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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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他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城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指建设工程首层最凸出处至规划道路红线的垂直距离。乌海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参照附表执行。属于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
1.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2.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规定。

表3.1  平行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

建筑高度(H)

道路宽度(D)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C

R

C

R

C

R

D≥40

10

10

15

12

18

15

20≤D<40

8

8

12

10

15

12

D<20

5

5

10

8

12

10


表3.2    垂直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单位:米)

建筑高度(H)

道路宽度(D)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C

R

C

R

C

R

D≥40

10

10

12

10

15

12

20≤D<40

8

8

10

8

12

10

D<20

5

5

8

8

8

8


属于新城区的建设项目:1.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2.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规定。

表3.3 平行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

建筑高度(H)

道路宽度(D)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C

R

C

R

C

R

D≥40

20

20

30

25

35

30

20≤D<40

15

15

25

20

30

25

D<20

10

10

20

15

25

20


表3.4 垂直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单位:米)

建筑高度(H)

道路宽度(D)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C

R

C

R

C

R

D≥40

20

20

25

20

30

25

20≤D<40

15

15

20

15

25

20

D<20

10

10

15

15

15

15

表3.1、表3.2、表3.3、表3.4注:
1.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C、R分别指公共建筑、住宅和公寓。
3.公共建筑的多层、中高层、高层高度此处分别指H≤24、24<H≤50、H>50。住宅和公寓建筑的多层、中高层和高层高度分别指H≤18、18<H≤30、30<H≤60 、H>60,此处为简化表达,统一控制,分别对应表中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
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5、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6、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转弯半径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7、当用地性质混合时(如商住),根据实际情况按统一的退线和周围的建筑协调。
8、老城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道路红线,建筑退线可适当酌减,特殊地段须经规委会议定。

第四条 地下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的台阶、坡道等不得侵入建筑红线。

第五条 人流量较大的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体育中心、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和交通枢纽,建筑后退红线老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30米。

第六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
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八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九条 沿街、路地下室机动车场、库进出口坡道起坡点不得超出沿街、路建筑外墙;

第十条 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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