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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omagnetic wave anechoic enclosure
GB 50826-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2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工程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多次反复讨论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电磁波暗室分类、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吸波及电磁屏蔽工程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公用工程设计、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科技质量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或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规范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长城屏蔽机房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3所 中国兵器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7所 北京惠华伟业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朱玉俊 娄宇 晁阳 秦学礼 黄健 郑秉孝 申志超 钟景华 李锦生 杨韧 万宗平 刘本东 徐国英 李自强 赵天良 辛国良 程其恒 刘滋厚 王立 赵玉娟 李卫 陈志刚 杜宝强 周忠振 潘奇俊 周乐乐 张宇桥 黄忠明 赵雷 巢增明 陈刚 黄晓春 李秋梅 张轶雄 王立威 李承士 李京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钒 薛长立 张林昌 何国瑜 陈淑凤 贾守斌 张扬伟 任庆英 丁克乾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磁波暗室的没计、施工和验收。
1.0.3 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暗室 anechoic enclosure
主要采用电磁波能量吸收技术建造的房间。试验中在指定区域有要求的电磁信号和限定的电磁背景杂波的环境。
2.0.2 功能性房间 functional room
配合暗室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的房间。
2.0.3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0.4 暗室电磁背景杂波 electromagnetic noise of anechoic enclosure
暗室内非测量要求电磁能谱的总和。
2.0.5 暗室静区 quiet zone of anechoic enclosure
暗室内电磁信号和电磁背景杂波均能满足受试设备性能测试要求的空间区域。
2.0.6 静区静度 performance of quiet zone
静区范围内电磁背景杂波电平与测试信号电平比值之对数值,单位是分贝(dB)。
2.0.7 静区电磁信号特性 signal performance of quiet zone
静区范围内电磁波信号的特性。
2.0.8 主反射区 principal reflection zone
暗室内壁面对入射的测试信号电磁波产生指向静区方向反射的重点区域。
2.0.9 远场区 far-field regions
电磁场随角度的分布基本上与天线距离无关的天线场区。
2.0.10 近场区 near-field regions
场矢量的角度分布与发射点源距离相关的场区。
2.0.11 紧缩场区 compact regions
采用技术手段,在辐射近场区内实现幅度和相位的均匀性都能够满足电磁测试要求的区域。
2.0.12 场均匀性 amplitude uniformity
规定区域内测试信号电磁场强度和相位分布的一致性。
2.0.13 交叉极化隔离度 cross-polarization isolation
在收发天线之间,电磁波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极化方向强度的隔离程度。
2.0.14 多路径传输损耗 multipath transmisson loss
电磁波在多条路径传输中能量叠加而引起的衰减。
2.0.15 辐射功率密度 density of radiation power
在垂直于电磁波传播方向的横截面内,每单位面积辐射的功率值。
2.0.16 电磁波吸波材料 electromagnetic wave absorbing materials
专用于吸收入射电磁波能量的材料。
2.0.17 吸收性能 absorber performance
电磁波吸波材料对投射到材料上的电磁波能量的吸收能力。
2.0.18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
用导电或导磁材料结构体衰减电磁波向指定区域传输的措施。
2.0.19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 room
采用电磁屏蔽和其他技术建造,房间关闭状态下能对内、外电磁环境实现一定程度隔离的房间。
3 基本规定
3.0.1 电磁波暗室工程建设除应包括主体房间暗室建设外,还应包括配合暗室开展测试的其他设施建设,以及建筑工程的支撑建设。
3.0.2 暗室与所在建筑物的工程划分应以暗室结构外表面分界。界线内应为暗室工程,界线外应为建筑工程。
3.0.3 暗室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应独立于建筑工程开展。
3.0.4 新建电磁波暗室应先有暗室总体方案,再对支撑的建筑物进行设计。
3.0.5 改造项目在可实现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暗室性能技术的要求应与暗室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
3.0.6 暗室静区的电磁信号环境和电磁背景杂波环境,应满足受试设备测量项目的要求。
3.0.7 暗室内的电磁环境性能验收应通过测量确认。
3.0.8 作业人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平均功率密度限量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超高频辐射功率密度限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或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规定的暗室及相关房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暗室或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屏蔽效果必须确保泄漏到室外的电磁波能量功率密度控制到安全限值以下。
2 在强功率照射区域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志。
3 在强功率照射区域的中心和界面处应装设强功率照射报警探头,确保在强功率照射状态下,通过报警器发送警示信号。
4 受强功率照射部位所敷设的吸波材料,必须选择耐高功率吸波材料。
3.0.9 暗室主体工程应进行结构安全计算。
3.0.10 电磁波暗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或戊类。主体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11 建筑工程公用专业对暗室提供的系统方案应满足暗室使用要求。
3.0.12 电磁波暗室设计应依据下列基础资料:
1 电磁波暗室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
2 电磁波暗室的组成、规模和特殊要求。
3 暗室内测试系统设备配置和安装布局要求。
4 对暗室内电磁环境和其他非电磁环境的要求。
5 总体规划、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相关情况资料。
4 电磁波暗室分类
4.0.1 电磁波暗室的分类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电磁波暗室分类
4.0.2 暗室电磁环境指标项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暗室非电磁环境指标项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2 暗室电磁环境指标项
表4.0.3 暗室非电磁环境指标
注:λ为电磁波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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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设计
5.1 选址和总图设计
5.1.1 新建电磁波暗室项目选址宜远离有强电磁辐射源和强振源的区域。
5.1.2 本规范表4.0.1中1-2、1-3、2-2、3-1类的电磁波暗室建筑工程,在建设场地的总图布局宜远离场地内的强振源设施。
5.2 总体方案
5.2.1 电磁波暗室在建筑内的布局应保证功能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5.2.2 电磁波暗室所在建筑的总体方案应满足暗室体型尺寸、组成布局和荷载要求。
5.2.3 为电磁波暗室配套的公用工程,应是利于各系统安全可靠操作运行和动力输送的独立系统。
5.2.4 电磁波暗室不应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其他部门布局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5.2.5 位于同层电磁波暗室的功能性房间,应和暗室布局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5.2.6 防微振要求严格的暗室,在建筑内不应有强振源设施。
5.2.7 建筑内有其他高功率辐射源的设施应远离暗室。
5.2.8 有洁净度要求的暗室,应按洁净等级要求合理布局,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5.2.9 总体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中最严格的要求确定电磁屏蔽效能(SE)指标:
1 根据测量精度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HJP-GXP-XBX+10 (5.2.9-1)
式中:HJP——暗室外侧电磁环境电平(dB);
GXB——测试不确定度所限定的环境杂波电平(dB);
XBX——暗室内吸波材料吸收电磁波的性能(dB)。
2 根据环境保护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FSZ-HJZ-XBX+10 (5.2.9-2)
式中:FSZ——测试中以自由空间传输方式在暗室边界处的电平(dB);
HJZ——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限定电平(dB)。
3 有防电磁信息泄漏要求的暗室,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FSR-LMD-XBX+10 (5.2.9-3)
式中:FSR——测试中以自由空间传输方式辐射到可接近区域的电平(dB);
LMD——接收机灵敏度(dB)。
4 用户特别要求。
5.2.10 功能性房间的电磁屏蔽效能指标也应按本规范第5.2.9条的规定执行。
5.2.11 在暗室和功能性房间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建筑抗震缝、沉降缝、变形缝。
5.2.12 公用工程所有管道不应穿越暗室内部空间。
6 工艺设计
6.0.1 电磁波暗室的工艺区划应满足暗室体型尺寸、暗室与功能性房间之间的相对位置要求。
6.0.2 暗室应与测控间、设备间、试验间等相邻。
6.0.3 暗室开门位置不宜在主反射区。
6.0.4 暗室布局宜自建筑的底层开始。
6.0.5 暗室体型宜选择内壁对电磁波反射路径既少又弱、试验操作安全可靠、结构简单的体型。
6.0.6 暗室内有两套或以上功能测试系统时,其体型和尺寸除应满足各测试系统的测量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系统间相互耦合的隔离要求。
6.0.7 长方体暗室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长度L应按下式计算:
L≥L1+L2+L3+L4 (6.0.7-1)
式中:L1——测量距离(m),按表6.0.7计算;
L2——暗室内测量系统设备和受试设备在测试中,沿暗室测量纵轴方向所占据的最大尺寸之和(m);
L3——为满足运输、维护及电磁辐射性能要求,沿测量纵轴方向增加的长度;
L4——暗室两端墙壁吸波材料沿测量纵轴方向的高度和(m)。
表6.0.7 L1计算
暗室类别 | L1 |
1-1、2-1、 | L1=KD2/λ,K为系数,取值应满足天线口面内电磁波相位偏差要求; |
1-2 | L1=(2~10)λ |
1-3、3-1 | L1≈4Φ,其中Φ为单反射面紧缩场的圆柱静区直径(m) |
4-1 | 根据测试场地标准要求,L1取1m、3m、5m、10m、30m |
5-1、5-2 | 根据测试项目环境要求决定 |
2 内壁宽度W应按下式计算:
W=W1+W2+W3 (6.0.7-2)
式中:W——内壁宽度(m),不宜小于0.87L1;
W1——暗室内测量系统设备和受试设备在测试中,沿暗室宽度方向所占据的最大尺寸(m);
W2——满足运输、维护和辐射特性需要,沿暗室宽度方向的空间尺寸(m);
W3——暗室两侧墙壁吸波材料高度的总和(m)。
3 内壁高度H应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辐射特性要求:
H=H1+H2+H3 (6.0.7-3)
式中:H——内壁高度(m),对于1-1、2-1、2-2、3-2类暗室,不宜小于0.87L1;
H1——测量系统设备或受试设备的最大高度(m);
H2——设备上部安装空间尺寸(m);
H3——暗室顶部吸波材料高度(m)。
6.0.8 锥体暗室尺寸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静区尺寸不应小于待测天线尺寸。
2 暗室长方体部分宽度和高度应相等,不应小于暗室静区尺寸的3倍。
3 暗室长方体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暗室宽度和主墙吸波材料高度的和。
4 锥顶角可选取20°~22°。
5 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设计的锥形暗室,测量距离L1应满足本规范表6.0.7的远场条件。
6 6GHz及以上频段的锥形暗室,应符合自由空间电波传播幅度与相位的均匀性要求。
6.0.9 正多边柱体暗室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内切圆半径R应按下式计算:
R≥L1+R2+R3+R4 (6.0.9-1)
式中:L1——测量距离,按本规范表6.0.7计算。对于1-1、2-1、3-2类远场测量暗室,当天线口面内电磁波相位偏差要求小于或等于λ/8时,K值取2。对于2-2类暗室,K值可小于2;
R2——测量系统设备与受试设备沿半径方向的长度之和;
R3——满足运输、维护和辐射特性需要,在半径方向的空间尺寸;
R4——吸波材料的总高度。
2 高度应按本规范式(6.0.7-3)计算。
6.0.10 雷达截面紧缩场微波暗室(3-1类暗室)尺寸,应与要求的静区尺寸、测量系统布局、操作维护空间相协调匹配。
6.0.11 除本规范表4.0.1中1-2、1-3、2-2、3-1、3-2、4-1类暗室测量系统在高度方向布局另有要求外,其他暗室内部测量系统应对称布局。
6.0.12 暗室静区范围尺寸应大于受试设备试验状态中所覆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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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吸波及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7.1 吸波工程设计
7.1.1 暗室吸波工程设计应根据电磁波暗室总体设计和工艺设计所确立的方案与要求,选择和布局吸波材料。
7.1.2 吸波材料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主反射区范围设定宜大于二阶菲涅尔半径覆盖的区域。
2 在合理的暗室尺寸和正确的材料布局情况下,主反射区域采用的吸波材料吸收性能宜高于静区特性要求值3dB~6dB。
7.1.3 受强功率照射的区域应选择耐高功率照射的吸波材料。
7.1.4 吸波材料的氧指数不得小于28。
7.1.5 在行人通道位置,吸波材料的荷载不应低于1.5kN/m²。
7.1.6 除1-3、3-1类暗室外,暗室静区静度Jtx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Jw——外界环境泄漏到静区的电磁噪声和暗室内直射到静区的测量信号,两者同频段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Js——暗室内设备等所散射或反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和直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两者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N——暗室内测试电磁波信号形成一次反射到静区路径的数量;
Ji——暗室内第i条反射到静区的测试电磁波信号和直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两者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Jxb——电磁波吸波材料在主反射区域的实际反射损耗(dB);
Jfx——标准天线发射电磁波至反射点方向相对于主辐射方向的增益差(dB);
Jli——到达静区的第i条反射路径电磁波相对于直射电磁波的路径损耗(dB);
Lfi——第i条反射电磁波信号的反射路径长度(m);
Lz——测量信号电磁波的直射路径长度(m)。
7.2 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7.2.1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设计应包括屏蔽层壳体、支撑框架、屏蔽地面、屏蔽整件和部件。
7.2.2 暗室内部公用设施设计应与建筑公用工程设计协调。
7.2.3 暗室电磁屏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5.2.10条所确定的屏蔽效能指标要求。
7.2.4 暗室电磁屏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总体方案所确立的暗室体型和尺寸的要求。
2 屏蔽体结构可借助建筑体设置支撑和吊挂杆件,加强屏蔽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3 屏蔽门的位置与结构应满足吸波工程要求。
4 地面的屏蔽结构应满足地面荷载、各类沟槽和设备基础结构要求。
5 地面的各类沟槽与管道应满足测量系统和公用工程要求。
6 屏蔽结构和装修应满足抗震设防和防火要求。
7 屏蔽结构应满足顶部和侧壁荷载变形与安全要求。
8 暗室内的公用工程设施应与公用工程系统相一致。
9 有单点接地要求的屏蔽体应满足屏蔽体与建筑之间的绝缘要求。
10 屏蔽结构应满足测量系统和受试设备的安装结构要求。
11 对屏蔽结构应采取防护处理措施。
7.2.5 较大型暗室电磁屏蔽宜采用钢型材支撑体和钢屏蔽板材整体焊接的结构。
7.2.6 采用组装结构的电磁屏蔽体,模块单元及其之间的紧固连接应满足整体屏蔽效能。模块单元应方便加工和安装,并应满足结构力学要求。
7.2.7 暗室电磁屏蔽层材料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结构屏蔽体,四壁和顶棚屏蔽层厚度不应小于2mm。
2 装配结构屏蔽体,四壁和顶棚屏蔽模块屏蔽壁板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地面屏蔽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7.2.8 地沟、地槽和设备穿越电磁屏蔽层时,应采取屏蔽结构。
7.2.9 电磁屏蔽部件选择应同时满足使用功能屏蔽性能要求。
7.2.10 在消火栓位置附近,电磁屏蔽体应设置可开启的灭火操作口。
7.2.11 屏蔽钢结构件设计耐火极限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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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与结构设计
8.1 建筑设计
8.1.1 电磁波暗室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要求。
8.1.2 在暗室的周围宜设置技术平台环廊。技术平台环廊宜结合功能性房间布局和走廊布置,且层高不宜大于5.0m,宽度不宜小于1.2m,并应加护栏。
8.1.3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建筑地面、设备基础和沉台、支撑平台,以及地沟的结构应满足电磁屏蔽结构层要求。
8.1.4 电磁波暗室的建筑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满足使用要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8.1.5 暗室地面平整度不应大于3/2000。
8.1.6 暗室地面和设备基础宜做整体防水处理。
8.2 结构设计
8.2.1 新建电磁波暗室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宜低于乙类。
8.2.2 电磁波暗室主体建筑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8.2.3 暗室大门两侧建筑柱网和地梁没置应保证大门的开启和闭合。
8.2.4 暗室上部建筑主体结构吊挂荷载,有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不应小于1.5kN/m²,无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不应小于1.2kN/m²。
8.2.5 暗室范围内的建筑地面和地沟盖板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
8.2.6 以相邻柱基中心距LK为计算跨度,暗室上部建筑主体结构挠度不应大于LK/400。对于采用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的暗室吊顶结构,挠度不应大于LK/1000。
8.2.7 有电磁屏蔽层的暗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类别 | 沉降差值 | |
当暗室结构为独立建筑 | 框架结构 | 0.002LZ(0.0005LZ) |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 0.0007LZ(0.0005LZ) | |
当暗室结构依附于主体结 | 框架结构 | 0.001LZ(0.0005LZ) |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 0.0005LZ(0.0005LZ) |
注:1 LZ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2 括号内数据对应有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的暗室。
8.2.8 有电磁屏蔽层的暗室,暗室地面不均匀沉降不应大于相应的地基基础沉降差值。
8.2.9 暗室内测量系统有防微振要求时,应进行防微振设计。
8.2.10 暗室构件变形的控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构件变形容许值
构件变形类别 | 容许值 |
顶部主龙骨主梁挠度 | LK/400 |
顶部次梁挠度 | LK/250 |
立柱柱顶侧移 | HD/700 |
顶部网格钢板挠度 | LK/150 |
侧面网格钢板水平挠度 | LK/700 |
2 计算变形时的荷载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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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用工程设计
9.1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9.1.1 暗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宜独立设置。
9.1.2 暗室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负荷计算应包含电磁波辐射产生的热效应。
9.1.3 暗室内的气流组织宜采取下列方式:
1 送风宜采用下送、下侧送、下送和下侧送组合三种方式。
2 回风宜采用上回、上侧回、上回和上侧回组合三种方式。
9.1.4 暗室内风口的位置布置应避开测试信号电磁波在屏蔽壁上的主要反射区域。
9.1.5 暗室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3m/s。
9.1.6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采用非金属软连接。
9.1.7 暗室风口风阻计算应计及吸波材料的影响。
9.1.8 暗室的通风空调气流组织应保证测量系统设备所在区域对空气调节参数的要求。
9.1.9 暗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宜选择1次/h~4次/h。
9.1.10 暗室的消防送排烟系统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进行连锁。
9.2 给水排水设计
9.2.1 暗室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内不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暗室的消火栓应设置在暗室出入口外侧附近,每个出入口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消火栓的水压应满足暗室内最不利着火点的充实水柱要求。
2 暗室以外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暗室内手提灭火器应进行吸波处理,且不应放在主反射区域。
9.2.2 在暗室周围底层技术环廊宜设置排水设施。
9.3 供配电设计
9.3.1 电磁波暗室用电负荷等级除消防用电负荷外,其他设备用电负荷应为三级,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要求执行。
9.3.2 电磁波暗室使用的电源质量应满足试验设备和动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求。
9.3.3 电磁波暗室内的试验测量设备配电应与动力和照明设备的配电采用不同的回路。
9.3.4 电磁波暗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难燃铜芯缆线,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电缆沿试验间外壳内侧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线槽或镀锌钢管保护。
2 电线电缆穿越有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设备基础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满足屏蔽要求。
3 进入有电磁屏蔽要求房间的各种电力和信号的电线电缆,应在屏蔽体外侧加装滤波器。
4 暗室内的测试信号电缆地沟与电源电缆沟宜分开设置。
9.4 照明设计
9.4.1 暗室应设置正常照明和疏散照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在试验设备处不宜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9.4.2 暗室内的照明光源应采用低电磁辐射的光源,且不应布置在测试信号电磁波在屏蔽壁上的主反射区内。
9.4.3 暗室的照明总开关应设置在出入门的外侧,室内应设置为局部照明使用的电源插座。
9.4.4 暗室内的照明系统应便于更换和维修。
9.5 防雷与接地设计
9.5.1 电磁波暗室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试验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9.5.2 暗室内的低压配电接地形式应采用TN-S系统。
9.5.3 电磁波暗室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金属管道、金属屏蔽结构、金属灯具的外壳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9.5.4 暗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壳体应采用单独接地引下线。接地端子应集中布置在电源和信号滤波器附近。
9.6 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防范设计
9.6.1 电磁波暗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6.2 电磁波暗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探测器种类不应少于两种。当电磁波暗室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建筑内各保护对象的最高保护等级确定电磁波暗室的保护等级。
9.6.3 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和安防设备的布设和安装应保证暗室的电磁环境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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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施工,应根据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设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电磁屏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吸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此基础上组织施工。
10.1.2 暗室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监理规程要求,办理各项签署。
10.1.3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暗室所在位置的建筑和与暗室相关的动力系统完成施工验收。
2 与暗室施工相关的建筑工程资料准确、完备。
3 电磁屏蔽、吸波、建筑、动力系统工程之间的配合内容和要求明确到位。
4 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水源、交通、安全环境,以及材料和设备储运与加工的场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10.1.4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10.1.5 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的施工,不应损伤建筑主体结构。吸波工程施工不应损伤电磁屏蔽结构。
10.1.6 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的施工,应采取防火和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措施。
10.2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
10.2.1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应在其工程部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应经确认合格后进行。地下管道设施、设备基础、地面、地坑和地沟等应满足电磁屏蔽施工配合要求。
10.2.2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暗室内配电、照明、通风空调、安防和监控、消防报警和通信设施的安装施工。
2 测量系统设备安装基础、支撑结构体和地面的配合施工。
3 暗室运输和起吊设备的安装与施工。
4 与吸波工程的配合施工。
5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功能性房间的屏蔽和内装修。
10.2.3 焊接全结构的电磁屏蔽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型材和屏蔽钢板应做防腐、防锈处理。在外露屏蔽材料的表面应喷涂防锈漆及面漆。
2 钢结构应进行施工和表面处理。
3 屏蔽体骨架构件尺寸、布局定位、各个面壁的平整度、各面壁相互之间的垂直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屏蔽层钢板之间的焊接应全部满焊,并宜采用气体保护焊。屏蔽钢板与骨架构件之间的焊接,其焊接工艺、方法、焊材和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5 屏蔽体骨架构件之间焊接焊缝应满足钢结构焊接施工工艺要求。焊缝应连续到位、致密、光滑,不得有夹渣、裂纹、虚焊等缺陷。焊接后的屏蔽板不得有明显凹凸、翘曲变形。
6 应用检漏仪对所有电磁屏蔽层钢板焊缝进行检漏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补焊和复检,并应直至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组装结构的电磁屏蔽体宜按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和产品安装操作手册施工。
10.2.5 电磁屏蔽整件和部件的施工安装应与屏蔽层做可靠连接。
10.2.6 电磁屏蔽体结构顶部龙骨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连接。
10.2.7 屏蔽层平整度应保证在任意范围内不大于6/2000。安装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基材的平整度不应大于3/2000。
10.2.8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屏蔽层钢板在施工中应采取去应力处理。
10.2.9 有绝缘要求的暗室电磁屏蔽体,地面绝缘层施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绝缘性能指标,并在后续的电磁屏蔽和吸波施工中不得损伤绝缘层。
10.2.10 暗室电磁屏蔽体钢结构型材和屏蔽钢板,其表面防腐、防锈处理不应误涂、漏涂。涂层应均匀,并应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不脱皮和返锈。
10.2.11 经验算,屏蔽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低于要求的耐火极限时,应采取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 防火施工时,不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粉尘或气味。
2 钢构件受火灾后发生允许变形时,防火保护不应发生结构性破坏与损效。
3 施工应方便,且不应影响前续已完成的施工和后续施工。
4 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耐气候性能。
10.2.12 屏蔽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的防火保护耐火极限最高者相同。
10.3 吸波工程施工
10.3.1 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基础、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
10.3.2 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
10.3.3 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
2 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
3 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
4 地面、地沟、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
10.3.4 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
10.3.5 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
10.3.6 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 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 2038A的有关规定。
10.3.7 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
2 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
3 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²。
4 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
11 工程验收
11.0.1 暗室的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在屏蔽性能和吸波性能测量合格后进行。
11.0.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自检和交接检验应作记录,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
11.0.3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组成验收组,应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本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11.0.4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竣工资料:
1 移交清单。
2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
3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 各工序施工安装、质量自检和互检验收记录。
5 屏蔽或吸波性能第三方测试报告。
6 开工报告。
7 竣工验收报告。
8 竣工图。
11.0.5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施工或更换构(配)件。更换的构(配)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或由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性能。
11.0.6 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11.0.7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采用的各种主要材料、整件和部件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规格、使用说明等资料应齐备。
11.0.8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资料应齐全。
11.0.9 电磁屏蔽工程验收应在吸波工程施工开始前进行。
11.0.10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材料、屏蔽整部件、屏蔽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器材等的施工质量和屏蔽效能指标。
11.0.11 电磁屏蔽效能验收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等的有关规定。
11.0.12 吸波工程的电磁特性测试与验收可在测量系统安装前或安装后,由验收各方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商定。
11.0.13 非电磁兼容类电磁波暗室的电磁特性验收测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1-1、2-1、2-2、5-1和5-2类暗室等,静区特性检测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微波暗室性能测试方法》GJB 6780的有关规定,静区反射电平测试宜采用自由空间电压驻波比法,小型暗室可采用方向图比较法。
2 1-2类暗室,静区特性检测可采用空间位移扫描比较法。
3 暗室残余散射特性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
11.0.14 电磁兼容电波暗室的测试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性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GJB 2926的有关规定。
附录A 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
A.0.1 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的测试原理及步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根据测试频段要求选取适当直径d(m)的金属定标球σs(dBm²),保证定标球处于光学区内(ka=πd/λ≥10)。
2 将定标球放置于暗室静区中心处,采用矢量网络分析仪S21网络,校准仪器,设置时域门中心和门宽,对定标球进行测量,得到接收机的输出电压Vs。取下定标球,对暗室本身进行测量,得到接收机的输出电压Vo。
3 当Vo≤Vs时,暗室残余反射电平的雷达目标散射面积σo应按下式计算:
σo=σs+20lg(Vo/Vs)(dBm²) (A.0.1)
4 选取不同频段的天线、使用相应的频段和极化,重复2和3步骤,便可完成暗室残余反射电平σo(dBm²)的检测。结果记录在测试报告表中。
A.0.2 测试系统仪表、设备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型号矢量网络分析仪一套。
2 标准角锥喇叭天线一套,增益为15dB~20dB。
3 射频低噪放大器一套,增益为20dB~25dB。
4 金属定标球一套。
5 激光测距仪一台,直尺一套,低雷达目标散射面积的散射支架一个。
6 数据处理系统(计算机,打印机)一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
《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JB 2038A
《电磁兼容性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GJB 2926
《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 5239
《微波暗室性能测试方法》GJB 6780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