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8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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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wood based panel engineering
GB 50889-2013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8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人造板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卫生要求、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及安全标志、辅助用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30号,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
              苏州苏福马机械有限公司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要起草人:牛京萍 肖小兵 喻乐飞 邱雁 米泉龄 冯良华 张发安 许焕义 罗谋思 崔宇全 廖勇勤 于建亚 张建辉 孟超 陈红兵 薛建利 张和据 沈毅 郭森民
    主要审查人:刘忠辉 杜滨宁 蒋剑春 陈天全 杨湘蒙 陈雄伟 黄钢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人造板工程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木质原料为主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1.0.3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 建设项目各阶段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相关要求。

1.0.5 各专业设计应采取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提高本质安全。

1.0.6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2 人造板 wood based panel
    以木材为原料,经一定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单元材料后,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模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碎料)板、纤维板和细木工板。

2.0.3 纤维板 fiberboard
    以木材为原料经加工分离成纤维,施加或不施加各类添加剂,成型热压而制成的板材。

2.0.4 胶合板 plywood
    由三层或三层以上奇数层的单板按对称原则、相邻层单板纤维方向互为直角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2.0.5 刨花板 particle board
    将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加工成刨花(碎料),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成型热压而成的板材。

2.0.6 热压 hot pressing
    对板坯施加压力,同时传递热量,经一定时间使其形成符合标准的人造板的过程。

2.0.7 砂光 sanding
    采用磨削使人造板表面光洁、厚度均匀的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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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以及企业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择优确定。

3.1.2 厂址宜位于城镇、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地段。

3.1.3 厂址选择应明确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地点、途径和方式。

3.1.4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宜根据健康影响评估结果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原料堆场、生产区、生活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用地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以及防火、安全、卫生等要求,结合地区规划、场地自然条件、周边环境进行功能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2.2 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好、地基承载力高、通风采光良好的区域。

3.2.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噪声、蒸汽的车间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4 厂区建筑物布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和绿化减小噪声危害。

3.2.5 厂区内通道宽度,除应根据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工程管线、施工安装、竖向设计等因素确定外,还应满足防火、卫生、安全间距的要求。

3.2.6 厂区建、构筑物及堆场、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厂区建、构筑物及堆场、储罐间的防火间距(m)
表3.2.6.gif

    注:除满足上述防火间距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7 原料堆场布置应远离明火或有火花散发的地点。

3.2.8 人造板生产厂房、成品库、木材原料周边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2.9 木材原料堆场每隔120m~150m应设大于10m的中间纵、横防火通道,宜与环行消防车道相通。

3.2.10 散发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的车间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化带,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

3.2.11 扩建或改建的人造板工程总平面布置,应全面分析原厂区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改善其不合理布局,并应提出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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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要求


4.1 通 风


4.1.1 人造板生产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4.1.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1.jpg


4.2 温 度


4.2.1 采暖地区,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12.jpg


4.2.2 采暖地区办公室等其他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宜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温度(℃)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18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

厕所、盥洗室

≥14


4.2.3 人造板生产线作业地点日最高温不应大于35℃。

4.2.4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不宜大于60℃。

4.3 噪 声


4.3.1 厂区内各类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

序号

工作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1

人造板生产线中心控制室、观察室(有电话通信要求)

≤75

2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

≤70

3

厂部所属办公室、监测化验室、会议室

≤60

4

工人倒班宿舍、职工教育室

≤55


4.3.2 工作场所劳动者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

4.4 采光和照明


4.4.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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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业安全


5.1 防火、防爆


5.1.1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生产线单项工程生产、贮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人造板生产线单项工程生产、贮存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
13.jpg


    2 人造板工程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干刨花仓应室外布置。

5.1.2 安全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刨花干燥设备必须配备防火和防爆装置。
    2 纤维干燥系统、干纤维输送系统和砂光粉输送系统必须设置火花探测与自动灭火装置。
    3 干刨花仓、干纤维料仓、砂光粉仓、干燥旋风分离器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3 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生产车间、成品库应为丙类建筑。车间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报警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原料堆场内宜采用电缆线路埋地敷设。需设置架空线路时,架空线路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得少于杆高的1.5倍。
    3 原料堆场内应选用带护罩、封闭式的安全灯具。灯具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以上,且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
    4 电缆夹层宜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电缆沟通过变配电所、电器室的部位,应设防火隔墙。电缆穿过变配电所、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6 成品库照明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5.1.4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工程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选用的水源和取水方式,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2 厂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3 厂房、成品库房、原料堆场周围应设置环状给水消防管网,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4 原料堆场应设消防值班及工、器具控制室。

5.2 防电气伤害


5.2.1 防触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并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
    2 临时性及移动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 人造板生产线通道、设有紧急停车按钮的场所以及控制室、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 凡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安全电压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的有关规定。
    5 Ⅰ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5.2.2 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生产车间厂房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露天设备、梯架、储罐、电气设施应设置防直击雷装置。
    3 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
    4 钢结构厂房可利用钢结构屋面作为防雷接闪装置,并可利用钢柱作为引下线。

5.2.3 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工程应设置工作接地、设备保护接地、设备防静电接地、等电位接地以及建筑物防雷接地。
    2 人造板工程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保护措施应与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相协调。

5.2.4 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2 设备各部位金属部件应可靠连接。
3 在建筑物及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设置静电接地连接端子,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5.3 防机械伤害


5.3.1 人造板生产线宜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设备自身应配置可靠的监控、连锁、制动、信号、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

5.3.2 人造板生产线设备布置时,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劳动安全要求,保证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间距,以满足操作、设备安装、检修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5.3.3 各种机械传动装置、高速旋转设备、可动零部件处应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坚固、可靠。

5.3.4 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安全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安全栏杆,罩体、安全盖板和安全栏杆应坚固、可靠。

5.3.5 高压容器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及压力表。


5.4 防坠落、防滑


5.4.1 操作者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高处作业位置应设置供站立的平台、扶梯、防坠落装置。

5.4.2 楼梯、平台、架空人行通道、升降口、吊装孔、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

5.4.3 平台、栏杆和梯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的有关规定。

5.4.4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4.5 管线系统的设计应安全可靠,并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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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职业卫生


6.1 防寒、防暑


6.1.1 人造板工程防寒与防暑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1.2 人造板生产车间的朝向宜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

6.1.3 作业地点的日最高温度大于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1.4 人造板生产线控制室宜配置空气调节设施,温度以低于室外温度7℃~8℃为宜,但不宜低于26℃。

6.1.5 要求设计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时,工作地点和休息地点可设局部采暖设施。

6.1.6 生产车间内宜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6.2 防尘、防毒


6.2.1 人造板工程通风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2.2 人造板生产工艺的选择应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害或低害的原料。

6.2.3 在设备选型上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高的设备。

6.2.4 车间内粉尘、有害气体的输送或贮存应采取密闭措施,严禁无组织排放。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6.2.5 除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光粉、细小纤维、木屑等细小木粉收集的废料应集中循环回用或妥善处理。
    2 人造板工程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清扫设施。
    3 有粉尘散发的砂光、锯边和铺装设备处应设置除尘系统;其他有粉尘散发的设备处宜设置除尘系统。
    4 在除尘系统中,砂光粉、木粉、纤维等细小物料的分离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余物料的分离宜采用旋风除尘器。
    5 除尘系统的输送管道宜以负压状态运行。
    6 除尘系统中的分离器出料口处应设置回转阀。

6.2.6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压机、卸板机上方应设置排气装置,排气罩的罩口平均风速宜为0.45m/s~0.70m/s。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排气罩宜封闭。
    2 翻板冷却机上方应设置排气装置,排气罩的罩口平均风速宜为0.45m/s~0.70m/s。
    3 实验室产生有害气体的地方应设机械通风装置,通风量宜按4次/h~10次/h换气次数设计。
    4 胶液和添加剂制备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量宜按4次/h~10次/h换气次数设计。
    5 胶合板车间涂胶与组坯工段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 成品库宜设机械通风装置。
    7 有毒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地面应满足防腐、清洗要求,并应配置冲洗设施。

6.3 防噪声、防振动


6.3.1 人造板工程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6.3.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3.3 人造板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设备选型时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4 对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措施,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噪声较大设备,可设置隔声控制室。

6.3.5 削片工段、刨片工段宜与其他工段隔开布置。

6.3.6 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真空泵等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或减振措施。

6.3.7 对采取技术措施或噪声控制措施仍不能达到国家噪声标准要求的,应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4 防 辐 射


6.4.1 热磨系统、铺装成型机、断面密度测定仪的γ射线料位计控制区的范围,应根据放射源的强度确定,放射源控制区内应设明显警示标志。

6.4.2 电离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4.3 热媒温度大于50℃的有机热载体管、热空气管、热水管、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均应采取隔热措施或防烫伤措施。

7 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7.1 安 全 色


7.1.1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设备,应涂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

7.1.2 各种管道的刷色和符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消防设备、器材、设施以及严禁人员进入或接触的危险区域的防护装置,应采用红色。

7.1.4 皮带轮及其防护罩、设备转动轴、坑口及电气设备护栏、低矮的过梁、超过55°钢斜梯及超过2m的钢直梯、高温设备外壳等危险处,应采用黄色。

7.1.5 人造板生产线的生产区域应以黄色警告线标出。

7.1.6 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太平门、工具箱、更衣箱、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指示标志,应采用绿色。

7.2 安全标志

7.2.1 凡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场所或发生事故后需要疏散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7.2.2 产生火灾、高温、高压、触电、意外伤害等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标志。

7.2.3 厂区道路交叉道口、道路路口、道路转弯处等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7.2.4 存在粉尘、有害气体、噪声、放射源的作业地点及产生坠落、静电、腐蚀等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志。

7.2.5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

8 辅助用室


8.0.1 人造板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应为3级。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8.0.2 浴室宜设置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集中设置。

8.0.3 生产车间的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

8.0.4 车间内应设置盥洗室或盥洗设备。

8.0.5 原料堆场可设休息室、厕所。

8.0.6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的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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