境。

7.1.2 环境安静指标体系按表7.1.2确定。


表7.1.2 环境安静指标体系

7.2 室外声环境


Ⅰ 控制项


7.2.1 【室外噪声指标】建筑室外环境噪声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Ⅱ 评分项


7.2.2 【声环境规划】项目有声环境专项规划,并进行声环境预评估,评价分值为10分。

7.2.3 【设备安装】在设备安装及材料选用计划中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5分。

7.2.4 【施工组织】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有专门的声环境控制及监测要求,评价分值为5分。

7.2.5 【声环境质量提升】建筑室外环境噪声值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所在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3dB(A)~5dB(A)之间得5分;5dB(A)以上得10分。


7.3 室内声环境


Ⅰ 控制项


7.3.1 【分户隔声】分户隔声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户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50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50dB。
    2 分户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隔声压级L′nT,w≤70dB的要求。

7.3.2 【设备隔声】设备隔声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设施设备,如变压器、水泵、风机、冷却机组、供热机组等噪声源不与卧室、起居室等噪声敏感房间毗邻;
    2 对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及其管路系统采取的降噪和隔振措施有效;
    3 对各种户用设备及其管道系统的降噪和减振措施有效。

7.3.3 【电梯布置】电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道不紧邻卧室布置;
    2 电梯紧邻起居室布置时,采取的隔声和减振措施有效。


Ⅱ 评分项


7.3.4 【室内噪声指标】关窗状态下,卧室、起居室、书房等室内噪声级和低频倍频带噪声声压级符合表7.3.4-1和表7.3.4-2的指标要求,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表中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7.3.4-1 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噪声限值[dB(A)]

时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昼间

≤40

≤45

夜间

≤30

≤35

分值

10

5


表7.3.4-2 关窗状态下的室内低频倍频带噪声声压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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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围护结构隔声指标】住宅建筑的外墙、外窗、户门、分户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符合下列指标要求,评价总分值为35分,并按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45dB,得5分;
    2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35dB,得5分;
    3 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30dB,得5分;
    4 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55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55dB,得5分;
    5 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55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55dB,得5分;
    6 分户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隔声压级DnT,w≤65dB,得10分。

7.3.6 【设施噪声指标】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卫生器具、给排水管道(包括雨水管道)、排风排气装置等设备在卧室中产生的瞬时噪声不大于45dB,评价分值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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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光照良好


8.1 一般规定


8.1.1 光照良好包括天然采光、人工照明。

8.1.2 光照良好指标体系按表8.1.2确定。


表8.1.2 光照良好指标体系

8.2 天然采光


Ⅰ 控制项


8.2.1 【日照指标】住宅日照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相关规定。每套住宅有1个居室、4居室以上户型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8.2.2 【太阳反射光控制】住宅主要居室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应超过30min。


Ⅱ 评分项

8.2.3 【采光指标】住宅室内天然采光标准值符合表8.2.3的指标要求,评价分值为12分。


表8.2.3 住宅室内天然采光标准值


8.2.4 【眩光防护】住宅设置防眩光措施,评价分值为8分:
    1 可控制的遮阳装置;
    2 透过率可控制的玻璃,最高可减少90%透过。

8.2.5 【大进深空间采光】大进深的起居室或卧室75%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不小于2%,评价分值为6分。

8.2.6 【公共空间采光】公共空间采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电梯厅、公共走道等公共空间采用天然采光,得4分;
    2 地下室或停车库采用天然采光,且地下室或停车库2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不小于0.5%,得8分。


8.3 人工照明


Ⅰ 控制项


8.3.1 【安全照度】室内安全照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


Ⅱ 评分项


8.3.2 【舒适照度】室内具有良好的舒适照度,评价总分值为11分,并按表8.3.2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8.3.2 室内舒适照度


8.3.3 【照明舒适度】室内照明的色温、眩光、显色性和频闪等指标符合表8.3.3-1和表8.3.3-2的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表8.3.3-1 室内照明的色温舒适度和色表特征


表8.3.3-2 其他照明质量舒适度


8.3.4 【照明调节】住宅室内照明控制系统可按需进行调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自动调节的照度,调节后的人工照明和天然采光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区域所规定的室内采光照度值,得4分;
    2 人工照明控制系统与遮阳装置联动,得4分。

8.3.5 【老年人与儿童照明】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区域照明,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老年人活动区域的照度值是表8.3.2中指标的1.2倍~1.5倍范围内,得2分;
    2 儿童活动区域照明显色指数在85以上,得2分。

8.3.6 【过道照明】住宅卧室至卫生间之间的过道设置夜间安全照明设施,如脚灯,夜间生理等效照度水平照度不高于50lx。评价分值为3分。

8.3.7 【地下车库照明】地下车库照明符合表8.3.7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


表8.3.7 地下空间照明

  位置

标准面水平维持照度(lx)

分值

车道

75

4

停车位

75

4


8.3.8 【室外安全照度】室外安全照度,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表8.3.8的指标要求评价。


表8.3.8 室外安全照度

场所

标准面水平维持照度(lx)

分值

广场

20

4

道路

10

4

花园

5

4


8.3.9 【夜间眩光控制】控制室外夜间照明眩光,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不对行人和驾驶员造成眩光,得2分;
    2 在住宅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高于5lx,得4分;
    3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限值符合表8.3.9的规定,得2分。


8.3.9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眩光限值

  角度范围

≥70°

≥80°

≥90°

≥95°

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500

100

10

<1

    注:表中最大光强Imax是指给出的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任何方向上的最大发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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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健康促进

9.1 一般规定


9.1.1 健康促进包括促进交往、促进健身、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和健康创新。

9.1.2 健康促进指标体系按表9.1.2确定。


表9.1.2 健康促进指标体系

9.2 促进交往


Ⅰ 控制项


9.2.1 【交往层级】项目设置交往空间,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住区级、组团级和住栋级交往空间;
    2 住区级交往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3 组团级交往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0m。

9.2.2 【交往设施】项目设置交往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住区中心广场、公共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集中设置交往设施;
    2 在绿化系统和步道系统中设置休憩场所或连廊;
    3 步道系统中的座椅间隔不大于50m;
    4 集中设置交往设施的场地周边100m范围内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卫生间。


Ⅱ 评分项


9.2.3 【开放街区】项目规划采取开放街区的形式,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项目采取开放式街区规划和分级安全管理措施,得3分;
    2 在住区入口设置与住区外部人员共享的公共交往空间,得3分。

9.2.4 【交往大堂】设置入口大堂,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住区入口、院落入口或每个住栋入口设置交往大堂,得2分;
    2 交往大堂具备快递、邮箱、等候、休憩和交谈等功能,且单元门禁位置设置合理,得2分。

9.2.5 【文化活动设施】项目出入口500m范围内有文化活动中心或文化活动站,评价总分值为6分,符合下列要求中3项,得3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6分:
    1 设有不小于50㎡的公共阅览室;
    2 设有不小于80㎡的艺术训练室;
    3 设有不小于50㎡的棋牌活动室;
    4 设有不小于200㎡的羽毛球室;
    5 设有不小于200㎡的其他文化活动室。

9.2.6 【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场地】项目设置老年人与儿童室外活动场地。场地位置不偏僻、场地风速适宜;有50%以上场地面积处于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h的范围内;设有不少于5件活动设施。
    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距离车行道和停车场不小于10m,得1分;
    2 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善,得2分;
    3 设有避雨、遮阳、座椅等措施,且遮阳或避雨面积不小于活动场地面积的20%,得3分;
    4 场地铺装材料符合环保、防滑和防摔伤的要求,有防止运动时与周边设施发生碰撞的设施,得2分;
    5 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相对独立布置,两者之间有空间或视线联系,得1分。

9.2.7 【绿化环境】营造优美的绿化环境,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不少于35%,得2分;
    2 选择抗病虫害、无毒、无花粉污染的适种植物,且近人处不种植带针刺的植物,得2分。


9.3 促进健身


Ⅰ 控制项


9.3.1 【场所面积】住区内设置集中健身场所,场所面积满足表9.3.1的指标要求。


表9.3.1 室内外健身场所面积(㎡/人)

场所分类

指标

室内健身场所

0.26

室外健身场地

0.65


9.3.2 【场所距离】距项目出入口500m范围内有集中健身场所。

9.3.3 【健身器具】集中健身场所配置健身器具,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处集中健身场所中的健身活动器具种类不少于8项;
    2 每一处集中健身场所中的健身活动器具至少满足力量练习、耐力练习、柔韧伸展练习和协调练习的需求;
    3 室外健身路径中布置不同形式的健身器具,器具间距适当,器具周边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9.3.4 【场所标识】健身场所设置专门标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所平面示意图、健身设施使用说明和禁烟标志等标识齐全;
    2 “体育运动安全规则”、疏散标识和应急疏散出口等安全警示标识及其位置醒目。


Ⅱ 评分项


9.3.5 【慢跑道】项目内设有专用健身步道或慢跑道,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慢跑道及其辅助设施与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门窗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m,得2分;
    2 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2,且不小于200m,得2分;
    3 慢跑道铺装色彩鲜明的弹性减振材料,得2分;
    4 设置慢跑道专用标识,得2分。

9.3.6 【健身服务】住区提供健身服务,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区提供与卫生保健服务联动的健身服务,得2分;
    2 为典型人群提供个性化的科学健身与运动处方服务,得3分。

9.3.7 【鼓励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出行与健身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位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并不少于建筑总户数的100%,得2分;
    2 项目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2分。

9.3.8 【鼓励使用楼梯】楼梯设置便于日常使用,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距建筑入口距离不大于8m,并设有明显的楼梯标识,得1分;
    2 楼梯间有天然采光,得2分;
    3 休息平台有良好的视野,得2分。


9.4 公共卫生


Ⅰ 控制项


9.4.1 【环境卫生保障】加强环境卫生保障,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密闭分类垃圾装置进行垃圾收集;
    2 垃圾房的位置隐蔽、密闭,且处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置排气、冲洗和排水设施;
    3 化粪池的位置远离主要出入口和人员聚集场所;
    4 建立病虫害消杀工作管理制度并保存消杀记录,每年开展的消杀工作不少于2次,未发生鼠、蝇、蟑、蚊等害虫蔓延现象:
    5 采取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规范、安全,并有公示记录;
    6 设有清理宠物粪便用品的设施。


Ⅱ 评分项


9.4.2 【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到达项目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与周边住宅有隔离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医护人员每月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得1分;
    2 设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医学救援设施,得2分;
    3 设有院前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得1分;
    4 设有对接移动医疗的基础设施,得2分。

9.4.3 【家庭医生】医疗卫生机构设有家庭医生,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签约服务家庭覆盖率大于50%,得1分;
    2 签约服务老年人覆盖率100%,得2分。

9.4.4 【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提供卫生保健门诊服务,得1分;
    2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得1分;
    3 提供健康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得2分;
    4 设有用于静思或宣泄用的心理调整房间或设施,得2分;
    5 提供家庭康复护理服务,得1分;
    6 每季度开展2次以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有完整的活动记录,得1分。


9.5 健康服务


Ⅰ 控制项


9.5.1 【管理制度】制定健康住宅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康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职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机制;
    2 定期开展居住者回访调研和健康管理持续改进;
    3 制定健康物业服务章程,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物业服务人员开展健康住宅维护与健康意识培训。


Ⅱ 评分项


9.5.2 【公共食堂】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食堂,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面积不少于50㎡,得2分;
    2 制定食堂清洁计划,定期清除废弃物和消毒,所有清洁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得2分;
    3 提供营养指导和营养配餐,得1分;
    4 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得1分。

9.5.3 【家政服务】项目为不少于项目总户数10%的家政服务人员设置居住用房,评价分值为2分。

9.5.4 【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设置宣传栏,不定期宣传健康知识。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编制《健康住宅使用手册》,得2分;
    2 对新的居住者进行至少1次健康住宅使用培训,得2分;
    3 每季度组织2次以上有关安全防范、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文化体育、食品安全、营养指导等方面的宣传和活动,得2分。

9.5.5 【健康保险】项目为住户提供1项以上的健康相关的保险服务,评价分值为2分。

9.5.6 【健康调查】开展针对居住者的周期性调查,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首次调查是在入住后一年,且入住率超过50%,得1分;
    2 调查的家庭数量超过入住总户数的70%,得2分;
    3 调查的内容至少包含房屋隔声、厨房卫生间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的内容,得2分;
    4 调查周期不超过2年,得1分。

9.5.7 【健康数据发布】在公共空间或住宅室内发布实时监测的健康性能指标数据,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实时显示室外环境噪声,得1分;
    2 实时显示项目所在区域温度、湿度、PM2.5浓度,得2分;
    3 实时显示项目公共空间的甲醛、TVOC参数,得2分;
    4 实时显示项目饮用水浊度、TDS、pH值、余氯含量,得2分;
    5 开发健康建筑信息服务平台并向业主无偿提供,定时推送健康相关知识、天气信息、活动消息等讯息,并对该服务平台开展持续维护,评价分值为3分。

9.6 健康创新


Ⅱ 评分项


9.6.1 【健康创新】鼓励健康创新,评价总分值为10分,为额外得分,并按下列要求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创新项目包含健康策略与健康行动,得5分;
    2 创新项目超过2项,得5分。

9.6.2 【最佳实践】鼓励项目采用健康技术推荐目录中的技术,评价分值为10分,为额外得分。


附录A 评价细则

表A 评价细则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481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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