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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楼人 www.zhulouren.com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 14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制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家法官学院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持续一年,编制组开展了细致的编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上报等系列工作。编制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和召开座谈会,收集了全国各省法官培训机构建设相关资料,参考了国内同类培训院校的建设资料,吸取了经验和教训;在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标准方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建筑面积指标,主要建筑标准,管理和运行。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邮政编码:1011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起草人:彭永和 杨阳 罗军怀 吕安 马胜军 张士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与审判专业水平,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分院建设水平的国家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分院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
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按照培训的专业要求和培训任务,参照本建设标准建设。
第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做到选址科学、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当。
第六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法院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原则,客观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也可以统一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建设。
第七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规模应根据同期实施的各类法定培训的人数之和确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等级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按照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人员规模,分为三类。
一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超过1.5万人;同期容纳700人以上的培训。
二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在0.5万人至1.5万人;同期容纳450人以上的培训。
三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不满0.5万人;同期容纳230人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项目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用房、生活用房、训练用房、辅助用房构成。
一、教学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双语教室、研讨室、远程教育教室、大礼堂、音像资料编辑室、图书馆。
二、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医务室、传达室、值班室、档案室、行政会议室。
三、信息网络用房包括: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远程教育机房、管理室、通信机房、UPS电源及灾备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设备维护及备品配件室。
四、生活用房包括:学员宿舍、专家公寓、单身教工宿舍、工勤人员宿舍、学员食堂、教工食堂、工勤人员餐厅、公共浴室、文体活动室。
五、训练用房包括:模拟刑事审判法庭、模拟民事审判法庭、模拟行政审判法庭、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模拟调解室、模拟候审羁押室、模拟信访接待室、司法警察训练馆。
六、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空调机房、门卫、仓库等设备用房。
第十二条 场地
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室外田径场、停车场、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包括安防设备、给排水、暖通空调、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一般宜建在省会(首府)城市。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选址
一、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市政设施完备的市内行政区或市郊地段;
二、人文环境较好,能够共享高等院校资源以及社会文化资源的地段。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区四个区域的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功能区分区建设,互不干扰,相对独立。
二、教学区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四、教学区与训练区应有合理的间距。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四部分。
一、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60。
二、运动场地
运动场地是指司法警察体能、队列、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受训法官课外健身活动所需要的运动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和室外田径场。各类运动场地面积设置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 运动场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学院类别 | 总计 | 田径场 | 器械场 | 球类运动场 |
一类分院 | 11 170 | 9870 | 300 | 1000 |
二类分院 | 4748 | 3948 | 300 | 500 |
三类分院 | 4698 | 3948 | 250 | 500 |
三、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是指用于停放学员及教职工车辆的场地。宜按同期培训学员人数的10%配置(教职工停车场包含在内),用地面积及车均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2 停车场用地控制指标表
分院类别 | 停车数量(辆) | 停车指标(㎡/辆) | 面积(㎡) |
一类分院 | 70 | 25 | 1750 |
二类分院 | 45 | 25 | 1125 |
三类分院 | 23 | 25 | 575 |
四、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绿地率不宜高于40%。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各类教室、宿舍、模拟法庭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0%;食堂、司法警察训练馆、大礼堂以及仓库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40%。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房屋规划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3 房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合计 | 46.75 | 48.91 | 54.41 | 32 727 | 22 011 | 12 515 |
教学用房 | 8.48 | 9.04 | 9.10 | 5936 | 4068 | 2092 |
办公用房 | 3.23 | 3.33 | 3.77 | 2263 | 1499 | 867 |
信息网络用房 | 0.60 | 0.80 | 1.28 | 420 | 360 | 294 |
生活用房 | 29.60 | 29.77 | 29.76 | 20 720 | 13 397 | 6845 |
训练用房 | 2.61 | 3.64 | 6.47 | 1827 | 1638 | 1490 |
辅助用房 | 2.23 | 2.33 | 4.03 | 1561 | 1049 | 927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同期培训人数一类分院以700人计算,二类分院以450人计算,三类分院以230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表4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合计 | 8.48 | 9.04 | 9.10 | 5936 | 4068 | 2092 |
普通教室 | 1.08 | 1.08 | 1.07 | 756 | 486 | 246 |
阶梯教室 | 0.72 | 1.08 | 1.07 | 504 | 486 | 246 |
双语教室 | 0.20 | 0.30 | 0.59 | 140 | 135 | 135 |
研讨室 | 0.78 | 0.78 | 0.78 | 546 | 351 | 179 |
远程培训教室 | 0.64 | 0.72 | 0.59 | 448 | 324 | 136 |
大礼堂 | 2.00 | 2.00 | 2.00 | 1400 | 900 | 460 |
音像资料编辑室 | 0.06 | 0.08 | 0.00 | 42 | 36 | 0 |
图书馆 | 3.00 | 3.00 | 3.00 | 2100 | 1350 | 690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5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合计 | 3.23 | 3.33 | 3.77 | 2263 | 1499 | 867 |
行政办公用房 | 2.22 | 2.22 | 2.22 | 1554 | 999 | 511 |
医务室 | 0.21 | 0.21 | 0.31 | 147 | 95 | 71 |
传达室 | 0.07 | 0.10 | 0.20 | 49 | 45 | 45 |
值班室 | 0.03 | 0.05 | 0.10 | 23 | 23 | 23 |
档案室 | 0.40 | 0.45 | 0.59 | 280 | 203 | 136 |
行政会议室 | 0.30 | 0.30 | 0.35 | 210 | 135 | 81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 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信息网络用房 | 0.60 | 0.80 | 1.28 | 420 | 360 | 294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五条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7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合计 | 29.60 | 29.77 | 29.76 | 2 0720 | 1 3397 | 6845 |
学员宿舍 | 21.00 | 21.00 | 21.00 | 1 4700 | 9450 | 4830 |
专家公寓 | 0.80 | 0.80 | 0.80 | 560 | 360 | 184 |
教工单身宿舍 | 0.96 | 0.96 | 0.96 | 672 | 432 | 221 |
工勤人员宿舍 | 0.60 | 0.60 | 0.60 | 420 | 270 | 138 |
学员食堂 | 3.20 | 3.20 | 3.20 | 2240 | 1440 | 736 |
教工食堂 | 0.64 | 0.64 | 0.64 | 448 | 288 | 147 |
工勤人员餐厅 | 0.48 | 0.48 | 0.48 | 336 | 216 | 110 |
公共浴室 | 0.32 | 0.49 | 0.48 | 224 | 221 | 110 |
文体活动室 | 1.60 | 1.60 | 1.60 | 1120 | 720 | 368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六条 训练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8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8 训练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合计 | 2.61 | 3.64 | 6.47 | 1827 | 1638 | 1490 |
模拟刑事审判法庭 | 0.26 | 0.41 | 0.80 | 185 | 185 | 185 |
模拟民事审判法庭 | 0.26 | 0.41 | 0.80 | 184 | 184 | 184 |
模拟行政审判法庭 | 0.26 | 0.00 | 0.00 | 182 | 0 | 0 |
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 | 0.13 | 0.20 | 0.00 | 90 | 90 | 0 |
模拟调解室 | 0.09 | 0.13 | 0.00 | 63 | 59 | 0 |
模拟候审羁押室 | 0.14 | 0.21 | 0.41 | 95 | 95 | 95 |
模拟信访接待室 | 0.04 | 0.06 | 0.11 | 27 | 27 | 25 |
司法警察训练馆 | 1.43 | 2.22 | 4.35 | 1001 | 1001 | 1001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七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9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9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项目 | 人均指标(㎡/人) | 总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辅助用房 | 2.23 | 2.33 | 4.03 | 1561 | 1049 | 927 |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八条 以上建筑项目与建筑面积,根据法院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发展许可,单独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可酌情变动建筑项目或提高实际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同期培训规模及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体现和谐文明与法院文化特色,满足法官培训的教学与研究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筑设计应与当地建筑风格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采用节能低耗环保的系统和产品。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建筑层高、建筑防火、楼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配套设施
应完善给排水、供冷、供热、强弱电、燃气等室外管线铺设工程配套设施。建筑物内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公共厕所,并配备洗水盆和污水池,设置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十五条 室内环境
一、室内采光技术指标。室内采光应亮度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
二、室内照明技术指标。遵照《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相关标准,办公、教学、研讨、司法警察训练馆和其他用房照度应满足办公、教学、训练、学员生活等需要。
三、室内通风技术指标。室内可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调节冬夏季室内气温。
第三十六条 室内装修要求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35的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一、楼面、地面:根据使用要求宜做易清洁楼面、防滑地面。文体活动室宜采用弹性地面。
二、室内墙面:司法警察训练馆墙面宜采用吸声材料。固定黑板应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作。
三、模拟法庭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四、会议室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五、各类教室装修应满足教学需要,采用中级装修。
六、研讨室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
七、学员宿舍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
八、学员食堂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地区卫生防疫部门餐饮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类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用房、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项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与工作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未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上述用房应按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与智能化管理规定,从法官培训教学与法官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管理与运行需设置教学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后勤管理机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办公建筑应满足上述部门设置的需要。
第四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编制总数主要根据学员培训规模确定。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中,管理人员不宜超过人员总数的40%,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宜低于人员总数的60%。工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附录 名词解释
1.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本地区法院的全员培训工作及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培训任务。
2.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承担高级司法警察等专门业务培训职责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3.法院全员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每年需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的制度体系。
4.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 用于小班普通教学的教室。每间普通教室均应配备多媒体设备。
5.阶梯教室 用于合班教学的教室,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6.双语教室 用于民族语言或外语授课的专门教室,宜采用语音教室布局,配备翻译系统,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7.研讨室 用于学术研究讨论的专门教室,是实现案例教学培训方式的必备条件。
8.远程教育教室 用于学员参加远程培训的教室,宜配备计算机网络和视频会议网络。
9.大礼堂 用于进行大型会议、开学典礼、结业仪式的场所,应能够同时容纳全体参训学员及相应教职员工。
10.模拟法庭 用于模拟开庭和观摩实际审判的场所,是现场教学方式的主要场所。
11.音像资料编辑室 用于制作音视频课件的场所。
12.图书馆 供全体教职员工及受训学员查询阅览、研究处理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的场所。
13.司法警察训练馆 为解决司法警察学员在雨雪天进行体能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其他学员雨雪天锻炼需要而设置的专门场馆。
14.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 置放校园网信息系统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的用房。
15.远程教育机房 用于提供远程教育平台的设备机房。
16.管理室 用于有关学员培训、校园通信、网站、楼宇监控等信息综合管理的用房。
17.通信机房 置放程控机、配线、传输、信号覆盖等设备的用房。
18.音视频设备控制室 本端及远程音视频信息管理工作用房。
19.灾备室 安放灾难备份系统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0.UPS电源室 安放UPS电源设备的用房。
21.线路接入及管理室 运营商及专网接入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
22.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 置放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3.设备维护室 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用房。
24.备品配件室 信息系统备品备件的用房。
25.单身教工宿舍 从事培训教学、行政管理、学员管理工作的单身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用房。
26.工勤人员宿舍 从事后勤服务、校园保洁、设备管理等工勤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房。
27.建筑用地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28.运动场地 用于司法警察室外技能训练及受训学员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
29.停车场用地 学员和教职员工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
30.绿化用地 为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而设置的集中绿化场所。
31.管理人员 从事行政管理、学员管理的正式在编人员。
3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33.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的从事勤杂工作的劳务人员。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正确理解与使用相关用词,对相关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