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GB/T5074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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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Code for recycling of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GB/T 50743-2012

主编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4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废混凝土再生利用、废模板再生利用、再生骨料砂浆、废砖瓦再生利用、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和减量措施。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兴路1599号,新纪元国际广场707室,邮政编码:20043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上海仪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中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同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肖建庄 董雪平 王长青 宋声彬 张庆贺 陈建国 高春泉 张盛东 孙振平 姜明 宋宏亮 何兴飞 王守鹏 肖建修 刘爱民 朱彬荣
    主要审查人:郭正兴 王武祥 刘立新 李秋义 邓寿昌 王群依 王桂玲 孙亚兰 殷正峰 薪肇栋 朱东敏 张卫忠 李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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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促进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的管理、处理和再生利用;不适用于已被污染或腐蚀的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

1.0.3 本规范规定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基本技术要求。

1.0.4 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回收和再生利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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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工程施工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施工废弃物为工程施工中,因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而产生的直接利用价值不高的废混凝土、废竹木、废模板、废砂浆、砖瓦碎块、渣土、碎石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防水材料、废保温材料和各类玻璃碎块等。

2.1.2 废混凝土 waste concrete
    由建筑物拆除、路面翻修、混凝土生产、工程施工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混凝土废料。

2.1.3 废模板 waste formwork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损坏、周转次数太多以及完成其使用功能后不能直接再利用的模板。

2.1.4 废砂浆 waste mortar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官网等进行建设、铺设、粉刷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砂浆废料。

2.1.5 废砖瓦 waste brick and tiles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砖瓦废料。

2.1.6 渣土 soil dregs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2.1.7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工程施工废弃物经过回收后,通过环保的方式进行再造,成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

2.1.8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石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9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10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11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或再生骨料砂浆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12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1.13 再生骨料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mortar
    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1.14 再生木模板 recycled wood formwork
    由废旧木模板、贴面材料和胶合剂等材料加工而成的模板。

2.1.15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hollow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混凝土空心砌块。

2.1.16 再生骨料砖、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brick(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砌块。

2.1.17 再生骨料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of 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骨料饱和面干状态时所含水的质量占绝干状态质量的百分数。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
    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
    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σ——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Ec——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f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  

2.2.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弯矩设计值;
    N——轴向压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Mu——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u——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Vu——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2.2.3 计算系数及其他
    αM——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调整系数;
    αN——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调整系数;
    αV——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调整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处理应满足资源节约和环境环保的要求。
3.0.2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对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原则。

3.0.3 工程施工废弃物应按分类回收,根据废弃物类型、使用环境、暴露条件以及老化程度等进行分选。

3.0.4 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可划分为混凝土及其制品、模板、砂浆、砖瓦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回收工程应遵守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废弃物回收质量的原则。

3.0.5 由工程施工废弃物加工的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3.0.6 施工单位宜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3.0.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在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中的职责。

3.0.8 设计单位应优化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工程施工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3.0.9 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应有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技术预案、健全的施工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回收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0.10 再生粗骨料中金属、塑料、沥青、竹木材、玻璃等杂质含量以及砖瓦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3.0.11 再生细骨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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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混凝土再生利用


4.1 一般规定


4.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一般的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和混凝土制品制造。

4.1.2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4.1.3 再生骨料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可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4.1.4 Ⅰ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

4.1.5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混凝土;

4.1.6 对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要求的Ⅰ类、Ⅱ类和Ⅲ类再生骨料,经试验试配合格后,可用于垫层混凝土等非承重结构以及道路基层三渣料中。

4.2 废混凝土回收与破碎加工


4.2.1 废混凝土按回收方式可分为现场分类回收和场外分类回收。

4.2.2 有害杂质含量不足以影响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使用性能的废混凝土可回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废混凝土的回收利用:
    1 废混凝土来自于轻骨料混凝土;
    2 废混凝土来自于沿海港口工程、核电站、医院放射间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混凝土;
    3 废混凝土受硫酸盐腐蚀严重;
    4 废混凝土已受重金属污染;
    5 废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
    6 废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污泥、沥青等杂质;
    7 废混凝土受氯盐腐蚀严重;
    8 废混凝土已受有机物污染;
    9 废混凝土碳化严重,质地酥松。

4.2.3 再生骨料的破碎加工设备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

4.2.4 废混凝土破碎前宜分选,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 再生粗骨料应由专门的加工单位生产。废混凝土破碎工艺流程包括一次破碎加工和二次破碎加工。废混凝土中的钢筋宜采用磁铁分离器加以去除。废混凝土中木屑、泥土、泥块应采用水洗加以去除。

4.3 再生骨料


4.3.1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4.3.2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4.3.3 再生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砌块、墙板、地砖等混凝土制品。再生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4.3.4 再生骨料检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有关规定执行。

4.3.5 再生骨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与批量编号;
    2 生产厂名;
    3 编号及日期;
    4 供货数量;
    5 性能检验结果;
    6 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签字盖章。

4.3.6 再生骨料宜按类别、规格及日产量确定检验批次,日产量在2000t及2000t以下,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也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每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也为一批;日产量超过5000t,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也为一批;对于工程施工废弃物来源相同,日产量不足600t的,可以以连续生产不超过3天且不大于600t为一检验批。

4.3.7 再生骨料的运输和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应分别运输和堆放;
    2 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不得混合;
    3 再生骨料的运输与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 再生骨料的生产部门应做好废混凝土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

4.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4.1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各种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为控制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的质量,在使用前应复检其质量指标。

4.4.2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4.4.3 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2 满足强度要求;
    3 满足耐久性能要求;
    4 满足经济性要求。

4.4.4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骨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4.4.5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再生骨料混凝土。

4.4.6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7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复检合格后再使用。

4.4.8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
    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两部分。再生粗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可不考虑附加用水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应按净用水量确定。
    3 净用水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
    4 附加用水量应根据再生粗骨料吸水率加以确定。
    5 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要求选用。
    6 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然后再把砂率取值适当增大1%~5%,其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增大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增大5%,中间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4.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水胶比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fcu,0=fcu,k+1.645σ      (4.4.9)


式中: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MPa);
      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σ——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 选取单位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并由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
    3 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
    4 根据再生粗骨料的用量及其吸水率计算出附加水用量。
    5 根据水泥用量和水的总用量以及粗细骨料用量得出试配用的计算配合比。
    6 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与调整。

4.4.10 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Ⅰ类再生粗骨料或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规定取值;当Ⅱ类、Ⅲ类的再生粗骨料的取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4.4.10)计算。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4.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

4.4.10.jpg

式中:fcu,i——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值(MPa);
      mfcu——n组试件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
      n——再生骨料混凝土试件的组数,n≥30。

    2 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其值可按表4.4.10选取。


表4.4.10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强度等级

≤C20

C25、C30

C35、C40

σ(MPa)

4.0

5.0

6.0

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4.4.11 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本规范表4.4.10中对应值时,应按本规范表4.4.10的规定取值;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宜按本规范表4.4.10的规定取值。

4.4.12 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3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Ⅰ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4.5 再生骨料混凝土基本性能


4.5.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强度尺寸效应换算系数及强度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4.5.2 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15、C20、C25、C30、C35、C40六个等级;Ⅲ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15、C20、C25三个等级。当设计更高强度等级再生混凝土时,应通过试验对其结果做出可行性评定。各类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

类别名称

强度等级

用途

砌体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C20
  C25
  C30

主要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道路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C30
  C35
  C40

主要用于道路路面

结构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主要用于承重构件

注:C15只用于素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


4.5.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和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取值。

4.5.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frk应按下式计算:

4.5.4.jpg

式中: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

4.5.5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c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5.5采用。


表4.5.5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104MPa)

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弹性模量

1.8

2.0

2.2

2.4

2.5

2.6


4.5.6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热容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5.6取值。


表4.5.6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30

50

70

100

导热系数[W/(m·℃)]

1.493

1.458

1.425

1.380

比热容[J/(kg·℃)]

905.5

914.2

922.5

935.0


4.5.7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宜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环境等级

最大水胶比

最低强度等级

最大氯离子含量(%)

最大碱含量(kg/m³)

0.55

C25

0.30

3.0

二a

0.50

C30

0.20

3.0

二b

0.45(0.50)

C35(C30)

0.15

3.0

注: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适当放松;                        

2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5.8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4.5.9 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9的要求。


表4.5.9 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环境等级

板、墙

梁、柱

20

25

二a

25

30

二b

30

40


4.5.10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渗透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抗渗等级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5.1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当只掺入再生粗骨料时修正系数取1.0~1.5。对Ⅰ类再生粗骨料可取1.0;对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5.1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5.1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5.1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可按相应弹性模量值的0.40倍取值。再生骨料混凝土泊松比可取0.20。


4.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


4.6.1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为再生粗骨料。
    2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梁、板、柱、剪力墙。
    3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 受力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本规范表4.5.9的规定取值,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板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5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

4.6.2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M≤αMMu      (4.6.2)

式中:M——弯矩设计值;
      αM——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调整系数,Ⅰ类再生粗骨料,取1.0,Ⅱ类和Ⅲ类再生粗骨料取0.95;
      Mu——受弯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6.3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轴心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N≤αNNu      (4.6.3)

式中:N——轴向压力设计值;
      αN——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调整系数,Ⅰ类再生粗骨料,取1.0,Ⅱ类和Ⅲ类再生粗骨料取0.90;
      Nu——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6.4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V≤αVVu      (4.6.4)

式中:V——剪力设计值;
      αV——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调整系数,Ⅰ类再生粗骨料,取1.0,Ⅱ类和Ⅲ类再生粗骨料取0.85;
      Vu——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6.5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偏心受压,轴心受拉,偏心受拉、受扭,局部受压、受冲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6.6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裂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6.7 再生骨料混凝土裂缝宽度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6.8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验算,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在30%以上时,考虑挠度放大系数1.2。


4.7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4.7.1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2 再生骨料应满足表4.7.1-1和表4.7.1-2规定的要求。

表4.7.1-1 再生粗骨料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要求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5.0

吸水率(按质量计)(%)

<10.0

杂物(按质量计)(%)

<2.0

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碱骨料反应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表4.7.1-2 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要求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MB值<1.40或合格

<12.0

MB值≥1.40或不合格

<0.6

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单级最大压碎指标、碱骨料反应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3 当采用石屑作为细骨料时,小于0.15mm的细石粉含量不应大于20%。
    4 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4.7.2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砌体设计、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 再生骨料砌块按孔的排数可分为单排孔、双排孔、多排孔三类;再生骨料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方协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的相关规定。

4.7.4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可分为MU5、MU7.5、MU10、MU15、MU20五个等级。

4.7.5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的相关规定。

4.7.6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4.7.7 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抗冻性;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4.7.8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4.7.9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4.8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


4.8.1 废旧道路混凝土块加工成再生骨料前,应清理粘附在水泥混凝土碎块上的基层材料和泥土。

4.8.2 废旧道路混凝土再生骨料可用于拌制路面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有关规定。

4.8.3 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安全等级及相应的设计基准期、目标可靠指数和目标可靠度,以及各安全等级路面的材料性能和结构尺寸参数的变异水平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的有关规定。
    2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宜用于二级及二级以下等级的公路或次干路、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和小区道路。应采用强度高、收缩性小、耐磨性强、抗冻性好的水泥。
    3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表面抗滑、耐磨、平整度。
    4 道路垫层可采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5 道路基层可采用水泥稳定再生粗骨料和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粗骨料,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4.8.4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的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有关规定执行。

4.8.5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的质量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 05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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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模板再生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废模板按材料不同,可分为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废钢模板、废铝合金模板、废复合模板。

5.1.2 以废模板为原料生产的木塑复合模板、水泥人造板和石膏人造板,其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3 废弃木质材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存放,并注意安全,防火、防水、防霉烂。

5.1.4 再生木模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的有关规定。

5.1.5 再生木模板的质量检验、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 17656的有关规定。

5.2 再生利用方式


5.2.1 大型钢模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直接回收利用;对无法直接回收利用的,可回炉重新冶炼。

5.2.2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形扭曲的钢模板,经过修复、整形后可重复使用。

5.2.3 塑料模板施工使用报废后可全部回收,经处理后可制成再生塑料模板或其他产品。

5.2.4 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等可加工成木塑复合材料、水泥人造板、石膏人造板的原料。

5.2.5 再生刨花板的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部分废木质模板、废包装材料和废包装箱等作为原料。
    2 制造工艺和普通刨花板类似,但原料制备工艺有所不同。应减少废弃木材中铁钉、石块等对削片机、刨片机等的损坏。制备过程中先采用木材粉碎机将废木材粉碎,再利用磁选、水洗和气流分选对粗刨花进行一次或多次的筛选,除去铁钉、石块等杂物后,进行刨片等加工。
    3 利用废木材制成的刨花宜作为芯层材料使用。
    4 生产定向刨花板用废木材应切成长20mm~40mm,宽5mm~15mm,厚1mm~5mm的碎片,然后涂上粘结剂,再进行蒸汽热压。

5.2.6 废木竹模板经过修复、加工处理后可生成再生模板。

5.2.7 废木楞、废木方经过接长修复后可循环使用。

5.3 适用范围


5.3.1 再生模板可应用于工程建设,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 17656的有关规定。

5.3.2 废模板可作为再生模板的原料直接回收利用;当不能作为再生模板的原料使用时,废模板可被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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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再生骨料砂浆


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细骨料可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中,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宜用于找平层,不宜用于面层。

6.1.2 再生骨料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6.1.3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Ⅱ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6.1.4 再生骨料砂浆用于砌体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6.2 再生骨料砂浆基本性能要求


6.2.1 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有关规定。

6.2.2 现场拌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现场拌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砂浆品种

强度等级

稠度(mm)

保水率(%)

14d拉伸粘结强度(MPa)

抗冻性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再生骨料
  砌筑砂浆

M5、M7.5、M10、M15

50~90

≥82

≤25

≤5

再生骨料
  抹灰砂浆

M5、M10、M15

70~100

≥82

≥0.15

≤25

≤5

再生骨料
  地面砂浆

M15

30~50

≥82

≤25

≤5

注: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6.2.3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有关规定。


6.3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


6.3.1 再生骨料砂浆的配制应满足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3.2 再生骨料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6.3.3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求得基准砂浆配合比。
    2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
    3 以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为基础,计算再生细骨料用量。
    4 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
    5 通过试配和调整,选择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为最终配合比。

6.4 再生骨料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6.4.1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6.4.2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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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废砖瓦再生利用


7.1 废砖瓦用作基础回填材料


7.1.1 废砖瓦破碎后应进行筛分,按所需土石方级配要求混合均匀。废砖瓦可用作工程回填材料。

7.1.2 废砖瓦可用作桩基填料,加固软土地基,碎砖瓦粒径不应大于120mm。

7.2 废砖瓦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砖


7.2.1 再生骨料砖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mm。

7.2.2 再生骨料砖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废砖瓦分拣后,用破碎机进行破碎;
    2 计算再生骨料砖所用配料;
    3 搅拌机搅拌;
    4 振压成型;
    5 自然、蒸汽养护;
    6 检验出厂。

7.2.3 再生骨料砖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处理时,废砖不得破碎得过细。
    2 计量配料时,宜采用体积计量。
    3 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搅拌,以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4 再生骨料砖成品应先行检验,合格后按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别堆放,并编号加以标明;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保持干燥、通风、平整。

7.2.4 再生骨料砖包括多孔砖和实心砖,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7.5、MU10和MU15三个等级。

7.2.5 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115mm×53mm;再生骨料多孔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115mm×90mm。再生骨料砖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6 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和《混凝土实心砖》GB/T 2144的相关规定。

7.2.7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2.8 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含放射性及本规范第7.2.7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含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2.9 再生骨料砖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7.2.10 再生骨料砖进场检验组批规则按本规范第7.2.9条执行。再生骨料砖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7.2.11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7.2.12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7.2.13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4 再生骨料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废砖瓦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


7.3.1 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

7.3.2 再生骨料砌块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废砖瓦分拣后,用破碎机进行破碎;
    2 计算再生骨料砌块所用配料;
    3 搅拌机搅拌;
    4 振压成型;
    5 自然、蒸汽养护;
    6 检验出厂。

7.3.3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等的有关规定。

7.3.4 再生骨料砌块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处理时,废砖不得破碎得过细。
    2 计量配料时,宜采用体积计量。
    3 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搅拌,以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4 砌块成品应先行检验,合格后按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别堆放,并编号加以标明;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干燥、通风、平整,堆垛须码端正,防止倒塌;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6m,堆垛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通道,以便搬运;堆场要落实防雨措施,防止砌块吸水,以免砌块上墙时因含水率过高而导致墙体开裂。
7.3.5 再生骨料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方协商。

7.3.6 再生骨料砌块可分为MU5、MU7.5、MU10、MU15四个等级。

7.3.7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本规范表4.7.5的规定。

7.3.8 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9 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抗冻性;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3.10 再生骨料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7.3.11 再生骨料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7.3.12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设计、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废砖瓦用于泥结碎砖路面


7.4.1 碎砖瓦作为泥结碎砖路面骨料时,粒径应控制在40mm~60mm。

7.4.2 泥结碎砖层所用粘土,应具有较高的粘性,塑性指数宜在12~15之间。

7.4.3 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

7.4.4 粘土用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15%~18%。

7.4.5 土体固结剂固结废砖瓦可应用于道路路基和路面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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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


8.1 废沥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8.1.1 为保证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稳定性,再生骨料用量宜小于骨料总量的20%。

8.1.2 再生沥青混凝土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 15180等的有关规定。

8.1.3 废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8.2 工程渣土再生利用


8.2.1 工程渣土按工作性能可分为工程产出土和工程垃圾土两类。

8.2.2 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8.2.3 工程产出土可堆放于采土场、采砂场的开采坑;可作为天然沟谷的填埋;可作为农地及住宅地的填高工程等。当具备条件时,工程产出土可直接作为土工材料进行使用。

8.2.4 工程垃圾土宜在垃圾填埋场或抛泥区进行废弃处理。工程垃圾土作为填方材料进行使用,必须改良其高含水量、低强度的性质。

8.3 废塑料、废金属再生利用


8.3.1 废塑料、废金属应按材质分类、储运。

8.3.2 被作为原料再生利用的废塑料、废金属,其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3 废塑料可用于生产墙、天花板和防水卷材的原材料。

8.4 其他废木质材再生利用


8.4.1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木质材应分类回收。

8.4.2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木质包装物、废木脚手架和废竹脚手架宜再生利用。

8.4.3 废木质材再生利用前应分离附着的金属、玻璃、塑料等物质;防腐处理的木材,其防腐剂毒性及含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8.4.4 废木质材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剩余物,可作为生产木陶瓷的原材料。

8.4.5 废木质材料中尺寸较大的原木、方木、板材等,回收后可作为生产细木工板的原料。

8.5 废瓷砖、废面砖再生利用


8.5.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砖、废面砖宜再生利用。

8.5.2 废瓷砖、废面砖颗粒可作为瓷质地砖的耐磨防滑原料。

8.6 废保温材料再生利用


8.6.1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保温材料宜再生利用。

8.6.2 废保温材料可作为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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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和减量措施


9.1 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管理措施


9.1.1 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体系与台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2 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3 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应制定节材措施,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
    4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
    5 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

9.1.2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施工废弃物、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扬尘不得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对产生扬尘的施工废弃物搬运,应采取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5)工程机械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
        6)工程爆破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得大于0.08mg/m³。
    2 噪声与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和施工单位应选用高性能、低噪声、少污染的设备;应采用机械化程度高的施工方式;应减少使用污染排放高的各类车辆。
        2)在施工场界对噪声应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
        3)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的有关规定。

9.1.3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过程中施工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 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减量措施


9.2.1 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计划。
    2 加强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应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应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工程施工废弃物,可采用地基处理、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其再生利用率应大于50%。
    3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废弃物中转站,施工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存放,集中运出。
    4 危险性废弃物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收集到一定量后统一处理。

9.2.2 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图纸变更引起返工;
    2 减少砌筑用砖在运输、砌筑过程中的报废;
    3 减少砌筑过程中的砂浆落地灰;
    4 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引起返工;
    5 避免抹灰工程因质量问题引起砂浆浪费;
    6 泵送混凝土量计算准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混凝土实心砖》GB/T 214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 15180
    《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 17656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预拌砂浆》GB/T 25181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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