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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名词解释》
1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 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3 诺成合同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4 双务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5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对所拥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
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基准日期
是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称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9 建设工程监理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10 索赔事件
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事件。
11 风险转移
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方。
12 基准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该日期为雇主与承包商承担风险的界限。
13 合同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4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5 施工措施变更
是指在越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向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措施方案的过程。
16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17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18 缺陷通知期
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或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应完成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以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9 一次裁决原则
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裁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或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0 管理信息系统
一个由人、计算机等组成的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送、储存、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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