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详解-筑楼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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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新安法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详解2021(126P+PPT)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新旧对比

2014版《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021版《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目录

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 

四、相关图片

WPS图片-修改尺寸.jpg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png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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