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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
Code for urban survey
CJJ/T 8-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平面控制测量;5.高程控制测量;6.数字线划图测绘;7.数字高程模型建立;8.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9.工程测量;10.地籍测绘;11.房产测绘;12.地图编制。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符号和代号”、“基本规定”、“数字高程模型建立”、“房产测绘”四章;2.修改了“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部分内容,增加了RTK测量、卫星定位高程测量等技术内容;3.将原第4、5、8章内容修改调整为目前的第6章;4.将原第5章的部分内容修改调整为目前的第8章;5.将原第7章的内容综合修改,并增加了规划监督测量、日照测量、土石方测量、竣工测量、城市管理部件测量和变形测量等内容,成为目前的第9章,并将地面沉降观测内容并入变形测量中;6,将原第9和10章进行了综合修改后成为目前的第12章;7.取消了原规范15个附录中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P等11个附录。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测绘院
上海市测绘院
重庆市勘测院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测绘局第一大地测量队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昆明市测绘研究院
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 倬 王 丹 洪立波 于建成
郭容寰 谢征海 贾光军 李宗华
王双龙 李 勇 孙乐兵 金善焜
肖学年 方 锋 岳建利 黄 勇
施宝湘 刘 政 黄 河 陈声勇
高 磊 牛守明 侯至群 严小平
张周平 董 明 蔡振来 焦永达
储征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宁津生 严伯铎 张 远 过静珺
蒋景瞳 陈绍光 秦长利 张志华
程效军 李维功 许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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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统一城市测量的技术要求,为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测量成果,满足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建没、运行和管理中的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数字线划图测绘、数字高程模型建立、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城市测量工作,也适用于镇、乡、村的测量工作。
1.0.3 城市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校正,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
1.0.4 城市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并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5 在城市测量中,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1.0.6 城市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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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全数检验 total inspection
对批成果中全部单位成果逐一进行的质量检验。
2.1.2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批成果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样本进行的质量检验。
2.1.3 首级网 primary control network
一个城市建立的最高等级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2.1.4 加密网 densified control network
在首级网基础上布设的低等级控制网。
2.1.5 卫星定位网 satellite positioning network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的平面控制网。
2.1.6 网络RTK测量 network RTK surveying
基于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利用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定位测量。
2.1.7 单基站RTK测量 single basc station RTK surveying
基于单一基准站,利用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定位测量。
2.1.8 高程导线测量 elevation traverse survey
利用三角高程测量按类似导线路线方式获取各点高程的测量方法。
2.1.9 真正射影像图 true digital ortho map
利用数字表面模型,采用数字微分纠正技术,改正原始影像的几何变形,经影像重采样后,使影像视角被纠正为垂直视角而形成的影像图。
2.1.10 双极坐标法 dual polar coordinate method
利用两个不同测站及不同起始方向,采用极坐标法测量同一点位坐标的方法。
2.1.11 定线测量 alignment survey
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的简称,指确定城市规划道路的平面位置的测量工作。
2.1.12 拨地测量 allocation survey
建设用地钉桩测量的简称,指标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测量工作。
2.1.13 条件点 qualification point
对实现规划条件有制约作用的点位。
2.1.14 规划监督测量 planning supervision survey
为验证建设工程平面位置、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2.1.15 城市管理部件 urban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2.1.16 沉降监测网 subsidence network
用于地面沉降观测的高程网。
2.2 符 号
2.3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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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空间和时间参照系
3.1.1 城市测量应采用该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
2 当采用地方平面坐标系统时,应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建立联系。
3.1.2 城市测量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3.1.3 城市测量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当采用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1.4 城市测量的时间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3.2 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
3.2.1 测量作业前,应根据城市测量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等,收集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编写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并进行技术交底。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的编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的规定。
3.2.2 作业人员应具有承担其工作的能力,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作业。
3.2.3 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的规定进行测量作业。
3.2.4 作业期间,测量仪器设备应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校,仪器参数设置应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的软件宜定期升级维护。
3.2.5 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自检和互校,并应做好工程进度、技术问题等内部沟通及用户需求、意见反馈等外部沟通。
3.2.6 测量项目的技术总结或说明应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等确定、编写。技术总结的编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的规定。
3.2.7 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测量档案的整理、归档。
3.2.8 当工程测量成果有保密要求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后再提供使用。
3.2.9 数字形式的测量成果宜采用不同存储介质进行双备份。有条件的城市宜实行异地备份,异地备份地点距本地宜大于500km。
3.2.10 测量成果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数据库等技术进行管理,并应确保测量成果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3.2.11 DLG、DEM、DOM元数据内容与格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的规定。
3.3 质量检验要求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验收报告。
3.3.2 测量成果的验收宜由甲方组织实施,也可由甲方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3.3.3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实行过程检查与最终检查、验收的两级检查—级验收制度,并应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范、清晰,签注应齐全,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3.3.4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按顺序独立进行,测量成果未通过前一工序检查前,不应进行后一工序检查。
3.3.5 过程检查应采用全数检验方式;最终检查宜采用全数检验方式,也可采用抽样检验方式;验收宜采用抽样检验方式。
3.3.6 采用抽样检验方式时,抽样数量和样本的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相关规定。
3.3.7 测量成果在检查验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制。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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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首级网宜一次全面布设;加密网可分期、越级布设。
4.1.2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宜划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
4.1.3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
4.1.4 当需要建立城市地方平面坐标系统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 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mm/km时,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统-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mm/km时,应依次采用下列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可采用黄海平均海水面或城市平均高程面;
3)当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带投影。
3 面积小于25k㎡的城镇建立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可不进行投影改正。
4.1.5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首级网应与国家控制网联测。联测时,应对拟利用的国家控制网点的精度进行分析。当精度满足城市测量要求时,应直接利用;当精度不满足城市测量要求时,宜利用其点位,并选用一个国家控制网点的坐标与一条边的方位角作为城市平面控制网的起算数据。
4.1.6 四等平面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4.1.7 二、三等平面控制网点宜逐点联测高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点可依据具体情况联测高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四等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高程联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4.1.8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宜包括:
1)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和交通图,以及有关气象、地质、通信等方面的资料;
2)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方面的资料;
3)城市已有控制测量资料,包括平面控制网图、水准路线图、点之记、成果表和技术总结等。
2 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测区实际需要、预期精度、测量方法、观测方式、测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与交通状况等进行城市平面控制网设计。
3 应设计城市平面控制点的概略位置,并拟定首级网与已有平面控制网或国家控制网的联测方案。
4 应判断和检查城市平面控制网各相邻控制点的通视情况。导线网、边角组合网中的各相邻控制点应通视;卫星定位网中的各相邻控制点可不要求全部通视。
5 当城市平面控制网存在多种布网方案时,应进行控制网最优化设计。
6 应拟定城市平面控制点的高程联测方案。
4.1.9 应根据平面控制网设计结果和测区实地凋查情况,编写技术设计,拟定作业计划。
4.1.10 各等级卫星定位网点与边角组合网点的点名,宜采用村名、山名、地名、单位名称,并应在调查后确定。同一测区有相同的点名时,应加以区别。新旧点重合时,宜采用旧点名。各等级导线点可按区域或线路命名编号。
4.1.11 卫星定位接收机的检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JJF 1118的规定;卫星定位接收机的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1.12 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系列的分级、基本技术参数、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JJG 100的规定;光学经纬仪系列的分级、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学经纬仪》GB/T 3161的规定,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的规定;测距仪的检定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电测距仪》GB/T 14267的规定。
4.1.13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的外业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星定位测量的外业记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2 导线测量、边角组合测量的外业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方式,也可采用纸质手簿记录。
3 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外业记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 2004、《导线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2、《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5的规定。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更改。
4 采用纸质手簿记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业记录不得涂改、追记和转抄;
2)水平角观测时,秒值读记错误应重新观测,度、分读记错误可在现场更正,但同—方向盘左、盘右不应连环更改;垂直角观测时,度、分的读数,在各测回中不应连环更改;
3)距离测量时,厘米及以下数值读记错误应重新观测,米、分米读记错误,在同一距离、同一高差的往、返测或两次测量的相关数字不应连环更改;
4)对错误进行更正时,应将错误数字、文字整齐划去,在其上方另记正确数字、文字;划改的数字和超限划去的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的所在页码。
4.1.14 应根据成果使用需要,选择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或城市地方坐标系统,并应对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进行归化计算。有关坐标系统对应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 选点与埋石
4.2.1 各等级平画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设计成果到实地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坚固稳定的地点,且应便于埋石和观测,并能永久保存;
2 高等级点点位的选择,应便于低等级点的加密;平面控制网边缘的控制点点位的选择,应便于扩展应用;
3 宜利用城市区域内原有的平面控制点点位;
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时,选点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5 采用导线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方法时,相邻控制点间视线超越障碍物的高度或旁离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等边角组合测量时,不宜小于1.5m;
2)三、四等测量时,不宜小于1.0m;
3)一、二、三级导线测量时不宜小于0.5m。
6 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时,测距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距边的长度宜在相应等级控制网平均边长的0.7倍至1.3倍的范围内选择;
2)测线宜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1m以上;
3)测线不得通过散热塔、烟囱等发热体的上空及附近;
4)安置测距仪的测站应避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离开高压线距离宜大于5m;
5)应避免测距时的视线背景部分有反光物体。
4.2.2 点位选定后,宜绘制选点图和点之记草图。
4.2.3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平面控制点标志、标石及其造埋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的规定。坑底填以砂石,捣固夯实或浇灌混凝土底层。二、三等点宜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其他平面控制点宜埋设柱石。各等级平面控制点的标石,亦可兼做水准标石,此时标志宜为半球状,标石底层应浇灌混凝土。标志中心应具有明显、耐久的中心点。
4.2.4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埋石过程中应根据标石类型和埋设方式在标石坑挖设、标石安置、标石整饰等关键步骤中拍摄照片。
4.2.5 各等级控制点选点、埋石工作结束后,应绘制点之记。二、三、四等控制点应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其他埋石点可根据需要而定。应定期巡视检查和维修控制点标石。
4.3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测量
4.3.1 卫星定位网可采用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方法施测。动态测量可采用网络RTK测量方式或单基站RTK测量方式;在已建立CORS网的城市,宜采用网络RTK测量方式。
4.3.2 静态测量可施测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平面控制网;动态测量可施测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
4.3.3 静态卫星定位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二、三、四等静态卫星定位网相邻点最小边长不宜小于平均边长的1/2;最大边长不宜大于平均边长的2倍。当边长小于200m时,边长中误差应小于0.02m。
4.3.4 动态卫星定位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表4.3.4规定长度的2/3,边长较差不应大于20mm。
4.3.5 卫星定位接收机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接收机共同作业前,应在已知基线上进行比对测试,超过本规范表4.3.3相应等级限差时,不应使用。
4.3.6 静态测量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4.3.7 静态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 静态卫星定位网宜由一个或若干个独立闭合环构成,也可采用附合线路形式构成。各等级静态卫星定位网独立闭合环边数或附合线路边数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4.3.9 静态测量观测计划、准备工作、作业要求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0 动态测量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4.3.11 动态卫星定位网布设时,控制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控制点中应保证至少有3个以上或2对以上相互通视的点位。
4.3.12 动态测量的准备工作、坐标系统转换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3 单基站RTK测量基准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3.14 动态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手簿中设置的平面收敛阈值不应超过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30mm;
2 观测时,卫星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颗数不应少于5颗,PDOP值应小于6;
3 天线应采用三角支架架设,仪器的圆气泡应稳定居中;
4 观测值应记录收敛、稳定的固定解。经、纬度应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
5 基准站设置完成后,应至少采用一个不低于二级的已知控制点进行检核,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50mm;
6 一测回的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定位结果应取平均值;
7 测回间应至少间隔60s,下一测回测量开始前,应重新初始化;
8 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20mm或经、纬度的分量较差应小于0.0007”,垂直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30mm。最终观测成果应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
9 初始化时间超过5min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路,重启卫星定位接收机,再次初始化。当重启3次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选择其他位置进行测量。
4.3.15 动态卫星定位网点应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15的规定。
4.4 导线测量
4.4.1 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可布设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
4.4.2 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4.4.3 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导线的布设可根据测区实际情况选用两个级别;
2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3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
4 特殊情况下,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本规范表4.4.2规定长度的1.5倍,但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26m;
5 导线网用作首级网时,应布设成多边形格网,加密网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或多结点导线网;
6 四等及以下各级导线网可布设成多结点无定向导线网,起算点不应少于3个,且应均匀分布;
7 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
8 当附合导线的边数大于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4.4.4 一测区开始作业前,应对使用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光学经纬仪、测距仪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资料应装订成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和现行行业标准《三、四等导线测量规范》CH/T 2007中的规定。
4.4.5 各等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 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方向观测法一测回的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准零方向标的,应按度盘位置表配置度盘;
2 顺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照准零方向标的,应读取水平度盘的度、分数值;当采用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时,应同时读取秒的数值;当采用光学经纬仪时,应重合对径分划线两次并读取光学测微器读数;
3 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精确照准2方向标的,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读数,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照准部依次进行 3、4、……、n方向的观测,最后闭合至零方向;
4 纵转望远镜,逆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照准零方向标的,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读数;
5 逆时针旋转照准部,应按与上半测回相反的观测次序依次观测至零方向。
4.4.7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不在±3°范围内时,该方向的2C较差可按同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但应在手薄中注明。
4.4.8 水平角观测前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并确认平面控制点标石是稳固的;
2 整置仪器,并检查视线超越或旁离障碍物的距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
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的观测方向作为零方向;
4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编制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
4.4.9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2 水平角观测过程中,仪器不应受日光直射,气泡中心偏离整置中心不应超过1格。气泡偏离接近1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方向数不多于3个的,可不归零。
4 在三、四等导线点上,多于两个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只有两个方向时,宜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应以观测左角的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按公式(4.4.9)计算,且三等导线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在±3.0”之内,四等导线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在±5.0”之内。
5 各等级导线观测时,脚架的安置宜采用三联脚架法。
4.4.10 水平角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规定。
4.4.11 距离测量采用的测距仪等级应符合4.4.11的规定。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D)应按公式(4.4.11)计算。
4.4.12 各等级导线的边长,应按本规范表4.4.2的测距中误差要求,选用相应精度指标的测距仪测定。
4.4.13 各等级平面控制网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
4.4.14 各级测距仪观测结果各项较差的限差应符合表4.4.14的规定。往返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进行比较。
4.4.15 电磁波测距时,气象数据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仪表宜选用通风干湿温度表和空盒气压表。测距时使用的温度表及气压表宜和测距仪检定时一致。
2 到达测站后,应立刻打开装气压表的盒子,置平气压表,并应避免受日光曝晒。温度表应悬挂在与测距视线同高、不受日光辐射影响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在气压表和温度表与周围温度一致后,再测记气象数据。
3 气象数据的测定要求应符合表4.4.15的规定。
4.4.16 电磁波测距观测时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大气稳定和成像清晰的气象条件下进行观测,晴天日出后与日落前半小时内不宜观测,中午可根据地区、季节和气象情况留有适当的间歇时间。阴天有微风时,可全天观测。
2 在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气及大气透明度很差的情况下,不应观测。
4.4.17 电磁波测距的作业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执行仪器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程序;
2 在晴天作业时,应给仪器遮阳,不应将镜头对向太阳,也不宜顺光、逆光观测;
3 作业中使用的棱镜应与检验时使用的棱镜一致;
4 测线或测线延长线上不应存在其他棱镜。对讲机亦应暂时停止通话。
4.4.18 测距边的倾斜改正可采用垂直角或两端点的高差计算。两端点的高差可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4.4.19 采用垂直角直接计算平距时,垂直角测角精度应按公式(4.4.19)计算。以垂直角测角精度为引数,垂直角的观测方法及测回数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4.5 边角组合测量
4.5.1 采用边角组合测量方法可布设二、三、四等和一、 二级平面控制网。
4.5.2 边角组合网点位中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Mij)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Mw)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5.3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4.5.4 边角组合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角组合网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大于100°且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限制时,也不应小于25°。
2 当边角组合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测距边。
3 加密网可采用插网(锁)或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可布设成线形锁。采用插网或插点方法且未作联测的相邻点的距离,三等网不应小于3.5km,四等网不应小于1.5km,不满足要求的,应改变设计方案。
4 各等级交会插点点位应在高等三角形的中心附近,同一插点各方向距离之比不应大于1:3。对于单插点,三等点应具有6个内外交会方向测定,其中至少应有两个交角为60°~120°的外方向;四等点应有5个交会方向,图形欠佳时应有外方向。对于双插点,交会方向数应增加1倍,其中应包括两待定点间的对向观测方向。
4.5.5 边角组合网水平角观测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一测区开始作业前,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光学经纬仪、测距仪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7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
4.5.8 水平角观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
4.5.9 水平角观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第1、2、3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等控制点上水平角观测的全部测回,应在两个以上时间段完成,上午、下午、夜间应各为一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观测的测回数不应多于全部测回数的2/3;按全组合测角法观测时,同一角度各测回不应连续观测。
2 二等以下各等级控制点上水平角观测的全部测回,可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
3 当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两组观测,且每组至少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应为共同零方向,两组共同方向角值之差,不应大于本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分组观测最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4 在观测过程中,当遇某些方向目标暂不清晰时,可先放弃,待清晰时补测。一测回中放弃的方向数不应超过方向总数的1/3,放弃方向补测时,可只联测零方向。当全部测回已测完,某些方向尚未观测过时,对这些方向的观测应按分组观测处理。
5 在高等级控制点上设站观测低等级方向时,应联测与低等级方向构成图形的两个高等级方向。高等级方向间夹角的观测值和原观测值之差不应大于△m,△m应按下式计算:
4.5.10 水平角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本规范规定限差的结果,应进行重测。重测应在基本测回完成并对成果综合分析后进行。
2 2C较差或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因测回较差超限重测时,除明显孤值外,应对观测结果中出现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测回进行重测。
3 零方向的2C较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差超限时,该测回应重测。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大于等于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该测回应重测。
4 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每站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不应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大于1/3的,应整站重测。方向观测法重测数的计算,在基本测回观测结果中,重测一个方向应算作一个方向测回;因零方向超限而重测的整个测回应算作(nd一1)个方向测回。每站全部方向测回总数no应按下式计算:
5 基本测回结果和重测结果应记入手簿。基本测回与重测结果不应取中数,每一测回应只取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6 因三角形闭合差、极条件、基线条件、方位角条件自由项超限而重测时,应进行分析,并择取有关测站整站重测。
4.5.1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边长,应按本规范表4.5.3的测距中误差要求,选用相应精度指标的测距仪测定,边长测量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13条~第4.4.19条的规定。
4.6 成果整理与提交
4.6.1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并应在确认观测成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后,再进行计算。
4.6.2 静态卫星定位网的基线解算、检验及平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4.6.3 二、三、四等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点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高斯投影方向改化。二、三等控制点的方向观测值的高斯投影方向改化应按公式(4.6.3-1)计算,四等控制点的方向观测值的高斯投影方向改化可按公式(4.6.3-2)计算:
4.6.4 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的测距边水平距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 导线网和边角组合网的测距边水平距离的高程归化和投影改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测距边边长的高程归化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6.6 导线网的测角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并可分下列两种情况计算测角中误差:
4.6.8 导线网、边角组合网的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三、四等网的平差应采用严密平差法,并应进行精度评定。精度评定内容应包括单位权中误差、最弱点点位中误差(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相对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最弱边的边长相对中误差及方位角中误差等。
2 一、二、三级网的平差可采用近似平差法和按近似方法评定其精度。
4.6.9 平面控制测量的内业计算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4.6.9的规定。
4.6.10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
2 按适当比例绘制的平面控制网图、点之记及平面控制点标志委托保管书;
3 测量仪器、气象及其他仪器的检验资料;
4 全部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外业概算与验算资料;
5 全部内业计算资料、数据加工处理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及成果表;
6 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
7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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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程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一个城市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也可采用地方高程系。
5.1.2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宜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并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施测。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山岳地带及沼泽、水网地区的四等高程控制测量,也可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方法;平原和丘陵地区的四等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一等网的布设应另行设计。
5.1.3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较大规模或存在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点作为城市高程控制网的起算点,一般城市可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高程控制点作为起算点。与国家高程控制点的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
5.1.4 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加密网可布设成附合路线、结点网或闭合环,并应充分利用已有高程控制点标石;特殊情况下,可布设成水准支线。
5.1.5 城市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等,并应根据城市的面积大小、远景规划和路线的长短确定。各等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2m。对高程精度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设计。
5.1.6 城市高程控制网设计前,应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的1:10000~1:100000地形图和交通图;
2 城市规划、地质、地震、气象、地下水位及冻土深度等资料;
3 城市已有的水准测量资料,包括各等水准网图、水准点点之记、成果表和技术总结等。
5.1.7 各等城市高程控制网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1.7的规定,高程控制点结点间或结点与高等级点间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表5.1.7规定的0.7倍。
5.1.8 高程控制点宜采用“等级”+“线名”+“顺序号”的方式命名。等级宜采用罗马数字。附合路线的线名宜采用路线起止地点的地名简称,并应按“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的顺序命名;环线的线名宜采用环线内具代表性的地名并加“环”字命名。顺序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附合路线的顺序号应自路线起点顺序编号;环线应自起点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
5.1.9 水准仪系列的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准仪》GB/T 10156的规定。用于高程控制测量的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与检验维护、布网要求、观测的作业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5.1.10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高程导线测量的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方式,也可采用规定的纸质手簿记录。电子记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 2004和《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6的规定。
2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3 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进行任何更改;采用纸质手簿记录时,观测记录不得涂改、迫记和转抄。
5.2 选点与埋石
5.2.1 水准路线应沿坡度较小、土质坚实、施测方便的道路布设,并宜避免通过大河、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采用数字水准仪施测的线路还应避免穿越电磁辐射强烈地区。
5.2.2 地面高程控制点点位应选设在坚实稳固与安全僻静之处,墙脚高程控制点点位应选设在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构)筑物上。点位应便于长期保存、寻找和引测。高程控制点不应选设在下列地点:
1 待施工场所或拟拆修建筑物;
2 低湿、易于淹没之处;
3 土崩、滑坡等地质条件不良处及地下管线之上;
4 有剧烈振动的地点;
5 地势隐蔽不便于观测之处。
5.2.3 高程控制点类型可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和普通水准点。高程控制点标志、标石及其造埋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首级水准路线的结点,应为基本水准点。
5.2.4 高程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固耐久,便于使用;
2 标石的底部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浇灌混凝土基础;
3 高程控制点标志可在基岩或坚固永久的建筑物上埋设。
5.2.5 二、三等高程控制点埋石过程中,应拍摄反映标石坑挖设、标石安置、标石整饰等主要过程情况及标石埋设位置远景的照片。
5.2.6 观测应在埋设的标石稳定后进行。对于二等水准观测,高程控制点标石埋设后,应至少经过一个雨季,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地区还应经过一个冻解期,基岩水准标石应至少经过一个月。
5.2.7 二、三等高程控制点埋石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2 高程控制点点之记及路线图、标石建造情况照片或数据文件;
3 埋石工作技术总结,并应说明埋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
5.2.8 高程控制点的检查和维护周期不应超过5年,地面沉降量较大的地区不宜超过3年。高程控制网复测前,应对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实地检查并逐点记录标石现状;
2 高程控制点附近地貌、地物有显著变化时,应重绘点之记、修改路线图并拍摄照片;
3 标石及附属物损毁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建造;
4 对补埋的标石,应进行高程联测,对怀疑高程有突变的标石应进行检测;
5 应查明标石的损毁原因,并应与接管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意见。
5.3 水准测量
5.3.1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1的规定。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水准路线构成时,闭合差的限差应先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可适用于对单程及往返检测;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应按1km计算。
5.3.2 新购置的水准仪及标尺应进行检验;作业前或跨河水准测量前,也应对水准仪及标尺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与《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数字水准仪的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CH/T 8019的规定,因瓦条码水准标尺的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CH/T 8020的规定,作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对水准仪进行检校:
1 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i角应每天检校一次;气泡式水准仪i角应每天上、下午各检校一次;在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可每隔15d检校i角一次。
2 数字水准仪i角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测定。若开测为未结束测段,应在新测段开始前进行测定。
5.3.3 水准测量的转点尺承可采用尺桩或尺台,用于二等水准测量的尺台重量不应小于5kg。
5.3.4 水准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下列情况下,不应进行二等水准观测:
1 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内;
2 太阳中天前后各2h内,可根据地区、季节和气象情况,适当增减中午间歇时间;
3 标尺分划线的影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
4 气温突变时;
5 标尺与仪器不稳定时。
5.3.5 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水准仪光学测微法时,往返测应按下列观测顺序进行:
1)往测,奇数站为后—前—前—后;偶数站为前一后一后一前;
2)返测,奇数站为前—后—后—前;偶数站为后—前—前—后。
2 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往返测观测顺序,奇数站应为后一前一前一后,偶数站应为前一后一后一前。
3 两个基本水准标石之间的区段可划分成长度为20km~30km的多个分段,并应在每一分段内,先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然后连续进行该分段的返测或往测。该分段中每一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的观测时间,宜分别安排在上午与下午,同时段的测站数不应大于该分段总测站数的30%。
4 一测站的操作程序、间歇及其检测、其他固定点的观测和跨河水准测量、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的规定。
5.3.6 三、四等水准测量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三等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中丝读数法进行往返观测。当使用DS1级仪器和因瓦标尺进行观测时,可采用光学测微法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两种方法的每站观测顺序应为后—前—前—后。采用数字水准仪进行三等水准测量往返测时,每站的观测顺序应与光学水准仪的观测顺序相同。
2 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四等水准测量,当采用中丝读数法时,可直读距离,观测顺序应为后—后—前—前。当水准路线为附合路线或闭合环时,可采用单程测量;当采用单面标尺时,应变动仪器高度,并观测两次。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采用数字水准仪进行四等水准测量往返测,每站的观测顺序应为后—后—前—前。
3 一测站的操作程序、间歇及其检测、其他固定点的观测和跨河水准测量、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5.3.7 观测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应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时,应使用白色测伞遮蔽阳光。迁站时,宜罩以白色仪器罩。使用数字水准仪前,应进行预热。
2 采用气泡式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做标记,且应根据气温变化随时调整零点位置;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圆水准器应置平。
3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应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
4 除路线转弯处外,在每一测站上,仪器与前后标尺应接近一条直线。
5 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
6 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的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7 不应为了增加标尺读数而把尺桩(台)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8 每测段往测和返测的测站数应为偶数。往测转为返测时,两根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9 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应避免镜头直接对着太阳;尺面视线遮挡不应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20%。
5.3.8 采用光学水准仪时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5.3.8-1的规定。采用数字水准仪时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5.3.8-2的规定;几何法数字水准仪视线高度的高端限差,二等不应大于2.85m;相位法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的次数可按表5.3.8-2的数值减少一次。
5.3.9 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5.3.9的规定。采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可不计算基铺分划读数的差。采用数字水准仪时,同一标尺两次读数差可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的差应符合表5.3.9对基铺分划所测高差的差的规定。
5.3.10 水准测量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本规范第5.3.1、5.3.8和5.3.9条规定限差的观测结果,应进行重测;
2 因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迁站后发现的,应从经检测符合限差的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3 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超限时,应先对可靠性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大于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的限差,但与另一单程的高差不符值未超出限差时,可取用重测结果;
2)当同方向两高差的不符值未超出限差,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不超出限差时,可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
3)当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与另一单程高差的不符值超出限差时,应重测另一单程;
4)当出现同向不超限,而异向超限的分群现象时,如果同方向高差不符值小于限差之半,可取原测的往返高差中数作往测结果,取重测的往返高差中数作为返测结果。
4 单程双转点观测中,当测段的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用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可取三个单线的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应再重测一个单线;
5 当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每千米高差中数全中误差、往返测高差不符值、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对路线上可靠性较小的一些测段进行重测。
5.4 高程导线测量
5.4.1 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方法进行四等高程控制测量时,高程导线应起闭于不低于三等的水准点,边长不应大于1km,路线长度不应大于四等水准路线的最大长度。布设高程导线时,宜与平面控制网相结合。
5.4.2 高程导线可采用每点设站或隔点设站的方法施测。隔点设站时。每站应变换仪器高度并观测两次,前后视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100m。
5.4.3 高程导线的边长和垂直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应在目标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
2 边长的测定应采用不低于Ⅱ级精度的测距仪观测两测回。采用每点设站法时,往返测可各测一测回。测距的各项限差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4.14和表4.4.15的规定,每站应读取气温、气压值。
3 垂直角观测应采用DJ2级经纬仪按中丝法观测四个测回,测回间较差和指标差较差均不应大于5"。
4 仪器高、棱镜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两次互差不应大于2mm,结果应取用中数。
5.4.4 测站高差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的斜距应进行加常数、乘常数和气象改正;
2 每点设站时,相邻测站间单向观测高差应按公式(5.4.4-1)计算;相邻测站间对向观测的高差中数h12应按公式(5.4.4-2)计算;
5.4.5 采用高程导线测定的高程控制点或其他固定点的高差,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改正,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5.4.6 高程导线观测读数和计算的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5.4.7 高程导线测量的限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当测量结果超出本规范表5.4.7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3.10条的规定进行重测和取舍。
5.5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
5.5.1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建立四等高程控制网时,应包括高程异常模型建立、卫星定位测量、高程计算与检查等过程。
5.5.2 用于建立四等高程控制网的高程异常模型,其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高程异常模型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5.5.3 高程异常模型建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5.5.4 新建立的高程异常模型应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模型高程中误差外业检测。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于拟合点间的中部并能反映地形特征。检测点数不应少于拟合点总数的15%且不应少于5个点。
5.5.5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静态观测方法,按四等平面控制测量的要求施测,并宜与卫星定位平面测量同时进行。
5.5.6 卫星定位静态观测数据应在地心坐标系下进行三维约束平差。观测数据的预处理和网平差的要求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5.5.7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
5.5.8 进行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时,应联测一个以上的已知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不应大于0.06m。
5.5.9 高程计算时,应采用卫星定位网三维约束平差成果和符合本规范第5.5.2条规定的高程异常模型进行计算。
5.5.10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10%的外业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业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业观测数据记录的齐全性;
2)观测成果的精度指标;
3)输出成果内容的完整性;
4)校核点的较差计算及检核结果。
2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成果的外业检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检测时,应至少联测一个已知高程控制点。
5.6 成果整理与提交
5.6.1 每一水准路线应在观测结束并经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计算。计算水准点概略高程时,所用的高差应加入下列改正:
1 水准标尺长度误差改正数;
2 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的改正数;
3 水准路线或环线闭合差的改正数。
5.6.2 水准测量作业结束后,除四等单程外的每条水准路线应按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当水准网的环数大于20个时,还应按环线闭合差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M△和Mw应符合本规范表5.3.1的规定,越限时,应对闭合差较大的路线进行重测。M△和Mw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6.3 水准测量计算的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5.6.4 高程导线的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所有计算,并应在确认观测成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后,再进行计算。
5.6.5 水准网与高程导线的平差应采用条件平差或间接平差,并应评定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
5.6.6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完成后应将检测点的卫星定位高程计算结果和外业检测结果整理并计算两次结果的较差。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的高程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5.6.7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成果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
2 高程控制网网图,高程控制点点之记,二、三等高程控制点标志委托保管书;
3 经纬仪、测距仪、卫星定位接收设备、水准仪与水准标尺、气象仪器等的检验资料;
4 全部外业观测记录;
5 全部内业计算资料;
6 技术总结;
7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
6 数字线划图测绘
6.1 一般规定
6.1.1 DLG数据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摄影测量方法获取,也可采用模拟地形图数字化的方法获取。
6.1.2 DLG的比例尺可根据不同用途按表6.1.2选用。
6.1.3 1:500、1:1000、1:2000DLG的分幅和编号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有关规定,1:5000、1:10000DLG的分幅和编号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的有关规定,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方法。
6.1.4 地形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6.1.5 DLG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同一幅图应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6.1.6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6.1.6规定值放宽0.5倍。
6.1.7 DLG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1:500、1:1000、1:2000DLG的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
2 其他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1.7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6.1.7的规定值放宽0.5倍。
6.1.8 DLG测绘可采用全野外测量方法或摄影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同一区域更大比例尺的、现势的、符合本规范第6章规定的DLG进行缩编。缩编的基本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第12.2.6条的规定。
6.1.9 要素的分类与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并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存放。
6.1.10 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6.1.11 要素的图式表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6.1.12 DLG的数据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
6.2 测绘内容
(Ⅰ)1:500、1:1000、1:2000DLG
6.2.1 1:500、1:1000、1:2000DLG测绘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6.2.2 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测绘其平面的几何中心位置,并应表示类型、等级和点名。
6.2.3 水系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沟渠、泉、井及其他水利设施,应测绘及表示,有名称的应注记名称,并可根据需要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绘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水涯线可不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河流、图上宽度小于1mm或1:2000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沟渠,宜用单线表示。
3 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应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应适当测注高程。
4 应根据需求测注水位高程及施测日期;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应根据需求测注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6.2.4 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地的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应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并注记层数。1:500、1:1000DLG,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DLG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
3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舍去。
4 对于1:500DLG,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对于1:1000DLG,图上面积6mm²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5 工矿及设施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外部轮廓,并应按图式配置符号或注记;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并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6 垣栅的测绘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时,城楼、城门、豁口均应测定;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取舍。
6.2.5 交通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并应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2 铁路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曲线段的铁路,应测量内侧轨顶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3 公路与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并应在图上每隔150mm~200m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及其行政等级代码和编号,且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公路、街道宜按其铺面材料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地类界符号分开。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平面相交时,不应中断铁路符号,而应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可不绘,桥墩或立柱应根据用图需求表示。
5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6 道路通过居民地应按真实位置绘出且不宜中断;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墙和出入口,并应注明名称,中央分隔带可根据用图需求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
7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测定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并应注明建筑结构;码头应测定轮廓线,并应注明其名称,无专有名称时,应注记“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测定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6.2.6 管线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测定。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可仅表示主要的。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2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测定,并应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6.2.7 境界与政区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LG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2 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绘出,界桩,界标应精确表示几何位置。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可按需要测绘。
3 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应以较高一级境界符号表示。
6.2.8 地貌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表示地貌的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2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城市建筑区和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方,可不绘等高线。
3 各种自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应以陡坎符号表示,70°以下时应以斜坡符号表示;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的斜坡,应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4 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测定坡脚;测制1:2000DLG时,若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较缓且范围较大时,也可用等高线表示。
5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坎、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测注上下方高程,也可测注上方或下方高程并量注比高。
6 各种土质应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采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7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6.2.8的规定;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2)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4)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分米。
8 计曲线上的高程注记,字头应朝向高处,且不应在图内倒置;山顶、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当首曲线不能显示地貌特征时,可测绘二分之一基本等高距的间曲线。
6.2.9 植被与土质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LG上应正确反映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园地应测定范围,并应配置相应的符号。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连同土质符号不应超过三种。
2 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田地应配置旱地符号,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
3 在图上宽度大于1mm的田埂应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的应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高程。
6.2.10 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包括市镇的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Ⅱ)1:5000、1:10000DLG
6.2.11 1:5000、1:10000DLG测绘内容及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的规定,要素取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独立树、岩峰、山洞和空旷区域低矮的独立房、小棚房等明显、突出、具有判定方位作用的地物,应测绘并表示;
2 居民地内部、街巷等图上不能详细表示的地物,应保持其特征,综合取舍;
3 在图上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表示两个以上地物符号时,应分主次取舍或移位表示,移位后的要素不应改变其相对位置。
6.3 全野外测量法
(Ⅰ)图根控制测量
6.3.1 图根控制测量宜在城市各等级控制点下进行,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和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等方法。6.3.2 图根点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图根点密度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地形条件确定,平坦开阔地区图根点密度宜符合表6.3.3的规定。地形复杂、隐蔽及城市建筑区,图根点密度应满足测图需要,并宜结合具体情况加密。
6.3.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有关规定。
6.3.5 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图根导线的附合不宜超过两次,在个别极困难地区,可附合三次。因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支导线,但不应多于四条边,长度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3.5中规定长度的1/2,最大边长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3.5中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可单程观测—测回。水平角观测的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DJ6光学经纬仪观测一测回,其他站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采用全站仪时,其他站可观测—测回。
6.3.7 当局部地区图根点密度不足时,可在等级控制点或—次附合图根点上,采用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布点加密,平面位置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边长不宜超过定向边长的3倍;采用双极坐标法测量时,每测站可只联测一个已知方向,测角、测距应均为一测回,两组坐标较差不超限时,应取中数。采用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所测的图根点,不应再行发展,且—幅图内用此法布设的点不应超过图根点总数的30%。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双极坐标测量,或适当检测各点的间距;当坐标、高程同时测定时,可变动棱镜高度测量两次。两组坐标较差、坐标反算间距与实测间距较差均不应大于图上0.2mm。
6.3.8 图根导线平差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时,角值应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应取至厘米。
6.3.9 图根点宜采用临时标志,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其他埋石点或坐标地物点通视。
6.3.10 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时,可不设置标志。房屋等多边形轮廓地物,宜以其棱角与地面交界点为准;地下管线检修井等圆形轮廓地物,宜以圆心为准。永久性地物点坐标的施测方法与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
6.3.11 图根点的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应采用图根水准、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或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测定;
2 当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也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
6.3.12 图根水准测量应起闭于不低于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精度要求的高程控制点上,可沿图根点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正确性。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km。应使用不低于DS10级的水准仪(i角应小于30"),并应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支线应往返测,并应估读至毫米。仪器至标尺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前后视距离宜相等;路线闭合差应在±40√Lmm之内(L为路线长度,km);在山地每千米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应在±12√nmm之内(n为测站数)。图根水准计算可简单配赋,高程应取至厘米。
6.3.13 图根高程导线测量应起闭于高等级高程控制点上,其边数不宜超过12条,边数超过12条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图根高程导线测量时,垂直角应对向观测;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测量时,图根点垂直角可单向观测一测回,变动棱镜高度后再测一次;独立交会点亦可用不少于三个方向(对向为两个方向)单向观测的三角高程推算,其中测距要求应与图根导线测距要求相同。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仪器高和棱镜高应量至毫米,高差较差或高程较差在限差内时,应取其中数。当边长大于400m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厘米。
6.3.14 测站点的增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控制点和图根点。当图根点密度不足时,除应用内外分点法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交会法或图解支点等方法增补测站点;当采用外分点法时,外分点的距离不应超过后视长度。
2 采用图解交会法增补测站点时,前、侧方交会均不应少于三个方向,1:2000比例尺测图可采用后方交会,但不应少于四个方向。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前、侧方交会出现的示误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小于0.4mm时,可按交会边长配赋,刺出点位;后方交会利用三个方向精确交出点位后,第四个方向检查误差不应超过0.3mm。
3 由图根点上可分支出图解支点,支点边长不宜超过用于图板定向的边长并应往返测定,视距往返较差不应大于1/200。图解支点最大边长及测量方法应符合表6.3.14的规定。
4 图解交会点的高程,可用三角高程方法测定。由三个方向推算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超过1/5倍基本等高距,在丘陵地、山地,不应超过1/3倍基本等高距。支点的高程可用测图仪器的水平视线或三角高程方法测定,往返测高差的较差不应超过1/7倍基本等高距。
(Ⅱ)要素采集
6.3.15 测图前,应根据技术设计制定作业计划,收集测区内已有测图成果,抄录控制点成果并进行实地踏勘。
6.3.16 采用模拟测图方法时,宜选用厚度为0.07mm~0.10mm、经过热定型处理、变形率小于0.02%的聚酯薄膜作为原图纸,并应在原图纸上绘制方格网、图廓线及展绘控制点,其限差应符合表6.3.16的规定。
6.3.17 测图所使用的仪器、软件和工具的性能和各项指标应满足DLG测绘的要求,模拟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之内。量距使用的皮尺在测图前应检验,作业过程中也应检验。测图中,量距误差大于图上0.1mm时,应改正。
2 垂直度盘指标差应在±1'之内。
3 比例尺尺长误差应在±0.2mm之内。
4 量角器直径不宜小于200mm,偏心差应在0.2mm之内。
6.3.18 要素平面位置的采集可采用极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也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在街坊内部设站困难时,也可采用几何作图等综合方法。高程值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水准测量或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采集。
6.3.19 仪器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应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每站测图过程中,应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或全站仪等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 应检查另—测站高程,且其较差不应大于1/5倍基本等高距。
4 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1OOm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
6.3.20 地物点、地形点视距和测距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6.3.20的规定。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建成区、平坦地区及丘陵地的地物点距离采用皮尺测量时,最大长度应为50m,山地、高山地地物点视距的最大长度可按表6.3.20的地形点要求确定。采用数字测图或按坐标展点成图时,测距的最大长度可按表6.3.20的规定放宽1倍。
6.3.21 当采用方向交会法测定地物点时,交会方向线宜为三个,其长度不宜大于测板定向距离。当采用全站仪测图时,角度应读记至秒,距离应读记至毫米,仪器高、棱镜高应量记至毫米。
6.3.22 采用数字测图方法时,点状要素应按定位点采集,有向点应确定其方位角;线状要素应按其规则采集,当线状要素遇河流、桥梁等其他不同类要素时,应不间断采集;面状要素应封闭构面,同一类面状要素不应重叠。
6.3.23 数字测图采用测记法时,应现场绘制测站草图。
6.3.24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采集要素时,重复抽样检核不应低于10%,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6.4 摄影测量法
(Ⅰ)基本要求
6.4.1 采用摄影测量法测绘DLG时宜包括影像获取、像控点布设、像控点测量、野外调绘、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数据采集等过程。6.4.2 地物点的平面位置宜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测图、解析测图仪测图、综合法测图等方法进行测定。
6.4.3 像控点和纠正点的平面位置,可采用全野外测绘、平高区域网加密或平面区域网加密等方法。
6.4.4 1:500、1:1000、1:2000 DLG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和等高线宜由外业测绘;其余地区高程注记点和等高线可采用平高区域网加密,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解析测图仪上测绘。
6.4.5 像控点和内业加密点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控点的精度指标不应小于图根点的精度;
2 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6.4.5-1的规定;
3 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4.5-2的规定;
4 阴影、投影死角、森林、隐蔽等困难地区的内业加密点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可分别按表6.4.5-1、表6.4.5-2的规定值放宽0.5倍。
(Ⅱ)影像获取
6.4.6 航摄方案应依据城市规划、设计等的需要和实际的成图能力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比例尺应根据成图比例尺、航高、像幅大小、图幅大小、布点方案、测区地形、仪器装备和加密、成图技术水平等情况,按表6.4.6-1进行选择,同时应注意航高与焦距的选择。
2 光学摄影航摄仪焦距的选择应符合表6.4.6-2的规定。平地综合法成图时,根据需要可采用焦距大于210mm的航摄仪。采用数字摄影方式成图时,应根据航摄仪的实际情况、成图比例尺及地形类别,选择航摄仪焦距。
3 应选择适当的摄影季节和时间进行航空摄影。用于DOM制作时,宜沿图幅中心飞行,一张像片宜覆盖一幅图或四幅图;解析测图仪测图、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测图时,摄影航线可按一定旁向重叠敷设,也可采用沿图幅中心飞行,东西向飞行时应保证南北满幅,南北向飞行时应保证东西满幅。
6.4.7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不宜小于60%,最小不应小于53%;旁向重叠不宜小于30%,最小不应小于15%。采用一张像片覆盖一幅图时,航向重叠宜为85%;航线偏离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0mm(23×23像幅)。航线间不应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2 航摄影像倾角不宜大于2°,个别最大不应大于4°;旋偏角应符合表6.4.7的规定,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应连续超过三片;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当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进行数据处理时,其旋偏角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影响立体观测效果、旁向重叠度、航向重叠度。
3 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应超过30m,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应小于航高的5%。
6.4.8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像片不均匀变形不应大于3/10000;底片压平误差应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或解析测图仪检查。检查时,应测定标准配置点和至少9个检查点的坐标和视差,并应按六点法相对定向进行解析计算。检查点的上下视差残差,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测定的,不应大于0.02mm;采用解析测图仪测定的,不应大于0.005mm。最高地形点影像移位不应超过0.03mm;灰雾密度应小于0.2;反差宜为1.1~1.4。
2 航摄像片影像应清晰,框标应齐全;像片局部有云影、划痕、静电痕迹、药膜损伤而影响模型连接和测图时,应进行补摄。
3 采用数码航摄时,影像应反差适中、色调饱满、灰度直方图在0~255级呈正态分布。
6.4.9 卫星遥感影像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应选择层次丰富、清晰易读、色调均匀、反差适中、现势性好、倾角小的全色影像或多光谱影像。当采用多帧卫星影像成图时,其获取的时态宜保持一致,并应收集影像相应的星历和姿态参数。
2 应依据成图的比例尺选择一定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宜大于所成图的图上0.1mm。
3 卫星遥感影像相邻各景之间的重叠不应小于图像宽度的4%。
4 影像中云层覆盖应少于5%,且不应覆盖重要地物。
6.4.10 航摄像片扫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像片扫描仪的最低几何分辨率应大于25μm(原始负片上),且在使用前应经过严格检校。使用25点网格鉴定时,其几何检校的中误差不宜大于3μm,使用其他方法时,其几何位置坐标限差不应大于5μm。辐射检校应定期进行,辐射分辨率应达到8Bit(256级),辐射误差不应大于2DN,扫描仪模数转换器的选用不宜低于10Bit。
2 应收集扫描像片的信息,包括灰度、真彩、彩红外等色彩种类,正片、负片等成像性质,像幅规格,航摄仪信息等。
3 应根据影像的用途确定扫描分辨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DLG测图、DEM数据采集的,分辨率应满足高程量测精度的要求,并应按式(6.4.10-1)进行估算:
3)当航摄像片影像综合分辨率为20LP/mm时,Rp可确定为25μm;当有多种用途时,应选择最高要求的分辨率进行扫描。
4 影像原始信息不应损失,并应保留航摄像片原有影像分辨率。
5 扫描影像应反差适中、色调饱满、框标清晰,灰度直方图在0~255级呈正态分布。质量较差的,应进行灰度拉伸处理、反差与亮度处理、边缘信息增强处理等影像增强处理。
6 应根据扫描像片的特征和测区地形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像片进行预扫以确定扫描参数。
7 扫描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文件名应与像片号对应一致;
2)扫描影像的灰度直方图宜为0~255灰阶;
3)扫描分辨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4)扫描影像应反差适中、层次丰富、色彩饱满;
5)影像应完整满幅、框标清晰齐全;
6)相邻影像之间不应有明显色差。
(Ⅲ) 像控点布设
6.4.11 利用航摄像片成图时,像控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控点应布设在航向及旁向六片(或五片)重叠范围内;
2 像控点距像片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23×23)或5mm(数码像片);
3 旁向重叠过小、相邻航线的点不能公用时,可分别布点,但两点裂开的垂直距离应小于10mm;
4 位于自由图边的像控点,应布设在离图廓线4mm以外;
5 生产DLG、DOM时,四个基本纠正点宜选在像片的四角附近。
6.4.12 全野外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综合法生产DLG并采用平高全野外布点时,像控点距像片边缘的距离可按本规范第6.4.11条第2款的规定减半;
2 采用综合法生产DLG时,应选刺四个基本平高纠正点,并应在选定像片的主点附近选刺一个平高检查点;
3 采用全能法生产DLG时,每个立体像对内应布设四个平高控制点(图6.4.12)。
6.4.13 区域网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平高区域网或平面区域网,采用光学摄影资料时,区域的航线数不宜超过6条。 基线数不宜超过16条;采用数字摄影资料时,区域的航线数不宜超过12条,基线数不宜超过32条;当联合DGPS/IMU数据进行区域网平差时,航线数和基线数可适当放宽。
2 平高控制点宜采用区域周边布点,内部可加布适当点数的平高控制点。控制点跨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3 在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规定情况下,采用航摄像片、区域由5~6条航线组成时,应在区域周边和中央布设平高控制点,在区域两端和中间布设3~5排高程控制点[图6.4.13-1的(a)(航线为偶数)和(b)(航线为奇数)]。当区域网航线数不超过四条时,可沿周边布设8个平高控制点[图6.4.13-1的(c)(航线较长时)或(d)(航线较短时)];当采用航带法区域网平差时,可采用标准航带法区域网布点方案[图6.4.13-1的(e)]。
4 平面区域网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其布点和加密方法应与平高区域网相同。
5 对于不规则区域网,除按间隔要求布点外,区域凸角点处应加布平高控制点,凹角点处应加布高程控制点[图6.4.13-2(a)]。当凹角点与凸角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条基线时,凹角点处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图6.4.13-2(b)]。
6 像控点在像片上的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像控点应选在旁向重叠中线附近,离开方位线不应小于50mm(23×23)或30mm(9.5×16.8);旁向重叠过大不能满足该要求时,应分别布点;
2)航线两端上下像控点在同一像对内相互偏离不应超过半条基线,规则区域网中间的像控点左右偏离不应超过一条基线。
6.4.14 特殊情况下,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航摄分区分界处的布点,当相邻航摄分区满足下述条件时,位于两分区的相邻航线可按同一航线处理,否则应分别布点:
1)两相邻分区使用同一航摄仪于同期航摄;
2)航线旁向衔接错开小于10%;
3)衔接后航线弯曲度在3%之内;
4)航高差在相对航高的2%之内;
5)航向重叠正常。
2 对于像片重叠不够时的布点,当航向重叠小于53%产生航摄漏洞时,应按断开的不同航线处理,并应分别布点,漏洞处外业补测。当旁向重叠小于15%,重叠部分在10mm~20mm之间时,若像片清晰,重叠部分可在内业测绘,但应分别布点,并应在重叠部分补测1~2个高程点。当不能满足该条件时,重叠或裂开部分应在外业进行补测。
3 对于主点落水时的布点,当因大面积水域、云影、阴影及其他原因使影像不清,离像主点20mm之内选不出明显目标,或航向三片重叠范围内选不出连接点时,落水像对应全野外布点,区域网内不应包括影响内业加密构网连接的像对。
4 水滨和岛屿地区的布点宜按全野外布点,超出控制点连线10mm以外的陆地部分应加测平高点,困难时可改为高程点。当难以用航测方法保证精度时,应采用外业补测。
6.4.15 卫星定位辅助光束法区域网平差像控点布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则区域网可采用四角两边或四角两线法;
2 采用四角两边法时,应在区域网的四角各布设一个平高控制点,并应在区域网两端垂直于航线方向的旁向重叠中线附近各布设一个高程控制点(图6.4.15);
3 采用四角两线法时,应在区域网四角各布设一个平高控制点,并应在区域网两端垂直于航线方向敷设两条构架航线(图6.4.15);
4 不规则区域网像控点布设应在区域网周边增设像控点,并宜在凸角转折处布设平高控制点,当凹角转折处为一条基线时,应布设高程控制点,当凹角转折处为一条以上基线时,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图6.4.15)。
(Ⅳ)像控点测量
6.4.16 航摄前宣布设地面标志,并应及时联测。铺设地面标志的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相关规定。
6.4.17 平面控制点应选刺在影像清晰的明显地物点、接近正交的线状地物交点、地物拐角点或固定的点状地物上,实地辨认误差应小于图上0.1mm。弧形地物与阴影处不应作为刺点目标。
6.4.18 高程控制点应选刺在局部高程变化很小的地方,狭沟、尖山顶和高程变化大的斜坡等不应选作刺点目标;当点位选在高于地面的地物上时,应量出其与地面的比高,注至厘米,并应详细绘出点位略图和断面图。
6.4.19 平高控制点的选刺应同时满足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对点位目标的要求。
6.4.20 像控点在各张相邻像片上均应清晰可见,并应选择影像最清晰的一张像片作为刺点片,刺点误差和刺孔直径不应大于0.1mm,且应刺透,不应有双孔,刺偏时应换片重刺。
6.4.21 选刺目标时,应以满足刺点目标要求为主,同时满足像控点布设的点位要求和兼顾联测的方便,选定后应打桩或埋石,并应立即进行统一编号和实地绘制略图。桩位、说明、略图和刺孔位置应一致和确切无误,并应由两人分别在不同像片上独立进行对刺或第二人100%检查。控制像片整饰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规定。
6.4.22 平面控制点可采用图根导线、卫星定位、测角交会点和引点等方法测定,平高像控点相对于附近各等级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测角交会点不宜作为下次发展图形(不包括引点)的起算点,联测像控点的电磁波测距导线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4.22-1的规定,当电磁波测距导线短于表6.4.22-1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测角交会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4.22-2的规定。
6.4.23 当像控点不能组成扩展图形、像控点位不适宜设站或距已知控制点很近时,可采用引点。引点应算作一次发展次数。该像控点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两测回;该像控点至引点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大于图根导线平均边长的规定,且应往返丈量,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0;采用电磁波测距时,距离全长不应大于本规范表6.4.22-1的平均边长规定,且应按本规范表6.4.22-1的测距要求观测;并宜增加检核条件。检查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6.4.24 平地和丘陵地的高程控制点的测定宜采用水准测量、高程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10km;山地、高山地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
6.4.25 控制点计算手簿应附有成果索引表和选点联测略图,并应标绘出区域网范围、图幅编号、像控点位置及联测图形或导线与水准路线走向。
(Ⅴ)野外调绘
6.4.26 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运用恰当、注记准确,调绘人员应坚持“走到、看到和问到”的原则;调绘前应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根据测区情况宜采用先航测内业判读测图,然后到野外对航测内业所成线划图进行补测、调绘的方法;也可采用先全野外像片调绘或室内像片判读与野外像片调绘相结合,后航测内业成图的方法。当采用先内业判读测图后野外调绘的方法时,应在野外对航测内业成图进行全面实地检查、修测、补测、地理名称凋查注记、屋檐改正等工作。
6.4.27 1:500、1:1000、1:2000DLG野外调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片调绘宜采用放大片进行,放大倍数应根据地物复杂程度而定,且应配备一套像片以供立体现察。调绘面积线的范围可根据像控点连线或图廓线位置确定,不按图廓布点时,应划在隔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并不应产生调绘漏洞。对于面积线,右、下边应绘直线,左、上边应绘曲线,且不应分割重要地物和街区,不宜顺沿线状地物或压盖点状地物。自由图边应调绘出图外10mm。
2 调绘内容应包括确定房屋类别、标注楼房层数、补测内业无法判测的地物、测注高程注记点和凋查地理名称等。调绘应反映调绘时现状,对航摄后新增地物、影像模糊地物、被影像或阴影遮盖的地物,包括无明显影像的独立地物和水准点,应到实地补测,可采用交会法、支距法,全数字测图等方法;补测的地物应附有标明与明显影像相关尺寸的实测草图,面积较大时,应附有按成图比例尺测绘的原图;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片或图上用红色“×”划去,范围较大时应加说明。
3 水涯线的调绘宜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以坎边为准。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堤垄或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宽度和路肩宽度、河沟宽度等有关数据。2m以下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屋檐宽度应在实地量取房宽改正屋檐或直接量取,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15mm时,应在相应处用红色数字注明其宽度。在1:500成图时,堤垄或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宽度、路肩宽度、河沟宽度和屋檐宽度应量注至50mm;在1:1000和1:2000成图时,应量注至100mm。
4 调绘片间应接边,且接边处房屋轮廓、道路、管线、河流、植被等的性质、等级、宽度和符号,以及各项注记应一致。调绘像片整饰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规定。
6.4.28 1:5000、1:10000DLG野外调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000、1:10000DLG野外调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B/T 13977执行;
2 调绘像片的比例尺不宜小于成图比例尺的1.5倍,地物复杂地区应适当放大;
3 调绘面积线应绘在隔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对于接边线,东、南边应画为直线,西、北边应画为曲线,距像片边缘应大于10mm,不应产生漏洞或重叠;自由图边应调绘出图外10mm;
4 调绘片应采用分色描绘,地物及注记宜用黑色,地貌宜用棕色,水系宜用绿色。调绘使用简化符号时,应在技术设计中对简化符号及颜色予以描述;
5 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以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片或图上用红色“×”划去,范围较大时应说明。
(Ⅵ) 空中三角测量
6.4.29 空中三角测量的精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定向限差不应大于0.01mm。采用数字摄影资料时,可不作内定向。
2 对于相对定向精度,采用航摄像片扫描成图的不应大于0.008mm,采用数字摄影资料的不应大于0.005mm。
3 定向点残差、多余控制点不符值、区域网内公共点和区域网间公共点较差的限差应分别符合表6.4.29-1、表6.4.29-2的规定,并不应有系统误差。
6.4.30 进行空中三角测量前,应准备测区影像数据文件、相机参数文件、控制点成果以及摄影比例尺、航高等航摄信息。
6.4.3l 空三项目的建立应输入相机参数、航带信息、各项限差、控制点坐标等数据,且输入数据后应检查核对。
6.4.32 内定向时,应建立框标模板、自动量测框标,采用仿射变换进行内定向,并应检查内定向结果。精度较差时,应分析原因并作处理;精度超限时,应复核并重测。
6.4.33 内业加密点的选点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第6.4.14条的有关规定。相对定向时,可采用自动匹配相对定向。相对定向计算时,应手工剔除粗差点,并应确保相邻像对之间、上下航带之间有足够的连接点,每个标准点位附近宜有2个以上可靠的连接点。
6.4.34 绝对定向时,应先根据控制点点位图及点位说明转刺控制点,然后进行绝对定向计算,并应确认控制点、检查点残差均在限差之内。当有超限或接近限差时,应分析原因确认控制点的准确性和转刺正确性。
6.4.35 加密点的三维大地坐标和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应采用光束法整体平差获得。
6.4.36 相邻区域网的接边,应比较相邻区域网的同名加密点坐标是否满足精度要求。
(Ⅶ) 定向建模
6.4.37 定向建模的内定向、相对定向、绝对定向的精度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4.29条的规定执行。
6.4.38 有空三成果的定向建模,可通过空三成果的导入,自动完成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6.4.39 没有像对内外方位元素的定向建模,应采用已有加密成果,完成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Ⅷ) 数据采集
6.4.40 数据采集可采用先外业调绘、后内业测图,或先内业测图、后外业调绘再编绘成图的方式。
6.4.41 对要素实体进行图形采集的同时,应按照设定的属性表赋相应的要素代码及属性信息。
6.4.42 地物、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与地貌元素应参照调绘片,根据立体模型辨认和测绘,不应错漏、移位和变形。
2 描绘房屋和街区轮廓时,应先以测标中心切准房角或轮廓拐角,然后再打点连线。各种道路、管线、沟堤等应跟迹描绘,走向明确,衔接合理。用符号表示的各种地物,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应描绘准确。
3 补测地物时,新增的、无影像的或阴影遮盖的地物,应根据调绘时附有实测尺寸的草图或原图,按相对位置尺寸依比例尺进行编绘,不应按模型上相关影像判绘。
4 等高线宜采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宜先测注记点高程,0.5m基本等高距测区应注至0.01m,大于0.5m基本等高距测区可注至0.1m。在等倾斜地段,当计曲线间距小于5mm时,可只测计曲线,并应插绘首曲线。等高线可通过相应格网间距的DEM内插生成;有植被覆盖的地表,宜切准地面描绘,当只能沿植被表面描绘,应加植被高度改正。在树林密集隐蔽地区,应按调绘时量注的平均树高进行改正;对于等高线描绘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3基本等高距。
5 像片测图范围超出像片上定向点连线不应大于10mm,超出部分离像片边缘不应小于10mm。
6 数据采集应依据相应比例尺图式的要求进行,层次符号应正确。
6.4.43 像对之间的数据应在测图过程中进行连接与接边。像对间地物接边差应小于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的2倍。等高线接边差宜小于1个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可适当放宽,并应按地物接边限差要求执行。
6.5 模拟地形图数字化
6.5.1 模拟地形图数字化,可使用数字化仪或扫描仪与计算机联机作业,将模拟地形图转化为数据文件。数字化仪或扫描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成图的精度要求。
6.5.2 数字化软件应具有图纸定向、数据采集、实的显示等功能。
6.5.3 模拟地形图应清晰、平整、无褶皱,其图廓、方格网长度误差及图纸的变形应满足用户对用图的精度要求。
6.5.4 模拟地形图扫描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
6.5.5 图纸定向点个数不应少于4个。定向点应分布均匀、合理,并宜选用图廓坐标或格网点作为定向点。经过定向与几何校正后,内图廓点、公里格网点的坐标与理论值之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6.5.6 数字化采集时,点状要素采集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5mm,线状要素采集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6.6 数据编辑处理
(Ⅰ) 数据处理一般要求
6.6.1 要素属性内容应完整、正确,并宜包括下列内容:1 地理名称、单位名称、门牌号、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层数、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物的高度、水系名称、道路名称和等级、桥名、道路性质等属性信息;
2 高程点、等高线相应的高程值;
3 各种点状要素、线状要素的注记文本属性信息。
6.6.2 要素的几何类型和空间拓扑关系应正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道路、水系、植被等四类要素宜构面,且应分别放置在不同层中;
2 面状要素应严格封闭,不应有悬挂点;在一个面要素中宜有唯一标识点,标识点代码应正确,且应落在面内部,不应落在面边界线上或边界外;相邻面要素的边线应重合;同一层中的面状要素之间不应重叠;
3 同一层中的线状要素不应自重叠、自相交;构成几何网络的线状要素应保证结点的相交性、连通性;
4 多边形、线状要素的构成宜完整,不宜破碎。
6.6.3 各种名称注记、说明注记和图例应正确、齐全。注记不宜压盖地物,其字体、字大、字向、单位宜符合本规范第6.1.11条的规定。
(Ⅱ)1:500、1:1000、1:2000DLG数据加工
6.6.4 建筑物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为面状要素,标识点应唯一;建筑物的层数等属性信息可赋在标识点上;
2 建筑物中的注记不宜作为面标识点。
6.6.5 道路面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边线做胡同边线构面时,应沿胡同查看,并应连接房与房之间的断处;
2 路向性质属性可加赋在道路面标识点上,其代码应与相应的路中线代码一致;
3 道路构面时,应注意切除范围内的绿地或隔离带;
4 应注意公路桥、立交桥、高架路种类的区分。立交桥和高架路可不构面。
6.6.6 道路中线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大车路、土路、街道、胡同等,宜加绘路中线。
2 高速公路的主、辅路宜分别绘制中线,且主路宜绘制一条中线,两边辅路宜按车行方向各绘一条中线。主、辅路应合理连接。其他道路,每条可绘制一条道路中线。
3 道路中线上应赋道路名称属性。
4 道路中线在同一平面相交处应形成结点;当多条道路相交时,在交叉路口处宜形成唯一结点,相交路线宜保持平滑。
5 当道路遇到立交桥,且方向相同,但不在同一平面时,宜分别绘中线;主路和匝道宜分别绘中线,并应准确与桥下道路连接。
6 道路相交处不应有悬挂点。
6.6.7 铁路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线要素定位线宜采用其中线,并应确保图幅间铁路线的接边;
2 铁路相交处应形成结点;
3 铁路遇隧道应保持铁路连贯,并应按隧道走向连接;
4 铁路遇道路从上方通过,或遇天桥、附属设施时,宜保持铁路连贯。
6.6.8 水系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库、池塘、沟渠等水系宜构面,名称可加赋在面标识点的名称属性中;
2 水系构面时,有坡线或护岸的,应以第一道坡线或护岸为边界;有水涯线但无坡线或护岸的,应以水涯线为边界;
3 对于河流干枯地段,当有大片植被或有大车路或土路时,应归入水系面中,且植被部分、道路部分不应构植被面或道路面;当有房屋时,应将房屋构面。
6.6.9 高程点、等高线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高程点、等高线宜加赋高程值属性;
2 等高线的首曲线和计曲线应加以区分,且不应存在异常高程值。
6.6.10 植被面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植被的代码应加以区分,边界位置应合理、准确。
2 植被边缘有沟渠时,应以沟渠边线为界,将沟渠隔在植被面之外。植被面中临时性的沟渠可并入植被面。
3 大片苗圃或菜地内的温室、菜窖,应归入苗圃或菜地面内,但房屋应单独构面。
(Ⅲ) 1:5000、1:10000DLG数据加工
6.6.11 居民地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区应按面状要素采集;
2 街区外围轮廓线内的天井应按天井代码采集,可不加标识点,并可将该层构建面拓扑后批量删除;
3 依比例尺的棚房应按线状地物采集;
4 有特殊意义的建筑及古建筑应按依比例尺突出房屋采集:
5 普通房屋、街区的区分应满足图式要求。
6.6.12 道路及附属设施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道路名称且有等级编号的,应按等级公路处理;
2 没有道路名称也没有等级编号的,应按公路处理;
3 有道路名称没有等级编号的,应按街道处理。
6.6.13 道路中线数据采集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道、公路应采路中线,并应赋相应属性,中线与边线代码应配套。
2 胡同可不采集中线。
3 街道、公路应构成路网。不起连通作用的道路中线,不应采集。
4 立交桥处可只采集主路的中线,匝道中线可不采集。
5 两条不同街道、公路中线通过路口或立交桥时,应交于路口或立交桥中心点。
6 当一条道路与另一条被高架桥架起的道路相交时,不应打结点。
7 经过铁路、过街天桥、桥梁等附属设施时,路中线应连续。
8 中线路名应标赋正确。
6.6.14 街道边线数据采集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道边线采集应以原图为准,原图上有边线的应采集。
2 经过铁路、过街天桥、桥梁等附属设施时,街道边线应连续;被注记分割开处应连接。街道边线代码的使用应与中线配套。
3 内部道路应按边线采集。
4 立交桥、路堤、路堑、道路边线、绿化隔离带的关系,应正确。
5 不规则过街天桥应按范围线采集。
6 被不规则过街天桥、桥梁、道路、隧洞所覆盖的铁路路段应分别采集。
7 铁路被规则过街天桥覆盖时,应连续。
8 铁路隧道线,公路隧道线应分属于铁路和道路层中。
9 等级公路中线应采集,技术等级标赋应正确;边线遇注记处应连续。
10 道路或铁路跨不同图幅时,应保证其贯通、编码一致。
6.6.15 管线与垣栅数据加工时,应采集电力线、通信线的线路折点所在位置。
6.6.16 水系及附属设施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河、双线河、湖泊等遇桥梁、涵洞、瀑布、水闸等,应直接数字化通过,并应保证水系贯通连成完整系统;
2 双线渠、运河等人工水域应按面状要素采集,有护岸的应以护岸边线构面,无护岸的应以水涯线构面;
3 双线河、水库等天然水域应构建面要素,有水涯线的应按水涯线采集构面,没有水涯线的应按坡坎、堤坝等边线采集构面;
4 水库应以水涯线或坝符号内边线为岸线,河心岛、湖心岛应采集。坝应采集中心线,水库下游的河流应与水库边线相接,并不应加辅助线;
5 当湖与水库区分不清时,对于有水库名称、库容、库坝的,可按水库处理,其他的可按湖泊处理;
6 面状水系要素应加辅助线。不同名称段的双线河,应在分界处加辅助线;
7 对于池塘、水塘、鱼塘,当图上面积大于25mm2时,应构面;
8 同一水域被桥分割开时,应连续采集;被堤、坡、路等分割开时,应按多个多边形处理;
9 游泳池可与工矿建筑物放置在同一层;
10 当池塘中有水生作物时,构水系面的同时应构植被面。
6.6.17 境界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境界层应以单幅图为单位,并应按原图采集符号线,可不构面;
2 当单幅图中没有境界线时,境界层不应存在。
6.6.18 地貌和土质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高线被高程注记等打断处,应连续不间断;被植被、居民地等地物隔断处,等高线宜连通;
2 等高线遇坎、斜坡等要素时,应连通;等高线遇双线河且河道内有高程点时,等高线不应过河,并应沿河道线连通,断到其高一个等高距的下边;等高线遇双线河且河道内没有高程点时,等高线可在河两岸对称处过河连通,且两岸中断的等高线连接应圆滑合理;
3 当等高线特别密集,不能在原图上全部绘出时,应保持计曲线的连续性,且其他等高线宜连上;
4 等高线遇大的冲沟、陡石山中断时,可不连续;
5 等高线、高程点和比高点的高程值应正确。
6.6.19 植被数据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面面积大于25mm2的植被宜构面;图面面积小于25mm2的植被,应按点、线采集。
2 植被构面应考虑图廓整饰右侧文字注记,除稀疏灌木丛、半荒草地、荒草地外,构面应正确。
3 居民地、道路应做挖空,并应真实表示地表植被情况。遇有温室房屋时,可不做挖空。
4 相邻图幅的植被构面应完整连贯。
5 构面线段与其他地物为重合线时,应使用拷贝功能。
6 有地类界且有植被符号处,应构画,并应与其他层范围线地类界区分。
6.6.20 名称注记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行且没有间隔的完整字符串,应按点记录,注记位置为第一个字符左下角位置。
2 竖行、分行或有间隔的注记,应以线记录,每一字符的左下角应为结点或顶点的位置。
3 注记是散点时,可使用注记合并功能合并为多点注记。对路名做注记合并时,应完整正确。
4 注记的字体、大小应按设计要求标注。
5 数字说明注记应按点方式输出。
6 所有的等高线注记应放至名称注记层。
7 图廓右侧的植被说明注记应放至注记层附注类中。
(Ⅳ)图幅接边与输出
6.6.21 图幅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提取面要素前,应对线要素进行接边,作业员宜对所加工图幅的东南边接边;
2 在几何图形方面,图幅之间应实现无缝接边,接边要素应自然连接;
3 公共图廓边应完全重合;
4 接边地物要素属性应保持一致;
5 面要素应正确接边,接边面要素标识点属性应一致。
6.6.22 DLG数据宜以图幅为单位输出。
(V)成果检验与提交
6.6.23 DLG成果应全部进行内业质量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素应完整,不应遗漏,多边形应闭合;
2 点、线、面拓扑关系应正确,要素的相互关系应正确,相邻图幅接边应正确、属性一致;
3 要素的位置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分层、分类代码和属性值内容应正确;
5 图幅编号、数据文件名、数据格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图廓、方格网、控制点输入精度应与理论值一致;地物、地貌各要素表示应正确、齐全,图式符号运用应正确;元数据和图历表填写应完整清楚,各项资料应齐全。
6.6.24 DLG数据及有关文档应进行整理,逐项登记,形成成果清单,经检查无误后提交。成果应包括技术设计、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精度统计表、技术总结、DLG数据文件、元数据文件、DLG回放图、图历簿等。
6.7 数据更新与维护
6.7.1 进行DLG数据更新与维护时,基本等高距的选择、测量精度、图式符号表示、要素分类、属性项等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及原DLG设计的规定。
6.7.2 DLG数据更新与维护的方法宜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6.7.3 对修测图,应进行图廓方格网的变化进行检查,当图纸变形使方格网的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之差超过0.2mm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纠正。
6.7.4 进行DLG更新与维护前,应充分了解原DLG数据结构,检查原DLG的精度、数据的完好性及一致性,且要素精度应与原有要素保持一致和相应关系。
6.7.5 修测、补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或根据设计要求,按应用需要,重点采集部分要素,同时应对原DLG相应的内容进行一致性修改。
6.7.6 数据更新应利用图根点或固定点,当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原有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装测或设站采集。修测后的地物点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4mm。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6.7.7 地物较大、补测新建的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修测丘陵地、山地或高山地的地貌,应布设图根点。
6.7.8 数据更新的要素分层宜区分于原要素的分层,并应建立相应关系。
6.7.9 独立采集的图幅应进行接边;未按标准图幅进行采集的数据,应先相互拼接(接边)再按标准图幅范围进行数据裁切。相邻图幅之间应进行要素的图形接边与属性接边,并应做到位置正确、形态合理、属性一致。
6.7.10 当一幅图地形变动面积超过50%时,宜全幅重测。
6.7.11 修测中原图上的地物、地貌存在超过2√2倍中误差的粗差时,应予以纠正。
6.7.12 更新与维护后的数据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6.6.23条的规定。
6.7.13 更新与维护后的图幅应记录修测情况,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6.24条的规定。
6.7.14 数据更新后应对历史数据及相应的元数据文件进行及时存档,并应对数据标签进行明确标记。数据标签标记宜包含数据名称、所采用的标准号、比例尺、图幅编号、生产日期、版本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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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
7.1 一般规定
7.1.1 DEM的建立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矢量数据生成法和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法等方法。
7.1.2 DEM的格网间距根据比例尺宜为2.5m×2.5m或5m×5m。
7.1.3 DEM的精度等级宜划分为一、二、三级。
7.1.4 DEM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7.1.4的规定。森林等隐蔽地区的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可放宽至表7.1.4规定的1.5倍,DEM内插点的高程中误差可放宽至表7.1.4规定的1.2倍。
7.1.5 DEM成果文件命名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CH/T 1005的规定。
7.1.6 DEM数据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
7.1.7 DEM成果数据宜以图幅为单位输出。
7.2 航空摄影测量法
7.2.1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建立DEM应包括外业像控点测量、影像扫描、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特征点线量测、像方DEM生成、物方DEM内插、物方DEM编辑、单模型DEM接边、DEM镶嵌裁切和成果输出等过程。
7.2.2 外业像控点测量、影像扫描、空中三角测量和定向建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采用已有成果时应检核。
7.2.3 特征点线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标应切准地面进行三维坐标量测;
2 特征点应包括山顶、凹地、鞍部等;
3 特征线应包括河流、水库、湖泊等水系边线,道路边线,山脊线、沟谷线、断裂线等;
4 当某区域影像相关效果不好,无法准确量测高程时,应量测边界点。
7.2.4 像方DEM可通过影像相关生成,并应与立体模型叠合检查,对偏离地面的像方DEM点高程应进行编辑修改,并可根据需要加测特征点线。
7.2.5 物方DEM应根据像方DEM格网点及特征点线高程构TIN内插生成。
7.2.6 物方DEM编辑时,应将物方DEM格网点与立体模型叠合,对偏离地面的物方DEM点高程应进行编辑修改。
7.2.7 单模型DEM接边时,格网的重叠带不应少于2个。应检查重叠带内同名格网点的高程,并应对较差大于2倍DEM格网点高程中误差的格网点高程进行修测,直至符合限差。
7.2.8 DEM裁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名格网点高程应取平均值;
2 DEM应进行矩形裁切,范围可按图廓线向外扩展2cm,也可扩展若干排格网。
7.3 矢量数据生成法
7.3.1 采用矢量数据生成法建立DEM应包括资料准备、矢量数据采集与接边、构TIN与编辑、DEM内插、DEM镶嵌裁切和成果输出等过程。
7.3.2 资料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准备的资料宜包括用于扫描的原图或符合本规范第6章规定的DLG数据;
2 用于扫描的原图的图廓边长与理论值之差不应大于0.2mm,图廓对角线长度与理论值之差不应大于0.3mm;
3 原图扫描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经过定向与几何校正后,内图廓点、格网点的坐标与理论值之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
7.3.3 矢量数据采集与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素应分类采集,且分类与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采集要素应无遗漏,并赋高程值。
2 采集的矢量数据相对扫描原图数据,点要素的采集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线要素的采集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15mm。采用DLG数据直接获取矢量数据时,可从DLG中直接提取所需要素。
3 等高线应连续,自由图边处应顺走势延伸到图廓外。高程点应准确采集其位置。
4 宜采集特征点线。特征点应包括山顶、凹地、鞍部等;特征线应包括河流、水库、湖泊等水系边线,道路边线,山脊线,沟谷线,断裂线等。高程推测区域应划出其范围线。
5 水库、湖泊等封闭水域应按面状要素采集,并应与上下游及周边高程相协调。
6 矢量数据接边应按图廓向外扩展20mm进行。
7 接边应包括图形接边与属性接边,按边后数据位置应正确、形态应合理、属性应一致。
7.3.4 构TIN与编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TIN后的TIN图形与等高线底图叠合时应无异常三角形,对不合理的平三角形,应内部加点后重新构TIN;
2 生成TIN的线网透视图应无因高程异常而显现的粗差点、线或区域。
7.3.5 DEM应按格网间距构TIN内插生成。由DEM生成的等高线与原图等高线的偏移不应大于1/2基本等高距。
7.3.6 DEM裁切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7.4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法
7.4.1 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法建立DEM应包括准备工作、坐标转换、数据拼接、数据滤除、数据编辑、DEM内插和成果输出等过程。
7.4.2 航高、扫描点间距、采集的回波次数、航带重叠度等参数应根据DEM格网间距、地形类型、植被情况、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7.4.3 点云数据应转换至地方要求的坐标系统。
7.4.4 不同航带的点云数据应进行拼接。
7.4.5 点云数据中高程异常噪声点、非地面点和扪邻航带重叠区域冗余数据点应滤除。
7.4.6 数据编辑可包括去除难以自动滤除的非地面点、找回误滤除的地面点等内容。
7.4.7 规则格网点DEM数据应采用多项式内插方法生成。
7.5 成果检验与提交
7.5.1 DEM成果应全部进行质量检查,并可采用野外散点法、室内加密桩点法或图解检查点法。
7.5.2 DEM成果检验时,应对文件命名、数学基础、格网间距、高程精度、数据格式、图幅接边、元数据、图历簿等内容进行检验。
7.5.3 提交的DEM成果应包括DEM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文档资料应包括技术设计、图幅结合表、图历薄、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成果清单;图历薄宜包括产品概况、资料利用情况、采集过程中主要工序完成情况、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过程检查和产品质量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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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
8.1 一般规定
8.1.1 DOM的制作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和卫星遥感测量法。
8.1.2 DOM比例尺宜选择1:1000、1:2000、1:5000或1:10000。
8.1.3 DOM空间分辨率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4 对于DOM平面位置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图上0.5mm,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图上0.75mm。地物影像的接边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8.1.5 DOM黑白影像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灰阶不应低于24Bit;灰度直方图应基本呈正态分布。
8.1.6 DOM成果应无明显拼接痕迹,并应保证建筑物等实体的影像完整;影像色彩应接近真实自然,纹理应清晰,色调应均衡,反差应适中。
8.1.7 DOM文件命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CH/T 1005的规定执行。
8.1.8 DOM数据宜以Geo TIFF格式存储,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以正射影像数据交换格式存储。
8.1.9 DOM成果数据宜以图幅为单位输出。
8.2 航空摄影测量法
8.2.1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制作DOM应包括外业像控点测量、影像扫描、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DEM数据采集、正射纠正、影像镶嵌、影像处理、图幅裁切等过程。
8.2.2 外业像控点测量、影像扫描、空中三角测量和定向建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采用已有成果时应检核。
8.2.3 DEM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制作真正射影像图时,还应采集有关地物的高程数据。采用已有成果时应检核。
8.2.4 正射纠正可采用立体健模微分纠正方法或单片微分纠正方法,并应利用像片定向参数和DEM数据进行纠正,制作真正射影像图时,还应利用有关地物的高程数据。
8.2.5 影像镶嵌时,应按图幅范围选取所有需要进行镶嵌的正射影像,可在相邻影像间选择镶嵌线,镶嵌线不宜穿越建(构)筑物和线状地物。
8.2.6 影像处理可根据需要进行,并应对影像色凋进行调整。处理后的影像,特别是镶嵌线附近的影像,色调心一致、反差应适中,棚邻影像之间不应存在明显的镶嵌痕迹。
8.2.7 图幅裁切应按内图廓线最小外接矩形范围或根据设计要求外扩一排或多排栅格点进行,生成DOM数据。
8.3 卫星遥感测量法
8.3.1 采用卫星遥感测量法制作DOM应包括影像预处理、控制点量测、正射纠正、影像融合、影像镶嵌、影像处理、图幅裁切等过程。
8.3.2 影像预处理可包括影像匀色、去云雾、增强处理等内容。
8.3.3 控制点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纠正的控制点应为明显地物点,并可采用外业实测平面坐标与高程值的控制点,也可采用较大比例尺的DLG、DRG或DOM上的明显地物点;
2 当使用星历参数和姿态角等精密参数构成严密物理模型或有理函数模型进行几何纠正时,一景卫星影像宜选取不少于12个控制点,点位可分布在影像四角或四边中心位置上,也可采用边角混合五点法布点,其余点均匀分布;当控制点无法靠近影像边选取时,可适当内移,移动量不应大于影像边长的1/4;
3 当采用多项式拟合进行纠正时,一景卫星影像宜选取15~20个控制点,点位应均匀分布并能控制所纠正影像的范围。
8.3.4 正射纠正应根据需要对全色影像、多光谱影像或融合后影像分别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地可不利用DEM数据,直接采用多项式拟合进行正射纠正;
2 丘陵地可根据情况利用低一等级的DEM数据进行正射纠正;
3 山地和高山地应利用相应格网间距的DEM数据,采用严密物理模型或有理函数模型进行正射纠正。
8.3.5 影像融合可根据数据情况及产品需要进行,并宜对全色影像和多光谱影像进行融合,融合后影像应能反应细部特征,纹理清晰,色彩明亮。
8.3.6 影像镶嵌时,应在相邻两景影像间选择镶嵌线,镶嵌线不宜穿越建(构)筑物和线状地物,并应基于镶嵌线对相邻两景影像进行镶嵌。
8.3.7 影像处理可根据需要进行,并应对影像色调进行调整。处理后镶嵌线附近的影像,色调应一致,反差应适中,相邻影像之间不应存在明显的镶嵌痕迹。
8.3.8 图幅裁切应按内图廓线最小外接矩形范围或根据设计要求外扩一排或多排栅格点进行,生成DOM数据。
8.4 成果检验与提交
8.4.1 DOM成果应全部进行质量检查。
8.4.2 DOM成果检验时,应对文件命名、数据格式、坐标投影、覆盖范围、数学基础、平面精度、影像质量、元数据、图历簿等内容进行检验。
8.4.3 提交的DOM成果应包括DOM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文档资料应包括技术设计、图幅接合表、图历簿、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成果清单;图历簿宜包括产品概况、资料利用情况、采集过程中主要工序完成情况、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过程检查和产品质量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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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工程测量应包括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日照测量、工程图测绘、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土石方测量、竣工测量、城市管理部件测量和变形测量等内容。
9.1.2 城市工程测量宜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测图面积较小或为测制勘测设计阶段的一次性专用图,采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9.1.3 城市工程测量宜采用1:500至1:20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
9.2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
9.2.1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工作内容宜包括资料收集、平面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计算及测设、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内容。
9.2.2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定线、拨地条件为依据。
9.2.3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采用解析法作业。
9.2.4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9.2.5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的成果宜展绘注记在1:10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上。
9.2.6 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测量应根据定线条件收集拟定线规划道路及相关规划道路定线资料;
2 拨地测量应依据拨地设计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的关系。
9.2.7 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并宜采用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布设。在控制点稀少地区,三级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2 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导线点可不埋石。
3 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相关规定。
4 用于规划道路网定线测量的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导线网。
5 直接采用已有平面控制点测设时,应校核平面控制点间的角度和边长并记录。控制点的校核限差应符合表9.2.7的规定。边长小于50m的,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应在±20mm之内。
9.2.8 条件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件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和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等;
2 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时,点位较差应在±50mm之内,成果应取用平均值;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度宜在30°~150°之间,且交会距离宜小于100m;采用导线联测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三级导线测量的有关规定;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RTK三级控制点的规定;
3 现状道路路中心线、路边线、围墙的测量范围不应小于定线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测量路中心线、路边线的条件点个数不应少于3个,当指定范围内现状道路较长时,宜增加条件点个数;
4 钢尺量距宜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在±20mm之内;
5 测量结果应及时进行计算、检算、整理,并应将所测条件点展绘到地形图上校核。
9.2.9 测量结果计算前,应先熟悉定线、拨地条件,了解有关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资料,检查外业工作程序和手簿记录均符合要求后,再进行计算。
9.2.10 定线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现状道路平均中线时,所测各中线条件点距现状道路平均中线距离的代数和的平均值应在±50mm之内。
2 应依据定线条件要求,计算规划道路中线起点、终点、折点及与各相关规划路交点坐标或立交红线点坐标。当折点设曲线时,应计算曲线元素,曲线元素应包括转折角、曲线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距和圆心坐标。
3 定线测量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当与定线条件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与定线条件拟定人联系。
9.2.11 拨地测量计算及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用地桩点间的关系,测设各用地桩点,然后测量部分用地桩点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
2 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测量条件点坐标并计算各用地桩点的坐标,然后测设各用地桩点并校核;
3 拨地测量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当与拨地条件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与拨地条件拟定人联系;
4 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定桩的顺序应从要求较严或精度较高的边开始;
5 用地桩点不能实钉时,可在用地边线上钉指示桩;
6 测设的用地桩点应进行坐标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9.2.11的规定;拨地边长小于30m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10mm;对于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边长小于50m的应在±20mm之内;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表9.2.11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
9.2.12 定线测量资料整理应符合下来规定:
1 定线测量资料应包括定线条件、定线沿革、定线成果、工作说明、工作略图、内外业测算手簿、检验报告、附图、原有定线条件及其成果等内容,并应顺序装订成册,作为归档资料的正本;定线成果宜另行装订成册,并为归档资料的副本。
2 定线沿革应填写本决定线条件下达日期、条件编号、规划道路起止和路宽等简明情况。规划道路网的每一条路应分别记录本次定线条件下达日期、条件编号、规划道路起止和路宽等简明情况。
3 定线成果宜包括中线各点点名、坐标、各线段方位角、边长、路宽、含曲线元素的成果略图等内容。
4 工作说明应简要说明本决定线的计算过程,着重说明计算中的难点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规划道路网的工作说明可分别陈述。
5 工作略图应表示各相关道路及条件点与本次定线的关系;规划道路网工作略图应集中绘制。
6 规划道路网中每条规划道路的各项资料应与路网内其他规划道路的相应资料合并后依顺序装订成册。
7 规划道路全线废除时,应将定线条件装订进正本,并填写定线沿革,副本应撤销。
8 规划道路全线废除时,所有相关规划道路的定线测量资料应变更。
9.2.13 拨地测量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拨地测量资料宜包括拨地条件、拨地成果、工作说明、工作略图、内外业测算手簿、检验报告、附图等内容,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2 拨地成果宜包括成果通知单及成果略图。成果通知单宜包括用地桩点点名、坐标、各线段边长、指示桩与用地桩点的距离等内容;成果略图宜包括用地边界及用地桩点、相邻规划道路等内容,并应标注用地面积、规划道路名称等,实钉桩点应突出表示。
3 工作说明应描述控制点布设、条件坐标计算、测设等情况,未实钉的桩点应说明。
4 工作略图应表示用地边界、相邻规划道路、各用地桩点的拨钉情况、曲线半径、规划道路名称、各路段方位角和路宽等内容。
9.3 规划监督测量
9.3.1 规划监督测量应包括建设工程的放线测量或灰线验线测量、±0层验线测量和验收测量。
9.3.2 规划监督测量宜采用解析法,并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进行作业。
9.3.3 规划监督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测点)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产品质量检验和成果归档与提交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线测量应在成果资料整理之前进行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
2 验收测量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和建筑面积测量。
9.3.4 规划监督测量的前期准备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收集有关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等资料,制定测量方案。
9.3.5 规划监督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宜符合本规范第9.2.7条第1、2、3、5款的规定;
2 地下工程验收测量的导线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7节的有关规定;
3 验收测量的地形图测绘,图根点布设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3.6 规划监督测量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技术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第6章有关图根水准测量的规定。水准线路高程闭合差可按±10√n(单位为“mm”,n为测站数)执行。
2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时,线路长度不应大于4km,测距边边长不应大于500m,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有关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规定。
9.3.7 规划监督测量中条件点(验测点)的选择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条件点(验测点)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8条第1、2、4款的规定。
9.3.8 放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和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建(构)筑物外墙角点坐标;
2 计算拟建建(构)筑物各轴线交点坐标时,应保证外墙角点满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
3 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
4 拟建建(构)筑物放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调整后再予放线。
9.3.9 放线测量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建(构)筑物的主要角点或轴线点,特别是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应实地放线;
2 用导线点测设的桩点,宜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并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检核桩点间图形关系;校核限差应符合本规范表9.2.11的规定。
9.3.10 放线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放线测量成果表,且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非正式桩点可只提供相关距离;成果表内宜绘制拟建建(构)筑物放线示意图。
2 资料内容可包括放线测量通知单、放线测量成果表、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簿、外业测算簿、工程测量交桩书、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
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桩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
4 工作略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实钉桩点宜标识。
9.3.11 灰线验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前应熟悉规划条件,了解有关资料,外业工作程序和手簿记录应符合要求。
2 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验测点坐标和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建(构)筑物与四至的关系。
3 建(构)筑物每侧计算的数据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数据对应。验线测量宜检测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也可验测外廓轴线点并根据施工图推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
4 四至周边建筑未建时,可不计算间距;当有需要时,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
5 桩点应编号,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
6 建(构)筑物的位置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上报。
9.3.12 灰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验线测量成果表,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验线示意图宜绘制在成果表内,也可单独绘制,内容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
2 资料内容可包括验线测量通知单、验线测量成果表、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簿、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
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验测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
4 工作略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
9.3.13 ±0层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工程放线或灰线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构)筑物验测点坐标和±0层的地坪高程。±0层的地坪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宜将±0层的地坪高程点联入水准线路,也可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在±30mm之内时,高程成果应取用中数;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时,宜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应在±30mm之内,且高程成果应取用中数。
9.3.14 ±0层验线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3.11条的规定。
9.3.15 ±0层验线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本规范第9.3.12条的规定。
9.3.16 验收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并宜绘制楼高示意图。一个楼高示意图表示不清的,可绘制多个楼高示意图。
2 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或实量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觇标高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0mm时,成果应取用平均值。
3 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可按本规范第9.3.13条的规定施测,
9.3.17 验收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宜采用数字成图的方法施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
2 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其他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
3 宜测量建筑物各主要角点、车行道入口、各种管线进出口的位置和高程,并应标注建筑物结构层数。
4 宜测量内部道路起终点、交叉点和转折点的位置,弯道、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等界线,构筑物位置和高程。
9.3.18 验收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2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宜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探测管线宜与建设工程周边市政管线衔接;
3 地下管线测量的取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应结合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划分为市政管线和小区管线,并应按表9.3.18-1的规定取舍;
4 地下管线测量宜在覆土前进行。对建设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应查明其敷设状况,明显管线点应实地调查、记录和量测所露出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应查明隐蔽管线的特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特征点应含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起迄点、上杆、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地下管线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测量内容宜符合表9.3.18-2的规定;
5 宜依据建设方提供的管网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项目应符合表9.3.18-3的规定;
6 地下管线检修井及起终点、转折点、三通等特征点的位置宜测定;井盖、井底、沟槽、井内敷设物、管顶等处的高程宜测定,井距大于75m时,除测出井内管顶或井底高程外,宜加测中间点。
9.3.19 验收测量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边长丈量宜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独立测量两次,两次量距较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mm,结果应取用中数。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无法准确测量时,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施测建筑物各主要角点,并宜通过一站测量完成。需要在多个测站测量时,使用仪器的测角精度不应低于7",测距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应不大于5mm,比例误差系数应不大于3mm/km。
2 测量完成后,应核查建筑物中的技术层、夹层、暗层、地下层、阳台、室内花园、卫生间、楼顶等隐蔽地方。
3 当测量边长扣除抹灰和装饰厚度后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的绝对值在(0.028m+0.0014×D)之内(D为边长,单位为“m”)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可按设计边长计算。
4 面积计算前,应对房屋的边长进行校核,各尺寸之间应没有矛盾。整幢房屋的外框边长和套内轴线边长应满足其几何图形构成的边长闭合几何关系,分段量测边长之和与总边长应一致,对多余观测引起的边长较差,应进行配赋处理后,再进行计算。
5 建筑面积测量宜包括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分层外框示意图,并应注明建筑功能。
6 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相关规定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9.3.20 验收测量内业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3.11条的规定。
9.3.21 验收测量成果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验收测量成果表,内容宜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示意图宜绘制在成果表内,也可单独绘制,内容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
2 资料内容可包括验收测量通知单、验收测量成果表、现状地形图成果、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簿、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应按顺序装订;
3 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条件点的施测情况、验测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殊问题等;
4 工作略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等。
9.4 日照测量
9.4.1 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日照测量。
9.4.2 日照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图根控制测量,地形图及立面细部测绘,总平面图、层平面图和立面图绘制,日照分析,质量检验和成果整理与提交。
9.4.3 基础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在建的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相关资料应由委托方提供,并应负责资料的真实性;
2 在批或已批的拟建、在建建筑的有关材料应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待批的方案为准;
3 应收集拟建、在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4 应收集覆盖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已有竣工图资料。
9.4.4 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6.3.18条的规定。
9.4.5 地形图及立面细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照分析区域地形图测绘宜采用1:500的比例尺,并宜采用数字成图方法;
2 建筑物主要拐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50mm,一般拐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70m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小于50mm;高程点高程中误差应小于40mm;
3 建筑物外围的相关地形图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地形图应实测;
4 客体建筑中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或独立灶间、卫生间、楼梯间等的窗户,可不测量高度,但应测量宽度并标注名称;
5 客体建筑被遮挡立面上的门、窗、阳台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图应实测;
6 客体建筑为坡屋顶的应实测屋脊线、合水线和屋檐线,并应在适当位置注记相应的高程;阳台、走廊等应如实表示,对于全封闭阳台,可只表示阳台上的窗户,阳台里面的门窗可不表示,对于自行封闭阳台的,应按封闭前原有的门窗表示;
7 客体建筑层高应实测,建筑物的屋顶、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高程应测定;
8 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应实测,并宜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9 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室内地坪、室外地面高程应实测;当室内地坪有高差时,应分别测量其高程及分界线的位置;
10 建筑物的边长、门窗宽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尺寸可采用钢尺、测距仪等设备直接丈量,也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测定;
11 地面高程的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
12 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外形宜采用数码相机摄影。
9.4.6 总平面图、层平面图和立面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应实测;总平画图中的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宜突出表示,并应加以区分。
2 客体建筑应分别绘制各层平面图;一般建筑物应绘制底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当标准层和底层一致时,可仅绘制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建筑物各层平面图应标注门窗的投影位置。
3 主体建筑应绘制其北立面图、侧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图上应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
9.4.7 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照分析使用的软件应经过鉴定,并应获得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 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3 日照分析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单点分析方法、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对于能够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或单点分析方法;对于未完成单件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或者无法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活动场地可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方法。
4 有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的居室,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作为日照分析测绘的位置。
5 满窗日照计算可按照窗户左右端、中心点满窗方式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6 对于一般窗户,应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7 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的窗户高度;应按离室内地坪0.9m的高度计算。
8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宜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9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宜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10 设计封闭的阳台,应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应按原设计和本规范第9.4.5条第5、6款的规定确定基准面。
11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应纳入计算。
12 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应纳入计算。
13 计算点经纬度应按照项目位置确定。
14 有效日照时间段的确定宜符合表9.4.7的规定。建筑气候区划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
9.4.8 日照测量成果宜包括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报告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9.5 工程图测绘
9.5.1 工程图的比例尺宜根据工程性质、用图需要和测区大小选用1:500~1:5000比例尺,也可采用大于1:500的比例尺。
9.5.2 工程图测绘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各种大比例尺地形图,当不满足用图需要时,应修补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工程图测绘,应根据精度要求自行设计。
9.5.3 工程图测绘的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9.5.4 工矿区细部测量应测定工矿区建(构)筑物主要拐角点或几何中心等细部点的坐标、高程。细部点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9.5.4的规定;不测量坐标、高程的建(构)筑物,及不进行细部测量的工矿区,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测绘。
9.5.5 工矿区建(构)筑物测量应根据其疏密程度、测图比例尺和用图需要进行取舍,细部点选取要求应符合表9.5.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周边尺寸大于图上0.4mm的凹凸部分,应测量;
2 宽度大于2.5m或能通行汽车的厂房门,应测量;
3 排列整齐的住宅楼可测其外围四角的坐标。
9.5.6 细部点坐标测量宜采用极坐标法。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水平角宜观测一测回,归零差不应大于60";钢尺量距长度不宜超过一整尺,电磁波测距长度不应大于150m。
9.5.7 细部点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采用全站仪同时测定细部点坐标、高程,并进行数字化成图时,垂直角宜在±10°之内,水平角和垂直角均可观测半测回,仪器高和棱镜高均应量至1mm。
9.5.8 对相邻细部点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主要建(构)筑物应在(70+d/20000)mm之内,次要建(构)筑物应在(100+d/20000)mm之内(d为两相邻细部点间的距离,单位为“mm”)。
9.5.9 工矿区现状图的绘制宜采用将建(构)筑物细部点测算的坐标、丈量的细部尺寸及有关元素进行展绘、编制成图的方法。细部点坐标与高程成果均应取至厘米,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9.5.10 精度要求较高且测区较大的工矿区现状图测绘宜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9.5.11 细部点宜按分类进行编号,并应编制成果表。当地形图负荷量允许时,可将细部点的坐标和高程注记于地形图上。
9.5.12 水下地形测量的图幅分幅、等深(高)距宜与该测区陆上地形测量一致。
9.5.13 测深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1.5mm,在1:500比例尺测图、开阔平坦水域和水深超过20m水域,可放宽至2mm。
9.5.14 测深设备的适用范围与测深点深度中误差应符合表9.5.14的规定;工程要求不高或特殊困难地区以及用锤测而流速大于表中规定或锤测水深超过20m的,可放宽至表9.5.14规定的2倍。在有水草、海底树林的水域,不应使用测深仪。
9.5.15 水下地形测量等深(高)线插求点的高程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9.5.15的规定;作业困难、水深大于20m或工程要求不高的,可放宽至表9.5.15规定的1.5倍。
9.5.16 测深前应了解测区水域的礁石、沉船、险滩等水下障碍物及水文气象资料。作业中,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回声线起伏变化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工作。采用测深锤、测深杆作业,遇大风浪难以读数时,应停止测深工作。
9.5.17 测深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应与水流方向或岸线垂直。断面间距宜为图上20mm,测点间距宜为图上10mm,可根据地形变化和用图要求适当加密或放宽。
9.5.18 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测定或设置临时水尺测定。水尺位置及数量的设置应能控制整个测区内水位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测定;测深时有关水尺应同步观测。内陆水域观测次数应根据水位变化确定,两次观测期间水位变化不应大于0.1m,至少应在每日测深开始和结束时各测定一次;潮汐河段及海域应每隔10min观测一次潮位。水位应读记至厘米。
9.5.19 每次测深作业前后应测定测深仪的电压、转速。当工作电压和实际转速超过仪器标称值时,应进行调整或改正,并应用其他测深设备分别在深、浅水处校核水深。当无法校核水深时,可根据水温、含盐度进行深度改正。
9.5.20 测深点定位可根据测区情况、测图比例尺与设备条件选用断面索法、单角交会法、经纬仪平板仪前方交会法、卫星定位动态定位法、全站仪自动跟踪极坐标法或无线电定位仪定位法等。采用交会法定位时,交会角宜在30°~150°之间。用于测深点定位的测站点,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要求。施测过程中应检查定向点方向偏差,全站仪、经纬仪不应大于60",平板仪不应大于图上0.2mm。
9.5.21 测深点内业展绘可根据外业定位方法、测图比例尺、测区大小、测深点距测站的远近与设备情况,选用辐射线格网法、量角器法、重叠法、解析法或数字化成图法等。测深点的高程或水深应计算和注记至分米。
9.5.22 市政工程测图的比例尺宜由设计单位按需求提出,也可按表9.5.22选用。
9.5.23 对于线路工程的带状地形图测绘,图根点可利用道路中线点,施测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应详测,设计参考部分可择要测绘。带状地形图测绘宜进行分幅设计,各图幅应自左至右顺序编号,接边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物、路口、曲线内与交叉跨越处。当局部地段有比较方案或迂回线路时,宜将其测绘在同一图幅内。
9.5.24 对于道路工程的带状地形图测绘,道路的设计中线、施工中线和规划中线应展绘在图幅中央,内容应按地形图要求测绘;根据需要,可对施测范围内的房屋分间、分户注记种类和门牌号;道路路边线、人行道侧石线、铺面材料分界线、绿地、各类电杆和各种地下管线检修井等,应测绘,各种地下管线检修井、建筑物的房基及散水、单位门口和院内出水口处,应测注高程。交叉路口的测量范围应加大,若另测路口图时,带状地形图上路口高程和地物可择要测绘。
9.5.25 道路立交桥桥址地形图的比例尺宜为1:500,应按地形图的要求测绘,并应将现有各种地下管线资料绘注于地形图上。当委托单位有要求时,可补测没有资料的地下管线检修井与其他需要的内容,必要时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与坑探,且坑探应经委托单位开挖后施测。同一立交桥桥址范围较大时,可分幅测绘,但应拼接成一张桥址地形图。
9.5.26 大,中型跨河桥桥址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500~1:2000。测绘范围应满足桥梁孔跨、桥头路基和导流建筑物的设计需要,顺线路方向宜测至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水位2m以上;当遇漫滩时,测绘范围不应小于桥梁全长加导流堤在桥址中线上的投影长度;沿水流方向,上游应测至河宽的1.5~2倍处,下游应测至1倍处;受倒灌影响、有蓄水等特殊情况的桥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绘范围。小桥涵地形图的测绘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测绘内容应满足地形图的要求,并应表示现有河道护岸、导流建筑物、旧桥和两岸被冲刷地点等,还应测绘线路中线和最高洪水位。
9.5.27 桥址纵断面图的水平比例尺、河床横断面图的水平比例尺、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宜与桥址地形图一致。桥址纵断面的测量范围应与桥址地形图顺线路方向的测量范围相同,并至少应在桥址纵断面上、下游加测河床横断面各一处,断面的宽度及间距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桥址纵断面宜与桥头引线纵断面合并绘制成一张图。
9.5.28桥址纵断面、河床横断面测量,水上部分可采用水准仪测定,水下部分可采用断面索法、极坐标法或单角交会法等,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5.20条有关规定。当测绘的断面数较多时,可根据断面测深点勾绘等深(高)线,绘制成河床地形图,并应与桥址地形图绘制成一张图。
9.5.29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临近水域时,应进行取水口或出水口的水域断面测量。
9.5.30 交叉路口、广场、停车场宜根据设计要求,按5m~20m划分方格,并测注方格网点高程。
9.6 市政工程测量
9.6.1 本节适用于道路、桥梁、河湖、堤防、自流与压力管道、电力管沟、通信管线等普通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测绘工作。特大桥、轨道交通、隧道、大河、机场、海堤等大型工程的测量及各种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6.2 用于市政工程线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附合导线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线路施测1:500、1:1000比例尺带状地形图时,附合导线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施测1:1000比例尺带状地形图时,附合导线长度与平均边长可放宽至本规范表4.4.2规定的2倍。
2 次要线路施测1:500及更小比例尺带状地形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相关规定。
3 山地线路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6.2的规定;导线超长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520mm。施测1:5000比例尺带状地形图的线路或困难地区,导线相对闭合差可放宽至表9.6.2规定的2倍;导线超长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1040mm。
4 高速公路、城际快速路和其他精度要求高的线路,导线测量宜按一、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施测。规划市区和城镇范围外跨省市、跨区县的线路,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的规定。
9.6.3 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300m左右宜留设一个临时水准点,桥梁、隧道两端以及较大构筑物等处应按需要留设水准点,水准点的位置应设在施工范围以外,标志应明显、牢固、使用方便。
2 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表9.6.3-1和表9.6.3-2的规定。水准测量附合或闭合于高等级点间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本规范第6.3.12条的规定;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附合或闭合于高等级点间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6km,每边边长不应超过500m,边数不应大于12条。仪器高、棱镜高或觇牌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取值应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4mm时,应取用平均值。计算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3 精度要求较高的市政工程的水准测量可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或根据需要另行设计。
4 水准测量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应观测两组,网测回间较差应在±40√smm之内(s为跨河视线长度,km)。
9.6.4 线路测量视工程需要,宜加固起点、终点、转点、交点、重要方向桩等桩位,并应绘制点之记或钉控制桩。
9.6.5 市政工程线路带状地形图与工点地形图的测绘应符合本规范第9.5.22条~第9.5.30条的有关规定。
9.6.6 当线路中线与已有道路及地面、地下和架空的管线等交叉时,可根据设计人员要求测量设计需要的交叉角、交叉点的桩号、高程或净中高,并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洪水位和桥涵孔径、种类、高程的调查测量。
9.6.7 线路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线测量宜沿线路中线进行。河道中线、沟渠中线以及中线遇障碍或大部分落入水中时,应将中线平行移至岸上或在适当位置钉轴线桩,轴线桩号应换算为中线里程。
2 中线测量采用解析法的,转角点与方向点的桩号、转角角度应以计算值为准;图解法和现场选线法的桩号应以实测为准。
3 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测设中线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中RTK图根控制点的规定。
4 中线定线可根据工程的不同精度要求,采用经纬仪或目测定向;中线量距可采用电磁波测距或钢尺量距,并宜进行尺长、温度和倾斜改正;旧河整治与排水沟等精度要求较低的工程,可采用视距测量。
5 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应根据地形变化确定,并宜为20m~50m。平曲线测设可采用偏角法、切线支距法或中心角放射法等。圆曲线和复曲线应测设起点、中点和终点;回头曲线应测设圆心、起点和终点;缓和曲线应测设起点和终点。曲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应按曲线半径和长度确定,并宜为10m~40m。道路中线转角小于3°,山区道路、河道中线转角小于5°时,可不设曲线,转角可用DJ6级仪器测一测回。中线穿越铁路、公路、桥涵、建(构)筑物、水域、沟渠等处和地形变化处,应设加桩。
6 断链应在测量成果和有关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应在实地钉断链桩,断链桩不应设在曲线内或建(构)筑物上,桩上应注明线路来向去向里程和应增减的长度,并宜在等号前、后分别注明来向去向里程。
7 线路中线桩位与曲线测设的限差应符合表9.6.7的规定。
8 对于桥梁中线长度精度指标,钢筋混凝土梁及短跨简支梁应按桥长估算,且当桥长小于200m时,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0,当桥长为200m~500m时,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20000;连续粱及长跨简支梁宜按桥式估算。
9.6.8 纵、横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应逐点附合于线路水准测量水准点上,按图根水准测量或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精度要求沿中线逐桩进行,并应检查里程桩号。相邻水准点高差与纵断面测量检测的较差,不应大于20mm。铁路轨顶、桥面、路中、下水道井底与坑探测高点等设计所依据的重要高程点位,应按转点施测。水准点和转点的读数应取至毫米,各中视点的读数应取至厘米。
2 横断面测量的宽度应满足设计需要。对于横断面的方向,在直线部分应与中线垂直,在曲线部分应在法线上。在不影响设计质量的情况下,断面数量可根据横向地形变化适当增减;加测断面时,应在中线上补桩号及高程。旧路展宽和排水沟等工程可选有代表性的位置施测横断面。
3 横断面测量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的需要,测量横向遇到的建筑地坪、各街巷与单位出入口地面、地下室采光口的窗台、地下管线检修井井盖、进出水口、不同路面结构界线、沿岸水工建筑物顶面等处高程。测路拱大样时,应适当加密点位。
4 按轴线桩施测横断面时,中线处应加测高程并注明。
5 横断面测量可采用全站仪测量或用水准仪测高、用皮尺或绳尺量距,高差读数应取至厘米,距离读数应取至分米。
9.6.9 内业成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桥、涵、闸、坝、道路立交桥等独立建(构)筑物、路口和小型厂、站、所址设计用图,当外业分幅测绘时,内业宜拼接绘制成一张总图。对于带状地形图,当外业分幅不合理时,内业可重新分幅。
2 规划道路中线、建筑红线、施工中线及轴线应绘制在地形图上,图上的中线里程、点名及坐标、转角、曲线要素、点之记、水准点位置和高程以及各类调查测量资料的注记,应布局合理,当图面负荷过大时,可另附定线关系图或中线、水准点与调查测量成果表。
9.6.10 市政工程测量成果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内容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在工程设计需要范围内,地形图施测要素应齐全;纵、横断面与地形图应吻合;纵、横断面的桩号应一致;
3 纵横断面的数据格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图、表、资料应与实地一致。
9.6.11 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应装订成册归档。资料中应包括任务书及与设计部门协商变更项目的纪要、定线关系图、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原始记录、各项计算成果和各种比例尺原图。
9.7 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
9.7.1 本节适用于城市地下人防工程、过街地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隐蔽工程的现状测量。
9.7.2 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可分为已建工程的普查测量和为新建地面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的示位测量。
9.7.3 地下空间设施平面图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施测;示位测量还应将其平面位置准确放样到地面。施测的精度要求可根据服务对象、用途和实际需要确定。
9.7.4 作业前应进行踏勘,了解地下空间设施出入口及竖井的位置和地道的分布走向,绘制草图并选点。
9.7.5 用于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的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宜布设成附合导线。地下导线可附合于地上导线,地下导线可同级附合—次,由等级导线点起始的导线附合次数不应大于3次。地下导线无法布设附合导线时,可布设支导线。
2 普查测量时,地上导线不应低于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地下导线水平角应观测一测回,方位角闭合差应在±90"√n内(n为测站数);附合导线长度不应大于300m,测图比例尺为1:1000时不应大于600m;坐标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导线超长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3m,测图比例尺为1:1000时不应大于0.6m。
3 示位测量时,地上导线不应低于三级导线的精度要求;地下导线不应低于图根导线或图根支导线的精度要求。
4 支导线左、右角应各观测一测回,第一站的左、右角应观测不同的起始方向,并应取两推算方位角中数,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应在±60"内;支导线长度不宜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1/2,距离应往返测量。
5 当地下导线或支导线超长时,宜在导线中间或支导线2/3处采用陀螺经纬仪加测方位角。
9.7.6 水准测量线路的高程闭合差应在±12√mm之内(n为测站数)。
9.7.7 仪器由较低温环境转入较高温环境时,应先将仪器装箱,并在较高温环境下置放不少于15min后再开箱,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后,再继续观测。由较高温环境转到较低温环境时,仪器可不装箱,并应等候适当时间,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后再观测。
9.7.8 地下人防工程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人防工程现状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规划、设计和人防主管部门的需要确定。在规划路、广场范围之内或虽属规划路、广场范围以外但埋深大于5m的地下人防工程,宜采用解析法施测,其他地下人防工程可采用图解法施测。测绘调查的内容宜包括地道及出入口、坑道及出入口、掘开式工事及出入口、竖井、各种附属设施、与地道相连通的地下建筑等的平面位置、高程、断面或容积、材料、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名称。
2 道路、广场、街坊及其内部下面的连通性地道的普查测量,可分区按街道办事处范围成片施测。当布设的地下导线网形复杂或超长过多时,应组成结点网进行平差计算。为满足设计急需的小面积地下人防工程现状测量,可单独测绘。
3 地道有出入口的,导线宜经由出入口布设,也可通过竖井用几何方法或陀螺经纬仪进行地下导线的定向。对于连通地道施测范围内或附近有两个出入口的,应布设附合导线;当连通地道有一出入口一竖井的,可布设成一端有定向的导线;对于连通地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竖井的,当采用几何定向时,应用两井定向的方法布设成无定向导线。对与小面积测量且附近仅有一个出入口的,可布设支导线;当仅有一个竖井时,几何定向应采用一井定向的方法。
4 地下人防工程应测量通道的起点、终点、转折点、交叉点、分支点、变坡点、断面变化点、材料结构分界点、地下管道穿越点,轮廓特征点及细部尺寸。解析法可采用导线联测法与极坐标法施测测点坐标。极坐标法水平角可观测一测回,钢尺量距不宜大于50m。用DS3级水准仪测高程,单独线路每个测点宜作为转点,测点密集时可用中视法。采用全站仪同时测定测点坐标与高程时,水平角和垂直角宜观测一测回,当采用数字化成图时,可观测半测回,测距长度不应大于150m,仪器高和觇牌高应量至毫米。
5 人防通道、地下通道、隧道、防空设施宜按横断面和路面线型进行测量;横断面测量的间隔宜为20m~50m,路面线型测量的点位宜设置在道路中心。在人防通道、隧道的起点、终点、转点、交叉点、分支点、变坡点、竖井井底、地下管道穿越点管顶及不同高度的地坪处等,应施测横断面或高程,高程注记点平均间距宜为图上30mm,人防通道顶面、底面、横断面突变点的高程注记宜加圆括号。
6 地下人防工程图的图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 外业测绘时,重叠的与立交的通道应采用上实下虚画法,应在实地注记每段通道的材料、结构、断面、地下建筑分间的容积以及各种设施的名称,其中断面、容积的注记应分别采用“宽×高”、“长×宽×高”的方式,并应以米为单位,宜注至0.1m。采用解析法与测记法时,应在实地编点号并画草图注记。相邻图幅应进行拼接。
8 应将外业测绘的人防工程图映绘在或根据测量成果展绘在地形二底图上,线条宜着色,通道内应涂以浅颜色,各种注记应绘制在通道内或适宜的地方;地下通道应以虚线套绘在地形图上。外业采用一体化数据采集时,可通过编辑叠加到地形图上。
9 测量工作结束后,应编写工作说明、绘制略图、整理资料并装订成册归档。
9.7.9 除地下人防工程外,其他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测量可按本规范第9.7.8条的规定执行。
9.8 土石方测量
9.8.1 石方测量应根据需要确定其范围,并应在测量范围内采集高程数据和计算土石方量。高程数据可采用极坐标法和网格测量法进行采集,也可采用能满足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进行采集。
9.8.2 土石方测量的首级平面控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一次附合图根导线精度,首级高程控制精度不应低于一次附合图根高程精度,其施测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9.8.3 采用极坐标法进行土石方高程数据采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部点间距不宜大于计算要求的网格间距,地形变化处应加密碎部点;
2 地形特征线应采集,坎上、坎下高程应采集;
3 水池、塘、稻田、旱田等应采集泥面高程及其周边坎的高程;
4 建(构)筑物应采集其周边高程及地坪高程;
5 其他影响土石方量的地形、地物应采用碎部点控制其范围和高程;
6 设站时,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应照准离测站较远的控制点作为起始方向,观测另一控制点作为检校,测得平面坐标及高程,检校点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100mm;仪器高、棱镜高应量记至毫米;作业过程中和作业结束前应对定向方位进行检查。
9.8.4 采用网格测量法进行土石方高程数据采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内业应按要求的格网间距对土方测量范围线进行划分,确定轴线网格角点及编号,输出网格图。轴线格网角点宜为范围内的角点,编号宜采用建筑轴线编号,横向应采用字母,纵向应采用数字。
2 外业应采用全站仪按极坐标法施放主要网格角点,采用钢尺或皮尺按照格网间距对其他网格角点进行量距放样。主要网格角点宜在实地打木桩或做固定标记。
3 应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按图根高程精度采集各网格角点高程。网格角点高程数据应与编号对应。
4 同一网格内坡度突然变化处应增加高程采集点,陡坎应采集坎上、坎下高程,土石分界线应采集分界点高程。
9.8.5 采用极坐标法采集数据的土石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角网法时,应先对地形高程点、设计高程点分别建立地形高程三角网、设计高程三角网,然后计算范围线内两个三角网之间形成的几何体体积,并应两个三角网空间相交的线作为开挖零界线;
2 采用网格法时,应按任务要求绘制网格线;并应先对地形高程点、设计高程点分别建立地形高程三角网、设计高程三角网,再内插计算出每个网格角点和边界点的地形高程和设计高程,然后按本规范第9.8.6条的方法计算土石方量。
9.8.6 采用网格测量法采集数据的土石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格计算时,应将网格各角点地面高程与设计高程之高差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网格面积,获得该格的土石方量;
2 破格计算时,应将破格的各网格角点地面高程与设计高程之高差按点间距离加权计算平均值乘以破格面积,获得该破格的土石方量;
3 应将计算获得各网格的挖填方量分别累加,获得工程项目的土石方量。
9.8.7 土石方量应由—人计算,另一人进行检核。当检核计算成果与原计算成果的较差不大于原计算成果的3%时,应提交原计算成果,当检核计算与原计算成果的较差大于原计算成果的3%时,应查明原因重新计算。
9.8.8 采用极坐标法采集数据获得土石方量的成果时,宜随机抽查不少于采集点总数3%的内插点,且检查点覆盖范围不应小于总面积的5%,检测高程与原测内插高程的平均较差应在±100mm内。
9.8.9 采用网格测量法采集数据获得土石方量的成果时,宜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网格角点高程;检测高程与原测高程的平均较差应在±50mm之内。
9.8.10 土石方测量成果的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
9.8.11 土石方测量成果的内容应包括土石方量计算图、技术报告及委托方确认的相关内容。
9.9 竣工测量
9.9.1 竣工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竣工后进行。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
9.9.2 竣工测量地形图宜选用1:500比例尺;当建(构)筑物密集且1:500比例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1:200比例尺。
9.9.3 在建(构)筑物不密集和地下管线较简单的情况下,可将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编绘成一张竣工总图,否则应分别测绘成图。
9.9.4 竣工测量地形图的主要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次要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困难地区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
9.9.5 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实地测绘。
9.9.6 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
9.9.7 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等要素。
9.9.8 竣工测量前应收集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施工设计图、总平面图和放线成果。
9.9.9 竣工测量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级控制点宜埋设标志;
2 首级控制应采用不低于一次附合图根导线的平面控制点和同级图根高程控制点;
3 控制网起始点宜采用原建设用图的控制点,当原控制点被破坏时,应重新布设;
4 控制测量不应采用无定向导线,且不宜采用回头导线。
9.9.10 工业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厂房从一般建筑物应测定各主要角点坐标、车行道入口、各种管线进出口平面位置和高程,测定主体房顶(女儿墙除外)、地坪、房角室外高程,并应注记厂名、车间名称、结构层数等。
2 厂区铁路应测定路线转折点、曲线起终点、车挡和道岔中心,测定弯道、道岔、桥涵等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直线段,应每25m测出轨顶及路基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曲线段,半径小于500m的应每10m测一点,半径大于500m的应每20m测一点。
3 厂区内部道路应测定路线起终点、交叉点和转折点,测定弯道、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界线、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并应标注路面结构、路名、道路去向。
4 地下管线应测定检修井、转折点、起终点和三通等特征点的坐标,测定井旁地面、井盖、井底、沟槽、井内敷设物和管顶等处的高程,井距大于75m时,应加测中间点。图上宜注明井的编号、管道名称、管径、管材及流向。地下管线的测定宜在管沟回填前完成。
5 架空管线应测定管线转折点、结点、交叉点和支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测定支架旁地面高程。
6 水池、烟囱、水塔、储气罐、反应炉等特种构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与各种管线沟槽的接口位置等均应表示,并应测出烟囱及炉体高度、沉淀池深度等。
7 围墙拐点的坐标、绿化区边界以及不同专业的规划验收需要反映的设施和内容,应测绘。
8 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应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量测该幢建筑物的四周边长及各层不同结构的边长。
9 工业建筑工程中地下工程的竣工测量宜按本规范第9.7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9.9.11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应测定建筑物各主要角点坐标和高程、零层高程、结构层数、主体房顶高程等;测定建筑物坐标的角点应与建筑建设放样角点一致,矩形建筑不应少于3点,圆形建筑不应少于4点,异形建筑应以满足控制建筑物形状的足够点位为准。
2 建筑区内部道路应测定路线起终点、交叉点和转折点的三维位置,弯道、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界线,构筑物位置和高程,并应标注路面结构、路名、道路去向。
3 民用建筑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应全面测量,给水、燃气、电力管线应探测到分户表,排水管线应探测到化粪池。各种管线应与建设区外的市政管线衔接。
4 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应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量测该幢建筑物的四周边长及各层不同结构的边长。
5 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工程的竣工测量宜按本规范第9.7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9.9.12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工程竣工图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测量。道路中心直线段,应每25m施测一个坐标和高程点;曲线段起终点、中间点,应每隔15m施测一个坐标和高程点;道路坡度变化处应加测坐标和高程点。
2 过街管道、路边沟道以及立交桥附属的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竣工测量应在施工中进行。
3 过街天桥应测注天桥底面高程,并应标注与路面的净空高。
9.9.13 城市桥梁工程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桥梁工程竣工后应对桥墩、桥面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现状测量;
2 每个桥墩应按地面实际大小施测角点或周边坐标和高程;
3 桥面测量应沿桥梁中心线和两侧,并包括桥梁特征点在内,以20m~50m间距施测坐标和高程点;
4 桥梁工程测量时,应由甲方提供或到相关单位调查收集最高洪水位、常年洪水位、常年枯水位、最低枯水位、通航水位等资料,并应标注在桥梁工程竣工图上;
5 桥梁工程区域的地下管线应全面测量;
6 桥梁工程竣工测量提交的资料宜包括1:500桥梁竣工图、墩台中心间距表、桥梁中心线中桩高程一览表、桥梁竣工测量技术说明。
9.9.14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3.18条的有关规定;探测管线应与建设工程周边市政管线衔接。
9.9.15 地下建筑竣工测量宜按本规范第9.7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9.10 城市管理部件测量
9.10.1 城市管理部件的分类、编码、定位精度、属性信息、图式符号和数据更新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06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的规定。
9.10.2 城市管理部件测量的控制测量可按本规范第6.3节图根控制测量的相关规定执行。
9.10.3 城市管理部件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1:500、1:1000比例尺DLG,对城市管理部件的类型及其属性信息进行普查和测绘。对于DLG数据中已包含的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可直接提取使用。
2 对于空间位置或边界明确和较明确的城市管理部件,应使用全站仪、GPS或其他测量设备按本规范第6.3节地物点测绘的规定测定其平面位置。
3 在实地普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应根据记录图表进行数据录入和处理,分类建立城市管理部件数据文件。数据文件应包城市管理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
4 城市管理部件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06的规定。
9.10.4 对获得的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分类代码的正确性、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部件的定位精度,以及作业过程文档等。
9.11 变形测量
9.11.1 变形测量应包括建筑变形测量、地面沉降观测和地裂缝观测。建筑变形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9.11.2 当根据对城市高程控制网复测成果的比较和分析,证实城市有地面沉降时,应建立沉降监测网。进行地面沉降观测,有条件的城市宜建立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和地面沉降监测信息系统。沉降监测网可分为沉降水准监测网和沉降GNSS监测网,有条件的可利用INSAR技术作为补充。
9.11.3 沉降监测网路线的走向及点位宜与城市高程控制网的线、点重合。必要时,可调整城市高程控制网的路线或在局部地区布设专用的沉降监测网。沉降点的选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水准点标石埋设的相关规定。
9.11.4 沉降监测网的基准点宜选择基岩水准点或相对稳定的水准点,且宜为国家一、二等水准点。
9.11.5 根据城市各地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和年均沉降量,整个城市宜划分为若干不同沉降量的沉降区,各沉降区的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的要求宜符合表9.11.5的规定。
9.11.6 地面沉降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测量精度可根据年均沉降量、沉降区域、复测周期和需要等确定,并应按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施测。
9.11.7 地面沉降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缩短二等水准环线或路线的长度,并可用两架同级仪器对向观测代替往返观测。
2 地面沉降观测的路线、观测季节、使用的仪器和标尺应相对固定。
3 地面沉降观测作业应从沉降量大的地区开始,依次向沉降量小的地区推进。当高等水准路线和低等水准路线在同一年施测时,宜同期进行。
4 在沉降量较大的地区,应在短时间内完成一个闭合环的观测;沉降监测网中同一结点的不同路线分别有不同小组施测时,宜同时接测。
9.11.8 沉降GNSS监测网的布设和施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的规定,测量等级宜不低于B级网精度要求。
9.11.9 沉降GNSS监测网应根据需要进行高程联测,高程联测的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
9.11.10 地面沉降观测的平差计算、资料整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2 应计算每个沉降区和整个城市的本次平均沉降量、累计平均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3 应绘制有异常沉降现象的沉降点逐年或逐月的沉降曲线;
4 应根据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或年均沉降量绘制等沉线图。等沉距应按沉降量的大小或需要确定。
9.11.11 地裂缝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地裂缝两侧水平位移量监测、垂直位移量监测、地裂缝带沿走向延伸及向纵深发展监测。
9.11.12 地裂缝观测周期可根据地裂缝活动情况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
9.11.13 地裂缝的水平位移量监测宜采用GNSS观测法或精密测距法,垂直位移量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9.11.14 地裂缝监测点的选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条地裂缝可根据实际情况布设(1~4)个监测场;
2 每个监测场的监测点应沿垂直于地裂缝的方向布设,并宜在地裂缝两侧各15m范围内均匀布设,点数不宜少于5个;
3 地裂缝监测点的位置应便于标石长期保存,便于观测,并宜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4 地裂缝监测点标石类型宜为普通水准标石。
9.11.15 地裂缝水平位移量监测采用GNSS观测法时,测量等级宜不低于C级网精度要求。
9.11.16 地裂缝监测点应联入闭合水准线路,并宜选择距监测场较近的城市高程控制点作为闭合水准线路的起算点。水准测量的等级应为二等,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
9.11.17 水准测量平差应采用严密平差计算监测点的高程,并应根据各期监测数据计算各点的沉降量和累计沉降量。
9.11.18 地裂缝差异沉降量宜以监测场最北侧或最西侧的一个稳固监测点作为固定点,计算其他各监测点的相对沉降量,并应取地裂缝两侧监测点的平均沉降量之差作为地裂缝两侧差异沉降量。
9.11.19 地裂缝监测成果应包括各监测点的高程、每期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地裂缝两侧差异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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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籍测绘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地籍测绘应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与汇总、地籍变更测量等内容。
10.1.2 城市地籍测绘应利用城市区域内的定线拨地资料、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控制网(点)等既有成果,获取和表述城市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物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等信息。
10.1.3 城市地籍测绘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构成应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点位为依据。宗地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4 界址点宜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且一类适用于街坊外围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二类适用于街坊内隐蔽的界址点。
10.1.5 开展地籍测绘工作之前,应实地核实权属调查资料。资料的核实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接收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关系草图及街坊划分示意图等权属调查原始资料;
2 核实宗地草图的界址点编号与实地的一致性;
3 核实界址点设置是否符合测量技术要求,不符合的,可提请权属调查人员纠正或增设界址点,并应订正权属调查原始资料;
4 核实宗地及界址点编号的正确性;
5 核实房屋单元的划分与编号的正确性;
6 查对地名、路名及行政区域界线如区界、街道(街坊)、镇、村界等有关名称、境界资料。
10.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10.2.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宜划分为二、三、四等,一、二、三级和图根级。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图根级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10.2.2 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宜在高等级的城市平面控制网基础上加密建立,并可逐级加密,也可越级加密。当城市无平面控制网时,建立的除图根级外的地籍平面控制网,可作为该城市的平面控制网。
10.2.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或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卫星定位测量、边角组合测量可布设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导线测量可布设除二等外其他等级的地籍平面控制网。
10.2.4 宗地界址点坐标宜采用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控制点施测。少数隐蔽的二类界址点可采用图根级控制点施测,并应做好注记说明。
10.2.5 图根级导线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级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2 当导线长度小于允许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闭合差应在±0.13m内;
3 当导线存在短于10m的边长时,不应采用该导线布设同级附合导线;
4 电磁波测距导线的总长可放宽50%,但导线全长闭合差应在±0.22m内,导线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4000。
10.2.6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和资料整理。
10.3 地籍要素测量
10.3.1 地籍要素测量应包括界址点、线及其他重要界标的测量,行政区域、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的测量,建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的测量,地类界的测量等内容,并宜采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
10.3.2 界址点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采用部分解析法装绘的界址点可只符合表10.3.2中界址点间距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的规定。
10.3.3 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要素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极坐标法、距离交会法、方向交会法、截距法、直角坐标法或卫星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测量全部界址点和主要地物点,并应计算点位坐标,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5.6条的规定;
2 应以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的坐标为基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的几何图形要素,计算坐标,并应以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作校核。
10.3.4 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要素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采用解析法测量街坊外围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的坐标,再采用测量数据装绘街坊内部宗地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
2 成图时,应先展绘测有坐标的界址点,再采用经宗地草图校核后的丈量数据装绘街坊内部其他地籍要素;
3 外围呈曲线的界线可图解测绘。
10.3.5 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形成的土地界址要素,其界址点坐标应采用拨地测量的条件坐标。
10.4 地籍图测绘
10.4.1 地籍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地籍要素:各级行政界线要素、界址要素、地籍号、地类、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内容;
2 数学要素:平面坐标系统、内外图廓线、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3 地物要素: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
10.4.2 地籍图可采用数字法或模拟法测绘。地籍要素应反映充分、明显,其他要素应摘要表示,可略去细部、次要的部分。
10.4.3 城市地籍图比例尺可按表10.4.3选用。
10.4.4 地籍图宜为400mm×500mm的矩形图幅或500mm×500mm的正方形图幅。分幅编号宜按图廓西南角坐标(整10m)数编码,并应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短线连接。当作业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地籍图图式、图例应按国家和地方土地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0.4.5 地籍原图或地籍电子底图、地籍图精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2 依测量数据装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3 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5mm;
4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4mm。
10.4.6 宗地图应表示本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号及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等内容,并应作为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10.4.7 宗地图绘制可采用蒙绘法、缩放绘制法、复制法、计算机输出法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宗地图应依比例尺绘制,并宜根据宗地的大小选择适当的比例尺和纸张;
2 宗地图应界址边长注记应齐全,并可采用实测边长或反算边长;
3 宗地图指北方向应与相应的地籍图指北方向一致;
4 宗地图的整饰、注记规格应与地籍图一致。
10.5 面积量算与汇总
10.5.1 面积量算可采用坐标解析法、实测几何要素解析法或图解法等方法。
10.5.2 面积量算宜独立进行两次。当采用软件计算时,可只计算一次,但应校核输入数据。
10.5.3 采用坐标解析法时,面积应按公式(10.5.3-1)计算,面积中误差按公式(10.5.3-2)计算:
10.5.6 面积量算精度宜采用二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图幅理论面积为第一级控制,图幅内各街坊及其他区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的相对误差小于1/400时,应将闭合差按面积比例反向配赋给各街坊及其他区块,并平差计算出各街坊及其他区块的面积;
2 应以经过第一级控制的各街坊面积为第二级控制,当各宗地面积之和与本街坊面积的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应将闭合差按面积比例反向配赋给本街坊的各宗地,并平差计算出街坊内的各宗地面积,宗地边长丈量数据可不更改。
10.5.7 面积应以“m2”为单位,量算结果的取值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0.5.8 面积量算完成之后,应对量算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汇总。
10.5.9 面积汇总时点宜采用初始地籍调查完成时点或某一现状时点。
10.5.10 面积汇总应以街坊为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并应由街坊开始,逐级汇总统计街道、县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分类面积。
10.5.11 面积汇总成果应包括界址点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地类面积统计表。
10.6 地籍变更测量
10.6.1 地籍变更测量应包括地籍变更调查资料核实、变更界址点测量、变更后宗地图测绘、面积量算与地籍图修测等内容,并应测量分割或合并的宗地的地籍要素。
10.6.2 变更测量前,应先进行变更权属调查。
10.6.3 进行变更权属调查与测量前,应准备下列主要资料:
1 变更土地登记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原有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复制件;
3 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原有地籍调查表的复制件,包括宗地草图;
4 有关界址点坐标;
5 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
6 变更地籍调查表;
7 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成果;
8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10.6.4 变更界址点的测量应以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界址点的间距应经检测无误。
10.6.5 平面控制点破坏较大的地区,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对控制点进行补测。
10.6.6 宗地变更后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宗地分割或合并后,原宗地号不应再用;
2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应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3 宗地合并后,应对新宗地的界址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应备注相应点的原有编号。
10.6.7 采用解析法分割宗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割点位于原界址边上,已埋设界桩的,应先测量距两界址点距离与原边长进行误差配赋后,再计算分割点坐标;未埋设界桩的,应先按给定数据计算分割点坐标,再在实地放样点位,然后埋设界桩并进行检测;
2 分割点在原宗地内部时,应按实地分割点测定其坐标。
10.6.8 采用图解法分割宗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割点位于原界址边上的,应测量各分段长度,分段长度之和应与原界址边全长相符,并应按分段长度将分割点展绘于图上;
2 分割点位于宗地内部的,应测量分割点与相邻分割点的距离及几何图形有关要素,并应经检验相符后,再将分割点展绘于图上。
10.6.9 宗地分割后的面积量算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0.5节的规定。当一宗地分割为数宗地时,分割后各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且当误差符合本规范第10.5.6条规定时,应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10.6.10 地籍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籍图的修测应在原图或复制底图上进行。应检查原图或复制底图的图廓方格网,内图廓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2mm、内图廓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2 修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级行政境界、宗地界、新增主要地物及地籍变更编号和注记。
3 新测的界址点、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3.2的规定。
4 当一幅图需要修测的面积超过50%时,宜全幅重测。
5 原图地籍、地形要素有错误时,应进行纠正。
6 每幅图修测后,应记录修测情况,并应绘制略图附入图历薄。
10.6.11 变更测量结束后,应对有关地籍图、表、资料进行修正。
10.7 成果整理与提交
10.7.1 地籍测绘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籍测绘成果的图件部分各项内容应齐全,图面整饰应美观;控制网展点网图、地籍图分幅接合表的图幅不宜小于500mm×500mm;
2 文字总结、报告等图件以外的其他成果,应按其所属类别,分别装订成册;
3 装订成册的成果资料应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本项成果的名称;同一项成果分为若干册的,应进行顺序编号,封面应注明本册成果资料的内容范围;
4 涉及街道、街坊、宗地编号的成果装订成册时,同一类别的成果资料应按街道、街坊、宗地编号的顺序进行编列,同一册中应保持街坊内资料的完整性;
5 成果的数据文件应注明所属内容、范围和测绘时间。
10.7.2 地籍测绘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文字成果应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检查报告及验收报告等;
2 图件成果应包括各等级控制网展点网图、点之记、原始观测记录、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仪器检定资料,包含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等的地籍索引图,地籍图及其分幅接合表,界址点坐标、面积计算成果表;
3 面积量算成果应包括以街坊为单位以宗地为单元的面积量算表,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以街道为单位的街坊面积汇总表,以区、街道为单位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以区、街道为单位的国有、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
4 数据成果应提交相应格式的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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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产测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产测绘的主要内容宜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变更测量等。
11.1.2 最低等级的房产测绘平面控制网中相邻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25mm。
11.1.3 房产界址点宜按坐标的测定精度分为一、二、三级,大中城市繁华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界址点宜选用一级或二级,其他地区可选用三级。房产界址点的精度指标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11.1.4 房产分幅图地物点、房产要素点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11.1.5 房产面积的精度宜分为一、二、三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和城市商业中心地段可采用一级精度,新建商品房及未测算过的可采用二级精度,其他房产可采用三级精度;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指标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11.1.6 房产要素的编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的规定。
11.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11.2.1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11.2.2 房产测绘采用的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11.2.3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00m,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00m。
11.3 房产要素测量
11.3.1 房产要素测量应包括界址点测量、丘界线测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陆路交通测量、水域测量和其他相关地物测量等,可采用野外解析法、航空摄影测量法、全野外数据采集法等方法。
11.3.2 界址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界址点坐标测量的起算点应是邻近的基本控制点或高级界址点。界址点坐标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支导线法、正交法等野外解析法测定。
2 房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1.1.3的规定;间距大于50m的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1.1.3的限差规定;间距不大于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应在按公式(11.3.2)计算的结果之内:
3 需要测定坐标的房角点的精度等级和限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1.1.3的规定。
4 一、二级界址点不在固定地物点上时,应埋设固定标志,并应记录标志类型和方位。
11.3.3 丘界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丘界线的边长宜采用钢尺或测距仪测定。不规则的弧形丘界线可按折线分段测定。测量结果应标示在房产分丘图上。
2 本丘与邻丘毗连墙体为共有墙时,应测量至墙体厚度1/2处;为借墙时,应测量至墙体内侧;为自有墙时,应测量至墙体外侧。
11.3.4 房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应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
2 毗邻房屋的四面墙体,应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并应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
3 每幢房屋应测定平面位置并分幢分户丈量。丈量房屋应以外墙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应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4 测量房屋四面墙体外侧或测量房屋墙角点坐标时,应标明房屋墙体的归属。
5 房角点的类别代码应为4,除类别代码外,房角点的其余编号应与界址点相同。
11.3.5 房屋附属设施、陆路交通、水域测量和其他相关地物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的规定。
11.4 房产图绘制
11.4.1 房产图应包括房产分幅图、房产分丘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图绘制前,应进行房屋调查和房屋用地调查。
11.4.2 房屋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主、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并应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调查应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作业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的规定。
11.4.3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房屋用地坐落、产权性质、土地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制性质、土地使用权来源、四至、界标、土地用地用途、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并应绘制房屋用地范围示意图。房屋用地调查应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作业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的规定。
11.4.4 房产图的表示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和《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的规定。
11.4.5 房产分幅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产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注记等基本内容;
2 成图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3 房产分幅图应采用500mm×500mm正方形分幅;
4 建筑物密集地区的房产分幅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可采用1:1000比例尺;
5 房产分幅图的编号应由编号区代码加图幅代码组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的规定;
6 房产要素的点位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1.1.3的规定;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11.1.4规定的界址点、地物点点位中误差的2√2倍。
11.4.6 房产分丘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产分丘图除应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的点位和点号、房屋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边长、挑廊及阳台轮廓尺寸等内容;
2 房产分丘图的幅面可在787mm×1092mm的1/32~1/4之间选用;
3 房产分丘图的比例尺根据丘面积的大小,可在1:100~1:1000之间选用;
4 房产分丘图上应分别注明所有周邻产权所有单位或所有人的名称;
5 房产分丘图应以丘为单位,可实测绘制,也可采用分幅图的原图或数字化图调查绘制;
6 房产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11.4.7 房产分户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产分户图应表示本户所在的丘号、幢号、结构、层数、层次、坐落、户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产权面积、房屋层的轮廓线、墙体归属权属线、共有部位等房屋权属范围的平面尺寸及四至关系;
2 房产分户图应在分丘图的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采用表图结合的形式绘制;
3 房产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
4 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宜为1:200;
5 房屋内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表示其范围,并应注记边长,且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6 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绘制在同一张图纸上:
7 分户图上房屋的丘号、幢号应与分丘图一致。
11.5 房产面积测算
11.5.1 房产面积测算可采用实地量距法和坐标解析法。已竣工房屋边长应现场实测量取。
11.5.2 实测房屋边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重复测量不少于两次,其较差应该在限差内,并应取其平均数作为最终结果;
2 当房屋平面构成不规则,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取不规则图形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实测房屋特征点或拐点的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3 直接测量房屋边长有困难时,可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实测两端点的坐标,通过坐标反算边长;
4 采用同一钢卷尺两次丈量时,边长不大于10m的较差相对误差应小于1/1000;边长大于10m的较差相对误差应小于1/2000。采用手持测距仪、光电测距仪、全站仪测量时,一测回两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5mm。
11.5.3 房屋边长可从建筑施工图上读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房屋的对应边长、分段边长与总边长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报告。
2 已竣工房屋的实测边长与图纸标注边长的限差满足表11.5.3的规定时,可采用图上标注的边长。
11.5.4 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注记和草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或办公楼应分套或分单元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2 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3 未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单元采集,其公用建筑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4 已分割成若干单元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 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并分成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6 实测房屋外墙的边长时,除应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且装饰贴面厚度宜实测;
7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因无法测至外墙面,可只实测室内边长,外墙厚度可取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值,据此推算地下空间边长值;
8 采集所得的边长数据应注记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边长注记应以米为单位,并取位至厘米;边长数值应平行于该边注记并紧靠该边线;东西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应朝上(北)方向注记;南北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应朝左(西)方向注记;
9 边长外业测量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应依据事后回忆追记或涂改。
11.5.5 竣工或现状测绘时,当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采用分割测点法进行测绘。分割测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割测点的平面控制不应低于三级导线精度,可分级或越级布设;
2 采用极坐标法施测分割地界点坐标时,水平角观测应采用DJ2级及以上的光学经纬仪或电子经纬仪,测距应采用Ⅰ级光电测距仪,并应各观测一测回。
11.5.6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时,边长量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公用建筑面积时,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应量取至墙体外侧;
2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应包含半墙厚度;
3 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应作为外墙,边长量取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4 分户建筑面积套内之间的共墙、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均应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
5 走廊、阳台与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一半应计入套内或公用建筑面积,另一半应计入半外墙。
11.5.7 房产面积竣工测量时,应对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应分别测量与记录。
2 建筑物的设计层高在大于2.10m和小于2.30m范围内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不少于3个层高值,并应取其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设计层高值不大于2.10m或不小于2.30m时,可只测一个层高值。层高值应取位至厘米。
3 有建筑施工图,且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较差在±0.03m范围内时,可视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并应以设计层高为准;无建筑施工图时,其层高应以同一空间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11.5.8 计算房产建筑全面积、半面积和不计算面积的范围界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或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1.5.9 共有建筑面积应依据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进行划分并分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幢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服务的公用建筑空间的面积,应在整幢范围内分摊;
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专为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在该功能区内分摊;
3 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仅为一幢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分摊;
4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在本层内分摊;
5 层间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在相关楼层范围内分摊;
6 由于功能设计不同,仅由同一层内的多户使用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由相关多户分摊。
11.5.10 共有建筑面积的优先级应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优先级低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参与分摊优先级高的共有建筑面积。
11.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和确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地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应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2 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约定或规定的计容积率、不计容积率、核增等建筑面积分项功能指标,补充确定相关的核增、应分摊、不分摊建筑空间内容与范围;
3 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应现场测量并复核已使用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功能,未使用的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建筑空间,其功能应以经地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
11.5.12 共有面积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根据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优先级和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3 一幢房屋或其部分在进行变更测绘时,除原测绘中存在明显错误外,应遵循相同的分摊原则。
11.5.13 共有面积分摊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整幢分摊方法:对于—幢单—功能的建筑,当其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共用状况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共有建筑面积整体分摊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2 多级分摊方法:当一幢建筑存在两个以上的功能区,或存在为局部服务的共有建筑空间时,应采用多级分摊的方法,根据共有建筑空间的优先级按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11.6 房产变更测量
11.6.1 房产变更测量应包括房屋现状变更和房产权属变更测量。房屋发生买卖、交换、继承、分割、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拆除、改制等涉及面积增减变化和权界调整的,应进行变更测量。
11.6.2 变更测量开始前,应收集各种房产变更信息,依据变更类别分项进行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调查。
11.6.3 现状变更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模拟图进行现状变更测量时,变更范围小的,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卷尺定点测量,变更范围大的,可采用测线图定点测量或平板仪测量;
2 采用解析法测量或全野外数字采集时,应先在实地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再逐点设站进行现场数据采集。
11.6.4 权属变更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权属变更测量可采用图解法和解析法,并应依据变更登记申请书、标示的房产及其用地位置草图、权利证明文件,约定日期,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界,实施分户测绘;
2 变更测量的基准点可采用现有的平面控制点、界址点、房角点,不应采用已修测过的地物点;
3 用于房屋分析的权属变更测量宜采用图解法,应将分界的实量数据注记在草图上,并应按实量数据计算面积后,再定出分界点在图上的位置;
4 用于房屋用地分割或合并的权属变更测量宜采用解析法。用地分割的,应将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数据、点号注记在草图上,桉坐标展出分割点的图上位置;用地合并的,应取消毗连界址点,并用界址点坐标计算丘的用地面积。
11.6.5 变更测量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和处理。
11.6.6 变更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更后的分幅图和分丘图的图上精度、新补测界址点的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1.1.3和表11.1.4的规定;
2 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的二分之一应符合本规范表11.1.5的规定;
3 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应取被合并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应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之和。
11.6.7 房产编号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丘号、丘支号、幢号、界址点号、房角点号、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不应重号;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不宜调整,整幢房屋拆除时,应注销其权号。
2 用地合并或重划,应重新编丘号。新编的丘号应按房产分区或房产分幅图内最大丘号续编。
3 用地合并,四周外围界址点应维持原点号;用地分割或扩大,新增的界址点点号应按房产分幅图内最大界址点续编。
4 用地单元中房屋被部分拆除或扩建,应保留原幢号;新建和改建房屋应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11.7 成果检验与提交
11.7.1 房产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应进行100%的外业巡视,其中主要数据抽查不应少于30%;内业应100%检查。
11.7.2 房产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应进行不少于30%的外业巡视和100%的内业检查。
11.7.3 提交的成果资料应包括成果资制索引及说明、技术设计、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成果、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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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图编制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地图编制宜包括地形图、地理底图、影像地图、专题地图与地图集(册)等的编绘和地图制版等内容。
12.1.2 地图编制采用的资料应权威、内容应完整、准确、现势性强,满足地图编制要求。
12.1.3 编制公开使用的地理底图、影像地图、专题地图与地图集(册),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出版的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出版规定。
12.1.4 地图编制宜采用数字制图、制印技术。
12.2 地形图编绘
12.2.1 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可包括数字地形图和模拟地形图两种形式。
12.2.2 数字地形图可采用DLG或数字化的模拟地形图,并应经制图编辑和处理后,形成数字地形图。所采用的DLG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12.2.3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应内容完整,符号绘制准确,各要素几何位置准确,各要素关系处理合理,反映实际地形特征。
12.2.4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12.2.5 各类要素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测量控制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几何中心位置进行绘制,与其他地物相遇时,不应移位。
2 依比例绘制的轮廓符号,应保持轮廓位置的几何精度。其内绘的说明符号,应配置在轮廓内适中位置。
3 半依比例绘制的线状符号,应保持定位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4 不依比例绘制的符号,应保持其定位点位置的几何精度。
12.2.6 采用较大比例尺DLG或模拟地形图缩编较小比例尺地形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收集资料,并对资料的内容、数学基础、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等进行分析,并应编写专业技术设计;
2 数学基础的展绘精度、资料转绘和各要素的绘制精度,应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技术要求;
3 各要素的综合取舍,应根据地形图比例尺、制图区域特点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与技术设计的要求确定;
4 应选取典型地区进行样图缩编试验,并应根据输出的样图效果对技术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5 用于缩编DLG的软件应具有图廓整饰、绘制独立性地物符号、线状符号、面状符号、等高线以及图幅剪裁的功能;图形文件格式宜与国家标准统一或便于相互转换;图形文件应便于显示、编辑和输出。
12.2.7 地形图打印输出时,宜采用伸缩性小的工程打印纸或厚度为0.O7mm~0.1mm的聚酯薄膜。地形图图廓线长度误差应在±0.2mm之内;对角线长度误差应在±0.3mm之内。
12.3 地理底图编绘
12.3.1 地理底图的技术设计宜包括数学基础、图面设计、区域特征说明、制图资料、要素选择、制图综合、色彩配置、制图工艺方案、成果检查等内容。
12.3.2 地理底图的内容应包括行政区域界线、水系、居民地、道路、地貌和植被等基本地理要素。
12.3.3 地理底图宜采用城市DLG编制形成,也可采用现势性强、图面清晰的地形图,经扫描后设置适当灰度的TIFF图像作为地理底图。
12.3.4 地理底图所采用的DLG应现势性强,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应采用民政部门发布的信息。
12.3.5 地理底图要素的综合取舍程度应根据地图性质和用途,按技术设计要求确定,并可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执行。
12.4 影像地图编绘
12.4.1 影像地图应基于航空、航天影像数据,根据专题内容及地表特征,通过施加线划、符号、注记等方式,突出表示相关地理信息。
12.4.2 影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数据应进行正射纠正;
2 影像色彩应进行调整,并应保证影像色彩的真实性、自然性;
3 影像应清晰,层次关系分明。并应消除大气污染、云彩等对影像的干扰。
12.4.3 根据影像地图的功能要求及影像的分辨率,宜选择合适的比例尺,并宜对影像进行合理的分幅、拼接处理。
12.4.4 影像地图中图形要素的编辑处理宜包括主要道路边线的勾绘,水面勾绘普染,主要道路、建筑物、水系、山体及公园等名称的标注。
12.4.5 影像地图内容要素应进行分类分级设计编辑,并应采用适宜的符号、线型、字体、色彩表示相应的内容要素,图面整体效果应达到信息表达准确、主次内容分明、影像层次清晰,分类注记、图面色彩、色调等和谐美观。
12.4.6 影像地图图面整饰应包括图名、比例尺、摄制时间等内容。
12.5 专题地图与地图集编绘
12.5.1 专题地图与地图集应按内容与用图需要,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和技术设计。
12.5.2 技术设计应明确地图的性质、用途、制图范围、开本、比例尺、资料、数学基础等,并应明确各内容要素的编制要求、表示方法、分类分级原则、符号、线型、色彩及计算机制图工艺流程等。
12.5.3 根据技术设计的要求,应选择典型地区试做样图,对图面配置、内容选取指标、图形符号以及色彩、注记的字体、字号等进行详细设计,并应根据样图试验效果,修改技术设计。
12.5.4 需要使用地理底图的专题地图与地图集,应首先编制地理底图,地理底图编制方法可按本规范第12.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5 专题地图与地图集的图式符号和颜色可根据专题内容与要素内容的性质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大众的阅图习惯与审美倾向。
12.5.6 专题地图与地图集的编辑作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设计图式符号或图表,选择适合的字体,配置相应的字库。设计应充分反映专题要素特性、地图立意,并应通过形状、大小和色彩的综合运用,达到充分表达专题信息的目的。
2 采用软件编制时,应对各类专题要素进行图层设置。
3 使用地理底图时,可在其上进行专题要素的编辑,并应根据确定的分类分级原则,对专题要素进行分类分级,分别标示。应处理好专题要素与地理底图之间的关系。
4 图幅版面应进行详细的版式、色彩、图表等设计。
5 应进行接边,并应对图廓进行整饰。
6 地图文件与相关文字、图片、图表等内容应集成排版。
7 编制成果应进行审校、修改、验收。
12.6 地图制版
12.6.1 根据地图产品的功能要求及印刷的经济合理性,宜选择适当开本尺寸的分色胶片,生成相应制版文件。在输出分色胶片前,应将制版文件输出纸样进行检查,内容应正确。
12.6.2 制版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绘制套合规矩线、裁切线、定位孔、色标;
2 栅格图像应转换为CMYK格式或灰度格式,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
12.6.3 激光照排输出分色胶片的精度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6.4 分色胶片在彩色打样、印刷前应进行检查。胶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矩线应齐全,四色胶片套合误差不应大于0.1mm;
2 网点应均匀,网点密度应正确,并应与设计值一致;
3 胶片不应有划痕、折弯、脏点。
附录A 大地坐标系地球椭球基本参数
附录B 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
B.0.1 采用方向观测法时,各测回间应将度盘位置变换一个角度(σ),且σ应按下式计算:
B.0.2 DJ1级仪器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B.0.3 DJ2级仪器方向观测法度盘位置表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附录C 测距边边长的高程归化计算
C.0.1 当城市平面控制测量与国家坐标系统一致时,测距边边长应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图C.0.1) 。 测距边边长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改正数(△h1)应按公式(C.0.1)计算,Rn可在总参测绘局编制的《测量计算用表集》(之一)或冶金工业部成都勘察公司修订的《控制测量计算手册》附录15中按测距边纬度和方位角为引数查取。
C.0.2 当无大地水准面差距图可供查取hg 值时,测距边边长可归算到黄海平均海水面上。归算到黄海平均海水面上的测距边长度的改正数(△h2)应按公式(C.0.2)计算:
附录D 地下人防工程图图式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而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2 《光学经纬仪》GB/T 3161
3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
4 《水准仪》GB/T 10156
5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
6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
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8 《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
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10 《光电测距仪》GB/T 14267
11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12 《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
13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
14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
15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
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1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19 《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
20 《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
21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2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2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25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2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06
27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
28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
29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
30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
3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CH/T 1005
32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
33 《导线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2
34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 2004
35 《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5
36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 2006
37 《三、四等导线测量规范》CH/T 2007
38 《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CH/T 8019
39 《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CH/T 8020
40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JJF 1118
41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JJG 100
42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
43 《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